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事寧人典故_釋義_用法_近義詞
息事寧人
xí shì níng rén
原指為政不生事擾民。語出《后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jì)》。后用“息事寧人”指平息紛爭,以使彼此相安。
《后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jì)》
二年春正月乙酉,詔曰:“令云『人有產(chǎn)子者復(fù),勿筭三歲!唤裰T懷妊者,賜胎養(yǎng)谷人三斛,復(fù)其夫,勿筭一歲,著以為令!庇衷t三公曰:“方春生養(yǎng),萬物莩甲,宜助萌陽,以育時物。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立秋如故。夫俗吏矯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甚饜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月計有余。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它異,斯亦殆近之矣。閑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富奸行賂于下,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shù)下,冠蓋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意焉!
1、 有司:指官員。官員職有專司,故稱為“有司”。
2、殊死:斬首的刑罰。
3、 案驗:考驗其事,而治其罪。
4、條書:分條記錄。
5、 冀:希望。
6、天氣:四時的運行。
1、《后漢書.卷三.肅宗孝章帝紀(jì)》:“其令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
2、清.趙翼《甌北詩話.卷六》:“其時朝廷之上,無不以畫疆守盟,息事寧人為上策。而放翁獨以復(fù)讎雪恥,長篇短詠,寓其悲憤!
3、《清史稿.卷一一.高宗本紀(jì)二》:“己卯,以用兵金川勞費,密諭傅恒息事寧人!
4、《清史稿.卷一五八.邦交志六》:“或更遣使赴日本報聘,辨明開炮轟船原委,以釋疑怨,為息事寧人之計!
語義說明 指平息紛爭,以使彼此相安。
使用類別 用在“解紛求安”的表述上。
1、息事寧人的做法,有時只會助長邪惡,于事反無補益。
2、老一輩的長者總以忍讓為本,凡事大都采取息事寧人的作法。
3、老李為人最怕麻煩,所以事事抱持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與人無爭。
4、你就不要再追究這件事了,息事寧人也不失為一種很好的辦法。
5、他越希望息事寧人,對方就越不肯善罷罷休,彷佛吃定了他似的。
6、平日待人處事,最好抱著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所謂退一步海闊天空嘛!
7、面對一些原則的問題,必須有所堅持,不能用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草草了事。
煽風(fēng)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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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簡省!笆∈聦幦恕豹q“息事寧人”。見“息事寧人”條。
1、清.王士禛《帶經(jīng)堂詩話.卷首.御筆類》:“同年戶部王尚書人岳以御書御制詩一首見示,……可仰見省事寧人之意,不唯書法之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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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紀(jì)昀《閱微草堂筆記.卷二三.灤陽續(xù)錄五》:“畏鬼者常人之情也,謬答以畏,可息事寧人!
漢章帝(公元56~88),名烜,明帝第五子,素好儒術(shù),建初四年(公元79)召諸儒在白虎觀講論五經(jīng)異同,令班固等據(jù)以作成《白虎通義》;又詔曹褒定漢禮一百五十篇。政事按光武、明帝遺規(guī),安定社會,發(fā)展生產(chǎn)。史家將他與明帝媲美,兩朝合稱“明章之治”。章帝為人寬厚,一改明帝苛察,禁用鉆鑿之類的酷刑。章帝曾下詔,命令所有的官員,如果人民不是犯了死罪,就不需要查驗其罪,如果是官吏之間互相告發(fā),一律不得受理,為政以不得生事擾民為重點。后來“息事寧人”演變?yōu)槌烧Z,用來指平息紛爭,以使彼此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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