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jié)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于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23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yōu)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部門行業(yè)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zhí)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于檢查中發(fā)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yè)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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