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的反義詞
拋棄 pāo qì,[abandon;forsake;cast away] 扔掉不要;丟棄,拋棄了過去的那些老框框。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guān)于拋棄這個詞的反義詞和相關(guān)內(nèi)容介紹,希望對大家有用。
反義詞
迷戀( 注釋: 過分喜愛,難以舍棄:迷戀音樂|想起了青紗帳,我怎能不迷戀甘蔗林的風光! )
拾取
明 馮夢龍 《東周列國志》第三十六回:“重耳見了,呵呵大笑,曰:‘吾今日入晉為君,玉食一方,要這些殘敝之物何用?’喝教拋棄于岸,不留一些。”
蔡東藩 《清史演義》第一回:“到十個月后,竟產(chǎn)出一男,不但狀貌魁奇,并且語言清楚,佛庫倫不忍拋棄,就在家中撫養(yǎng)。”
巴金 《沉默集·春雨》:“她在家里本來過得好好的,卻拋棄了一切來跟我。”
權(quán)拋棄,在《物權(quán)法》上,即拋棄對物的占有權(quán)。拋棄物屬于無主財產(chǎn)一類,是指所有權(quán)人自愿放棄其所有權(quán)的物。所有權(quán)人對其所有物有處分的權(quán)利,可以實施拋棄行為,自愿放棄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quán)能,使拋棄物上不存在任何既有權(quán)利。對所有人自愿放棄占有、使用,棄置于公共場所或垃圾集散地等處的物品可以被認定為拋棄物。典型的拋棄物為被當作垃圾扔掉的廢棄物, 拾荒者可以取得廢棄物的所有權(quán)。
拋棄應遵循的原則
權(quán)利人表示了拋棄的意思,且不會因拋棄而妨礙他人,因此可以發(fā)生拋棄的效力。
拋棄的法律后果
拋棄物屬無主財產(chǎn),其上已不存在任何所有或占有權(quán)能,即既不屬于“公”,也不屬于“私”,而是一種無主狀態(tài), 民法上對其一般采用先占取得原則。
名師點評:文章很有說服力,也發(fā)人深思。從寫作上來說,文章融情于景,邊繪景邊抒情,主題凝煉、集中,議論深刻、有力,讀起來深受教益。 全文語言鏗鏘有力,擲地有聲,語言華麗而不失韻味,行文流暢,將秋葉與黃昏人生巧妙的結(jié)合起來,作者借景抒情,托物詠志,很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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