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勞動合同
快報訊(記者黃衛(wèi) 通訊員吳宗為 馬永路)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20xx年1月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后合法期限,但到2月份單位依然沒有簽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本市某合資企業(yè)工作的楊軍(化名)向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提起申訴,提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支付雙倍工資等內容。該申訴同時成為《勞動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執(zhí)行以來,適用《勞動合同法》審理的第一例勞動爭議案件 。
據了解,23歲的楊軍在20xx年8月到本市一家合資企業(yè)工作,該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進入20xx年1月后,楊軍多次與公司溝通,仍沒有得到公司方面的明確答復 。由于公司未能履行相應責任,2月21日,楊軍基于“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向公司提出辭職,期待以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司于當日批準了楊軍的辭職,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
2月28日,楊軍來到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經過對勞動仲裁程序和受理范圍的咨詢,于當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請求被訴人補繳在職期間(20xx年8月到20xx年2月)的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谒恼埱笫马棇儆趧趧又俨檬芾矸秶⑶覜]有明顯的時效問題,市勞動爭議仲裁院3月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
據勞動爭議仲裁院專家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社會各界高度重視,很多勞動者都投入了極大的關注,但是由于新法給予用人單位一個月的合法期限,而且根據不同情況,20xx年1月開始并不是所有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給予補償 。首先,勞資雙方的爭議應當是發(fā)生在20xx年1月1日之后,如果發(fā)生在20xx年的爭議一直未能解決,在20xx年1月提出仲裁申訴是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的;其次,用人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所以在20xx年1月31日之前對于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不能依照新法主張相應補償。本案中,在2月中旬企業(yè)既未繳納社會保險,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楊軍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并主張相關補償,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的 。據悉,該案將于近期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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