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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 二審答辯狀維持原判范文

二審答辯狀15篇

  答辯狀應該要有扎實充足的證據(jù)做為輔助,這樣的答辯狀才是有理有據(jù)的,才具有說服力。在現(xiàn)實社會中,人們上法庭的幾率越來越大,開庭前一般都會預先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審答辯狀,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

  答辯人就上訴人_______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nèi)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chǎn)證上登記的唯一套房產(chǎn),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chǎn)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

  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著這樣一個規(guī)律: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規(guī)判決;法律法規(guī)均無規(guī)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均無規(guī)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guī)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答辯人之親屬****系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肇事人****雖然已依法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依據(j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奔昂颖笔趧雍蜕鐣U蠌d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上訴人*****公司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主張的肇事人****已經(jīng)賠償了答辯人的相應損失,因此上訴人不應再承擔****的工亡保險待遇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賠償?shù)模荒艿玫诫p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后,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后,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

  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為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tài),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shù)目诜姆,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借口加以詆毀、中傷。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曾先后找到上訴人協(xié)商于松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后,再協(xié)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jīng)**人民法院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余元。

  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后,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jīng)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為工傷補償,具體數(shù)額再協(xié)商確定。于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xié)商,同時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xx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后,又多次找上訴方協(xié)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shù)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與上訴人所答復的賠償數(shù)額產(chǎn)生分歧,協(xié)商無法再進行下去。于是,答辯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薄秳趧硬哭k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jù)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jù)一般規(guī)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爸阑驊斨榔錂嗬磺趾χ铡保莿趧訝幾h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chǎn)生原則性分歧,協(xié)商已經(jīng)無法進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xié)商,在協(xié)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于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tài)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xié)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fā)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xié)商產(chǎn)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經(jīng)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答辯狀3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區(qū)_______街_____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______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耍显V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nèi)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4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xx(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xxxx年xx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nèi)匯入共計x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x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網(wǎng)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jù)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jīng)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jù)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jīng)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x基金。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5

  答辯人:曾XX,女,漢族,1936年8月15日出生,現(xiàn)住在XX市XX區(qū)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jù)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jù)原告的申請列為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為原審被告出庭并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于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借口。至于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并非發(fā)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fā)現(xiàn)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為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于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持。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20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jù)《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北景甘窃20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20xx年5月15日頒布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xx年度的標準執(zhí)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y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提供了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yī)療費用。至于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jù)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為基準。至于所謂參照當?shù)刈o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托,但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單方面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jù)當然屬于有效憑據(jù),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就必須借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jù)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持20xx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的賠償內(nèi)容,一方面交強險并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優(yōu)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nèi)部規(guī)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guī)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于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相對于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該數(shù)額畸高。

  關于司法鑒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于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屬于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為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二審答辯狀6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因xxxxx訴我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按原告起訴狀內(nèi)的陳述,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jīng)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jù)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xx和其丈夫xx是我公司轄下xx的業(yè)戶,經(jīng)營x行業(yè)已多年。xxxx年xx月xx日原告xx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jīng)是xx的名字,并由xx一直在xx經(jīng)營到xxxx年x月。

  二、xx在xx年xx月xx日用原告xx的集貿(mào)款票據(jù)抵頂了xx元的應交經(jīng)營費用,同年xx月xx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x元。

  按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x元及xxxx年xx月xx日xx個月的攤位費xx元。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7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_____(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予維持。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nèi)匯入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______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網(wǎng)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jù)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jīng)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jù)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jīng)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_______基金。

  二、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8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xx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xx不應該對xx的xx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被答辯人以“xx”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xx和xx的xx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xx并不會必然導致xx。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9

  答辯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年月日出生,住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xiàn)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jīng)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jīng)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guī)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nèi)容,不具備發(fā)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月日

二審答辯狀10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做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nèi)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11

  答辯人(原審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qū)ggg村村民,現(xiàn)住該村。

  答辯人就原審被告ggg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jù)不足,且與事實不符”,答辯如下:

  首先,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不是在上班時間,從事雇傭活動時受的傷”明顯與證據(jù)及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村中是農(nóng)場小組長并擔任村管水小組長,負責衛(wèi)生、水電、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時工作,任何時候,只要村中的水電、管道等出了問題,必須馬上解決。并且在與上訴人簽訂的《后勤工資制度協(xié)議書》中約定,答辯人保證每天上班,不離農(nóng)場。根本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固定工作時間,下午上班時間是十四點。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述的“根據(jù)證人ccc的證言,被上訴人到農(nóng)場后并沒有從事與雇傭相關的工作,而是在農(nóng)場床上睡覺”,完全是斷章取義。上訴人完全無視證人ccc中午12點給答辯人打電話要求修理自來水的事實、ddd證實在13:20左右,答辯人已不在床上事實、證人EEE證實13:50,看到答辯人躺在農(nóng)場的院子里的事實、以及證人EEE、ddd、FFF將抬到屋內(nèi)的事實。

  其次,關于ccc證言,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并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者使用的電話調取電信部門相關通話記錄來佐證證人ccc證言的真實性”,上訴人的此番言語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實體現(xiàn),根據(jù)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jù)來反證答辯人的證人證言,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法院。同時,上訴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高度蓋然性”理論,法院考察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的證明力大于對方,法院就可以根據(jù)證明力大的證據(jù)來認定案件事實。

  再次,法官斷案是可以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xx的除外。第64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這是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經(jīng)驗法則進行案件事實認定。所以,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致傷的原因未進行相關審查和了解,在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憑主觀推斷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明顯證據(jù)不足”是站不住腳的。相反,一審法院正是在綜合全案證據(jù)的基礎上,得出的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的事實結果。

  二、針對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nèi)容準確

  首先,關于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yī)檢驗鑒定局所出具的鑒定問題,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yī)檢驗鑒定所是北京市順義區(qū)法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前身,具有鑒定資質,獲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準后應當以北京市順義區(qū)法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名義出具鑒定報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對一審的鑒定報告有異議,完全可以在一審程序中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未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不能通過二審程序來,彌補一審程序中放棄的權利。

  鑒于以上情況,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nèi)容計算準確。

  三、針對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準確

  首先,只要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雇主就應當賠償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在從事雇傭的活動中(為村民ccc修理自來水,去拿工具過程中),且在雇傭活動的地點(農(nóng)場),發(fā)生的傷害結果,所以作為雇主的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民事賠償?shù)摹疤钛a”原則,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則,針對個案應具體分析。本案中,合作醫(yī)療與本案的賠償責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同時答辯人加入合作醫(yī)療是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答辯人在繳納保險費后的對價行為。不能由于答辯人個人的交保險費獲得的權利來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侵權人的過錯不是唯一的確定精神損害的條件,并且存在除外條款,即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以侵權人有過錯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確定精神賠償數(shù)額時,不應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一審法院正是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法定的各個因素,最終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shù)額的。所以,上訴人稱“在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的說法是無稽之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擔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12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qū)****。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qū)****。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x區(qū)****。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jù)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x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jù)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wǎng)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jīng)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chǎn)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也符合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F(xiàn)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x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xx年8月24日歸還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x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fā)生買賣聚苯板業(yè)務關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jù)為證,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jù)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jù)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jīng)形成并存在的證據(jù),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jù)的范疇,現(xiàn)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jīng)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jù)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jù)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nèi)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lián)性。再次,取款行為發(fā)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的欠款,那也是償還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jù)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條、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xxx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yè)交接手續(xù)。根據(jù)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nèi)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jù)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jù)、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jù)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fā)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一月七日

二審答辯狀13

  答辯人(原審被告):________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大道____村__路

  被答辯人(原審原告):________紙張貿(mào)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區(qū)____路__號戎居公寓__幢____房

  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fā)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案由為租賃合同糾紛是正確的。

  1、倉儲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點貨物、明晰貨物的數(shù)量、品名,性質,即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并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xù),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2)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2、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被答辯人使用答辯人的倉庫,自己掌握著倉庫的鑰匙,自主開門進貨及出貨,不受答辯人的影響,完全獨立行使對倉庫的使用權。只要是因進、出貨物所需,被答辯人只需在進、出入倉庫區(qū)大門時和答辯人打個招呼,得到身份正確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xù),也就是說,倉庫區(qū)大門對客戶而言永遠是敞開的。鑒于倉庫區(qū)院內(nèi)不止被答辯人一家租賃答辯人的倉庫,尚有眾多客戶租用其他倉庫,確認客戶身份只是防止外來無關人員進入整個倉庫區(qū),就像租住在一個規(guī)范住宅小區(qū)的租戶一樣,首先要接受門衛(wèi)的身份確認才能進入。

  依據(jù)上述對于倉儲合同的特點及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可以清晰地確認:本案案由非倉儲合同糾紛,而是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定正確。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遺漏了被答辯人在整個倉庫租賃期間未依約購買商品保險的事實。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________年2月1日簽約時,明確商定被答辯人的存放貨物必須要先向保險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辯人的倉庫中,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防止各種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給貨物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對此,被答辯人也表示了認可,隨列入《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書》簽訂后一直至________年1月30日合同期滿,被答辯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義務。在《保管合同書》延續(xù)的兩年多期間內(nèi),即________年2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水災發(fā)生時,被答辯人為了節(jié)約企業(yè)成本,始終怠于履行自己的這份投!奥氊煛。因此,因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之前未向保險公司“購買商品保險”,對________年10月5日晚倉庫進水造成的全部財產(chǎn)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三、答辯人已經(jīng)履行了《保管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風險告知義務,對于被答辯人因________年10月5日晚貨倉進水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答辯人在洪災發(fā)生6小時之前,即________年10月5日16時電話告知了被答辯人,讓其面對即將來臨的洪水風險,做好防范措施。

  2、在答辯人履行完告知義務后近6個小時的搶險準備時間里,被答辯人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來防止洪災的發(fā)生。

  被答辯人在接到答辯人的電話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員工來到貨倉現(xiàn)場,雖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沒有采取任何應急防險措施。當時,答辯人在倉庫院內(nèi)儲備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的大門口將一排沙袋壘高,再用帆布將其包裹起來,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進入事發(fā)倉庫,因為它就像一面墻將洪水擋在外面。因為當時倉庫圍墻外的積水已經(jīng)很深了,每個在現(xiàn)場的人都能預見到,若是大雨再這樣持續(xù)不斷地下,圍墻倒塌是遲早要發(fā)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貨人均采取這種沙袋壘高防護方式,只有被答辯人在預見到風險即將要發(fā)生時仍然選擇無動于衷。

  依上所述,在________年10月5日晚洪水沖垮墻體之前,答辯人已經(jīng)提前6小時告知了被答辯人貨物所面臨的風險(包括洪水可能會進入倉庫,造成紙張被淹),盡到了《保管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及時告知及護衛(wèi)義務。因此,對于被答辯人的因倉庫進水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被答辯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四、一審判決認定答辯人未為被答辯人“提供適租的場所,保證租賃場所的安全”,因此,答辯人應對于被答辯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20%的責任是完全錯誤的。

  1、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紙張儲存場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儲存場所,自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10月原告已經(jīng)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場地一直沒有變更;被答辯人對于倉庫比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對于該場所可能發(fā)生的各種風險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經(jīng)營風險是明知的。因此,答辯人不承擔為被答辯人提供儲存供場所帶來的任何風險及責任。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在最初簽訂《保管合同書》時特意設置了第五條第二款,其目的就是為了使被答辯人在貨物租賃期間內(nèi)遭遇各種風險(包括自然災害)時,免受經(jīng)濟損失。

  鑒于倉庫所處的地理位置比較低洼的特點,本著為被答辯人切身利益著想的原則,雙方在《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明確約定的投保條款,以保證被答辯人在自然災害來臨時免于遭受經(jīng)濟損失。因此,被告在________年2月1日最初簽約時,就已經(jīng)盡到了儲存物的風險及保護提示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不但遺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被答辯人為了節(jié)約企業(yè)成本,沒有依據(jù)《保管合同書》第五條之約定為存放貨物投保;且在責任分配問題上有失公正,即讓答辯人承擔2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即無事實依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改判,判決答辯人對于被答辯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辨人:________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

  ______年九月三日

二審答辯狀14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qū)XX街6號的房產(chǎn)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chǎn)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chǎn)占用范圍內(nèi)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nèi)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答辯狀15

  答辯人:倪德華,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系杭州市下城區(qū)xx客運社業(yè)主。

  答辯人現(xiàn)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首先,答辯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著上訴人所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

  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答辯如下:

  一、關于勾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否為履行職務的行為,以及是否與其履行職務具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問題

  上訴人認為,犯罪分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密切的直接的聯(lián)系”。甚至認為,“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在上訴狀第3頁第3行)。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觀點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權行為并非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上訴狀稱“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不僅讓法律人吃驚,更讓整個出租車行業(yè)乃至整個社會震驚。

  因為,勾某的侵權行為表現(xiàn)為行兇殺人,而其履行職務行為只能是運送顧客,作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的經(jīng)營活動也只能是運送顧客。如果說出租車駕駛員剝奪他人生命這種犯罪行為被理解為是出租車駕駛員典型的職務行為,那么,豈不意味著殺人行為也被當然地包含在出租車司機的職務工作之中了嗎。顯然,這種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殺人的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

  第二,勾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內(nèi)在聯(lián)系。上訴人所說的“密切的直接的聯(lián)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釋第九條)所界定的“內(nèi)在聯(lián)系”。

  所謂的內(nèi)在聯(lián)系,是指事物之間的必然的、本質的、規(guī)律性、固有的聯(lián)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質的聯(lián)系。答辯人承認本案兇手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一種外在的、偶然的、事實上的聯(lián)系,但絕不存在一種內(nèi)在的聯(lián)系。

  通俗一點講,勾某作為駕駛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就是駕駛出租車運送旅客,該行為與其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難道存在著一種內(nèi)在的或者說本質的、規(guī)律性的、必然的聯(lián)系嗎?若果真如此,還有誰敢坐車?誰敢開車?誰敢雇傭駕駛員?這是從普遍意義上看。

  再從本案的事實看,勾某殺人、盜竊的行為與其履行開車送客的職務行為之間何來本質的、必然的、規(guī)律性、固有的聯(lián)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車輛故障所致,也非車禍意外所致,也非為車主牟利所致,更不是為了完成其雇傭活動的客觀需要所致,而是純粹的勾某個人的殺人、盜竊的犯罪故意所導致的,除了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巧合外,并無彼此間內(nèi)在的聯(lián)系。

  第三,上訴狀用四個故事來證明勾某的殺人行為源自勾某的服務行為,因而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這個觀點不能成立。

  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上訴狀中所述的四個事實并未交待該事實的出處,而且沒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為片言只語,而是按照上訴狀的目的而選擇性引用。這種事實的論證顯然缺乏真實性與科學性。

  其次,從具有權威性的兩次刑事判決認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實來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刑事判決和裁定,均沒有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相反,刑案的事實調查已經(jīng)充分證明了上訴狀中描述與事實不符。例如,上訴狀中稱被害人與勾海峰雙方“發(fā)生扭打”,而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案內(nèi)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時膽小且性格內(nèi)向,尸檢報告亦未發(fā)現(xiàn)有嚴重打斗痕跡。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tài)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fā)生激烈沖突而殺人,不僅沒有證據(jù)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

  再次,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幾乎全都是未得到認證的勾海峰單方供詞,而勾海峰的供詞要么沒有任何佐證,要么已經(jīng)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調查中被證明與事實不符。據(jù)此論證,顯然不足為據(jù)。

  例如,上訴狀中稱:“吳晶晶在遭受驚嚇后,要求勾海峰開慢一點、穩(wěn)一點”;“結合自己(勾海峰)幾天前的車禍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處理號以及自己這幾天與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車門無法打開,致使吳晶晶在車上繼續(xù)‘嘮叨’”,以及“勾海峰又強行伸手欲將吳晶晶從車上拉下,遂發(fā)生扭打”等。這些描述均缺乏事實依據(jù)和證據(jù)佐證。而且,勾海峰的供詞中對受害人的描述諸多地方與受害人的家人、親戚以及同學對受害人的言談舉止評價恰恰相反,也從側面表明勾某供詞的不可信。至于社會上對本案事實的各種敘述都無法否認經(jīng)過質證而認定事實。

  可見,上訴狀將已被法庭調查否定的事實以及無任何證據(jù)為佐證的兇手單方的供詞作為支持其上訴觀點的依據(jù),顯然其結論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訴狀中所描述的四個事實無法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進而也否定了勾某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內(nèi)在聯(lián)系。

  二、關于雇主責任的法律理解問題

  第一,雇主責任的確屬于替代責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但并非如上訴人所說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員”,也不能簡單地說“雇員侵權就是雇主侵權”。畢竟,雇主和雇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規(guī)定雇主替代雇員承擔責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上訴人將雇員的侵權行為無條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權行為的觀點,與現(xiàn)行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符。

  第二,上訴狀用雇主理論中的“利益歸屬原則”來論證雇主應當替雇員承擔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該觀點的前提是:雇員只有構成“從事雇傭活動”發(fā)生的侵權,才談得上雇主承擔替代責任。然而,前述觀點已經(jīng)充分證明勾某的侵權行為不是履行職務,也與其履行職務無內(nèi)在聯(lián)系,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

  如果上訴狀中所述的雇員行為等同于雇員行為的觀點成立的話,那么被上訴人就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責任作為替代責任必須考察其適用的條件。

  三、關于被刑事判決否定的事實是否能成為本案認定的事實

  第一,刑事判決、裁定對“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tài)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fā)生激烈沖突而殺人”明確認定“不僅沒有證據(jù)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而不是象上訴人所稱的“事實未予確認”。如此明確的認定,難道還不足以將該因車費及服務態(tài)度而引起殺人的事實予以排除?!難道民事案件就可以無視法律事實嗎?!相信所謂的民事證據(jù)高度蓋然性原則不可能是指將已經(jīng)證明了的事實予以相反解釋的論理。

  第二,上訴狀始終把兇手勾海峰的供詞當作十分可靠的證據(jù),并且認為,勾海峰在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過程中,“均有穩(wěn)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話來佐證:“至今天這個地步了,沒有必要說假話”。事實真的如此?兇手勾海峰究竟有沒有說假話?是否真的可信?

  例如,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查明:勾海峰稱其與吳晶晶發(fā)生激烈爭吵,吳晶晶大聲指責他,后兩人又發(fā)生互打。結果,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受害人的平時一貫的為人出世,及其尸檢報告都勾的供詞不符。而且,從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避免法律的嚴懲,從而將其犯罪行為的原因推給受害人,從而造成一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假象。為此受害人的親友、同學也在不同場合對勾某口角之爭提出過異議。答辯人認為,相比于勾某的單方供詞,此種觀點更具真實性。

  第三,上訴狀認為,“從民事審理的角度出發(fā),當事人的‘自認’就足以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而無需其他證據(jù)加以證實”,“且可以自愿承責換取裁判結果”。這個觀點顯然混淆了本案與刑案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上訴狀的觀點違背了一個基本事實——勾海峰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何來民事審理中的“自認”?又如何“自愿承責”?

  綜上所述,勾某殺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它既不屬于被上訴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而且,其外在表現(xiàn)形式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與履行職務行為之間也不存在內(nèi)在聯(lián)系。上訴狀中所述的事實僅以兇手勾某的供詞為依據(jù),且與事實以及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符,更不屬于自認。因而,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鑒于以上事實與法律,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倪德華

  代理人:吳清旺唐炳洪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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