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8條
發(fā)表于 - 2014/03/18 : 11:48:50 樓 主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48條是不是意味著之前對3期女員工不繼續(xù)雇傭的賠償計算有了一個明確的標準?
曾經有不少先例判決公司賠償3期員工3期內工資。從道理上來講,這種處理方式沒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職工因無需上班而獲得的收益沒有在損害中扣除 。是仲裁委,法院偷懶的辦法。勞動合同法48條應該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制定的 。
本條的意義對于通過派遣用工的單位特別重大。因為如果直接用工,單位清算,注銷等屬于勞動合同終止,對于3期員工的處理負擔并不重 ?梢坏┩ㄟ^派遣,用工單位的清算、注銷則無法享受這一待遇。
按照通常的字面解釋,用工單位清算、注銷導致崗位不存在,應屬于48條中派遣公司和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情況,適用87條進行賠償。該規(guī)定是比較明確實際操作性較強,但是由于金額可能遠遠小于3期工資總和,并且實際的判例還很少見,所以現在很難獲得員工的理解 。甚至不少勞動部門的公務員都根本不知道本條的規(guī)定 。
最后,關于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否并用,有觀點認為支付賠償金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有觀點則認為應該并用 。我的觀點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必須要有46條的規(guī)定情形,否則單位不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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