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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訴書范文 信訪(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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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一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聯系電話 必須真實、有效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主要負責人姓 名 性別 聯系電話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x年x月-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xù)。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于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么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時間加班、加點,累計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fā)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么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7. 其他情況。

說明:

1、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為舉報處理。

2、投訴人所填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必須真實有效,否則由其本人承擔有關內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閱讀并認可以上說明。

投訴人(簽名):劉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二

申訴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電話:

被訴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一、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2,400元;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間申訴人墊付的社保費2,052.84元;

三、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

四、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資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12月7日入職被訴人,擔任商場部銷售員,月工資2,800元(基本工資2500+300元車補)。x年7月,被訴人將申訴人調入團購部。x年9月7日,被訴人將申訴人辭退。申訴人認為,被訴人存在以下違法情形:

一、申訴人入職后,被訴人一直未與申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訴人曾于x年8月擬與申訴人補簽勞動合同,但申訴人簽名后,被訴人并未向申訴人提供其簽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訴人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2,400元(2800元×8個月)。

二、申訴人在職期間,被訴人一直未為申訴人繳納社保,申訴人被迫通過另一家公司自費繳納社保,其中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共計2,052.84元,該社保費應由被訴人向申訴人返還。

三、x年9月7日,被訴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以申訴人違反公司制度為由非法辭退申訴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訴人應向申訴人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訴人x年7月的工資,被訴人僅支付1360元。被訴人辭退申訴人時,也未結清申訴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資,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資共計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資2800元,9月份拖欠工資為2800×5/21.75=643.68),同時,被訴人應依法支付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1,220.92 元。

因此,申訴人特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依法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三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yǎng)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由宋負責撫養(yǎng),嚴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作為宋撫養(yǎng)費(按每月500元從x年12月起計至宋xx18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嚴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應當支付給宋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qū)計生辦。東區(qū)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zhí)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fā)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chuàng)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帳戶內余額14390.25 元,存于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帳戶內余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chuàng)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撫養(yǎng)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性發(fā)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在外與朱某發(fā)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qū)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zhí)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申訴人嚴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yǎng)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應該由嚴負責撫養(yǎng)。

由于宋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yōu)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自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撫養(yǎng)。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yǎng)的義務嗎?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fā)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guī)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yōu)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四

申 請 人:張,男,x年6月27日生,漢族,農民,雙峰縣人,住雙峰縣石牛鄉(xiāng)山口村湖洲組

被申請人:蔣,男,1x年7月29日生,漢族,農民,雙峰縣人,住雙峰縣永豐鎮(zhèn)諸家侖村蔣家組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撤銷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裁定中止本案的執(zhí)行,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9)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與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x1)婁中民一終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再請申請,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首要事實就不成立,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申請人根本不是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人也沒有對該判決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0)雙民一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的事實,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地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guī)定,醫(y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yī)藥費、住院費單據為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只提供一張雙峰縣中醫(yī)院財務科出具的白紙證明,病歷也只有入院記載卻無病案首頁,其沒有提交注明醫(yī)藥費數額與住院天數的住院醫(yī)藥費發(fā)票,也沒有提供記載有出院時間與住院天數的出院病歷,更沒有提交用藥清單,其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住院天數也只有12天。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yī)療賠償暫行規(guī)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皮膚損失醫(y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肢體皮膚損傷后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術治療也只住院41天,被申請人僅下肢皮膚損傷卻住院71天,特別是被申請人x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x9年9月13日的x線照片診斷書上卻沒有住院號、科別、病室與床號的記載,其x9年9月27日的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一欄中也沒有住院記載(一般住院均記載為住院),可見,其根本沒有住院,雙峰縣中醫(yī)院的證明明顯是虛假偽造的。同時,被申請人中南大學湘雅二醫(yī)院的門診醫(yī)藥費收據沒有相應的病歷與x線報告單相輔證,究竟是治傷還是治病也無法確定。因而,被申請人的醫(yī)藥費損失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

2、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傷醫(yī)療賠償暫行規(guī)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皮膚損失醫(yī)療時限在4周之內。根據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x4)第3.1條、第10.1.2條與第11.1.1條的規(guī)定,肢體皮膚損傷后的誤工日認定應在30日內。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請人住院時間的確定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誤工時間與護理期限的確定以及誤工費與護理費的計算也同樣無充分、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3、雙峰縣永豐鎮(zhèn)諸家侖村蔣家組為農業(yè)行政村,被申請人的病歷上記載其職業(yè)為農民,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為城鎮(zhèn)居民,原、二審法院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其誤工費與護理費明顯缺乏證據。

綜合以上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損失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損失的認定缺乏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三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被申請人受傷產生的醫(yī)藥費屬其損失范圍,其要求申請人與劉國軍、王龍飛賠償,彼此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但是,劉國軍承擔足額賠償被申請人全部損失后,此損失由被申請人全部轉移給了劉國軍,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對于其來說已不再存在。劉國軍與申請人之間責任的劃分與損失的追償則是另外一種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主體都發(fā)生了變化,與本案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已從連帶責任人劉國軍處獲得了足額賠償,其不再存在損失,無權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復索賠,其起訴申請人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作為連帶賠償責任人的劉國軍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了自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無權要求被申請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訴向申請人追償。原、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25099.57元,連帶賠償責任人劉國軍已一次性賠償其7x0元后,還判決申請人賠償其8749.27元,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

2、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是一種行政行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作為一種民事證據使用。其不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也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證據范圍,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申請人只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圍繞其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其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駁,人民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原、二審訴訟中,申請人提交交警部門據以作出責任認定與劃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平面圖》并提出其記載的數據無法互相印證與自圓其說顯然是虛假偽造的,指出交警部門遺漏了現場部分車輪拖痕與車上散落物,證據收集欠客觀全面;未對被申請人劉國軍的車輛進行車況與車速鑒定,程序違法,對被申請人王龍飛的違章行為認定欠全面客觀與缺乏證據;混淆輪胎拖痕與車身外側的概念與區(qū)別,對申請人違章行為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不考慮申請人違章行為的過錯程度與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關系,責任劃分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申請人反駁的理由已完全足夠充分,原、二審法院未經審查直接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證據采信錯誤。

3、交強險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義務,發(fā)生交通事故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的法定行政義務,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任何作用力與因果關系,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素,此行為無需承擔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同時,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由交警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投保,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發(fā)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最終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承擔。雖然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規(guī)定賠償。但是,該規(guī)定是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對于本案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則不適用。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無權進行司法解釋,其《指導性意見》應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只能就法律適用作出具體指導意見,絕不能超出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公民創(chuàng)設民事義務。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且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相抵觸,依法無效。何況,該條也只規(guī)定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先在該車應當投保最低責任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我國目前的交強險保險條款明確約定,醫(yī)療費保險限額無過錯責任為1000元,據此,申請人未投保交強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擔1000元的醫(yī)療費賠償責任。原、二審判決既適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請人先賠償醫(yī)療費8258元,又要求申請人先在過錯責任的限額內賠償被申請人醫(yī)療費1742元賠償責任,毫無法律依據,且判決適用依據與判決結果互相矛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綜合前述事實與理由,原、二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四、原、二審判決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原、二審訴訟中,法院對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質證意見未作評判,原、二審判決對申請人提出的“雙峰縣交警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責任劃分顯失客觀公正;上訴人不應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的口頭辯論意見沒有任何表述,明顯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二審判決明顯遺漏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二審法院對申請人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未予審理,明顯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五、本案本質是劉國軍與被申請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再審

根據日常經驗與社會規(guī)則以及法律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賠償責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責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也無法確定受害人的損害后果是由哪個侵權行為造成的,責任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如任一連帶責任人給予了足額賠償,其一般不會也不能再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重復索賠。劉國軍賠償了王芳成絕大部分損失后,x9年11月20日又與被申請人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并支付了7x0元賠償金,因向申請人追償的事苦悶,x9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與王芳成作為共同原告請同一代理人對申請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訴訟,要求賠償共同損失八萬元,且起訴書上的簽名為同一人同一支筆所寫。因王芳成與劉國軍之間沒有簽訂調解協議,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訴,另外提起(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訴訟。王芳成撤訴后,被申請人一人仍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失8萬元,(x0)雙民一初字第910號案原審訴訟中,劉國軍對王芳成的證據與訴訟請求不論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認,原審法院對王芳成x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醫(yī)藥費竟不予審查而著重考慮劉國軍已墊付的醫(yī)藥費。二審訴訟中,法院確定的開庭日x1年6月16日,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劉國軍一人發(fā)表訴訟意見。經二審法院要求,劉國軍答應x1年6月20日帶被申請人與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審法院避開申請人單獨接受詢問。很明顯,本案是被申請人與劉國軍共同串通以被申請人的名義起訴達到劉國軍向申請人追償的目的的本質彰顯無遺。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案事故的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損失應由王龍飛、劉國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申請人的全部損失從劉國軍處得到足額賠償后,不能再向申請人重復索賠。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系偽造,基本事實無證據證明,又剝奪了申請人辯論的權利,且遺漏了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程序違法,事實認定與定性錯誤,判決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依據,又無事實依據,理由不充分,顯失客觀公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三)、(六)、(十)、(十二)項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應予撤銷予以再審。茲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前述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張

x1年7月10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五

我項目已于x年5月12日接到貴單位關于《太原市城鄉(xiāng)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來文,經過公司領導班子與項目成員共同討論決定對該文件相關處罰內容做出以下申訴:

一、我公司于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關于x年11月7日前該工程手續(xù)未齊事項并不知情。

二、作為本工程的施工單位,自從x年11月7日入場至今,由于該工程手續(xù)未全一直處于停工狀態(tài),我公司并沒有在無手續(xù)的情況下繼續(xù)施工。

三、貴單位文頭所寫處罰來由為:x年4月18日在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施工。該違規(guī)情況是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造成的,與我單位并無任何關聯。

四、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違規(guī)處罰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并未違規(guī)。而且該單位手續(xù)未全進行施工造成的惡略影響,還會使我單位“青年文明號”企業(yè)的形象受損。

盼貴單位能夠采納我公司的申訴,我公司會積極配合太原市城鄉(xiāng)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的工作及調查,貴單位所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我單位也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補齊,并保證手續(xù)未齊之前絕不施工。

山西xx集團有限公司

x年五月十二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六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上):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到村民小組。地址到村。

法定代表人:李,組長(村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市長。

原審、上訴審第三人:xx市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苑203號。

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

申訴人因土地權屬行政登記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x年1月6日作出的()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于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霞山區(qū)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及撤銷被上訴給第三人核發(fā)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上訴人。而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訴人曾于x年3月1日,提出《關于請求對原案號()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上訴案延期審理的申請》,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附該申請于后)。當場得到主審法官的允許。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經傳召上訴人到庭,便于x年3月23日,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程序違法。申訴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3月23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事項:

一、撤銷霞山區(qū)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

三、撤銷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fā)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申訴人。

四、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撤銷。

一、一、二審判決對第三人非法受讓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事實,沒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讓土地后(姑且不評判該出讓是否合法),未符合轉讓條件,將之轉讓給第三人,是無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來源是不合法的。

原審稱:“x年1月13日,被申訴人向上景公司核發(fā)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將土地轉讓給第三人,轉讓金500萬元,同年1月20日,雙方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判決書第7頁第五行至十五行),這是正確的。”這正確的事實凸顯了原審對下列行為的非法性沒有查明:1、爭議土地全部種有林木,該林木是由申訴人種植管護(系爭土地自申訴人村民世居以來連續(xù)不間斷耕種收益至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沒有取得土地,更沒有對土地開發(fā)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城市房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轉讓該宗地的轉讓條件,第三人受讓該宗地是不受保護的,不能辦理變更國土使用權至其名下。2、從時間節(jié)點和轉讓價款上,表明炒賣土地行為(國土法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取得出讓土地沒作任何投入即轉讓牟利屬炒賣),是違法行為。顯然,一、二審法院認為“上景公司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轉讓權的,與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也是有效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一、二審認為“基公司與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土地的變更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提交了相關的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8至11行),該認為與事實相悖,沒有理據。

《土地登記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七項材料,其中第五項: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訴人的,故意隱瞞。何談資料齊全,何談符合法定形式(有關資料特別是被申訴人的調查表、審批表等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和內容,我方律師在庭上和代理詞中已指出,不再贅述)。

三、原審認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故對土地征用及補償是否違法的請求不予支持”這是錯誤的。二審則認為“原審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確認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轉讓行為中屬善意取得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頁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為。善意,須符合兩個要體;無過錯和支付相應的對價。500萬元價款受讓近50畝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合理是否為相應的對價,在此不予評判。但,顯然的是,第三人不僅存在過錯行為,而且是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第三人明知系爭土地種有林木,且該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該地屬于申訴人所有(明知該地存在權屬爭議),明知該地的權屬、地上附著物現狀和土地開發(fā)條件不符合轉讓的法定條件,而仍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不是善意取得。

請申訴審重注:被申訴人的25號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額采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依法就不應予登記。

在行政法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依法進行,應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及有關政策實施行政行為。而對土地管理,更為嚴格征地涉及農民命根子,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存在善意保護(何況不是善意)。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guī)定,無論以何種形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再轉讓的行為都是非法轉讓土地,不受保護。

四、被申訴人核發(fā)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稱國土證),對土地來源的違法性,沒有查清。系爭土地,不管是最初的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或x年1月5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以至第三人受讓的行為等,征地行為及其后的轉讓行為,都是非法的。

1、被申訴人(前身名xx縣人民政府), x年2月3日統(tǒng)征申訴人所有的49.27畝耕地,屬非法行為,因此沒有實際履行。

被申訴人x年6月16日《關于征用到村49.27畝土地遺留問題補償方案的決定》(吳府[]25號)(下稱25號文)稱x年1月5日,根據縣規(guī)劃部門的安排,由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分別與到村在原總征用土地協議書的基礎上,又分別補充簽訂十七份《征用土地協議書》,并報xx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這是極不真實的,是違法的。

所謂“原總征用土地協議書”,即征用49.27畝耕地的總征用協議,由塘尾區(qū)村鎮(zhèn)建設辦和塘尾鄉(xiāng)到村于x年2月3日簽訂。該協議無到村印章,無責任人簽名,簽訂時對征地方位、四至、面積、補償單價、總價及支付方式都無約定,是空白的(事后偽造補簽,無效)。協議從簽約主體、到協議內容,及簽約程序、審批程序(第3條約定遵守政府批復,但自始至終都沒獲得政府批復)。此次的征地行為,不管是依據當時的《國家建設用地條例》(x年5月14日起施行,至x年1月1日被廢止),還是x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該協議沒有生效。

最重要的是,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沒有履行。沒有將協議送交審批機關審核,沒有上報縣政府正式批準,征地單位沒有支付分文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地交付使用。特別是村民極力反對征地,地權屬申訴人所有。

2、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協議違法。(1)x年10月5日,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在同一天與“申訴人”簽訂的《征用土地協議書》,不是申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書無村集體組織的印章,其中簽字的:“吳土興、天禎禮、康 瑞、康盛章”,實質是吳土興和康 瑞兩人冒該兩人簽了他人名字,是虛假行為。(2)簽字的吳土興是在時任塘尾鎮(zhèn)委書記王旭的誤導下,以及王旭等人推毀其在建房屋的欺壓下,違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已才簽字的。(3)村民成員和村民小組事前、事后均不認可吳土興、康 瑞的行為,且強烈反對征地(被申訴人也沒實際進行征地)。(4)被申訴人先是在一個統(tǒng)證耕地49.27畝的“總征用土地協議書”基礎上,又分別簽訂十七份《征用土地協議書》,無論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違法的。這印證兩個違法事實;一是將征地化整為零,規(guī)避征用耕地的審批權限,違反《國土管理法》(x年,下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是越權行為,也屬欺騙組織審批行為,二是用途違法,《國土法》第二條規(guī)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進行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yè)”才可以征地,而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行為,沒有經過政府規(guī)劃和批準,是沒有效力的行為。

3、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十七個單位既沒有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土地交付征地單位。系爭地一直由申訴人村民連續(xù)不斷耕種管護使用收益。在取消農業(yè)稅前,申訴人一直按系爭地畝數交稅。系爭地由村民收益到x年6月份,《廣東省商品林采伐許可證》(no.10102099)是鐵證。

根據《國土法》第四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有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钡谒氖藯l規(guī)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梢姡禒幍匾婪▽儆谏暝V人所有。

五、被申訴人將權屬申訴人的49.27畝土地使用權劃撥給xx縣工貿實業(yè)發(fā)展公司(下稱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是違法的,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訴人明知征地手續(xù)沒有依法辦理,諸多遺留問題沒有處理,仍然強行劃撥,是無效的。

1、被申訴人將地劃撥給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適用法律錯誤。

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征地協議,既無合法性,又沒有實際履行,土地使用權為申訴人擁有,所有權亦為申訴人,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對系爭地沒有使用權,沒有任何權利,不存在政府收回使用權。而且該地一如既往由申訴人耕種,不存在“閑置三年多”。退一步,即使收回,根據法律政策規(guī)定“該幅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何況,該地并不閑置,一直由申訴人村民耕種,政府收取農業(yè)稅。可見,被申訴人收回地、安排給工貿公司,是極端錯誤的。

另外,被申訴人作出《關于收回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到村后背嶺大坡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吳府[]73號)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x年5月19日施行)已施行,根據條例規(guī)定,xx縣工貿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不屬于劃撥用地主體。

2、被申訴人作出73號文,程序違法。

從73號文內容即確認,系爭地被征用僅是xx縣國土局非法批復,沒有xx縣政府和湛江市政府依法批準,被申訴人就應當知道征地行為違法、無效;從文件內容對征地款的處理,即明知征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土地權屬仍為申訴人擁有。因此,被申訴人對地權的收回及處理,依法應告知申訴人,由申訴人行使相應的權利。但被申訴人沒有這樣做,既違反行政程序,又剝奪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六、被申訴人非法將權屬于申訴人的集體所有耕地49.27畝,強行劃撥給工貿公司,工貿公司未經國土部門批準,擅自以劃撥土地抵債給工商銀行,是違法的。

姑且不論工貿公司對49.27畝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單評判其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以劃撥地抵債的非法行為,就可決定該宗地后續(xù)轉讓行為及變更登記的違法性。

1、抵債行為發(fā)生在x年10月18日,甲方工貿公司與乙方工商銀行xx市支行(下稱工行)簽訂《以場抵債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完全屬于甲方所有的”,“甲方轉讓32.913平方米的地皮所有權、使用權、處理權全部轉讓給乙方”,這一約定違背了該地屬于申訴人村集體所有(退一步說屬于國家所有,絕不會屬甲方所有)和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的規(guī)定,該協議是無效的。

2、根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工貿公司以劃撥地抵債的轉讓行為,既無國土部門批準,更無政府審批,是非法的。

3、國務院x年5月19日發(fā)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要“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倍景浮⒐べQ公司非法取得的劃撥土地,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無建筑物、附著物,未領土地使用證,更沒有獲得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以物抵債的轉讓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自始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y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明確“破產企業(y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破產財產!薄捌髽I(yè)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梢姡べQ公司無權將劃撥土地使用權(何況實質上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申訴人)抵債。

5、特別是,工貿公司與工商行明知該地有糾紛,明知該地的權屬仍歸申訴人擁有,在抵債協議書中約定“若糾紛無法解決,致使乙方無法對甲方轉讓的地皮進行使用和處理時,則作轉讓不成處理”。事實上,該地一直由申訴人耕種管護使用收益,也就是說,工貿公司和工商行的以地抵債轉讓協議沒有成立。

七、被申訴人x年核發(fā)的吳府國用()字第特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序違法,是無效的。

工商行x年12月4日申請登記,以《場地抵債協議書》為依據,而被申訴人在地籍調查表填寫土地權屬來源是處分抵押,該地根本就無抵押;在國土部門審批表中對“土地權屬界線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填寫的“清楚無爭議”,是違背事實的。一直以來,該地權屬為申訴人所有,亦為申訴人實際管用、耕種。該表填寫無附著物,是無視地上農作物的客觀存在。x年12月4日界址調查時,無指界人在場亦無指界人簽名,卻由林明光在x年12月5日代簽名,發(fā)證機關xx市府無負責人簽章,仍由國土局張帝振蓋章,行政程序違法。

八、被申訴人給廣東上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上景公司)所發(fā)的吳府國用()第0000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亦是無效的。

工商銀行非法從工貿公司取得所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不能“打包”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轉給上景公司。工商行、華融公司將劃撥地和債權捆綁轉讓,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劃撥土地不得擅自轉讓”禁止性規(guī)定的。另外,被申訴人給上景公司發(fā)證將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當作“變更登記”,違反《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九、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fā)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錯誤,適法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被申訴人核發(fā)系爭國土證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在《土地登記申請書》的“調查附記”欄,無調查員簽字,更無調查意見,證明被申訴人對系爭地未有調查,對是否存在糾紛等重要問題沒有查明。在土地審批表“初審意見”欄,無直接調查單位公章;在“發(fā)證機關批準意見”欄,既無政府負責人簽章,也無具體意見。有關審批程序是違法的。

另外,第三人申請登記存在虛假行為,被申訴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錯誤。被申訴人在原審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證據15)是x年1月15日簽訂的,而在x年12月22日存在了完稅證明(證據14),而申請表(證據12)的賣方意見為x年12月24日簽署,審批表(證據12)于x年11月6日就交易鑒證,這些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必有假證。

十、系爭地登記時,第三人(包括其前手)未繳清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土地的權屬爭議未解決,依法不予登記。

由被申訴人的25號文和庭審中的證據表明,系爭地應確認自申訴人村民始居以來,世屬村民所有。若認為被申訴人地已征,則自征地以來,就對權屬發(fā)生爭議。村民一直反對征地,且連續(xù)不斷地耕種管護這塊土地,另外,若硬說已征地,則證地的有關費用未有支付或未付清。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稅的,……”因此,被申訴人發(fā)系爭證給第三人違法的,應予撤銷。

十一、一、二審沒有審理認定征地行為及其后的轉讓行為的違法性,既是認定事實錯誤,也是程序錯誤。

一、二審判決對申訴人提交的1至8證據,既沒認定又沒闡釋,違反程序;而對相關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沒有查明認定,顯為認定事實不清。

十二、一、二審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院關于執(zhí)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是錯誤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精神,對本案審理,應依法查明認定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適用《行訴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最高院關于執(zhí)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綜上所述,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訴請求,保護農民集體的權益不受侵犯!還我們農民的一個公道。

此致

申請人: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

到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李呈

x年五月十四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七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于11月24日出生,住路號,電話:。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x月26日生,住路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城北路x3號的6x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于城北路x3號的面積為6x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

四、文明商店屬于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x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

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4年x月16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八

申訴人:施,女,漢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訴人一:a()xx有限公司

被申訴人二:深圳市寶安區(qū)a制衣廠,地址:,

負責人:郭 電話:

訴訟訴求:

1、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從x6年1月15日至x8年1月15日)兩年加班工資3916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9790元;

2、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申訴人補足社保繳款金額。

3、訴求依法裁定被申訴人支付(x4年2月15日至x8年1月共計4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14*4=9256元;

以上合計58206元.

4、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x4年2月15日進入深圳市寶安區(qū)a制衣廠工作,在4年多的時間里,每天工作11個小時(周一至周六11小時,周日8小時),被申訴人從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我每個月要工作296個小時,但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guī)定,職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合小時工資據此進行折算。因此,我每個月的加班時間為296—174=122小時。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本人的周一至周五每小時加班工資為2300÷174×150%=14.7元,周六周日每小時加班工資為2300÷174×%=19.6元,每月加班工資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于該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資,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guī)定“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訴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訴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蔽蚁虮簧暝V人要求支付克扣的24個月加班工資:1631.7×24=39160元及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因此,訴求貴會予以公正裁決。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x8年5月6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九

同安藥食監(jiān)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飯店的負責人,我店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經驗不足(新開業(yè)的鈑店 ),在給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 ) 導致 同安藥食監(jiān)局(以下簡稱食監(jiān)局)接到通知后及時對我店進行了批評教育 并下達了整改通知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食法》第九條:經營者食品 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對我店做出了處罰人民幣30000元的告知。對于“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處罰申訴的法理基礎有以下幾條:

第一、我店是新辦的餐飲小店, 年9月辦的衛(wèi)生許可證,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是我店自x年11月份開業(yè)以來接的第一個客戶 由于食材加工不當導致該公司部分員工1人有輕微的食物中毒現象發(fā)生 事故發(fā)生后,我店積極配合治療 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醫(yī)療費用7900元,

第二、目前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涼解我店的過失形為,

第三、我店 是新開辦的小店 開店所產生債達8萬左右,剛開業(yè)又發(fā)生食材加工不當事件,給我店也帶來極大負面影響,我店現已陷入經營困境,無經濟能力承擔貴局處罰人民幣30000元

綜上所述,我店由于經驗不足剛開業(yè)就發(fā)生食材加工不當事件,事件發(fā)生后也取得了廈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涼解,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醫(yī)療費用7900元, 該事件深切期望食監(jiān)局能根椐我店實際情況,對于我店食材加工不當事件酌情

裁定,降低對我店的處罰額度。

此致

敬禮

申訴陳述人: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十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號。

關于被申訴人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x1)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x1)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于xx省高級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于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原告申報補辦退休手續(xù),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和醫(yī)療保險金”和“補發(fā)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x月)至辦理退休手續(xù)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wěn)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qū)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政府不構成勞動關系;二是因為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zhèn)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zhèn)人民政府)與原告不構成勞動關系。

首先,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系或是工資關系均在電機廠,并非是在原xx縣xx鎮(zhèn)。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yè)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zhèn)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guī)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鎮(zhèn)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zhèn)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zhèn)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xù),并給她補發(fā)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xiāng)鎮(zhèn)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zhèn)政府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xù)和補發(fā)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系,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xù)以及補發(fā)工資。

(二)原xx鎮(zhèn)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于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不承擔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市中級人民法院()駐民終字第25x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zhèn)政府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30.x3元,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并不能說明原鎮(zhèn)政府就與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zhèn)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并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里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系。

鎮(zhèn)政府為什么當時會承擔工傷待遇,實際上鎮(zhèn)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并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注銷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zhèn)政府并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zhèn)政府身上,應當區(qū)別對待。

實際上()駐民終字第25x《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與xx鎮(zhèn)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系,xx鎮(zhèn)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系,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yè)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勞動關系原來在電機廠,后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后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系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yè)為她辦理退休手續(xù)。

依據勞部發(fā)(1)2x5號《勞動部對<關于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yè)拖欠職工工資引發(fā)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復函》,關于被注銷的企業(yè)電纜材料廠發(fā)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zhèn)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開辦的企業(yè)被撤銷或者歇業(yè)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xx4〕4號)中規(guī)定,“企業(yè)開辦的企業(yè)被撤銷、歇業(yè)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視為歇業(yè)后,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yè)開辦的企業(yè),領取了《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企業(yè)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zhèn)政府)與不構成勞動關系,xx鎮(zhèn)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xù),更不承擔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guī)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xù),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xù)和補繳養(yǎng)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yè)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fā)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yè)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fā)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xx年x月,被xx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y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guī)定應按月發(fā)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xù)。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fā)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fā)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guī)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勞險(1)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按12年x個月一次性計發(fā)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標準裁決后,并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于xx年x月1日自愿從xx鎮(zhèn)領取了530.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和假肢安裝費,并終止了工保險關系。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zhèn)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zhèn)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xù)、補償費用、補發(fā)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么時間發(fā)多少錢。無論什么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費,補發(fā)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fā)基本養(yǎng)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x1)2x號文件,《關于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于1x年3月改制為股份制企業(yè),由于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布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zhí)行破產企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

2、原電機廠改制為股份制企業(yè)后,有x名職工參加了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政辦〔〕號文xx年10月下發(fā),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yǎng)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xù),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范圍。原電機廠屬于鄉(xiāng)鎮(zhèn)倒閉企業(yè),不在普查范圍之內,不屬于政辦〔〕號文件執(zhí)行范圍。

3、根據政〔〕2x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yǎng)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不再納入企業(yè)基本養(yǎng)老保險范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guī)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yè)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yè)基本養(yǎng)老保險”,建議有參保愿望的集體企業(yè)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yè)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

(六)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注銷抵債后,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xù),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xù)的時間,再一點,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fā)()x號、政()50號等文件規(guī)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guī)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guī)定的政策執(zhí)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不構成勞動關系,更不能為去申報退休手續(xù),補發(fā)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申報社會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xù)并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yī)療費、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x1)法民申字第01x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x1)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二○xx年六月十日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十一

申訴人: 毛 男 x年8月20日出生 漢族 無業(yè)

奉化人 居民 住址:奉化市路x號

被申訴人: xx省衛(wèi)生廳 住址:xx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 楊 職務: 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xx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上行初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申 訴 事 項

請求撤銷xx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上行初字第12號行政裁定書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杭行終字第13號行政裁定書,,責令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 實 和 理 由

一.申訴人以被申訴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被申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向法庭遞交一份書證時,但沒有說明這份書證內容,而作為專業(yè)與法律打交道的一審法院在開庭時,卻又沒有將被申訴人所遞交的書證,讓申訴人質證、認證,純粹屬于司法明顯不公的審理行為。(見x年11月15日上城區(qū)法院開庭筆錄第二頁倒數第四行起。。。。。。),正因為沒有質證、認證,就由此導致本案的訴訟,受到莫名其妙的敗訴。如此審理行為,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币虼藖碇v,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所提及的“。。。。。。且在一審庭審中向你舉證并亦經你質證。。。。。。”之事,不符合筆錄中所寫的事實。而且當時法庭拒絕本人復印庭審材料。由于年年申訴、上訪,時過若干年后,在律師的指點和提醒下,申訴人就在法院檔案室,竟意外發(fā)現有一份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當事人身份,向寧波市衛(wèi)生局申請,對毛耳聾提請省職業(yè)病診斷機構重新診斷的函。在此情況下,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就得到了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的復議意見》的診斷文件,由此就被原審法院采納,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是造成申訴人對本案行政訴訟案的敗訴的原因。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采納復議機關得到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而且,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同樣也違反《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作為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的復議意見》,同樣也違反《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章程》第九條申請鑒定,會診的程序的規(guī)定:“ 由當事人(本人或單位)或職業(yè)病診斷機構向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疑難病例會診的申請。。。。。。提供由廠方出具的職業(yè)接觸史(蓋章有效)。。。。。!备鶕陨纤峁┑姆、法規(guī)、章程的條文的規(guī)定,就可以顯而易見原審法院和行政復議辦公室,是以違反程序來審理行政爭議案件,而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則是以違反程序而作出診斷文件。為了保證司法公正,依法辦案,為此,申訴人根據從法院檔案室得到的,由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以當事人身份,向寧波市衛(wèi)生局申請,對毛耳聾提請省職業(yè)病診斷機構重新診斷的函,由于法院庭審時,法庭沒有將這份函交給申訴人,也沒有叫申訴人質證、認證,詳見所附的《上城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筆錄》。由于法院審理程序不合法,才導致影響本案的正確裁判。因此,申訴人就將這份《奉化市人民政府復議辦公室函》作為新證據,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對本案給予再審申請時,但卻竟會被法院故意閉起眼睛胡說“你所提交的系從xx市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室復印的xx省衛(wèi)生廳在一審審理期間提交的有關證據這些證據已經在一審期間向你舉證并經過庭審質證,不屬于新證據范疇!(注:如此說法簡直是胡說八道,純粹屬于無視事實情況存在,而以強勢故意欺侮弱者的審理行為。必須立即糾正。)難道申訴人提交的,但卻沒有經過庭審質證的,被申訴人所遞交的《奉化市人民政府復議辦公室函》的書證,就不屬于新證據范疇嗎?這無非是在暗示當事人,民不可以告官。因此來講,省法院的說法,有違全國人大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在是太欺侮人啦,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而且省法院在通知書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經向你發(fā)()行監(jiān)字第195號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法發(fā)[]13號)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睂κ》ㄔ阂宰罡呷嗣穹ㄔ合虮救怂l(fā)的函,作為不予受理申訴人的再審申請書依據,并將再審申請材料退回給本人。對此,申訴人不服,理由是,本人從法院檔案室所復印到的在一審期間沒有叫申訴人質證的證據名稱是《奉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函》,而當時復印的時間是x年11月12日,也就是說這份證據是在最高法院作出第195號函5年后才得到的。為什么不是新證據?再說最高法院在函中而是以“經審查,你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否定原審生效裁定,望服判息訴!彼歉嬖V申訴人因證據不足,勸本人服判息訴,但其則沒有作出裁判或駁回之事。附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函。因此來講,省法院所引用的最高法院的函,不適用本案申訴人的再審申請。因此來講,省法院對申訴人的再審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已經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此屬于錯誤的審理行為,為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二.根據xx省衛(wèi)生廳所制訂的《xx省職業(yè)病診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凡慢性職業(yè)病的診斷,職工應持單位的介紹信和詳細職業(yè)史的證明材料,到本地區(qū),本部門職業(yè)病防治機構或診斷組織就診。。。。。。”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就診人員對職業(yè)病診斷不服,有正當理由的,可向上一級職防機構和診斷組織提出復診的要求。。。。。。”及以上《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章程》中所提到的第九條的規(guī)定,都明確規(guī)定作職業(yè)病診斷,必須由職工本人或就診人員或當事人,都有權向職業(yè)病診斷機構提出診斷的申請,但作為本案當事人申訴人,就根本沒有向非法組織xx省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和合法組織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提出職業(yè)病診斷的申請,因此來講,由這二個診斷機構對申訴人所作出的診斷結論,應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申訴人也無理由向它的上一級診斷機構提出復診的要求。而有法律依據的理由,來請求xx省衛(wèi)生廳予以撤銷因違法所作出的診斷文件。但xx省衛(wèi)生廳拒絕撤銷,則屬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只好通過司法途經,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此來講,作為終審法院所作出的駁回上訴中的認為;“。。。。。。如上訴人對省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本應向國家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币约霸凇恶g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的審查中認為;“。。。。。。本案糾紛是由于你對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和《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的復議意見》有異議而引起,上述意見屬于診斷技術行為,并非xx省衛(wèi)生廳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故你對上述意見有異議,應向上一級有監(jiān)督檢查職能的國家職業(yè)病診斷組織申請重新鑒定予以救濟,而非堅持對本案的一再申訴。”的審理,是不符合日常生活社會邏輯的違反程序的審理行為,特向貴院對本案提出申訴。

三.根據xx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認為“。。。。。。本案糾紛是由于你對xx省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和《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的復議意見》有異議而引起,上述意見屬于診斷技術行為,并非xx省衛(wèi)生廳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那么,在《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中已經定死結論“3。該患者在其它醫(yī)療單位作出的診斷意見一律無效,以此為準”和《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的復議意見》中也已經定死結論:“。。。。。。請各有關單位自發(fā)文之日起按此執(zhí)行》”,都屬于行政式命令的說法,難道說這也屬于診斷技術行為嗎?因此才是導致申訴人得不到因工負傷生命保障待遇的焦點原因。如此審理,簡直是欺侮當事人的審理行為,必須予以根據事實,依法予以糾正。為此,特向貴院對本案提出申訴。

四.自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申訴人才知道xx省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是一個沒有經過xx省衛(wèi)生廳批準設立的非法組織。因此這個組織沒有職業(yè)病診斷權,其所作出的《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應認定為無效。據xx省衛(wèi)生廳的說法:聲稱xx省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就是xx省職業(yè)病診斷組所下設的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但其卻不能提供當時xx省衛(wèi)生廳有關這方面的行政批文。如此謊言使人無法認可。為此,根據國務院x年10月25日第43號文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不得重復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和公安部、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第三款中的規(guī)定;“。。。。。。未經登記而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yè)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庇捎趚x省衛(wèi)生廳拒絕撤銷沒有行政批文的xx省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的《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的診斷文件,已經屬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并也給申訴人造成已有23年的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但本案卻被原審法院和終審法院,就以作出駁回起訴和駁回上訴的行政裁定,則屬于錯誤的審理行為,必須予以依法糾正。為保證司法公正,特向貴院提出對非法組織xx省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的《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之診斷文件,必須給予撤銷的申訴。

五.申訴人根據x年3 月3日從xx市中級人民法院處,得到其向xx省衛(wèi)生廳調取到的,由非法組織xx省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診斷文件的依據,是一份題為《關于毛情況材料》書證。而這份書證則屬于沒有蓋公章,也沒有個人簽名,而且又與事實根本不符的匿名偽證材料,但卻被xx省衛(wèi)生廳認定為是廠方提供的材料,這純粹屬于百分之百欺侮申訴人的行政行為,必須立即予以糾正。而由這份偽證材料作為診斷依據,所作出的診斷文件,這才是導致申訴人得不到因工負傷生命保障待遇的真正的焦點原因,因此,對這份診斷文件應認定為無效。只因作為衛(wèi)生行政管理機關xx省衛(wèi)生廳,拒絕撤銷由非法組織xx省職業(yè)中毒診斷小組所作出《關于毛突發(fā)性耳聾處理意見》的診斷文件,這屬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瀆職行為,現只好向貴院提出對本案申訴。

六.根據當時原審法院開庭傳票通知,對本案定于x年11月15日下午1時40分開庭,時至剛開庭時,法院才將被申訴人于同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交給申訴人簽收,而導致申訴人對本案的庭審,處于被動及無法作相應的反駁。因此來講,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審理,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由于審理程序不合法,才導致影響本案公正裁判。為此,特向貴院得出對本案的申訴

說明:

1.關于以上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所提的事實和理由,是針對新證據來提出再審 申請的。因為終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時間是x年2月6日。而這3項證據都是發(fā)生在駁回上訴時間之后。

2.終審法院在x年7月5日召集雙方當事人對本案作調查筆錄時,不知何故,申訴人多次請求法官將本人講的重點話打入,卻被拒絕。只好自己作手寫補入。但法院卻沒有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提起,如此審理,純屬司法明顯不公,特向貴院提出對本案的申訴。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十二

申訴人:吳,男,x年2月14日,身份證號碼:,職業(yè)為汽車駕駛員,住xx市客運有限公司宿舍,聯系電話:137234(代理人)。

被訴人:xx市客運有限公司,地址:xx市皇崗北路車管所東側**公司綜合大樓,電話:。 法定代表人:鄭 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依法裁決如下:

一、 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868元;

三、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23472元;

四、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減少的工作待遇(工資等)24000元;

五、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被克扣工傷待遇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

六、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868元;

七、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治療期間的護理費7500元;

八、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0元;

九、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計86930元)

十、 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10月入職被訴人處,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曾與被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x年6月24日,申訴人在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傷,醫(yī)院診斷為 腦損傷、右下肢多處骨折、胸腹外傷,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次損傷為工傷,并經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被訴人均未依照規(guī)定支付,且被訴人未按申訴人的工資基數投保工傷險,導致申訴人從社保部門少獲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訴人現依法提出申訴,請予裁處!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吳

x年7月17日

勞動仲裁的以下7種風險,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注意避免。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guī)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訴書范文 信訪篇十三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yè)、同被告人關系,并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住址。

申訴人×××因×××一案,

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代書單位:×××法律顧問處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于××××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guī)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fā)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并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于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 由。

時效性。由于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盡早制作,以免殆誤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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