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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書(精選5篇)

公訴意見書范文第1篇

在開庭審判實踐中,我們遇到有的公訴人在法庭上闡述公訴意見時,出現(xiàn)偏離起訴書的情況,也就是公訴人的發(fā)言意見變更了公訴機關起訴書對被告人的指控。對于公訴人變更公訴之意見,法庭對其效力應作如何確認與審理,筆者談點粗淺看法。

一、對公訴人變更公訴意見的確認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實行法官居中主持下控辯雙方地位平等對抗的庭審方式。在法庭上,處于控方地位的公訴人,依法行使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提供與說明犯罪證據(jù)等重要控訴職能;處于辯方地位的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則行使與控辯相衡對應的訴訟權利,依法陳述、辯解或發(fā)表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等辯護意見。隨著法庭上控辯活動的千變萬化,難免出現(xiàn)當庭出示的可作為定案依據(jù)的證據(jù)所證實的法律事實、犯罪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與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犯罪性質等指控內容相差異,甚至出現(xiàn)起訴書適用法律差異的情況;也難免出現(xiàn)公訴人闡述的公訴主張與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內容發(fā)生偏差或變化的情況。比如,有時公訴人在闡述公訴主張時會鄭重其事地說:“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比起訴書的指控更為嚴重……”甚至有的公訴人在法庭上竟將起訴書對被告人犯罪性質、適用法律等的指控一概予以變更,并要求法庭重視其意見。

由于公訴人在法庭上改變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內容的意見具有時間上的臨時性和內容上的隨意性,每當這種偏差與變更一旦在法庭發(fā)生時,往往會受到辯方律師的質疑和抗議。那么,作為居中裁判的法官,將如何確認公訴人變更起訴書公訴意見的效力呢?從以下幾方面的分析,可以具體看出公訴人個人隨意改變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內容意見,是違程序、違公平、違公正的,其法律效力值得懷疑。

(一)代表國家向法庭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是人民檢察院,不是人民檢察院的某一個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公訴機關,在刑事訴訟的庭審中處于控方地位。為了更好地達到其公訴目的,當然要委派公訴人出庭行使控訴職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不出庭的除外)。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訴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訴是通過宣讀起訴書、詢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鑒定人、舉證、質證發(fā)表公訴意見、答辯反駁辯護意見,圍繞起訴書的指控內容全面闡述公訴主張來充分行使公訴職能,實現(xiàn)公訴目的。在法庭上,公訴人是受公訴機關委派而以公訴機關名義參加訴訟,行使國家公訴人職權;公訴人所闡述的公訴主張和發(fā)表的公訴意見均屬公訴機關意思表示的具體表現(xiàn),由此而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公訴機關承擔。因此,公訴人在法庭上的主要職責和一切訴訟活動都是為了達到一個目的——支持公訴。正是由于公訴人在法庭上的特殊身份及其所負使命,決定了其個人不能否認或變更公訴機關的指控,無權臨時地隨意地提出新的指控。

(二)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尤其是辯護人是針對公訴機關起訴書的指控而被動參加訴訟的。在法庭上,辯方僅僅圍繞起訴書的指控內容而述、而辯。對此,為了確保辯方的訴訟權利得以行使,訴訟目的得以實現(xiàn),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便可查閱、摘抄、復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進行以上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將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法律如此規(guī)定,就是為被告人及辯護人留有充分的時間針對起訴書的指控作應訴準備,同時也是新的庭審方式中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訴訟地位平等的一個體現(xiàn)。若公訴人在法庭上當庭臨時改變指控內容,勢必就將辯方置于了無備而辯之境地。顯然,違背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立法原意。難怪當公訴人在法庭上闡述公訴主張有意無意地偏離了起訴書指控時,便即遭到被告人尤其是辯護律師的質疑或抗議。例如某公訴人在一經(jīng)濟犯罪案開庭中闡述公訴主張時,臨時變更了公訴機關指控,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數(shù)次貪污犯罪中的一次貪污犯罪行為,變更認定為詐騙犯罪行為,并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二罪并罰。對于該公訴人發(fā)言所追加的新指控,實體上是否達到“兩個基本”姑且不論,就其程序而言實在是有礙公正,為此,當即就遭到辯護律師的指責和抗議。然后在控辯雙方的一番唇槍舌劍之后,公訴人所追加的指控自然而然就步入了進退兩難的境地,可見,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不能隨意變更公訴機關的指控,就是公訴人經(jīng)公訴機關同意并決定用書面形式向法庭變更、追加控訴的。原則上也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作應訴和辯護準備。

(三)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實行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原則,法官居中聽審是以程序嚴密而追求審判裁決公正的,法庭既要準確地懲罰犯罪,又要充分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隨著人類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保護人權的觀念意識越來越受到重視,況且刑事司法制度也不能只將打擊犯罪作為唯一的價值定位,仍需崇尚對被追訴、被指控人權利的保護。法庭上控辯雙方相衡對抗,其實質就是刑事訴訟對被告人人權保護的主要體現(xiàn)。作為控方出庭的公訴人,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指控,其在法庭上的優(yōu)越性和主動性是顯而易見的;而被告人則不僅處于被動應訴的地位,且其人身自由大都已經(jīng)受到限制,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要充分行使辯權都已經(jīng)受到制約,如此情形下要實現(xiàn)被告人、辯護人與公訴人的控辯相衡對抗,其艱難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假如公訴人在法庭再隨機地變更指控,那么,談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定是一句空話。同理,如果法庭認可公訴人偏離起訴書的指控意見有效,不僅不能確保刑事審判的公平、公正、公開,而且易產(chǎn)生重控輕辯的失衡心理,使刑事訴訟重新回到控審合一的老路上去,那么,出現(xiàn)司法專橫,造成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二、對公訴人變更公訴意見的審理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以及該法施行多年后司法界、理論界提出的相關修改建議,均貫穿著利于被告人的打擊與保護并重、程序優(yōu)先、從客觀真實觀走向法律真實觀和不控不審、不告不理的刑事訴訟原則,僅根據(jù)公訴機關提出的控訴以及辯方意見進行審理,不主動查究犯罪。按照刑訴法這些立法精神,在法庭上,法官應當根據(jù)公訴機關的控訴,并且認真聽取和歸納公訴人在法庭上闡述公訴主張的說明和意見,嚴格審查案件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jù),在確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做到實體公正,達到穩(wěn)、準、狠地打擊一切刑事犯罪分子之目的。倘若在法庭上出現(xiàn)公訴人的發(fā)言意見與公訴機關的起訴指控出現(xiàn)偏離,公訴人隨意作出變更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新指控,或者遇有被告人、辯護律師對公訴人個人追加、變更指控提出質疑、抗議時,合議庭或獨任庭不可就其是否具備“兩個基本”而予以實體審理,盡管這種偏離與變更有的確實符合案件事實,對人民法院的獨任庭、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定罪量刑將起到積極作用,而應當認真地進行程序上的審理。

公訴意見書范文第2篇

4、寫法保守,沒有充分體現(xiàn)再審特點,不能圍繞原判正確或者錯誤進行寫作,不能緊緊抓住再審爭議的焦點問題展開事實敘述和法律評判。此外,再審民事判決書還存在諸如公開訴訟過程不完全等問題。因為上述問題的存在,社會普遍反映再審民事判決書質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當事人的反應較為激烈,批評較為尖銳。事實上,與裁判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在敗訴或訴訟請求未完全滿足時往往對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懷疑,而判決書在敘述事實和認證、說理方面的籠統(tǒng)、含糊其辭無疑加深了這種不信任感。有時候,判決書的語焉不詳是當事人是否要求進入下一步救濟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時也影響著外界對法院的印象,影響著司法程序及判決書本身的公信度。二)現(xiàn)行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的主要缺陷

3、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傾向,不涉及回避、審限等重大程序問題,對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力度不夠,容易導致對案件的程序經(jīng)過敘述不全?梢钥隙ǖ卣f,現(xiàn)行再審民事判決書存在的問題與“92樣式”固有的缺陷是密切相關的。(三)針對“92樣式”的改革舉措不一,嚴重影響了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權威性、嚴肅性,亟需規(guī)范。在多年的裁判文書改革過程中特別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13條關于“加快裁判文書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的規(guī)定出臺后,法官們對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進行了多樣化的嘗試,制作水平有了長足進步,突出表現(xiàn)在再審民事判決書能夠更加詳盡地反映整個審判過程,加強了針對當事人訟爭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說理,文字更趨規(guī)范化。但由于認識不一等原因,改革舉措存在較大差異,如在當事人稱謂方面,有的再審民事判決書用原審稱謂,有的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稱謂,有的用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稱謂,還有的用抗訴申請人、被申請人稱謂;在事實和證據(jù)方面,有的一一列舉證據(jù),有的只提及部分證據(jù);在說理方面,有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步入誤區(qū),把增強說理理解為無限增加說理,材料堆積,敘述瑣碎,主次不分,重復累贅,篇幅冗長。上述情況,亟需進行規(guī)范。

二、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的目的、改革的原則和重點(一)寫作目的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當以實現(xiàn)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功能,凸現(xiàn)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價值,全面發(fā)揮再審民事判決書的作用為目的。1調處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確定再審當事人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國家權威行為,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對再審當事人的所有爭議給出明確回答和處理,是其首要功能。這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內容全面,對當事人的爭執(zhí)均進行回應,不存在遺漏;判決主文明確,不存在歧義;結果合法,有權威性。相對于

一、二審民事判決書而言,由于再審是對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訴進行處理,在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已提出質疑和挑戰(zhàn)的情況下,重塑法律權威、止爭息訴是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首先關注的,即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制作應當以讓當事人看得清楚明白、說服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使其服判息訴為首要目的,力爭案了事了,徹底解決糾紛,不能“按下葫蘆起了瓢”,導致當事人重復申請再審或申訴。2展示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再審改革的載體,應當成為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充分展現(xiàn)訴訟的來龍去脈,平等地給予各方當事人充分展示證據(jù)、陳述觀點的權利,展現(xiàn)法官居中裁判形象;同時,再審審判組織關于判決結果形成的邏輯過程、維持或改判的依據(jù)

和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也應充分展示,使再審審判的公開、公平、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充分展現(xiàn),充分體現(xiàn)改革對程序公開、公正的要求。3證明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的意義應不僅體現(xiàn)在表明判決結果,代表國家對當事人的爭議給出結論性意見,它作為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為了表明判決結果不是基于主觀、擅斷、強權干預而作出,更應體現(xiàn)判決在程序和內容上的公開、公平、公正,更應證明判決結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審判權行使的公正性,成為判決正當性的有力證明。事實上后者才是判決權威性的源泉。要達到這個高度,必須改革過去再審民事判決書只重結果,不重分析與說理的習慣模式,使判決書以詳盡的事實、周密的論證、充分的說理成為法院嚴肅執(zhí)法的最佳寫照。4功能。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法院與社會溝通的最重要的橋梁,應當通過分析、處理具體案件,拉近法律與現(xiàn)實的距離,通過闡明維持或改判的理由,闡釋法律,宣傳法律,弘揚法治,成為培養(yǎng)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教科書,進行法制宣傳的重要教材?傊,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不僅敘述案件審理過程和結果,更應公開判決理由和判決形成過程,使判決書成為審判權公正行使的有力證明和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的法制教材,成為向社會宣傳法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載體。(二)改革的原則1公開、客觀原則。公開審判是憲法和訴訟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公開原則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僅要公開再審結果,而且要公開再審過程,特別是要公開再審重新采信證據(jù)、認定事實的情況和理由,公開再審改判或者維持原判的理由和依據(jù),徹底破除再審判決的“暗箱操作”。司法權是一種客觀中立的權力,再審的客觀公正最終應當體現(xiàn)在再審判決書中,客觀原則要求再審民事判決書注重客觀反映再審的全過程,包括客觀歸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情況及理由、證據(jù)及質證意見等,防止任何形式的以偏概全、主觀臆斷,充分體現(xiàn)法官的客觀中立和公正立場,實現(xiàn)人民群眾知情權。2說理原則。說理是判決書的靈魂,是公正裁判的根本特征,是審判權行使公開化、合法化和合理化的必然要求,是重新確立再審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礎,是判決權威性的源泉。一般認為,庭審過程的公開是審判公開之程序公開,而判決書中載明做出判決結果的理由公開才是審判公開之實體公開。相對于

一、二審民事判決書而言,說理原則在再審民事判決書中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再審民事判決書不僅要說明再審判決的理由,還要說明原審判決正確或者錯誤的理由,不僅要體現(xiàn)再審爭議處理的公正性,還要充分體現(xiàn)再審判決的合法性、正當性。3針對再審特點和個案特點原則。再審裁判文書改革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針對再審特點不夠。再審是對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再次進行審理,是以原生效判決為審理對象,其事實應當是再審爭議的事實,其理由應當是再審爭議的理由,因此,再審民事判決書無論是證據(jù)的認證、事實的認定,還是法律適用,都要圍繞案件再審爭議焦點即當事人的申訴理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來展開,不作無病之;應當圍繞再審爭議敘述事實,針對再審訴辯理由闡明判決理由,重點分析原審生效判決是否存在錯誤并詳細說明理由,重點分析再審與原審在事實方面的差異、法律方面的差異,特別是證據(jù)方面的變化,堅決克服和防止“克隆”原審判決,沒有再審個性的簡單化傾向。同時,再審民事判決書的寫作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要有針對性,對重大、疑難案件要寫細寫透,對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應適當簡化;既要糾正簡單粗糙、過于武斷、說理不充分、邏輯性差等問題,又要避免為了說理而說理、繁雜冗長、缺乏針對性等現(xiàn)象,做到當繁則繁,該簡則簡,詳略得當。4依法制作與求實創(chuàng)新相結合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樣式有基本要求,應當在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中認真執(zhí)行,體現(xiàn)判決樣式的統(tǒng)一性,這是依法改革的要求;同時,對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的基本樣式要靈活運用,既要符合樣式的基本要求,又不要固守樣式,要結合實踐,求實創(chuàng)新,改革不適合再審實踐的習慣作法,這是改革的本質要求。5堅持法律文書語言風格原則。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中正逐漸滋生著冗長和煩瑣的傾向,一些再審民事判決書在大段敘述原審認定事實之后,又對再審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進行不厭其煩地復述甚至更為詳細地羅列,對再審沒有爭議的問題也滔滔不絕地闡述理由;個別判決書在語言上亂用形容詞。這是不合適的。再審民事判決書作為法律文書的一種,即便進行改革,也應當保持語言準確、凝練、嚴謹、質樸與莊嚴的風格,做到結構嚴謹,語言精確,言簡意賅,絕不是越長越好。(三)改革重點再審民事判決書改革的重點是緊扣再審爭議焦點,強化對爭議證據(jù)和事實的分析、認證,強化對法律爭點的分析、論證,增強判決的針對性、說理性、公開性。當前要著重抓好兩個方面的改革:1敘述事實、證據(jù)部分的改革。必須客觀、全面地歸納再審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及其理由,要注意客觀陳述其本意,不能帶有主觀色彩,更不能隨意篡改、歪曲原意;對多個主張及其理由不能遺漏,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為我所用,斷章取義。必須處理好原審事實與再審事實之間的關系,敘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時,應當根據(jù)再審的需要進行概括,既要避免簡單照抄原判內容,又要改變只寫原審判決理由和結果的做法,一般而言,應當提煉出原審認定的基本法律關系或者主要事實,而涉及再審爭議的原審事實要詳細寫明。必須處理好事實與證據(jù)之間的關系,應根據(jù)個案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寫法,可以先寫沒有爭議的事實證據(jù),再寫有分歧的事實證據(jù),并進行分析、認證,也可以對事實證據(jù)采取夾敘夾議的敘述;要全面反映舉證、質證、認證的全過程,注意糾正不列舉證據(jù)、不對證據(jù)進行分析評判的弊病,講清法官采信證據(jù)、認定事實的道理。2法律適用部分的改革。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圍繞再審爭議焦點,針對再審訴辯主張能否成立,再審意見是否采納,逐個展開說理,逐一進行評述,揭示已認定事實與法律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解讀法律,闡釋法理;再審程序是以原審生效判決為審理對象的,說理還應當圍繞原審判決展開,充分分析、評判原審判決是否正確。

三、具體寫作標準探討一)關于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問題,是再審改革中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92樣式”根據(jù)不同的提起再審程序途徑,分別規(guī)范了五種再審民事判決書樣式,但在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問題上,均采取在原審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當事人稱謂前加“原審”字樣,并按原審生效判決書排列當事人順序排列再審當事人的方式;凇92樣式”的權威性,這種處理再審當事人稱謂和排列順序的方式,在法律實務界備受尊崇,影響深遠。但其體現(xiàn)再審程序特征不明顯的缺陷也是明顯的,表現(xiàn)在“原審XXX”的稱謂并不具有再審程序的字面意義和特征,特別是不能體現(xiàn)哪方當事人不服原生效判決而發(fā)起了再審程序,不能體現(xiàn)哪方當事人是申訴人的對立面!92樣式”之所以采取“原審XXX”的稱謂是因為其頒布及施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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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認為“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程序”不過是原審程序的“翻版”或“重來”,使用“原審XXX”稱謂理所當然,但隨著再審改革的深化,這一基礎已難以成立,因為再審程序與原審程序在審理范圍等關鍵問題上存在著重大區(qū)別,再審程序的獨立性正逐漸成為共識,設立再審之訴的呼聲正日益高漲。因此,改革“92樣式”處理再審當事人稱謂及排列方式已成為必然。

從審判實踐來看,采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的稱謂列明再審當事人并用括號注明再審當事人在以往歷次訴訟程序中的地位,更能清晰體現(xiàn)再審程序特征,比“92樣式”具有優(yōu)越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關于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的規(guī)定,對于因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而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采用“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稱謂列明再審當事人有法律依據(jù)。對于因當事人申訴而導致檢察機關抗訴的再審案件,此時,當事人不是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而是依據(jù)我國憲法賦予的申訴權向檢察機關申訴,故此時不宜采用“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稱謂,而宜采用“申訴人”“被申訴人”稱謂?偟恼f來,在再審當事人稱謂及排列順序方面,應對“92樣式”作如下調整:(2)因當事人申請再審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判決書首部首先要列明申請再審人,再列明被申請人,最后按“92樣式”列明其他當事人。(3)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或通過院長發(fā)現(xiàn)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按“92樣式”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但如該再審程序實際是因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申訴而提起,則應參照上款列明當事人及排列當事人順序。(二)關于案件來源和審理經(jīng)過“92樣式”對再審民事判決書關于案件來源和審理經(jīng)過的寫作要求不細、不全,不能完全滿足客觀、公開原則要求,應予完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完整敘述法院歷次對案件進行審判所形成的法律文書的編號等情況,特別是本次再審所針對的生效法律文書的編號等情況,并說明裁定進行再審的法律文書的編號情況及再審提起的過程;應當說明案由、公開審理情況、當事人到庭情況及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出庭情況;不公開審理的,應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缺席審判的,應說明開庭傳票送達情況及缺席審判的法律依據(jù);案件系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或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應明確說明;當事人提出過回避申請的,應說明準予或不準予申請的理由;案件審理期限過長的,還應交待審限的有關情況。三)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論是一審、二審程序,還是再審程序,原告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始終是核心,此外,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對一審、二審、再審審理范圍起著限制作用,對申訴理由、抗訴理由的范圍起著規(guī)范作用。與之相對應,被告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答辯理由,也制約、影響著被告在二審、再審中的訴訟行為和訴訟主張。特別是訴辯主張在不同訴訟程序、階段變化較大的案件,完整地展示其演變過程,對于探究案件事實真相,實現(xiàn)再審民事判決書的證明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應當糾正部分再審民事判決書不表述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答辯理由或只表述請求不表述理由的寫法,重視對原告訴訟請求、理由和被告答辯理由的客觀展示。具體而言,原告在時提出的訴訟請求及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完整地進行反映;但需要歸納整理的,不得改變原意;存在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情形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全面、準確地載明。被告、其他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出的答辯意見或陳述,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敘述。當事人在一審程序外的其他審理程序中提出的訴辯意見或陳述是否進行敘述,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但是,當事人在其他審理程序中提出相反的訴辯意見或訴辯意見存在較大變化的,應當進行敘述。對當事人訴辯意見的敘述應不限于當事人在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中提出的意見,應結合當事人在開庭審理、詞中的意見進行綜合敘述;詞與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發(fā)表的意見不一致的,應以庭審意見為準。(四)關于原判情況再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原審生效判決,因此,再審程序所針對的生效判決對證據(jù)的采信情況、對事實的認定情況、適用法律情況和判決結果情況,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準確地進行敘述。其他審理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再審民事判決書是否進行敘述,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一般而言,鑒于其他程序中的法律文書并非再審審理對象,為防止再審判決書過分煩瑣冗長,其他程序中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可以不寫或略寫。再審民事判決書敘述原判情況應當保持原判結構的完整性,但應對原判情況進行歸納整理,詳略得當,注意摒棄完全照抄原判內容的寫作方式。一般而言,再審民事判決維持原判的,原判情況應當祥寫;再審民事判決對原判進行改判的,原判認定的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與案件改判無關的事實應當略寫,原判采納證據(jù)、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部分不得省略。(五)關于再審訴辯意見參照《全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jiān)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第10條、第15條的規(guī)定,由當事人申請再審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申請人訴什么就審什么,不訴不審;抗訴案件圍繞抗訴內容進行審理,抗訴內容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不一致的,原則上以抗訴書為準。因此,申訴意見、抗訴意見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答辯意見,對再審民事判決書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確定了再審審理范圍,而且制約著再審民事判決書關于再審爭議焦點的歸納、再審事實的敘述和法律闡釋的展開。再審民事判決書對檢察機關抗訴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理由、答辯意見的敘述應當全面、客觀;進行歸納整理的,應保持原意,不得遺漏。在抗訴機關抗訴理由之外提出的申訴理由,申請再審人之外的其他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敘述;不作為再審審理范圍的,應援引《全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jiān)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說明不予審理的理由。(六)關于再審事實和證據(jù)再審事實和證據(jù)是再審民事判決書寫作的難點,也是“92樣式”受質疑較多之處。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的救濟程序,因此,再審民事判決書敘述對再審事實的認定應在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根據(jù)再審庭審情況,首先歸納當事人對原生效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無異議的事實和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其他事實,再歸納當事人再審爭議焦點,確定當事人再審事實爭點。在確定當事人再審事實爭點后,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將寫作重點放在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方面,應以爭議的待證事實為紐帶,列明證據(jù),客觀陳述當事人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展現(xiàn)從證據(jù)著手,通過采納證據(jù)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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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認定案件事實的邏輯過程,將運用證據(jù)證明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的正確或錯誤作為寫作的關鍵內容。1對存在爭議的事實,特別是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沒有認定的事實,各方當事人在再審中提出了哪些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列明。2當事人對爭議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客觀、全面地敘述!92樣式”對敘述當事人質證意見要求不明,實際上,審判公開、公正原則不僅要求無一遺漏地列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而且要求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關于證據(jù)質證內容、順序等方面的規(guī)定,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敘述當事人圍繞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所發(fā)表的質疑、說明與辯駁意見。在順序的排列上,一般應當按照列明證據(jù)的順序,依次敘述對證據(jù)的質證意見。在敘述對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前,應當根據(jù)舉證人的舉證說明對證據(jù)的形式、內容、證明對象作必要的說明。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當事人申請情況、法院同意當事人申請及進行證據(jù)調查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不同意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調查申請的,也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就依職權調取證據(jù)的法律依據(jù)、證據(jù)調取等情況進行說明。上述兩方面證據(jù)均應在判決書中客觀、全面地載明當事人質證意見。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當事人質證意見的敘述應以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的筆錄為依據(jù)。當事人發(fā)表的質證意見過于繁雜的,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進行歸納、整理,但應當保持原意,并不得遺漏當事人提出的質證意見。存在舉證人對質證意見進行說明等反復質證情況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反復質證情況。3對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提交的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無一遺漏地闡明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92樣式”對此要求不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官應當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因此,在判決書中闡明證據(jù)是否采納并說明理由,是執(zhí)行該規(guī)定的當然之義。再審民事判決書闡明對有爭議證據(jù)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按照爭議事實順序或證據(jù)排列順序,重點圍繞當事人質證意見中存在的分歧和爭議進行,就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證明力的有無以及大小等進行分析和論證。一般而言,對單一證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應當圍繞證據(jù)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證據(jù)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證據(jù)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的內容是否真實,證人或者提供證據(jù)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等方面闡明理由;對案件的全部證據(jù),應當從各證據(j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jù)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并闡明理由;對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交了相反證據(jù)且均不能否定對方證據(jù)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圍繞各方證據(jù)證明力的大小重點闡明理由。對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shù)淖C言,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等不予采納的;因證據(jù)系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后提交而不組織質證,或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而不予采納的,再審民事判決書應援引相應法律依據(jù)并說明理由。4再審民事判決書對爭議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據(jù)已采納的證據(jù)進行,并明確說明認定事實所依據(jù)的具體證據(jù)情況,闡明證據(jù)與事實間的關聯(lián)性。再審民事判決書應強化對爭議事實認定的說理。要對證據(jù)進行具體分析論證,使認定的案件事實與法庭采信的證據(jù)緊密聯(lián)系;要運用證據(jù)法、法律邏輯和常規(guī)情理等分析證據(jù)本身是否真實,來源是否合法,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客觀聯(lián)系,各證據(jù)之間有無矛盾;要在對證據(jù)的證明力及其相互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闡明有關證據(jù)能夠證明何種事實及某一事實有哪些證據(jù)證明,并據(jù)此對各方當事人證據(jù)的證明力作出回答。根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的特點,應重點對原判認定錯誤的事實、未認定的事實,以證據(jù)為基礎,分析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原因,說明糾正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的認定,對按照自認規(guī)則認定的事實,對按照推定規(guī)則認定的事實,再審民事判決書可以不交待認定有關事實的證據(jù),但應當說明相關情況和援引法律依據(jù)。(七)關于法律適用再審民事判決書在法律適用部分應重點闡明作為整體的法律規(guī)范與已認定的案件事實間的關系。應以證據(jù)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基礎,首先對爭議問題的法律屬性進行分析,說明已查明的事實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即使當事人對此無爭議,也應作必要的說明;在此基礎上,說明解決爭議應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必要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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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書范文第3篇

摘 要

公開審判的司法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提及公開審判,人們想到的往往是庭審過程對社會或群眾的公開,而對審判對當事人的公開卻關注不多。面對社會大眾,我國民事審判已經(jīng)能夠做到公開透明,媒體可以采訪,公眾可以旁聽,但是面對當事人,單單在庭審中出席并不代表當事人就充分的參與了整個審判過程。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我國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維權觀念日益加強,甚至有人因為一元錢的標的也要求法院明辨是非,評判事理,一個有秩序、公開透明的庭審顯得越來越重要,一份注重說理,令人信服的判決書所帶來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對法院來說,怎么做到司法為民,以人為本,怎么通過訴訟程序實現(xiàn)對公民權益的最大保護,怎么使正義得以伸張,糾紛得以解決,民憤得以平息,成了一個有效率的庭審所追求的目標。現(xiàn)在重申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重要性,就是要站在當事人充分參與庭審,表達訴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角度,來探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制度構建和完善。

關鍵詞:對當事人公開,法官心證公開,少數(shù)人意見公開

一、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涵

我國學者把公開審判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公開審判和實質意義上的公開審判, “實質意義上的公開表現(xiàn)為庭審過程公開(包括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判決公開(包括判決的理由公開、判決所適用的法律公開、判決的結果公開);形式意義上的公開表現(xiàn)為案件的審判對事人公開,對群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對當事人公開主要強調整個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有到場權,閱卷權等。還有學者認為公開審判包括對社會公開和對當事人公開,“對社會的公開包括:審判程序的公開和判決結果的公開。”而“對當事人的公開包括: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審理的進程計劃和日期安排、訴訟權利、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和證據(jù)資料、法院對證據(jù)和事實的認定、裁判的根據(jù)、裁判的內容等! 學者們的分歧點主要在于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范圍和內容上面,認為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僅貫穿于法庭的審理過程,而不包括庭審前后的階段;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只要公開案卷資料,而不包括公開法官心證乃至合議庭的不同意見等。

本文認為,為保障當事人充分表達訴求,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和參與權,我們在制度設計或審判實踐中,就不能僅限于庭審過程對當事人的公開,或只要雙方在審判時都在場、能查閱訴訟資料即可,還要求法院應該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的時候加以提醒,讓當事人及時更正;在當事人提交證據(jù)有疑惑時,告知當事人如何提交;在證據(jù)質證結束之后,證據(jù)仍不充分的,法官應及時公開心證,公開自己的法律觀點,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證被公告送達的當事人的到場權等。在理論構建上,這就要求擴大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涵。本文認為,所謂審判對當事人公開即民事案件一旦立案,從開庭準備階段到整個庭審過程乃至判決書宣告的實質階段都須向當事人公開。

二、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理論基礎

公開審判的法律依據(jù)已毋庸置言,各國憲法或者訴訟法,乃至一些國際文件都明確了其重要性,可以說公開審判制度在保障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上發(fā)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在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理論基礎方面,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是最為基礎的、最根本的方面,要求在訴訟中尊重人、考慮人,把人作為訴訟的主體而非客體。聽審請求權作為一項基本的人權要求我們在對人的權利做出處分的時候要體現(xiàn)人的參與性。而裁判的正當性理論則要求法官在做出裁判時要充分聽取人的意見。

(一)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

從人的基本屬性的角度來講,人具有自然性、社會性、意識性, 當人無生命和安全之憂慮后,社會趨于文明,人的社會性和意識性開始影響法律的意志,并反映在法律規(guī)則中,人就成為法律中要尊重和考慮的主體性因素,人不再是手段,而是最終的目的,法律的內容必須一切以保障人權為出發(fā)點。

當人們意識到人才是社會和法律的主體之時,人的主體性意識也隨之覺醒,并成為現(xiàn)代民主政治和經(jīng)濟的基礎。無論是社會契約論,還是人民論都是以人的主體性為前提,來設計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反映在訴訟制度上意味著,我們在給予一方當事人以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和各種訴訟權利的同時,必須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以同樣的尊重和肯定,此即為人的程序主體性理論。

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要求在訴訟中要肯定人的自我價值并尊重他人,這意味著當渺小的個人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的時候,國家要肯定個人的獨立人格,不得無視當事人的價值和尊嚴,雙方當事人應該是平等的對抗,國家不得有所偏私。也意味著國家要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擁有平等對抗的武器,這就是訴訟權利,法院是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的。審判對當事人公開旨在通過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各種保障,來強化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意識,促進當事人成為有獨立人格和尊嚴的程序主體。

(二)公正審判請求權理論

在我國,由于重實體輕程序的歷史傳統(tǒng),并沒有把這一權利規(guī)定為憲法上的一項基本人權,憲法理念的缺失,使得立法上,并不注重對公民這一基本權利的保護和確認,在司法實踐中,侵犯公民訴訟權利的事情也時有發(fā)生,如封建社會的秘密審判、現(xiàn)代社會的適用某些作為法律依據(jù)的內部指示及法官心證不對當事人公開等等。

裁判請求權包括以下內容:訴諸司法的權利和公正審判請求權。其中公正審判請求權包括程序公正請求權和結果公正請求權兩方面的內容。而程序公正請求權又包括:司法中立請求權、平等審理請求權、程序參與請求權和程序公開請求權。程序參與請求權就要求法院要盡可能的在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聽取雙方陳述,做到舉證公開、質證公開、認證公開及法官心證公開。當事人有權就自己的主張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充分的辯論,法院必須給予充分的保障,并在聽取雙方意見的同時,盡可能的做出公正的判決。程序公開請求權主要是要求訴訟過程首先對當事人公開的同時,也要對社會公開。結果公正請求權要求法院做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jù)和所認定的事實必須向當事人公開,案卷筆錄等可以被查閱,裁判的做出也

必須保障當事人的諸如回避、參與的權利等。

(三)裁判的正當性理論

裁判的做出是適用法律和論證說理的過程。一個裁判若要具備形式上的正當性,須滿足以下幾個要求:“適用法律的正當性;適用法律的統(tǒng)一性;適用法律的程序性! 這說明裁判的做出過程要求法官在當事人的參與下,嚴格以法律規(guī)則為界限,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通過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在這一過程中法官只是將法律適用于各種案件事實的操作者,也只有法官才是權威的法律代言人,同時做出的裁判也就成了毋庸置疑的權威。

司法裁判的權威歸根結底源于法律的權威性。法律曾被稱為是“者的命令”,同時法律也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最低的社會行為規(guī)范,這種普適性來源于社會的需要,有什么樣的社會就會有什么樣的行為規(guī)范與之相對應。但是社會是發(fā)展變化的,隨著民主法治的深入人心,法律不再僅僅是者的意志,法律表現(xiàn)出的滯后性,甚至會讓人們質疑這種權威,人們還可以對法律進行批評辯論,法律被看作是理性對話的產(chǎn)物,這要求法官在做出判決時要特別注重聽取當事人的辯論意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參與得出判決結果的過程,注重聽取合議庭法官的少數(shù)人意見,注重書寫判決書時的理由展示和邏輯論證。這也正是審判對當事人公開中判決對當事人公開所要求的。

二、審判對當事人公開的內容

(一) 審前準備階段信息公開

從立案到法庭開庭審理這一階段稱為審前準備階段,即為庭審的順利進行而做準備的程序階段。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至119條的規(guī)定,審理前得準備階段主要是做以下幾項工作:向被告送達狀副本,限期提出答辯狀;發(fā)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審核訴訟資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jù);追加當事人;交換證據(jù)等等。

(二) 庭審對當事人公開

開庭審理是案件審判的中心環(huán)節(jié),為保證審理的公正,必須做到一切是非、糾紛都在法庭上明晰。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法官和訴訟參與人共同參加到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諸如申請回避、法庭辯論、申請重新鑒定等都得到充分行使。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合議庭評議階段,這三個階段同時也是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這三個過程對當事人公開則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公開的、充分的攻擊和防御,法官則必須認證聽取,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首先,要保障當事人到場權。對于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應訴通知書的當事人,法庭要慎用公告送達,必須要用公告送達的,也要審慎的選擇公告方式,以免侵犯當事人的到場權。其次,舉證公開。要求所有證據(jù)都要在法庭上公示,確保不會發(fā)生“證據(jù)突襲”的現(xiàn)象。再次,質證公開。按照我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對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鑒定筆錄等必須允許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尤其對不能出庭作證的證人,在現(xiàn)在科技允許的情況下,甚至可以采用視頻、音頻等遠程質證的方式,保障當事人可以聽取證人的陳述,并提出詢問。最后,認證公開。法官盡量的做到當庭認證,讓雙方當事人知道認證的程序、理由和結果。

(三) 庭審過程中的法官心證公開

法官心證公開的對象是當事人,公開的內容主要是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和法律見解,如法官應該將自己對案件事實的確信情況告知當事人,以免發(fā)生裁判突襲;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是對所訴案件的行為性質認識出現(xiàn)偏差時,予以糾正等。法官心證的公開應貫穿于案件受理后至法庭辯論終結的全過程,當事人對法官的心證也可以發(fā)表意見,這讓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到了判決的形成過程中,充分體現(xiàn)了對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權或聽審請求權的尊重。

(四) 庭審案卷資料對當事人公開

庭審中涉及的“訴訟資料包括民事訴訟規(guī)范、案件卷宗及裁判文書等。民事訴訟規(guī)范包括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還包括最高法院的各種批復、意見、指示、通知、經(jīng)驗總結、慣例(有學者稱之為‘隱形法’)! 這些訴訟資料中,像民事訴訟法規(guī)范、庭審筆錄、裁判文書等一般當事人是可以看到的,關鍵是一些諸如批復、意見等須向當事人公開,因為很可能是這些只有法院內部才可以看到的資料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jù)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訴訟人在訴訟中查閱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審判卷和執(zhí)行卷的正卷,包括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及各種證據(jù)材料等。案件審理終結后,可以查閱案件審判卷的正卷。”所涉及的訴訟資料的正卷是向當事人公開的。另外根據(jù)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第25條:“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活動、裁判理由、裁判依據(jù)和裁判結果的重要載體。裁判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裁判文書樣式要求,包含裁判文書的必備要素,并按照繁簡得當、易于理解的要求,清楚地反映裁判過程、事實、理由和裁判依據(jù)!比绻门幸罁(j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些批復、意見等資料的話,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法院則必須寫入判決書。如果是不適宜在判決書中寫明而歸入副卷,也應當允許當事人查閱副卷中作為裁判依據(jù)的資料。

(五) 判決對當事人公開

首先,作出判決的審判人員對當事人公開。審判人員一般包括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委會成員和合議庭審判人員。根據(jù)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之第九條的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審判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這里應當回避的成員中也包括審委會委員,審委會成員不參加案件的聽審,只是通過合議庭成員的匯報就對案件做出了裁判,有違司法公正,這一司法解釋進一步彌補了審委會制度的缺陷。

其次,判決的理由和適用法律公開。民事裁判是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形式和結果,一旦作出,便意味著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意味著糾紛得以解決且解決的方案具有了暫時的約束力和確定力,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來說一個判決書包括以下內容:爭議事實、訴訟請求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jù);判決結果。法院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情合理,也體現(xiàn)在判決書的說理上面,法官注重用生活經(jīng)驗和邏輯論證的方式表述判決,本身就是表述正義的方式,判決理由對當事人完整的展示,并不會削弱裁判的權威,反而能更讓人從心理上接受。

最后,判決書中少數(shù)人意見對當事人的公開。自從廣東、上海、北京相繼嘗試在判決書中公開少數(shù)法官的意見之后,是否應當公開少數(shù)法官意見的議題又被重新提了出來,一時各種聲音開始對此評頭論足,反對的聲音認為這么做可能會損及法官的獨立性乃至司法判決的權威,我國的法官尚不具備公布自己獨到見解的水平和勇氣;支持的聲音亦有之,認為法官只信仰法律,應該尊重法官發(fā)表不同法律見解的權利,且判決本身的權威并不在于其具有的法律強 制力,而在于是否能夠讓當事人對判決的說理和適用的法律感到信服。判決是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民主評議的,是在一種秘密的氛圍之下,通過少數(shù)人的意見和多數(shù)人的意見的理性對話,最終才得出的,其本身就是智慧火花的碰撞,這樣得出的判決并不會損害其權威性。

波斯納說:“法律經(jīng)常受益于較差的法官的地方比較強的法官多,一個壞的理由經(jīng)?赡艹蔀楹玫姆伞! 經(jīng)常聽不同的意見會讓我們思考,反思我們法律現(xiàn)存的問題,促進法律的成長和進步。也促使合議庭成員的思考,使當事人更加信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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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書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新生法律事物層出不窮,“專家法律意見書”便是一例。其中將專家法律意見書推到風口浪尖引起全國矚目的是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涌涉嫌黑社會罪案件進行的終審審判中出現(xiàn)的一份專家意見書。當然,它的出現(xiàn)一開始便引來眾多非議。我們究竟應如何正確地理解這個現(xiàn)象?如何客觀地評價這個現(xiàn)象?本文將從它的存在是否具有正當性的角度來探討這個問題,希望能夠幫助我們更清楚地認清它的本質。

一、導言

通過翻閱資料發(fā)現(xiàn),專家法律意見書是我國特有的一個法律概念而且理論界對其還沒有一個具體明確的定義。但參閱大量國內外有關資料文獻并大膽總結相關的內容和自己的理解,我認為專家法律意見書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通過邀請法律專家對案件事實所做出審查判斷并作出的專業(yè)的結論性意見書。作為近年來司法界的新生事物的代表,它也是這近幾年才出現(xiàn)的。它是隨著我國法律關系的不斷細化和復雜化,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以及法治建設的逐步推進共同促成的。然而任何新生事物產(chǎn)生都要經(jīng)受實踐的考察與檢驗,在反復論證中達到逐步認知和成熟,“專家法律意見書”也不例外。尤其是全國矚目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涌涉嫌黑社會罪案件進行的終審審判中出現(xiàn)的一份專家意見書在司法理論界掀起了一場探討熱浪。同時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曾專門作了調研,有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過關于專家法律意見書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也不大量有研究者通過對這一新生事物的不斷研究認為它是不符合司法公正這一理念的,“專家法律意見書”究竟孰是孰非,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二、專家法律意見書的是與非

“專家法律意見書”現(xiàn)世之后,持否定態(tài)度者確實不少,他們基本上都是從程度角度入手,詳列出其不符合正當程序之處從而否定其存在之價值,綜合來講,反對者主要認為“專家法律意見書”存在著下列程序缺陷:

第一,提交法律專家意見書不是一項訴訟權利。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的規(guī)范都是以明文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形式表現(xiàn)的,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訴訟權利來實施,例如委托制度。而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內容,則難以成為訴訟權利。在我國,為了彌補當事人雙方在法律能力、經(jīng)濟實力方面的不平等而確認并發(fā)展了法律援助、辯護制度,“專家論證”被排除在關系之外,不能成為法定的訴訟權利,因此就沒有使其存在的理論源泉和根本保障。

第二,專家法律意見書在法律上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它不屬于證據(jù),當然不能夠在庭審過程中出示,自然也就不能經(jīng)過質證和認證的程序,那么法官自然是不能夠以此作為評判標準的了。

第三,實踐中我們發(fā)現(xiàn),專家法律意見書確實是在法庭上不出示、不辯論的,那么以這樣一份法律意見書作為依據(jù),那么對方當事人失去了平等行使訴訟權利的機會,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

第四,專家出具意見書時的地位、心態(tài)不具有中立性。如今的社會是經(jīng)濟的社會,任何的勞動都是要有回報的,專家也不例外。那么在專家和當事人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很微妙的關系-物質利益關系。一旦形成這種關系,我們的專家們就不再是單純的學術專家了,里面或多或少都會受到當事人意志的牽絆,那么我們如何能夠保證專家出具的意見書是公正的?

第五,法官對案件審判會受到專家的影響和束縛。我國是個司法獨立的國家,審判過程是不能受到外界影響的,這樣做恰是為了保證它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然而實際中我們必須要承認我們的法官業(yè)務素質還很不夠,對審理案件的自信度也是不足的,這時的專家的意見就像是法官心中智慧的縮影和思想的依靠,潛移默化地對審判案件的法官會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力。這對我們老百姓來說就會對法官甚至司法部門產(chǎn)生懷疑,大大降低了人們的信任感。

認為“專家法律意見書”具有的程序正當性的人也不在少數(shù),他們的理由如下:

第一,提交專家法律意見書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有規(guī)定我們公民的訴訟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范圍是無限大的,只要是符合人類需要和社會發(fā)展的都可以概括在內,但是法律條文的表述卻是十分有限的,我們不能苛求有限的文字去包羅萬象。這如提交專家法律意見書是不是我們的一項訴訟權利,我們先要看法律上禁止這種行為了沒,正如法諺所說“法無禁止即自由”,并且要看它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它的用處和貢獻沒有。既然法律上沒有禁止這種行為而且在實踐中確實也發(fā)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那么我們就應當推斷它是合法的,認為提交專家法律意見書不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的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jù)的。

第二,“專家法律意見書”不是“法官意見書”,不需中立。我們的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作為主持正義的化身,如果不能保持中立那么審判結果肯定是不公正的,社會的秩序也會因此變得動亂。然而專家法律意見書也必須要中立嗎?其實不是這樣的,這完全是將“專家法律意見書”和“法官意見書”混同了!皩<艺撟C”只不過是輔助一方當事人加強其抗辯說服力的武器或資料而已,就象其援引對其有利的判例或專家論著一樣,強調其中立是不合法律原則也不切實際的。

第三,法官的獨立不會受到專家意見的影響和左右。在我國“等腰三角形”的訴訟構造中,雙方當事人出于三角形的兩個底端,是相互矛盾和對立的,而我們的法官則超然起來,既出于兩者的正中間,又高高在上,體現(xiàn)了法官的地位是獨立的。這種獨立性不是誰說兩句什么話,發(fā)表幾點意見就能夠輕易改變的。并且如今我們的法官隊伍的素質是越來越高,她們的職業(yè)道德也保證了他們能夠公正審判。并且我們法律允許合法地取證、援引、論辯來幫助法官更清晰地認識案件的事實和經(jīng)過,“專家法律意見書”正是這樣一種合法的有效的方式,因此,處于學術權威的專家參與個案論證不但不會危及法官獨立,反而有利于法官開闊思維、不斷提高辦案水平從而推動司法的進步與發(fā)展。

第四,英美法系國家大多采用了“專家意見”的證據(jù)制度,我國出現(xiàn)的專家法律意見書內容和性質與其極為相似,我們也可以類推適用。

三、筆者觀點:本人更支持前一種說法,即認為“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存在不具有正當性

首先我并不否認專家法律意見書也可能有其合理的一面,對法官的判斷也可能會起到某些積極的作用。因為法官在判斷事物的時候不可能都是正確、全面、客觀的,尤其是面對重大疑難的案件。所以有時候是有必要聽取相關社會公眾或者專家的意見的,但是這必須被納入到法律規(guī)制的框架內,必須防止其被濫用。其次,即使我們知道法官可能因為自身等一系列原因不能做的完全公正客觀,我們也不能以此為借口就懷疑所有法官的業(yè)務水平和審判的公正性,并以此推斷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存在是正當?shù)摹N覀冃叛龇?即使它存在著局限性;同樣,我們也應該相信我們的法官即使他也有其局限性,這點是不能動搖的。最為重要的是,必須在制度上保證法官對這些法庭之外的聲音具有以我為主,選擇吸收的自威,這是司法獨立的題中應有之義。

根據(jù)目前我國的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來看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存在沒有其程序的正當性,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三大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的證據(jù)種類,專家法律意見書卻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種。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等多種證據(jù)形式,專家法律意見書不屬于其中的任何一種。我國實行的是證據(jù)種類法定制度,既然法律都沒有明文規(guī)定專家法律意見書作為其中的一項證據(jù)種類,那么它的存在是沒有程序的正當性可言的。

第二,法律意見書也不屬于答辯狀、狀等表達當事人意見的訴訟文件。因為一般而言做出意見書的法學家們不是案件的辯護人或者人,他們的意見也不能獲得上述的訴訟地位,自然出現(xiàn)在法庭之上也是沒有理由的。

第三,針對有些人提出外國擁有的專家意見證據(jù)制度與我國的專家法律意見書極為相似,它們可以類推適用的說法我也持否定態(tài)度。乍看這兩者似乎沒什么區(qū)別但我要說我國的專家法律意見書大不同于西方的“專家意見”證據(jù)制度。在英美法中,所謂專家,是或憑借實際經(jīng)驗或通過認真學習能夠就某一門科學、藝術或是行業(yè)的某一具體事項有資格提出明確意見的人。專家意見,或稱專家證詞、專家證據(jù),即是指上述專家應當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針對訴訟案件中的某些事實性問題所提出的能夠用來作為證據(jù)材料的個人看法、觀點或論斷。在西方專家又被稱為是法庭之友,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專家的意見可以被法官參考或參閱,但這與我國這種既含有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又對適用法律提出意見的專家法律意見書是根本不同的。僅以名稱相近就認為可以類推適用的說法是欠妥的。再者,兩個理論的存在背景也是大相徑庭的。法庭之友”制度作為特殊的司法訴訟習慣,在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中早已存在,最早可以追溯到羅馬時期,可以說理論已經(jīng)是相當成熟的了而且在實踐中也有著具體的規(guī)定和制約。但是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沒有這樣一種制度,我國也是近幾年才出現(xiàn)的,理論還不純熟更沒有系統(tǒng)的法律條文對此進行規(guī)范,所以倉促地認為可以將其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的觀點也是不合理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訴訟的價值和精髓就在于它對司法公正的追求,而對專家法律意見書的肯定就對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的潛在危機:首先,目前法律對專家法律意見書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對作出評判意見的專家們沒有任何的行為規(guī)范和法律制裁,從根本上沒辦法保證意見書的公正性。更何況出具意見的專家一般來說都是受當事人一方的邀請發(fā)表意見的,他們的意見基礎一般建立在受邀方所提供的材料上。這顯然很難在事實認定問題上避免片面。既然沒辦法保證其意見的公正性那么提交給法官自然會影響法官的判斷,既然不能避免這樣的結果那么是否由其存在的必要呢?其次,據(jù)浙江高院關于專家法律意見書的調研報告,單純就某個案件中抽象出來的法律問題發(fā)表專家意見的還不多見,收集的意見書中只有3份屬法律問題的探討,其余18份均涉及對事實的評判。我認為專家還是搞法律理論比較有優(yōu)勢,畢竟是法律專家,但是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我認為他們就不會那么拿手了,因為他們根據(jù)當事人一面之詞作出的評判,如何能作出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又如何以此說服別人?再次,從百姓的角度來看,能夠組織專家出具法律意見的一般來說都是經(jīng)濟實力較強的一方,如果允許專家法律意見書的“出庭”那么無疑會使普通老百姓產(chǎn)生一種不平等感,無疑違背了當事人雙方平等的原則,給弱勢當事人留下極大的心理創(chuàng)傷,加劇他們的不公平感,不利于社會矛盾的真正解決。為了達到心理平衡或是為了獲取公正的裁判人們不得不也要請專家來作出意見書,這樣做無疑會加重當事人的負擔,這是根本違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最后,不可高估專家在出具法律意見時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雖然我們極力地去相信我們的專家都是職業(yè)道德,竭力地去信賴我們的法官都是有司法良知的,但是我們不得不認清現(xiàn)實,我們的正處在經(jīng)濟時代,專家論證都是有償?shù)?而且費用不菲,但很難說這種理性和良知不會沾上銅臭味。那么我們也就當然不能肯定地保證收受了一方費用的法學專家,是否真的“專家”了。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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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公訴意見書范文第5篇

一、貫徹落實新刑訴法:公訴環(huán)節(jié)非法證據(jù)參與性排除機制導入

新《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以及偵查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對于《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我國權威學者評價道: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不僅告知辦案人員如何收集和運用證據(jù),還是對非法取證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和救濟,伴隨著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確立和實施,我國刑事證據(jù)制度可以稱之為“有了一個跨越式”的發(fā)展,其歷史意義不可低估。

根據(jù)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訴環(huán)節(jié)非法證據(jù)排除實行的是檢察機關運用公訴權經(jīng)依法裁量后自主排除非法證據(jù)、直接進行程序性制裁的模式。公訴排除非法證據(jù)符合權利保障與規(guī)制職權的現(xiàn)代刑事證據(jù)法的正當性基礎,這對于檢察機關落實《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具有重大意義。

筆者認為,公訴權行使刑事訴訟證據(jù)監(jiān)督職能理應高度重視非法證據(jù)“參與性”排除機制,即在非法證據(jù)處于未然狀態(tài)或者形成之初,檢察機關以一種開放透明的理念與心態(tài),合理借助與引導辯護權協(xié)同公訴權,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形成因素或者現(xiàn)實載體,對偵查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權利進行有效保護。“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預期效益決定了其未來的走向!北M管建構與完善公訴環(huán)節(jié)非法證據(jù)參與性排除機制需要占用和耗費一定的刑事訴訟資源與成本,甚至提高辦案難度,但是,其能夠產(chǎn)生明顯的制度收益——遏制非法證據(jù)于未然與盡早排除非法證據(jù),從而拓展刑事訴訟法證據(jù)監(jiān)督的思路空間,提高證據(jù)監(jiān)督效率,最終充分落實《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二、提升證據(jù)對抗參與性:公訴提前介入與辯護調查取證協(xié)同監(jiān)督偵查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證據(jù)監(jiān)督的傳統(tǒng)工作方法主要包括: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核實證據(jù);通過書面審查發(fā)現(xiàn)非法證據(jù)疑點。這實際上都是都是檢察機關通過單方面的內部工作對偵查機關(部門)進行的一種靜態(tài)證據(jù)監(jiān)督,雖然是發(fā)現(xiàn)非法證據(jù)的必要方法,但如果沒有配置動態(tài)性、參與性的監(jiān)督程序,難以發(fā)揮有效發(fā)現(xiàn)并提前排除非法證據(jù)的訴訟監(jiān)督職能,也難以形成公訴與公安機關之間的對接機制,最后極有可能導致公訴無法有效防止違法取證和違反程序辦案,證據(jù)監(jiān)督形同虛設,公訴監(jiān)督與偵查活動無法同步,偵查權因缺乏監(jiān)督造成非法證據(jù)的滋生。因此,除了在檢察機關審查工作的靜態(tài)環(huán)節(jié)嚴格審查非法證據(jù)之外,公訴部門應當積極用好用足且不斷拓展當前法律所賦予的訴訟監(jiān)督機制,通過公訴提前介入偵查與吸收辯護律師力量強化證據(jù)對抗的雙重路徑,對偵查機關(部門)的非法取證行為進行有效的動態(tài)訴訟監(jiān)督,在非法證據(jù)未然之際進行及時阻止,實現(xiàn)非法證據(jù)動態(tài)發(fā)現(xiàn)、控辯雙層監(jiān)控、及時排除的高效證據(jù)監(jiān)督運轉機制。

(一)公訴提前介入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基礎定位

公訴提前介入排除非法證據(jù),其定位顯然應當是偵查活動合法性的監(jiān)督者。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之后,傳統(tǒng)的公訴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角色定位有必要進行合理轉型,從部分突出公訴與偵查形成合力,實質性地轉置為全面強調監(jiān)督偵查行為合法性。

(二)公訴提前介入偵查階段保障辯方參與性,強化證據(jù)對抗性

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的過程中,有必要充分發(fā)揮律師行駛調查取證權的證據(jù)對抗力量,引導辯護力量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外部性的訴訟監(jiān)督,保障其對證據(jù)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的參與性。由于律師在偵查階段申請收集、調取證據(jù),涉及多方面與跨部門的協(xié)調工作,公訴部門有必要通過合理刑事引導偵查權,理性涉及律師申請公訴部門收集證據(jù)、自行調查證據(jù)的條件及申請被否定后的救濟程序?蚣苄越ㄗh是:

——偵查階段,公訴部門提前介入的,律師在承辦案件過程匯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收集、調取證據(jù):(1)涉及國家利益(國家秘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例如商業(yè)秘密、隱私權等)的證據(jù)材料;(2)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司法機關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3)律師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jù)材料。

——律師申請調取證據(jù),應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基本信息、索要調取證據(jù)的基礎內容、申請調取證據(jù)原因及其待證事實。在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不準許律師申請調取證據(jù)的,應當送達書面通知書,律師應當有權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合理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其的合理時間內作出答復。根據(jù)律師申請,經(jīng)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jù)的,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并說明原因。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同意調查取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偵查機關(部門)執(zhí)行調查取證工作。根據(jù)證據(jù)的種類差異,偵查機關(部門)調取證據(jù)應當符合程序規(guī)范:(1)調取書證應當是原件。無法調取原件的,可以是經(jīng)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但應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2)調取物證應當是原物。提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品或者通過照相、錄像進行物證固定,但應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3)調取計算機數(shù)據(jù)或者視聽資料應當是原始載體。無法提供原始載體或確有困難,可以提供復制件,但應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與記錄復制情況。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可以自行調取。

三、強化辯護意見參與性:實現(xiàn)非法證據(jù)排除控辯專向交流

為了實現(xiàn)律師在審查階段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意見的參與性、有效性、公正性與合理性,在控辯意見交換中提高非法證據(jù)審查質量與效果,并使律師提出的非法證據(jù)排除意見真正能夠起到維護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作用,筆者建議采取如下操作辦法,使半封閉的審查程序運行模式轉化為參與模式:

(一)律師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意見的程序啟動

檢察機關審查部門在受理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發(fā)出《聽取排除非法證據(jù)意見通知書》,載明律師發(fā)表意見的時間與地點。確認律師需要發(fā)表意見的,安排兩名以上審查部門承辦檢察官在接待室聽取律師對于證據(jù)合法性的律師意見,記錄其認為相關證據(jù)屬于非法證據(jù)或者合法性層面有瑕疵的意見。

(二)審查律師意見

律師提出排除非法證據(jù)意見的,檢察機關審查部門應當做好證據(jù)審查復核工作,對于受委托的律師提出確需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證明相關證據(jù)系非法取得的,檢察機關審查部門應當及時自行或者建議偵查部門收集、調取。對于收集、調取相關證據(jù)、材料、情況說明的結果與信息,應當及時向律師反饋。

(三)采納律師意見

對于律師提出的排除非法證據(jù)意見,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分析,最終做出是否采納的決定,并在案件審結之日前將意見的采納情況反饋給律師。是否采納律師排除非法證據(jù)的反饋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因為作為司法機關作出的一種結論性文書,應當體現(xiàn)嚴肅性和規(guī)范性。

四、結論:通過參與性證據(jù)監(jiān)督機制落實《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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