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申請書 立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立案申請書4篇
在人們物質(zhì)精神需求不斷增長的今天,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那么一般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立案申請書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立案申請書 篇1
報案人:
報案人: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申請事項:請求對 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報案人請求公安機關(guān)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guān)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認為本案不屬于刑事案件,請在法定時間內(nèi)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詳細闡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報案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目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實要素。
申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構(gòu)成的'罪名法律依據(jù)。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寫明主要證據(jù)及其來源,主要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檢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案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山西介休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xiāng)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lián)系電話:1523xxxx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quán),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chǎn)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事實和理由: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xiāng)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nèi)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chǎn)。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chǎn)。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chǎn)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fā)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guān)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xiāng)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chǎn)的人員使用zh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chǎn),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chǎn)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chǎn)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gòu)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guān)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請書 篇4
申請人:xx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xx涉嫌xx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xx,女,漢族,現(xiàn)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號午后,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里,當申請人剛打開院門,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并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后,xxx就用XX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fā)泄之后xxx離開。但是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后,又回到申請人的家里,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并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余元的一對金耳環(huán)搶下并欲離開,申請人將xx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fā)情況,及時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為。然后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huán)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huán)交給xxxx后她就徑直離開。并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XX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后經(jīng)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蕩,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后,再次回到案發(fā)現(xiàn)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并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后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jīng)完成,構(gòu)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質(zhì)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guān)規(guī)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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