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文獻綜述
一、馬克昌的觀點。馬克昌在《刑法學》中認為兩罪的區(qū)別主要有:“1、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必須是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4種人;而誣告陷害罪的對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2、客觀行為不同。報復陷害罪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即是以利用職權或國家權力為前提條件,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進行告發(fā),且行為的實施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進行。而且,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權誣陷他人的,則要從重處罰。3、手段方法不同 。報復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實(不能是犯罪事實)的方式進行報復,也可以利用客觀存在的某種對被害人不利的事實進行報復,而誣告陷害罪必須是以捏造犯罪事實的方式進行。4、犯罪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5、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是以楔私憤報復他人為目的,而誣告陷害罪則以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 。”[1]
二、袁廣林的觀點。袁廣林在《誣告陷害罪若干問題探析》中認為兩罪的差異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報復陷害罪廣。報復陷害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靠職務實施的犯罪,具有職務性,其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客體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報復陷害罪的客體僅僅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3、犯罪行為內(nèi)容不同。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罪雖然都是憑借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但誣告陷害罪是通過捏造犯罪事實,虛假告發(fā)的方式借助司法機關的權利達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為人本人沒有司法權,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 。報復陷害罪則是行為人本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自身職權、假公濟私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政治、經(jīng)濟、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為侵害對象不同。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任何人,對身份、地位等沒有任何要求,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必須是對行為人提出張國斌、宋志偉的人 。5、犯罪的構成對行為結果的要求不同。誣告陷害罪只要行為人捏造的犯罪事實為司法機關知曉就構成即遂,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報復陷害罪則要求行為人的報復陷害行為必須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沒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盵1]
三、蘭惠君、周偉萍的觀點。蘭惠君、周偉萍在《淺論誣告陷害罪》一文中對兩罪的區(qū)別闡述為:“1、不同:報復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2、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誣告陷害罪的對象是一切公民。3、主體不同 。報復陷害罪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是一般主體。4、行為表現(xiàn)不同。報復陷害罪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罪表現(xiàn)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fā)。5、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是一般報復目的;誣告陷害是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盵2]
四、張國斌、宋志偉的觀點。張國斌、宋志偉在《誣告陷害罪 報復陷害罪》中認為兩罪的區(qū)別在于:“1、主體不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是一般公民。而報復陷害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報復陷害的主體。2、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不同。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國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規(guī)定,必須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以及舉報人、執(zhí)法人、證人 。3、告陷害的最終目的能否實現(xiàn),不取決于誣告陷害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行為,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過行為人自己的行為來實現(xiàn)。4、犯罪行為的具體內(nèi)容不同。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最雖然都是憑借國家權力的犯罪行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體現(xiàn)在運用國家權力的方式不同。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本人沒有司法權,不能直接對誣告人進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機關的權力來實現(xiàn)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fā)的辦法企圖借助于司法機關的權力,達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報復陷害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在自己職權范圍內(nèi)或者利用職權之便指使要挾他人利用職權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政治上、經(jīng)濟上的、行政上的整治。5、兩種犯罪的構成對于行為結果的要求不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誣告陷害罪,主要行為人實施了捏造犯罪的事實,并向司法機關和有關機關告發(fā)的行為就是犯罪既遂。至于被誣告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是否造成了某種危害后果,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但是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及后果的輕重、大小,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jié)予以考慮。而報復陷害罪則要求行為人的報復陷害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盵1]
五、王敏的觀點。王敏在《報復陷害罪若干問題探析》中認為兩罪的區(qū)別在于:“1、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需要利用職權。2、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3、報復陷害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靠職務實施的犯罪,具有職務性,其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報復陷害罪廣。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的受害人僅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的受害人可以是任何人!盵2]
關于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qū)別的討論.,可謂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各專家對兩罪的區(qū)別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但是兩罪都同時具有陷害的淵源,容易產(chǎn)生混淆,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加以區(qū)分:
一、兩罪客體的界限
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兩罪侵犯的都是復雜客體,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顒。但是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和舉報權;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顒。從侵犯的對象看:報復陷害罪侵害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必須是對行為人提出控告、申訴、批評、舉報的人;誣告陷害罪侵害的對象是任何人,對身份、地位等沒有任何要求。
二、 兩罪客觀方面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陷害行為,但報復陷害罪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是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和申訴人等侵害對象進行打擊報復,其中行為人濫用自己的職權是必不少的要件;誣告陷害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告發(fā)。
三、兩罪主體的界限
報復陷害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靠職務實施的犯罪,具有職務性,其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報復陷害罪廣。
四、主觀方面的界限
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為人產(chǎn)生陷害目的的內(nèi)心起因不同。報復陷害罪的行為人是因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訴、批評、舉報等民主權利,直接或者間接的涉及行為人的利益而產(chǎn)生報復意圖;誣告陷害罪的起因則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實現(xiàn)某種經(jīng)濟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爭之目的等。
五、兩罪構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構成對行為結果的要求不同。誣告陷害罪只要行為人捏造的犯罪事實為司法機關知曉就構成即遂,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也就是說,報復陷害罪并不是情節(jié)犯;報復陷害罪則要求行為人的報復陷害行為必須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沒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嚴重不構成犯罪。
六、行為表現(xiàn)不同:報復陷害罪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誣告陷害罪表現(xiàn)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fā)。
七、犯罪行為內(nèi)容不同。誣告陷害罪和報復陷害罪雖然都是憑借國家權力進行的犯罪,但報復陷害罪是行為人本人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自身職權、假公濟私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政治、經(jīng)濟、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誣告陷害罪則是通過捏造犯罪事實,虛假告發(fā)的方式借助司法機關的權利達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為人本人沒有司法權,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
八、目的不同 。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和舉報人;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者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需要利用職權。
綜上,國內(nèi)學者對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qū)別尚未達成共識。在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的今天,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明確此罪與彼罪對于法學理論研究和具體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
版權聲明:本文內(nèi)容由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自發(fā)貢獻,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xiàn)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nèi)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yyfangchan@163.com (舉報時請帶上具體的網(wǎng)址) 舉報,一經(jīng)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