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先驗辯護和自然主義認識論間的關系
考察先驗辯護和自然主義認識論間的關系
普特南認為,當且僅當一個信念不可能被任何證據所反駁,我們才認為這個信念得到了先驗辯護,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考察先驗辯護和自然主義認識論間關系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一、引言
在當前的知識論討論中,人們普遍認為先驗知識不同于經驗知識,它們在辯護方式上差異巨大。同時,先驗辯護和經驗辯護在趨真性、可辯護程度以及可修正性方面也區(qū)別明顯。然而,不少自然主義認識論的支持者對于先驗知識是否存在持有懷疑態(tài)度,他們的主要理由是:目前多數對于先驗辯護的概念分析要么是神秘的,要么缺乏實際內容。
與此同時,另外一些自然主義者對此問題持有更加溫和的態(tài)度。因此,考察先驗辯護和自然主義認識論之間的關系就成為當前一個重要而有趣的知識論問題。
二、先驗辯護和先驗知識的關系
根據BruceRussell的理解,先驗知識就是基于先驗辯護而獲得的知識,而“先驗辯護在某種意義上就是獨立于經驗的認知辯護”。為了更好地理解先驗知識是什么,我們有必要首先明確先驗辯護是什么。
1.什么是先驗辯護?
一般而言,存在兩種分析先驗知識的方式,一種是還原式的,另一種是非還原式的。前者是根據先驗辯護來分析先驗知識,后者則是在不涉及“先驗”概念的情況下分析先驗知識。還原式的分析方式是目前比較流行的,原因在于,它一方面較好地回應了“葛梯爾問題”,同時也更為詳細地闡述了認知辯護與“知識”概念之間的關系。比如邦久(Lau-renceBonjour)就認為,“當且僅當一個認知者S能夠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直觀地理會或者把握到一個命題P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為真,我們才認為認知者S可以對命題P提供先驗辯護。”
同時,人們大都傾向于認為不同類型的辯護方式在辯護效力上存在差異,而對于同一個信念,先驗辯護的效力往往強于經驗辯護的效力。比如,按照基切爾(PhillipKitcher)的理解,先驗知識是獨立于經驗的知識,這就意味著“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如果某個認知者以先驗的方式獲得信念P,那么就是P。而這種獲取信念的先驗方式極為可靠,它們絕不會使我們誤入歧途。”
然而,基切爾對于先驗辯護的這種刻畫方式面臨著兩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給出獨立的理由來證明通過先驗辯護或者理性直覺所獲得的信念(在原則上)不可能被任何經驗證據所駁倒。其次,我們還必須證明先驗辯護的確能夠使人們可靠地獲得真理。但是顯而易見,以上兩個問題都無法僅僅借助對于先驗辯護的概念分析而得到滿意的回答。
當前對于先驗辯護的各種刻畫方式具有以下一些共性。首先,先驗辯護通常是被定義為“非經驗的辯護方式”,因而是被看作經驗辯護的對立面。而以這種否定性的方式來定義“先驗辯護”意味著我們必須首先給出對“經驗辯護”的清晰定義,否則關于先驗辯護和經驗辯護的定義都將模糊不清。嚴格說來,我們理解的感覺經驗是來源于人類最重要的幾種知覺器官的正常運作。而寬泛意義上的感覺經驗還包括記憶、反思、推理和其它內在的心理活動,它們涉及到相應的生理和心理機制。
多數康德的追隨者都會認為先驗辯護就是獨立于經驗的認知辯護。但是“獨立于”這個概念究竟意味著什么,他們卻語焉不詳。“獨立于”是指某些信念的形成并不涉及感覺器官的運作還是指某些信念在內容上不涉及任何經驗對象?至少目前我們無從決斷。
其次,通過否定性的方式來定義“先驗辯護”可能會使我們錯誤地認為只存在唯一的、對于某個特定的信念進行辯護的方式。而事實上,不同的辯護方式可以為同一個信念提供支持。盡管許多人認為先驗辯護比經驗辯護提供了更強的辯護效力,但是這并不必然保證先驗辯護在獲取真理的可靠性方面比經驗辯護更具優(yōu)勢。同時,也有一些人認為經驗辯護只適合于那些內容方面僅僅具有偶然性的信念,但是這一觀點也是存疑的。比如,許多人認為數學知識是通過先驗方式獲得辯護的,因為其內容具有必然性。然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即便對于數學公式或者定理,人們在學習并確定其為真的過程中仍舊需要借助證明或演算,而這些過程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畫圖、運算等經驗性的內容。
再次,受到康德關于“先天綜合判斷”之論述的影響,許多人自然而然地會將先驗辯護同必然性、不可錯性等概念聯系在一起。AlbertCasullo區(qū)分了兩種不可錯性,一種是笛卡爾式的,一種是皮爾士式的。“認知者S依據來源A獲得的、關于命題P的信念所得到的辯護具有‘強版本笛卡爾式的不可錯性’,當且僅當認知者S關于命題P的信念獲得了來源A的辯護,并且邏輯上不可能出現認知者S關于命題P的信念獲得了來源A的辯護但是P為假。
認知者S依據來源A獲得的、關于命題P的信念所得到的辯護具有‘弱版本笛卡爾式的不可錯性’,當且僅當認知者S關于命題P的信念獲得了來源A的辯護,并且事實上P不為假。”而“認知者S依據來源A獲得的、關于命題P的信念所得到的辯護具有‘強版本皮爾士式的不可錯性’,當且僅當認知者S關于命題P的信念獲得了來源A的辯護,并且它不可能被任何證據所駁倒。認知者S依據來源A獲得的、關于命題P的信念所得到的辯護具有‘弱版本皮爾士式的不可錯性’,當且僅當認知者S關于命題P的信念獲得了來源A的辯護,并且它不可能被任何經驗證據所駁倒。”
然而,上面提及的、刻畫先驗辯護過程中所出現的一些傾向是存在問題的。首先,以否定性的方式來定義先驗辯護是空洞的,它沒有給我們理解先驗辯護的內涵提供有效信息。某些人能夠借助記憶或者反思為持有特定的信念提供認知辯護,而記憶或反思都是不同于一般的知覺信念所獲得的辯護方式,因此,我們可以說認知者S關于命題P的信念并不是來源于(嚴格意義上的)經驗辯護,并且因為P是一個必然命題,所以S關于命題P的信念獲得了先驗辯護。但是這里面臨著一個反例:某個認知者關于必然命題P的信念可能是源自一廂情愿的瞎猜或者臆斷,這樣我們就根本不會認為他的信念獲得任何辯護。
2.先驗辯護的特殊之處
按照邦久的理解,先驗辯護在知識論中不可或缺的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存在一些先驗真理;其次,有一些知識超出了直接經驗的范圍;再次,推理過程本身依賴于先驗辯護。為了避免在認知辯護的過程中陷入一種惡的循環(huán),認知者必須將某種直接的洞見作為起點。而邦久認為,先驗知識不依賴于知覺、反思、記憶、舉證,也不依賴于傳心術或千里眼之類的超能力。“先驗知識和先驗辯護都僅僅依賴于人類理性自身,或者僅僅依賴于對有待考察的命題的理解。”
然而,在先驗辯護和經驗辯護之間劃出一條鮮明的界限并不容易。理解一個命題的意義并不必然保證確定其真值,比如,我們可以很容易明白某個涉及未來將要發(fā)生的事件的命題所具有的意義,但是關于其真值卻是懸而未決的。因此,如果人們按照來源對先驗辯護進行刻畫,那么一個信念的內容所具有的、一般性模態(tài)地位對于認知者將是中立的。
普蘭廷加(AlvinPlantinga)曾指出,“那些基本的先驗信念是認知者能夠確信的真信念”。但是這種看法對于那些能夠通過先驗方式確定其具體模態(tài)地位的信念而言顯得過于嚴格。邦久也認為,一個命題被看作先驗為真意味著:首先,理解這個命題的意義相當于確定其真值;其次,我們不可能發(fā)現反例。在他看來,理性的直覺是一種直接的、非推論式的把握或理解能力,它能夠“洞察”某個具體命題的真值。但是,這種直覺主義是有毛病的。只要某個認知者發(fā)現其他具有類似直覺能力的人對內容相反的命題擁有正面的命題態(tài)度,或者他自己后來發(fā)現了反例,那么許多通過直覺得到辯護的信念可能就會被駁倒。獨立于經驗而獲得認知辯護僅僅意味著經驗來源沒有提供那些通過非經驗來源所提供的認知辯護,但這并不意味著經驗證據不能夠駁倒對某個信念的非經驗辯護。
因此,如果我們把先驗辯護理解成某些非經驗的、認知辯護的來源,那么戈德曼的可靠性標準將對先驗辯護與經驗辯護同樣適用,畢竟這兩種辯護來源都必須在趨真性上是可靠的。但是也許有人會質疑說,如果理性直覺的可靠性是通過經驗來進行確認的,那么直覺將可以被視作一種獨立于經驗的辯護來源。因為只要通過了經驗的確認,僅僅依靠直覺就能夠提供對于那些不涉及經驗內容、或者超越于直接經驗的命題的認知辯護。所以在此意義上,邦久認為先驗辯護自身不需要元辯護,它是基礎性的、不可還原的。
然而,即便我們承認理性直覺為我們的某些信念提供了先驗辯護,但是對于理性直覺本身的刻畫卻千差萬別。比如斯蒂奇(StephenStich)等實驗哲學家就借助相關的研究發(fā)現,不同的人由于民族、文化、教育等因素的影響會產生直覺方面的顯著差異。而邦久對此的回答是:某些人所具有的直覺能力不夠典型或完善。但是在筆者看來,邦久考察直覺能力時的原型一般都是反思能力很強的哲學家,這就相當于設立了一條過高的標準,使得多數人難以充分發(fā)揮這種直覺能力并提供相應的先驗辯護。
所以,即便理性直覺可以為某些信念提供先驗辯護,它們也沒法為那些哲學家們感興趣的命題提供充分的支持。相反,人們有必要借助經驗研究來回答哲學家感興趣的問題。人們將其直覺能力當作相信某個命題的證據是一種合情合理的做法,“但是我們相信這些直覺能力的程度是和它們在獲取真理方面的經驗證據成正比的”。換言之,人們關于這些直覺能力在趨真性方面之可靠性的經驗記錄完全決定了他們對于這些理性直覺之辯護效力的信心。
三、先驗辯護和經驗辯護的關系
當前用于論證“先驗知識存在”這一觀點的策略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種是對先驗辯護進行概念分析,然后試圖找出某種滿足相關分析的知識類型;第二種是首先確定某些先驗性的標準,接著給出一些滿足相關標準的知識樣本;第三種是指出知識論中徹底的經驗論立場所包含的缺陷,接著論證先驗辯護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的優(yōu)勢。
普特南認為,當且僅當一個信念不可能被任何證據所反駁,我們才認為這個信念得到了先驗辯護。他將矛盾律看作是得到先驗辯護的,因為沒有人能夠合乎理性地拒絕接受它為真。但是,普特南的這一看法面臨著兩方面的質疑:首先,他沒有告訴我們邏輯規(guī)律究竟是否需要任何證據。“為了能夠以先驗的方式相信矛盾律不可能被合乎理性地修改,我們必須首先以先驗的方式表明沒有排除任何事物的理論不是一個真正的理論。”
其次,他沒有區(qū)分“針對經驗證據的不可修正性”和“針對任何證據的不可修正性”。如果一個信念能夠在沒有任何有利證據的情況下得到辯護,那么它同樣是獨立于先驗辯護的。而第二種策略是論證某些信念所具有的特征不可能通過經驗辯護來獲得,因此只有先驗辯護能夠賦予其這些特征。
康德的先天綜合判斷是關于一些必然命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知覺不能夠提供充足的理由幫助我們確定與某些抽象對象相關的命題所具有的、一般性模態(tài)地位,這并不意味著不存在關于這一命題之真值的知覺知識。換言之,關于一個命題的、一般性模態(tài)地位和它的真值的知識是相互獨立的?档玛P于先驗知識的論證是基于一個存疑的前提,即“如果一個命題P的一般性的模態(tài)地位僅僅能夠以先驗的方式獲知,那么關于P的真值也只能以先驗的方式獲知。”
而他將必然性與先驗性這兩個概念纏繞在一起的做法使得我們難以獲得關于非模態(tài)命題的先驗知識。作為第三種策略的代表人物,邦久認為徹底的經驗論不可避免地會導致懷疑主義,而許多信念在內容上超出直接經驗所能確定的范圍,它們是通過那些得到直接辯護的信念而得到(間接)辯護,這樣一種衍生性的推理是得到先驗辯護的。
與此相對應,用于駁斥“先驗知識存在”這一觀點的論證策略也大致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給出對先驗知識的概念分析,然后指出沒有任何知識類型符合這樣的分析;第二類是對所謂的先驗知識進行經驗性的說明;第三類是揭示出在先驗知識和我們對于知識的一般性要求之間的沖突。比如,AlbertCasullo指出,我們沒有理由對先驗知識設立一些特殊的標準,而這些標準對于經驗辯護卻又不適用。
如果我們堅持這么做,那就必須為設立這些標準的恰當性進行論證,否則我們對于先驗辯護的刻畫就存在缺陷。Mandrefi也認為我們不應該在分析先驗知識的時候要求先驗辯護是不可修正的。因此,一個獲得先驗辯護的信念可能是假的,我們不能從“認知者S從來源A所得到的信念P是可修正的或認知者S從來源A所得到的信念P是可反駁的”這樣的前提推出“來源A不能夠為認知者S提供關于信念P的先驗辯護”這一結論。而就第二類論證而言,我們至少承認許多所謂能夠“以先驗方式獲得辯護”的信念實際上也可以通過經驗方式獲得辯護。所以我們必須記住,一個信念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獲得認知辯護,基切爾甚至認為某些經驗證據能夠勝過非經驗來源所提供的認知辯護。
自然主義認識論的代表人物戈德曼提出了關于認知辯護的因果理論,在他看來,當且僅當一個信念是通過某個能夠可靠地獲取真理的因果機制所形成的,我們才認為此信念得到辯護。但是我們很難理解抽象對象是如何與知覺器官之間產生因果作用。先驗辯護的支持者認為,人類具有某些特殊的直覺或理性洞見,這使得我們可以通過非經驗的方式獲得關于這些抽象對象的知識。這類直覺或洞見為與抽象對象相關的信念提供了認知辯護。然而,這一看法也面臨著諸多質疑:首先,是否存在這類直覺或洞見以及它們在獲取真理問題上的可靠性都是懸而未決的問題;其次,即便真的存在這類直覺,我們也不太清楚它們運作的具體細節(jié)。因此,人們并不了解這類直覺或洞見如何為關于抽象對象的信念提供認知辯護,這也是先驗直覺對于很多人而言顯得神秘莫測的原因所在。
由于人們通常將先驗辯護看作非經驗的認知辯護方式或來源,所以率先對經驗辯護進行準確刻畫就成為當務之急。經驗一般被理解成某種自然類,它包含我們一些基本的感覺器官所涉及的認知過程。為了充分把握這些知覺活動的特點與細節(jié),我們必須借助經驗研究而不是僅僅依靠概念分析。
因此,即便先驗辯護能夠以一種否定性的方式被定義,相關的.經驗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簡而言之,人們對于先驗辯護和經驗辯護的區(qū)分通常是從經驗認知活動的以下方面來考慮的:“第一是關于經驗的現象特征;第二是獲得經驗證據辯護的信念涉及的內容;第三是關于經驗認知的對象;第四是關于認知者和經驗對象之間的關系。”
然而,Casullo認為上述四點并不能夠幫助我們清晰地刻畫先驗辯護和經驗辯護之間的界限。即便經驗屬于某種自然類,我們也不可能單憑先驗性的方式成功地刻畫經驗的本質,因為先驗性的思考至多只能夠幫助我們確定與經驗相關的語義學規(guī)則。所以,即使對于那些所謂的“先驗辯護的支持者”而言,他們也不得不承認人類擁有很多有用的科學知識,大家主要的分歧集中在下述問題:我們是否能夠通過某些先驗的方式來證實科學知識。所以,先驗辯護的支持者必須通過經驗的方式告訴大家存在某些非經驗的辯護方式或來源,它們和經驗辯護方式一樣,受到趨真性、可靠性這些普遍的規(guī)范性標準的約束。
邦久認為理性的先驗洞見是非還原性的,而缺乏否定性的經驗證據不等同于出現了肯定性的經驗證據。“它們顯然不能夠被還原為某些更簡單的認知要素或分散步驟的集合。”
而值得強調的一點是,即便我們可以確定某些辯護類型具有與大家熟悉幾種知覺活動完全不同的現象特征,這也不意味著那些新的辯護類型就一定是非經驗的。有人可能會反駁說對于先驗辯護的經驗研究會威脅到先驗辯護自身的獨立性,并且在方法論上會陷入循環(huán)。但是正如我們在之前已經談到的,即便對于那些理性主義者所支持的、非經驗的辯護手段,比如數學運算、邏輯推理,對它們在趨真性方面的評價也是一項經驗性的工作。此外,我們的確不可能用非循環(huán)的方式來回應針對數學與邏輯推理規(guī)則的懷疑論,但是這種循環(huán)并非惡的循環(huán)。更為重要的是,支持先驗辯護的那些人對先驗辯護存在諸多不同的刻畫,因此我們解決相應爭論的唯一辦法就是以經驗的方式考察在先驗辯護和認知者的某些特殊認知狀態(tài)之間究竟存在何種聯系。
為了在自然主義的框架下回答“貝爾塞納夫問題”,即,“如果數就是柏拉圖意義的對象,它們如何與人類的心靈世界發(fā)生某種因果聯系,因此產生關于它們的知識?”
戈德曼在人類的理性直覺與外部器官所進行的知覺活動之間進行了某種類比。他認為有兩種類型的因果過程,一種是內在于心靈的,一種是跨越心靈的。先驗辯護不是跨越心靈的,但是它在某種程度上類似于外部的知覺活動。在筆者看來,戈德曼的這一想法為我們以積極的態(tài)度重新考察先驗辯護與自然主義認識論之間的關系開辟了道路。
四、先驗辯護與自然主義認識論
在當下的哲學討論中,“自然主義”一詞具有本體論和方法論兩方面的意義。許多自然主義者之所以完全拒斥先驗辯護,原因在于“他們對蒯因-迪昂論題和整體主義的驗證理論深信不疑:在經驗面前沒有什么陳述是原則上不可修正的。”
人們一般都認為知識的先驗要素僅僅是來源于我們的認知機制所具有的某些特點;而涉及到感覺器官所提供的信念的那些知識就是經驗的。但是這樣一種刻畫方式在考察先驗辯護與自然主義認識論的關系的時候就顯得不夠精細。因此,戈德曼進一步將方法論的自然主義區(qū)分為三種類型:
1.科學自然主義:“知識論的陳述屬于科學陳述的一部分,知識論研究的恰當方法就是科學的經驗方法。”這就是所謂“蒯因的替代論題”,他不再討論認知辯護,而是研究認知作為某種特殊的自然現象所涉及的輸入-輸出關系。但是,戈德曼認為包括心理學在內的任何經驗科學分支都不足以勝任刻畫知識(辯護)標準的規(guī)范性工作。
2.經驗性的自然主義:“一切認知辯護都來自于經驗方法。知識論的任務就是進一步闡述并辯護這些方法。”但是眾所周知,并非全部信念辯護方式都是經驗性的,存在一些像記憶、反思或舉證之類的、非經驗的辯護手段。因此,戈德曼建議我們采取下面這種自然主義認識論立場。
3.溫和自然主義:“(1)一切認知辯護都是產生或持有某些信念所涉及的那些心理過程具有的功能;(2)知識論研究需要借助自然科學的恰當幫助,特別是關于心靈的科學。”
戈德曼認為,即便過去人們一般將先驗辯護看作非經驗的,并且與必然性、抽象對象、不可錯性、確定性等概念纏繞在一起,但是事實不是必然如此。比如,許多通過先驗方式得到辯護的信念可能會被新的證據所推翻,而不同的認知者對于同一信念可能產生不同的先驗直覺。
因此,戈德曼認為如果先驗辯護是被看作某種辯護類型而非同經驗探究完全對立的事物,那么先驗辯護就有可能與某種特定形式的自然主義認識論并行不悖。具體而言,他認為有一些信念形成過程并不涉及到人類外部感覺器官的運作,它們?yōu)橄嚓P信念提供了先驗辯護。在直覺和外部感官的知覺活動之間可以進行某種形式的類比,即將直覺看作“內感官”。但是,一個信念是通過理性直覺形成或得到辯護并不意味著它的模態(tài)地位(一般性的與具體的)就是確定的。這些推理過程是人類基本認知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構成了人類數學認知、邏輯推理能力的基礎。
對于理性主義者而言,人類具有的某種特殊洞見能夠為信念提供了先驗辯護。但是人們對于自然主義認識論的傳統(tǒng)印象是將其視作某種特殊的經驗論和對先驗性的拒斥。戈德曼建議我們將先驗辯護看作某種用于評價目標信念之認知地位的來源。
這樣的理解方式具有下述優(yōu)點:首先,獲得先驗辯護的信念可以事實上為假,因此它和可誤論并行不悖;其次,我們不需要考慮在JTB框架之外的其它認知辯護的相關要素,而只需集中考察辯護的不同類型;再次,先驗與經驗的劃分是針對認知辯護的類型,而不是作為信念內容的命題類型。所以戈德曼認為先驗辯護能夠與經驗辯護互為補充。
邦久對戈德曼提出批評,他認為一個信念得到辯護不僅僅依賴于一個可靠的信念形成過程,更重要的是認知者能夠為這一信念形成過程的可靠性提供元辯護。換言之,他必須有理由相信這一信念形成過程是可靠的。但是戈德曼并不認為可靠論者需要這樣做,因為多數普通認知者在現實中根本無法提供如此復雜的、哲學性的元辯護。Rey也指出,“邦久錯誤地認為一個有效的推理必須是在完全自覺的情況下才能完成。”
一個數學家可能知道命題P但是卻沒有“她關于P的信念是得到辯護的”這樣的二階信念。同時,“(內在主義者提出的)這種關于元辯護的要求對于先驗辯護也是同樣適用的”。另外,內在主義者認為對于可靠性的外在主義說明只具有偶然性而非必然性。但是戈德曼指出,由于可靠論并不等同于不可錯論,它只是作為衡量某些認知機制能夠引起高比例的真信念的一個指標,因此可靠論和先驗辯護都有可能會出現錯誤。戈德曼區(qū)分了信念形成的過程和方法,一個可靠的信念形成過程屬于認知者的基本認知結構,但是信念形成方法卻不是,它可以通過后天的學習獲得。所以,只有基本的心智功能可以為某些信念提供先驗辯護,而自然主義者對于先驗辯護的興趣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是否真的存在某些心理機制能夠為信念提供先驗辯護?其次,如果的確存在這樣的心理機制,它們究竟是如何運作的?這兩個問題顯然都必須借助經驗研究才能夠很好地回答。
因此,戈德曼認為知識論和經驗科學之間必定存在緊密聯系。盡管常識心理學和思辨性的知識論對于基本的認知概念和信念形成機制有各種不同的刻畫方式,但是實驗心理學和認知科學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研究相關細節(jié)的、更為精細的框架。其次,經驗科學能夠幫助人們對不同認知機制的趨真性進行評價。再次,認知心理學能夠向大家揭示哪些心理過程屬于人類的基本認知結構,哪些是關于推理方法。最后,理性主義者所支持的理性直覺的相關細節(jié)也必須通過科學研究才能更好地被揭示。
某個認知者是否擁有對于特定信念的先驗辯護取決于他的認知機制的可靠性,指導原初的推理以及稍后經由經驗修正后的推理過程的那些(邏輯)規(guī)則并不是作為推理過程中的前提。“即便某個認知者能夠以先驗方式進行推理,他也不能僅僅依靠反思就必然發(fā)現那些支持相關推理過程的認知機制所具有的特征。”
換言之,人們并不能以先驗的方式論證先驗知識或先驗辯護的存在及其可靠性;袪柹踔琳J為,人們既可以通過先驗的方式獲知某個命題,也可以通過經驗方式獲知同一命題,對某個信念進行先驗辯護與對其進行經驗辯護并不矛盾。“如果對于先驗知識的某種解釋意味著人們不能同時以經驗和先驗方式對某個信念進行辯護,那么我們就有理由拒斥這一解釋。”
五、結論
如果人們追尋諸如戈德曼這樣一些后蒯因時代的自然主義者的基本思路,那么先驗辯護就可以被視作不同于一般經驗辯護方式的認知辯護類型。
傳統(tǒng)意義上將意義和模態(tài)的理解、直覺以及真理捆綁在一起對先驗性進行刻畫的方式并沒有真正說明人們如何理解先驗性的過程。“但是我們顯然需要對通過直覺所產生的、對于真理的所謂敏感性作出充分說明。”
所以,人們在說明先驗知識的過程中碰到的許多困難反映了一個更深層次的錯誤,這一錯誤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避免,即采取“一種統(tǒng)一層次的自然主義方法,也就是借助經驗科學的方法和結論從內部來理解、澄清和改進對先驗性的刻畫”。
因此,從上述討論中我們可以得出的一個嘗試性的結論是:如果我們希望確認大家關于“自身擁有的先驗知識是有根據的”之二階信念的信心也是有根據的,那么相關的經驗研究就必不可少。人們習慣于將先驗辯護刻畫成非經驗性的,并且它與必然性的緊密聯系也是通過虛擬條件句來表述。為了確定先驗辯護是否真的能夠在所有情況下都可靠地指向真理,我們對其趨真性的評價絕不能僅僅依靠概念分析,而是需要訴諸經驗考察。更重要的是,“任何對于那些能夠產生或支持某個信念的認知機制之可靠性的說明都必然涉及到人類認知活動的偶然事實,它們既包含具體認知者的特殊情況,也包含相關認知過程的正常運作所涉及的一般性的心理-生理規(guī)律”。所以,我們有理由接受戈德曼的明智建議,即,先驗辯護和自然主義認識論能夠并且應該相互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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