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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論文 家庭暴力的對策探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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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論文 家庭暴力的對策探析篇一

關鍵詞:家庭

暴力危害成因對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眾和學者近年來最為關注的問題。盡管有法律保護婦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訴,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死人命的情況。許多受虐婦女因此喪失了起訴的勇氣,不得不繼續(xù)維持暴力的婚姻關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極端,主張只有用暴力和謀殺的手段才能結束這種關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在年主辦的一次婚姻質量調查表明,不論程度頻率如何,丈夫打過妻子的占.%;妻子打過丈夫的占.%。中國目前正在展開關于家庭暴力對策的討論,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確認這一針對婦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類行為的對策。

我國年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現狀、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xù)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可見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按照表現形式,家庭暴力可分為以下三類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現狀

近年來,婦女運動越來越多地關注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男性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作出解釋。

自由主義女權主義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數人的變態(tài);社會結構論的解釋則認為,暴力行為是社會的階級差別所帶來的挫折感和壓抑感導致的;由于社會上有些人不能實現自己心中的目標,由于相對貧困和絕對貧困,由于惡劣的住房,惡劣的工作環(huán)境,由于缺少工作機會,一些人才會變得有暴力傾向,因此,對婦女施暴的現象較多發(fā)生在社會的下層。有許多女權主義者對暴力現象持有這樣的看法:如果像統(tǒng)計數字所表明的那樣,強奸犯大多數對于被害婦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這種暴力行為就應當說是由不平等的權力關系造成的。有學者提出,家內的男女不平等與家庭暴力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會大大下降。

自內羅畢戰(zhàn)略提出與針對婦女的暴力作斗爭以來,各國婦女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從婦女教育和受虐婦女庇護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隊的成立,一場全球性的反對對婦女施加暴力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不少人提出建議,應當建立一個全球性的網絡,把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擺進世界人權問題的議事日程當中去。這個專門對付針對婦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網絡將把社會工作、法律、教育、衛(wèi)生及受虐婦女庇護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幫助受虐婦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是影響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為例,年以來,婦聯系統(tǒng)接訪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訴案件件次,占總數的。打進熱線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總數的。家暴致傷鑒定中心先后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了傷痕鑒定。對名公眾抽樣調查顯示,夫妻吵架后動手的占,的人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象。家庭暴力給婦女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同時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輕者夫妻

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違法犯罪。

(二)輕微傷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占一定的比例

調查顯示,以輕微傷為主的輕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北京市家暴致傷鑒定中心鑒定的名受害婦女中,輕微傷占。婦聯系統(tǒng)接訪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輕微傷占。輕微傷中以拳打腳踢為主

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實施精神傷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齡、文化和職業(yè)呈多元化,低學歷、工人、農民占多數

對北京婦聯系統(tǒng)信訪案件的統(tǒng)計分析顯示,市區(qū)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節(jié),農村比城市高了近個百分點。施暴者年齡在歲以下的占,歲的占,歲的占,歲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農民占,個體經營者占,下崗失業(yè)人員占,干部(包括公務員、職員、軍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專的占,大專以上的占。由此可見,年齡在歲、文化素質低、工人農民的施暴者占多數,公務員、職員、軍人等較高文化素質和高層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農村與城市相比,農村歲以下和城區(qū)歲以上的施暴者,農村初中以下和城區(qū)大專以上學歷的施暴者分別高于對方。

(四)公眾求助意識增強,婦聯、村居委會成為求助的首選單位

對婦女熱線情況統(tǒng)計顯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過派出所、指揮中心、街道、居委會等途徑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個百分點。對問卷調查的統(tǒng)計顯示,遇到家庭暴力時,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決。在選擇求助單位時,的人選擇婦聯、村居委會,的人選擇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選擇親戚朋友,的人選擇雙方單位。婦聯、居委會成為公眾解決家庭暴力的首選單位。

(五)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度較高

調查顯示,%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認為婦女、兒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不僅是肉體的傷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性虐待。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識中,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綁、拘禁分別占、、、。恐嚇、咒罵、威脅、凌辱人格、譏諷分別占、、、、。由此可見,隨著婚姻法的宣傳普及,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度較高,對家庭暴力內涵及行為的認識與婚姻法的定義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chuàng)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社會發(fā)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yè)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fā)展的創(chuàng)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fā)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fā)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huán)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fā)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四、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權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幾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為私有財產,認為“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特別是一些先富起來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視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腳踢。有的婦女把丈夫作為自己的生活支柱,經濟上、心理上依賴丈夫,面對丈夫的暴力行為不敢反抗。

(二)生存壓力是導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會競爭給人們帶來了較大的生存壓力,當夫妻一方或雙方失業(yè),家庭生活來源短缺時,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隨之產生。特別是作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業(yè)或者工作不景氣,面對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壓力,常會通過酗酒宣泄,因為酗酒引發(fā)的家庭暴力不斷發(fā)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懲罰性規(guī)定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雖然規(guī)定了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賠償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難。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暴力索賠問題,法律上沒有依據。對占家庭暴力絕大多數的輕微暴力行為,現行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確的處罰規(guī)定。

(四)寬容態(tài)度縱容了家庭暴力的產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預,清官難斷家務事”等意識在社會上有很大的市場。一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外人最好別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數人選擇自己解決甚至選擇離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響了家庭暴力的解決

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huán)境的婦女,無法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對策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必須得到廣泛關注。為此,提出以下對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政府行為

政府重視和干預是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徑。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應發(fā)揮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納入社區(qū)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文明社區(qū)、文明家庭創(chuàng)建活動考核體系,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目標,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從政策和經濟上對反家暴工作給予支持。同時,要對立法和司法人員、醫(yī)務人員、社會工作者進行反家暴意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決策層和執(zhí)法者的性別意識和反家暴意識。

(二)加大執(zhí)法力度

依法打擊家庭暴力行為是反家暴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部門應加大執(zhí)法力度,做到預防為主,違法必究。將家庭暴力干預納入指揮中心和社區(qū)警察的工作范疇,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點”,探討實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預防,事中干預,延伸服務”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機關成為反家暴的首要環(huán)節(jié)。還要進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識和技巧,加大干預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時,檢察機關和司法審判機關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執(zhí)法力度,切實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反家暴意識

提高公眾的法律素質、道德水準、反家暴意識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是反家暴的基礎。要通過宣傳欄、婚姻家庭學校、家庭對話會、法律進家活動、廣場咨詢、法庭進社區(qū)等面對面的形式,向公眾傳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識,在全社會形成家庭暴力是社會公害,人人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要借助媒體的力量,通過對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說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為。要把有無家庭暴力作為評選“五好文明家庭”的條件,倡導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關系。要加強對婦女的法制教育,轉變“家丑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引導婦女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幫助廣大婦女樹立證據觀念和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要教育婦女樹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質,增強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強社區(qū)防范,健全社會防控機制

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區(qū)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第一道防線,要強化社區(qū)反家暴意識,把反家暴納入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管理的視野,成立社區(qū)反家暴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街道綜治辦、婦聯、派出所、法庭、社區(qū)醫(yī)院等部門參加的社會支持網絡,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聯動的工作機制。設立家庭暴力致傷鑒定中心,“家庭糾紛調解站”,“社區(qū)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訴熱線,或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qū)”、“優(yōu)秀婦女維權崗”創(chuàng)建活動等,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五)暢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會保護機制

救助、保護婦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國外建立解除受害婦女身體痛苦和心理壓力的救助機關的做法值得借鑒。要設立“受害婦女心理指導站”、“心理醫(yī)療診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區(qū)救助服務機構,建立為受虐婦女兒童提供緊急、臨時居住的婦女避難所,暢通家庭暴力的解決渠道,從生活和心理上幫助受害者渡過難關,樹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強國際交流與項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婦會《行動綱領》把“對婦女的暴力”列為個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國都開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討和實踐。我們應加強國際交流和項目合作,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經驗,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議

救助應該應以預防為先,調解為主,訴訟為輔。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稱其為主動救助)

早期救助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主要的手段還是以教育為重,宣傳法律法規(guī),提倡良好社會風尚。居委會和村委會可以設立定期的法律咨詢服務,就有關家庭經濟財產糾紛,離婚事宜,婚內雙方權益,繼子女、繼父母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等的問題給居民、村民提供意見。盡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會獲得哪些幫助,將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組織轄區(qū)內的婦女學習防暴技巧,相關法律措施。加強對男性家庭成員的法制教育,畢竟半數以上還是男性為施暴者。

作好鄰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家庭的鄰居作為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對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損害嚴重,有可以預見的生命危險的受害者應施予援手,避免悲劇發(fā)生。

居委會和村委會還可以與幾家主要的醫(yī)療機構掛鉤,有轄區(qū)內的因家庭暴力受傷到該醫(yī)療機構診治的,醫(yī)療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負責人,保存重要驗傷報告、診斷結果。

各級婦聯還應有效保障婦女權益,指導和監(jiān)督基層組織開展工作,必要時提前介入家庭危機。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個案警示他們。要對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訪。

教育部門要對在校學生結合實際進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們了解自身權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婦聯及各基層組織也應兼顧對于他們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總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為受害者就重視,男性成為受害者就不顧,對于施暴之婦的教育也應重視。

二、被動救助

()受害者未成為加害者

因為家庭暴力案件還是屬于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報或未至嚴重地步法律無法介入,所以各基層組織,婦聯及民政部還是以調解為主要手段,緩解家庭暴力對于受害者的影響。提倡推廣社區(qū)調解員制度。在調解無效,暴力行為仍存在的情況下,可建議受害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符合離婚條件的雙方,法院應盡快作出判決準予離婚。避免在此過程中,施暴者變本加厲。

()受害者成為加害者

我所說的受害者成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長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無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傷亡的行為,從而成為加害者。這里,受害者顯然觸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還應酌情考慮。實現對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婦女綜合癥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提出用來證明受害者行為的合法性,即屬于正當防衛(wèi)。這在法律界有爭論。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解釋受虐婦女由于長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產生了一種無法擺脫施暴者的無助感,以及她們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作出過激反應的合理性[],而正當防衛(wèi)是針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傷害行為所采取的致使行為人傷亡的行為。我認為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作為法官判案的一個有力依據。

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是受害者對顯性的,外在的,肉體上的一種侵害的反擊,受虐婦女綜合癥則是受害者對隱性的,內在的,精神上的一種侵害的過激反應;法律保護的不僅僅是公民的肉體安全,還包括精神安全。正當防衛(wèi)強調了要在侵害行為進行過程中施實,其實,家庭暴力,虐待行為,是一個長期的,持續(xù)性的,經常性的行為,這種侵害行為對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續(xù)從不停頓的,這就符合了侵害行為進行中的條件。

這一理論同樣應該適用于家庭其他遭受暴力侵害的成員。

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全社會各方面都應行動起來,我們面對的是一個關系社會、國家長治久安的現實問題。婦女、青少年長期處于這種環(huán)境中,易形成一種不健全的人格和障礙心理,大多數青少年犯都來自離異家庭,且在家庭破裂前都存在有家庭暴力。這會使中國隱性犯罪人口的基數加大,不利于社會發(fā)展。

淺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論文 家庭暴力的對策探析篇二

摘要: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對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眾和學者近年來最為關注的問題。盡管有法律保護婦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訴,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死人命的情況。許多受虐婦女因此喪失了起訴的勇氣,不得不繼續(xù)維持暴力的婚姻關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極端,主張只有用暴力和謀殺的手段才能結束這種關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在年主辦的一次婚姻質量調查表明,不論程度頻率如何,丈夫打過妻子的占.%;妻子打過丈夫的占.%。中國目前正在展開關于家庭暴力對策的討論,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確認這一針對婦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類行為的對策。

我國年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現狀、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xù)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梢娂彝ケ┝κ窃S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按照表現形式,家庭暴力可分為以下三類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現狀

近年來,婦女運動越來越多地關注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男性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作出解釋。

自由主義女權主義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數人的變態(tài);社會結構論的解釋則認為,暴力行為是社會的階級差別所帶來的挫折感和壓抑感導致的;由于社會上有些人不能實現自己心中的目標,由于相對貧困和絕對貧困,由于惡劣的住房,惡劣的工作環(huán)境,由于缺少工作機會,一些人才會變得有暴力傾向,因此,對婦女施暴的現象較多發(fā)生在社會的下層。有許多女權主義者對暴力現象持有這樣的看法:如果像統(tǒng)計數字所表明的那樣,強奸犯大多數對于被害婦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這種暴力行為就應當說是由不平等的權力關系造成的。有學者提出,家內的男女不平等與家庭暴力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會大大下降。

自內羅畢戰(zhàn)略提出與針對婦女的暴力作斗爭以來,各國婦女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從婦女教育和受虐婦女庇護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隊的成立,一場全球性的反對對婦女施加暴力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不少人提出建議,應當建立一個全球性的網絡,把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擺進世界人權問題的議事日程當中去。這個專門對付針對婦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網絡將把社會工作、法律、教育、衛(wèi)生及受虐婦女庇護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幫助受虐婦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是影響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為例,年以來,婦聯系統(tǒng)接訪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訴案件件次,占總數的。打進熱線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總數的。家暴致傷鑒定中心先后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了傷痕鑒定。對名公眾抽樣調查顯示,夫妻吵架后動手的占,的人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象。

淺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論文 家庭暴力的對策探析篇三

摘要: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的社會支持體系。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對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眾和學者近年來最為關注的問題。盡管有法律保護婦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起訴,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死人命的情況。許多受虐婦女因此喪失了起訴的勇氣,不得不繼續(xù)維持暴力的婚姻關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極端,主張只有用暴力和謀殺的手段才能結束這種關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在年主辦的一次婚姻質量調查表明,不論程度頻率如何,丈夫打過妻子的占.%;妻子打過丈夫的占.%。中國目前正在展開關于家庭暴力對策的討論,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確認這一針對婦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類行為的對策。

我國年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現狀、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侶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xù)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可見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按照表現形式,家庭暴力可分為以下三類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行為、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現狀

近年來,婦女運動越來越多地關注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男性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作出解釋。

自由主義女權主義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數人的變態(tài);社會結構論的解釋則認為,暴力行為是社會的階級差別所帶來的挫折感和壓抑感導致的;由于社會上有些人不能實現自己心中的目標,由于相對貧困和絕對貧困,由于惡劣的住房,惡劣的工作環(huán)境,由于缺少工作機會,一些人才會變得有暴力傾向,因此,對婦女施暴的現象較多發(fā)生在社會的下層。有許多女權主義者對暴力現象持有這樣的看法:如果像統(tǒng)計數字所表明的那樣,強奸犯大多數對于被害婦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這種暴力行為就應當說是由不平等的權力關系造成的。有學者提出,家內的男女不平等與家庭暴力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會大大下降。

自內羅畢戰(zhàn)略提出與針對婦女的暴力作斗爭以來,各國婦女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從婦女教育和受虐婦女庇護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隊的成立,一場全球性的反對對婦女施加暴力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不少人提出建議,應當建立一個全球性的網絡,把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擺進世界人權問題的議事日程當中去。這個專門對付針對婦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網絡將把社會工作、法律、教育、衛(wèi)生及受虐婦女庇護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幫助受虐婦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是影響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為例,年以來,婦聯系統(tǒng)接訪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訴案件件次,占總數的。打進熱線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總數的。家暴致傷鑒定中心先后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

理醫(yī)療診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區(qū)救助服務機構,建立為受虐婦女兒童提供緊急、臨時居住的婦女避難所,暢通家庭暴力的解決渠道,從生活和心理上幫助受害者渡過難關,樹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強國際交流與項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婦會《行動綱領》把“對婦女的暴力”列為個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國都開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討和實踐。我們應加強國際交流和項目合作,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經驗,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議

救助應該應以預防為先,調解為主,訴訟為輔。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稱其為主動救助)

早期救助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主要的手段還是以教育為重,宣傳法律法規(guī),提倡良好社會風尚。居委會和村委會可以設立定期的法律咨詢服務,就有關家庭經濟財產糾紛,離婚事宜,婚內雙方權益,繼子女、繼父母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等的問題給居民、村民提供意見。盡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會獲得哪些幫助,將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組織轄區(qū)內的婦女學習防暴技巧,相關法律措施。加強對男性家庭成員的法制教育,畢竟半數以上還是男性為施暴者。

作好鄰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家庭的鄰居作為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對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損害嚴重,有可以預見的生命危險的受害者應施予援手,避免悲劇發(fā)生。

居委會和村委會還可以與幾家主要的醫(yī)療機構掛鉤,有轄區(qū)內的因家庭暴力受傷到該醫(yī)療機構診治的,醫(yī)療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負責人,保存重要驗傷報告、診斷結果。

各級婦聯還應有效保障婦女權益,指導和監(jiān)督基層組織開展工作,必要時提前介入家庭危機。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個案警示他們。要對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訪。

教育部門要對在校學生結合實際進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們了解自身權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婦聯及各基層組織也應兼顧對于他們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總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為受害者就重視,男性成為受害者就不顧,對于施暴之婦的教育也應重視。

二、被動救助

()受害者未成為加害者

因為家庭暴力案件還是屬于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報或未至嚴重地步法律無法介入,所以各基層組織,婦聯及民政部還是以調解為主要手段,緩解家庭暴力對于受害者的影響。提倡推廣社區(qū)調解員制度。在調解無效,暴力行為仍存在的情況下,可建議受害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符合離婚條件的雙方,法院應盡快作出判決準予離婚。避免在此過程中,施暴者變本加厲。

()受害者成為加害者

我所說的受害者成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長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無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傷亡的行為,從而成為加害者。這里,受害者顯然觸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還應酌情考慮。實現對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婦女綜合癥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提出用來證明受害者行為的合法性,即屬于正當防衛(wèi)。這在法律界有爭論。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解釋受虐婦女由于長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產生了一種無法擺脫施暴者的無助感,以及她們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作出過激反應的合理性[],而正當防衛(wèi)是針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傷害行為所采取的致使行為人傷亡的行為。我認為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作為法官判案的一個有力依據。

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是受害者對顯性的,外在的,肉體上的一種侵害的反擊,受虐婦女綜合癥則是受害者對隱性的,內在的,精神上的一種侵害的過激反應;法律保護的不僅僅是公民的肉體安全,還包括精神安全。正當防衛(wèi)強調了要在侵害行為進行過程中施實,其實,家庭暴力,虐待行為,是一個長期的,持續(xù)性的,經常性的行為,這種侵害行為對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續(xù)從不停頓的,這就符合了侵害行為進行中的條件。

這一理論同樣應該適用于家庭其他遭受暴力侵害的成員。

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全社會各方面都應行動起來,我們面對的是一個關系社會、國家長治久安的現實問題。婦女、青少年長期處于這種環(huán)境中,易形成一種不健全的人格和障礙心理,大多數青少年犯都來自離

異家庭,且在家庭破裂前都存在有家庭暴力。這會使中國隱性犯罪人口的基數加大,不利于社會發(fā)展。

淺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論文 家庭暴力的對策探析篇四

家庭暴力的現狀、問題成因及預防對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廣泛性的問題,也是一個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極大的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wěn)定以及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本文通過對家庭暴力的現狀、原因及其法律特征的思考分析,旨在找出能夠對其進行預防、治理的有效方法。

關鍵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保護令制度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及表現形式

2008年3月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副主席莫文秀等30名全國人大代表共同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盡快制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權利,促進家庭和社會穩(wěn)定和諧。這份議案提到:近年來我國的家庭暴力投訴量呈較高增長態(tài)勢,全國婦聯2005至2007年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訴量約為年均4萬件次,占信訪總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暴力惡劣程度上升,情節(jié)嚴重、致傷致殘、致死惡性案件增多,家長打傷、打死孩子的問題凸現;“以暴抗暴”的案件時有發(fā)生,家庭暴力現狀對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概述

我國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將家庭暴力只限定為一種作為的方式,即毆打、捆綁等傷害到家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行為。在我國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中,將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確定為發(fā)生于家庭內部的即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確的解釋:“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而現實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來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趨勢。而法律仍將家庭暴力限定為作為的身體暴力形式,遠遠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嚴重地存在著立法滯后。

(二)、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及特征

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在實際生活中是十分復雜的,虐待、遺棄、打罵、傷害、殺害、以及對性權利的侵犯,強制、脅迫、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對人格權的侵犯和粗暴侮辱,侵占、毀壞財產等多種暴力方式,均可歸屬家庭暴力的范疇。

這些家庭暴力形式的核心內容是發(fā)生在家庭中的行為,因此,它們具有共同的特征:

1、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其中以夫妻之間居多;而且受害者又以女性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包括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自由權等;實施者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

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據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調查,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8100萬個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來家庭暴力有不斷蔓延的趨勢。

3、家庭暴力趨向嚴重性。目前家庭暴力已達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我們不時可以從媒體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鐵器、剪刀、電擊等殘害手無寸鐵的婦女兒童。

4、家庭暴力的反復循環(huán)性。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在一定時間、一段期限內會呈現反復性,惡性循環(huán):反復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為發(fā)生的誓言,事實上,此時的施暴者已出現心理變態(tài)的傾向,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為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huán)再次出現重復。

5、家庭暴力的多樣性。如前所述,家庭暴力方式呈現多樣:其中肉體損傷 占21%—34%,性攻擊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脅,恫嚇威脅,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

6、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數是家庭群體中的弱勢群體,如家庭中的婦女、兒童、老人和生病的成員。他們受到傷害后由于無力公開或顧忌于掩蓋“家丑”不愿公開,加上公眾對此態(tài)度大多是視若無睹,認為是其家庭內部事務。所以,家庭暴力發(fā)生時受害者常常以“家丑不可外揚”而委曲求全。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問題成因

(一)、從我國的社會歷史分析

1、家庭暴力的產生淵源于古代家庭和自然經濟相結合的農業(yè)社會,幾千年延續(xù)下來家庭中的強權意識不僅沒有徹底根除,而且還有一定土壤。按照中國文化傳統(tǒng),婚姻中男方收入一般應高于女方才算正常。而現實中很多女性在經濟上部分或完全依附于男方。這給男方的施暴行為在客觀上找來了“理由”,在他們看來,自己是家里的“主子”、“頂梁柱”,由自己養(yǎng)活的人,當然應該順從自己,當然可以任其擺布,從而他們實施暴力也是理直氣壯。

2、中國封建倫理綱常和禮法規(guī)則和宗法家長制度家庭結構的歷史同構,仍具有強大的社會遺傳作用。封建“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導致我國存在大量家庭暴力現象的歷史文化根源。我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都是以男性為本位,男性為中心,“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等封建遺毒依然存在于許多人的頭腦中且根深蒂固。此外,“父為子綱”的封建禮教也使許多人認為其對子女享有至高無上的支配權,可以隨便懲戒,隨意毆打。因此,男性對女性任意施暴、家長對子女隨意懲戒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至今仍深深影響著當代中國家庭。

(二)、當前社會寬容、淡漠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長期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zhí)法機關不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帶,“四不管”不愿介入,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普遍存在執(zhí)法部門對家庭暴力處理偏輕,打擊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tài)度。社會寬容家庭暴力除了由于“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tǒng)觀念影響,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寬容還表現在對家庭暴力的不同認識。中國婦女報上曾發(fā)表一篇題為《家庭暴力始作俑者女性多》的文章,認為女性的言辭更具有攻擊性,促發(fā)了家庭暴力。有許多的男性看了后深表贊同,堅信“嘴硬就是該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而被定性為“始作俑者”,正是社會寬容使施暴者有恃無恐。

(三)、家庭的私有化和家丑不可外揚的社會形態(tài),形成了社會對家庭暴力的漠視。

“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tǒng)觀念根深蒂固,這個問題上許多受害者都堅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進行淡化處理。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對暴力的持掩飾和回避態(tài)度。長期以來,人們總是將家庭暴力僅僅看成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行為,涉及的是婚姻家庭關系,是當事人私權處分的領域。有關部門也不把家庭傷害案與其他刑事、民事案件同等對待,而將一般的家庭暴力淡化為“家務事”,往往對受害人的投訴處理的相當簡單、輕率。因此,家庭暴力雖時有發(fā)生,但往往都是就近簡單解決。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予介入,懲治過輕的真空地帶。這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四)、社會的介入和公力干預的缺乏,暗中助長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對于家務事,最好的解決方法是自己解決。并沒有把家庭暴力看作是違法犯罪的行為,F在在我國的大多數人心中都認為,家庭暴力只要不造成身體上的傷殘或死亡,都是家務事,所以就出現了警察也不愿介入家庭暴力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3條規(guī)定了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勸阻、調解,公安機關的制止及行政處罰。第45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虐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這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虐待家庭成員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痘橐龇ń忉

(一)》則同時規(guī)定了家庭暴力行為和虐待行為,并明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些規(guī)定容易使人感覺虐待罪是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而家庭暴力行為的責任應較虐待罪輕。從而對于偶然發(fā)生的嚴重家庭暴力,任由受害人自己處置,對已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在接到受害人的投訴后也往往認為證據不足或情節(jié)不夠惡劣達不到虐待罪,使得受害者即使主動向司法機關求助,也經常得不到及時的幫助。而如果受害人以故意傷害等其他罪名指控施暴者,也往往會遭遇司法機關冷漠的態(tài)度,因為“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想也存在于司法機關人員的頭腦中,在他們看來,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不同于一般人之間的傷害,它還涉及到感情因素,旁人很難判斷或者根本無法判斷。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與構想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不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殺、殺人,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wěn)定和安全,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們的政府部門、立法和司法部門擔當著相當重要的責任。

(一)、首先應制定一部操作性較強的《反家庭暴力法》。

我國現行《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雖然都有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但多數屬于原則性、精神性規(guī)定,可操作性不強;加上社會及受害者本人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寬容和縱容,使人們不足以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我國應盡快構建有關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體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從各個方面對家庭暴力的相關問題作出規(guī)定,比如可以明確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尤其是政府的責任;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對暴力案件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序等;明確追究不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的責任,明確舉證問題等等。

針對家庭暴力的廣泛性和日益嚴重性,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法。英國于1994年出臺了《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蘭國會通過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調整家庭暴力問題;

1998年我國臺灣地區(qū),也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務多種角度,治理家庭暴力問題。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guī)制確實不力,而家庭暴力在我國越來越嚴重、激發(fā)的社會問題日益凸現。我們認為盡快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立法上進行完善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應當是最好的選擇。

(二)、針對現行家庭暴力法律救濟途徑的不足,應當盡快建立有效的保護令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有關家庭暴力的一些救濟途徑。概括起來有兩種:

1、請求離婚。受暴者與施暴者雙方如能達成協(xié)議,則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雙方如無法達成協(xié)議,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2、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家庭暴力中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涉嫌的罪名包括: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遺棄罪等。這些規(guī)定包括了家庭暴力行為方式的基本范圍,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傷害行為,長期的暴力行為以及長期的精神傷害,拒絕撫養(yǎng)行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員的婚姻自由行為等。但是上述司法救濟途徑,往往需要經歷較長的時間,都是屬于事后的救濟,而且存在著諸多顯而易見的漏洞與缺陷。對正在持續(xù)進行、反復出現的家庭暴力問題常常是得不到及時、有效處理。

因此,有必要建立有效的保護令制度,以救濟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保護令,是指法院所為保護特定人使其免受侵擾、傳喚或發(fā)現真實之命令或裁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依據保護令的規(guī)定,針對所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簽發(fā)保護令的方式,使受害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保護受害人的安全。

從民事保護令制度的目的、民事保護令的核發(fā)及效力等來看,民事保護令具有以下的特征:

1、旨在防治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2、由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結合個案實際情況決定核發(fā)與否;

3、保護令的核發(fā)意味著公權力對家庭暴力的介入,改變了傳統(tǒng)“法不入家門”的消極做法;

4、民事保護令具有強制力,保護令是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而核發(fā)的裁判或命令,而非一般的調解書;

5、民事保護令的性質是非訴案件。綜上所述,民事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為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核發(fā)的,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受害人的一種臨時性救濟措施。

(三)、建立一整套反家庭暴力,完善、有效的社會綜合保障體制。

任何問題單靠法律是無法解決的,還必須有相應的其他配套措施。我們要鼓勵和提倡社會力量監(jiān)督和控告各種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的權利和義務。要形成這樣一種觀念,即預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共同責任。同時,要建立多層次多機構的社會支持體系:充分發(fā)揮基層居委會等組織的調解作用;強調執(zhí)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建立類似于國外婦女庇護所性質的社會救助機構,以幫助受害人及時擺脫家庭暴力。其實,面對家庭暴力,全國各個地方的相關部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相關工作以對其進行有效遏制,體現了政府和社會對此問題的重視。例如江蘇省針對家庭暴力日趨嚴重的問題,2003年,徐州市婦聯、市民政局聯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護中心。2006年南通市公安局、市婦聯聯合出臺了《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工作規(guī)范》,對反對家庭暴力報警投訴的工作職責、制度、原則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如皋市掛牌成立了28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訴舉報站。蘇州市婦聯在全市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qū)”示范點創(chuàng)建活動。常熟市出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應機制。以上各個部門的舉措說明我們的社會和政府都在真正關注家庭暴力,社會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實際行動來反對家庭暴力。

(四)、加強道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素質,營造良好的社會主義家庭氛圍。

媒體、輿論的力量是強大的,我們不能忽視媒體的宣傳作用。應該借助輿論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應有的輿論譴責,倡導良好的婚姻道德風尚,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同時通過媒體的廣泛深入的宣傳,扭轉許多人以前的錯誤認識,進而對暴力進行積極抵制。另一方面,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宣傳,還可以讓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通過多種渠道對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婦女進行教育,使他們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強,認識到并敢于維護自己的權利,敢于對家庭暴力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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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論文 家庭暴力的對策探析篇五

論家庭暴力的成因與對策研究

徐麗君

【摘 要】本文主要從婚姻家庭法的角度進行出發(fā),通過對家庭暴力的概念、種類與新暴力模式以及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和危害進行闡述,并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在解決家庭暴力這一問題上,可以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充分利用法律和社會及媒體的干預,避免家庭暴力的發(fā)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大家庭。

【關鍵詞】家庭暴力

種類

成因

危害

對策

【目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二、家庭暴力的種類與新趨勢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五、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在發(fā)達國家還是在發(fā)展中國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我國,家庭暴力日益嚴重,從農村到城市,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關系,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發(fā)展,應當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改革開發(fā)以來,新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相繼頒布實施,為保護婦女、兒童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我國的家庭暴力狀況從總體上來說還不容樂觀,不僅要面對現有暴力種類,還要受新的冷暴力模式的考驗,所以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的路還很漫長,需要更多司法力量,社會力量去完善和干預。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聯合國家庭暴力問題專家委員會對家庭暴力作了一個界定:家庭暴力的暴力表現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反復,并與精神折磨、忽視基本需要和性騷擾等行為相互關聯。家庭暴力一般發(fā)生在家庭單位內部成員間,往往由矛盾分歧引起謾罵肢體沖突,偶然發(fā)生到日漸頻繁,最終會給受害人在身體和精神帶來雙重傷害。偶然發(fā)生的家暴事件如不立即采取緊急干預,這種行為往往會一再重復發(fā)生并趨于嚴重,當慘案發(fā)生之時,后悔已晚矣。

對于家庭暴力,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一條作了明確表述:即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家庭沖突的極端方式,當事人除了的拳打腳踢,往往還使用一些銳器工具,這樣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更為嚴重,輕則傷筋動骨,重則危及性命。在道德社會里,家庭暴力是不允許發(fā)生的社會危害行為。

家庭暴力是持續(xù)長期的人身傷害違法行為,具有對象的特定性、行為的隱蔽性、手段的多樣性、主觀的故意性、行為的違法性等特點。具體表現在:

(一)對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一般發(fā)生家庭成員內部之間,成員間除了有血緣關系,還有夫妻關系以及某種家庭內部關系,比如夫妻,婆間,父子等特定關系。在我國家庭暴力中,絕大多數是丈夫對妻子的人身傷害行為。

(二)行為的隱蔽性。因為其家庭暴力對象的特定性,所以很多時候發(fā)生的暴力侵害往往不被家庭人員之外的人得知,一旦發(fā)生,受害者為了息事寧人,忍氣吞聲的過日子而隱瞞暴力的發(fā)生。還有的受害者,為了面子,不好意思向他人或者司法機關申請援助,這類事件往往在性暴力上表現尤為突出。

(三)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除了毆打、捆綁等身體傷害外,還有性虐待,語言攻擊等等。

(四)主觀的故意性。一次暴力的發(fā)生是偶然,但長期的暴力行為必然帶有一定的故意性,只有主觀的故意,才造成了客觀存在的傷害事實。

(五)行為的違法性。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是與人類的文明進步的歷史趨勢相背離、與民主、自由、平等的國家形象不相容的社會現象。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罪。

二、家庭暴力的種類與新趨勢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身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按其形式可分為:一是身體暴力,主要包括對身體直接的攻擊行為,如推搡,拳打,腳踢,用工具進行攻擊;二是語言暴力,主要包括辱罵,刁難,當眾或私下惡意進行貶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體傷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惡意進行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關系等行為,還包括性虐待和婚內強奸;[2]四是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和漠不關心的方式讓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難言。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家庭暴力也出現了新的發(fā)展趨勢。在陳娟的《家庭暴力若干問題研究》一文中曾提到“冷暴力”這一新的暴力行為,她認為“冷暴力”屬于精神上的一種暴力形式。[3]調查發(fā)現,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發(fā)生在文化層次不高、經濟條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精神暴力 卻頻頻出現在知識分子家庭、干部家庭、高收入家庭等,這里的知識分子家庭狀況尤為突出。專家分析說,知識分子往往自尊心強、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達,但對感情和精神的要求卻比一般人更加細致,“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傷害也就更加嚴重。肉體上的創(chuàng)傷可以愈合,心靈上的創(chuàng)傷卻不容易愈合。事實上,在“冷暴力”處境中的女性,在受到傷害的程度上,與直接的肉體折磨造成的健康問題同樣嚴重。武力造成的結果是明顯的身體外傷和家庭裂痕,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而“冷暴力”沒有明顯可見的證據,很難受到社會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復性、隱藏性的特點,即使當事人將“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無法得到處理。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當事人,心理上和精神上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冷暴力也應該得到更多人的重視和司法機關的干預。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在社會主義社會里,法律機制相雖然相對健全,但為什么家庭暴力不僅存在著,還日趨嚴重呢?原因諸多,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封建思想文化因素

中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文化。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根深蒂固,盡管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在確立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的權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們的頭腦意識中,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并未徹底從人們的頭腦中肅清,許多人仍然認為丈夫是天,掌握著婦女的生殺大權。同時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從的觀念,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之下,三從四德,逐漸喪失了自我。在這樣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為解決家庭矛盾的一種常見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二)經濟收入的影響 婦女的經濟收入不高,經濟地位較低,這是誘發(fā)家庭暴力的危險因素。這種現象在農村尤為突出。在農村,農村婦女,特別是農村貧困婦女大部分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妻子在經濟上必須依靠丈夫生活,也就直接喪失了他們的家庭經濟支配權,更不要說財產所有權了,這種依附關系再加上傳統(tǒng)文化的夫權觀念作祟,很容易強化丈夫在家庭中的霸主地位,如有稍加不滿,清者惡言相向,重者拳打腳踢。[4]很多婦女在受暴力之后選擇逃避,在當時或者事后回娘家,因為他們在經濟上不能徹底獨立,擔心孩子的供養(yǎng)問題和離婚后的生活問題。

(三)婚姻當事人自身原因

1.日常生活中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發(fā)家庭暴力。他們大多會沾染上許多不良習慣,整天貪于玩樂,游手好閑,在外賭博、酗酒、嫖娼無所不為。有的橫行鄉(xiāng)里,危害百姓,更是人見人恨的惡霸。這些人一有不順心的事就回家對妻子孩子施以暴力,妻子若欲提出離婚,男子就會揚言要殺其全家,在他們的威逼恐嚇下,妻子只有忍氣吞聲不敢告發(fā)。

2.貪戀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 6]許多人由于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而失去倫理道德,貪圖享樂,只懂得追求物質享受。在外養(yǎng)情人,包“二奶”,對婚姻和家庭毫無責任感。他們視糟粕為時尚,以擁有“婚外情”作為向人炫耀的資本。最終導致夫妻關系破裂,這是現代社會家庭暴力發(fā)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即是婚變的原因,又成為施暴者達到婚姻裂變目的的手段。

3.婦女自身的素質低下,維權意識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長期以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之 所以存在這些問題,重要原因是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總體水平不高加之發(fā)展不平衡,在許多地方,特別是落后的“老少邊區(qū)”鄉(xiāng)村,相當多的民眾經濟上不富裕、文明程度不高,文化素養(yǎng)、道德水準、法律意識欠缺,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缺少對自己的約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不會或不善于用法律和其他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機關和和社會行政機關干預 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實踐中,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關于懲處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還有警察、法院、檢察院、醫(yī)療社會及專業(yè)服務機構等,這些機構之間缺乏合作的主動性,司法保護無力。實踐中如果家庭暴力達不到重傷程度,檢察院一般不會提起公訴;如果受害人不告發(fā),司法機關也認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數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殘酷的虐待。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女性向這些機構求助意愿不大,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以制裁,從而助長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不少研究表明,家庭暴力行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身體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權利。而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除了給受害者帶來嚴重的人身損害外,還會帶來精神上和經濟上的損害。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家庭暴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

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不僅會在身體上給受害者造成傷害,在精神也有 一定的影響,必然會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身體傷害輕則恢復的較快,重則傷及性命,影響就是一輩子的問題;精神傷害比身體傷害的恢復是更需要關注和調節(jié)的問題,受害者心靈受到了創(chuàng)傷,精神抑郁會使很多人有輕生的想法,逐步走向精神的極端,以致結束生命。家庭因為暴力而失去,身體和心靈因為暴力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創(chuàng)傷。

(二)嚴重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容易形成不良人格

一個個家庭的解體,受傷害的不僅是當事人,還有更為無辜的孩子 和老人。孩子一般年齡還小,還沒有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知父母為何離婚,目睹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在他們幼小的心里會留下一定的陰影,直接影響他們未來的成長和面對家庭和社會的心態(tài)。孩子是未來的希望,一個錯誤的選擇甚至會影響一輩子,所以,在當家人大打出手,互相傷害的時候,多想想自己的孩子,調整自我心態(tài),積極面對婚姻,生活,給孩子一個良好成長的壞境。孩子很小,老人很老,更多的老人為兒女擔心,尤其在農村,老人是和兒子住在一起,婚姻解體,老人沒有人照顧,更顯得孤老無依,讓我們情何以堪,中國的百善孝為先,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三)危害社會安寧,妨礙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

家庭暴力不僅對家庭成員造成傷害,同時也是危害了社會的安寧。家庭是社會的組成單位,家庭成員的傷害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得傷害,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思想的偏激,容易做出一些傷人傷己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在社會中有一定的影響力,他們的行為對很多人有一定的領導和標桿的作用,例如前段時間報道的“李陽虐妻事件”,對整個社會和諧健康的造成了很壞得影響,輿論鋪天蓋地的指責和聲討,一度讓李陽本人很不平靜,因為他知道什么是“名人效應”,而他在家庭暴力下無疑是負面教材。最后夫妻二人一起到派出所進行了解調,事情才告一段落。不過,在中國,家庭暴力案多是“不告不受理”,如果麗娜華本人不正式尋求法律保護,則“虐妻”一事便會不了了之。這種“不告不受理”的做法,需要改變。

中國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0.81億個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五、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研究

從社會能力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過司法控制,加強對犯罪人的懲罰,從而加強對家庭暴力環(huán)境的控制。在預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決不敢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其次才是通過教育和社會的變革,使得人們根本上放棄家庭暴力的觀念。筆者認為,我國的家庭暴力的預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為核心,建立社會的預防網絡。

(一)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關于家庭暴力問題,我國現有的《憲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有《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guī)定了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對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上述法律規(guī)范都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對現實生活中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適用上顯得力不從心,確造成了法律適用沒有統(tǒng)一的尺度,法官自由裁量的幅度過大;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人懲罰體系不完善;訴訟程序不盡合理;現行有關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對施暴者事后制裁,而對暴力行為持續(xù)發(fā)生過程的干預較少,缺少有效、及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因此,有必要修訂現行相關法律、法令,使之明確、具體,具有操作性。另外,應盡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據,通過立法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濟途徑,確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我國現行法律對制止家庭暴力已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但是,這些法律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制定一個統(tǒng)一的專門用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以使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guī)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二)加大執(zhí)法力度,強化法律責任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時,執(zhí)法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法,使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得到及時的救濟,F在一些執(zhí)法機關不愿過多介入家庭暴力,導致受害者權益得不到及時救濟,而施暴者更加猖獗,使家暴慘劇愈演愈烈。

1.公安機關是家庭暴力公力救濟最直接的接觸者。在接到報案或群眾舉報后,應積極介入,特別是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在救濟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時,對施暴者要采取強制措施加以制止,真正達到救濟受害人的目的。

2.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如證據確鑿,應依法提起公訴,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不起訴,對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訴,也應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對于造成受害人重傷卻以“緩和家庭矛盾,改善雙方關系”為由不予起訴的,應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3.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應重視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如果法官認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對施暴者輕判,就會使公安和檢察機關的努力白費。更嚴重的后果是,施暴人會越來越有恃無恐,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會受到更嚴重的侵犯。法院對施暴人的嚴懲,其意義遠遠超過對施暴人個人的懲罰。它是向社會發(fā)出這樣一個信號:家庭暴力是犯罪而不是家庭私事,侵害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人民法院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庭或維護婦女、兒童、老人權益的維權法庭,從組織上予以支持。

(三)社會有關組織的干預和保障機構的建立

為了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受暴者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親朋戚友求助,如長輩、關系較好的鄰居。二是向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求助。三是向婦女組織、工會求助。可以向婦聯、單位的婦女委員會、工會求助,四是向公安機關求助。此外,從對家庭暴力的成因的探討,到對施暴行為的制止和懲罰,以及對受害人的傷害鑒定、醫(yī)院治療、心理治療甚至提供避難場所,直至訴訟階段的法律援助,都應有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這不是僅靠公檢法司和婦聯所能實現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保障機制努力增強人們的防范意識,并形成有醫(yī)療、鑒定、律師婦聯、公安及心理康復機構組成的“反家庭暴力大聯盟”,各組織相互協(xié)調配合,從根本上來控制家庭暴力,推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行動。比如,設立反家暴熱線為婦女提供法律咨詢和心理咨詢,建立“婦女庇護所”或“受暴保護所”,為婦女提供臨時的庇護場所,免遭現實的傷害等等。[6]

(四)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教育

1.提高家庭成員的法律認知水平。喚醒他們的維權意識,讓他們知道,家庭暴力是違法的行為,不是家庭內部事情,自覺自發(fā)的抵抗家庭暴力,從而減少發(fā)生率。這種宣傳不能流于形式上的發(fā)放法律讀本,進行一兩次的普法教育,應當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使婦女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知識分子,他們相對素質較高,但卻是家庭冷暴力高發(fā)群體,因此要對他們多進行反暴的教育,讓更多的人意識到冷暴露的危害比身體傷害更為嚴重。帶動 這部分人,利用他們所學的家庭暴力法律知識和案例,去宣傳和教育更多身邊的人。

2.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教育,首先要從娃娃教育抓起。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盡管教育制度不斷變革,九年義務教育推行了一段時間,但在一些貧困山區(qū),一些孩子還是沒辦法參加義務教育,在重男輕女舊思想下,女孩不上學,上不起學,輟學現在尤為嚴重,這也是造成農村婦女素質普遍低下,法律意識更加薄弱,一直處于弱者不可回避的現實因素。筆者認為,強制性實行九年義務教育有一定的必要性。

3.要主要針對婦女進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素質教育,使她們提高自身素質,擁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從根本上擺脫家庭暴力。當自身的權利受到傷害時,要勇敢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能逆來順受,息事安人,要懂得為自己負責,才是為家庭其他人員,為社會負責。

在社會主義道德存在的中國,我們的社會在不斷的發(fā)展和進步,一系列經濟和科技成就的取得,讓我們有了強的國,才有了一個富的家。家是國得以矗立的依靠,家是社會得以存在的源泉,所以請給予每個家庭更多的關注,更多的關愛,對家庭暴力從根本上給予重視和適當的干預。不要讓家庭暴力成為威脅社會安定的毒瘤。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團結起來,充分發(fā)揮司法,行政,醫(yī)療,媒體,社會等集體的力量,我們才能在家庭中尋找幸福,在社會中尋找和諧。

【參考文獻】:

[1] 郝艷梅:重新審視家庭暴力《前沿》2001年9月 62-63 [2] 陳娟: 《家庭暴力若干問題研究 》中國商界(下半月)2023年第11期 劉曉善: 《農村家庭暴力問題研究》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學報 第25卷第2期2009年2月

[4]馬原:《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年93-94 [5]周曉青:《婦女維權周昨日啟動 家庭暴力投訴接待室掛牌》,揚子晚報,南京,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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