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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2016最新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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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wǎng)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zhuǎn)讓協(xié)議是一份無效協(xié)議!(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shù)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quán),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quán),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quán)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quán)簽訂該房屋轉(zhuǎn)讓協(xié)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10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xié)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quán)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jù)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xié)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quán)利,怎么會出現(xiàn)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jié)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nèi)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quán)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quán)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quán),此時房屋所有權(quán)的取得必須經(jīng)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quán)也不發(fā)生轉(zhuǎn)移。(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chǎn)系XXXX居委會開發(fā)的小產(chǎn)權(quán)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chǎn)權(quán)登記,還沒有確權(quán)。轉(zhuǎn)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quán),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quán)!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qū)徖,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jīng)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200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xiàn)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huán)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jīng)營的是一樣的業(yè)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xiàn)金而非借條。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xié)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精品學習網(wǎng)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12年5月27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旺某某,男,漢族,1978年6月生,,住阜寧縣東溝鎮(zhèn)市民居委會。

  上訴人(原審被告):莊某某,女,漢族,1982年12月生,住泗陽縣莊圩鄉(xiāng)王碼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男,漢族,1981年5月生,,住泗陽縣眾興鎮(zhèn)西湖居委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漢族,1979年4月生,住泗陽縣眾興鎮(zhèn)西湖居委。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11年9月24日收到的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三項,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

  2、一審訴訟費及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jīng)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制發(fā)(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系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一、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沒有按照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義務的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第2頁第三段,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石某某、張某于2011年6月7日、6月20日將余款帶到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向被告旺某某、莊某某支付。被告旺某某、莊某某拒絕受領并拒絕協(xié)助而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事實上,被上訴人至始至終均沒有表示要向上訴人支付購房余款,也并沒有采取雙方約定的方式向旺某某賬戶匯款以履行其付款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雙方于2011年5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日通過匯款方式分兩次向旺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各支付45000元、50000元(共計95000元)。由于上訴人均在外地工作,雙方約定由旺某某開設專用銀行賬戶,方便被上訴人直接支付購房余款,旺某某按照約定于2011年5月3日在郵政銀行辦理開戶完畢告知被上訴人。但截至目前,旺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及郵政銀行賬戶均未收到被上訴人支付的購房余款,也未收到其任何通知。被上訴人拒不遵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余款已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注意到在一審判決第3頁第一段“二原告在訴訟中表示在二被告交付房屋時一并給付剩余房款245000元”。

  該句很明確的告訴我們被上訴人一直拒絕向旺某某、莊某某付款,在庭審中仍然不愿意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依據(jù)《合同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按照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按照約定直接向旺某某銀行賬戶匯款,并履行通知義務。按照買賣交易習慣及眾所周知的事實,在買受人履行付款及通知義務后,出賣人履行相應的交付房屋并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退一步講,即使是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在買受人拒絕支付價款,出賣人仍然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quán),有權(quán)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現(xiàn)買受人非但不主動采取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義務,在已構(gòu)成違約的前提下,反而反咬一口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既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交易習慣及眾所周知的事實,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并予以認定。

  二、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違背一般交易習慣、違背雙方約定及日常生活經(jīng)驗的事實,也沒有按照證據(jù)規(guī)則對該組證據(jù)予以排除。

  一審判決第3頁第二段,“……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泗陽縣村里房屋買賣合同》及由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的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其中《房屋買賣合同》、《泗陽縣村里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均應當在6月20日前付清余款,并未約定上訴人在6月2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并協(xié)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當然上訴人一直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努力要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并促使雙方全面履行義務,無奈被上訴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而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在被上訴人構(gòu)成違約的前提下,一審法院依據(jù)該證據(jù)自說自話,把交付及協(xié)助辦理過戶應在付款前這一義務強行加在上訴人身上,違背了事實及法律的規(guī)定。

  另外一審法院認定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的證明這一證據(jù),違背了客觀事實及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由于中介費用需由被上訴人向該公司經(jīng)理倪某繳納,因而該公司經(jīng)理倪某與被上訴人具有密切相關的利益關系,依據(jù)《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zhì)詢及法院的詢問。對于證據(jù)的認定也應當核實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證人或提供證據(jù)的人于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對于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偉2011年6月7日及2011年6月20日出具的證明記載“2011年6月7日石某某、張某夫婦攜帶人民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整現(xiàn)金來我公司要求與旺某某、莊某某夫婦進行房產(chǎn)交易。”而在被上訴人第一次付款45000元時已經(jīng)采取銀行匯款方式,并且在第二次付款50000元時同樣采取銀行匯款方式,即使是被上訴人自己看到這兩份份證明是都會覺得太過荒謬,在雙方習慣性采取銀行匯款進行付款的情況下,在雙方約定由上訴人開設專用銀行賬戶用于被上訴支付余款的情況下,在日常生活經(jīng)驗及眾所周知應該匯款的情況下,被上訴攜帶貳拾肆萬伍仟元整現(xiàn)金要求交易明顯違背雙方交易習慣、違背雙方約定、違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及眾所周知的事實,依法應當對具有厲害關系的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出具的不實證明予以全部排除。

  綜上所述, 上訴人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guī)定,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三項,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

  此致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宿遷徐守波律師網(wǎng)

  上訴人:旺某某、莊某某

  二0一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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