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鑒定申請
申請人劉曉原,北京市旗鑒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勝凱的二審辯護律師。
申請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勝凱的二審辯護律師。
申請事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何勝凱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作出認定。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25日,何勝凱的一審辯護律師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銅仁分院申請了“精神病司法鑒定”。但不知什么原因,沒有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在案件一審開庭時,辯護律師再次申請做司法鑒定,還遞交了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鑒定理由很充分,仍然被銅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一審法院不做司法鑒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何勝凱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自然流暢,在庭審中精神狀態(tài)正常,回答問題準備切題,無任何不正常情況。因此,對被告人何勝凱及其辯護人要求對何勝凱作司法精神疾病鑒定的意見,缺乏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還認為,何勝先稱何勝凱有精神異常表現(xiàn),證言前后矛盾,不應采信。而證人楊梅、莫澤均、羅從輝均證實平時未發(fā)現(xiàn)何勝凱有異常表現(xiàn),羅從輝還證實從何勝凱的爺爺那代起,未發(fā)現(xiàn)何勝凱家有遺傳疾病史。
申請人認為,羅從輝、莫澤并非何勝凱的鄰居,他們只是本村的領導,居住相距很遠,平時沒有什么來往。這種交往關系不可能全面了解何勝凱案發(fā)前、案發(fā)時的精神狀況 。再者,從何勝凱的祖輩起,沒有發(fā)現(xiàn)有遺傳精神疾病史,這并不能說明何勝凱不會患精神疾玻精神疾病除了受遺傳基因影響,還會受社會心理等因素影響;申請人認為,僅以何勝凱表面狀況,僅依兩個與何勝凱并不熟悉的人的證言,就作出無精神疾病的認定,這未免太過于草率。精神疾病是醫(yī)學專業(yè)問題,且不要說無醫(yī)學知識司法人員認定不了,就是專業(yè)醫(yī)師也要經(jīng)過全面檢查分析才能作出診斷。
并且,7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必須要達到證據(jù)確實、充分 。但一審法院對何勝凱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除了表面的邏輯推理外,根本談不上證據(jù)確實與充分。事實上,在何勝凱襲擊法警被抓后,20xx年10月18日的審訊中,偵查機關問他“為什么殺人”?何勝凱回答“法院以前因為故意傷害罪判過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刑兩年半,在忠莊監(jiān)獄服刑,一年前才放出來。出來后,我向市反瀆職局、侵權局、市人大,貴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檢-察-院、市政府寄過材料反應(映)此事,奧運前我還在高院上訪過,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還毒害我,我每天都面臨著生與死;(見訊問筆錄第2頁)同樣是在這份筆錄中,偵查人員問他“為什么要殺法官?”何勝凱回答“作為堅守法律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線,證據(jù)確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決書、下毒、對我的女朋友采取種種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殺他們,確實是逼得我無路可走了!蓖瑫r,20xx年10月18日上午,將他帶到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指認作案現(xiàn)常何勝凱在法院大廳里,指認了刺殺保安和法警現(xiàn)場后, /> --> 有人放了無法檢測的劇毒物質(zhì)。
另據(jù)監(jiān)獄管教干警稱,何勝凱在服刑時,性格比較孤僻,基本上不與其他人交流,思想比較固執(zhí)(見公安機關訊問筆錄) 。
我們了解到,何勝凱只有初中畢業(yè)水平,在作案前的20xx年5月3日,給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寫了一封《淺談當前形勢及對策》的長信,寫滿了六張信紙,談的全是“宏觀大計”,字里行間“憂國憂民”。同年9月15日,即在案發(fā)的一個月前,他又給國家主席胡-錦-濤寫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痛斥了社會的腐-敗,提到了自己案件的不公。在信的結(jié)尾,他吶喊道“草民泣血上陳!甘灑一腔熱血!為國家民族大業(yè),為解天下蒼生之難! ”。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何勝凱的種種反常行為,疑似患有醫(yī)學上的“被-迫-害妄想癥” 。經(jīng)查,醫(yī)學教科書解釋,患“被-迫-害妄想型”的精神病人其病態(tài)表現(xiàn)形式是:堅信自己受到迫-害、欺騙、跟蹤、下毒、誹謗或陰謀對待等,病人往往會變得極度謹慎和處處防備,小小的輕侮可能就被病人放大,變成妄想的核心,時常將相關的人納入自己妄想的世界中。同時,患這種病癥的病人自己總認為有個別人或個別團伙要加害于他,每天都感到痛苦不堪 。一旦他抓住一些極為脆弱的事實充當蓄意謀害他證據(jù),這種情緒就逐漸蔓延到他的生活,迫使他作出荒謬的舉動,甚至是產(chǎn)生殺人的沖動。
經(jīng)查證,被-迫-害妄想癥屬于偏執(zhí)型精神疾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一書,對病人行為危害特征和刑事責任能力作了分析和認定:1、對作案有周密的計劃性;2、目標明確;3、手段殘忍;4、作案后逃脫隱藏等等,增加破案難度;5、不涉及妄想內(nèi)容,表現(xiàn)人格完整,接觸良好,如常人無異,因此容易被誤認為是常人作案。因此,有人會對這些病人是否確屬“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提出疑問,甚至于有人誤認為是故意犯罪。偏執(zhí)性精神病患者在發(fā)生作案時,雖并非不能認識他們行為的后果,然而問題在于作案動機是出于病理性妄想或思維障礙的直接影響,喪失了對客觀事物的正確辨認能力,從而形成作案的動機和目的,他們的行為全受病理性精神活動所主宰,對作案行為的有計劃和預謀,正是他們對妄想堅信性的表現(xiàn),因此屬于在實質(zhì)上喪失了辨認能力。應評定為無責任能力。(見20xx年版《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第152—154頁,作者莊洪勝,系主任法醫(yī)師,原供職于最高人民檢-察-院技術科學研究所;孫春霞,北京醫(yī)科大學司法精神病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畢業(yè),主檢法醫(yī)師,供職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科學研究所)。
因此,申請人認為,一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不能從外表來下認定。雖然何勝凱沒有瘋瘋癲癲,但他言論卻有別于正常人。他作案時精神狀態(tài)如何,他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應當通過司法鑒定來認定 。按照《刑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申請人注意到,這是一起死刑案件,何勝凱又有種種反常行為,如不對他作精神病司法鑒定,就有可能會造成錯殺精神疾病患者的嚴重后果。在刑事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為了查明物證,申請了國家公安部作鑒定,為何就不能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查明何勝凱的刑事責任能力?申請人強烈要求為何勝凱進行司法鑒定,除了一審辯護律師遞交的證據(jù)外,同時遞交兩份證人證言(這兩個證人,一個是當?shù)亍拔讕煛保硪粋是聯(lián)系“巫師”的村民。在案發(fā)之前,何勝凱母親和姐姐發(fā)現(xiàn)何勝凱精神狀態(tài)很反常后,通過一個鄰居找到當?shù)亍拔讕煛保瑸樗髁恕笆論臁⒏慕、改悔過”之術)。
最后,懇請貴院接受司法鑒定申請,依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為何勝凱作刑事責任能力鑒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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