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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民事起訴書

侵占土地民事起訴書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以及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多占土地的違法行為。以下是愛匯網(wǎng)小編為你整理的侵占土地民事起訴書,希望能幫到你。

  侵占土地民事起訴書篇一

  原告楊威(化名):男,53歲,身份證,吉林省東豐縣沙河鎮(zhèn)禮義村四組村民。 地址:吉林省東豐縣沙河鎮(zhèn)禮義村四組。

  被告村委會吉林省東豐縣沙河鎮(zhèn)禮義村村委會。

  地址:吉林省東豐縣沙河鎮(zhèn)禮義村。

  法定代表人:鄧福長,村長。

  被告李明珠(化名):男,48歲,吉林省東豐縣沙河鎮(zhèn)禮義村四組村民。 地址:吉林省東豐縣沙河鎮(zhèn)禮義村四組。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村委會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收回承包地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2、確認被告村委會將原告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簽至李明珠(化名)名下的土地承包協(xié)議無效;

  3、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由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元;

  4、被告李明珠(化名)賠償原告2000元醫(yī)療費;

  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為吉林省東豐縣沙河鎮(zhèn)禮義村四組的村民,落實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時,楊威(化名)分得承包地0.84公頃,因計劃生育等多種原因,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種該地,二輪土地延包時,楊威(化名)與林福合在同一房屋居住,村委會將楊威(化名)承包的土地簽至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非法剝奪了原告擁有的合法承包經營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

  一、 被告村委會剝奪和非法限制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之規(guī)定,原告有權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權利。但是,相比看離婚上訴狀范本。原告自1986年至今喪失了其合法享有的0.84公頃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二輪土地延包時,村委會非法將原告應該繼續(xù)承包的土地,簽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導致原告多年喪失土地經營承包權,給原告帶來巨大損失。原告經多次到村、鄉(xiāng)、縣上訪,但是始終沒有解決土地經營權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04]21號)明確提出,“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wěn)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聽說糖尿病食療。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要認真落實二輪延包政策。沒有開展二輪延包或者二輪延包沒有完成的地方,必須及時認真組織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確權、確地到戶。”在仲裁裁決中提及,“因計劃生育等多種原因,1986年至今沒有直接耕種該地。”相關行政部門并沒有查明原告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本原因,被告村委會收回土地經營權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該行為是行政不作為,沒有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沙河鎮(zhèn)禮義村村民楊威(化名)與李明珠(化名)土地權屬糾紛的裁定》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1、被告村委會不能以原告與李明珠(化名)在同一房屋居住為借口,事實上行政上訴狀。將原告擁有的合法權利非法的轉讓給李明珠(化名)

  2023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東豐縣信訪局、東非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局、東非縣沙河鎮(zhèn)人民政府聯(lián)名作出了《關于沙河鎮(zhèn)禮義村村民楊威(化名)與李明珠(化名)土地權屬糾紛的裁定》。裁定中載明“自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種該地,二輪土地延包時,楊威(化名)與李明珠(化名)在同一個房屋居住,未能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未獲得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村委會將該地簽至李明珠(化名)名下。”因為家庭聯(lián)產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不是以農民個人為單位進行的承包,所以不能因為楊威(化名)與李明珠(化名)居住在一個房屋內,就非法剝奪楊威(化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因為李明珠(化名)與楊威(化名)居住在一個屋內,將楊威(化名)合法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到李明珠(化名)名下。被告村委會沒有及時認真組織完成延包工作,沒有依法確權、確地到戶,該行為是違法的。事實上糖尿病如何食療。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糾正被告村委會的違法行為。

  2、被告村委會主張原告未向村委會主張承包權利,應由被告村委會承擔舉證責任裁定中裁決事項一 :“鑒于以上事實,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之規(guī)定,楊威(化名)在知道二輪土地延包卻未向村委會主張承包權利,視為其自主放棄土地承包權利,對楊威(化名)要求獲得原一輪承包土地的主張不予支持”。這項裁決是錯誤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規(guī)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愿交回。”之規(guī)定,原告并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法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認定原告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再者,二輪土地延包是延續(xù)原有的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權,原告當然的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沒有必要重新提出申請。被告村委會以原告沒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請為借口剝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沒有法律依據(jù),是隨意處分原告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裁決認定“原告沒有向被告村委會主張承包權利,視為放棄土地承包權利”是沒有法律依據(jù),是錯誤的裁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之規(guī)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權利,如果被告村委會主張原告曾經放棄了承包土地的權利的事實發(fā)生,應由被告村委會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楊威(化名)承擔舉證責任。

  3、被告村委會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發(fā)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二)違反本法規(guī)定收回、調整承包地;(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本案被告村委會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村委會從1986年起剝奪了原告合法經營權,以原告享有的0.84公頃的承包地對外轉包計算賠償數(shù)額

  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月1日 500X4=2000元

  1990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 1500X10=元

  200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 1800X5=9000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 2500X6=元

  合計元。

  因此,村委會應當承擔元的賠償金。

  3)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返還承包土地,但被告無視原告的合法權利,原告與被告發(fā)生激烈爭吵,導致原告心臟病發(fā)作,原告為此支付醫(yī)療費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明珠(化名)承擔侵權責任,賠償醫(yī)療費2000元。

  4、確認被告村委會與被告李明珠(化名)關于爭訴承包地的承包協(xié)議無效,立

  即返還爭訴承包地給原告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 條之規(guī)定,應立即確認二被告關于爭訴承包地的協(xié)議無效,將該協(xié)議項下的土地返還給原告。

  此致

  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楊威(化名)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侵占土地民事起訴書篇二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市XX鎮(zhèn)XX村XX農業(yè)合作社,組織機構代碼:XXXX。住所地:XXXXX 負責人XXX,系該社社長。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歸還原告1.6畝土地。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1992年,XXX公司依法在XX鎮(zhèn)XX村XX組征用XX畝土地,用于建設商品房。2023年8月,XX鎮(zhèn)XX村XX組與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為交付22萬元XX鎮(zhèn)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項,以便盡快完成搬遷,及早開工建設。

  2023年5.12地震之后,村民進行了搬遷,XX鎮(zhèn)政府卻將本該屬于原告的

  1.6畝土地再次批給XX組進行災后重建。

  其后,原告進行了數(shù)次調解,多次上訪,雙方仍舊無法達成一致。 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停止土地侵權行為,并即刻歸還屬于原告的1.6畝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決。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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