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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文什么時候需要注釋

學術論文什么時候需要注釋

  學論文的時候我們會參考到別人寫的一些文獻,這時候就要注釋好了,那么寫學術論文什么時候需要注釋呢?下面應屆畢業(yè)生小編為您介紹!

  關于學術論文的注釋,《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guī)范》提出了明確要求,認為“注釋主要用于對文章篇名、作者及文內(nèi)某一特定內(nèi)容作必要的解釋或說明”.“必要”是其關鍵。但這只是著眼于內(nèi)容方面的要求,屬于注釋什么的問題;還應該著眼于技術層面的要求,探討如何注釋的問題。回答如何注釋的關鍵是“適度”.只有將“必要性”與“適度性”有機結合的注釋,才是高質(zhì)量的注釋。

  由于對學術論文注釋的必要性與適度性,缺乏明確的認識,存在一些困惑,所以導致許多擇注不當、釋注不妥的錯誤。

  一、注釋的“必要性”辨析。

  《現(xiàn)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解釋,“必要”是“不可缺少;非這樣不行”的意思。“必要性”回答了為什么要注釋的問題。凡能掃除讀者閱讀障礙的注釋,凡能提高學術信度或深度的注釋,才是必要的注釋。實現(xiàn)“必要性”的方法是在注釋中釋疑與說明,舉證與申說。

  僅以概念注釋為例,概念是思維的細胞,讀者只有明確了概念,才能在閱讀思維中形成判斷和推理。例如何新的《典型理論的幾點探討》中說:“為了避免陷入語義分歧的迷叢,從而引致培根所謂‘市場式’的辯論。”

  注釋對“市場式”辯論作注:“英國近代著名哲學家培根認為,由于語義不明確以致誤用而引起的爭論,是‘市場’上討價還價式爭論。”這一注釋說明了“市場式”辯論概念的來源并對其內(nèi)涵作出解釋。這是釋疑性注釋。

  概念注釋應遵從必要性原則,慎選被注項。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擇疑而注,選擇那些讀者感到陌生的、會產(chǎn)生疑問的概念作注;二是排斥常識,即對大家熟知的常識性概念不宜作注。當然,概念在科研中有著動態(tài)發(fā)展的過程,某些概念剛進入科研領域時,人們會感到陌生,有注釋的必要;可是經(jīng)過一段時間,這些概念被廣泛運用,被學界熟知,變?yōu)槌WR,就不必再注釋了。

  熊十力談及讀書之要:“每讀一次,于所未詳,必謹缺疑,而無放失。缺疑者,其疑問常在心頭,故乃觸處求解。若所不知,即便放失,則終其身為盲人矣。”

  那么,為學術論文作注時,也要為讀者作些考慮,精思而善疑。針對讀者“于所未詳,必謹缺疑”之處作注“而無放失”.

  淵博睿智的錢鐘書非常重視學術論文的注釋。僅以他的《七綴集》為例,該書7篇論文,每篇都有注釋。

  該書在編排體例上用“注”,將現(xiàn)在的注釋與參考文獻放在一起。如果除開其中的參考文獻,注釋的數(shù)量是:《中國詩與中國畫》12條,《讀<拉奧孔>》16條,《通感》7條,《林紓的翻譯》55條,《詩可以怨》12條,《漢譯第一首英語詩<人生頌>及有關二三事》27條,《一節(jié)歷史掌故、一個宗教寓言、一篇小說》5條。讀了這些注釋,不得不由衷驚嘆錢先生傾注的大量心血。這些注釋既能針對讀者解惑益智,又能輔佐正文,彰顯學術。

  然而,有些學者選擇注釋項時比較隨意,往往不明上述要求。如《社會轉(zhuǎn)型時期“二代犯罪”現(xiàn)象的法律解讀》(《河南社會科學》,2023年第10期)引言中說:“近年,全國各地發(fā)生了一系列備受矚目的‘二代犯罪’事件。”作者對此作注:“諸多同類事件,在網(wǎng)絡媒體中多有報道,不勝枚舉。”注釋沒有針對被注項提供新的信息,完全是句空話、廢話。這就違背了“必要性”原則,犯了無疑而注的錯誤。

  再如《兵團哈薩克族牧民定居問題分析》(《伊犁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2期)正文在論述新疆建設兵團哈薩克族牧民定居后出現(xiàn)的問題時,說存在經(jīng)濟方面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于是作者對“多米諾骨牌效應”這一常識性概念加以注釋,其實大可不必。

  又如該期刊同期的《經(jīng)濟與社會視角下的新疆高校貧困生分布狀況探析》一文對“北疆”“南疆”“東疆”“新疆建設兵團”也分別作注。對這些一般人都能知曉的名詞作注,確實多此一舉。這樣作注不僅不能提升論文的學術水準,反而降低了學術論文的檔次。

  排斥常識、擇疑而注,還要注意概念的跨學科現(xiàn)象。甲學科領域的學者認為是常識性的詞語,乙學科領域的學者往往感到陌生。所以作注時要看準論文的目標讀者。如“余色干擾現(xiàn)象”一語,本是繪畫色彩學概念,對于從事美術研究的學者來說是常識,而對于從事文學研究的學者來說是陌生的。所以劉正國在一篇研究詩歌色彩美學的文章中,就對“余色干擾現(xiàn)象”作出解釋,說“余色干擾現(xiàn)象是指后見色彩受到先見色彩影響發(fā)生視覺變化的現(xiàn)象”.

  如繪畫中認為青與紫、黃與白由于明度的接近,顏色易混,不能相接并用,可是詩歌中青紫并立、黃白肩隨的例子比比皆是。如“秋蘭兮青青,綠葉兮紫莖”(《楚辭·九歌·少司命》),“桃花細逐楊花落,黃鳥時兼白鳥飛”(杜甫《曲江對酒》)。因繪畫與詩歌給人的感受不同。前者訴之于視覺,會有余色干擾;后者訴之于想象,不會余色干擾。

  由此可見,以他山之石攻玉,借用跨學科領域的概念時需作必要的注釋,否則相關的論述難以明晰。

  二、注釋的“適度性”辨析。

  “度”是個哲學概念,《辭!(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2頁)說,度“是事物保持自己的質(zhì)的穩(wěn)定性的數(shù)量界限,或某種質(zhì)所能容納的量的活動范圍”.本文在引言中曾說,注釋的適度性是注釋技術層面的要求,是研究怎么注釋的問題。干什么事情都有一個“度”的問題,醫(yī)生的過度治療會適得其反,給病人造成傷害,注釋亦然。

  學術論文的注釋有其特殊性,是作者自注,與那些替別人作注的注釋不同。替人作注,稱為“他注”,一般只要釋疑即可;而學術論文的注釋在自注中總是潛藏著作者的自我意識,有些作者往往會在正文中言之不足時,注釋中繼言之,或舉證,或申說,以增強論文的信度與深度。如何舉證?如何申說?這就有個“適度性”問題。舉證注釋可為被注項的觀點提供邏輯支持,舉證方式很多,或用文獻資料舉證,或用考據(jù)手段舉證,或用學術成果舉證,或用實存事例舉證。申說是指在注釋中對被注項涉及的問題作必要的拓展,這是深入探索的需要。舉證與申說“度”的把握以“必要性”為前提。

  如錢鐘書《林紓的翻譯》說林紓在翻譯時“認為原文美中不足,這里補充一下,那里潤飾一下,因而語言更具體,情景更活潑,整個描述筆酣墨飽。不由我們不聯(lián)想起他崇拜的司馬遷《史記》里對過去記述的潤色或增飾”.

  注釋針對最后一句列舉資料證明司馬遷的增飾手法:如《孔子世家》寫夾谷之會一節(jié)是根據(jù)定公十年《谷梁傳》文來的,但那些生動、具體的細節(jié),像“旍旄羽袚,矛戟劍撥,鼓噪而至”“舉袂而言”“左右視”等,都出于司馬遷的增飾。

  這一注釋緊扣被注項作適度的舉證注釋。既有文獻史料的具體章節(jié),又有《史記》寫作的若干例子,都是點到即止,不作鋪張。讀者自可循著注釋的指引,作深度閱讀。之后,轉(zhuǎn)頭對讀正文,便可體會到林紓翻譯所用的增飾方法,有其淵源。舉證注釋要遵從適度性原則,注意繁簡適度,尤其要避免堆砌材料、過度注釋。

  錢鐘書《林紓的翻譯》正文的被注項是“林紓的翻譯所起‘媒’作用,已經(jīng)是文學史公認的事實”.注釋曰:在評述到林紓翻譯的書籍和文章里,寒光《林琴南》和鄭振鐸先生《中國文學研究》下冊《林琴南先生》都很有參考價值。這里不再重復。

  這一注釋只列舉與被注項相關的文獻資料,至于資料的具體內(nèi)容就不再細說了。將這種注釋方式稱為略注;如果進而介紹資料的具體內(nèi)容則為詳注。例如譚忠誠《郭店儒簡的重“情”論》正文指出“郭店儒簡以《性自命出》篇為代表的重‘情’說,其與孔子之一貫尚質(zhì)的.傳統(tǒng)是一脈相承的”.

  注釋中將文獻依據(jù)的篇名、出處以及與被注項相關的具體材料逐一作了介紹:

  關于“情”與孔子之“仁”的這層關系另可參見港臺新儒家唐君毅著《中國哲學原論·原道篇》。著中唐先生說:“孔子此答仲弓問仁,而以‘出門如見大賓 ,使民如承大祭’為言;則是謂仁之見如政,必表現(xiàn)為對人民有一至禮極敬之情。”據(jù)此亦有學者認為,唐先生的這種詮釋是“強調(diào)情方為仁的實質(zhì)”或“情為仁的實質(zhì),不由禮的制約而生”.

  再追問一下:上述兩則注釋的詳略依據(jù)何在?依據(jù)是注釋與其語境的關系。其實,每一注釋都面臨著語境問題。如注釋內(nèi)容與學界研究狀況的關系,注釋內(nèi)容與所寫論文的主從關系,以及注釋內(nèi)容與目標讀者的生熟關系。凡該文重點論及的問題,且為讀者不好搜索的可詳注;凡非重點論述的問題,且為讀者容易搜索的則可略注。錢鐘書《林紓的翻譯》全文對林紓翻譯的特點、功過、優(yōu)劣、得失作出了評價。而林譯的“媒”作用不是該文論述的重點,或者說文中對林譯“媒”作用的論述只是導入下文拓展的引子。闡釋林譯的特點,如改筆過火、對原作的刪節(jié)、增飾、訛錯以及語言的特色,前期的靈動與后期的鈍拙等等,才是其重點。所以對林譯的“媒”作用只略加說明。要想了解詳情的讀者,則可根據(jù)注釋閱讀所提供的資料。

  由此可見,錢鐘書用略注的方法,而不過度注釋是恰如其分的。而譚忠誠《郭店儒簡的重“情”論》采用詳注的方法也是恰當?shù)模碛捎袃牲c:其一,從內(nèi)容上說,被注項是該文論述的重點。該文通過將郭店儒簡“情與文相對待為義”與孔子“文質(zhì)彬彬”的對照式考察,揭示出《性自命出》篇的“情”,實際上源自孔子“尚質(zhì)”的傳統(tǒng),是孔子“仁”學中側(cè)重于人心內(nèi)在真性情的流露。其二,從讀者的需要上說,《中國哲學原論·原道篇》篇幅很長,讀者若要從中找到表現(xiàn)孔子尚“質(zhì)”的言論,仿佛大海撈針。為方便讀者起見,作者在注釋中選擇主要言論,作簡明扼要的摘錄。譚忠誠不是囫圇吞棗式的堆砌資料,所以不能視為過度注釋。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在學術界過度注釋的現(xiàn)象比較嚴重,甚至寫得較好的論文也容易出現(xiàn)這種錯誤。

  如《尼采與海德格爾對虛無主義理解的差異》被注項說國內(nèi)有些學者已經(jīng)指出海德格爾哲學是一種“主體性形而上學”.注釋中則用去760字不厭其煩、不分巨細地列舉了鄧曉芒的幾篇文章,并引用了大量有關論述的文字,還有俞吾金的大段話語。筆者以為,這一注釋中的引文存在過度現(xiàn)象,作者應該針對讀者需要,花一番篩汰功夫,撮其要者而注之。

  又如《論“文德”:文學“中國夢”的核心精神》文章說:“文之德,用現(xiàn)代文藝理論的話來說,就是文學的本質(zhì)和特征。對這個問題,今天有種種回答,諸如:‘文學是社會生活的反映'’文學是作家思想情感的抒發(fā)‘’文學是以語言為材料的一種審美創(chuàng)造‘等等。這些當然是不錯的,在中國古代文論中也都能找到類似的說法。”姑且不論上述判斷、對接是否正確,僅以注釋而言,就存在問題。作者對“中國古代文論中也都能找到類似的說法”一語作注,摘錄了大量的古代文論資料:《樂記》云“樂者,樂也,其本在人心感于物也”;陸機《文賦》云“詩緣情而綺靡”;蕭繹《金樓子·立言篇》曰“至如文者,唯須綺縠紛披、宮徵靡曼、唇吻遒會,情靈搖蕩”.

  如果不加節(jié)制,還可摘錄大量資料。再讀正文,發(fā)現(xiàn)作者承接上文又引用了《尚書·堯典》的詩言志說,劉勰的“發(fā)憤著書”“風雅之興、志思蓄憤”,韓愈的“不平則鳴”,李贄的“奪他人之酒杯,澆自己之塊壘”等等。正文中的這些材料與注釋中的文獻大同小異。我們讀了正文再讀注釋,就會覺得注釋只會給人以疊床架屋、重復累贅之感,這也是注釋的適度性問題沒把握好。

  再如《略論行政救助中的輔助性原則》對文中“如一些國家應對接受救助的人增加工作要求的基本理論為’無責任即無權利‘”一語作注時,介紹了美國及英國的社會救助政策,尤其是英國對4類人員救助的政策,轉(zhuǎn)引了別人發(fā)表在《中國民政》上的內(nèi)容,長達600多字,這就顯得有些過度。作者完全可以學習,錢鐘書注釋“林紓的翻譯所起’媒‘作用”的辦法,對英美社會救助政策略作說明,并推薦相關資料讓讀者去查閱。

  以上3例在過度注釋方面各有其代表性,作注時或不加篩選地堆砌資料,或大量列舉與正文論述相重的資料,或大量引用文件。我們之所以不厭其煩地臚舉反例,是為了引起大家對過度注釋問題的高度關注,也希望學界對注釋的適度性問題作深入研討。

  綜上所論,學術論文的注釋是論文的有機組成部分,注釋與正文是血緣關系、主從關系。一篇論文可以有注釋,也可以沒有,這完全取決于“必要性”.如果一旦作注,就應注必釋疑、注必稱文、注必適度。高質(zhì)量的注釋能為學術論文錦上添花,增色出彩。從上文所列反例中可以看出,那些誤注既有作者之惑,也有編輯之惑。提高學術論文注釋質(zhì)量,不僅是作者的責任,編輯也責無旁貸?峙掠行┚庉嬙趯従幷撐臅r,往往只注意注釋在形式方面的編排規(guī)范要求,其余則照單全收,而對注釋必要性與適度性問題的推敲與把關不太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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