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機構
傷者應得到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六級傷殘應獲得的是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十年賠償額。死者應得到死亡賠償金、傷葬費、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具體計算金額您需要向當地交管部門咨詢。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
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托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 。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法院在接受申請后一般先征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這種情況下傷殘鑒定結論很難被推翻,如果對受害者一方不利,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行人張某因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以被侵害健康權為由,到事故發(fā)生地法院對肇事司機李某提起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審理當中,司機李某對張某被評為九級傷殘的法醫(yī)鑒定不認同,理由是該鑒定是張某經交-警機關委托進行的,委托前及鑒定當中交-警機關及鑒定機構都沒有通知肇事方,認為程序不合法。
對此,法庭以李某該主張無法律依據及沒有依法在訴訟舉證期內申請重新鑒定為由,不考慮其抗辯意見,仍采信張某的法醫(yī)鑒定證據,判決被告李某依九級傷殘結論給予相應的賠償 。宣判后,李某不服,又以張某的法醫(yī)鑒定是在法院立案前單方做出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撤訴一審判決。那么像傷者張某這樣的交通事故評殘鑒定,到底應該如何選擇鑒定機構,鑒定的程序又是怎樣規(guī)定的呢?
對此,大連市辦理交通事故的專業(yè)律師栗忠明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解析如下: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當事人傷殘等級的評定及其相關問題的鑒定是極為重要的,尤其是定殘等級的高低及各種補償期限的長短,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獲賠金額的多少。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法定、標準法定,所以有人說“鑒定結論就是金錢”是有一定道理的。
那么在處理交通事故當中,傷者怎樣選擇法醫(yī)鑒定機構呢?受傷人員在醫(y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y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 。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栗律師指出,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y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
針對目前我市有的區(qū)法院要求立案前要進行評殘鑒定以及交通事故法醫(yī)評殘鑒定案件數量多、周期長和鑒定機構有可選擇性的特點,建議相關當事人,鑒定前應當充分了解鑒定的程序規(guī)定,根據具體案情,在專業(yè)人士的指導或代理下,選擇有利的鑒定途徑和鑒定機構,以便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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