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書(精選5篇)
國家賠償申請書范文第1篇
1.朱紅蔚申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3)法委賠字第4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2.卜新光申請安徽省公安廳刑事違法追繳國家賠償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3)法委賠字第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濱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yè)部申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誤執(zhí)行國家賠償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3)法委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4.程顯民、程宇、曹世艷、楊桂蘭申請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刑訊逼供致死國家賠償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3)遼法委賠字第6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5.許秀琴申請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刑事違法扣押國家賠償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06)吉高法委賠字第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6.馬云平申請陜西省蒲城縣人民檢察院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3)陜賠他字第00005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7.葉壽美申請江蘇省南通監(jiān)獄虐待致傷國家賠償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3)蘇法委賠字第0002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8.張留軍申請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23)豫法委賠字第6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范文第2篇
l、受訴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yǎng)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jīng)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人民法院違法侵權事實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決定書等);
(4) 人民法院以各種形式確認違法侵權事實的法律文書(改判無罪的刑事判決書、撤銷原民事裁定或決定的新的民事裁定書或決定書、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作出的確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裁定書、判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書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2、賠償義務機關是下級人民法院,賠償請求人不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第1類案件所列材料;
(2)下級人民法院做出的賠償決定書。下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的,應提供已向下級人民法院申請賠償?shù)淖C據(jù)。
3、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賠償申請書(一式三份,參照本指南所附的格式);
(2)是受害人或受害人的繼承人,與受害人有撫養(yǎng)關系的親屬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公證文書等);
受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jīng)撤銷登記或終止運營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國家賠償,應提交其與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利承受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明司法機關違法侵權行為存在的法律文書(刑事拘留證、逮捕證、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決定等);
(4) 違法侵權行為已被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等確認的法律文書或其他書面材料(撤銷拘留決定、撤銷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判決被告人無罪的一、二審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解除財產(chǎn)強制措施的決定書、判決司法機關有關責任人有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有關機關和個人的處分決定等);
(5)證明損失存在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6)賠償義務機關做出的賠償決定書和復議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書。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賠償決定和復議決定的,應提供已先后申請賠償和申請復議的有關證據(jù)。
4、共同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shù)?/p>
(1)上述第3類案件第(1)、(2)、(5)項所列材料;
(2)一審判決被告人有罪的未生效刑事判決書;
(3)二審改判被告人無罪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蛘叨䦟徣嗣穹ㄔ喊l(fā)回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無罪的生效刑事判決書。或者公訴機關在案件重審期間申請撤訴,一審人民法院準許其撤訴的裁定書等。
5、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共同賠償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國家賠償申請書范文第3篇
一、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原則
絕大多數(shù)國家均采用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原則解決賠償問題。該原則因賠償方式上的差別又被稱為協(xié)議先行原則、窮盡行政救濟原則等。在美國,涉及國家賠償?shù)陌讣蠹s有80%至90%是在行政機關得到解決的。在捷克,司法部和財政部有權審查所有違法決定案件,賠償訴訟以前的初審目的是為了通過友好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解決爭端。先行處理原則的主要含義是,賠償請求權人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前,一般須經(jīng)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或與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協(xié)商,若不能達成協(xié)議或請求權人不滿意行政處理決定,或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處理,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先行處理猶如一張過濾網(wǎng),將行政機關能夠自行解決的賠償限制在行政機關內部,而不進入司法程序。一方面減少了法院訴源和訟累,減輕了法院在處理賠償事件上的負擔;另一方面又方便了當事人,使受害者可以不經(jīng)過復雜繁瑣的訴訟程序及時得到賠償,同時也是對賠償義務機關本身的尊重。當然,這一原則也有某種局限性,強制要求所有受害人向侵權機關申請并協(xié)商賠償問題,可能造成一部分受害人不敢或不愿與侵權機關繼續(xù)合作的結果,因受害人從心理上更傾向于第三者充任裁判人。
(一)兩種先行處理模式
從行政機關處理賠償事務的方式看、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分"決定式"和"協(xié)議式"兩種。它們在處理方式和結果上有一定差異。
"決定式"的最突出特點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害人的請求采用"決定"形式處理,一般不與請求權人進行協(xié)商或討論,受害人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此決定。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雖未明確提出"決定"為解決方式,但其內容實際排除了正式協(xié)商形式,而只用了"處理"一詞。規(guī)定雖然含糊,但實踐中多采用半?yún)f(xié)商半裁決形式。奧地利《國家賠償法》第8條也規(guī)定:"被害人應先向有賠償責任之官署以書面請求賠償。書面送達官署三個月后,未經(jīng)官署確認,或在此期間內對賠償義務全部或一部分拒絕者,被害人得以官署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韓國、瑞士也有類似規(guī)定。
"協(xié)議式"則以賠償義務機關與受害人雙方協(xié)商為基礎,以協(xié)議為最終處理結果。許多國家和地區(qū)之所以采用"協(xié)議"方式,主要是考慮到賠償爭議復雜多端,要求當事人間能夠共同協(xié)商,對損害賠償額請求達成折衷妥協(xié)方案。例如,美國《聯(lián)邦侵權賠償法》第2675條第1項規(guī)定:"除非請求權人先向有關聯(lián)邦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而且被請求之行政機關……作出終局之拒絕,不得對美國政府……提起請求金錢賠償?shù)拿袷略V訟";該法2672條規(guī)定:"對于受害人的請求,每一聯(lián)邦行政機關的首長或其指定人必須依法予以考慮,評估、調解、決定或妥協(xié)、和解、受害人如果接受了這種決定或妥協(xié)、和解,則發(fā)生終局之效力,不得再行請求或起訴"。
(二)先行處理程序的提起方式
在行政機關內部提起賠償請求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為單獨請求賠償;二為附帶提出賠償請求。
如果受害人僅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單獨提出請求,而不涉及其他要求,則視為單獨式請求。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接受這類請求無須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需就侵權事實成立與否及賠償數(shù)額等問題與受害人共同協(xié)商,達成共識。例如,某公民在被拘留期間,受到警察刑訊和毆打,如果他僅就被毆打受到損害請求行政機關賠償,賠償義務機關無須審查該毆打行為合法與否,而只須確定損害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該行為侵犯造成損失而請求的行政賠償。我認為這一范圍過窄。單獨式請求包括兩部分,一是對已經(jīng)確認為違法侵權的行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二是對無須確認的明顯違法行政行為直接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因為行政侵權行為很普遍,確認機關卻只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如果要求所有受害人對侵權行為提起賠償請求之前都要經(jīng)過確認階段,勢必增加受害人的負擔。況且有很大一部分行政侵權行為明顯損害事實,而不涉及確認其合法與否問題,更無須通過復議或訴訟途徑先確認為違法,再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如行政機關公務員毆打侮辱行為、獄政管理中的事實行為等,既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訴訟范圍,也沒有適當?shù)拇_認機關,因此,賦予受害人直接的請求是必要的,即受害人可就賠償問題直接向行政機關單獨提起,由賠償義務機關與受害人協(xié)商處理。
附帶式請求,是指行政賠償請求權人在提出行政復議或其他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程序的同時,附帶請求以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為主要內容,以賠償損失為附帶內容。受害人可在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申訴,在要求有權機關審查并確認某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還可以附帶要求侵權機關賠償其損害。當然,附帶式請求往往須經(jīng)過兩道不同的程序,一是先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二是就違法和不當?shù)男姓袨樗馐艿膿p害提出賠償請求。由于確認機關未必都是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會出現(xiàn)確認機關與原機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或確認機關責令原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例如,我國行政復議條例第44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為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shù),復議機關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負責賠償"。
二、賠償請求權及受理
在行政機關內部賠償程序中,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請求都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xù)。這些要件和手續(xù)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實體要件
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示賠償,應當具備以下實體要件:
1.請求權人原則上是因行政機關及公務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而直接受損害的人。如被違法拘留的人,被非法沒收財物的人,被毆打、拘禁的人。至于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的、被撫養(yǎng)人、支付喪葬費的人為請求權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侵害而提出賠償請求時,由其法定人。
2.被請求人為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3.請求依據(jù)是能夠證明的損害事實。包括已受損失和必然的可得利益損失,不是假想、預料、期待的非現(xiàn)實損害,以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包括確定行政機關賠償義務和受害人請求權的一般賠償法和特別法。
(二)程序要素
從許多國家、地區(qū)行政賠償立法及實踐看,程序要素是請求權人提出賠償請求,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形式要求等綜合因素。它主要包括:書面申請、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機關決定或協(xié)議期限、協(xié)議及賠償金額限制等。
1.書面請求
受害人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請求賠償行為屬要式法律行為,因此,僅以口頭表示請求賠償?shù)囊馑际遣粔虻,難以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例如,《美國聯(lián)邦侵權賠償法》第2401條規(guī)定:"除非于求償權發(fā)生后二年內對于有關聯(lián)邦行政機關以書面提出賠償請求,……對于美國聯(lián)邦政府的侵權行為之訴,即歸于消滅。"我國法律目前并未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提起賠償請求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但實踐中做法則多采用書面形式。如行政復議程序中附帶請求賠償?shù),須以復議申請書為基礎提出附帶請求,一般均采用書面形式。
2.法定期限內提出請求
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這與訴訟上的消滅時效是一致的。許多國家、地區(qū)的法律都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shù)恼埱笃谙,即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其意義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求償權利,義務人早日履行其義務,以免時過境遷,發(fā)生舉證困難,解除請求人與賠償機關及公務員的顧慮。如果請求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則喪失勝訴權,即喪失要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當然,即使在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權利人仍提出請求,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有權受領。行政賠償?shù)恼埱笃谙抟簿褪窍麥鐣r效、訴訟時效。由于它與民事賠償有一定區(qū)別,因此多采用短時效。
3.行政機關決定或與請求人協(xié)議的時限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請求權人的書面申請后,一般會出現(xiàn)三種結果,一是認為無賠償義務,作出拒絕賠償?shù)臎Q定;二是認為可以賠償,與請求權人進行協(xié)議;三是既不拒絕,也不協(xié)議而是拖延不答復。為了保證請求權人及時獲得賠償,督促賠償義務機關盡早履行義務,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均規(guī)定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或協(xié)議的期限。例如,韓國法律規(guī)定賠償審議會作出認可或拒絕的期限為兩個月,超過兩個月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權人可直接起訴。奧地利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提出賠償請求三個月內,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或未確認,被害人有權起訴。
規(guī)定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請求后的決定或協(xié)義期限有利于盡快解決賠償糾紛,防止一案久拖不決,損害當事人的權益和行政效率。我國目前尚無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復議條例規(guī)定,附帶請求行政賠償?shù),與復議期限一致,復議機關應在兩個月內作出裁決。今后國家賠償立法也可規(guī)定為兩個月的協(xié)議或決定期限。
4.協(xié)議或決定賠償?shù)慕痤~限制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為安撫受害人濫用賠償權,有些國家和我國臺灣規(guī)定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賠償數(shù)額的限制。美國《聯(lián)邦侵權賠償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超過25000美元作出賠償裁決,妥協(xié)與和解,應事前獲得司法部長或其指定人的批準始為有效。我國臺灣"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有權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超過限度,應報請其直接上級機關決定。金額限度,由行政院依據(jù)機關等級、性質、事權大小和經(jīng)濟狀況決定。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此尚無規(guī)定,可以考慮在今后的國家賠償法細則中對不同級行政機關決定賠償?shù)臄?shù)額予以規(guī)定和限制。
三、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或協(xié)議的效力
賠償請求權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達成的協(xié)議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裁決具有確定力和拘束力,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更改,這是多數(shù)國家法律所明確規(guī)定的。例如,美國《聯(lián)邦侵權賠償法》第2672條規(guī)定,除非前項之行政調解系以欺詐方式達成,行政機關所為的妥協(xié)、和解、裁決或決定,在本法關于對美國聯(lián)邦政府基于侵權行為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的規(guī)定限制下,對聯(lián)邦政府全體官員均有終局的效力"。"請求權人接受前述的裁決、和解或妥協(xié),對于該請求權人應產(chǎn)生終局的拘束力,并對美國聯(lián)邦政府及其人員因其行為或不行為所生的賠償請求構成完全之免除"。
可見,在行政賠償?shù)南刃袇f(xié)議程序中,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所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與法院的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既可以成為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依據(jù),又可以成為請求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jù)。具體而言,賠償決定或協(xié)議發(fā)生以下效力:
(一)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由于賠償協(xié)議具有與法院判決、調解書同等的效力,因此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達成協(xié)議后就負有履行協(xié)議的賠償義務,應當向請求權人支付賠償金、或按協(xié)議內容恢復原狀。此項履行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我國臺灣法律規(guī)定為20日。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履行期限,但不宜過長。賠償義務機關在協(xié)議前或協(xié)議中已先行支付的醫(yī)療費、喪葬費和其他費用,應于履行賠償金時扣除。
(二)請求權人取得執(zhí)行名義
賠償協(xié)議的效力還存在于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時,該賠償義務機關不得拒絕或延遲履行。否則,請求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通常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標的為賠償義務機關所有的財產(chǎn),但由于行政機關的財產(chǎn)性質特別,有些情況下不宜作為強制執(zhí)行的標的。例如,機關公用的實物、公務員的工資等。許多國家和我國臺灣均有一定限制。例如,在英國、法國、美國、西班牙、澳大利來等國,不能申請強制執(zhí)行國家賠償責任。在美國由國會編列預備金支付賠償費。德國雖然曾規(guī)定財政財產(chǎn)可以強制執(zhí)行,但公有物仍不能強制執(zhí)行。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賠償裁決或與請求權人達成協(xié)議后拒不執(zhí)行該裁決或協(xié)議的處理辦法,因此,請求權人能否就裁決或協(xié)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仍無定論。但從國家賠償立法的趨勢和規(guī)律看,規(guī)定請求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是必要的,這是保證賠償義務機關及時履行義務的重要途徑。但由法院強制行政機關執(zhí)行協(xié)議存在一定難度,同時還可以開辟另一個途徑,即賠償義務機關超過期限拒不履行協(xié)議的,請求權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經(jīng)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行政機關應出具一定證明文書,作為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證明,便于請求權人提起訴訟。如不出具證明,則請求權人自協(xié)議開始后一定時間為限,有權向法院起訴。轉貼于
四、行政賠償協(xié)議中的委托與法定
國家賠償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保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賠償?shù)臋嗬,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shù)姆秶ǎ?/p>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jié)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續(xù)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jù)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guī)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guī)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jīng)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shù)模摴ど绦姓芾頇C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jié)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shù)木唧w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jù)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jù)不足的請示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jù)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jù)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shù)臎Q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chǎn)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chǎn)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chǎn)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chǎn)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chǎn)或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chǎn),對吊銷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和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的,根據(jù)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chǎn)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jù)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jīng)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shù)臎Q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shù)陌讣r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jié)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zhí)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支付手續(xù);返還財產(chǎn)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zhí)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zhí)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zhí)行文書、票據(jù)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zhí)法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
(二)未經(jīng)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zhí)行機關拒不執(zhí)行,由此引起經(jīng)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xù),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jīng)查志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jīng)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依據(jù)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第三十條有關責任人員對其是否應當承擔經(jīng)濟責任有申辯權。
國家賠償申請書范文第5篇
(2001)一中法委賠字第5號
賠償請求人曹建東,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固始縣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民警。住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宿舍。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法定代表人劉瑞華,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復議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法定代表人葉上詩,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
賠償請求人曹建東于2001年7月5日以錯誤逮捕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給付其被錯誤逮捕269天的賠償金、為其恢復名譽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京石檢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對曹建東的賠償請求不予確認。2001年9月3日,曹建東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復議申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京檢一分確復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復查決定,駁回曹建東的申請,維持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京石檢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2001年9月16日,曹建東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其錯誤逮捕為由,向我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1、賠償其被違法羈押269天的賠償金;2、返還被扣押的尋呼機并恢復原狀;3、賠償因被逮捕而輟學在此之前已交納的學費1480元;4、賠償律師費5000元;5、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6、為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經(jīng)審查,曹建東的賠償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立案條件,本院于2001年9月24日對此案正式立案審查,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賠償委員會經(jīng)審理查明;曹建東因涉嫌徇私枉法于1999年6月9日被羈押,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1999年11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曹建東涉嫌徇私枉法向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99年12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對曹建東起訴的意見。同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1999)石刑初字第311號刑事裁定,準許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2000年3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京石檢不訴字(2000)第2號不起訴決定,以曹建東徇私枉法一案,現(xiàn)有證據(jù)尚欠充分,經(jīng)過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曹建東不起訴。同日,曹建東被釋放。2001年7月5日,曹建東向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01年8月27日作出京石檢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以在對曹建東批準逮捕時,有證據(jù)證明曹建東有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存在,不屬錯誤逮捕為由,對曹建東的賠償請求不予確認。2001年9月3日,曹建東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復議申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京檢一分確復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復查決定,以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京石檢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辦案程序合法,對曹建東的賠償請求不予確認的決定并無不當為由,駁回曹建東的申請,維持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京石檢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證、逮捕證;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撤回起訴意見書、不起訴決定書、刑事確認書;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刑事確認復查決定書在案佐證。
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對無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不起訴決定書屬經(jīng)依法確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法律文書。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曹建東宣布的不起訴決定書,已是對違法侵權行為進行法定確認,曹建東申請國家賠償無需再行確認程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將賠償請求人曹建東無罪逮捕并羈押269天的行為,顯系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曹建東的人身自由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應對賠償請求人曹建東予以國家賠償,并應為曹建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方式及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應支付賠償請求人曹建東269天的2000年度全國職工的日平均工資(國家統(tǒng)計局宣布的2000年度全國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為人民幣37.33元),共計人民幣10041.77元。因無相應證據(jù)證實曹建東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其尋呼機被扣押,故賠償請求人曹建東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尋呼機并恢復原狀的請求,本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賠償請求人曹建東要求賠償?shù)膶W費、律師費及精神損失費因不屬于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賠償委員會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本決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曹建東被錯誤逮捕并無罪羈押269天的賠償金人民幣10041.77元(以每日37.33元為標準)。
二、對賠償請求人曹建東要求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賠償學費、律師費、精神損失費及要求返還尋呼機的請求不予賠償。
本決定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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