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學習心得體會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新變化
(一)解除過錯員工
1、《勞動合同法》新增加解除過錯員工的條件
①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③欺詐、脅迫情形下簽訂的;
2、以兼職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舉證的:證明兼職情形影響工作,或者證明提出過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對策研討:
1.合理運用之情權,在招聘流程增加相關信息披露的義務,例如在應聘登記表中增加信息內容:是否從事兼職、是否有病史等等;
2.處理違紀員工的前提:依據(jù)充分,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如果沒有做到以上三個原則,單位很容易陷入被動;
3.注重規(guī)章制度、勞動合同的運用
4.必須通知工會
(二)解除無過錯員工
1、解除條件:勞動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情勢變更/出現(xiàn)法定裁員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三)裁員新規(guī)定
1、裁員規(guī)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合同終止之新變化
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的后果
違法終止的理解:
①、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合同情形,單位作合同期滿不簽訂合同;
②、勞動合同期滿,出現(xiàn)6種不能終止條件,單位終止了合同。
后果:
1.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的,單位必須恢復履行;
2.勞動者要求不繼續(xù)履行的,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2倍
對策研討:
協(xié)商了解,優(yōu)先考慮;
單方決定,慎之又慎。
終止后雙方責任:
勞動者責任:辦理工作交接;
單位責任:支付終止補償金、辦理退工。
對策研討:重新設計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流程,增加對續(xù)簽的員工提前發(fā)出續(xù)簽通知的流程;
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情況:
三、補償金標準的變化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
普通工資(低于三倍市平均工資)
高薪(高于三倍市平均工資)
合法解除
1個月本人平均工資×工齡
3倍市平均工資×工齡;且最多支付12個月
違法解除
合法情形正常經濟補償金的2倍
合法情形正常經濟補償金的2倍
逾期支付
額外支付賠償金的50%~100%
額外支付賠償金的50%~100%
建議:解除勞動關系最好以“協(xié)商解除、員工自動離職解除”為好。
四、勞務派遣的新變化
1、對勞務派遣公司的制約:略;
2、用工單位的義務:
①執(zhí)行國家標準,提供勞動保護;
②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③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
④對在剛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需的培訓;
3、對策研討:
a、查看派遣單位的資質;
b、查看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等;
c、對勞務派遣作目的重新評估。
過渡期企業(yè)應該做好哪些準備?
1、理清目前的勞動關系;
2、規(guī)章的重建;
3、招聘錄用的制度和流程的更新;
4、績效評估的修訂完善,薪酬管理注重同工同酬;
5、修訂勞動合同版本;
6、留任制度的改進,和諧勞動關系;
7、用工方式的重新選擇和運用;
8、招退工流程的規(guī)范和調整。
最重要的工作:跟蹤即將出臺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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