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住房公積金制度
深度解讀住房公積金制度
近年來,隨著高房價的壓力,社會對住房公積金的關注度日益增強,負面評價也日漸增多,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劫貧濟富”說。一般中低收入者無力購房,其住房公積金只能存于公積金管理中心;相反,隨著高收入者的住房消費需求增加,以及希望通過投資房產抵消通脹壓力,在住房公積金利率、資金成本雙低的情況下,許多人將公積金購房作為頭等選擇。
二是“資金貶損”說。按照政策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個:銀行存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國債,其中,主渠道是公積金貸款。而根據全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平均使用率加權計算,2023年綜合利率約為2 .13%,同期C P I漲幅達5.4%,相差3.27%。有關數據測算,2023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綜合收益率不足1%。
三是“使命完成”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源于上海(樓盤),當時為應對住房與資金緊缺雙重壓力,由政府財政與個人分別出資建立一個資金“池”,專門用于職工住房消費的制度。作為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上的一種創(chuàng)新,曾起到積極、健康的作用。隨著福利分房政策的終結,以及依靠市場解決住房資金需求的方式逐漸成熟,住房公積金集中、互助的作用受到質疑,許多人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直接計入個人工資。個人如需資金,可直接通過信貸市場,住房公積金的使命已經完成。
以上“三說”表明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可持續(xù)性存在嚴重缺陷,為推動住房公積金健康、持續(xù)發(fā)展,對其改革勢在必行。同時,應該堅持幾點基本原則:
制度創(chuàng)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制度創(chuàng)新。梳理其產生的前因后果,不難發(fā)現,它的出現是由中國“二元化”的經濟、社會基礎決定的。上世紀90年代,城鎮(zhèn)住房供給由政府與市場兩部分構成,以政府為主體,面對旺盛的需求,政府供給壓力過大且已不堪重負,市場供給雖已發(fā)揮作用,但受制于資源流動的障礙,無法有所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產生對于減輕政府負擔、拉動市場、疏通供給與需求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隨著改革的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原有的住房供給“二元化”結構被打破。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使命是否就此完成,還需要具體看待:第一,雖然“二元化”結構形態(tài)已打破,但現實中“二元化”仍然存在,只不過政府與市場的角色互換。第二,收入分配的差異決定了部分社會人群無力依靠市場手段獲得住房,需要政府來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而政府力量有限,仍然需要公積金的支持。
只要收入分配“二元化”依然存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就有發(fā)揮作用的時間與空間。
準確定位!蹲》抗e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現有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笨梢哉f定位是十分明確的。但是,由于多種原因,出現了對公積金的定位逐漸模糊的現象。住房公積金負擔了不該負擔的義務與責任,極大地沖擊了《條例》權威性。
確定住房公積金的定位十分必要,當前存在三個主要問題。首先,作為一種長期住房儲金,互助性是其內在屬性,但是現實中相關政策卻語焉不詳。其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四不像”,引發(fā)諸多問題!稐l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yè)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卻從事資金的經營活動,本身就有沖突。第三,《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是長期住房儲金”,但卻對住房公積金作用范圍的界定過于籠統(tǒng)。
目前,事業(yè)單位改革處于決策前的研究、論證階段,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與態(tài)度,科學、合理地明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定位。
效率優(yōu)先。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是為了有效滿足繳存人的住房資金需求。建立以來,解決了大量的住房資金需求。以上海市為例,至“十一五”末,累計歸集2534億元,發(fā)放貸款2391億元,涉及151.2萬戶家庭,累計支持購房建筑面積1.4億平米。成就巨大,有目共睹。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異;馃,受監(jiān)控的70個大中城市的住房價格已連續(xù)上漲十幾個月,且在可預見的較長時期不會有大的變化,這直接導致許多地方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已達到75%的警戒線,有些地方甚至接近或超過100%,不得不采用“公轉商”(住房公積金貸款轉商業(yè)貸款,商貸超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擔)或“輪候”辦法來滿足住房資金需求。
“公轉商”或“輪候”只是權宜之計。改變這種狀況的根本出路仍在準確定位住房公積金的作用范圍。首先要認清住房公積金有多大力量、能辦多大事,權衡哪些消費需求應當滿足,哪些應當“拒絕”。住房公積金只能解決繳存人最基本的資金需求,而不是所有的需求,真正做到“有所不為,才能有所為”。
兼顧公平。目前住房公積金公平性欠缺。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其一,制度附帶的“不公”,應該通過管理加以調適。比如高收入群體已經享受過一次優(yōu)惠—個人與單位繳存額高,按照同比例對稱原則,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就應當在互助方面、在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方面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在提取、貸款方面,按照政策優(yōu)惠不得重復享受的原則,應當予以適當控制,使其繳納的超過平均水平的住房公積金較長期存儲于住房儲金“池”內,為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費服務。其二,保持政策穩(wěn)定。近年來全國各地為應對流動性緊張,均在提取、貸款審批及額度方面調整了政策,存在通過政策調整掩飾管理失準的嫌疑,保持政策穩(wěn)定刻不容緩。其三,節(jié)制資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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