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正當法律程序的價值論文
論正當法律程序的價值論文
引言:正當法律程序是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內涵、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法系國家是不相同的,下面就是小編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價值的論析,歡迎大家閱讀!
正當法律程序”通常也被稱為“法律的正當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現(xiàn)代社會的法治現(xiàn)代化提供了深厚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源淵!胺烧敵绦颉保跋抵阜蔀榱吮3秩粘K痉üぷ鞯募儩嵭远J可的各種策略: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shù)夭捎,法律救濟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
法律程序;價值分析;程序工具主義;程序本位主義
一、程序價值的獨立性
法律程序制度本身是一種獨立價值,程序制度相對于實體制度而言,更能確保一種公平的方式。程序本身有其價值目標,程序正義可能不能直接達到實體的正義,但是它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證這種實體的正義。我們所追求的法治狀態(tài),不能單單只定格在實體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的客體上,可能這些客體會牽扯到我們的直接利益。另一方面,程序制度中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更多的只是間接的關系到法律客體,人們之所以關心程序,并不是因為程序本身有何種實體性的利益存在,而是因為程序承載著這些利益,為這些利益提供肥沃土壤,而利益又是任何法律得以存在的客觀基礎。程序本位是現(xiàn)代憲政重要的價值取向和基本要求!艾F(xiàn)代憲法主要以程序為導向”,立憲政體的存活“主要取決于基本規(guī)則及其實踐與該地大多數(shù)人民的行為、習慣和思想方式相一致的程序”。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必定會出現(xiàn)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多元化也會導致價值的多元化,如果我們還是堅持傳統(tǒng)的、一貫的認識,認為實體價值才是主流價值,而程序價值只是是附帶價值或者是工具、形式價值,這只不過還是停留在計劃經(jīng)濟體制的法制軌道上的粗淺認識而已。
二、正當法律程序價值分析的兩種對立策略
對正當法律程序價值的認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即程序工具主義價值理論和程序本位主義價值理論。程序工具主義價值理論認為,法律程序是用以實現(xiàn)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龐德的社會工程、法律程序與社會制約理論,波斯納就體現(xiàn)了這種程序價值理論。龐德的社會工程、法律程序與社會制約理論把程序法律當做形成社會秩序、進行社會制約的手段和方式;波斯納的經(jīng)濟分析法學中對法律程序所作的經(jīng)濟分析使經(jīng)濟效益作為一項基本的價值形式,兩者都是一種實用主義程序法律觀。
程序本位主義價值理論認為,評價法律程序的價值標準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內在的優(yōu)秀品質。這種理論認為,法律程序在作為實現(xiàn)公正結果的手段方面的價值雖然重要,但與程序正義價值相比,只能處于第二位。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理論、羅爾斯的程序正義論、哈特對“法是規(guī)則”的程序性解釋等就是這種理論的代表。這種理論的貢獻在于:其一,受法律程序影響的各方都應當作為程序主體參與到法律程序中來。其二,人是道德主體,具有道德權利,有選擇如何生活的自由,而不單純是實體規(guī)則的奴仆,即使法院是對一名事實上有罪的被告人做出了正確的有罪裁判,但如果這一裁判建立在不充分、不可靠的證據(jù)基礎上,那么裁判結果也會失去其公正性。程序本位價值理論更強調法律程序的內在價值。
三、法律程序“正當性”的內在價值形態(tài)
程序工具主義價值理論將法律程序當作實現(xiàn)一定外在目的的保障手段來看待,是能夠給社會實踐主體帶來有用的結果的價值;程序本位主義價值理論是指評價法律程序的內在標準,符合了這一標準,程序就具備了基本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程序的“程序性價值”包括四個方面:
1、法律程序對法律主體的“正當”要求。第一,要求裁判者中立。在法律程序中,中立性原則要求裁判者對兩邊當事人不能有偏見,對待雙方當事人應當秉持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英美法系,中立性原則指任何人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大陸法系國家的回避制度也是此要求的`體現(xiàn)。主要內容為:一是與法律結果有牽連的人不能成為影響、決定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二要求裁判者與被審判者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聯(lián)系。第二,要求程序是理性、公正、公開的。指裁判者的程序行為必須以可靠和明確的認知為基礎而不能是臨時起意。要求:裁判者闡明法律判決理由;裁判者不應享有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對其自由裁量權予以規(guī)制。其三,裁判主體須法律明確。不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裁判者必須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主體。其四,要求規(guī)范具有可操作性。程序法律規(guī)范要符合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有明確、具體的行為模式及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
2.接受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對法律程序的“正當”要求。參與程序并受程序法調整的兩邊當事人,對法律程序的“正當性”也有其自身的要求。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平等參與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無差別對待,并且權利義務相當,不允許出現(xiàn)無義務的權利和無權利的義務。主要表現(xiàn)是接受程序法律結果的法律主體應當在相同條件下(時間、方式、內容、數(shù)量等)享有公平對等的權利。二是程序自治性。平等作為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主要指的是投票不得強制、聽證不是必須參加、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等。三是要求程序具有人道。接受決定者應被人道地對待,其隱私需受到尊重。
3.程序法律行為的及時終結性。它包含的要求:一是有對法律程序行為有明確的時間要求,人們通常要么指責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責司法久拖不辦,于是提出了及時的價值要求;二是通過法律程序產(chǎn)生終結性的程序結果,該結果不能被隨意推翻,對該結果的修正也須通過另一法律程序來完成。
4.程序法律的公開、透明性。這是對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該原則要求:一是程序法律必須公布。二是法律程序諸要素為公眾知曉。
四、結論:對“正當法律程序”的不同態(tài)度
正當法律程序是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其內涵、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在不同法系國家是不同的。在內涵方面,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程序”概念中包含了深刻的價值判斷,重點強調社會道德觀念和自然法思想。但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程序”基本上是一個形式概念,“合法性”幾乎是其全部內涵,“正當性”、“合理性”得不到其應有的關注。我國的情形與大陸法系國家相似。在地位和作用方面,差異也顯而易見。美國通過對成文憲法中關于“正當程序條款”的援引,使法院司法審查的觸角伸進行政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甚至可以干涉國會的立法,因而使正當程序具有了“實質性”含義。在英國,議會至上的觀念從根本上阻卻了“實質性正當程序”的產(chǎn)生,法院不僅不能對議會立法有絲毫動搖,即使對行政執(zhí)法的司法審查也開始于20世紀的60年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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