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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答辯狀 勞動爭議答辯狀駁回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答辯狀9篇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法律訴訟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我們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爭議答辯狀,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答辯狀1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許__________,女,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二、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ㄒ唬、被答辯人確有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

  答辯人自1998年7月6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于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后,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為只是因為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為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范圍,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二)、被答辯人在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后又立即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

  一直以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交替進行,期間從未變更過。但自從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后,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隨之被調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只負責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變更答辯人工作時間的必要性。

 。ㄈ、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導致了答辯人的工資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為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并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于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guī)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guī)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ㄋ模⒏鶕淮疝q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著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著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張,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ㄎ澹、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不包括確認勞動關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兩項,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里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其次,盡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里并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于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為證,F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張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

 X年X月X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2

  答辯人:蘇xx,男,x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區(qū)長椿街西里號樓x門號

  被答辯人:北京某某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區(qū)某地

  法定代表人:石某,總經理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維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理由如下:

  一、被答辯人沒有對修改過的《員工考勤休假管理規(guī)定》進行過公示或告知過答辯人,答辯人對此也確實完全不知曉,該規(guī)定不能適用答辯人。

  正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所言,被答辯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修改過的規(guī)章制度已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蘇。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補充了幾張照片,但這些照片字跡不清,也沒有日期,根本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于規(guī)章制度修改后將其進行了公示。

  另外還需要補充兩點:

  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規(guī)定已進行過公示,該管理規(guī)定中要求病假員工提交掛號單、醫(yī)療手冊的條款也是沒有效力。

  對于病假員工,為了證明其病情的真實性,單位要求其提供診斷證明書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診斷證明書之外還要求員工另外提交掛號單、醫(yī)療手冊則有刁難患病勞動者的嫌疑。常理來說,一般人就醫(yī)并不會特意留存掛號單,醫(yī)療手冊雖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將其交與單位,必然會影響患病員工就醫(yī)。該管理規(guī)定的上述條款不合情理、強人所難,因此是無效的。

  其次,再退一步講,即使上述條款是有效的,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在申請人按時向被申請人提交宣武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沒有提交掛號單、醫(yī)療手冊等次要的材料顯然達不到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辯人未購買藥品不代表答辯人故意裝病。

  勞動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來判斷,宣武醫(yī)院作為一家三級甲等醫(yī)院當然有這種資質。因此,宣武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和休假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確實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辯人未購買藥品和做檢查,這和答辯人的病情有關,因為答辯人的頭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藥。被答辯人以答辯人未購買藥品就推斷答辯人是裝病,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答辯人:xx

  xx年 xx月 xx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3

  答辯人:xx市建筑總公司

  被答辯人:張

  答辯人因張訴答辯人請求確認其父與我司確認勞動關系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張之父張系經其老鄉(xiāng)招攬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張發(fā)生事故后才發(fā)現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經了解,張于x年xx月xx日經其老鄉(xiāng)進入到工地干活,報酬亦是由其老鄉(xiāng)支付。其老鄉(xiāng)未經我司同意私自請張到工地工作,是其個人行為。

  二、張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其嚴重違反交通法規(guī)所致,又不在工作地點、上下班路線上發(fā)生的事故,且是在干與工作無關的路上發(fā)生事故,依法不具有為工傷的條件。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但根據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xx大隊認定的事實,張是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道路時被另一正常行駛的車輛碰撞致死,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是在設有隔離設施、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機疏忽大意對發(fā)現的危險情況沒有及時采取避讓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張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規(guī)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員租住在,當時施工地點在,而張發(fā)生事故地點在,不是我司施工人員上下班途中的路線,事發(fā)時,我司施工人員在做,故張是在辦私事的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據我司了解,張在醫(yī)院的遺物中有一張當日的租房交款收據,此收據現已經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屬所持,張當時應當是私自出去租房的過程中發(fā)生事故。

  三、因為即使確認雙方有勞動關系,根據上述理由,張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死亡,我司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fā),與申請人協商。

  答辯人xx市建筑總公司

  xx年xx月xx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4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_________勞動_____委員會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_____裁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jiān),工資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_____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請人認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資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fā)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_____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_____機構的專業(yè)素養(yǎng),“認為_____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_____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_____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據《_____》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_____,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勞動爭議答辯狀5

  答辯人:李xx,男,漢族,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遠縣新場鎮(zhèn)上游村3組1x號。

  被答辯人:長沙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qū)路號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x1]雨勞仲案字第1x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x1年4月1x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jiān),工資為x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1年x月1x日,被申請人認為是x1年x月13日,并以x1年4-x月的工資表、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x1年x月1x日予以認可!庇纱丝芍景傅幕臼聦嵰呀洸榍,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fā)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yè)素養(yǎng),“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x1年4月1x日至x1年x月1x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guī)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李xx

  x年三月七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6

  答辯人:哈爾濱**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答辯人:李**,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區(qū)**街*-*-*01

  因被答辯人李**與答辯人勞動爭議再審聽證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請求部分

  1、*市中級**法院(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是在勞動仲裁及一審判決基礎上作出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

  2、本案經過一裁二審,事實及證據均證實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可能同時與二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李**致事實與法律于不顧,一廂情愿地要求與沒有勞動關系的**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而且該項申訴請求已經超出勞動仲裁請求,依法應當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對**公司的訴權。本案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訴訟應當是建立在勞動仲裁的基礎之上,所以訴訟中的一切均應當以勞動仲裁請求為基礎,不服仲裁的事實與理由也應當緊扣勞動仲裁展開,應當圍繞著仲裁請求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范圍內提出再審申請。而李**的申訴請求與仲裁請求明顯不一致,等于拋開事實談法律,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請求。

  3、被答辯人援引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內容準確,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依法應當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二、對于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過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審程序證明了原告李**所稱的“事實”不存在,現向法庭作出詳細說明:

  1、被答辯人在再審申請書自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證明其觀點在申請書中羅列了一連串的所謂的事實,在一審及二審中李**同樣對這些所謂的事實作出過解釋,先是在一審中大談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不知道是誰代簽的,要求法庭做筆跡鑒定核實。而在庭審過程中,當時作為證人的李**之妻一語道破天機,合同是她簽的字,李**對合同是誰簽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審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審申請中,被答辯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讓其妻代簽等理由云云,試圖掩蓋事實及混淆視聽。事實上李**自始知道他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勝于雄辯,在事實面前一切不客觀及虛假的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

 。ǘ⒏鶕彶槊鳎豪**與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簽訂了勞動合同,李**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議,在派遣協議的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明確約定:“乙方(**公司)負責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同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證、續(xù)訂,終止或解除手續(xù)!北景钢**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被答辯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卻要違背事實逾越法律規(guī)定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這是一種對事實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踐踏。

  根據之前的一裁二審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稱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滿10年,李**何以主張與**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客戶而已,二者間只是一種商業(yè)關系,不存在李**稱的“剝離”的說法。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又何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完全是李**一廂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審二訴訟身源部分均自認是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根據客觀事實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他卻違背客觀事實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事實上早在20xx年李**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議,**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與李**不存在勞動關系,更無法恢復這種客觀上不存在的關系。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是由**公司作出,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本也無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傷,無故六個月不到用工單位(**公司)上班且沒有提供診斷及假條,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饋給李**的用人單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單位核實事實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與李**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崩**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無故六個月不到單位審判且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9條第(二)項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映給李**的用人單位**公司,**公司核實后依法解除了與李**的勞動關系。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對于李**在申訴書中大篇幅的自訴只是他個人的主觀陳述,把法定的證明責任無端推卸給了**公司,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的陳述,只是在掩耳盜鈴地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綜上,希望法庭依法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答辯人:哈爾濱**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劉欣律師

  20xx年*月*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7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答辯狀

  答辯人:××××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辯人:××××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答辯如下:

  一.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弊罡呷嗣穹ㄔ旱乃痉ń忉岆m然只是為司法審判工程價款結算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規(guī)定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辯人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根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權利是不應當被支持的。

  二.后簽訂的合同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

  退一步說,假設未經備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簽訂在前,已經被后簽訂的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雙方于××××年××月××日簽署了未經備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簽署了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依法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此條款是對未經備案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市,雙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市,雙方的合同簽訂地在×

  ×市,標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爭議金額人民幣××萬不違反級別管轄規(guī)定。

  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及本著節(jié)約訴訟成本、便于查清事實的原則,××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8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請求事項: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jiān),工資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請人認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資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認可!庇纱丝芍,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fā)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yè)素養(yǎng),“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jiān)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guī)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勞動爭議答辯狀9

  答辯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辯人: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要形成雇傭關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

 。1)被答辯人沒有在答辯人承包的正商新藍鉆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辯人、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更不存在管理關系;

 。3)答辯人也從未向被答辯人支付過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被答辯人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受傷損失賠償金,缺乏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二、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僅有被答辯人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被答辯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傷。其中,證人A系被答辯人老鄉(xiāng)且A不是施工現場工人,其出具的證明中僅僅看到了被答辯人的受傷結果,而對被答辯人的受傷原因及過程均沒看見;證人B是被答辯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證言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應由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當然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的聲稱“事故(20xx年3月31日)發(fā)生后,……往山東曹縣治療”一個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鄭州市骨科醫(yī)院治療。訴狀中被答辯人描述受傷地應為鄭州市內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辯人受傷之后不是及時到附近(市內)醫(yī)院救治而是跑到距離鄭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個小時的行程)的山東曹縣治療明顯有違常理。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一旦受傷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應盡量減少患處的活動,并快速送醫(yī)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而被答辯人舍近求遠的到山東曹縣治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受傷地就在山東曹縣或者被答辯人在鄭州受傷并不嚴重?傊淮疝q人在聲稱受傷一個多月后才因為受傷進入鄭州骨科醫(yī)院治療隔斷了被答辯人受傷和答辯人(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最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并沒山東曹縣的就診病歷和診斷證。進一步反向證明了被答辯人受傷原因及結果與答辯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被答辯人的有關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具體是:

  1、二次手術費15000元還沒有實際發(fā)生,具體手術費用金額無法預知,提前訴求不當。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被答辯人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2、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及營養(yǎng)費840元,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伙食補助的期限。營養(yǎng)費用不應當支持,被答辯人沒有提供醫(yī)療機構證明是治療需要營養(yǎng)費用,依法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

  3、誤工費32459元計算依據的期限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而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山東曹縣的治療證明,務工期限則無從計算;

  4、關于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被答辯人在病歷中稱有兩女一子,但是在訴訟請求中確主張是兩兒兩女四個孩子,其中女兒張甲的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7日和女兒張乙的出生日期為1998年1月6日,兩個女兒年齡僅僅相差3個月,顯然有違常理,答辯人有理由推斷被答辯人存在惡意索賠嫌疑。

  其次,對于被答辯人僅僅提供被撫養(yǎng)人張丙的《殘疾人證》來證明被撫養(yǎng)人張丙喪失勞動能力,答辯人認為《殘疾人證》不能作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現行法律體系下,只有市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才有權出具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而《殘疾人證》僅是殘疾人保障組織為了保障殘疾人利益頒發(fā)的證件,不是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證明形式,而且二者劃分等級的鑒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殘疾人證》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不可通用。因此答辯人僅出具《殘疾人證》索賠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辯人提供證明其與張父和于母存在父母關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證據是由鄲城縣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效力存疑;

  5、精神撫慰金30000元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經很高。被答辯人要求30000元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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