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下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標題:
綜合工時制下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標題:
在現(xiàn)實中,由于行業(yè)性質的不同,從而實行不同的工時制度,無論企業(yè)實行何種的工時制度,都應當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在合理的工作時間安排員工進行勞動。一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延長工時間,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間的加班工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綜合工時制下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參考!
一、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jié)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xù)作業(yè),是在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采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根據(jù)《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shù)的折算以及工作時間的計算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jié)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shù)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假如某企業(yè)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且是以月為周期進行計算工作時間,那么該企業(yè)在當月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應為:20.83天/月×8小時≈167小時。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在區(qū)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的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也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二、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原勞動部于1994年12月14日頒布的《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而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應認定用人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部分,仍應支付加班費
根據(jù)《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5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由此可知,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jié)假日工作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yè)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shù),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shù),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單位要按規(guī)定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應視為加班?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只要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167小時,就不視為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
1、企業(yè)不得自主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若因工作性質或季節(jié)性等客觀因素的限制,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但必須得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申請,在獲得書面的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實施。
2、在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的情況下,盡管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在每個工作日工作8小時以上,但仍應當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及休息的權利。
3、企業(yè)要有規(guī)范的公司財務、工作制度、考勤管理,對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發(fā)放等要有一套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和記錄,并要求勞動者進行簽字確認,嚴格控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下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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