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案例】職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fā)生了勞動爭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企業(yè)的行為無不當之處,遂裁定對李某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慮到如果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交納訴訟費,李某沒有立即向法院起訴。正在猶豫不決時,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復議法》的宣傳材料 。李某想:既行政復議不收費,何不去試一試呢?
接到李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某勞動保障部門經過認真的審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李某發(fā)出了《勞動保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評析】要分析為什么勞動保障部門沒有受理李某的行政復議申請,首先要明確什么是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的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裁決的活動。
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申請行政復議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那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不是行政機關?其仲裁裁決是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呢?
《勞動法》第81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生效裁決實施,三方聯合處理勞動爭議的準司法性的國家仲裁機構。因此,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有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雖然其主任由勞動保障部門的代表擔任,雖然其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部門,但是可以肯定地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之列。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特定人、特定事務所進行的直接對其權利義務發(fā)生影響的行為。雖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針對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仲裁機構而非行政機關,其仲裁裁決不能被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上述分析和《行政復議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門對李某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在勞動保障行政復議的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這樣的情況,即當事人認為行政復議不收費不妨試一試,即使不能通過復議解決問題,也不會給自己造成什么損失。在這里我們提醒大家,在申請行政復議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為是否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在《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之列 。如果不弄清楚這一點,是有可能給自己帶來損失的。以本案為例,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李某沒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是嘗試提起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提出以及復議機關的審查決定都需要一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做保證。如果這一過程超過了15日,勢必影響到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訴訟權。
總之,各種爭議的解決都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進行,了解這一點當事人才能及時、正確地解決爭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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