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心得:《合理的懷疑》合理的懷疑讀后感
讀書筆記心得:《合理的懷疑》
2. 在辛普森一案中,是什么使得陪審員產(chǎn)生了合理的懷疑?
首先,陪審員對于警方進入辛普森的住宅的理由產(chǎn)生了懷疑。眾所周知,沒有搜索票便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違憲的,因此警方辯稱其是為了通知辛普森他妻子遇難的消息而進入辛普森家。但是很明顯,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沒有理由出動四名警員去通知辛普森這個消息。
其次,警方對于采集血樣的減少沒有合理的解釋。血樣從7.9-8.1CC到后來的6.5CC,其中失蹤的血樣是否成為警方栽贓辛普森的工具使得陪審團產(chǎn)生了懷疑。特別是對有關物證進行了EDFA檢測之后更使得陪審團的懷疑進一步的加劇。用李昌鈺博士的話說:這里頭有點不對勁。
最后,對于懷有種族主義的警官富爾曼的不信任也是陪審團懷疑的一部分。福爾曼自夸如何變造甚至偽造不利的證據(jù),來修理非裔美籍人士。面對這樣一個證人的證言,陪審員的懷疑無疑是合理的。
3. 其他證據(jù)的效力
事實上,如果陪審團不懷疑其他證據(jù)有經(jīng)過篡改,而單獨考量這些證據(jù),還是有足夠的證據(jù)排除合理的懷疑來證明被告的罪嫌。但是,陪審團并不一定會這么做。正如伊藤法官所指示陪審團的:如果證人有意就證詞某個實質部分加以欺瞞,那么他的證詞其他部分就無法讓人相信。如果這個證人有意的期滿某實質部分,你們可以拒絕采信他的全部證詞。伊藤法官的這一段話在我看來,頗有中國史上的一句俗語的意味: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一旦一個證人的可信度被懷疑,就很難再被相信。一旦警方確實就其行為有所欺瞞,而且也偽造、變造了某些證據(jù),陪審團就不可能忽視這些感受而對其他的證據(jù)單獨加以考量。
4. 廢棄裁定
廢棄裁定是指“在特定案件中,當陪審團根據(jù)它自己的公平正義觀拒絕適用某法律來判定被告有罪,即使事實顯示只有有罪,沒有作成其他結論的可能。”正如一位法官所指出的,他們的職責是確保司法制度不受偽證所污染。不論辛普森是不是犯了案,也無論判決最后是否發(fā)現(xiàn)了“真實”,或仍是“虛假”,但是陪審團公開地作成無罪的判決,借由傳達明確的訊息,讓執(zhí)法者知道依循往例并不會永遠被容忍,如此長期來看將會促進發(fā)現(xiàn)真實的功能。
總的來說,讀完“陪審團的懷疑是否合理”這一章,對于陪審團最后裁定辛普森的無罪我認為還是較為合理的。陪審團更多的是從程序的角度來支持了其“合理的懷疑”的論斷,因為從實質的角度和證據(jù)來說,辛普森的罪嫌確實缺乏合理的懷疑。但是從程序上說,陪審員即使對辛普森的證據(jù)并無合理的懷疑,但也會拒絕判他有罪,因為他們深信警方試圖“構陷”一個有罪的被告。可以說,這樣的一個判決和當時20世紀末美國的社會形勢是分不開的。在當時美國警方謊言泛濫,檢方碌碌無為,法院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情況下,陪審團為了確保司法質素不受污染而得出辛普森無罪的結論,還是較為合理的。
通讀完《合理的懷疑》,不僅僅讓我了解了美國的司法制度,看到了美國社會的縮影,更使我對美國的刑事訴訟制度產(chǎn)生了興趣,進而去探尋何謂“合理的懷疑”,在閱讀中發(fā)現(xiàn)自己的興趣,不僅僅停留在看,而且自己動手去查去寫,這是看了這本書之后讓我收獲最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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