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關于船舶國籍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將于2023年9月1月起施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共計122條,與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50條的篇幅相比,新法內容更加詳實、具體。其中關于船舶國籍登記方面就有較大的變化。
一、法條對比
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 | 第五條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zhí)照。 |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 | 第十條 船舶依照有關船舶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國籍登記、取得國籍證書后,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停泊、作業(yè)。 中國籍船舶滅失或者報廢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注銷國籍登記;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請注銷國籍登記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發(fā)布關于擬強制注銷船舶國籍登記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注銷該船舶的國籍登記。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及其他法定證書、文書,配備依照有關規(guī)定出版的航海圖書資料,懸掛相關國家、地區(qū)或者組織的旗幟,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 |
二、新規(guī)解析
(一)持有船舶國籍證書的范圍擴大了
船舶國籍證書是證明船舶國籍的書面文件,也是船舶取得航行權的證明。新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關于船舶國籍的規(guī)定內容更詳實、要求更明確、可操作性更強。根據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船舶登記條例》,船舶航行時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而對停泊狀態(tài)下的船舶持證未做明確要求。新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和第三十三條首次明確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狀態(tài)下均應當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而不限于航行狀態(tài)。
(二)授權強制注銷國籍登記
根據《船舶登記條例》第40條, 船舶滅失和船舶失蹤的,船舶所有人應當限期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但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船舶所有人如果耽于注銷船籍的處置方法,這樣可能造成部分滅失船舶船籍依然登記在冊的窘況。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請注銷國籍登記的,主管部門可以發(fā)布關于擬強制注銷船舶國籍登記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注銷該船舶的國籍登記,這項規(guī)定給海事管理機構強制注銷船舶國籍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有效彌補了船舶國籍強制注銷登記的空白。
(三)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
現行法律責任 | 《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八條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航行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后法律責任 |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十八個月至三十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對船舶持有的偽造、變造證書、文書,予以沒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沒收。 |
依據《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國籍證書航行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以罰款;對船長處以罰款,甚至扣證、吊銷證書的處罰。而新《海上交通安全法》除了對相關處罰對象的罰款金額大幅度提高;對船長、責任船員的扣證時長大幅度延長之外,還明確了對船舶偽造、變造的證書可以予以沒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沒收。通過加大船舶違法成本,提高海事執(zhí)法威懾力,也倒逼船舶相關責任人認真履行船舶國籍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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