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國際法思想述評論文
康德國際法思想述評論文
康德是著名的哲學家,但它在其哲學著作中對國際法問題也作了許多思考。這些思考是我們研究國際法思想史的寶貴資源。本文擬對康德的國際法思想作些總結和評述。
一、國家主權與國際法
關于國家主權與國際法,康德認為,正象國內公民法中個人應有自己的“主體性”一樣,在國際法中首先應該維護的就是國家主權的獨立自主。國家不論大小,都是一個不可侵犯的獨立實體。
它不是一項財產,可以由繼承、交換、購買或贈送而被另一個國家所取得。國家主權的獨立性應在兩個方面表現出來:一是“任何國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國家的體制和政權!奔词惯@個國家是專制政體,即使這個國家強大得可怕,卻不是別國聯合起來進攻干涉它的理由。
甚至,小國雖然對于保全大國是必要的,大國也決無權利壓迫小國并把它吞并到自己的國土中來。
因為在他看來任何國家實施這樣的干涉行為無疑都會對“不依附于任何別人的民族的權利”構成“侵犯”,而且這種行為“本身就構成一種既定的侮辱并使一切國家的獨立自主得不到保障”。
二是一個主權國家應該立足于本國來解決國內的各種危機,不應象英國解決國債那樣,著眼于對外戰(zhàn)爭。
康德還認為,維護國家主權的國際法必須以自由國家的聯盟為基礎,這個聯盟不象由個人的原始契約組成的國家那樣,會成為超越個人的強大權力機構,相反,“這一聯盟并不是要獲得什么國家權力,而僅僅是要維護與保障一個國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時還有其它加盟國家的'自由,并不因此之故(就象人類在自然狀態(tài)中那樣)需要他們屈服于公開的法律及其強制之下”。
由此可見,康德是主張否定或者放棄國際法的強制性的。
二、戰(zhàn)爭法
在戰(zhàn)爭觀上,康德主張和平,并構建永久和平狀態(tài),但他在承認和平的可能時,也承認存在戰(zhàn)爭狀態(tài)。
在康德看來,和平決不是沒有戰(zhàn)爭的狀態(tài),如果將和平定義為沒有戰(zhàn)爭,正如將“好”定義為“不壞”一樣是不可思議并且是毫無意義的。
并認為,“許多互相獨立的毗鄰國家的分別存在……其本身就是一種戰(zhàn)爭狀態(tài)了!笨梢,康德把戰(zhàn)爭當成一種應有狀態(tài)。
為創(chuàng)建永久和平,康德寫了《永久和平論》一文。這篇論文模仿條約的形式寫成,先是預備條款,接著是三項正式條款,最后是一個秘密條款。在該文中,康德強調通過談判、簽訂條約、依靠國際法來謀求和平。
并且把條約的簽訂放在第一位,其地位遠在和談、建立共和政體、立法、保障人權等方式之上。
康德還認為,在條約中不能隱含著導致未來戰(zhàn)爭的任何內容,否則,這個條約的簽訂就只是雙方的休戰(zhàn)或停戰(zhàn),而不是真正永久的和平。
總之,康德把國際法放到了極其重要的地位,試圖通過國際法來維護世界和平。
此外,康德還第一次明確否認了戰(zhàn)爭作為國家天賦的權力。因為“國際權利的概念作為進行戰(zhàn)爭的一種權利……不是根據普遍有效的、限制每一個個體自由的外部法律,而只是根據單方面的準則通過武力來決定權利”。
根據理性,權利只能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要求。由此,康德譴責那種憑借國力恃強凌弱的國際不公正行為。他不是一般地譴責這類國際無政府狀態(tài)下的行為,而是特別指出了“歐洲野人”對世界其他部分如美洲、非洲、中國、日本的殖民行為。國家不是可以恣意妄為的“利維坦”,國家應當具備理性。
三、國內法優(yōu)先說
在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上,康德主張二者同屬一個體系,國際法隸屬于國內法,即“國內法優(yōu)先說”。
康德認為,古典的國際法理論關注的是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并拒絕承認國家的權利僅來源于居住其間的個人權利和利益,國際合法地位和國家主權的概念僅表明該政府是否在政治上控制其民眾,而不考慮其是否合法地代表該民眾。
這種國際法上的集權概念認為個人的訴求有兩種類型。
一種是國內法意義上的,一種是國際法意義上的。正義與合法性在概念上是有區(qū)別的。國內法律系統在追求終極正義方面可能做得更好些。但在國際法律系統中尋求的僅僅是命令和遵守。
然而,正因為如此,這意味著國際法不能為當代或未來的政治現實提供一個標準的合理框架。
所以,盡管對法學家們來說,拋棄這個傳統國際法學上的集權概念假定是很令人費解的,但新時代要求有一個道德語言上的新概念,康德的這種思想屬于典型的自由主義的國際法理論。
該理論幾乎不可能和集權論相調和。因為自由主義理論考慮的最重要的落腳點是個人,而不是國家,并認為國家和政府的目的是福利、服務、保護競爭和人權;國際法的目的也必須是福利、服務、保護競爭和人權,而不是這些目標的敵人。國際法對國家和政府的關注,僅僅來源于對其中的民眾的尊重。
從這個角度出發(fā),國家主權之存在應依賴于其政府為合憲政府,因此國際法的原則必須與國內法的原則一致。
正是在此基礎上,康德進一步得出了國際法和國內法關系上的“國內法優(yōu)先說”。
四、康德國際法思想的影響
就上述所歸納的康德主要國際法思想而言,他對國際法發(fā)展的影響在于:
1.在康德之后兩百多年的今天,我們看到,歐洲聯合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康德“以聯邦求和平”的思想,終于使現代歐洲人摒棄了戰(zhàn)爭,走向聯合。
同時,他的關于“主權國家的邦聯”思想使歐洲人在聯合的過程中認識到民族的差異,學會互相理解和尊重,并為當代歐洲的聯合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方式。
他的“世界聯邦”雖然渺茫,但卻為歐洲聯合指出了一個模糊的遠景。因此,康德的歐洲聯合思想,其影響遠遠超出了它的時代?档虏粌H是偉大的哲學家,而且是歐洲聯合的指導者。
2.康德探討了國際法中非正義的表現形式以及永久和平的法律條款。這是德國及世界和平觀念史上的一項優(yōu)秀文化遺產。他堅信,個人與國家的權利將在不斷趨于永久和平中得到改善和完備。
康德的這套反對國際戰(zhàn)爭、保障個人權利和國家主權的永久和平理想,看起來太理想太玄妙,但對后來的國際政治發(fā)展確實產生過重大影響,成為和平主義的光輝旗幟。
3.康德的“國內法優(yōu)先說”由于忽略了民主進程的漸進性及國際關系的復雜性,且極易為一國干涉別國內政提供口實,不符合國家實踐而被理論界逐漸拋棄,但其中對國際法目的的闡述仍具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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