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訴書的范文
刑事起訴書的范文
刑事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刑事起訴書的范文,希望能幫到你。
刑事起訴書的范文篇一
×××字第 號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
化程度、單位、職務、住址、是否曾受過刑事處罰、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來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第四部分: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檢察長(員):×××
×年×月×日
附:(略)
2.說明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jù)”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對不同性質(zhì)案件要寫出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特征;有關(guān)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
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jīng)過、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實、時間之間的一
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起訴書“附”項根據(jù)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shù),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機關(guān)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nèi)卷一份。
刑事起訴書的范文篇二
××檢刑訴[1998]××號
被告人孫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文化,戶籍地××××號。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1998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998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孫某于1998年8月24日21點40分許,酒后駕駛一輛白色轎車在公路上逆行,將路上11歲的蘇某與父親蘇某海撞傷,被害人蘇某內(nèi)臟破裂大出血,經(jīng)搶救無效于次日上午10時死亡;在肇事后駕車逃逸過程被卷入車底的蘇某海拖行1500米,后經(jīng)鄭州邊防檢查站武警駕車攔下,造成蘇某海全身大面積挫傷,大量泥砂、碎石嵌入皮肉,頂部皮膚大面積缺損,有15x9平方公分的顱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側(cè)鎖骨骨折,腦及肺部挫傷嚴重,背部皮肉被磨去一公分,左耳僅有丁點皮肉相連,雙腳后跟白骨綻出,血壓很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屬重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證人王××、李××、蔣××、趙××等人的.證言;被害人蘇某海的陳述;××省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書;扣押物品清
單、電話查詢記錄等書證及被告人孫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酒后駕車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蘇某死亡,蘇某海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又被告人孫某在肇事逃逸過程中明知蘇某海在汽車底部,仍然駕車潛逃,置蘇某海的生命安全于不顧,致使蘇某海嚴重受傷,造成重傷的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孫某現(xiàn)羈押于×××看守所。
2、隨文移交被告人孫某偵查卷宗2冊。
刑事起訴書的范文篇三
(一、首部)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穗檢公一訴〔2003〕147號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喬燕琴,又名喬艷清,男,21歲,漢族,山西省離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離石市吳城鎮(zhèn)陳家塔村。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嬰,又名李海英,男,26歲,漢族,湖南省雙牌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雙牌縣塘底鄉(xiāng)麻灘村委會103號。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鐘遼國,又名鐘條國,化名洪權(quán)才,男,31歲,漢族,湖南省平江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縣冬塔鄉(xiāng)江洲村 256號。1994年8月4日囚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1995年8月6日刑滿釋放。2003年4月23日因搶奪被廣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偉,化名黃開平,男,20歲,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鐵門崗鄉(xiāng)下屋周村四組上屋周垸24號。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明君,男,24歲,漢族,四川省南部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南部縣太華鄉(xiāng)宋家廟村8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呂二鵬,曾用名呂鵬、呂鵬鵬,男,18歲,漢族,山西省垣曲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直鄉(xiāng)古垛村虎拔組02號。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龍生,綽號“長毛”,男,23歲,漢族,江蘇省銅山縣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蘇省銅山縣太山鄉(xiāng)西桃園村4組161號。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歲(1985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河南省許昌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河南省許昌縣榆林鄉(xiāng)司莊村四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搶奪罪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3年2月22日刑滿釋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韋延良,化名徐華彬,男,22歲,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貴州省正安縣桴(木焉)鄉(xiāng)馬安村石堡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紅,又名何加洪,男,29歲,漢族,四川省古藺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古藺縣雙沙鎮(zhèn)寨坪村二社26號。 1997年6月因搶劫被廣州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yǎng)兩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勞動教養(yǎng)。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喬志軍,男,24歲,漢族,山西省離石市人,文化程度中專,住山西省離石市城關(guān)鎮(zhèn)永寧中路34號。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艷,女,20歲,漢族,河南省柘城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縣李原鄉(xiāng)大胡村委會大胡六組50號。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故意傷害一案,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xiàn)查明:
(四、案件事實)
2003年3月18日晚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收容后因自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201室治療。3月19日晚,被害人孫志剛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員的親屬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喬燕琴的忌恨,被告人喬燕琴遂與被告人喬志軍商量,決定將被害人孫志剛調(diào)至該站206室,讓室內(nèi)的收容救治人員對其進行毆打,之后被告人喬燕琴到206室窗邊向室內(nèi)的被告人李海嬰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時30分左右,被告人喬燕琴再次向被告人喬志軍及接班的被告人呂二鵬、胡金艷提出將被害人孫志剛從201室調(diào)至 206室毆打,并得到被告人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艷的認同。隨后,被告人喬燕琴、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艷共同將被害人孫志剛從201室調(diào)至206室,被告人喬燕琴、呂二鵬又分別向室內(nèi)的被告人李海嬰等人授意對被害人孫志剛進行毆打。當日1時許,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員由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等人以拳打、肘擊、腳踩、腳跟砸等方法對被害人孫志剛的背部等處進行毆打,被告人何家紅則在旁望風。被告人胡金艷發(fā)現(xiàn)后進行了口頭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喬燕琴的唆使下,不顧被害人孫志剛跪地求饒,繼續(xù)用肘擊、膝頂、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復毆打,被告人何家紅亦參與對其拳打腳踢。當值護士曾偉林 (另案處理)發(fā)現(xiàn)后遂與被告人胡金艷將被害人孫志剛調(diào)至205室,后被害人孫志剛向被告人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告人呂二鵬使用塑膠警棍向其胸腹部連捅數(shù)下。當天上午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發(fā)現(xiàn)傷重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孫志剛
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復打擊,造成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五、起訴的根據(jù)和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其中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危害結(jié)果極為嚴重,為嚴肅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shè)事業(yè)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從嚴判處。
(六、尾部)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項)
附:
1.被告人喬艷清、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現(xiàn)押于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證據(jù)復印件4冊
3.證據(jù)目錄1份
4.證人名單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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