個稅申報制度范文精選
個稅申報制度范文第1篇
度的不少問題。以此為契機反思我們的稅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
一、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暴露出來的問題
(一)個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失衡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法律規(guī)則下的行為人時刻都在進行得與失、利與害的比較分析,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選擇。這就要求在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上,合理配置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守法利益與違法成本。而個稅申報制度的設計只對征稅機關有利而納稅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處:自行申報只有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補稅的可能,而無稅務機關退還稅款的可能,同時我國尚未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計算其稅收收入出錯時的申報修正制度,《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35條還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調整權,仍體現(xiàn)了稅務機關主導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為突出的是,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在征管不嚴格,應該申報而事實上沒有申報的納稅人比較多的情況下,誠實的納稅人如實申報,計算并補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款,而不誠實的納稅人既不申報也不補交個人所得稅,不利于激發(fā)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反而影響更多的人不主動申報納稅。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權利義務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國長期受“國家本位”思想的影響,始終沒有擺脫濃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過多關注國庫的利益,關注公共財產的取得,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維護。在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上更多的是規(guī)定納稅人的義務,而對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相當不足。由此產生的是稅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財稅執(zhí)法的隨意和恣意,造成納稅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同感低,稅法意識淡薄,自行納稅申報積極性不高。
(二)“一刀切”規(guī)定申報起點過于僵化,有違量能負稅原則之嫌
從個人申報制度的設計看,“一刀切”地事先設置一個年收入12萬元以上必須申報的“門檻”,其科學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異較大的現(xiàn)實情況;另一方面,其不問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婚姻狀況,家庭的教育成本、醫(yī)療成本以及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況,這樣,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人站在同一個繳稅水平上,難以體現(xiàn)個稅調節(jié)收入的實際效率,更不助于納稅人積極申報。
(三)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合理,阻礙主動申報制度的實施
自行申報改革推進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稅收體制上的問題。首先,綜合申報挑戰(zhàn)現(xiàn)行個人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分類所得所得稅制將個人所得按來源劃分成若干類別,對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分別計算應征所得稅。這種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為某些人化整為零偷稅漏稅打開方便之門,同時,不用納稅卻要申報反映了綜合申報與分類計征所得模式之間的沖突。當今開征個人所得稅的國家中大都是綜合所得稅制或分類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申報制度為基礎,建立綜合所得稅制是大勢所趨。其次,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響納稅申報的積極性,F(xiàn)行制度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扣除兩種辦法,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采用定額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對勞務報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額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這種扣除辦法,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費用扣除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充分,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xiàn)不明顯。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千差萬別,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贍養(yǎng)老人的多寡都是影響家庭稅收負擔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xiàn)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xiàn)行稅制并沒有充分考慮每個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自然也就不能將不反映稅收負擔能力的部分進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更不能體現(xiàn)量能負擔原則,妨礙自行申報的全面推進。
(四)征管沉疴難除,申報制度面臨征管的制度瓶頸
根據(jù)相關報道,個稅申報仍然由工薪階層“唱主角”,私營企業(yè)主、自由職業(yè)者、個體工商戶申報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離在監(jiān)管之外,造成“老實人吃虧”的納稅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為“漏網魚群”,暴露出“魚網”亟待縫補,解決其制度瓶頸。現(xiàn)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難掌握每個人的收入情況,特別是灰色收入。歸因于現(xiàn)行制度不能消弭監(jiān)管部門與納稅人間的信息不對稱。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分配領域存在個人收入隱性化、多元化現(xiàn)象,并且收入貨幣程度和經濟活動信用化程度較低,加之銀行現(xiàn)金管理控制不嚴,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現(xiàn)金形式實現(xiàn);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規(guī)避申報義務,繼而逃避納稅義務。
(五)納稅服務意識差,官僚作風遺風不減
個稅自行申報在我國是第一次,很多人對12萬元所得的構成有很多的疑問,比如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后是否都要納繳等問題迫切需要稅收部門主動利用各種途徑詳加解答,深入淺出普及稅法常識,以便彌補納稅人信息不對稱的缺陷,保證《辦法》順利實施。而我國納稅實踐中,工作流程不規(guī)范,申報納稅過程中存在程序繁瑣、手續(xù)繁瑣、票表過多的問題,稅收服務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義傾向。在納稅申報遇冷之后,稅務部門不斷聲明:4月2日后,將對應辦理而未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人進行嚴厲懲處。這樣做,政府征稅行為的至上性和崇尚權力的心理依賴一覽無遺,“衙門”作風不減,有暴力濫用之嫌。
二、反思:觀念轉變與制度完善
(一)觀念轉變
觀念是人的主觀意識,人的主觀意識指引著人們的行為。建立現(xiàn)代個稅自行申報制度,要求人們必須對殘存的舊觀念、舊思想及陳腐的思維定式進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設計與實踐過程中樹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稅法觀,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臺灣學者楊奕華教授說:“法之生成與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為本源!比耸欠芍,如果沒有人,任何法律都無存在的必要,也無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設計和實施中樹立人本理念,“以實現(xiàn)人的全面發(fā)展為目標,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權利為尺度,實現(xiàn)法律服務于整個社會和全體人們的宗旨!本唧w到稅法領域,納稅人是根本,在稅收法治中有效地體現(xiàn)人本理念,注意納稅人權利保護,這樣才有利于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其次,稅負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報須公民以納稅公平感為基礎。個稅申報制度遇冷,暴露出納稅人的稅負公平感不足。稅務公平是稅收課征的重要原則,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稅捐課征,著重公平,即對相同負擔能力者課征相同稅捐,對不同負擔能力者應予合理之差別待遇,故應兼顧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標準,則應依個人給付能力為之!睆娬{稅負公平,不能著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個人因素。就此,又有學者提出:“稅法為了強制性對待給付,不能僅以有法律依據(jù)即有服從義務,因此可能有多數(shù)暴力或民主濫用事情,為保障少數(shù)人,稅法應受嚴格平等原則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來自其強制力,更多來自大多數(shù)人的認可。納稅申報要獲得納稅人的認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還須公平合理,這樣才有生命力。人本稅法觀的匡正和稅負公平觀的重申,協(xié)調互動,有利于稅收法治由肇始的隨機無序狀態(tài)逐漸實現(xiàn)邏輯的歷史的統(tǒng)一而日漸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個稅申報制度的權利義務
個稅自行申報不能只是一個單行道,只有補稅的可能,沒有退稅的可能。國際上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采取先預征后匯算清繳再退還的方式,一般在納稅當年采取代扣代繳,但在第二年申報的時候對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贍養(yǎng)納稅人及其生活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后,多退少補,往往可以給予繳納人部分退稅,而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則是“一刀切”的綜合扣除方式,對納稅人來說,有高昂的納稅申報成本,卻沒有相應的退稅激勵,納稅人自然就不會有太高的積極性。鑒于此,可考慮將納稅申報制度與退稅制度以及相關的福利政策掛鉤,對每個納稅人提出“正向激勵”,提高這項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采用代扣代繳方式的稅務部門要返還代扣代繳單位相當于已繳稅額2%的代辦費用,公民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也應該享有這一政策。同時,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以法規(guī)形式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個人申請注冊企業(yè)、擔任企業(yè)負責人以及進入公共部門的必要條件。此外,由于任何一個納稅人都可能在計算其稅收收益時出錯,出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考慮,應當盡快完善納稅申報修正制度。
2、拓寬申報模式
按著量能負稅原則,可考慮“允許省級稅務機關針對各省經濟發(fā)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可借鑒美國的多種申報模式,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單身申報、夫妻聯(lián)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以及戶主申報等5種形式之一種,不同的申報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額和寬免額。這樣,既照顧到不同納稅人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個體差異,又體現(xiàn)了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保障納稅調節(jié)收入差異的實際功效,也有利于推動申報模式有序發(fā)展,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
3、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
首先,要完善個稅扣除制度。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須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fā)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fā)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是指為了取得該項所得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扣除這些費用體現(xiàn)了“純益”原則,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際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存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yǎng)人生存所必須的最低費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世界各國大多根據(jù)贍養(yǎng)人口、婚姻狀況、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除主要是為了體現(xiàn)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我國2005年對工薪所得部分的起點做了調整,但卻未從根本上系統(tǒng)地解決整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問題。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考慮將納稅人9項費用在法定限額內允許扣除。包括個人生活費、給付18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yǎng)費、給付18-24周歲正接受大學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撫養(yǎng)費、給付其他沒有獨立所得來源的受扶養(yǎng)人的撫養(yǎng)費、給付自己父母的贍養(yǎng)費、在家庭與工作場所之間的交通費、為購買自住房發(fā)生的抵押貸款利息、給付與其共同生活的70歲以上老人的生活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稅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所面臨的稅制困境,有利于調動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
其次,改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依據(jù)是人的總體負擔能力。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后,才能夠對應稅所得按統(tǒng)一的累進稅率課征。各國在個人所得稅法發(fā)展初期一般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而在個人所得稅發(fā)展成熟以后則轉向綜合所得稅模式,但綜合所得稅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計算復雜,容易造成透漏稅等,因此,很少有國家實行單純的綜合所得稅模式,原則上是在采取綜合所得模式的同時對個別所得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或混合所得稅模式,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取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從長遠看,綜合所得稅課稅模式是較好的選擇。結合國情,在具體改革的步驟上,我國應先推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4、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輔助制度
首先,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離不開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掌握,離不開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的監(jiān)管。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稅務機關、相關的公共管理部門(工商、海關、財政、勞動保障等社會各部門)和支付單位之間信息傳遞的協(xié)調配合聯(lián)動機制,制定具體操作程序和細則,明確相關部門和組織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實現(xiàn)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其次,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和全面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輔以個人支票制度和完備的會計審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懲戒制度,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guī)范的問題。
再次,推進個人收入支付貨幣化、規(guī)范化和信用化。即個人所得,無論是什么性質的收入,都應該盡量通過銀行進行轉賬支付,不使用現(xiàn)金。因此,應該修改《稅收征管法》和《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企業(yè)和個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國家對個人所得進行全面的監(jiān)督管理。另外,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納稅號碼,使之固定化、終身化,形成制度,同時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財富代碼制度,依法規(guī)定該代碼在納稅、儲蓄、保險、就業(yè)、救濟金領取、領取獎金、出國購買大宗財產時強制性地使用,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保障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此外,針對高收入下的“高逃稅”現(xiàn)象,要對高收入者實施納稅重點監(jiān)控。對演藝(體育)界明星、高級企業(yè)管理者、航空、電信、金融等高收入行業(yè)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強化對高收入行業(yè)和個人的征管。
5、優(yōu)化納稅服務并逐漸使之制度化
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購建現(xiàn)代稅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優(yōu)良的納稅服務對個稅申報制度推進和稅收征管的高效運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著“納稅人至上”的原則,把納稅服務貫穿于納稅的整個過程,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咨詢輔助服務,稅中為納稅人監(jiān)督投訴、爭議仲裁、損害賠償提供渠道,優(yōu)化納稅服務流程,使之逐步現(xiàn)代化,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服務體系,最終確立納稅服務的法律框架。
結語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利于增強納稅人權利意識,有利于營造誠信納稅的稅收文化氛圍,有利于助推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全面深入,乃大勢所趨。良法善治是解決個稅申報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進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以上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之外,還要加強稅務等其他稅務中介的建設,同時,探索如何平衡申報公開與納稅人信息保護的沖突。這樣,制度的“夢想才能照進現(xiàn)實”。
參考文獻:
[1]劉劍文.稅收征管法[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150.
個稅申報制度范文第2篇
個人所得稅同時具有籌集財政收入、調節(jié)個人收入和維持宏觀經濟穩(wěn)定等多重功能,在稅收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隨著我國經濟發(fā)展、公民自我意識的不斷覺醒,雖多次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修訂,但由于國情復雜,居民收入多元化,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仍然存在一定問題,需要不斷的修訂改革。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xiàn)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起源于英國,現(xiàn)已成為眾多國家的主要稅種之一。我國現(xiàn)行稅制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基礎上形成的。隨著社會公平的不斷進步,公民自我意識的不斷覺醒,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多次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修訂。每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重點是調整工資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第一次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提到1600元;第二次修訂:自2008年3月1號由1600元提到2000元;第三次修訂:2023年9月1號起,將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超額累進稅率由原來的九級改為七級,稅率為3%至45%。經多次修訂,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具有以下特點: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實行定額、定率相結合、內外有別的費用扣除方法;采取課源制和申報制兩種征納方法。
二、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由于稅制模式,費用扣除,稅收優(yōu)惠和稅收征管存在問題,加上經濟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迅速發(fā)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現(xiàn),使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時予以改革顯得格外迫切和重要。
(一)分類所得稅制的缺陷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計征模式,列入征稅范圍的所得有11類,分別采取不同的計征辦法,適用不同稅率。分類計征模式與無差別的寬免扣除制度,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無法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工資、薪金所得稅,實行定額扣除法,不能準確反映由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yǎng)、就業(yè)、教育、是否殘疾等基本情況所決定的實際納稅能力。工資、薪金所得,現(xiàn)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3%至45%。2007年我國“工資、薪金個稅”所得占“個稅”總收入的55%,但實際上以高稅率納稅的個人很少。造成這一現(xiàn)象的原因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來自工薪,而是資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其他所得,因而使得累進稅率制度沒能發(fā)揮其調節(jié)貧富差距的功能,反而起著累退作用,即收入越多納稅越少的“逆調節(jié)”。對股息、紅利、獎金所得,采用比例稅率(20%),而不是累進稅率,起累退作用。隨著經濟發(fā)展,我國金融財產急劇向少數(shù)人集中的狀況下,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實行暫免征收“個稅”,進一步加劇了社會的貧富分化。綜上幾點觀,我國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起征點低,沒有實行地區(qū)差異,扣除項目不夠完善,不能從一個家庭的總收入和總支出的角度來考慮,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綜合收入和真實的納稅能力,難以體現(xiàn)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征稅原則,這將直接擴大收入分配差距,加速社會貧富分化。
(二)稅率設計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征管難度大
簡并稅率,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是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趨勢,而我國目前工薪所得7檔稅率以及45%的最高邊際稅率顯然不符合此趨勢。且從現(xiàn)實運行情況看,適用30%以上稅率的納稅人少之又少,稅率設計的實際效果不佳。2008年,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納稅人數(shù)占全部納稅人的比例僅為3%,2007年12萬元以上納稅人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6.4萬元,這部分高收入者納稅人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平均為25%,因而適用30%及以上稅率的納稅人寥寥無幾,從而收效甚微。相反,高邊際稅率和多檔次稅率,導致稅制復雜,增加征管難度,誘致納稅人偷逃稅。
(三)稅收征管手段落后,稅收工作效率低下
我國采取課源制和申報制兩種征納稅的方式。課源制是指以所得支付者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稅款的做法。它是工資、薪金目前主要的繳稅方式。課源制可以有效保護稅源,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防止偷漏稅,簡化納稅手續(xù)。隨著經濟發(fā)展,個人收入逐漸呈現(xiàn)多元化趨勢,收入來源具有隱蔽性和多樣性,加上扣繳義務人法律意識不強,不能很好地履行扣繳義務,造成稅款流失。這就造成收入來源多,收入水平高的人相對少承擔了納稅義務,而收入只有工資的大眾,卻承擔了較多的納稅義務。這就違背了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個人分配的初衷。申報制是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要求自行申報。但由于人們納稅意識較弱,對代扣代繳制度形成的習慣性依賴,人們對自行納稅申報的認識和準備不足。另外目前條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關公共管理部門、支付單位與稅務機關之間信息傳遞的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的工作量較大;所以主管稅務機關難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使提醒義務難以全面履行。
(四)公民個人納稅意識淡薄,偷逃稅現(xiàn)象比較嚴重
筆者認為,個稅中偷逃稅現(xiàn)象的存在,一方面是無意,一方面是有意。由于我國稅制結構復雜,分類稅制繁瑣,納稅人不能及時了解到個人所得是否已經屬于應稅范圍,或者代扣代繳人也對扣繳范圍及稅額模糊,造成個稅稅款流失,這屬于無意的。另外,納稅人對稅收的認識偏激,認為“我們賺的都是血汗錢,工資那么點還要養(yǎng)家,憑什么上交給那些貪官瀟灑,我們上繳的稅有多少取之于民用于民。”“有錢人那么多,我少交一點也沒關系。”“我沒繳稅,也沒怎么樣嘛”等等。缺乏對稅收的認識,存在抵觸情緒,所以明知自己的納稅義務,卻由于稅法不完善,稅收征收手段落后,有意隱瞞收入,逃避繳稅。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措施的探討
基于以上分析認識,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稅改革,不能再僅僅停留在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上,而應在綜合改革上邁出實質性步伐。
(一)建立系統(tǒng)和人性化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點,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應隨納稅人申報狀態(tài)、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不應有統(tǒng)一的標準。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點會造成國家稅收減少,但個稅稅源減少的問題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解決。比如,落實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加大打擊偷稅漏稅,促進堵漏增收就是一條現(xiàn)實路徑。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考慮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個人所得稅的功能是調節(jié)社會成員收入的二次分配,由于納稅人家庭情況不同,贍養(yǎng)人數(shù)不同,家庭整體收入差異很大,應考慮家庭支出情況,盡量做到公平。不管是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還是綜合稅制改革,都是勢在必行的民生大計。稅賦高低連著千家萬戶的冷暖,只有真正藏富于民,還民以利,以提高居民收入來促進消費、擴大內需,社會才有活力,經濟發(fā)展才能更有動力。
(二)需要多個部門實現(xiàn)信息共享,增強征管力度
目前階段個稅改革已經不是稅制的問題,而是一個技術問題。繼全國主要城市個人住房信息、公積金信息、保障性住房信息相繼啟動聯(lián)網工作之后,全國地方稅務系統(tǒng)個人信息的聯(lián)網工作也是有希望的。中國大量“人戶分離”、“異地收入”問題,即在“以家庭為單位綜合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下,如何將身處不同地區(qū)的家庭成員的收入信息完成加總一并計稅,就成為了最關鍵的技術問題。實行地稅個人信息全國聯(lián)網是解決這一問題目前最為現(xiàn)實的途徑。比如說我在北京報稅,但是有來自全國各地的收入,如果有一個全國聯(lián)網的數(shù)據(jù)庫能夠掌握我在全國各地的所有收入情況,那么在申報稅收的時候就可以統(tǒng)一計算,才可以實行綜合稅制征收。個稅改革現(xiàn)不具備全面鋪開的條件,但可以在一些經濟條件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啟動個稅改革試點。在一些基礎信息匯集比較齊全的地方,如北京、上海、深圳、廣東、蘇州等城市開展試點綜合稅制,那么有這些經驗,個稅綜合稅制改革會更簡單。
個稅申報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改革;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
黨的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快完善國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強調通過稅收為社會再分配手段的調解機制?梢,有政策支撐,加快建設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必然是大勢所趨。隨著新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的全面施行,從分類稅制改革成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個稅改革在歷史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新個稅改革增強了整體稅收在國家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中的作用,但受稅收征管環(huán)境、綜合配套條件、組織條件等因素的制約,距離實現(xiàn)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還存在一定的距離。如何在新個稅改革背景下,探索適應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的途徑,是當下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與方向。
一、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的含義
近幾年來,國內學者關于“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方面的研究形成了較豐富的研究成果。張雷寶(2023)認為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是稅務系統(tǒng)內外部協(xié)同的治稅理念,是利用現(xiàn)代化信息手段支撐的人與電腦結合的復雜工程,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體現(xiàn)。王宏偉(2023)認為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既包括技術方面,也包括稅收意識方面,稅務機關在實現(xiàn)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既要善于利用互聯(lián)網和大數(shù)據(jù)平臺,更要規(guī)范稅務機關行為以保障納稅人權利。隨著新個稅制度的改革,“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中心”的稅收治理理念日益凸顯,新時代的稅收治理能力應從稅收管理層面上升至稅收治理思維,強調稅務機關、扣繳機關、納稅公民等多方協(xié)同共治,權衡各方的權利與義務,體現(xiàn)更民主、公平、科學的思想,以維護稅收市場的安全統(tǒng)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xiàn)全社會征納體系的利益最大化。要實現(xiàn)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需要明確稅收治理的戰(zhàn)略定位、構建完善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健全稅收服務體系、完善稅收征管體系、制定嚴密的稅收監(jiān)管體系、創(chuàng)新稅收治理方式等多方面舉措,以符合我國稅收體制的需要和發(fā)展。
二、新個稅改革背景下推進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的意義
(一)發(fā)揮個稅改革在稅收治理中的引領作用
2023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構建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引入教育、醫(yī)療、住房、養(yǎng)老等六項生活所需的專項附加扣除,是充分考慮我國國情、減稅降負的重要舉措,使廣大自然人納稅人尤其是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普遍降低。同時,個稅的改革使得稅負更合理、社會更公平,本身也凸顯了國家稅收治理能力的提升,推進了稅收治理能力走向現(xiàn)代化的腳步。因此,新個稅改革對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有著深遠影響,將充分彰顯新個稅對于收入分配調節(jié)、減輕民生壓力、降低納稅人負擔等方面的作用,有利于體現(xiàn)個稅改革對于稅收治理建設、稅收治理創(chuàng)新的引導、推動作用。
(二)優(yōu)化收入分配格局,體現(xiàn)稅收體制的公平正義性
傳統(tǒng)以“代扣代繳”為核心的稅收征管方式,在運行中存在模式單一、不利于強化個人納稅意識等問題,加之以往的個稅體系運行存在信息化水平低、稅率結構及收入分配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制約了稅收體制的改革深化及稅收治理能力的提升。而新個稅的改革不僅在稅率設置上優(yōu)化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還強調了公民的自行申報,引入了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完善了稅收信息化平臺的建設;谛聜稅改革的本身優(yōu)勢,再圍繞稅收制度、服務體系、征管體系、信息化建設、隊伍治理等多個角度,提出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的途徑,將不斷優(yōu)化收入分配格局,提升稅收體制的公平正義性。
(三)構建科學、民主、公正、公開的稅收治理體系
新個稅從全面施行以來時間較短,受稅收征管環(huán)境、綜合配套條件、組織條件等因素的制約,在征管過程中還存在自主申報意識不強、稅源盲區(qū)、監(jiān)管不完備、信用體系滯后等諸多問題,距離實現(xiàn)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還存在相應的距離。結合新個稅改革背景,探索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的途徑,不僅有望改善以往個稅征管、個稅體制運行及稅收治理模式的弊端,而且有望構建科學、民主、公正、公開的稅收治理體系,為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注入新的理念、思想,推動國家治理能力的不斷提升。
三、新個稅改革背景下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途徑
(一)深入推進稅制改革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正穩(wěn)步推進,將完全分類征收轉變?yōu)榫C合與分類結合征收的制度,即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統(tǒng)一作為綜合所得,扣除專項及附加扣除費用后按納稅年度合并征收,不僅降低了整體稅負,還降低了避稅空間,簡化了征收難度,使得稅制更加合理、公平、民主、科學。隨著個稅稅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其他稅種也應作重大調研和科學謀劃,關注更合理、科學、公平、民主的稅收制度,以扎實有序推進稅制改革。要深入推進稅制改革,需從稅制結構、稅收調控、稅源確立、稅種申報等方面貫徹落實稅收政策,營造公正的稅收征收環(huán)境。并且,依托稅制激勵機制、懲罰機制、監(jiān)督機制和運行評價機制的設計,推進依法治稅,健全稅收制度與改革。
(二)健全稅收服務體系
稅收的本質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但由于稅收征管中稅務部門服務意識不足,納稅人無法深刻理解稅收本質以及納稅意義,納稅意識不足,有意避稅甚至漏稅現(xiàn)象諸多。因此,要推進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還應健全稅收服務體系,稅務部門應提升服務意識,充分了解納稅人需求,積極主動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服務。一方面稅務部門需開展稅務培訓服務,可采用互聯(lián)網線上或者走進企業(yè)線下方式,為廣大納稅人培訓納稅知識以及違法稅收制度的法律后果,提升納稅人的主動納稅意識。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稅收服務平臺來完善服務體系,通過納稅人納稅情況的數(shù)據(jù)庫收集,健全稅收失信懲戒機制,以做到獎罰公開、公正并可預知。同時,在稅收服務平臺中,為了更好的做到人性化,建立納稅人意見反饋機制,讓征管部門能及時收集納稅人的意見、建議,了解需求,并不斷完善稅收治理。
(三)完善稅收征管體系
個稅改革中的專項附加扣除涉及到每個家庭必需的必要支出,在計稅之前扣除確實減輕了納稅人的整體稅負。但專項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養(yǎng)老、住房貸款等都體現(xiàn)的是家庭支出,而目前個稅以個人為單位繳納,雖然法規(guī)中規(guī)定了家庭的扣除原則,但實務中對是否有重復申報現(xiàn)象的監(jiān)管有一定難度。因此,立法只是邁出了第一步,后續(xù)對稅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是實現(xiàn)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的重要途徑。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納稅人、稅務機關、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等多元協(xié)同征管機制,強調納稅人自主申報,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社會配合稅務機關共同監(jiān)督的征管模式,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模式,增強監(jiān)管透明度,以更好的監(jiān)管稅源、控制申報漏洞。另一方面,推進稅務體系“放管服”改革,在征收上簡化流程、下放權利,在后續(xù)維護和管理上多下功夫,引入大數(shù)據(jù)、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術以提升稅收征管效率,提升數(shù)字化稅收治理能力。
(四)構建稅收信息化平臺
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目標能否實現(xiàn),依賴于多方努力,在智能化時代的今天,依賴于信息化先進技術平臺的支持。利用先進的信息網絡技術構建稅收信息化平臺可以打破征納各方信息不對稱的局面,促進資源合理配置。采用“互聯(lián)網+稅收治理”模式,一方面可依托稅收信息化平臺建設線上辦稅窗口,通過線上進行遞交資料、審批核查、備案信息,實現(xiàn)零接觸納稅辦理,簡化辦稅流程,提高辦稅效率。另一方面,增強稅收信息化平臺的功能模塊,如增加信用管理模塊,通過大數(shù)據(jù)平臺收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報稅效率和報稅準確程度,并劃分等級,分級管理。也可增加納稅人留言反饋模塊,及時收集服務對象的信息,以加強信息溝通。
(五)提升隊伍治理能力
稅收治理能力要實現(xiàn)現(xiàn)代化,離不來科學的稅務組織架構,離不開優(yōu)秀的人才團隊。一方面科學構建稅務組織架構,由于國稅、地稅的合并,必然涉及領導隊伍的縮減、職能部門的整合,因此需要充分考慮稅務人員的心理需求因素,合理設置組織結構,科學的分配權限、簡化流程、明確責權,以促進人才資源共享。另一方面培養(yǎng)精明強干的人才隊伍,定期對稅務干部進行培訓,加強思想道德磨練、訓練專業(yè)技能、更新稅務知識儲備,培養(yǎng)出學習能力強、執(zhí)行率高、創(chuàng)新力足的精細化人才隊伍,以符合國家稅收治理體系現(xiàn)代化建設需求。
四、小結
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改革步伐的穩(wěn)步推進,未來的稅收治理必然更加科學、民主、公正、公開,必然更符合我國社會發(fā)展的需求。文章結合新個稅改革下推進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建設的意義,從深入推進稅制改革、健全稅收服務體系、完善稅收征管體系、構建稅收信息化平臺、提升隊伍治理能力五個方面闡述了構建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的途徑。只有人才、資源、信息等多方面的整合,再經過進一步探索,不斷實踐和研究才可推動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的實現(xià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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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雷寶.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從現(xiàn)實到實現(xiàn)[J].稅務研究,2023(10):70-74.
[3]王宏偉.“互聯(lián)網+”視角下的稅收治理現(xiàn)代化[J].稅務研究,2023(03):24-27.
個稅申報制度范文第4篇
兩套個人所得稅系統(tǒng)并存
美國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可以說是兩套系
統(tǒng)并存,除了常規(guī)的個人所得稅稅制系統(tǒng)外,還有一套針對高收入納稅人的特殊稅制系統(tǒng),即“可選擇最低限度稅”(AMT)。納稅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要按常規(guī)系統(tǒng)和AMT分別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然后取二者中的大者作為其當年實際需要申報繳納的應納稅額,若AMT應納稅額大,則需按AMT繳納個人所得稅。
AMT制度始行于1969年,當年美國有155名調整后的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相當于2004年的120萬美元)的巨富利用稅法漏洞,沒有繳納一分錢的稅款,美國國會由此出臺了AMT制度,以使這部分人納稅。AMT的計稅方法為:常規(guī)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稅收優(yōu)惠項目、個人和贍養(yǎng)人口扣除、標準扣除與分項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三項之和是可選擇最低限度稅應稅所得,現(xiàn)行AMT制度實行兩級累進稅率,即26%和28%。由于AMT制度設計的缺陷及其扣除額不按物價指數(shù)逐年調整,使AMT制度已偏離了專門針對巨富征稅的初衷,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也需按AMT繳稅。去年美國有4%的納稅人按AMT繳稅,據(jù)估計到2023年將有20%的納稅人需按此繳稅。由于AMT制度的復雜怪異,極有可能在美國新一輪稅改中被廢除。
不設統(tǒng)一的起征點
美國常規(guī)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隨納稅人申報狀態(tài)、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美國常規(guī)個人所得稅共有5種申報狀態(tài),即單身申報、夫妻聯(lián)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
納稅人根據(jù)各自不同的申報狀態(tài)和個人情況,計算出起征點。美國常規(guī)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為:納稅人各種不同來源的收入總和扣減各種免稅收入得出總收入,總收入扣減各種經營類扣除得出調整后的總收入(AGI),AGI扣減各種個人費用類扣除得出應稅所得額。然后按申報狀態(tài)和相應的稅率表計算出總的應納稅額,再從中扣減各種稅收抵免計算出應納稅額。
扣除和抵免項目人性化
美國個人所得稅中的總收入包括:提供服務的酬金,如工資/薪金、傭金、獎金、小費等,企業(yè)經營所得(從獨資、合伙企業(yè)或S型公司分得的收益),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離婚或分居贍養(yǎng)費所得,養(yǎng)老金和各種保險年金收入,各種偶然所得等15項。各種免稅收入包括:禮品和遺產收入,特定的獎學金,傷病補償費,州或市政府債券利息所得等13項。經營類扣除包括:企業(yè)經營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個人退休計劃及醫(yī)療儲蓄賬戶的個人繳付部分,繳付自我雇傭稅的50%部分,變換工作的搬家費用,離婚或分居贍養(yǎng)費支出,教育貸款利息支出,高等教育(含繼續(xù)教育)費用支出等16項。
個人費用類扣除主要用于彌補家庭的生活費用支出,其設計充分體現(xiàn)人性化。此項扣除為分項扣除和標準扣除二者中的大者與個人和贍養(yǎng)人口扣除之和。分項扣除包括:醫(yī)療費用個人負擔超過AGI的7.5%的部分,州和市個人所得稅、財產稅,購買自用住宅的貸款利息支出(只限2套),慈善捐助支出,保險不賠付的家庭財產意外及被盜損失超過AGI的10%部分,其他各種雜項支出超過AGI的2%部分,其中包含個人職業(yè)發(fā)展費用如購買專業(yè)書籍、職業(yè)培訓費等7項。這些扣除考慮到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照顧到每個人、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
標準扣除因納稅申報狀態(tài)不同而不同,2004年單身申報的標準扣除為4850美元,夫妻聯(lián)合申報或喪偶家庭申報的標準扣除為9700美元,夫妻單獨申報為每人4850美元,戶主申報為7150美元。在標準扣除中也體現(xiàn)人性化,如有贍養(yǎng)人口,則每名贍養(yǎng)人口扣除800美元;已婚納稅人若超過65歲或雙目失明,則可再增加年扣除額950美元或1900美元;未婚納稅人若超過65歲或雙目失明,則可增加年扣除額1200美元或2400美元。
個人稅收抵免包括可退稅抵免和不可退稅抵免,可退稅抵免指當稅收抵免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則納稅人不但無需繳稅,而且還可以得到一定的退稅;不可退稅抵免指當?shù)置忸~大于應納稅額時,則納稅人無需繳稅,但沒有任何退稅?赏硕惖置忭椖堪ǎ簱狃B(yǎng)孩子抵免,2004年為每個孩子1000美元;勤勞所得稅收抵免,該項抵免隨納稅人工資的高低、申報狀態(tài)和家庭結構的不同而不同。但若納稅人年紅利、利息、租金和財產轉讓所得等資本性收入超過2650美元,則不享受此項抵免。不可退稅抵免主要有:托兒費抵免,2004年每個孩子3000美元;收養(yǎng)孩子費用抵免,去年為每個孩子10390美元;高教獎學金抵免,每個學生1500美元;終身學習抵免,每個納稅人最高2000美元;老年與殘疾抵免、個人退休儲蓄抵免和外國稅收抵免等。以上各項扣除和抵免額每年均按物價指數(shù)調整。
這樣,按照簡便的方法,假設納稅人沒有經營類扣除,而且都使用標準扣除,則2004年美國個稅的起征點最低為:單身申報7950美元,夫妻聯(lián)合申報(帶1個孩子)19800美元,喪偶家庭申報(喪偶帶1個孩子)16700美元,戶主申報(離婚未再婚帶1個孩子)14150美元,夫妻單獨申報(一方帶1個孩子)118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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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申報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現(xiàn)行個稅分項計征不合理,按月計征不科學,稅前扣除項目不公平,公民納稅意識薄弱以及個稅法操作性差等。為此,應完善個稅立法,建立統(tǒng)一的個人銀行賬戶加強對個稅的監(jiān)管,完善個稅法律機制。[關鍵詞]個稅管理;改革;完善;個稅法制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既要適應中國的國情,又要與國際個人所得稅法大趨勢保持一致。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后,國際間人員往來頻繁,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進。改革個人所得稅應結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加快與國際主流稅制接軌。一、當前個稅征管中的問題及對策(一)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稅收執(zhí)法受地方政府機關影響。稅收法律是行政執(zhí)法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發(fā)展地方經濟和吸引人才為借口,擅自越權頒行一些違反國家統(tǒng)一稅法精神的優(yōu)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或擅自擴大免稅項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許”足球俱樂部按“自定”稅率征稅,使國家稅收流失,F(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項計征亟待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表現(xiàn)為有的應征的稅收不起來,只管住了工薪階層,使之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這除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納稅意識較強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較嚴格實行代扣代繳制,逃稅可能性少。正如錢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貴族的分配渠道不規(guī)范,很多隱性收入、灰色收入不為人知,更談不上納稅;第二,現(xiàn)金交易普遍,存款實名制提供了征稅的前提條件,但是征稅機關又無權查,這是銀行法的規(guī)定;第三,權大于法的現(xiàn)象依然存在!辫b于此,個稅征收方式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對工資以外的收入加強個人申報,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執(zhí)法力度,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個人所得稅按月為計征不科學。有的人收入具有季節(jié)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較多但下月可能失業(yè)沒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沒有收入。再如一本專著出版,可能耗費作者若干年甚至畢生精力,一旦出版則應在當月納稅。顯然按取得收入月來計征個人所得稅既不公平又不科學。加拿大國的做法可以借鑒:有固定收入的員工,從工薪支票中扣除個人所得稅,年底向政府申報納稅并清算,多退少補;個體經營及經商的人士每年分四次向政府交納個人所得稅,年終清算多退少補。稅前扣除標準扣除項目不公平。一是國內外居民稅前扣除適用不同標準:國內居民稅前扣除額人民幣800元;而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在國內居民扣除基礎上再扣除人民幣3200元!叭胧馈焙蟮闹袊,稅收也應當按WTO規(guī)則體系和國際慣例進行調整,促進稅收公平、公正,消除現(xiàn)行國內外居民納稅的不平等性。二是國內居民稅前固定扣除人民幣800元。這是表面公平而事實上的不公平。首先,它沒有考慮物價波動,如90年代初的物價與90年代未的物價顯然不同,而稅前扣除額卻不變;其次,沒有考慮地區(qū)經濟及消費狀況和納稅人的實際贍養(yǎng)人口與負擔狀況等。(二)公民納稅意識淡薄!凹{稅光榮”還僅停留在口頭上。相當多的人,當自己的純所得在免稅范圍內時高唱“納稅光榮”,一旦應繳納稅款時,心里總不高興,于是就使出渾身解數(shù)逃稅。越是高收入者逃稅的越多。他們或利用權利自訂納稅標準,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權、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或拉攏稅官以吃小虧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稅。工薪收入者逃稅幾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稅),他們沒有前述的權利和經濟實力支付逃稅費用,且工資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單位代扣代繳,逃稅無門。個人所得稅法的原則性、概括性過強,可操作性不足,給逃稅者可乘之機。個人所得稅是普遍稅,以大稅基,低稅負為基本特征。個人所得稅是收益稅,所有收益者都是應納稅人。要鼓勵公民致富,使絕大多數(shù)的公民都具有實際納稅條件。破除個人所得稅是少數(shù)高收入者專有稅的觀念,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納稅意識和愛國覺悟。個人所得稅法要充分注意中國地域大,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等實際情況,國家控制統(tǒng)一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權,防止富的地方有稅不征,窮的地方橫征暴斂。嚴格執(zhí)行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收入者實行加成征稅,逐步開征贈與稅、遺產稅。公民的納稅意識培養(yǎng)既要講自覺,又要講處罰,二者結合才能奏效。稅收征管中,稅務征管人員應當樹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應當相信納稅人的基本覺悟,相信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主動繳納稅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納稅人國家主人身份;稅務機關及其稅務征管人員又是國家代表者,應當采取一定形式對納稅人進行抽查,接受群眾舉報,對那些偷逃稅行為給予從重處罰,通過新聞媒體暴光,以教育廣大公民依法納稅,保證國家稅收不被流失。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是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時已有的“苛捐雜稅”之說,是對稅收的對抗情緒的反映。封建社會中,農民繳納捐稅是滿足地主階級的統(tǒng)治需要。長期封建社會的影響,是公民納稅意識薄弱的歷史原因,只知服從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識薄弱的表現(xiàn)。法律是關于權利與義務的規(guī)定,權利義務是對稱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享受權利者必履行義務,履行義務者就有權享有權利,F(xiàn)實社會中權利義務不對等,履行納稅義務與否,并不影響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權利又不履行納稅義務,必然使“納稅光榮”只剩下空洞的口號,喪失了法律公平、正義之本。在稅法宣傳上更多的是宣揚納稅人的義務而淡漠納稅人的權利,弱化了納稅意識?梢韵嘈,解決納稅義務者的權利后,其納稅積極性會大大增強。其佐證是,計劃經濟時國債發(fā)行量不大,但還得層層動員,分派任務,發(fā)動黨團員干部帶頭才得以完成;而今國債發(fā)行量大增,然,僅按正常債券發(fā)行方式發(fā)行,即受到公民的積極認購。因此擴大納稅人的知情權,增加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開支的透明度,使納稅人真實感受到是國家的主人。納稅人不僅征稅過程清楚,而且稅款流向也明白,使納稅人的納稅抵觸情緒消除。政府職能的正常運轉與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密切相關,政府部門使用納稅人提供的資金,納稅人享有監(jiān)督政府部門工作和接受政府部門服務的權利,納稅人的監(jiān)督能有效防止諸多重復建設、浪費,也是遏制腐敗的一劑良方。納稅,是作為國家主人的條件和應盡之責,只有國家主人才有資格對國家財政開支、預決算等國家事務進行有效監(jiān)督。(三)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健全。個人所得稅征管首要問題是明確納稅人的收入。當前什么是一個納稅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難事,至少有下列行為稅務機關很難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個納稅人同一納稅期內取得哪些應稅收入,在銀行里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賬號,銀行方面不清楚,稅務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現(xiàn)金取得較多(勞動法規(guī)定工資薪金按月以現(xiàn)金支付),與銀行的個人賬號不發(fā)生直接聯(lián)系,收入難于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fā)生。正因為有上述情況,工薪收入者就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支撐。其次,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與扣除標準有待完善。這既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又與其他相鄰法律密切聯(lián)系,如何使個人所得稅更科學合理又不違背法律精神,是既難又重要的事?梢詤⒖计髽I(yè)所得稅征管法,確定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消費項目可扣除,根據(jù)我國國情確定扣除標準,以年度為一個計算納稅期間,計劃預繳,年終后結算,多退少補。二、改革、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律機制(一)完善個人所得稅立法,促進個人所得稅法制化。國家控制個人所得稅法的統(tǒng)一制定權,維護稅法的統(tǒng)一性。由于我國地域廣大,各地經濟發(fā)展差別也大,因此應當允許地方政府在不違反國家統(tǒng)一稅法前提下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調節(jié)的自主權,制定適合本地區(qū)的征管辦法,充分發(fā)揮中央與地方征管的積極性。其次征稅額度既要穩(wěn)定又要適時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扣除標準、稅率等應當法定,并隨國家社會經濟發(fā)展適時調整。世界各國普遍趨勢是降低稅率,吸引資金和勞動力,以擴大稅基,達到增加稅收的目的。降低稅負是刺激經濟發(fā)展,為國聚財?shù)挠行еe。關于勞動收入與非勞動收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生產資料公有制是主體經濟,按勞分配是主渠道。鼓勵誠實勞動,勤勞致富。我國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率5%~45%,其邊際稅負高于半勞動型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5%~35%,而非勞動所得的利息稅率僅20%,與國家分配原則相悖。目前我國公民納稅意識薄弱、稅法不夠完善的今天,人們在利益驅動下,極易設法逃稅。加之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的單位之間有著特殊的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代扣代繳也難于如實實現(xiàn)。筆者認為,應將這兩類所得納入統(tǒng)一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對月收入4萬元以上者甚少,即個人所得稅率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設置實際意義不大,可參考國際通行做法規(guī)定一個統(tǒng)一的比例稅率。應當看到,“降低稅率,擴大稅基”是世界各國所得稅法改革的共同趨勢。1981年起,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率從11%~50%的15級改為15%和28%兩級。加拿大《1987年稅制改革白皮書》對各種稅及其稅率、稅基等進行合理的全面的改革,不但拓寬稅基,而且降低了稅率,其目的在于稅制的公平性,競爭性,簡明性,協(xié)調性,可靠性。1987年9月,日本議會通過了稅制改革立法案,個人所得稅率由10.5%~70%的15級累進制降到1988年度的10%~50%的6級累進制,此次稅制改革以公平、公正、簡化為原則。個人所得稅稅負沉重,不利于私人儲蓄和提高私人的購買力,從而不利于國內的資金積累和擴大國內市場。各國實踐證明,高稅率不一定有高收入,反而可能誘使納稅人逃避稅收,阻礙經濟增長。(二)政府應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控。對高收入者如何納入個人所得稅監(jiān)管,無疑是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中必須注意的。建立個人終身稅務號碼(與身份證編號類似),加強銀行功能,減少經濟生活中的現(xiàn)金流量,發(fā)展信用卡業(yè)務,個人消費原則上采用信用卡結算。加強稅務機關的監(jiān)督機制。監(jiān)督既包含對納稅人的監(jiān)督,也包含對稅務執(zhí)法監(jiān)督。既要使稅務人員有職有權,又要職權法定,在職權范圍內履行職責,不越權,不失職,不自行設置權利或免除義務。稅務機關應當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在稅收征管方面,第一是完善納稅申報制度,建立以納稅人身份證號為據(jù)的納稅編碼,以法律形式規(guī)定當期收入或個人存量財產實名制,以便全面掌握個人收入及財產狀。第二,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xiàn)金流通,將個人收入納入通過銀行結算,控制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第三,規(guī)定納稅人、支付單位和銀行三方稅務申報制度,凡達到納稅標準的必須申報納稅。第四,建立用人單位對個人支付的明細表制度并定期向稅務機關申報,以便對納稅監(jiān)督。第五,加強稅務稽查和對違反稅法的處罰,要在全社會公民中逐步形成遵守稅法與遵守刑法等法律同等重要、同等約束力的思想。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頒布起,就明確規(guī)定中國公民每月所得額的扣除基數(shù)為人民幣800元。1999年8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時仍維持這一扣除基數(shù)。然而,我國公民的收入水平卻有顯著提高,我國物價指數(shù)也顯著提高。法律條文仍堅持這一扣除基數(shù),對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起征點也有影響。不能很好反映和規(guī)范社會經濟現(xiàn)象。有些地區(qū)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數(shù),使稅法的嚴肅性受到損害。為此建議根據(jù)當前經濟狀況,國家提高扣除基數(shù),防止各地各行其是,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參考文獻]財政與稅務[J].2001,(1).(2).納稅人[J].2001,(2).(6).(9).渝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雙月刊)2002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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