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對群團工作領導制度
一、機關黨委應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組織的領導,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
二、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組織重大工作,包括年度工作計劃、階段性工作計劃、專題性工作計劃和開展重大活動的安排計劃,均應報告機關黨委審批,并由機關黨委統(tǒng)一協(xié)調 。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機關黨委負責人,并妥善處理 。
三、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要在機關黨委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完成機關黨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充分發(fā)揮群團組織的作用 。對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組織開展的正常工作,機關黨委應積極支持,并加以指導、幫助 。
四、機關黨委應充分發(fā)揮群團組織在做好機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了解機關工作人員思想狀況,關心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學習、生活,主動向行政負責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協(xié)助行政負責人改進工作,完成任務 。
五、機關黨委每年召開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組織負責人的聯(lián)席會議不少于一次,通報機關黨委工作情況,聽取群團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共同研究統(tǒng)計機關黨建工作和其他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積極協(xié)調機關黨委、群團組織與行政部門的關系,增進團結,促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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