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解讀
第1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解讀
可個*化裝飾愛車營運車要裝黑匣子
按照<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噴涂、粘貼標志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這樣,只要不影響安全駕駛,在法律和公共道德范圍內,就可以隨意裝飾你的愛車了。
<條例>第14條規(guī)定,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xù)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tài)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另外,第62條第7款又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行駛記錄儀被交*稱為黑匣子。
私家車兩年檢一次新手有1年實習期
<條例>第16條規(guī)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另外,第22條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這樣,實習的新手就會受到大家的一些照顧了。
守法可獲長期駕駛*不能隨便懸掛小飾品
<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在機動車駕駛*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
喜歡在車里掛小飾品的女士們可能要受到限制了,<條例>第62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醉酒不許騎自行車上下車必須走右門
<條例>第72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不得醉酒駕駛;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這些都是以前的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內容。
另外,第77條還規(guī)定,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夏天女士穿裙子就不方便坐摩托了,法律規(guī)定,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小事故可自己協(xié)商毀滅現(xiàn)場要負全責
<條例>第86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號、保險憑*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xiàn)場,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
<條例>還對肇事逃逸責任做了具體規(guī)定:第92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據(jù)*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但是,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另外,車輛在道路以外發(fā)生交通事故也可由交*處理了,這是<條例>第97條的規(guī)定。
停車要遠離加油站違法可以解釋申辯
<條例>第63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交通違章人還有了對交*申辯的權利,第110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第2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機動車
第四條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憑*: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明;
(二)購車*等機動車來歷*;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憑*;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憑*。
不屬于*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guī)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的;
(二)更換發(fā)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憑*,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明;
(二)機動車登記*書;
(三)機動車行駛*。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憑*:
(一)當事人的*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憑*;
(三)機動車登記*書;
(四)機動車行駛*。
第八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由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書、號牌、行駛*交*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書、號牌、行駛*作廢。
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明,交回機動車登記*書。
第十條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憑*齊全、有效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法院、*檢察院以及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機動車登記*書、號牌、行駛*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明和申請材料。*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fā)。
第十二條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xù)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tài)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zhí)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規(guī)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機動車行駛*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機動車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的,不予通過檢驗。
第*條*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涂以及*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guī)定,由**部門制定。
第二節(jié)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符合**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
機動車駕駛*由**部門規(guī)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二十條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fā)機動車駕駛*;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zhí)行任務的*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guī)定。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扣留機動車駕駛*、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在機動車駕駛*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
換發(fā)機動車駕駛*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fā)的,應當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明和申請材料。*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fā)。
第二*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qū)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交通*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
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三十三條城市**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guī)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guī)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道路養(yǎng)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yǎng)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規(guī)范的安全*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yè)時應當開啟示*燈和危險*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jiān)督檢查。發(fā)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yǎng)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fā)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
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guī)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三*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xù)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xù)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告信號燈為持續(xù)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jié)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guī)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huán)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shù),但按照規(guī)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shù)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guī)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shù)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yè)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wěn)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shù)罔F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shù)退俾小?/p>
第六十六條*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zhí)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xù)使用*報器,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報器的區(qū)域或者路段使用*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qū)不得使用*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報器。
第六十七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qū)內,機動車應當?shù)退傩旭,避讓行?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jié)非機動車通行規(guī)定
第六*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第四節(jié)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五節(jié)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第七*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發(fā)布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yè)路段時,應當注意*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qū)的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未造*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號、保險憑*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xiàn)場,自行協(xié)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
第八十七條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
第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察接到交通事故*,應當及時趕赴現(xiàn)場,對未造*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xiàn)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xiàn)場工作規(guī)范進行,F(xiàn)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xiàn)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據(jù)*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臓幾h,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fā)生交通事故,*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車輛、行人與火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九*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風*紀監(jiān)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九十九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察辦理機動車登記,發(fā)放號牌,對駕駛人考試、發(fā)*,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不得越權執(zhí)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zhí)法質量考核評議、執(zhí)法責任制和執(zhí)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書、號牌、行駛*或者機動車駕駛*,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品或者**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品或者**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
第一百零六條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乘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沒有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交通*察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jù),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qū)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對*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察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等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拖拉機和最高設計行駛速度不超過每小時40公里、牽引掛車方可從事道路運輸?shù)妮喪酵侠瓩C。
第一百一十二條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發(fā)放的資料、數(shù)據(jù)。*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決定書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的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吊銷駕駛*的,還應當將駕駛*送交有關的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臨時通行號牌、行駛*應當根據(jù)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qū)域。
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部門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批準、交通部發(fā)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發(fā)布的<中華*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3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布置
1。1。1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布置 公路作業(yè)本身具有安全風險大的特點。 特別是公路路面施工作業(yè)通常是在不 封閉交通的情況下進行的, 高速的交通流和復雜的現(xiàn)場作業(yè)環(huán)境容易造成公路作 業(yè)的高風險*。同時由于作業(yè)必須占用部分車道,容易形成道路瓶頸,造成交通 不暢和堵塞, 一旦作業(yè)安全管理不力, 交通標志、 安全設施擺放不完善, 或駕駛、 施工人員稍有疏忽,極易引發(fā)道路交通事故。1。1。1。1*術語及要求作業(yè)控制區(qū)為公路作業(yè)區(qū)所設置的交通管理區(qū)域, 分為*告區(qū)、 上游過度區(qū)、 緩沖區(qū)、工作區(qū)、下游過渡區(qū)和終止區(qū)等六個區(qū)域。 (見下圖)s-*告區(qū)最小長度; ls-車道封閉上游過度區(qū)長度; lj-路肩封閉上游過度區(qū)長度; h-緩沖區(qū)長度;g-工作區(qū)長度;lx-下游過渡區(qū)長度;z-終止區(qū)長度;v-車輛行 駛車速;w-封閉車道的寬度。 (1)*告區(qū):*告區(qū)是從最前面的第一塊交通標志開始到作業(yè)區(qū)的第一個渠化裝置為止,最小長度為 500m。*告區(qū)內必須設置施工標志、車輛慢行標志和 線形誘導標志,其它標志可視情況而設置。在*告區(qū)范圍內有入口匝道,則須在 匝道右側路肩上設置交通標志。 (2)上游過渡區(qū):當需要封閉車道(緊急停車帶)時,必須設置過渡區(qū)。過渡 區(qū)的設置盡可能使車流的變化平緩。過渡區(qū)通常由渠化裝置或路面標線所組成。 (3)緩沖區(qū):上游過渡區(qū)與工作區(qū)之間的路段,緩沖區(qū)的最小長度為 50m。 其與上游過渡區(qū)之間應設置防沖撞裝置。 (4)工作區(qū):工作區(qū)是作業(yè)人員活動和工作的地方,其長度一般根據(jù)作業(yè)的 需要而定, 車道與工作區(qū)之間用錐形交通路標進行分隔。工作區(qū)應為工程車輛提 供安全的進出口。 (5)下游過渡區(qū):保*車輛平穩(wěn)地從工作區(qū)旁邊的車道橫向過渡到正常車道 的路段。下游過渡區(qū)最小長度為 30m。 (6)終止區(qū):設置于工作區(qū)下游調整車輛行車狀態(tài)的路段,最小長度為 30m。 (7)安全設施:*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作業(yè)控制區(qū)域,保護作業(yè) 設備安全的設施。 (8)渠化裝置:*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作業(yè)控制區(qū)域,隔離車流、 人流與工作區(qū)的設施。 (9)臨時*通標志:為滿足作業(yè)安全需要而臨時設置的交通標志。1。1。1。2圖例1。1。1。3交通標志布設原則(1)交通標志應放置在公路的右側,也可根據(jù)交通的復雜情況安放在公路的 左右兩側; 安裝在移動支撐上的標志可放置在道路內側; 標志也可安裝在路障上, 其與路障組成的聯(lián)合體標志應具有防撞功能。 (2)在*告區(qū)內應設置施工標志、限速標志和可變信息標志或線形誘導標志 等; 在上游過渡區(qū)起點至下游過渡區(qū)終點之問應放置錐形交通路標,一般情況下 布設間距為 15m;在緩沖區(qū)與作業(yè)區(qū)交界處應布設路欄;控制區(qū)內其它安全設施 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3)當作業(yè)區(qū)靠近路肩或應急車道一側時,交通標志宜設置在應急車道上; 當作業(yè)區(qū)靠近*分隔帶一側時,交通標志宜設在*分隔帶護欄的內側。在彎道處以及橋梁結構物拆建施工路段進行路面施工作業(yè)時, 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增設交 通標志。 (4)交通標志的設置除應符合 gb 5768 的規(guī)定外,還可以利用可變信息標志, 動態(tài)顯示前方作業(yè)信息。1。1。1。4交通標志布設位置(1)在視線良好的位置及確保合理視距的位置設置,不宜在坡度或彎道處設 置; (2)禁止通行標志宜設置在禁止通行的道路入口附近; (3)禁止駛入標志宜設置在駛入路段的入口,或單行路的出口處; (4)禁止超車標志宜設置在禁止超車路段的起點; (5)解除禁止超車標志宜設置在禁止超車路段的終點; (6)限制速度標志宜設置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起點; (7)解除限制速度標志宜設置在限制車輛速度路段的終點; (8)窄路標志宜設置在行駛路面變窄或車道數(shù)減少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9)雙向交通標志宜設置在由雙向分離行駛、因某種原因出現(xiàn)臨時*、永久 不分離雙向行駛路段或由單向行駛進入雙向行駛的路段以前的位置; (10)施工標志宜設置在作業(yè)控制區(qū)的最前端; (11)車輛慢行標志宜設置在作業(yè)控制區(qū)內需要車輛減速慢行的路段; (12)車道封閉標志宜設置在封閉車道的上游位置; (13)改道標志宜設置在車流方向發(fā)生變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14)線形誘導標志宜設置在車流方向發(fā)生變化的路段的上游位置; (15)車道合流標志宜設置在因一條車道封閉而要求車輛合流到另一條車道 路段的上游位置。 (16)作業(yè)控制區(qū)一般按整條車道布置,特殊情況下不得超出標線 20cm。1。1。1。5作業(yè)控制區(qū)布設規(guī)定(1)臨時定點作業(yè)因作業(yè)的需要, 可以使用臨時路面標線布設臨時車道。臨時路面標線的顏* 應為黃*。 作業(yè)期間,原先與臨時*標線有沖突的路面標線在不能用其它方式加 以區(qū)分時,必須除去或覆蓋。 具體方法: 劃定作業(yè)區(qū)并用安全錐桶隔離從作業(yè)區(qū)開始逆行設定 20-30 米緩 沖區(qū),并設置防撞墩隔離確定*告區(qū)并在開始路段設置指示標志在*告區(qū) 1/2 處設置旗手指揮疏導交通。 (見下圖)(2)移動作業(yè) 具體方法:劃定作業(yè)區(qū)并用安全錐桶 隔離設定緩沖區(qū), 并設置防撞墩隔離在開始路段設置指示標志或停放移動式 標志車并設旗手指揮疏導交通。 (見下圖)(3)二、三級公路雙車道一個車道封閉一段時間的作業(yè) (見下圖)(4)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 第一車道及*分隔帶使用小型機具實施作業(yè)時, 可只封閉第一車道,作業(yè)控制區(qū)布置形式。 (見下圖)(5)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第一車道使用大型機具實施作業(yè)時,宜采用單幅 封閉和改變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駛的作業(yè)控制區(qū)布置形式。 (見下圖)(6)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應急車道作業(yè)時,應封閉應急車道,作業(yè)控制區(qū)布置形式。邊坡及邊坡外側作業(yè)時,可不設作業(yè)控制區(qū),若現(xiàn)場有機械、車輛和材 料等應停放在應急車道內,應封閉應急車道。路塹段不設防撞護欄時,作業(yè)應封 閉應急車道。 (見下圖)(7)立交匝道處作業(yè)時,標志的設置應考慮主線及匝道均有來車、匝道視線 不良等因素,對車流進行規(guī)劃,提前預告。 當*告區(qū)范圍內有入口匝道時,應在匝道右側路肩外設置施工標志。立交區(qū) 入口匝道路面作業(yè)控制區(qū)的布置, 應根據(jù)工作區(qū)在匝道上的具*置和匝道的長 度而定, 當匝道長度小于*告區(qū)最小長度時,作業(yè)控制區(qū)最前端的交通標志可設 置于匝道的起點處。立交進口匝道附近作業(yè)控制區(qū)的布置。 (見下圖)(8)當立交匝道處作業(yè)需要全幅封閉時,一般情況下應分幅施工,并對交通 流作適當限制。 (見下圖) (9)路肩作業(yè) 具體方法:同[臨時定點作業(yè)" ,但其控制區(qū)的布置必須保*緊靠路肩的車 道寬度大于 3m;作業(yè)車上必須安裝施工*告燈;當交通流量較大時,必須封閉 緊靠路肩的車道,并按照車道封閉的要求布置控制區(qū)。 (見下圖)(10)彎道上作業(yè) 具體方法:除*告區(qū)要設置的彎道開始一端并從開始路段起根據(jù)公路路況、 車輛規(guī)定時速設置 1-5 個指示標志(應包括前方 xx 米施工、限時速 xx 公里、右(左)道封閉等內容)外,其他擺放方法同[雙車道一個車道封閉的作業(yè)"(見 。 下圖)(11)泥石流、塌方、落石等特殊情況下作業(yè)安全設施擺放 一般情況下可根據(jù)泥石流、塌方、落石情況和車流量大小采取以下措施: 半幅通車,半幅施工 對于單向交通流不是太大的公路,施工路段可以采取封閉半幅公路的做法, 即[半幅通車,半幅施工"的方案。 維持通車的半幅公路,因為改變交通流, 作業(yè)控制區(qū)應連續(xù)擺放隔離墩,將公路劃分為全封閉的上、下行車道,標線清晰 可辨。改線兩端的限速和導向標志齊全、醒目,并在工作區(qū)兩端各配備一名交通指揮員。 改道通行 在必須占用整幅道路(或橋梁)時,交通流又非常大,不適合[半幅通車, 半幅施工"方案時,應修建替代的改線道路,并按高等級公路標準進行設計、施 工,設置相應等級的交通安全設施,開放交通后對原路施工。 (參照下圖)1。1。1。6作業(yè)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1。1。1。6。1。1 高速公路作業(yè)安全標志擺放 作業(yè)人員擺放標志應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應急車道后*分隔帶、先交通 標志后安全隔離設施(如錐形交通路標、隔離墩等)的次序順車流方向擺放。擺 放按如下流程*作: ⑴ 移動標志車尾部應懸掛醒目的減速慢行和改道行駛標志, 尾隨作業(yè)車輛 行駛至距*告區(qū)上游 50-100m 處; ⑵ 安全員攜帶紅旗迅速下車進入*分隔帶,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道; ⑶ 移動標志車尾隨作業(yè)車輛繼續(xù)前進至*告區(qū)停車, 標志擺放人員進入中 央分隔帶放置第一塊標志; ⑷ 第一塊標志放好后,安全員迅速移動至移動標志車處,隨標志車行駛至 第二塊標志; 上游 50-100m 處下車, 繼續(xù)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道, 同時, 標 志擺放人員放置第二塊標志,依次類推,直至擺放好*告區(qū)內所有標志;⑸ *告區(qū)標志擺放完畢后,擺放人員應立即擺放隔離設施,并尾隨作業(yè)車 輛封閉過渡區(qū)、緩沖區(qū)和工作區(qū),直至整個施工區(qū)域完全封閉; ⑹ 作業(yè)控制區(qū)封閉完成后,安全員迅速上移動標志車向右改道,駛出公路。 1。1。1。6。1。2 高速公路作業(yè)安全標志撤除 作業(yè)人員撤除標志應按照先*分隔帶后應急車道、 *分隔帶與第 1 車 道交通標志或第 1、 車道交通標志及安全隔離設施同步順車流,應急車道與第 2 2 車道(雙向 4 車道)或第 3、4 車道(雙向 6 車道、雙向 8 車道)的交通標 志及安全隔離設施同步逆車流方向撤除。*分隔帶交通標志與第 1 車道隔離 設施或第 1、2 車道隔離設施的撤除宜同時進行,并按如下流程*作: ⑴ 移動標志車尾部應懸掛醒目的減速慢行和改道標志,尾隨作業(yè)車輛行駛 至距*告區(qū)上游 50-100m 處; ⑵ 安全員攜帶紅旗迅速下車進入*分隔帶,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道; ⑶ 移動標志車尾隨作業(yè)車輛繼續(xù)前進至*告區(qū)停車, 標志擺放人員進入中 央分隔帶撤除第一塊標志; ⑷ 第一塊標志撤除后,旗手迅速移動至移動標志車處,隨標志車行駛至第 二塊標志上游 50-100m 處下車,繼續(xù)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道,同時,標志擺放 人員撤除第二塊標志,依次類推,直至撤除*告區(qū)所有標志,作業(yè)車輛變道駛出 高速公路。 移動標志車則停至緩沖區(qū)上游附近,安全員在移動標志車上游 50m- 100m 處繼續(xù)引導通行車輛減速改道; ⑸ 在開始撤除*分隔帶*告區(qū)標志的同時, 另一輛作業(yè)車輛應正常行駛 至施工封閉區(qū)域末端,收好下游的標志,再緩慢倒回施工封閉區(qū)域內,逆車流方 向收回隔離設施; ⑹ 隔離設施全部撤除后,作業(yè)車輛立即向前正常行駛,安全員迅速上移動 標志車,尾隨作業(yè)車輛,駛出高速公路。 1。1。1。6。1。3 二、三級公路安全作業(y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 劃定作業(yè)區(qū)并用安全錐桶隔離在作業(yè)區(qū)兩端設定 20-30 米的緩沖區(qū), 并設置 防撞墩隔離從車流方向逆行起, 確定*告區(qū)并在開始路段根據(jù)公路路況、車輛規(guī) 定時速設置 1-5 個指示標志(應包括前方 xx 米施工、限時速 xx 公里、右(左)道封閉等內容) 在緩沖區(qū)開始端設置旗手指揮疏導交通,在作業(yè)區(qū)另一端設置緩 沖區(qū)和 50 米的終止區(qū),并擺放限速標志。根據(jù)車流方向在旗手所處的公路另一 側擺放限速標志, 在作業(yè)區(qū)*的公路另一側擺放車流方向標志,在終止區(qū)公路 另一側設置旗手指導交通,根據(jù)車流方向設置*告區(qū)并擺放指示和*示標志牌。 1。1。1。6。1。4 橋梁作業(yè)安全標志和隔離設施的擺放與撤除 橋梁上部結構中的橋梁支座、排水設施、橋跨結構施工項目需要用橋梁檢測 車或其他設備時, 設備停穩(wěn)固定位置后, 由安全員逆向先擺放撤除相應安全標志, 后擺放隔離設施。 橋梁下部結構施工前,在航道上施工,應在上、下游航道內設置安全*示標 志,夜間須設置燈光*示信號,必要時與航道管理部門聯(lián)系,取得配合。 在高架橋下非行駛道路施工時,應劃定施工區(qū)域,并設施簡易的隔離設施或 裝置, 夜間須設置燈光*示信號。施工駐地內的溝、坑、水塘等邊緣應設安全 護欄或*告標志,較高設施或建筑物需加設避雷裝置。 橋梁施工全部結束后, 應及時撤除安全標志和撤除隔離設施。1。1。1。7日常保潔安全作業(yè)1。1。1。7。1。1 日常保潔作業(yè) 日常保潔宜采用機械清掃為主,必要時輔以人工方式進行。 機械清掃車對不同車道進行保潔作業(yè)時, 應開啟黃**示燈和電子可變標志 牌,行駛速度宜控制在 50 km/h 以內,并按照移動作業(yè)控制區(qū)進行布置(見下 圖) 。不同車道的人工輔助保潔作業(yè),可按照臨時定點作業(yè)控制區(qū)進行布置(見下 圖) ,以完成一段、推進一段的方式逐段進行,作業(yè)人員應沿著逆車流方向進行 保潔,并不得在控制區(qū)外走動。1。1。1。7。1。2 路面安全作業(yè) (1)路面作業(yè)中,各類機械設備(壓路機、攤鋪機、運輸車輛等)應有序靠 邊停放在錐形交通路標、 標志牌設置的范圍內,工作設備宜停放于作業(yè)點前方大 于 10 m 處。 (2) 路面作業(yè)中,一般情況下施工車輛不可逆向行駛;確需逆向行駛時, 必須有專人在現(xiàn)場指揮車輛, 禁止隨意逆向行駛; 施工車輛倒車時要有專人指揮, 機械設備作業(yè)時不得超出標志設置范圍。 (3)施工作業(yè)或作業(yè)完成后現(xiàn)場無法及時清理,或由于技術原因不能立即 開放交通,需較長時間占用行車道時,應按規(guī)定布設作業(yè)控制區(qū)標志。(4) 為保*通行車輛有足夠的通行空間,錐形交通路標擺放位置不得超過 車道線 20cm。 (5) 路面臨時定點及移動作業(yè)中應使用移動式標志車或*示車,并與作業(yè) 車輛保持 50-100 m 的安全距離。 (6) 夜間或白天視線不良時,應開啟*示燈,以提醒過往車輛注意安全。 1。1。1。7。1。3 隧道安全作業(yè) (1)隧道小修及日常作業(yè)包括隧道內路面清掃,墻體、裝飾層保潔、橫截 溝、排水溝維修等,一般不需要封閉交通。 (2) 隧道路面清掃原則上應以機械清掃為主,人工清掃為輔。路面機械清 掃應根據(jù)隧道特點和所處的地理位置,制定機械清掃路線;人工對墻體、裝飾層 保潔、橫截溝、排水溝維修應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3)小修及日常作業(yè)不得在同一隧道內的兩側同時進行。 (4)作業(yè)開始前和結束后,作業(yè)人員應向隧道*中心報告,隧道*中 心應對隧道作業(yè)進行全程*,可變信息板顯示相應的提示內容。1。1。1。8交通安全設施維修安全作業(yè)1。1。1。8。1。1 一般規(guī)定 (1)交通安全設施維修作業(yè)前,應按規(guī)定布設作業(yè)控制區(qū)和交通標志,并 可根據(jù)交通流量情況,增設信號旗手給路面行駛車輛以積極引導。 (2) 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和施工應符合 gb 5768、jt/t 280 的有關規(guī)定。 (3)路面標線維修作業(yè)用標線漆、標線涂料應符合 gn47 和 gn48 的規(guī)定。 1。1。1。8。1。2 路面標線維修安全作業(yè) (1)路面標線維修作業(yè)用涂料、液化石油氣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儲放,遵守 安全使用規(guī)則,同時應確保所用材料不出現(xiàn)跑、冒、滴、漏的現(xiàn)象。 (2)對液化石油氣等危險品、滅火器、熔解釜、作業(yè)機械等設備和裝置, 應由專人負責和使用,防止誤*作事故。 (3)使用熱熔解涂料時,應嚴格按安全*作規(guī)程進行加熱,熔解過程應注 意控制好溫度;禁止將受潮涂料投放到已經熔解的涂料內,防止發(fā)生起爆、噴濺等燙傷事故。 (4)灌裝熔解涂料時,*作員必須戴手套,通過*作工具開關閥門及引導 熔解涂料流淌;開啟閥門宜平穩(wěn),關閉閥門應及時,防止熔解涂料外溢。嚴禁用 手直接接觸熔解涂料。 (5)施工結束后應清除一切施工火源,關閉液化石油氣容器閥門,釋放所 有機具設備及其管路中的壓縮空氣。 1。1。1。8。1。3 交通安全設施維修安全作業(yè) (1)護欄、標志、標牌、高桿照明燈等構件及其施工機械設備裝運時必須 固定可靠、綁扎牢固,嚴禁人貨混裝和野蠻裝卸。 (2)標牌基坑開挖后,需設置交通安全防護標志,夜間懸掛*示紅燈,以 防止行人、車輛誤掉入坑內。 (3)標志支撐結構件及標牌、高桿照明燈桿起吊前,必須了解其重量、形 狀、起吊位置、使用吊具及捆綁情況,觀察周圍的地面及空間環(huán)境,嚴禁違章* 作。1。1。1。9安全標志服著裝規(guī)定職工在日常作業(yè)時, 必須穿戴由單位統(tǒng)一配發(fā)的橘紅*安全標志服,并保持 清潔。在清理塌方、泥石流、隧道、涵洞、棚洞、高邊坡路段和橋梁施工路段時, 必須佩戴安全作業(yè)帽。 作業(yè)現(xiàn)場兩端交通指揮員必須穿著帶反光標志的橘紅*網 狀背心或穿著橘紅*安全標志服,并佩戴安全作業(yè)帽。1。1。1。10 安全作業(yè)規(guī)定1。1。1。10。1。1 公路安全作業(yè)凡在公路上進行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工作裝, 管理人 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背心。 公路路面作業(yè)必須按作業(yè)控制區(qū)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 并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 在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上作業(yè)時,應用車輛接送作業(yè)人員。作業(yè)人員不得在控制區(qū)外活動或將任何物體置于控制區(qū)以外。 在山體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作業(yè)時,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作業(yè)時,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并注意防備危 巖、浮石滾落。 坑槽修補應當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須按相關規(guī)定布置作業(yè)控制區(qū)。 1。1。1。10。1。2 橋梁、隧道安全作業(yè)公路橋梁、涵洞、隧道現(xiàn)場要設置作業(yè)時的交通標志。橋面應按作業(yè)控制區(qū) 布置要求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設專人負責維持交通。 橋梁作業(yè)時, 應首先要了解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并應注意保護公用 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 ,必要時應與有關單位聯(lián)系,取得配合。 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yè)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yè)人員須系安全 帶。 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示 信號。必要時應與有關單位取得聯(lián)系,取得配合。 在明洞和半山洞前,應及時清除山體邊坡或洞頂危石。 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yè)或維修照明設施時, 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醒目的 安全設施。 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作業(yè)時,應采取措施保*人員安全。 當實測的隧道內一氧化碳濃度或*塵濃度高于規(guī)定的允許濃度時, 作業(yè)人員 應及時撤離,并開啟通風設備進行通風。 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yè)或照明。 隧道洞口周圍 100m 范圍內,未經隧道機構許可,不得挖砂、采石、取土、 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yè)及其它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動。 作業(yè)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在進行作業(yè)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 全; 2 3 4 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yè)安全, 如有危險, 應先處理后作業(yè); 檢查施工信號燈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guī)范; 對機械、 臺架應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應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 檢測隧道內 co、*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以反映作業(yè)現(xiàn)場的輪廓。 在隧道內進行作業(yè)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 2 外; 3 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應滿足要求。 作業(yè)控制區(qū)經劃定后不得隨意變更; 作業(yè)人員不得在工作區(qū)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 材料置于工作區(qū)以電力設施等有特別要求維護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作規(guī)程執(zhí)行。 隧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 應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到現(xiàn)場處理交通事 故。 事故發(fā)生后,應盡快清理現(xiàn)場,排除路障,恢復隧道正常行車,并登記相關 損失,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復或改善隧道的防災能力。 1。1。1。10。1。3 雨季安全作業(yè)現(xiàn)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道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暴雨臺風前后,應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fā)現(xiàn) 傾斜、變形、下沉、漏電、漏雨等現(xiàn)象,應及時修理加固。 在雨季作業(yè)時, 作業(yè)現(xiàn)場應及時排除積水, 人行道的上下坡應挖步梯或鋪砂, 腳手板、斜道板、跳板上應采取防滑措施。加強對排架、腳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檢 查,防止傾斜和坍塌。 在雨季施工時, 處于洪水可能淹沒地帶的機械設備、 材料等應做好防范措施, 施工人員要提前做好安全撤離的準備工作。 長時間在雨季中作業(yè)的工程,應根據(jù)條件搭設防雨棚。作業(yè)中遇有暴風雨應 停止施工。 1。1。1。10。1。4 霧天作業(yè)安全霧天不宜進行作業(yè)。 霧天需要進行搶修時,宜會同有關部門,封閉交通進行作業(yè),所有安全設施 上均須設置黃*施工*告信號燈。 1。1。1。10。1。5 山區(qū)安全作業(yè)在視距條件較差或坡度較大的路段進行作業(yè)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作業(yè)控制區(qū)應增加有關設施。 控制區(qū)的施工標志應與急彎路標志、 反向彎路標志或連續(xù)彎路標志等并列設 置。 在同一彎道不得同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作業(yè)控制區(qū)。 1。1。1。10。1。6 清掃、綠化及道路檢測安全作業(yè)嚴禁在能見度差(如夜晚、大霧天)的條件下進行人工掃路。 凡需占用車道進行綠化作業(yè)時,必須按作業(yè)控制區(qū)布置要求設置有關標志。 遇大風、大雨、下雪、霧天等特殊氣候時必須停止綠化作業(yè)。 高速公路、 一級公路*分隔帶綠化澆水作業(yè)時,澆水車輛尾部必須安裝發(fā) 光可變標志牌或按移動作業(yè)控制區(qū)布置。 道路檢測車在高速公路、一級公路進行道路*能檢測時,凡行進速度低于 50km/h 時,均應按臨時定點或移動作業(yè)控制區(qū)布置,或應在檢測設備尾部安裝 發(fā)光可變標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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