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要10種補償 勞動法2023年新規(guī)定辭退補償
自動離職要10種補償(詳細)
法制被認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義,即把法律當作政府統(tǒng)治的工具,而法治則意味著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自動離職要10種補償,希望大家喜歡!
自動離職要10種補償
一、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什么
新勞動法規(guī)定,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的經濟賠償金,是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支付。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公司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一)補償時間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1、工作一年=一個月;
2、6個月≦工作年限<1年的,按一年算,即相當于補償1個月工資;
3、工作年限<6個月的,按半個月算;
4、最多補償年限不超過12個月,即就算工作時間超過了12月,也只能支付相當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按其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三、員工補償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綜上所述,針對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是什么的這個問題,答案是很簡單,那就是一般來說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自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自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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