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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導語:小編整理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歡迎閱讀!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guī)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我部制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印發(fā)給你們,于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簡稱非營利組織,下同),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

  (三)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按規(guī)定繼續(xù)用于社會公益事業(yè)。

  第三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xù)、正常的業(yè)務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

  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發(fā)生的外幣業(yè)務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

  收支結余和現(xiàn)金流量。

  (二)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經濟業(yè)務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收支結余和現(xiàn)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及結果的影響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一般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

  凡是當期已經實現(xiàn)的收入和已經發(fā)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非營利組織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

  其后,各項財產發(fā)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guī)定者外,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結余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在不違反本制

  度的前提下,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 資 產

  第九條、資產,是指過去的經濟業(yè)務形成并由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包括流動資產、受贈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jié)流動資產

  第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xiàn)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非營利組織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現(xiàn)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待攤費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二條、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xiàn)金和存款的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xiàn)金的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shù)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

  第十三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xiàn)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

  以現(xiàn)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

  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已宣告發(fā)放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和現(xiàn)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款項的除外。

  (三)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于市價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短期投資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短期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

  但是,委托貸款(包括短期和長期)應按期計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按期

  計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非營利組織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委托貸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委托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yè)(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xié)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

  第十四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yè)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五條、應收及預付賬款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核算: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記賬,并按照往來戶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應收款項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第十六條、存貨,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yè)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業(yè)務活動過程,或者在業(yè)務活動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資助項目成本等。

  (一)各種存貨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

  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按規(guī)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2.從受贈資產轉入的存貨,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二)各種存貨發(fā)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

  (三)各種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

  對于發(fā)生的盤盈、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盤盈的存貨,應當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以及過時、變質、毀損等報廢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shù)。

  第十七條、待攤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非營利組織受益,應當將其攤余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有關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間攤銷。

  第二節(jié) 受贈資產

  第十八條、捐贈,是指一個實體自愿無償向另一實體轉交現(xiàn)金或其他資產,或撤銷其債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劃清捐贈和捐贈以外的其他業(yè)務活動的界限,并區(qū)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如果非營利組織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為其提供一項服務,盡管這項服

  務的結果可能是無形的、不確定的或難以計量的,該項接受的資產也不能作為捐贈處理。

  例如,某資產提供者向某非營利組織提供一筆資產用于某項研究開發(fā)活動,并保留研究開發(fā)結果的所有權或優(yōu)先權;或規(guī)定實驗的具體規(guī)則,使得研究結果的公共效益從屬于資產提供者的個人利益。這類業(yè)務不屬于捐贈,應作為一項交換交易,確認相關收入和費用。

  (二)如果非營利組織接受資產提供者的資產的條件是必須將該資產轉交給其指定的地方、單位或個人,這類業(yè)務也不屬于捐贈,應作為一項代收代付業(yè)務,將該項接受的資產確認為負債。

  (三)如果資產提供者允許非營利組織在章程規(guī)定范圍內自主確定所接受資產的受益項目,這類業(yè)務屬于捐贈,該項接受的資產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并分別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非營利組織的受贈資產應當區(qū)分資產形態(tài)確定入賬價值:

  (一)受贈資產如為現(xiàn)金,應按實際金額入賬。

  (二)受贈資產如為現(xiàn)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fā)票、報關單、有關協(xié)議)的,應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可以合理確定的,按確定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如該受贈資產的價值不能合理確定的,可以暫不入賬,但應設置輔助賬,登記該受贈資產的數(shù)量等情況。

  3.如接受捐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第二十一條、非營利組織處置現(xiàn)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

  算:

  (一)將現(xiàn)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轉為自用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對于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存貨,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存貨的實際成本;

  2.對于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實物資產,應轉入固定資產,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3.對于受贈的無形資產,應轉入無形資產,并按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將現(xiàn)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直接用于對外捐贈的,應將該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資助項目成本。

  (三)將現(xiàn)金以外的其他受贈資產對外出售的,出售收入應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同時將所售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以接受捐贈為主的非營利組織,對于接受捐贈的現(xiàn)金以外的其他資產,應在期末時按可變現(xiàn)凈值與成本孰低計量,對于可變現(xiàn)凈值低于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受贈資產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可變現(xiàn)凈值,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正常業(yè)務活動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

  第三節(jié) 長期投資

  第二十三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xiàn)或不準備隨時變現(xiàn)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二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以現(xiàn)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xiàn)金股利后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xiàn)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設置備查賬,進行數(shù)量登記。

  第二十五條、非營利組織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以現(xiàn)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

  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xù)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 攤銷方法采用直線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

  當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

  收到的現(xiàn)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項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凈額。

  (四)長期委托貸款應視同長期債權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按期計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 期末時,非營利組織的委托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二十六條、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結轉。

  第二十七條、處置長期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比重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對長期投資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長期投資的備抵項目單獨反映。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xù)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 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fā)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對于長期投資而言,可收回金額是指投資的出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兩者之中較高者。其中,出售凈價是指出售投資所得價款減去所發(fā)生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第四節(jié) 固定資產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yè)務活動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如館藏圖書、,也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第三十條、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七類: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一條、非營利組織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

  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安裝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協(xié)議確定的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租入固定資產時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四)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況前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五)從受贈資產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作為入賬價值。

  第三十二條、非營利組織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

  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

  第三十三條、非營利組織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guī)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xù)后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提足折舊繼續(xù)使用的固定資產。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

  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

  (二)按規(guī)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除上述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外,其他固定資產一律按規(guī)定計提折舊。

  第三十五條、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為: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三)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并結合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第三十六條、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shù)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科技發(fā)展、環(huán)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七條、非營利組織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八條、非營利組織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第三十九條、非營利組織由于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當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條、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

  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并根據管理權限,經董事會、理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

  盤盈的固定資產,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盤盈或盤虧的固定資產,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shù)。

  第四十一條、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xù),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五節(jié)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四十三條、非營利組織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從受贈資產轉入的無形資產,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自行開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在研究與開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fā)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fā)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并依法申請取得權利

  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fā)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

  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guī)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合同規(guī)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guī)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沒有規(guī)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guī)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規(guī)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guī)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guī)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五條、非營利組織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條、非營利組織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長期待攤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

  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fā)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fā)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非營利組織開始開展業(yè)務活動當月起一次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費用。

  第六節(jié) 資產減值

  第四十七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fā)生的損失,對可能發(fā)生的各項資

  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非營利組織應當合理地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非營利組織不恰當?shù)剡\用了謹慎性原則計提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收支結余的影響。

  第四十八條、投資比重較大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并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委托貸款本金進行定期檢查,并按委托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委托貸款本金的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上,委托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減去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并入短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項目。

  第四十九條、 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fā)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非營利組織自行確定。

  非營利組織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非營利組織所在地。 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xiàn)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

  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xiàn)金流量嚴重不足、發(fā)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死亡、失去償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對于當年發(fā)生的應收款項以及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非營利組織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guī)定計提壞賬準備。

  第五十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受贈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如由于受贈資產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贈資產成本高于可變現(xiàn)凈值的,應按可變現(xiàn)凈值低于受贈資產成本的部分,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受贈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個受贈資產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xiàn)凈值計量,如果某些受贈資產具有類似用途,可以合并計量成本與可變現(xiàn)凈值;對于數(shù)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受贈資產,可以按受贈資產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xiàn)凈值。

  (一)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受贈資產減值準備:

  1.受贈資產陳舊過時導致市場價格下跌的;

  2.受贈資產臨近過期導致市場價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證明受贈資產實質上發(fā)生減值的情形。

  (二)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下時,應當將受贈資產賬面價值全額轉入當期費用:

  1.已霉爛變質、毀損的受贈資產;

  2.已過期且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

  3.業(yè)務活動中不再需要,且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

  4.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受贈資產。

  第五十一條、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xù)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一)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1.市價持續(xù)2年低于賬面價值;

  2.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資單位當年發(fā)生嚴重虧損;

  4.被投資單位持續(xù)2年發(fā)生虧損;

  5.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xiàn)其他不能持續(xù)經營的跡象。

  (二)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1.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huán)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guī)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xiàn)巨額虧損;

  2.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fā)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fā)生嚴重惡化;

  3.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yè)的生產技術發(fā)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fā)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4.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非營利組織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

  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于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實際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沖減已提的減值準備。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非營利組織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

  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沖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凈資產,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結余處理。

  第五十三條、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xiàn)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應當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權限,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 負 債

  第五十五條、負債,是指過去的業(yè)務活動形成的現(xiàn)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非營利組織,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五十六條、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預提費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短期借款應按實際借入金額入賬,并應按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其他支出。

  (二)應付及預收款項,是指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yè)務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和預收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按往來戶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贈,應作為應付款項,單獨核算。

  (三)預提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按照規(guī)定從成本費用中預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等。預提費用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五十七條、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專項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一)長期借款,是指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

  長期借款應按實際借入金額入賬,并按借款本金和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其他支出。

  (二)長期應付款,主要是指非營利組織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應付租賃款。

  長期應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三)專項應付款,是指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或其他單位撥入的專項設施建設撥款而形成的負債。專項應付款應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并于專項設施完工后予以轉銷。

  (四)其他長期負債應當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四章 凈資產

  第五十八條、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是指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

  第五十九條、以捐贈業(yè)務為主的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應按捐贈人限制存在與否分為不受限制凈資產、暫時受限制凈資產和永久受限制凈資產。

  (一)不受限制凈資產,是指暫時受限制凈資產和永久受限制凈資產以外的其他凈資產。

  包括出資人投入的資金和歷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未受限制結余轉入的金額。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贈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二)暫受限制凈資產,是指資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暫時限制的凈資產。

  捐贈人的暫時性限制包括:

  1.時間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時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贈資產。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將捐贈資產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贈的賑災物資,在災害尚未發(fā)生之前,就形成一項暫時受限制凈資產。

  3.時間限制和目的限制兩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將捐贈資產進行投資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間提供收入,并且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凈資產,是指資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凈資產。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資產,例如土地和藝術作品,接受捐贈時以專門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為條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資產,捐贈的條件是將它們進行投資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來源于產生永久性捐贈基金的贈與。

  第六十條、非營利組織應在限制失效期間,確認捐贈上所附的捐贈人限制的失效,將受限制凈資產轉為不受限制凈資產。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認為限制失效了:

  1.當規(guī)定的限制時間消逝時;

  2.當捐贈資產特定目的實現(xiàn)時;

  3.以上二者兼具時。

  第六十一條、其他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包括業(yè)務發(fā)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業(yè)務發(fā)展基金,是指非營利組織搖擁有的用于開展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活動的基金。

  包括出資人投入的資金和歷年結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后轉入的資金。

  其中,從暫時受限制捐贈收入轉入的金額,應在本項目下單獨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贈出方捐入的基金,該基金的本金不能動用,只能動用本金產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視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 收 入

  第六十二條、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yè)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基本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政府資助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業(yè)務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規(guī)定范圍內的主要業(yè)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基金會的捐贈收入,民辦學校的學費等。

  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基金會的捐贈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項時確認,也可以在實際發(fā)生時時確認。

  捐贈收入應分別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基本業(yè)務收入應在實際發(fā)生時確認。

  (二)其他業(yè)務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范圍內的其他業(yè)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詢費收入、培訓費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覽收入、專項收入等。

  其他業(yè)務收入應于實際發(fā)生時確認。在同一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

  如果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三)政府資助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政府無償給予的各類補助,如人員經費、辦公經費。

  政府資助應于實際收到款項時確認,并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政府撥入的專項撥款,作為負債核算,不作為收入處理。

  (四)投資收益,是指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貸款收益和委托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應于實際發(fā)生時入賬。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因處置財產物資取得的凈收益和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應于實際發(fā)生時,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六十三條、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為開展章程范圍內的業(yè)務活動所發(fā)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營利組織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fā)生的各種耗費。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

  非營利組織發(fā)生的應由當期承擔的費用包括基本業(yè)務支出、其他業(yè)務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費用。

  第六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基本業(yè)務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范圍內的主要業(yè)務活動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基本業(yè)務的有關支出。

  例如,社會團體利用會費開展活動發(fā)生的支出,基金會發(fā)生的資助項目支出,民辦學校發(fā)生的教學支出(如支付教職工工資、福利費等)。

  非營利組織對外資助項目發(fā)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歸集,待資助項目完工后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費用轉入當期資助項目支出。

  第六十五條、非營利組織的其他業(yè)務成本,是指非營利組織開展章程范圍內的其他業(yè)務活動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其他業(yè)務的有關支出。

  例如,舉辦培訓活動發(fā)生的諸如租用教學設施、支付勞務費等培訓費支出,出版物發(fā)生的印刷費、稿費、審稿費、編輯費等出版費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條、其他支出,是指非營利因處置財產物資發(fā)生的凈損失和銀行借款發(fā)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應于實際發(fā)生時,按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六十七條、管理費用,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費支出等。

  (一)人員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支付給在職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各項津貼、獎金等),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按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工會經費等。

  非營利組織的工資應比照事業(yè)單位的工資標準執(zhí)行。

  非營利組織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應按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

  非營利組織應分別按工資總額的14%、1.5%、2%提取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工會經費。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耗用辦公用品、專用材料和勞務的支出。

  包括辦公費、專用材料支出、印刷費、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yè)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租賃費、會議費、招待費等。

  辦公費,是指非營利組織訂閱書報雜志、購置或領用一般性辦公用品(如鋼筆、鉛筆、公文夾、訂書器、電話機、檔案袋、信封、賬表、紙張、計算器、計算機軟盤、硒鼓等辦公

  用品)支出。

  專用材料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購置或領用不納入固定資產范圍的專用材料支出,如膠片、錄音和錄像帶、專用工具和儀器等。

  印刷費,是指非營利組織印刷資料發(fā)生的費用。

  勞務費,是指非營利組織支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勞務支出。

  物業(yè)管理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辦公用房、高層設備(如高層電梯等)的物業(yè)管理費。

  交通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國內外交通費,包括租車費、車輛用燃料費、過路過橋費、車輛保險費、行車安全獎勵費等。

  差旅費,是指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出差、出國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因工作

  需要開支的雜費等。

  維修費,是指非營利組織為保持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效能而開支的日常修理和維護費用。

  租賃費,是指租賃辦公用房、宿舍、場地、車船等的費用。

  會議費,是指會議中按規(guī)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賃費等。

  招待費,是指非營利組織開支的各類接待費用,包括用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等。

  招待費應按有關稅法規(guī)定的標準開支。

  (三)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對個人和家庭的無償性補助支出。

  包括醫(yī)療費、提租補貼、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助學金等。

  醫(yī)療費,是指未參加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的非營利組織人員的醫(yī)療費支出,以及參保人員在醫(yī)療保險基金開支范圍之外,按規(guī)定應由單位負擔的醫(yī)療補助支出。

  住房公積金,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具體比例比照事業(yè)單位的標準執(zhí)行。

  住房補貼,是指非營利組織按規(guī)定給予職工的住房補貼支出。

  補貼標準比照事業(yè)單位的標準執(zhí)行。

  助學金,是指給予學校學生的助學金、獎學金、學生貸款貼息等。

  (四)固定資產折舊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營利組織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折舊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應收款項和受贈資產減值準備、發(fā)生的財產損失等。

  第六十八條、非營利組織應從嚴掌握費用開支,并按本制度和有關稅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

  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費用開支標準,報經董事會,或理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并報稅務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非營利組織必須分清本期成本、費用和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

  第七章 結余及結余分配

  第七十條、結余,是指非營利組織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七十一條、以接受捐贈業(yè)務為主非營利組織的結余應按捐出人限制存在與否分為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是指除暫時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結余,根據不受限制收入減去有關成本費用計算。

  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應于期末轉入不受限制凈資產。

  (二)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是指暫時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結余。

  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應于期末轉入暫時受限制凈資產。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結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應于期末轉入永久受限制凈資產。

  第七十二條、其他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結余可以不劃分為不受限制收支結余、暫時受限制收支結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結余。

  收支結余應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后的金額轉入業(yè)務發(fā)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贈收入金額轉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三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的書面文件。

  第七十四條、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五條、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收支情況說明書的非營利組織除外)。

  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注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guī)定;非營利組織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非營利組織自行規(guī)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非營利組織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現(xiàn)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細表;

  (五)其他有關附表。

  第七十七條、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報表編制基準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的說明;

  (五)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非營利組織合并、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收支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非營利組織業(yè)務活動基本情況;

  (二)結余和分配情況;

  (三)對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收支情況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月度終了后10天內(節(jié)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季度終了后15天內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條、非營利組織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shù),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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