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的成語
與的成語:安危與共、褒貶與奪、不足與謀、白沙在涅,與之俱黑、恥與噲伍、曾無與二、多許少與、大莫與京、豐取刻與、孤立寡與、甘苦與共、患難與共、具食與樂、將奪固與、將欲取之,必先與之、卵與石斗、目窕心與、莫之與京、民胞物與、日不我與、人取我與、殺生與奪、事與原違、實(shí)與有力、事與心違、生死與共、歲不我與、善與人交、事與愿違、時(shí)不我與、色授魂與、天與人歸、吾誰與歸、無與為比、無與比倫、未與人接、無與倫比、相與為一、選賢與能、羞與噲伍、咸與惟新、休戚與共、虛與委蛇、習(xí)與性成、咸與維新、羞與為伍、魚與熊掌、與物無忤、與物無競、與受同科
【成語解釋】
(1)安危與共:共同享受安樂,共同承擔(dān)危難。形容關(guān)系密切,利害相連。
(2)褒貶與奪:與奪:給予或奪取。指對人或事物給予贊揚(yáng)或批評。
(3)不足與謀:與:和。不值得和他商量。
(4)白沙在涅,與之俱黑:涅:黑土。白色的細(xì)沙混在黑土中自然變黑。比喻好人處在壞的環(huán)境里,也會逐漸變壞
(5)恥與噲伍:指不愿與粗鄙庸碌之人為伍。
(6)曾無與二:獨(dú)一無二,沒有比得上的。
(7)多許少與:答應(yīng)人家的多,給予人家的少。
(8)大莫與京:莫:沒有誰;京:大。指大得無法相比。
(9)豐取刻與:豐:多;刻:刻薄;與:給予。取之于民的多,用之于民的少。多形容殘酷地剝削。
(10)孤立寡與:謂沒有人扶持,沒有人援助。
(11)甘苦與共:甘苦:歡樂和痛苦;與共:共同在一起。共同享受歡樂與幸福,共同承擔(dān)痛苦與磨難。
(12)患難與共:共同承擔(dān)危險(xiǎn)和困難。指彼此關(guān)系密切,利害一致。
(13)具食與樂:備辦了酒飯和歌舞。
(14)將奪固與:要想得到,必先給予。固,同“姑”。
(15)將欲取之,必先與之:要想奪取他一些什么,得先給予他一些什么
(16)卵與石斗:雞蛋碰石頭。比喻自不量力,一定失敗。
(17)目窕心與:眉目傳情,內(nèi)心相許。
(18)莫之與京:莫:沒有什么,沒有誰。京:大,高。大得沒有什么可與之相比。形容首屈一指,無與倫比。亦作“大莫與京”。
(19)民胞物與:民為同胞,物為同類。泛指愛人和一切物類。
(20)日不我與:時(shí)日不等待我。極言應(yīng)抓緊時(shí)間。
(21)人取我與:取:拿;與:給。指商人囤積物資,待時(shí)出售以獲厚利。
(22)殺生與奪:殺:叫人死;生:叫人活;與:給予;奪:剝奪。形容反動(dòng)統(tǒng)治者掌握生死、賞罰大權(quán)
(23)事與原違:事實(shí)與愿望相違背。
(24)實(shí)與有力:與:參與,在里面。確實(shí)在里邊出了力。
(25)事與心違:同“事與原違”。
(26)生死與共:同生共死,相依為命。形容情誼極深重。
(27)歲不我與:年歲是不等人的。表示應(yīng)該及時(shí)奮起,有所作為。
(28)善與人交:善于與別人交朋友。
(29)事與愿違:事實(shí)與愿望相反。指原來打算做的事沒能做到。
(30)時(shí)不我與:我與:“與我”的倒裝;與:等待。時(shí)間不會等待我們的。嗟嘆時(shí)機(jī)錯(cuò)過,追悔不及。
(31)色授魂與:色:神色;授、與:給予。形容彼此用眉目傳情,心意投合。
(32)天與人歸:舊指帝王受命于天,并得到人民擁護(hù)。
(33)吾誰與歸:我同誰一起相處。指對志同道合者的尋求。
(34)無與為比:猶無與倫比,無可比擬。
(35)無與比倫:指事物非常完美,沒有能跟它相比的。同“無與倫比”。
(36)未與人接:和社會上的人沒什么交往。
(37)無與倫比:倫比:類比,匹敵。指事物非常完美,沒有能跟它相比的。
(38)相與為一:相與:相互。相互結(jié)合成為一體。
(39)選賢與能:選拔任用賢能的人。與,通“舉”。亦作“選賢任能”、“選賢舉能”。
(40)羞與噲伍:噲:樊噲。韓信鄙視樊噲,不屑與他同為列侯。泛指以跟某人在一起為可恥。
(41)咸與惟新:見“咸與維新”。
(42)休戚與共:憂喜、福禍彼此共同承擔(dān)。形容關(guān)系密切,利害相同。
(43)虛與委蛇:虛:假;委蛇:隨便應(yīng)順。指對人虛情假意,敷衍應(yīng)酬。
(44)習(xí)與性成:性:性格。長期習(xí)慣于怎樣,就會形成怎樣的性格。有習(xí)慣成自然的意思。
(45)咸與維新:指一切除舊更新。
(46)羞與為伍:羞:感到羞恥;與:跟;為伍:作伙伴。比喻把跟某人在一起認(rèn)為是可恥的事。
(47)魚與熊掌:語本《孟子·告子上》:“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北扔骶銥樗y于取舍之物。
(48)與物無忤:謂處世態(tài)度隨和,與人無所抵觸。
(49)與物無競:謂與世人無所爭競。
(50)與受同科:行賄和受賄的人受到同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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