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房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
1、中心的藥庫、藥房是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zhí)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車間、科室負責人批準,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yè)時,需中心領導審批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yè)。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guī)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
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庫房安全防火,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要創(chuàng)建無火災、無失盜、無蟲鼠霉變,無差錯事故的四無庫房。
2、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源線,不得使用電爐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設備。
3、庫房內不準存放易燃雜物,物資存放距照明燈不得小于0.5米。
4、非庫房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
5、庫管員要了解本庫物資對易碎、易潮的物資要特別維護,經常保持庫內正常的溫度、濕度,合理庫存。
6、庫管員要經常清潔庫內地面、貨架、物資的塵土,保持庫內干凈整齊。
7、庫管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上班后如發(fā)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并盡快通知經理及相關人員處理。
8、庫管員有維護所在區(qū)域安全秩序的義務,發(fā)現漏電、漏水及可疑人員,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庫房所備消防設施不得亂動或挪作它用,周圍不許堆放任何物品,并經常檢查,使之保持有效狀態(tài)。
10、庫管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屬性,并能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倉庫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火災危險程度,將倉庫儲存物品分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危險性,提供安全儲存的條件、設施,并進行安全管理。
2.倉庫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為危險化學物品存儲點、配電房、桶裝庫房等。
3.普通倉庫不得儲存運輸甲、乙類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以及放射性物品,如需臨時存放和運送則必須符合和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
4.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進行出入庫核查登記。
5.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6.倉儲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
庫房存放垛與垛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墻間距不小于0.3米,堆垛頂與屋架下弦或吊頂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8米,消防通道不小于1.5米,庫房內盡量不要超量貯存,便于人員疏散和消防滅火。
7.不得存放無品名、無標識、不明性質,不知危險性的物品,如發(fā)現此類物品應及時查明情況,妥善處理。
8.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應設專人負責安全。
9.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10.潤滑油等非甲、乙類容器(桶)的存放。
①露天存放時桶應臥放,雙行并列,桶底相對,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過三層,層間加墊木。
②庫內容器應立放,雙行并列,桶身靠緊,桶口靠走道一側。
③入庫桶身應清潔,桶蓋嚴密,無滲漏并按品種、規(guī)格、批號分類碼垛、標志清晰。
11.庫內與大門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1.8m,以便檢查、搬運和疏散。
12.庫房大門一律采用外鎖外開。
13.庫房內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辦公室、休息室和寢室。
14.倉庫應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隨意破壞或在防火墻、樓板上打洞,破壞防火分隔。
15.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安全隱患,方準入庫。
16.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17.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18.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來管理;
②應根據儲存物品的化學的危險特性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③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專人進行測溫、觀察,并作好記錄,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④每種危險化學品應標明物品的名稱及滅火方法,不得超量儲存。
⑤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fā)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收發(fā)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不得收發(fā)貨。
19.毒害品、腐蝕品等物品的儲存安全要求:
①毒害品包裝嚴密完好,單儲單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酸類、食品、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
②腐蝕物品、容器能適應耐腐蝕要求,嚴密不漏,氧化性酸應遠離有機易燃物品,酸類腐蝕品應與氰化物、h發(fā)泡劑、遇水燃燒品、氧化劑隔離,不宜與堿類腐蝕劑混儲。
20.存儲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上級安全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21.庫房應進行每日巡回安全檢查,除規(guī)定的每月安全檢查外,還應在不同季節(jié)、暑天和汛期組織專項安全檢查,并有記錄和防范措施。
(三)氣瓶儲存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檢驗合格(有檢驗合格證),嚴禁儲存充裝壓力超過氣瓶設計壓力的氣瓶。
2.氣瓶與其他危險化學物品不得任意混放。(間隔距離不小于10米)
3.有毒氣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如氫與氧、氫與氯,氯與氨等氣瓶)。
4.易于發(fā)生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如乙炔、乙烯等,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平時應執(zhí)行先進先出的制度,避免久儲。氣瓶使用后應留有剩壓,以防第二次充裝時因無壓而滲入雜質,引起事故。
5.氣瓶入庫一律不準用電磁起重機搬運;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滾拉,更不準將瓶閥對著人身。
6.進庫氣瓶應旋緊瓶帽,氣瓶應套上兩個防震圈,否則不得在地面滾動;乙炔氣瓶絕不準在地面滾動。氧氣瓶嘴、瓶身嚴禁沾染油垢,如有油漬應立即抹干凈,否則不得入庫。
7.氣瓶倉庫應陰涼,通風良好,庫內不得有熱源,明火。滿裝氣瓶不得受日光曝曬,也不宜受風吹雨淋,庫溫超過35℃時,應有降溫措施(如冷水噴淋),早、晚開庫門、窗通風降溫。
8.氣瓶倉庫地坪宜為不發(fā)火地面,應平整。
9.氣瓶應平臥放置,順向一個方向,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堆放不應超過五層,并有防止?jié)L動的措施。有固定框架的氣瓶可立放,但不應倒置鋼瓶。
10.退庫的空瓶不得全部放空,應留有余壓;余壓應為2公斤力/厘米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公斤力/厘米2。故退庫空瓶應逐一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方可入庫。
11.氣瓶應按規(guī)定漆色、標明字樣和色環(huán)、附件齊全(瓶閥、瓶帽、膠護圈)、不超過檢驗期限(檢驗合格證),否則不予接收入庫。
12.發(fā)現有漏氣部位,應將瓶移出庫外,即時堵漏處理。
13.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燈具,嚴禁使用明火或非防爆燈。
14.搬運氣瓶時,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手套、裝卸工具上不應有油污。
15.滅火時應站在上風處,可用水冷卻鋼瓶,用干粉滅火器滅火。
16.氣瓶應建檔,并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17.氧氣、乙炔瓶的使用必須由合格的焊工嚴格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
倉庫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局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災危害,確保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東省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三條各類倉庫的建筑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電氣裝置、線路敷設等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
第四條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五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面積不得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第六條庫內采暖應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間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條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入庫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非本庫管理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入內。
第八條庫房附近不得長期堆放木材、紙包裝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條易燃易爆物品實行專柜限量存儲,其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變形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如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絕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三條庫房電氣開關應單獨設置在庫外,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開關保險裝置。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等電器。
第十五條倉庫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效證件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嚴禁亂拉電線。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用電操作規(guī)程。
第十六條倉庫應有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庫內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時,須按臺消防安全有關明火作業(yè)規(guī)定,辦理動火證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由專人妥善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八條倉庫及周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不得堆放物品,嚴禁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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