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征收的兩種方式
土地增值稅征收的兩種方式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具有兩種方式,分別是什么呢?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fā)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拓展: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對象
鑒證對象有兩層含義:一是指鑒證對象的內容,二是指鑒證對象的形式。
一、鑒證對象
《清算準則》所稱鑒證對象或稱鑒證對象的內容,是指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狀況,通俗地說就是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申報表所列事項。如:房地產銷售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總額、開發(fā)銷售進度等。這也就是《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內容。
二、鑒證對象信息
鑒證對象信息或稱鑒證對象的形式,是指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相關的會計資料、內部證據(jù)和外部證據(jù)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jù)及信息。如:企業(yè)相關會計資料、納稅申報資料、有關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對象信息,是指土地增值稅的有關法規(guī)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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