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樣式二)
買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下協(xié)商一致,達成本協(xié)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
第二條 產地:
第三條 數量:
第四條 商標:
第五條 價格:
第六條 包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于簽訂合同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fā)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guī)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 %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
第九條 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總金額 %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zhí)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yè)發(fā)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賣方在規(guī)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xù)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jié)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 載重噸船來說,每天 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市用 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 賣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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