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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歷史故事

第1篇:古代印度的種姓制度歷史故事

古代印度是人類文明的發(fā)祥地之一,它和*、埃及、巴比倫并列為東方的四大古國。勤勞、勇敢的印度*,曾經創(chuàng)造了燦爛的古代文明,為人類作出了自己的貢獻。但是,幾千年來,印度社會的發(fā)展一直比較遲緩。這與印度存在著一個的森嚴的等級制度一種姓制度有著一定的關系。印度的名稱起源于印度河。*漢代史籍譯作“身毒”或“天竺”,直到唐代才改譯為“印度。自20世紀20年代起,在印度河谷先后發(fā)現(xiàn)幾個古代城市遺址,著名的有哈拉巴和摩享佐·達羅,因此統(tǒng)稱為哈拉巴文化。哈拉巴文化存在年限約為公元前三千年代中葉至前二千年代中葉。歷史學家一般都認為,哈拉巴文化的創(chuàng)造者,就是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

公元前二千年代中葉,屬于印歐語系的許多部落,從中亞細亞經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陸續(xù)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帶,征服了當?shù)氐拇蟛糠诌_羅毗荼人。入侵者是白種人,自稱”雅利安”,意為高貴者,以區(qū)別于皮膚黝黑的達羅毗荼人。經過幾個世紀的武力擴張,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個北印度。雅利安人早先過著原始的游牧生活。入侵印度后,雅利安人吸收了達羅毗荼人的先進文化,由游牧轉為定居的農業(yè)生活,并逐漸向奴隸社會過渡。由于雅利安人對達羅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內部貧富分化的結果,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胺N姓”一詞在印度的梵文中叫“瓦爾那”,就是顏*或品質的意思。

因此種姓制度又叫瓦爾那制度。在種姓制度下,古代印度人被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婆羅門是祭司貴族。它主要掌握神權,占卜禍福,壟斷文化和報道農時季節(jié),在社會中地位是最高的。剎帝利是雅利安人的*事貴族,包括國王以下的各級官吏,掌握國家的除神權之外的一切權力。波羅門和剎帝利這兩個高級種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會中的大部分財富,依靠剝削為生,是社會中的統(tǒng)治階級。吠舍是古代印度社會中的普通勞動者,也就是雅利安人的中下階層,包括農民、手工業(yè)者和商人,他們必須向國家繳納賦稅。

首陀羅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實際上處于奴隸的地位。各個種姓職業(yè)世襲,互不通婚,以保持嚴格的界限。不同種姓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被看成是賤民,或叫不可接觸者,賤民不包括在四個種姓之內,最受鄙視。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婆羅門僧侶宣揚,把人分為四個種姓完全是神的意志,是天經地義的。在婆羅門的經典《吠陀》中,波羅門把種姓制度的出現(xiàn)用神話來解釋,說原始巨人普魯沙死后,天神梵天用他的嘴造出了婆羅門,用雙手制成了剎帝利,用雙腿制成了吠舍,用雙腳制成了首陀羅。婆羅門僧侶還宣揚:凡是循規(guī)蹈矩,安分守己的人,來世才能升為較高種姓,否則,即降為較低種姓。因此,對于廣大勞動者和奴隸來說,應該逆來順受,放棄斗爭,遵守奴隸主階級制定的“達磨”,即所謂的“法”,以免加重來生的災難。為了維護種姓制度,奴隸主階級還制定了許多法律,其中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

相傳,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兒子,為了確定人間各種人在社會上的應有次序,確定婆羅門和其他種姓的義務,便制定了這部法典。其實,這只不過是奴隸主用來欺騙勞動*的謊言。摩奴法典首先確認婆羅門是人世間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羅只能溫順地為其他種姓服勞役。首陀羅不能積累私人財產,不能對高級種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婆羅門和剎帝利則有權奪取首陀羅的一切。為了*低級種姓吠舍、首陀羅的反抗,摩奴法典還規(guī)定了許多殘酷的刑罰。比如,低級種姓的人如果用身體的某一部分傷害了高級種姓的人,就必須將那一部分肢體斬斷。比如,動手的要斬斷手,動腳的要斬斷腳。四個等級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摩奴法典》規(guī)定,剎帝利辱罵了婆羅門,要罰款100帕那(銀錢單位)。如果是吠舍罵了,就要罰款150到200帕那。要是首陀羅罵了,就要用滾燙的油灌入他的口中和耳中。

相反,如果婆羅門侮辱剎帝利,只罰款50帕那;侮辱吠舍,罰款25帕那;侮辱首陀羅罰款12帕那。高級種姓的人如果殺死了一個首陀羅,僅用牲畜抵償,或者簡單地凈一次身就行了!赌εǖ洹愤對各個種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煩瑣的規(guī)定。比如規(guī)定不同種姓的人不能在呆在同一個房間里,不能同桌吃飯,不能同飲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種姓的人嚴格禁止通婚,以便使種姓的劃分永久化。每個種姓都有自己的機構,處理有關種姓內部的事務,并監(jiān)督本種姓的人嚴格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tǒng)習慣。倘有觸犯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之外。被開除出種姓的人也成為賤民。賤民只能居住村外,不可與婆羅門接觸,只能從事被認為是最低賤的職業(yè),如抬死尸,清除糞便等。走在路上,賤民要佩帶特殊的標記,口中要不斷發(fā)出特殊的聲音,或敲擊某種器物,以提示高級種姓的人及時躲避。

婆羅門如果接觸了賤民,則認為是一件倒霉的事,回去之后要舉行凈身儀式?偟恼f來,印度的種姓制度實質上是一種階級制度。但是,由于鮮明的階級關系被掩蓋在等級的劃分之中,因此它容易模糊階級界限,在勞動*之間制造隔閡和對立,不利于他們團結對敵。此外,種姓制度實行職業(yè)世襲,把生產限制在一個狹小的范圍內,從而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因此,種姓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印度社會發(fā)展遲緩的重要原因之一。印度自古代至近代,經歷了幾種社會形態(tài),但是種姓制度一直延續(xù)下來,成為歷代剝削階級的統(tǒng)治工具。種姓制度經過長期演變,越來越復雜,在四個種姓之外,又出現(xiàn)了數(shù)以千計的亞種姓。今天,在印度仍然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受*受剝削最深的賤民達幾千萬人。

第2篇:古印度森嚴的種姓制度世界歷史故事

印度歷史是一部“不斷為異族征服的歷史”。印度的原始居民達羅毗荼人曾經創(chuàng)造了燦爛的哈拉巴文化。約公元前1500年,印度次大陸的平靜被一支*印歐語的游牧民族雅利安人打破了。他們首先占領了印度“五河流域”(今巴基斯坦和印度的旁遮普地區(qū)),同當?shù)氐耐林褡暹_羅毗荼人發(fā)生了激烈的沖突。結果,雅利安人征服了后者,并逐漸向東擴張,征服了整個北印度。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逐漸放棄了游牧生活方式,開始過起農業(yè)定居生活。與此同時,在雅利安社會中逐漸形成了一個森嚴的等級制度,這就是種姓制度。

“種姓”即等級,梵語作“瓦爾那”(即“膚*”)。由于雅利安人是白種人,達羅毗荼人則皮膚黝黑,因此種姓制度實際上起源于入侵者把自己與被征服的當?shù)鼐用裨诜N族上隔離開來的企圖。隨著雅利安人內部的逐漸分化,各種社會地位被世世代代地固定下來,種姓制度就超出了種族*的范疇,演變?yōu)橐环N社會分層制度。

根據種姓制度的規(guī)定,人被分為四個等級: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婆羅門是第一種姓,由雅利安人中的祭司階層組成,他們世代執(zhí)掌祈禱和祭祀,有時也參與*,是古代印度的精神統(tǒng)治者;剎帝利作為*事貴族,是第二種姓,他們是古代印度的世俗統(tǒng)治者,國王大多出于這個階層;其余雅利安自由民稱為吠舍,是第三種姓,從事農、商、手工業(yè);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第四種姓,稱首陀羅,其中一些人是奴隸,職責是為上等種姓服務。很明顯,第一、二種姓是統(tǒng)治階級,第三、四種姓是被統(tǒng)治階級,前兩者雖然根本利益一致,但內部經常發(fā)生爭權奪利的斗爭。婆羅門自稱擁有無上的權威,是人間之神和國土衛(wèi)士,剎帝利則稱祭司不過是國王的侍從而已。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位列第一種姓的婆羅門的總體權勢從未超越過世俗國王。

古印度森嚴的種姓制度

為了維護統(tǒng)治階級的特權,奴隸主貴族竭力給種姓制度披上神秘的宗教面紗。印度教古文獻《吠陀》中說,四個種姓都是由梵天(原始巨人)產生,但因為出生的位置不同,故而地位迥異。婆羅門出生于口中,剎帝利出生于手臂,吠舍從髖部出生,手工業(yè)者首陀羅從腳下生出。為著力說明各個種姓的不平等地位,古印度的宗教法《摩奴法典》強調說,因為婆羅門出生于高貴的身體部位,所以“理應為一切創(chuàng)造物的主人”。

種姓制度形成之初,只強調社會分工,在具體問題上尚無嚴格限制。公元前4世紀以后,種姓制度走向成熟。四大種姓在理論上皆為職業(yè)世襲、內部聯(lián)姻、排斥外人的社會集團。相互之間界限嚴明,不能通婚、共食、交往,禮儀上也有嚴格規(guī)定。種姓間地位差距進一步擴大,低賤種姓的人若詆毀了高貴種姓的人,便會慘遭從口中灌鐵水和沸油或活活處死的酷刑等各種懲罰。一個陌生人不幸被一棵倒下的樹干壓在下面,村民們因不知其種姓,寧可眼睜睜圍觀,讓其活活痛死,也不敢動手救人;在城郊見到身患重病氣息奄奄的人,只因不知其種姓,不敢救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社會分工更加細致,在吠舍和首陀羅種姓中出現(xiàn)了許多職業(yè)團體,并演化成*集團,史稱“迦提”。迦提的形成標志著種姓制度的復雜化。迦提的地位有高低之別,但大多屬于被*階層,其中的首陀羅被稱為“不可接觸者”階層,或叫賤民。他們被認為出生自地下,因此是不潔的,是有罪之人,他們不能用公共水井,不能入廟,不能在大路上行走。他們只能居住在與世隔絕的村莊或城鎮(zhèn)外面的住房里,只可以使用他們自己的寺院和水井。他們必須非常小心地避免玷污各種姓中的成員,也就是說,不可與后者發(fā)生任何肉體上的接觸,在極端情況下,甚至不可進入后者的視線。他們注定只可從事那些被認為是不潔的行業(yè),因為這些行業(yè)或是玷污了某些儀式,或是獲取人或動物的生命。這些職業(yè)包括獵人、捕魚人、屠夫、劊子手、掘墓人、承辦喪葬者、制革工人、皮革工人和清道夫。

第3篇:刺史制度

[篇一:歷史上的刺史制度]

漢武帝建立了*的地方監(jiān)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淵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監(jiān)郡制。自惠帝以來的御史監(jiān)郡制已經出現(xiàn)了監(jiān)御史不奉法、多失職,不利于加強*集權的情況,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監(jiān)御史的行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帶來了監(jiān)察權力不集中,監(jiān)御史、丞相史職事重疊交叉、互相推諉的問題。漢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復監(jiān)……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權相放,治不平正,處官不良,細民不通,下失其職”。

關于刺史之職掌,<漢書·百官公卿表>“監(jiān)御史”條下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從“六條”內容看,刺史的監(jiān)察對象第一條涉及地方豪強,其余五條皆與“二千石”有關。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國守相,因而刺史的監(jiān)察對象主要是郡國守相和地方豪強。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為了加強對地方郡國守相的監(jiān)察,防止守相專權坐大。

這一制度一直為后人所贊譽,清顧炎武稱“刺史六條乃百代不易之良法”。隋朝的巡察六條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漢刺史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和完善。不過根據<漢書>記載,刺史職責還包括對諸侯王的監(jiān)察。如<漢書·雋不疑傳>載雋不疑為青州刺史,收捕欲謀叛亂的齊孝王孫劉澤……

漢武帝設立刺史,實現(xiàn)了監(jiān)察權和行*相分離,標志著漢代對官吏監(jiān)察權的*,也基本上理順了*和地方的關系。但是,隨著監(jiān)察權與行*的分離,掌握監(jiān)察大權的監(jiān)察官權力越來越大。監(jiān)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監(jiān)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和不法行為,如何保*監(jiān)察官吏自身廉潔,真正做到依法監(jiān)察又是一個新的問題。秦漢時期在監(jiān)察制度設計上,既讓監(jiān)察權與行*逐漸分離,擴大監(jiān)察權的**和自主*,強化對行政官吏的權力制約,又運用行政手段,制約監(jiān)察權力的膨脹,以保*監(jiān)察權力被制約在一定范圍以及監(jiān)察官吏的清正廉潔,形成了一種雙向制衡機制。

漢代在御史這一主要監(jiān)察系統(tǒng)之外,又讓行政最高長官丞相擔一定監(jiān)察職責,使兩府之間相互監(jiān)督和制約。雖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縣令都處于不同監(jiān)察官吏的嚴密監(jiān)督之下,但反過來,秦漢時期所有官吏也有權對監(jiān)察機構和監(jiān)察官吏進行舉奏*劾。

御史大夫張湯位高權重,其本身就是漢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監(jiān)察百官,但張湯本人也被丞相嚴青翟和長史朱買臣*劾,被迫自殺。漢元帝時,掌管監(jiān)察大權的御史中丞陳咸因與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舉奏。

刺史以“六條”問事,監(jiān)察地方郡守,權力很大。漢武帝為了防止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政務,規(guī)定刺史只能以“六條”監(jiān)察。如果依法行事,則會受到褒獎。如朔方刺史翟方進“居官不煩苛,所察應條輒舉,甚有威名,再三奏事,遷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條”以外的監(jiān)察權力,則不予許可,并要受罰。豫州刺史鮑宣“舉措煩苛,代二千石署吏聽訟,所察過詔條”,被丞相司直*劾免職。鮑宣免職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權。

監(jiān)察官職責雖然督察百官,但必須聽命于皇帝,實際上也與其他行政官吏一樣處于皇帝的監(jiān)督之下。在監(jiān)察系統(tǒng)內部,秦漢時期要求監(jiān)察官吏之間相互監(jiān)督,尤其是御史中丞負有對本系統(tǒng)屬吏督察之責。如嚴延年是侍御史,僅僅因為沒有阻止受到*劾的大司農入宮,作為侍御史的嚴延年就受到御史中丞的斥責。秦漢時期監(jiān)察制度設計上的這種相互制約機制,既是保*行政官僚廉潔奉公、勤政廉政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監(jiān)察權力失控,避免監(jiān)察權力濫用。

[篇二:刺史制度]

漢武帝時為監(jiān)察地方,全國分13州,設置刺史,刺史由朝廷派遣,秩僅600石,屬于低級官員,但是職權很重,有權監(jiān)察2000石的郡守和王國相,還有地方的強宗豪右,稍后甚至可督查諸侯王刺史受御史大夫所述的御史中丞直接領導,在人事上是*的,在地方查明官吏的不法事實后,自己不能擅自處理,只能上報御史中丞,請求上級處理。后來,刺史權漸重,積久成制,成為行政長官。西漢末到東漢,刺史改稱州牧,級別提高,成為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區(qū)劃了。

西漢承襲了秦始皇開創(chuàng)的*主義*集權制度,歷經惠、文、景帝,到漢武帝時,通過解決王國問題,進一步控制了地方*;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議,確立了封建君主*主義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兩漢時采取中外朝制度和設立尚書臺,實行刺史制度和上計制,從而完善了這一制度。到東漢初,這一制度進一步加強并定型。西漢對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繼承,又有改造,除繼續(xù)采用郡縣制外,也實行分封諸侯王制度,即郡國并行制。由于諸侯王勢力的膨脹威脅了皇權,景帝采取削藩政策,還用武力平定了七國之亂。漢武帝進一步削在王侯權勢,通過實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決了王國問題。漢武帝以后直到東漢,雖一直保留封國,但國象對王國權勢限制很嚴,王國封地也越來越小,勢力越來越小,諸侯王實際成了只有爵位而無實權的封建貴族。漢武帝時為監(jiān)察地方,全國分13州,設置刺史。后來,刺史權漸重,積久成制,成為行政長官。西漢末到東漢,刺史改稱州牧,級別提高,成為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區(qū)劃了。

[篇三:兩漢*經濟制度]

一、基礎知識目標

刺史制度;郡縣制和封國制;推恩令;察舉;編戶齊民。

二、能力培養(yǎng)目標

1、通過講述“漢承秦制”的內容,對比秦漢*經濟制度的異同點,培養(yǎng)學生運用比較的方法,從而獲得歷史知識的能力。

2、通過兩漢*經濟制度的講述,使學生認識歷史是向前發(fā)展的,人們應按照現(xiàn)實需要進行改革。培養(yǎng)學生進一步樹立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學會運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分析歷史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會綜合歸納的能力。

三、思想教育目標

1、秦亡漢立,漢初統(tǒng)治者基本上承襲秦制,目的是鞏固和加強君主**集權制度。兩漢的*經濟制度,其主流是維護國家統(tǒng)一,安定社會,恢復和發(fā)展經濟,推動歷史的進步。應當看到,秦雖第一個實現(xiàn)國家統(tǒng)一,但并不鞏固,直到漢武帝時期,國家統(tǒng)一才真正鞏固下來。

2、兩漢時期出現(xiàn)一批杰出的*家和經濟學家,他們關于治國理財?shù)姆结、制度和經?,值得研究和總結。兩漢的*經濟制度,是珍貴的歷史遺產。

3、要求認識兩漢*經濟制度的兩面*,客觀上有進步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其本質是封建剝削的制度。編戶制度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教學要點

一、刺史制度

1、西漢的刺史制度

2、東漢的刺史制度

二、郡縣制與封國制的并存

1、西漢的郡縣制與封國制

2、推恩令

三、察舉制

1、西漢的選官制

2、東漢的選官制

四、編戶制度

1、兩漢的編戶齊民

2、農民生活的貧困

教學要求和建議

一、本節(jié)課的重點:本課涉及的知識點,在初中*歷史教材中很多沒有提到,學生比較生疏,學習有一定的難度。重點是抓住*集權制度和編戶制度進行講述,從而加深認識封建社會的本質。

本節(jié)課的難點:如何正確理解“漢承秦制”的含義。

二、講述本課具體內容之前,教師先說明兩漢是指西漢(前漢)和東漢(后漢)。然后回憶一下歷史背景,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兩漢的制度是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問題,是封建時代的必然產物。

從秦末到西漢建立前,歷經8年戰(zhàn)亂,社會經濟殘破不堪,一片荒涼景象,即使統(tǒng)治階級也無法搜刮更多的財富。司馬遷說:“自天子不能具鈞駟,而將相或乘牛車,齊民無蓋藏。”可見問題的嚴重*。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恢復封建統(tǒng)治秩序,如何恢復和發(fā)展社會經濟,這是關系到西漢*存亡的首要問題。劉邦認識到打天下難,治天下更難的道理,定都在渭河之濱,名為“長安”,其意是注意長治久安。這說明統(tǒng)治者在認真思考如何治國的問題。

漢初的幾代皇帝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制定統(tǒng)治制度,因為只有明確的制度為依據,才能鞏固*和發(fā)展經濟。兩漢的統(tǒng)治制度,基本上是符合當時國情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希望和平、統(tǒng)一、安居、溫飽的愿望。

漢初,基本上是承襲秦制。所謂“漢承秦制”,不能理解為照抄照搬,一成不變,而是在秦制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不斷發(fā)展。

兩漢的制度,范圍廣,課文只講幾個主要方面。這些制度,對維護國家統(tǒng)一、安定社會、發(fā)展經濟具有進步意義,使西漢達到鼎盛的局面,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國家。

三、“刺史制度”一目,需要講明兩個問題:

1、秦朝時,御史大夫負責監(jiān)察百官。漢武帝時,為了加強監(jiān)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在各州均設置刺史,即監(jiān)察官。西漢時,刺史官階低于郡守,但其代表*,權力很大。這樣,就形成一套監(jiān)察制度,加強了*對地方的控制。

2、東漢時,劉秀把西漢監(jiān)察地方政情的刺史,變?yōu)橹菀患壍牡胤介L官,地位高于郡守。到成帝時,為*農民起義,又把刺史改稱州牧,讓其掌握一州的*政大權。這些州牧后來又逐漸形成割據勢力,后患無窮。

監(jiān)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yōu)榈胤介L官,權力不斷膨脹,就失去監(jiān)察官的作用。

四、“郡縣制和封國制的并存”一目,需講明三個問題:

1、秦統(tǒng)一后,在全國推行郡縣制,這是地方*組織。西漢承襲這種制度。由于歷史的原因,劉邦建立西漢前后,又實行封國制。被封的異姓王有7個,還封了一百四十多個列侯。這就是王國和侯國的由來。后來,劉邦剪除異姓王,又分封9個劉姓子弟為王,即“同姓王”。此后王國數(shù)量不斷增加。這種國中之國的大量存在,是造成*局面的隱患,對*集權和國家統(tǒng)一不利。

2、西漢王朝前期在打擊地方割據勢力方面,主要是采取*和非*兩種方式。直到漢武帝時,他軟硬兼施,實行“推恩令”,使王國越分越小,又制定“附益法”,限制諸侯王的活動。從此,王、侯不得過問政事,封土而不治民,才最終解決了封國問題。封國名義上雖然還存在,但已名存實亡。

郡國并存,不利于國家統(tǒng)一管理,且有*危險,這是歷史教訓。

五、“察舉制”一目,需講明:

1、為了加強*集權,擴大西漢的統(tǒng)治基礎,漢武帝頒行了新的選官制度,注意選拔人才,充實官僚機構。選拔人才有幾種渠道,最主要的是察舉(選舉)制。漢武帝要的是德才兼?zhèn)涞拈_拓型的人才,不論出身,只要是“有非常之功”的“非常之人”,他就破格任為“將相”或“使絕國者”(出使外國)。因此,在他統(tǒng)治時期人才濟濟,比如破格錄用了出身貧寒的主父偃和朱買臣,從牧羊人中提拔了卜式,從商賈中擢升了桑弘羊,在奴隸群中發(fā)現(xiàn)了大將衛(wèi)青,在降虜中任用了金日。加上公孫弘、韓安國、鄭當時、董仲舒、蘇武、張騫、司馬相如、司馬遷、霍去病、霍光等,形成了“漢之得人,于茲為盛”的局面(<漢書·公孫弘傳>)。正因為有這樣一批文才武將,才使?jié)h武帝時期成為我國封建社會中一個輝煌時代。

2、東漢時期,繼續(xù)推行西漢的察舉制。那時,雖然名義上,被察舉的人,必須有“高才重名”,為鄉(xiāng)黨輿論所推崇。但不少士大夫為了博取*厚祿,采取賄賂請托,營私舞弊,特權橫行,“以族(門第)舉德,以位(權位)命賢”(王符<潛夫論·論榮篇>)。這些世家大族,到魏晉南北朝時期,就發(fā)展成為門閥士族。同時,那些所謂舉主、府主和門生、故吏互相勾結,又形成一個個官僚集團。這些官僚集團在東漢末年*黃巾起義中,乘機擴大了武裝力量,形成了許多割據一方的*閥。

六、“編戶齊民”一目,需要講明三個問題:

1、編戶齊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賦稅制度。秦始皇統(tǒng)一后,對賦稅制度進行了統(tǒng)一和改革。公元前216年,命全國各地自報占有田畝數(shù)目,即文獻記載的“令黔首(百姓)自實田”。這是我國歷史上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土地登記制度的開始。秦朝還規(guī)定田租十稅一,*有服徭役、兵役的義務。

漢代,承襲和發(fā)展了秦朝這一制度,一套完整的封建管理制度和賦稅制度正式形成。教師要給學生講明什么叫做編戶齊民制度,然后指出西漢*實行編戶齊民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控制人口,剝削農民。編入戶籍的民戶,主要是廣大農民,但也包括無爵位的地主和小官吏,其中人數(shù)最多的是自耕農。

2、編戶齊民制度有利于國家對農民征收賦稅。那時,農民的主要負擔有四項,即田租、人口稅、兵役、徭役(或納更賦以代役)。

3、教師應指出,漢初的賦稅制度,對農民的剝削較輕,但隨著漢王朝*的鞏固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統(tǒng)治階級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國家、地主和官吏對農民的剝削也日益加重,漢末,終于導致階級矛盾的激化。

資料和注釋

刺史制度

*古代的監(jiān)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確立于西漢。

秦朝設御史臺,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供內廷差遣,又握有監(jiān)察行政官吏之權。

西漢初,承襲秦制。至漢武帝時,就建立一套嚴密的監(jiān)察系統(tǒng),表現(xiàn)在:①分全國為十三部(州),置刺史巡視以監(jiān)察郡縣長官;②采用“以小馭大”的原則,位卑而權重,派用秩六百石的刺史去監(jiān)察二千石的郡守,是典型的例子;③制定對地方監(jiān)察的“六條”標準,包括住房超標、違法亂紀、以權謀私、以權代法、制造冤獄、任人唯親、縱容子弟為非作歹、收受賄賂等內容。這對于維護封建統(tǒng)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也為后代封建統(tǒng)治者所借鑒。

不過,封建的監(jiān)察機構本身是官僚機構的組成部分,它不可能自外于官僚主義的種種惡習,也不可能擺脫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約,從而導致監(jiān)察部門的*,這是必然。

漢武帝后期分全國為13州(部)

西漢初,郡、國并存。郡直屬*,王國的**較大。景帝平定七國之亂后,把王國官吏的任免權收歸*,這樣,郡、國基本上是一樣的。武帝時實行“推恩令”,削減王國封地,增設若干內郡,又開疆拓土,增設若干邊郡。全國約有一百二十多個郡國,都由*直轄。公元前106年,除近畿7個郡以外,他把全國郡國分為13州(部),每部置一刺史,監(jiān)察該部的官吏和強宗豪右,定為常制。13部中有11部采用了<禹貢>和<職方>里的州名,都稱某州刺史部。習慣上以一部為一州,合稱13州。據<漢書·地理志>載,共有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等13個刺史部。

附益之法

附益之法,簡稱附益法,是漢代法律名,漢武帝時制定。<漢書·諸侯王表>:“作左官律,設附益之法,諸侯惟得衣食租稅,不與政事。”又規(guī)定:凡在諸侯王國任官者,地位低于*任命的官吏,并不得進入*任職。以此限制諸侯王網羅人才和非法活動。

察舉和征辟

秦朝以后,封建的選官制度有了發(fā)展。漢朝主要采用“察舉”和“征辟”兩種方法來選拔官吏。所謂“察舉”,是地方長官在其轄區(qū)內,定期考察、選拔人才并推薦給朝廷。這些被推薦的人,經過考核授予不同的官職。“察舉”之外,皇帝和高級官員也可以征聘有名望和才能的人來做官。由朝廷征聘為朝廷官員的,稱為“征”,由高級官員征聘為自己屬官的,稱為“辟”,或稱“辟除”。因此稱為“征辟”。

孝廉

漢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議,把孝廉作為選拔官吏的重要科目之一。凡是符合封建倫理道德的人,由各郡國在所屬吏民中薦舉。“孝”就是孝悌的人,“廉”就是廉吏。例如<二十四孝>中的孝子郭巨(今屬山東長清人)“為母埋兒”的故事說:東漢時,郭巨“家貧,有子三歲,母減食與之。巨謂妻曰:貧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得。”這種殘酷的“愚孝”,當時被渲染為大孝至孝的典型,郭巨遂被薦舉為孝廉。后來,所謂以封建倫理為標準,實際上多由世家大族互相吹捧,弄虛作假,沽名釣譽,以圖被薦舉孝廉入仕,博取*厚祿。例如*禹一家,“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將*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人,其余侍中、將、大夫、郎、謁者,不可勝數(shù)”。弘農楊氏四世為三公,汝南袁氏則四世五公。

[篇四:漢武帝設立內外朝,加強*集權。設立刺史制度]

漢武帝為加強*集權,對*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從而完善了國家制度。

推恩子弟漢景帝平定七國之亂后,諸侯王國問題基本解決,但是諸侯王的勢力依然存在,再次成為半*狀態(tài)的割據勢力。事實*,武帝即位以后,決心徹底解決諸侯王分封、內亂不止的問題。

西漢錯金銘文銅虎節(jié)

元朔二年(前127),善于"揣摩圣意"的主父偃向漢武帝進獻"推恩"之策:"愿陛下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得施,實分其國,不削而稍弱矣。"

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議,頒行"推恩令"。僅從元朔二年至六年(前127-123),封侯的數(shù)目就多達121人;元鼎至武帝末年(前116-前87),又有44人封侯,甚至一日之內竟有24人同時封侯。

此外,對有罪的諸侯王,則削奪其封國。僅元鼎五年(前112),武帝以酎金(根據漢制,每年八月要舉行宗廟大祭,王侯必須獻黃金助祭,稱為"酎金")不合規(guī)定為理由,就削奪了106個人的爵位。

這種"恩"、"威"并施的政策,基本上解決了漢初以來長期未得到解決的諸侯王勢力的問題。漢武帝以后,雖然諸侯王國繼續(xù)存在,但是作為一種*勢力,它已經失去漢初原有的活力了。

廣開仕途為了維護西漢王朝龐大的官僚體系,必須有一大批官吏不斷地充實到各個機構中去,這就要求有一套完整的選擇官吏的辦法。漢武帝為了網羅人才,采納了董仲舒的"求賢"建議,實現(xiàn)了察舉制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官制度。

察舉,即先行考察,再舉為官之意。它源于高祖,而明文規(guī)定則始于武帝。武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每年一次。孝廉即孝子和廉吏,是察舉的兩個科目,后來混為一科。察舉的對象是通曉儒學的儒生,其出路是到*任郎官。察舉的科目除孝廉外,還有茂才、賢良方正、賢良文學、明經、明法等。

選官的另一種途徑是以博士弟子員入補官吏。元朔五年(前124),丞相公孫弘奏請,讓博士弟子員受業(yè)一年,經過"*策課試",能通一經者就可以補文學掌故之缺,課試高第者可以任郎中。

這樣的選官制度,保*了"獨尊儒術"的推行,進一步擴大了選拔官吏的范圍,為加強*主義*集權的統(tǒng)治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朝預政加強*主義*集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皇帝控制朝臣的權力,二是加強朝廷控制各地的權力。而這些都要靠封建官僚機構來實現(xiàn)。漢武帝作為一位有作為的帝王,在*體制上開設中、外朝,形成兩個官僚系統(tǒng):一個是由大將*、尚書等組成的中朝,又稱內朝或內廷,是決策機關;一個是以丞相為首的外朝,是政務機關。

中、外朝體制形成的根源在于漢初*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矛盾,換言之,它是君權與相權斗爭的產物。漢初承襲秦制,以丞相輔佐皇帝,丞相權勢之大,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這種形勢在漢武帝即位之初仍然沒有什么改變。他即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任免大小官吏的大權,可謂權傾朝野。漢武帝對此十分不滿。一日,田蚡入宮奏事,武帝問他:"君除(任命)吏盡未?吾亦欲除吏!"僅一語便表明武帝不滿丞相權柄之重,決心削弱相權,建立中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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