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師德十條禁令(精選3篇)
- 1教師師德十條禁令
- 2五河縣中小學教師師德七條禁令
- 3教育部制定十條師德禁令和相關處分決定
八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不得向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罰款,五河縣中小學教師師德七條禁令,教育部制定十條師德禁令和相關處分決定,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教師師德十條禁令
教師師德十條禁令
一、嚴禁教師散布、傳授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影響學生健康成長的有害思想和觀點。
二、嚴禁諷刺、歧視、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或以各種借口將學生攆出課堂。
三、嚴禁在職教師組織和參與有償家教,或通過介紹、暗示、誘導學生,為社會培訓機構等提供有償家教生源并從中獲利。
四、嚴禁在評優(yōu)、晉級、晉職、調動、招生等工作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
五、嚴禁向學生及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六、嚴禁教師參與賭博、參加邪教組織或封建迷信活動。
七、嚴禁向學生及家長推銷學習輔導資料等用品或暗示學生到指定地點購買盈利性教輔資料。
八、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不得向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罰款。
九、嚴禁教師曠課、隨意停課,以及在工作時間炒股、娛樂。
十、嚴禁酒后進入課堂授課及課堂上吸煙、接聽電話等有悖教師形象的形為。
教師違反上述禁令的,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處分,當年年度考核和師德考核定為不合格,對于影響惡劣的上報教育局,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校長簽字:教師簽字:
2016年5月19日
五河縣中小學教師師德七條禁令
五河縣中小學教師師德七條禁令
為進一步加大我縣師德師風建設力度,打造一支高素質教師隊伍,全力塑造良好的行業(yè)形象,促進我縣教育事業(yè)的和諧快速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和《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等規(guī)定,制定如下禁令:
一、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嚴禁歧視、諷刺、謾罵、驅趕后進生和侮辱學生人格。
二、嚴禁不按要求備課、無教案上課和上課期間接聽來電或收發(fā)短消息,嚴禁不批改學生作業(yè)。
三、嚴禁遲到、早退和課間離崗,嚴禁酒后上課和工作期間上網(wǎng)聊天、炒股、玩電腦游戲。
四、嚴禁向學生亂收費、亂罰款,索要或變相索要錢物。
五、嚴禁組織學生進行有償家教、違規(guī)辦班、違規(guī)收費、違規(guī)補課和擅自到校外辦學機構兼職、兼課。
六、嚴禁向學生及家長推銷商品、學習用具、教輔資料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七、嚴禁說粗魯無理的話、穿拖鞋及不莊重服裝上班、染彩發(fā)、指甲,嚴禁在不公開場合單獨找異性學生談話。
違反上述任何一條者,當年師德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等次,一年內(nèi)不得參加各類評先、評優(yōu)及職稱評定;違反第一、四、五、七條中的其中一條者,年度考核直接定為“不合格”等次,扣發(fā)當學期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師德建設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對接到舉報和反映后,不及時調查、不及時制止和處理的單位,取消單位和單位負責人當年各種評先晉升資格,并進行全縣通報;違反上述任何一條,產(chǎn)生嚴重后果者,解聘其教師職務,撤銷其教師資格,并就地免去所在學校校長職務。
本禁令適用于五河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全體工作人員。本禁令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制定十條師德禁令和相關處分決定
教育部制定十條師德禁令和相關處分決定
教師有以下行為要受處分
1.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2.教育教學活
動中遇突發(fā)事件時,不
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3.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的。
4.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5.體罰學生的。
6.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7.騷擾學生或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
8.索要或違反規(guī)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9.開展或組織參與針對學生的經(jīng)營性活動,謀取個人利益的。
10.不聽勸阻,組織、要求、誘導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針對近年來出現(xiàn)的教師體罰、虐待或性侵學生,“范跑跑”現(xiàn)象,導師帶頭進行學術論文造假等現(xiàn)實案例,29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jù)教育部29日公布的《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教師有體罰或騷擾學生、收禮或有償補課等10種行為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征求意見稿對給予教師的處分進行規(guī)定,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闭髑笠庖姼逯赋,“教師受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yè)技術職務。”
首都師范大學教授勞凱聲指出,對違反師德底線行為的依法處理只是師德實施機制的一個方面。從教師道德規(guī)范所包含的實體性內(nèi)容和程序性內(nèi)容看,教師職業(yè)道德的實施機制應包括處理、保障等不同方面,在對教師師德提出規(guī)范要求的同時也要強調對教師合法權益的
保障。對此,征求意見稿要求,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fā)現(xiàn)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也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考慮到近來頻繁發(fā)生的教師性侵學生案件,征求意見稿還強調,處分決定應當在適當范圍內(nèi)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除外。
據(jù)悉,此次征求意見稿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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