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觀念與中國的社會現(xiàn)實
隨著法律與公民的生活日益貼近,我們開始不斷聽到、看到“程序正義”的概念。根據(jù)許多法學家的論證,“程序正義”是法治國的標志;是從人治到法治、從傳統(tǒng)法文化到法制現(xiàn)代化、從計劃經(jīng)濟到市場經(jīng)濟的轉變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種價值,確立程序正義的觀念并以此作為審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的基本理念,才能最終實現(xiàn)法治國的理想。同時,法院也提出以實現(xiàn)“程序正義”作為審判方式改革的目標;訴訟當事人則可以從法院庭審方式的變化和“舉證責任”的要求中切實地感受到一些與原有的“打官司”不同的東西。
關于程序正義的概念和內容歷來眾說紛紜,迄今為止已有許多法學家對它進行了詮釋,故筆者在此從略。為了對程序正義有一個更直接和通俗的定位,可以這樣說:相對于法律規(guī)范中體現(xiàn)的“實體正義”,它強調的是法律適用中的操作規(guī)程的公平;相對于審判所達到的“結果的正義”,它強調的是審判過程的嚴格和平等;相對于糾紛解決中情理與規(guī)則的綜合平衡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它所強調的是規(guī)則所體現(xiàn)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正義”理念就是在不否認實質正義或實體正義的價值的同時,強調程序的優(yōu)先,或者說是以程序為本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說法治是以“程序正義”為其標志的話,那么,也由此決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這就是貫穿法治運作過程中的永恒矛盾:法與情理、規(guī)則與價值、法律規(guī)范與道德及其它社會規(guī)范之間沖突和矛盾。也正是因為如此,當西方國家的法治發(fā)展到今天, “程序正義”的內容和標準本身也在悄然發(fā)生變化,甚至出現(xiàn)了向實質正義傾斜的趨向。
“程序正義”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歷來有截然不同的要求,前者注重以嚴格的程序保證被告的基本權利;后者則旨在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一個平等的角逐機會。對于每一個公民而言,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所追求的“程序正義”目標,可能與我們關系更為密切。因此,筆者準備從民事程序著手,談談“程序正義”將會帶給我們一些什么利益或結果。
二、“程序正義”與原有的民事審判方式
盡管改革開放開放之前,我國法制建設長期停滯不前,甚至沒有一部正式的民事訴訟法,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打官司的程序。與傳統(tǒng)中國的民事糾紛處理活動(如州縣官處理戶婚田土之類的民間糾紛)相似,司法活動所追求的最高價值同樣是公正和正義;由于缺乏確定的成文法律規(guī)范,審判往往是在有基本程序而無實體規(guī)范的情況下進行的;對于司法公正的判斷標準除了既存的法律規(guī)范外,更多地則是客觀真實、社會效果和其他社會規(guī)范(如政策、道德、情理和地方習慣等)的綜合平衡。與古代的地方官不同的是,新中國的法官不再把道德規(guī)范直接用于解決糾紛,他們更重視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也更遵循合法性原則。在實際運作中,則體現(xiàn)為一種以常識化和簡便化為原則、以解決糾紛為目的、以人格化的法官為主體的審判方式。其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法官深入現(xiàn)場,在調查過程中邊取證、邊聽取雙方乃至群眾的意見,邊進行調解,審判則是這一過程的完成。老一輩的人可能還記得評劇《劉巧兒》中的馬專員,他的原型就是著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創(chuàng)始人馬錫五法官。時至今日,我們仍然可以在基層的人民法庭上聽到法官耐心細致的說明和循循善誘的說服,還可以看到法官到當事人家中調查取證、聽取意見和進行調解的情況。然而,這些情況與我們現(xiàn)在從庭審的直播中看到的景象,已是迥然不同了。
實事求是地說,我們從這種原有的審判方式中看到的并非是不公正或無程序,不如說是一種以靈活和簡便的程序追求合法、合理的解決結果的過程。至于基本的程序原則,如公開性、辯論性、不告不理、法官的回避和責任等制度,在這些程序中同樣也是存在的。但是,必須指出,在這里體現(xiàn)的是實體對程序、結果對過程、實質對形式的優(yōu)先,也就是說,這種審判方式是以實質正義為基本價值取向,以程序作為工具和手段的:假定結果是正義的,那么程序上的瑕疵可能被忽略;為了追求實質的正義,程序的靈活性是得到認可的,人們對審判本身的公正與否往往并不是根據(jù)程序是否正當、而是根據(jù)結果是否合理以及社會效果如何來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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