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精選5篇)
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關鍵詞:人民陪審制度;改革;現(xiàn)狀
一、 我國陪審制度實證分析
(一)管理機構情況
根據(jù)目前《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等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由基層法院會同同級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考核和表彰獎勵等工作,因此,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的重點實質上落在了基層人民法院。在福建省泉州市15個基層人民法院中,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專門成立的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統(tǒng)領,具體工作由多部門共同承擔、協(xié)同進行,實踐中一般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由各基層人民法院成立專門的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來負責本級法院的人民陪審員指導工作,辦事機構設在政治處或辦公室,具體負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考核與懲處等綜合工作,參審案件一般由立案庭負責,相關業(yè)務庭負責陪審員參審工作的業(yè)務管理。而中級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政治部,依照法律規(guī)定負責全市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層面的指導工作。
(二)人民陪審員的選任
《決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福建省泉州市的人民審判員已經(jīng)完成兩屆選任,其中,2005年全市各基層法院共選任了421名人民陪審員,占當時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5年過去,2023年經(jīng)過第二屆換屆改選,有559名陪審員當選,加上2023年來的個別調整任免,現(xiàn)共有646名人民陪審員,占全市一線法宮人數(shù)的二分之一,可見,經(jīng)過近7年的發(fā)展,目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陪審員的數(shù)量較第一屆增長了53.4%。以下通過對兩屆選任的一些構成變化進行數(shù)據(jù)分析,以求發(fā)現(xiàn)陪審員制度正式實施以來的一些內(nèi)在發(fā)展變化。
(三)人民陪審員隊伍基本構成
1、人民陪審員性別分布變化
自2023年人民陪審員換屆選任以來,目前福建省泉州市兩級法院人民陪審員共有646人,從性別比例分布看,男性378人,占總數(shù)的58.5%,女性268人,占總數(shù)的41.5%,總體而言,男性陪審員數(shù)量比女性陪審員數(shù)量略高。與2005年首次選任情況相比較,男性人民陪審員從66.7%下降到58.5%,女性人民陪審員比例從33.2%上升到41.5%,變化幅度較大,說明隨著我國政治文明發(fā)展進步,女性同胞民主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主動參與司法實踐的觀念得到明顯增強,女性參政議政積極性明顯提高。
2、人民陪審員年齡結構變化
福建省泉州市現(xiàn)有人民陪審員中,30歲以下的有88人,占總數(shù)的13.6%, 31歲至40歲之間的有126人,占總數(shù)的19.5%, 41歲至50歲之間的有228人,占總數(shù)的35.3%,51歲至60歲之間的有167人,占總數(shù)的25.9%, 61歲以上的有37人,占總數(shù)的5. 7%?梢,現(xiàn)任陪審員的年齡段主要集中在31-60歲之間,其中,31歲至50歲的占54.8%, 51歲以上的占31.6%, 30歲以下的僅占13.6%,由此反映出,30-60歲之間的公民參政議政的熱情更高,他們年富力強、有一定的社會閱歷,更愿意投入到法院陪審的兼職工作當中,從另一方面,也可看出法院更愿意使用既有一定社會經(jīng)驗又有較好精力的民眾參與司法實踐活動。
(四)人民陪審工作取得的成效
1、人民陪審員制度得到初步落實,民眾參與司法的積極性逐年提高
自《決定》從2005年5月實施到2023年12月,人民陪審員參與福建省泉州市法院各類案件陪審案件逐年穩(wěn)步提高,在2006年,人民陪審員共參與陪審案件僅8065件,占全年各類案件結案數(shù)的17.7%,到2023年,人民陪審員共參與陪審案件為13329件,占全年各類案件結案數(shù)的23.20%,前后相比陪審案件數(shù)增加了65%,陪審率提高了5.5個百分點,這在近年法院收案壓力大增的背景下,陪審率依然穩(wěn)步增長,說明人民陪審制度在福建法院得到了比較普遍的推行實施,得到了當?shù)厣鐣鹘绾蛷V大民眾的響應與支持。同時,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不斷擴大,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類型已由最初單純的民事案件為主逐步擴大到刑事、行政、國家賠償?shù)炔煌讣I域,人民陪審員的特殊職能作用逐步得到發(fā)揮,使得這一制度成為普通民眾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參與監(jiān)督司法審判工作的有效載體。
2、人民陪審員隊伍發(fā)展壯大,民眾在司法審判中有了一席之地
經(jīng)過7年多來的不斷努力,福建省泉州市法院人民陪審員隊伍日益壯大,人民陪審員人數(shù)由最早期的421人己達到目前的646人,數(shù)量增長了53.4%,實現(xiàn)了人民陪審員數(shù)量不低于基層法院法官二分之一的預期目標。在此過程中,兩級法院注重對人民陪審員隊伍的年齡結構、性別結構、文化程度、職業(yè)分布等不同角度進行調整選任,使人民陪審員隊伍一批比一批更具廣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性。這些都為陪審案件采取“隨機抽取”原則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了較有利的人員條件。
3、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管理日趨規(guī)范,陪審員參審積極性日益提高
福建省泉州市法院通過落實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制定并逐步完善陪審工作管理制度,目前,各個基層法院均實現(xiàn)了對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參審、管理及補助報銷等方方面面的制度管理,有的基層法院還實現(xiàn)了精細化管理,如制作《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登記表》、《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通知書》、《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統(tǒng)計表》等一整套表格,做到了按月定計劃、按周抓落實、按月一考核、按季一匯總?傮w來說,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日趨規(guī)范。同時爭取當?shù)攸h委、政府的支持,積極落實經(jīng)費,當前福建省泉州市16個法院中有12家法院由地方財政撥款人民陪審員工作專項經(jīng)費,有2家法院是部分由地方財政撥付、部分自籌,只有2家法院由于當?shù)貐^(qū)財政能力有限,只能全部自籌(他們只能從法院辦案經(jīng)費中抽取使用),所以還沒有實現(xiàn)全部財政撥付,但這己是歷史最好水平,相信以后這個問題會得到全部解決。經(jīng)費的落實較好保障了人民陪審員應享受的待遇和補助。
二、人民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粗糙和相關司法制度的缺失
我國現(xiàn)階段的訴訟模式還沒形成由當事人主導的對抗制訴訟模式,庭審中依舊以書面審為主,當事人雙方?jīng)]有機會在法庭上完整地重現(xiàn)案件事實,加之人民陪審員尚未充分地行使其主動詢問的權利,最后成了法官的庭審獨角戲;而作為法庭中的另一個重要角色一一律師,在當前我國司法中可允許的活動空間極其有限,在引導陪審員認清案件事實的作用方面可謂微乎其微;在西方,不間斷審理原則是囿于陪審員的召集,必須要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解決糾紛,結束庭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民事審判的一審期限為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審判的一審期限為三個月,在特定條件下還可以延長審限?梢哉f,重復開庭也導致了陪審員的“專職化”。由此可見審判制度、律師制度中相關規(guī)定的缺漏和不間斷審理原則的缺乏,使得我國人民陪審制難以發(fā)揮其應有的效力。
(二)人民陪審員自我認知不足
人民陪審員從社會普通公民當中挑選出來,進入法院同法官一道對案件糾紛行使審判權。面對嚴格的法律程序和復雜的法律糾紛,作為“平民司法官”的人民陪審員難免會基于司法的權威而產(chǎn)生畏懼心理,具體表現(xiàn)則一味聽從法官指揮,在庭審中缺乏自己獨立意識。究其原因,在于陪審員沒有自我參與意識和社會認同程度不夠,其根源則是以下三方面:一是陪審員相對于法官是弱勢者,立法中既沒有詳細的法律保障,同時自身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導致專業(yè)上的自我不信任。二是人民陪審員未得到社會的尊重。根據(jù)我國法律,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同法官相同,但社會地位遠遠不如法官,且法律賦予的審判權也未真正得到實施,致使陪審員也認為自己的作用微乎其微。三是對于陪審員象征性的補貼難以彌補其因陪審活動所遭受的物質損失。
(三)人民陪審制的陪審觀念錯位
西方陪審制度的發(fā)展是一部制約公權力的歷史,在美國尤其明顯,其獨立戰(zhàn)爭初期,陪審團是保護當時自由民主人士的重要制度,對政治案件也持寬容態(tài)度。正是由于戰(zhàn)爭時期陪審團所發(fā)揮的重大作用,以至美國成為獨立國家后,陪審團仍然作為重要的司法制度被保留下來。正如杰弗遜所言:“(陪審制)是人類至今所設計出的、可確保政府受制于憲法原則的唯一依靠。”而我國建立人民陪審制的初衷是為了革命政治目的一一取得更多的人支持革命,提高人民的革命積極性。政治利益從人民陪審制建制開始至今都是影響這項制度運行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人們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認識
當前普通公民甚至許多陪審員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沒有樹立起正確的認識。多數(shù)人缺乏民主意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及功能沒有深刻的了解,還有出于對公權力敬畏的心態(tài)。使許多人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正常功能的發(fā)揮。在輿論中加大宣傳的力度,增強普通民眾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了解,用實際生動的案例向廣大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群眾宣傳。使該項制度深入人心,并以常態(tài)的形式確立下來。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類社會在追求司法公正、追求民主政治的過程中創(chuàng)建的制度,雖歷經(jīng)變遷與波折,但仍保留了下來。證明它是符合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的。
(二) 完善使用陪審員“隨機抽取”方式,增加可操作性
陪審員挑選的隨機性質被形容為陪審團制度的本質。專職陪審員或長期固定使用的陪審員,因陪審工作關系,長期的耳聞目濡,其思維會與職業(yè)法官越來越接近,與法官關系越來越熟悉親密,其民意參審、社會監(jiān)督作用會大大減輕。隨機抽取程序有利于遏制人民陪審員專職化、專業(yè)化和精英化的傾向,能保持司法與民眾的密切聯(lián)系,應該說這個程序設計的出發(fā)點是很好的,但現(xiàn)行立法的規(guī)定的“隨機抽取”形式,盡管與其他做法相比相對更加公正,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這一抽用形式很難在實踐中得以充分貫徹落實,從而大大削弱陪審員制度作用的有效發(fā)揮。
考慮到隨機抽取程序實際適用的復雜性,這個程序不能簡單地搞“一刀切”,畢竟讓一“農(nóng)民”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企業(yè)破產(chǎn)案件,讓從事幼教工作的人民陪審員去參與審理知識產(chǎn)權類案件糾紛,其實審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實際抽取時,既要充分考慮到案件審理的特殊需要,也要考慮被抽取的人民陪審員的特殊情況,才比較合乎實際情況,才能更有效發(fā)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比如,人民法院應在開庭7日前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認人民陪審員,以保證人民陪審員有較充足時間安排本職工作騰出陪審時間。案件審理確實有需要的,應允許人民法院在相關地域、領域、行業(yè)、專業(yè)、職業(yè)等類型,甚至從特定年齡段、性別的人民陪審員范圍內(nèi)來隨機抽取確定案件陪審員,即給現(xiàn)行實際做法以立法上的支持。
(三)明確陪審員任職資格
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權力來自人民。陪審制度最初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結果,其設立的初衷就是讓普通群眾通過司法實踐活動接受法律教育和對司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是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手段之一,是作為一項民力行使的。從世界陪審制度的發(fā)展來看,吸收不熟悉法律的當?shù)鼐用駬闻銓弳T是最基本的設計。
結論
近年來人民陪審制度逐漸復興,但是對人民陪審制度的堅持應該是一種在不斷改革中的堅持。關于陪審制的走向我們堅持在陪審員的選拔機制方面、陪審的適用范圍方面加大調整力度,在立法方面逐步完善陪審制度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jīng)驗和摸索更好的解決之道。中國人民陪審制度可謂任重而道遠。我們只有立足中國國情,兼顧傳統(tǒng),借鑒發(fā)達國家成熟的經(jīng)驗,實現(xiàn)循序漸進的改革、才能不斷的發(fā)展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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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提高陪審員選任年齡,并降低學歷要求,體現(xiàn)陪審員選任的廣泛性、隨機性和權威性
記者:此次改革主要針對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哪些問題?有何意義?
李少平:長期以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促進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全國人民陪審員共約20.95萬人,普通群眾比例為70.2%。2023年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219.6萬件。但是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存在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一是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不足;二是陪審案件范圍不夠明確;三是隨機抽選流于形式,人民陪審員職權與職責不相匹配;四是人民陪審員退出和責任追究機制缺乏;五是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適應的履職保障機制不完善。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人民陪審員制度功能的充分發(fā)揮,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這次改革就是要通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著力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記者:此次改革提高了陪審員選任年齡,降低了學歷,有何意義?
李少平:方案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一升一降”,一升是指將原來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周歲提高到28周歲,一降是指學歷要求從大專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這主要是考慮到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應當具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和生活經(jīng)驗,能夠廣泛吸收和代表社情民意,提高年齡要求有利于更好地發(fā)揮陪審員熟悉社情民意和對生活經(jīng)驗事實判斷的優(yōu)勢。而降低學歷要求,則更加強調應突出陪審員道德品行和辨別是非的能力,讓廣大農(nóng)村地區(qū)有更多的人有機會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同時我們還特別規(guī)定農(nóng)村地區(qū)和貧困偏遠地區(qū)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學歷要求限制。而選任程序也將過去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改革為基層和中級人民法院每5年從符合條件的當?shù)剡x民(或者當?shù)爻W【用瘢┟麊沃须S機抽選當?shù)胤ㄔ悍ü賳T額數(shù)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這就體現(xiàn)了人民陪審員選任的廣泛性、隨機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提高選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重大案件3名以上陪審員合議:陪審員有權參與案件共同調查、庭審發(fā)問、調解等
記者:一些地方出現(xiàn)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現(xiàn)象,此次改革如何改變這類現(xiàn)象?
李少平: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xiàn)象,方案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例如合理確定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的數(shù)量比例,要為每個人民陪審員每年參與審理案件設定上限,防止“專職陪審”“駐庭法官”現(xiàn)象;要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就是我們常說的“大合議庭”,這樣對案件事實問題的討論會更加充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安排人民陪審員閱卷,為人民陪審員查閱案卷、參加審判活動提供便利,要保障人民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依法行使權利,經(jīng)審判長同意,人民陪審員有權參與案件共同調查、在庭審中直接發(fā)問、開展調解工作等;要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評議程序。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應當寫入合議筆錄,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及合議庭其他成員發(fā)表意見順序和表決程序,保障人民陪審員評議時充分發(fā)表意見。
首次規(guī)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一審刑事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制
記者:方案提出合理界定并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具體包括哪些案件?出于何種考慮?
李少平:方案提出要合理界定并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范圍,要讓應當實行陪審制審理的案件盡可能陪審,保障更多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又要避免濫用陪審制度,浪費司法資源,增加司法成本。方案規(guī)定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陪審制審理。這類案件讓人民陪審員參與進來,更有利于在裁判中尊重和聽取民意,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方案首次規(guī)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的陪審制(參審制)主要適用于刑事重罪案件,中國也可以探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案件中原則實行陪審制。此外,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明確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清單,完善退出機制,為陪審員履職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
記者:方案就加強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有哪些舉措?
李少平:目前我國對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作出了一些規(guī)定,包括經(jīng)費、培訓、管理、考核等方面內(nèi)容,但有的落實不到位,有的還不夠完善。此次方案提出:一是要堅持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原則,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明確公民陪審義務。公民經(jīng)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陪審職責。建立對人民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陪審職責,有損害陪審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為的懲戒制度。明確人民陪審員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機制。進一步明確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清單。二是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護,對危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規(guī)則,維護人民陪審制度權威性。三是人民法院及各相關單位應當為人民陪審員履職提供相應便利和保障。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和改進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管理,充分調動人民陪審員履職積極性,提高履職實效性。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不得因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責而對其實施解雇以及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四是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jīng)費列入人民法院業(yè)務費預算予以保障。
記者:方案提出的試點將在哪些地區(qū)開展?如何保證落實?
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制度;現(xiàn)狀;困難
中圖分類號:D921.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23)04-0076-01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們國家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它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社會主義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徑 和方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實施的公布實施,在立法上對這項制度進行了極大的完善,也賦予了這項制度新的生命力,但七年多的實施探索,筆者從一名基層法院干警實際工作中發(fā)現(xiàn),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還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限制了人民陪審員職能的發(fā)揮,應引起重視。
一、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基本情況
以筆者所在南昌西湖區(qū)人民法院為例,目前該院有人民陪審員51名,本科及研究生文化程度的21人,大專文化程度的30人,中共黨員20人,人員的結構主要由街道社區(qū)干部、轄區(qū)企業(yè)干部、大學老師組成,人民陪審員數(shù)量預計達到審判庭、室法官數(shù)量的60%。去年該院一審普通程序審結案件1951件,本院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的案件達到1753件,占全部一審普通程序結案數(shù)的90%,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有效地彌補了法院審判力量的不足,極大的提高了辦案效率。陪審員從多角度、多層次分析判斷是非曲直,減少當事人的對抗情緒,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增加了案件的調解率,促進了司法和諧,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陪審員參與各項審判活動,也在客觀上起到了對審判工作的直接監(jiān)督作用。該院為提高陪審員履職能力。為提高陪審員的陪審技能,還積極組織陪審員參加上級法院組織的崗前培訓,適時開展在崗培訓,在2023年4月、6月,本院先后二次每次一天,采取專題授課和庭審觀摩、討論相結合的方式,對現(xiàn)有陪審員進行系統(tǒng)培訓,邀請院領導和審判骨干,講授民事、刑事、行政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訴訟規(guī)則、法官職責和權利、法官職業(yè)道德、審判紀律、審判的司法禮儀等,為每位陪審員訂閱了《人民法院報》,新建電子閱讀室,為陪審員網(wǎng)上查閱相關法律知識提供方便。還制定了《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對陪審員考察、選任、日常管理、培訓、考核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積極開展陪審制度改革,建立陪審員后備人才庫。日常收集一些符合條件,本人主動提出申請要求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群眾信息資料,并對他們提前進行考察,本人工作單位出具個人鑒定?疾旌细竦倪M入陪審員后備人才庫,以便每次人民陪審員增補及時、準確。全面推行法院電子信息化的進程,人民陪審員可以在法院檔案室通過自己的名字查閱自己參審的電子案卷。庭審前,陪審員可以在計算機上閱卷,及時了解參審案件進程,提高參審能力。
二、在落實人民陪審員工作中遇見的困難
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在陪審工作中,我能堅決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覺接受區(qū)人大的監(jiān)督,積極加強業(yè)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yè)務素質,努力發(fā)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正確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利。一年來,我參與區(qū)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有宗,F(xiàn)將自己履行人民陪審員職責的情況總結如下:
一、堅持法律法規(guī)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
1.從書本上學習。首先,自覺加強黨建理論的學習。主要學習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時刻牢記“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陪審工作奠定理論基礎。第二,認真學習法律知識。積極參加陪審業(yè)務的培訓并利用業(yè)余時間通讀了《人民陪審員培訓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規(guī)匯編》,努力做到讀懂、吃透、牢記,在人民陪審員這一新崗位上得以熟練運用。
2、從網(wǎng)絡中學習。經(jīng)常利用空余時間上網(wǎng)瀏覽各大網(wǎng)站有關時評、論壇、觀點、評論和案例分析等欄目的內(nèi)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從實踐中學習。珍惜每一次陪審機會,事先了解案件情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條款。在審判案件時認真做好筆記,對照法律條款進行分析和研究,認真總結審判案件的工作經(jīng)驗,提高審判案件的能力。
二、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正確行使人民陪審員的權利
1.提高認識,強化意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賦予人民陪審員同法官同等的權利。我認為,這既是一種權力,更是一種責任!绑w現(xiàn)人民當家作主,促進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從自己做起,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樹立在人民群眾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發(fā)揮一名人民陪審員在處理案件中橋梁、紐帶的作用,減少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誤解,減少隔閡,為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繁榮的社會環(huán)境發(fā)揮自己應有的作用。
2.正確行使權利,維護法官形象。一方面是嚴格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對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為前提條件,撇開感情因素,去掉兒女情長,始終保持冷靜科學的態(tài)度,從紛繁的言詞、實物等證據(jù)材料中,去偽存真,抽絲剝繭,對事實作出準確的判斷。另方面是正確行使權利。作為陪審員,我能配合審判長工作,開庭前向審判長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審判長的意見,服從庭審安排;庭審中做到專心致志,按照分工,適時發(fā)問;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絕陪而不審當陪襯,在具體工作中,能正確對待少數(shù)上級、同事、親友的說情,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擋得住誘惑、經(jīng)得起考驗,依據(jù)自己樸素的正義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斷,正確行使權利,以彰顯公平和正義,維護法官形象。
3.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我能以積極的姿態(tài),參與到案件的審判中去。一方面與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學習,認真聽取法官對案件的分析和審理;另一方面在審理、評議、表決案件的過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特別是在評議案件時,作為業(yè)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斷事實,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發(fā)表自己的獨到見解,發(fā)揮對法官的制約與監(jiān)督作用,注意聽取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意見,搞好案件的審判工作。
三、認真履行陪審員義務,為提高全民法制意識貢獻力量
1.妥善處理好陪審工作與日常工作的關系。我在擔任陪審員期間,先后任鎮(zhèn)黨委書記,區(qū)委常委、部長等職,工作事務繁多,但我能夠做好計劃、積極爭取時間以及上級領導的支持,處理好各種矛盾,認真履行到庭陪審任務。
人民陪審員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 刑事訴訟 特殊陪審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23)09-0011-02
陪審制度是普通民眾直接參與國家審判權利的表現(xiàn)形式。刑事訴訟中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旨在吸納非職業(yè)審判人員利用其所擁有的社會常識、道德意識協(xié)助職業(yè)審判人員一起審理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裁判權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的多發(fā),建立針對性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就顯得分外重要。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狀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審制度現(xiàn)狀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逐步建立發(fā)展,人們的頭腦也面臨著來自多方面的思想沖擊,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逐步成為當今社會的一大問題。相關資料顯示,1999年至2008年,全國法院系統(tǒng)判處的犯罪未成年總人數(shù)超過65萬人,年均增長率為9.6%。[1]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呈現(xiàn)增長趨勢,這已經(jīng)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
1.未成年人團伙犯罪日趨明顯
通過對近年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研究可以發(fā)現(xiàn),團伙犯罪占所有案件總數(shù)的一半以上。由于未成年人年齡比較小,缺乏作案經(jīng)驗,單獨作案往往會失敗,而結成團伙則能壯大彼此的膽子,減小實施犯罪時的心理壓力,避免個人作案勢單力薄的現(xiàn)象,提高作案的成功率。此外,由于未成年人對朋友的概念缺乏認知,加上他們推崇“講義氣”,他們結交的所謂“朋友”實際上是狐朋狗友,他們眼中的朋友圈實際上是不良少年的小團體。由于未成年人容易盲從,在這樣的小團體中,成員之間往往會互相模仿,彼此之間的惡習就可能交叉感染。久而久之,他們易產(chǎn)生犯罪的想法,并團結起來共同實施犯罪。由以往的案件來看,作案的未成年人團伙成員個數(shù)由幾人到十幾人甚至幾十人不等,他們擁有明確的分工,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他們打架斗毆、搶劫,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
2.模仿犯罪的案件增多
目前,模仿犯罪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shù)中的比重不斷上升。許多未成年人已經(jīng)養(yǎng)成了老練的作案手法,例如他們作案前往往進行較為周密的分工,作案時會攜帶專門的作案工具,作案前會先進行踩點,等等。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一般好奇心比較強,影片或小說中暴力、色情等情節(jié)對他們充滿了誘惑力,因此易受到影片或小說中暴力、色情等情節(jié)的影響,并不斷進行模仿,最終引發(fā)了他們的犯罪行為。
3.犯罪年齡呈現(xiàn)低齡化趨勢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2023年公布的最新數(shù)據(jù)顯示,我國青少年出現(xiàn)不良行為的平均年齡為12.2歲。[2]而另據(jù)統(tǒng)計,近20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的高峰期由原來的15―24歲提前了2―3歲。[3]14―16歲未成年人在受到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總數(shù)中占的比例逐年上升。[4]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呈現(xiàn)低齡化趨勢已成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大特點。這主要由于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未成年人的發(fā)育年齡提前了一些,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年齡很小的未成年人就開始頻繁接觸不良信息。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審制度現(xiàn)狀
陪審制度是普通民眾直接參與案件審判的一種司法制度。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兩種形式的陪審制度,即陪審團制和參審制。陪審團制主要在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參審制主要在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我國實行的陪審制度實際上即為參審制,因為我國沒有對事實審和法律審加以區(qū)分,陪審員和法官共同構成合議庭,對案件的審理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5]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審理未成年人案件與審判普通成年人案件的合議庭人員構成并無二致。我國目前的法律文件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陪審制度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缺乏具體性的規(guī)定,可操作性較弱。具體來看,首先,我國法律尚未賦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陪審選擇權,而實際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訴訟程序。其次,我國法律未對未成年人案件陪審人員的選任方式作出具體規(guī)定。此外,由于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適宜采用陪審制度,因此有必要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制度的適用范圍做出具體規(guī)定,然而我國法律欠缺這方面的規(guī)定。
就現(xiàn)實法律實踐來看,我國法院系統(tǒng)中只有極少數(shù)的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特殊陪審制度,只有局部地區(qū)探索了一些新形式和新辦法。1992年上海市建立了共青團陪審員制度,共青團陪審員可以參與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川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則建立了特邀陪審員制度,特邀陪審員由政治素質過硬、熟悉法律知識的優(yōu)秀青年教師構成。[6]就效果而言,兩地的陪審員制度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教育、感化和挽救了一批失足未成年人。最近,濟南市天橋法院建立了首個未成年人審判庭,該審判庭實行特殊陪審制度,邀請區(qū)團委、婦聯(lián)、教育等各界民眾擔當陪審員,參與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7]
二、建立未成年人特殊陪審制度的意義
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保證公民參與權的一種極佳的方式,有利于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防止法院工作人員特別是法官主觀擅斷和偏聽偏信,促進司法公正,強化人們的法制觀念。同時,由于來自不同行業(yè)的人民陪審員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技能和豐富的專業(yè)知識,因此當某些案件涉及到一些專門問題時,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于推動案件的解決。
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響,并因此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梢哉f,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責任在于家庭、學校和社會各方面。另一方面,應該看到,由于未成人年還沒有形成犯罪的個性心理,可塑性較強,因此,比較容易接受矯治。
選擇一批具備未成年人教育經(jīng)驗和管教能力的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可以彌補審判員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知識和經(jīng)驗等的不足,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由于這些陪審員具有較為豐富的未成年人教育經(jīng)驗,因此易于與未成年被告人形成感情上的共鳴,消除他們的恐懼心理和對抗情緒,有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于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認罪和悔罪,有利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三、建立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審制度的建議
(一)確立特殊陪審員制度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為了體現(xiàn)“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未成年人保護方針,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盡快在刑事訴訟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審制度。立法是司法的前提與基礎,因此,要完善立法,例如可以制定專門的法規(guī),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審制度作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確立特殊陪審員制度的法律地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審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筆者認為,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陪審制度的相關條款應該涵蓋陪審員的產(chǎn)生、任職資格、程序、職責權限等方方面面。
另一方面,由于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有限的,必須盡最大可能優(yōu)化資源配置,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的價值得以真正實現(xiàn)。而若陪審制度的案件范圍過大,無疑會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因此,有必要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制度的適用范圍加以明確。筆者認為,除了以簡易程序審理和未成年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5]只有這樣,才能既有效地挽救未成年人,又優(yōu)化司法資源的配置。
(二)加強對陪審員的監(jiān)管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審制度還要加強對陪審員的監(jiān)管。要選拔一批熱心參與和適合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的陪審員,建立陪審員檔案庫。要實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審員名單分類管理制度,將全部的陪審員分為專業(yè)與非專業(yè)兩類,并實行分類管理。要根據(j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征,從陪審員檔案庫中選擇具有相關業(yè)務專長的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要強化對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可在法院內(nèi)建立獨立的職能部門承擔對陪審員的培訓任務。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理前,可接受該職能部門進行的法律知識培訓,保證陪審員具備相當?shù)姆刹门心芰,而不至于盲目辦案。由于陪審員的法律知識畢竟不如專業(yè)的審判員,因此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陪審員的人數(shù)也不應該超過審判員的人數(shù)。此外,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理由的情況,陪審員要進行回避。
(三)規(guī)范陪審員的任職條件和素質要求
要嚴格規(guī)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審員的任職條件和素質要求。陪審員除了具備滿腔的熱情,還應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裁判的準確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審員的任職條件可參照人民法官的任職資格。具體地,陪審員必須是所任職法院轄區(qū)范圍內(nèi)年滿25周歲的中國公民,享有完全行為能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相關的專業(yè)知識,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好的社會評價,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善于從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尤以與未成年人有較多接觸機會的教師、共青團工作人員、社區(qū)工作人員為佳。[8]相反的,對于那些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有過前科劣跡的人員、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執(zhí)業(yè)律師都不能擔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審員。
就具體的司法實踐而言,各地區(qū)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陪審員任職條件的規(guī)定基本符合以上的幾點要求。例如廣西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近年來實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審員制度。該法院選擇陪審員時主要考慮兩點因素:一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熱心、并善于從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二是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心,工作細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獻精神。[9]
(四)拓寬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范圍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陪審員在審理案件時享有與審判員同等的權利,例如審閱卷宗材料,參與案件調查,參加開庭審理和參加案件評議等。[8]然而現(xiàn)實中陪審員的權利很受限,他們參與審理的案件范圍很小,大多數(shù)陪審員是“陪而不審”,使得陪審制度形同虛設。下一步要拓寬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范圍,提高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積極性,使陪審員的業(yè)務專長與審判員的法律素養(yǎng)相結合,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制度的優(yōu)越性。
四、結語
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作案動機、方法和后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對于那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懲罰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為了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有必要在刑事訴訟中推行未成年人的特殊陪審制度。然而,就部分地區(qū)推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審制度而言,其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問題,因此,應該建立并不斷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陪審制度,從而真正達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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