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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精選5篇)

聽證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條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罰款,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3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nèi)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當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準許,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決定。

第五條當事人提出聽證后,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自己擬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應當予以改變,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

第六條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diào)查機構的人員主持,當事人,本案調(diào)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人出具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有關事項,并經(jīng)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第八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回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

第九條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人決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第十條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聽證不公開進行。

第十一條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先期公告當事人和本案調(diào)查人員的姓名,案由和聽證的時間,地點。

公開進行的聽證,應當允許群眾旁聽.經(jīng)聽證主持人許可,旁聽群眾可以發(fā)表意見。對不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第十二條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第十三條聽證開始時,聽證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辯論終結(jié),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jù)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人,本案調(diào)查人員征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第十四條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聽證制度范文第2篇

1、 政聽證制度的來歷與法學理論基礎…………第1頁

2、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確立既法學理論基礎…第1頁

3、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適用范圍仲春在的問題與解決

………………………………………………第2頁

4、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主體方面春在的問題與解決

………………………………………………第4頁

5、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中的效力問題……………第5頁

6、 結(jié)語……………………………………………第7頁

7、 參考資料………………………………………第7頁

論 文 提 綱

一, 前言

主要論述我國聽證制度的確立與西方國家聽證制度的關系。

主要參考《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和《比較行政程序法》等書。

二, 行政聽證制度的來歷與法學理論基礎

主要論述西方國家聽證制度產(chǎn)生的法學理論基礎具有人文演化進步的歷程。

主要參考《比較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圣經(jīng)》等書。

三,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確立及法學理論基礎

主要論述聽證制度在中國不存在演化、進步問題,而我國的法學理論基礎是我國《憲法》

主要參考《聽證程序理論于實務》、《論聽證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書。

四, 我國聽證制度適用范圍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主要論述三個方面:1,行政處罰法中適用范圍問題與解決;

2,抽象行政行為領域存在的問題與解決;3,行政許可法的進步。

主要參考《論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中國行政許可法及釋解》等書。

五,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與解決

主要論述兩個方面,其一是聽證中的“自彈自唱”問題,其二十聽證主持人地位模糊問題。

主要參考《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比較行政程序法》等書。

六,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中的效力問題

主要論述因體制帶來的問題和“聽證筆錄”的效力問題。

主要參考《聽證程序理論與實務》、《中國行政許可法及釋解》等書。

七, 結(jié)語

簡要論述我國聽證制度的展望。

論 文 摘 要

我國的行政聽證制度是參照學習了西方國家的行政聽證制度,并結(jié)合中國國情而制定的。在我國,規(guī)定了聽證制度的、有代表性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在西方國家,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學理論基礎是“自然公正”原則,該原則是其人文文化中的神學律法文化發(fā)展演化的結(jié)果。并最終于20世紀產(chǎn)生了行政聽證制度。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學理論基礎,是《憲法》規(guī)定的人民民主原則,該制度適合中國國情,有利于提高我國各級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存在適用范圍狹窄的問題,其在行政處罰領域主要表現(xiàn)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面沒有聽證制度;在抽象行政行為領域表現(xiàn)為文明立法少、矛盾多,群眾參與意識薄弱,認同感差等。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自彈自唱”的問題和聽證主持人地位模糊的問題,前者的解決在于應當逐步建立獨立的聽證機構,后者的解決在于補充立法,并組建一支高素質(zhì)的聽證主持人隊伍。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在效力方面,既存在體制上的因素,又存在聽證筆錄本身的效力問題。前者的解決方法,主要應將聽證程序作為一般程序,原來的立法應當修改。后者應根據(jù)筆錄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來確定。

縱觀行政聽證制度,最早是由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于1946年,以立法的形式在美國訂立的。我國在1996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首次在中國確立了行政聽證程序,是中國行政法制建設歷程的一個重大步驟。而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許可程序的一部分加以規(guī)定,表明我國在行政程序民主化、現(xiàn)代化方面又前進了一大步。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確立與進步,不是孤立的,是參照、學習了西方國家的行政聽證制度,結(jié)合中國國情制定出來的。以下根據(jù)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中一些問題的現(xiàn)狀與實踐,從理論角度試予探討。

一, 行政聽證制度的來歷與法學理論基礎

“聽證”之說,最初并非產(chǎn)生于行政法學體系,其法學理論的基礎淵源于英國“普通法”上的一個古老原則——“自然公正”原則,該原則的產(chǎn)生具有人文演化的歷程。

西方國家人文文化當中最古老的、也是最典型的法律意識產(chǎn)生于《圣經(jīng)》中的“上帝的禁令”,包括《圣經(jīng)•創(chuàng)世記》中上帝確立的禁止性規(guī)范和觸犯禁令后的懲罰,即“詛咒與報應”。所舉的案例在《創(chuàng)世記》里是這樣記述的:當亞當(犯罪)為自己辯護之前,上帝并沒有宣判,而是說:“你在哪里?誰告訴你赤身露體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嗎?”(《圣經(jīng)•創(chuàng)世記》第三章第9、11節(jié))。上帝采取的方式是詢問,并給了亞當申辯的權利與承認(改過)錯誤的機會,而不是直接的宣判。后來,這些樸素的法律意識演化進步的結(jié)果,便產(chǎn)生了自然公正原則——“當事人非經(jīng)聽取意見,不受人身或財產(chǎn)的處罰! 英國法官基于上述認識,于1723年將聽證原則歸溯于神學律法的文化演進。

西方國家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學理論基礎,就是英國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前述原則給予了發(fā)展并最終產(chǎn)生了聽證制度。因為前述原則本身并不能產(chǎn)生聽證法律制度,這是由于,政府行政的價值觀決定它將產(chǎn)生怎樣的法律制度,強調(diào)專制的政府與強調(diào)服務性、合作性管理的政府,決定其不同的統(tǒng)治意志——不同的法律制度。

聽證的法學理論基礎,與聽證法律制度的產(chǎn)生,不是同步的。前者,出現(xiàn)得很早,而一直到了20世紀中葉才出現(xiàn)行政聽證制度,是因為人文文化演進過程中,到歷史的必然階段后,行政權不斷膨脹、事后控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制約行政權、不能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觀念、行政觀念、政府職能觀念發(fā)生改變,之后產(chǎn)生了行政聽證制度。

二,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確立及法學理論基礎

行政聽證制度的確立、及其法學理論基礎,在中國不存在演化過程。

從古代的封建中國到近代的舊中國都沒有行政聽證制度。相反,中國歷史上的長期專制制度和專制意識,決定了統(tǒng)治者的統(tǒng)治意識為君主中央集權制意識形態(tài),它不反映任何民主思想,不反映人民的要求,在政治體制上常表現(xiàn)為行政與司法的混同。而近代中國,引進西方法律制度時,則主要集中在司法審判方面引進了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引進的是人文文化演進的成果,而先進文化本身并未進入中國封建統(tǒng)治者的思想意識。故而,在古代的封建中國和近代的舊中國,都不存在聽證法學理論孕育誕生的基礎,自然就不會產(chǎn)生聽證法學理論了。

新中國成立之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以前,也沒有行政聽證制度,雖然黨和政府很重視調(diào)查研究、強調(diào)實事求是,也繼承了中國古代“兼聽則明、偏聽則暗”的法律思想,但依法治國的觀念為《憲法》所確認,以及政府職能觀念的改變,卻是建國40年以后的事。中國的行政聽證制度本身,不是直接來源于憲法規(guī)定,而是在向國外學習、改變觀念的基礎上,從國外引進的這一制度。行政聽證制度,雖不直接來源于憲法規(guī)定,但它符合我國憲法精神和中國國情,而且其法學理論基礎仍在于我國憲法所確立的相關基本原則。比如,憲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中規(guī)定的人民民主原則,就可作為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學理論基礎。

行政聽證制度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聽證,具有集思廣益、加強政治溝通、促進政治參與、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政治腐敗、杜絕行政專橫等等很多益處,對我國國情中的一些容易激化的矛盾,能起到緩和作用。

根據(jù)我國現(xiàn)狀,聽證制度在我國,既適用于行政執(zhí)法領域,又適用于行政立法等領域。在行政執(zhí)法領域,聽證,具有查明事實真相、體現(xiàn)行政相對人的主體性和參與的平等性、提高執(zhí)法活動的透明度、增加行政行為的可接受性等諸多優(yōu)越性,這些已經(jīng)為我國近年的實踐所證實;在行政立法領域,聽證,又具有實現(xiàn)直接民主、提高立法質(zhì)量、協(xié)調(diào)各種利益關系等的益處?傊,聽證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國各級政府的執(zhí)政能力。但也應該看到,行政聽證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比較短、范圍也不夠廣,在實踐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三,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適用范圍中的問題及解決途徑

1、我國行政處罰法適用范圍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其以后的條文又規(guī)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边@就是我國行政處罰的聽證范圍。

經(jīng)過實踐,上述范圍顯得偏于狹窄,而且不是必經(jīng)程序,也沒有相應的補救措施。這就顯而易見,在適用范圍上應該有必要予以擴大,尤其是在限制之人身自由的處罰方面。因為“行政拘留”對于行政相對人的侵害危害性巨大,而且是處罰最為嚴厲,這就應該從法律上采取有力的補救措施。而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交保暫緩執(zhí)行制度,并不能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陳述事實、申辯理由的機會,難以達到公正行政的目的。

根據(jù)上述現(xiàn)狀,應當對我國行政處罰法進行適當?shù)谋匾男薷,或者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便對行政拘留的行政行為當事人給予聽證的權利。同時為了保證和有利于公安機關履行職責,應當對此類聽證,采取“結(jié)合聽證”的聽證方式,即:行政決定應事前舉行非正式聽證,以防止出現(xiàn)大的偏差或錯誤。決定后,當事人不服時,舉行正式聽證。在操作時以事前聽證為主則,緊急情況下可以采用事后聽證。但也可以考慮在非緊急情況下,以事前聽證為正式聽證,緊急情況下以事后聽證為正式聽證的方式進行操作。以此來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修改必要,以配套使用,或者考慮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并對此作出相應規(guī)定。

勞動教養(yǎng)的聽證問題,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中應該進行聽證的又一個較大的現(xiàn)實問題。因為勞動教養(yǎng)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可長達三年,達到了一些刑事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而其決定方式的現(xiàn)狀卻是:不經(jīng)司法審判,以人民政府的單方面行政行為方式作出決定。其處罰程序?qū)ψ鞒鰶Q定的證據(jù)沒有什么法定要求,不存在當事人質(zhì)證、申辯的權利,決定的作出僅僅是政府的單方審查。我國勞動教養(yǎng)規(guī)定中存在的問題,在國際上有一定的輿論臧否,是國際上一些敵對勢力攻擊我國人權狀況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聽證制度適用范圍應當拓展的一個領域,當予重視。

從理論上講,對勞動教養(yǎng)應分為兩個角度來考慮:其一,從憲法角度。政府根據(jù)憲法第100條授予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權限,制定了勞動教養(yǎng)制度,本質(zhì)上不與憲法第37條抵觸。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并沒有規(guī)定人民政府可以例外。因此,勞動教養(yǎng)對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應區(qū)別于犯罪份子,限制時間應修改為刑事犯罪最低懲罰限度(管制之3個月)以下,執(zhí)行地點也應參照管制方式執(zhí)行。否則,若因時間短而達不到教養(yǎng)之目的,則應考慮對憲法進行修改,使政府行為不再與憲法之規(guī)定發(fā)生矛盾。其二,從保護當事人權力的角度。應充分保護當事人申辯、質(zhì)證等權利,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聽證,應該在此領域建立聽證程序,而且應采用事前聽證的聽證方式。

基于上述情況,我國行政處罰法中的聽證制度所適用的范圍應當擴大,尤其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面應當建立聽證制度。

2、 抽象行政行為領域存在的問題與解決

行政聽證制度聽證范圍狹窄的問題,同樣存在于價格領域、稅費征管領域、城建管理領域、環(huán)境管理領域等等,這些領域目前均無明文立法。這些領域多為抽象行政行為涉及到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領域,所以,此類行政行為發(fā)生錯誤時,將導致較大范圍的行政相對人與政府的矛盾,甚至產(chǎn)生對立,使群眾對政府的行政行為缺乏認同感。比如,城市拆遷、征地補償?shù),既出現(xiàn)過政府行政強迫拆遷、致使部分群眾流離失所的情況,也出現(xiàn)過少數(shù)群眾暴力抗法的事件。因與政府發(fā)生矛盾而導致群眾上訪的問題,更是各級政府感到頭疼的問題。

針對這些情況,聽證,能夠在行政行為作出以前或者之后建立一個溝通的渠道,增加人民群眾對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認同感,而這種認同感,是法制的靈魂。正因如此,應在上述領域推動立法進程、并對現(xiàn)有法律的某些條文進行必要的修改,增加聽證程序,目前可在上述領域先行嘗試聽證,即:按照抽象行政行為的聽證方式,公告或邀請人民群眾代表、相應的專家學者等,在特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座談式公開聽證。比如,北京市政府今年調(diào)整市區(qū)用水用電價格時,就進行了公開聽證。這種方式雖然還沒有法律規(guī)定,但可以為以后的立法積累實踐經(jīng)驗,所以,解決問題的方法就是大膽嘗試,推動立法,最終,在我國建立涵蓋所有行政領域的“行政程序法”。

3、 我國行政許可法的進步及當前仍需推動的工作

2004年7月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是我國聽證制度立法的又一重大進步,它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在抽象行政行為領域確立聽證程序(第46條的“主動聽證” ),這一立法明確了在解決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上,行政機關都要舉行聽證的規(guī)定。具體地說,當前還應該在環(huán)境保護、城市建設、征地拆遷等方面推動聽證工作。行政機關在作出涉及這些方面的行政許可時,不能只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還應該了解這些許可實施后,可能對他人的生活、生存、生產(chǎn)等產(chǎn)生的影響。而第47條的被動聽證,要求只要是在行政許可決定涉及申請人與他人有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就要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聽證的權利。比如在一些有數(shù)量限制的行政許可中,申請人的要求量超過了許可批復的最高數(shù)量,而有些許可事項又不能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處理,這就可能使一些申請人得不到批準,這些申請人就有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行政許可的審查人員應當給予未被批準的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該申請人還可據(jù)理申明自己應該被批準的理由。又比如:城市規(guī)劃部門欲批準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建造樓房,該樓房的建造,可能對周圍居民的采光、交通、環(huán)境等產(chǎn)生影響,規(guī)劃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告知有關居民,他們有聽證的權利,等等。這些方面,急需依法開展聽證工作,緩和并最終解決公民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與矛盾。

四,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與解決

“聽證主體”,通常指有權參加聽證程序、享有相應權力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聽證程序參加人。我國的行政許可法已經(jīng)開始將聽證程序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領域,而該領域的適用范圍也將進一步擴大,如此,聽證制度中主體方面的體制問題必須解決,否則,勢必阻滯甚至阻礙聽證制度的發(fā)展。

1, 聽證組織機關“自彈自唱”的問題

該問題所要解決的是“信任危機”問題,也就是我國應選擇何種聽證組織機關模式的問題。當前的現(xiàn)狀是:負責調(diào)查的行政機構、負責聽證的行政機構、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三者是同一行政機關,幾乎是同一班工作人員,作完幾乎所有的工作,此即“自彈自唱”。這使得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產(chǎn)生不信任感,認為聽證程序不過是“裝門面”、“走過場”。信任危機帶來的后果是嚴重的,人民群眾會因此而喪失在抽象行政行為領域參與的積極性,在其他行政行為方面也同樣會喪失信任與認同,有可能走向?qū)α、甚至對抗。事實證明,任何一個國家、一個政府,其不安定的內(nèi)在因素的起因往往都是從信任危機開始的。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建立相對獨立、專司裁決的聽證機構,實屬必要。即:應實行“職能分離原則”,主持聽證與作出裁決的機構或人員,不能是同一機構、同一人員。只有如此,才能體現(xiàn)公正原則,也有利于提高效率和完善監(jiān)督職能。針對現(xiàn)行的聽證是行政機關自行聽證的狀況,建議從行政機關內(nèi)部建立聽證、裁決分離制度,并逐漸過渡到建立獨立的聽證機構。

2, 聽證主持人的地位模糊的問題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組織整個聽證過程的核心人物。但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中均規(guī)定,聽證主持人由行政機關指定產(chǎn)生,這樣規(guī)定,就等于行政機關單方面隨自己意愿指定本機關工作人員作“法官”,雖然規(guī)定了“必須是非本案調(diào)查人員或?qū)彶槿藛T”,但其地位模糊不清,存在受誰領導和最終誰說了算的問題。正因為主持人的地位模糊,致使有利害關系情況下的回避制度與規(guī)定,形同虛設,這也等于讓“太歲”手下的人,到“太歲”頭上去動土,還得讓旁觀者相信:“這不是演戲”。一旦旁觀者提出質(zhì)疑,豈非尷尬?

因此,聽證主持人必須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如果不能處于獨立地位,勢必難以客觀、公正地評判是非,使聽證流于形式,成為“騙人”的美麗“門面”。正因如此,前面所講的建立獨立聽證機構,與此問題緊密相關,務必妥善解決。同時,獨立的聽證主持人也應當具備相應的(經(jīng)過考核的)資格,即:應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行政管理經(jīng)驗等素質(zhì)條件;結(jié)合我國國情,從發(fā)展趨勢來看,還應該實行聽證主持人全國統(tǒng)一考核制度。

聽證主持人地位模糊造成的另一個結(jié)果是,聽證主持人的職責權限不明確。我國法律對聽證主持人的職責權限未作明確規(guī)定,為了防止聽證走過場,以后在立法中應明確規(guī)定,主持人在聽證結(jié)束后,有制作聽證結(jié)論報告、對該案作出合理裁決提出建議、甚至和解的權利。

五, 我國行政聽證制度中的聽證效力問題

聽證的效力問題是聽證制度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個極富挑戰(zhàn)性的問題。其中,既存在體制上的因素、又存在聽證本身所得到的“筆錄”之效力問題。

從體制因素上看,我國行政處罰法體系中,將聽證程序作為三種程序中的一種單列出來,區(qū)別于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從而使一部分行政處罰可以聽證,另一部分行政處罰沒有聽證權,這種體制上的傾斜,在我國行政處罰的行政行為實踐里,產(chǎn)生了一些不規(guī)范的現(xiàn)象,比如: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聽證問題。治安處罰的聽證規(guī)定界限是2000元以上,可是在執(zhí)行中,

某些公安執(zhí)法人員作出處罰時只罰1900;其他行政行為也有類似,如:按規(guī)定5000元以上罰款需要聽證時,就只罰4900元。就在這模棱兩可的“恰恰” 達不到、而又最接近聽證標準的界限以內(nèi)做文章,目的是盡可能不舉行聽證就作出處罰。

應當指出,聽證程序,并不是獨立于一般程序之外的程序,而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之中的一個特別程序,是包含在一般程序之內(nèi)的。所以,鑒于此因,我國行政處罰法很有修改的必要,使聽證成為一般性程序,使聽證的效力趨于扎實、并貼近實際的需要,以消除“盲點”。

“筆錄”的效力問題,又涉及到多個方面:

1、 聽證筆錄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效力

在實踐中,法院一般對聽證筆錄本身的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可,認為只要聽證參加人對筆錄核實無誤并簽字蓋章,就具備了證據(jù)要素。但恰恰就是這種觀念,存在一個潛在的問題。因為聽證本身是獨立的行政程序,而不是行政調(diào)查的延續(xù)。行政訴訟是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一般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含事實證據(jù)審查與法律適用審查)。聽證,是程序性審查的范疇,而非實體性審查之內(nèi)容。故,對聽證筆錄所反映的證據(jù),不宜直接采用。根據(jù)司法獨立原則,聽證筆錄中所反映的證據(jù),目前難以在行政訴訟中被直接使用,法院在實踐中的此種作法應予糾正。

2、 聽證筆錄在行政處罰決定中的效力

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聽證筆錄的效力未作明確規(guī)定,因為在實踐中,行政相對人在陳述階段如果放棄聽證,可導致無筆錄情況的出現(xiàn)。另外,在聽證會之后,行政機關經(jīng)補充所得到的證據(jù),不能認為是無效的,也應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但聽證筆錄效力不明,仍是一個問題。

作為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聽證筆錄應該只能作為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jù)之一,其內(nèi)容的客觀性、真實性,決定其效力,即:內(nèi)容決定效力。

3、 聽證筆錄在行政許可中的效力問題

根據(jù)我國行政許可法第48條2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這一規(guī)定,事實上已經(jīng)引進了西方國家的“決定基于記錄”原則,正因為如此,行政許可法第72條又規(guī)定,對依法應當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無論任何情況,行政機關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這已經(jīng)不僅僅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申請行政許可”的事了,而是屬于行政機關應該聽證而不聽證的行為已經(jīng)損害了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了,所以,它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我國聽證制度的一個重大進步。

聽證制度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聽證筆錄的效力認定,聽證筆錄效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上述規(guī)定仍有瑕疵:因我國聽證制度引進時間較短,對筆錄應如何認定還不夠規(guī)范,僅僅將筆錄作為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依據(jù),這樣,賦予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過大,可能導致聽證流于形式,甚或造成功虧一簣的后果,據(jù)此,確有制訂實施細則的必要,以對筆錄的制作、認定加以規(guī)范,增加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六, 結(jié) 語

聽證制度,是一個國家行政程序現(xiàn)代化、民主化的重要標志,2004年7月,我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其對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使我國在行政聽證制度的法制建設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而我國也開始在其他許多領域展開聽證的探索與實踐活動。我國比起西方國家來,雖然在某些方面尚有不足之處,但展望未來,我國的聽證制度必會更加完善,適用范圍也將更加擴大,違反程序的救濟制度也將更加健全,并將擁有一支高素質(zhì)的聽證主持人隊伍,這一切定會實現(xiàn)。

中國在發(fā)展,研究在繼續(xù),愿中國的行政聽證制度,早日步入先進國家行列!

參考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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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論聽證基本原則》馬懷德著 《政法論壇》98年第2期

聽證制度范文第3篇

中國對行政聽證制度的引進,是在改革開放以后的事。1982年制定的憲法以及此后十多年來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的發(fā)展,為聽證制度的移植與發(fā)展奠定了基礎。憲法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jīng)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lián)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痹谶@里,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是原則的、籠統(tǒng)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也應該表現(xiàn)為具體的法定形式,聽證就是被國外的實踐證明了的有益、有效的法定形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中國移植國外聽證制度的首次嘗試,也是中國行政程序制度發(fā)展的重要突破。在該法中,“聽證”

一詞在中國法律中首次出現(xiàn)并成為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并列的三種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它不僅界定了聽證程序的定義,而且還明確了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聽證的告知通知制度、公開聽證制度、主持人及其回避制度、對抗辯論制度和聽證筆錄制度等。

如果說行政處罰法是移植聽證制度的首次嘗試,那么我國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聽證的規(guī)定就可以視作中國聽證制度在立法上的擴展。該法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jīng)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須性、可行性!甭犠C制度在立法上的擴展目前還在繼續(xù)。據(jù)悉,正在起草中的行政許可法、立法法等,都考慮規(guī)定聽證制度的內(nèi)容。

雖然聽證制度在中國開始生根,但它目前還只限于少數(shù)幾個法律,適用范圍很窄,程序也很不規(guī)范具體;在操作的層面看,行政聽證制度確立后,各地和各政府部門對聽證制度的實行作了許多努力,但在眾多受到處罰、有權要求聽證的案件中真正舉行聽證的寥寥無幾。這表明聽證制度還沒有真正在中國的現(xiàn)實生活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從上述存在的問題看,要完善中國的聽證制度,應重點抓好以下幾點:

第一,提高人們依程序行政的觀念,樹立程序法治觀念

行政關系是一種傾斜的、不平等的關系。行政權力有易擴張性和侵犯性,如不加以制約和控制,就極易產(chǎn)生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和侵犯。而避免發(fā)生行政違法和侵權的方法之一就是賦予行政機關更多的程序義務,而相對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權利,從而保持行政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平衡,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達到公開、公正和民主、高效。所以,自20世紀以來行政法治已從注重行政行為的結(jié)果發(fā)展到不僅注重行為結(jié)果而且強調(diào)行政程序,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形成了一股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潮流,聽證制度也就是在此情況下獲得重視與發(fā)展的。

由于中國長期的集權體制和受大陸法系法律制度的影響,程序一直被淡視。在立法中,往往實體規(guī)定多,程序規(guī)定少或根本沒有;在執(zhí)法中,往往只追求行政權的實現(xiàn),而忽視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在思想觀念上,往往認為程序繁瑣、麻煩,影響效率,甚至多余,不能理解程序?qū)崿F(xiàn)實體正義的深刻影響和重要意義。所以,聽證制度在中國的完善,首要任務是要在思想觀念上認識程序,了解程序的意義和作用。

第二,逐步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國外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具有三個特點:一是范圍較廣,一般不加太多限制;二是主要適用于對相對人不利的處理處分;三是在有些國家,聽證不僅是用于具體處分行為,而且還廣泛適用于制定法規(guī)等抽象行為。

相比之下,我國目前的聽證程序主要還只限于行政處罰,而且還不是全部的處罰。當一種程序和制度還尚未被立法所廣泛采用時,其影響力和效力肯定是有限的,所以當前我國應盡快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盡量在對相對人實施不利處分時都能夠適用該程序,今后再逐漸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領域。

第三,要盡快完善聽證制度的程序規(guī)定

行政處罰法的一個顯著特點和重大突破是對行政處罰的程序(其中包括聽證程序)作了較為詳細具體的規(guī)定。但對于一項鮮為人知的全新制度而言,關于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仍是簡單而粗疏的,無法滿足實際操作的需要。因此,聽證制度的完善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程序上的完善,它要求對聽證中的主體,聽證的當事人和參加人,聽證的原則、步驟、方式和具體程序作出詳盡的規(guī)定,使聽證制度達到規(guī)范,具有極強的操作性,便于執(zhí)行。

聽證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行政聽證;程序正義;行政聽證代表人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23)36-0240-03

一、行政聽證的概念和法理基礎

聽證始于司法領域,是一種為了實現(xiàn)司法公正而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司法權運作模式,同時也是利害關系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而后,伴隨著行政權的不斷擴張,聽證制度就被引入到行政領域,由此形成了行政聽證制度。所以,行政聽證制度其實就是在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前,就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由行政相對人陳述理由和提供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和辯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西方有關行政聽證的思想源遠流長,其法理基礎可以追溯到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則,美國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德國等國家的法治理論和依法行政原理。

第一,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則。自然公正原則源于自然法,最初適用于司法領域,后來被引入到行政領域。關于自然公正原則的內(nèi)容,王名揚曾對此做過很好的歸納,認為這一原則包含兩方面的內(nèi)容:“(1)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能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時如果有可能使他人受到不利影響的話,必須要聽取對方的意見!逼渲校诙矫鎯(nèi)容就發(fā)展成了后來的聽證制度。因此自然公正原則可謂是行政聽證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礎。

第二,美國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美國1791年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強迫作為對自己不利的證人,未經(jīng)正當?shù)姆沙绦颍坏帽粍儕Z生命、自由和財產(chǎn)!边@里“未經(jīng)正當?shù)姆沙绦颉笔且环N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如果說實體性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是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容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則要求在實施法律時,不管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正當性,實施者都必須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程序和方式,這里面就包括讓當事人了解訴訟過程、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立場。這種正當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就暗含了當事人要具有聽證的權利。美國人莫特寫道:“正當程序給許多‘自然權利和正義’的原則提供了保障 !盵2] 可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正是旨在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聽證制度的法理基礎之一。

第三,德國等國家的依法行政原理!暗聡痘痉ā飞蠜]有明確規(guī)定行政聽證制度,但是作為一般的具有憲法根據(jù)的法律原則,很久以前就得到了承認!盵3] 可見,雖然大陸法系的德國對行政程序沒有過多的強調(diào),但是在他們的法治理論中已經(jīng)暗含了行政聽證的思想。法國也有著類似的情況,“法國行政法上的防衛(wèi)權原則和對質(zhì)程序,基本上濃縮了行政聽證制度的全部內(nèi)容”[4]。這就構成了后來的行政聽證制度的又一法理基礎。

二、中國行政聽證制度發(fā)展狀況及功用分析

(一)中國行政聽證制度的發(fā)展狀況

關于中國古代是否存在行政聽證的法理基礎,公法學界還是有些爭議的,但是至于行政聽證的思想,一般都認為“兼聽則明、偏信則暗”一直都是中國古代刑事訴訟領域重要的思想,早在西周時,就有“兩造俱備”、“聽獄之兩辭”、“五聽”等記載,可以說是最早的聽證思想。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聽證思想畢竟和現(xiàn)在的聽證制度還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它主要是皇權統(tǒng)治之下官吏斷案的一種方式,反映的并不是民主的思想和要求,F(xiàn)在意義上的行政聽證制度主要是從西方引入進來的。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首開先河,在第五章第三節(jié)中專門規(guī)定了聽證程序,標志著中國行政聽證程序的確立。之后,199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將聽證制度引入行政決策領域;200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將行政聽證制度引入行政立法領域;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將聽證制度引入環(huán)境影響評價;200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開始在行政許可領域進行行政聽證;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對行政聽證作了相關規(guī)定。可見關于行政聽證,中國已經(jīng)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成就。那么行政聽證制度到底對中國的政治生活有什么法律和政治方面的意義呢?

(二)中國發(fā)展行政聽證制度的功用分析

1.行政聽證有利于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聽證是行政相對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當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時,當事人能夠通過行事這種權利,進行抗辯,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正如美國憲法修正案起草人麥迪遜所言,“正當法律程序是防止立法或行政部門僭越專擅、侵害民權的金城堡壘,而法院則是維護其功能的衛(wèi)士”[5]。實行行政聽證制度,一方面可以在行政行為之前為其設定好方式和步驟,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可以在侵權發(fā)生之后為受害人爭取到維權的依據(jù)和途徑。這種程序正義在當下社會顯得尤其重要,因為轉(zhuǎn)型時期的陣痛和負擔,往往會加劇政府和民眾的矛盾,發(fā)展行政聽證制度可以減輕由于實體方面的非正義可能給相對人造成的傷害,緩和矛盾,保持社會穩(wěn)定。而且,行政聽證制度設立本身體現(xiàn)的就是行政相對人尊嚴的維護。它將行政相對人放在平等對話的位置上,而不是傳統(tǒng)的行政權單向地強制性地發(fā)號施令,也是命令行政逐漸轉(zhuǎn)為合意行政的體現(xiàn)。

2.行政聽證有利于規(guī)范行政權力的運作

行政聽證是行政權運作的一項程序性要求,對那些可能侵害行政相對人的處理和處分,以及涉及到眾多相對人的利益的行政行為進行聽證,有利于規(guī)范行政權力依法運作。“在過去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設中,‘強制執(zhí)行’已經(jīng)成為不能輕易質(zhì)疑的‘政治正確’”[6]。行政權的行使充滿了肆意和強制。但是法治國家之下,再桀驁不馴的行政權力,也不能游離于責任和法律之外。行政聽證對于行政權力的規(guī)范是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xiàn)的,一是提高行政權運行的可預見性,通過對行政權力運行的時空要素進行安排,使其具有可預見性。“這種規(guī)則使得一個人十分肯定地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和根據(jù)對此的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盵7]從而避免因為行政權行使的隨意性;二是提高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性和公開性,從此之后,罩著行政權的不再是一個黑匣子了,而是透明的玻璃箱。不管是行政權的越位、缺位還是錯位都一目了然!肮穆犠C程序有如達摩克利斯劍,時刻防范行政機關的專橫恣意,有利于促使其依法行政和公平行使權力”[8]。對于行政權占主導地位的中國來說,推行行政聽證制度以期對行政權進行約束和規(guī)范還是讓人有些期待的喜悅。

3.行政聽證有利于提高公共事務管理的質(zhì)量

“政治和公民權利,特別是那些與保障公開的討論、辯論、批評以及持有不同意見有關的權利,對于產(chǎn)生知情的、反映民意的政策選擇過程,具有中心意義!盵9] 行政聽證體現(xiàn)的就是行政相對人的這種權利,它對于提高公共事務管理質(zhì)量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首先,行政聽證可以提高決策的質(zhì)量,這里又涉及到兩方面的內(nèi)容:第一,行政聽證制度下,利害相關人都參與進來,表達意見,有助于匯集眾人智慧,從而提高決策的質(zhì)量;第二,通過公開、公正地協(xié)商與辯駁,最后達成的行政決策會更加符合民意,而符合民意本身就是公共事務管理高質(zhì)量的體現(xiàn)。再次,行政聽證可以提高公共決策的可接受性。在行政聽證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不再是行政權運作的旁觀者,他們不僅能夠參與到行政決定的過程中,而且有機會平等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意見,作出自己的選擇。那么,這種經(jīng)過符合公意的程序產(chǎn)生出來的公共政策或是行政決定,也就更容易為行政相對人接受。

4.行政聽證有利于擴大民主參與,加強政治溝通

對于民主思想的信仰者來說,行政聽證是個迷人的角力場。在這里,所有利害相關人都有機會參與進來,沒有身份、級別的限制,可以質(zhì)證、可以辯駁,專家的調(diào)查取證和普通民眾的意見表達都可以暢行,官方的決策將不再“官方化”。那些原本感覺國家大事遠在天邊的人,開始忙碌著為城市規(guī)劃建設調(diào)查取證。也許并不是受到民主的感召,只是純粹維護自身的權益,或者以客觀的立場就事論事,總之,他們都在無意中踐行著民主的理念。托克維爾認為,發(fā)展地方范圍內(nèi)的公眾參與正是培養(yǎng)民主素質(zhì)的最好場所。我們一直在探尋民主建設的路徑,卻又常常不得其門而入,其實宏大的制度架構極有可能因為學理上的爭辯或是操作上的意想不到而導致擱淺,反倒是底層次、小范圍的實踐更能開出民主的花朵。行政聽證在擴大公民參與加強政治溝通上就有著顯著的成效。

三、中國行政聽證的問題剖析及完善之策

(一)行政聽證的適用范圍問題

1.從具體行政行為擴展到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活動,它應當包括兩大類即行政立法行為和行政規(guī)定的制定行為。目前中國只規(guī)定在行政法規(guī)制定時舉行行政聽證,在行政決定和行政規(guī)定的制定方面,缺少行政聽證的程序性要求,這是法治建設的一大缺陷。因為抽象行政行為造成的影響是普遍性的,如果對影響范圍如此廣泛的行政行為不進行程序上的限制的話,依法行政就很難落到實處了。一些歐美國家都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聽證進行了規(guī)定。“如美國將法規(guī)或其主要內(nèi)容向公眾通告是一種法定程序的規(guī)定,未經(jīng)這一過程而制定的法規(guī),將因程序上的嚴重缺陷而不能生效!盵10]

2.適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法》第32條、第33條規(guī)定了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行政關可以不舉行聽證,其中第32條的內(nèi)容就是:“對限制人身自由有異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行政機關不舉行聽證!边@一規(guī)定無疑是默認,行政機關作出的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為都是不可抗辯的。這是典型的命令行政思維模式,根本上違背了行政機關應該擔當?shù)穆氊熀偷懒x。筆者認為人身自由權是個人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如果連人身自由都沒有的話,其他的權利一概免談。所以,在某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上應該考慮適用行政聽證。

(二)行政聽證代表人問題

1.制定統(tǒng)一的合理的行政聽證代表人產(chǎn)生辦法

目前中國還沒有統(tǒng)一的行政聽證代表人產(chǎn)生辦法,一些聽證代表人自己都不知道怎么當上了行政聽證代表人。一般來說,行政聽證組織部門主要是通過行政分配或是指令協(xié)調(diào)等方式,將聽證代表人名額分到相關部門或地區(qū),再由這些部門或地區(qū)選派人員參加。這樣就導致行政聽證代表人很多時候不是直接的利益相關人,而且多數(shù)產(chǎn)生于政府、事業(yè)單位,代表性存在很多問題。所以,要通過立法方式制定統(tǒng)一的代表人產(chǎn)生辦法,使得選出的聽證代表人既能基本包含直接利益的各方,同時也科學合理的兼顧相關專家代表,確保行政聽證的效果和質(zhì)量。

2.規(guī)范和保障行政聽證代表人的權利行使

中國很多的聽證會陷入形式化、走過場的境地,沒有效果又勞民傷財,浪費大量財政資源。比如一些價格聽證會,基本上是“逢聽必漲”。這主要是因為行政聽證代表人沒有有效發(fā)揮自身的職能所致。很多代表人在聽證會上沒有足夠的發(fā)言時間、沒有充足的信息資料、沒有相應的獨立行使權利的保障機制,雖然參與了聽證會,但是對聽證結(jié)果只能徒嘆奈何。所以,必須從制度和操作層面構建起保障機制,讓代表人手中的聽證權利充分行使。尤其是以下幾項權利,必須予以保障。一是發(fā)言權,要讓他們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二是調(diào)查權,能夠進行就行政聽證需要的相關調(diào)查;三是追蹤結(jié)果權,聽證會不能是聽完就完了,也不能是說完就完了,一定要讓代表人知道最后的結(jié)果是什么,為什么是這樣的結(jié)果。從權利義務角度來看,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憲法上的義務;同時也是行政相對人憲法上的權利。要想讓政府負擔起這個義務,就必須首先規(guī)范和保障行政聽證代表人的權利。

(三)行政聽證組織機構和主持人問題

1.設立專職的行政聽證機構

目前,中國的行政聽證主要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自行組織聽證。這是基于兩個考慮:(1)該行政機關信息充分可以提高聽證的效率;(2)不必另外設置一套聽證機構,節(jié)約成本?墒沁@兩個考慮本身是存在問題的:1)聽證效率的取得很有可能是以犧牲公正為代價的。行政機關自行組織聽證,往往很難持守超然立場,結(jié)果導致不能夠取信于民,以至很多人認為行政聽證不過是行政機關設計的一種走過場。筆者認為,行政聽證參與者之所以沒有置身其中的感覺,機構不獨立難辭其咎。盡管按照聽證原則的要求,行政聽證的組織機構會采取內(nèi)部的職能分立制度,但是期望通過這種有限的獨立性來保證結(jié)果的公平、公正,在行政相對人看來總是缺少說服力的;2)不單獨設置聽證機構未必就能夠節(jié)約成本,現(xiàn)行模式下,行政機構對聽證費用大包大攬,其結(jié)果未必比獨立機構、獨立核算更加節(jié)約。所以,從長遠來看,設立專門的聽證機構將能取得更大的政治和經(jīng)濟收益。

2.聽證主持人專業(yè)化

目前關于行政聽證主持人,規(guī)定的很粗疏,只是懾于回避制度的要求,規(guī)定主持人為非案件的調(diào)查人員或是非利害相關人,一般都是由行政機關指定產(chǎn)生的。這樣一來就會導致以下問題:(1)主持人素質(zhì)參差不齊;(2)主持人的客觀性、獨立性難以保證。聽證主持人的角色類似于司法審判中的法官,其專業(yè)性和客觀性的水平直接影響到聽證的效果。“如果審訊官或行政機關受到法律偏見的影響,那么行政裁決則是無效的。”[11] 所以,需要對行政聽證主持人進行規(guī)范,建立系統(tǒng)的制度。可以考慮建立專業(yè)化的行政聽證主持人隊伍,并對主持人的執(zhí)業(yè)能力和職業(yè)操守進行規(guī)范。

如果說止于文本的法律不過是政府對人民的空頭支票,那么沒有程序的實體法也不過是沒有輪子的大車。在21世紀行政民主化建設的大潮中,我們要走在前沿,就必須在行政程序法律完善上下工夫。而作為行政程序核心的行政聽證制度,自然應該成為行政法學人研究的重要領域,也應該成為公民民主實踐的重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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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預算;聽證;制度「正文

一、國外的預算聽證制度

財政預算是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經(jīng)濟手段,是調(diào)控社會經(jīng)濟資源分配的主要杠桿。在國外,納稅人特別關心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編制情況,因為那是政府在花“納稅人”自己的血汗錢,預算多少,如何使用,都關乎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實行聽證是重要的公開形式。聽證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申辯機會,其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后來,這一原則推廣應到行政領域,形成了行政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其基本含義有兩個:一是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申辯機會,其目的是保證司法公正。后來,這一原則推廣應到行政領域,形成了行政聽證制度。

在國外,實行的是行政預算聽證會。通常,機構將其預算提交給審查機關,由其詳細對申請進行分析。審核機關,例如部門預算辦公室,便著手尋找更多的信息。這一步往往通過要求部門就特別需求作正式書面回答來解決,有時也采用非正式的形式。審查者——預算檢查員——準備一份對材料的分析并為聽證會準備背景材料。不一定非要召開聽證會,但它們能夠使預算官員和行政部門更好地理解機構申請和支持申請的理由。各機構也要為聽證會作準備。準備的深度各不相同,但認真準備對機構而言是明智的?梢怨烙媽彶檎邔⑻岢龅膯栴},并在機構的陳述中進行研究和答復?梢詼蕚湟环蓐P于行動和策略的計劃。

聽證會本身是半正式的,很少記錄證詞。主管部門的首腦應主持會議,提出問題并了解預算申請。主要的預算官員參加表現(xiàn)得相當活躍。為了有助于整個過程,為行政首腦準備一些問題。機構提交一份聲明和相應的問題,或者審查完全通過提問和問題來進行。若不考慮采用的類型,機構應解釋其項目,特別是任何項目變動。提問者應對模糊觀點以及潛在的政治或管理問題進行詳細探究。聽證會的目的僅是為了獲取信息,利用這類討論會作出暫時性或最終決策是不恰當?shù)?因為決策必須進行更多的思考。

美國的法律《國會的預算與財政管理》對聽證會和有關的報告作了具體規(guī)定:在為各個財政年度提出預算共同議案時,參眾兩院的預算委員會應當舉行聽證會,并應聽取國會議員、以及聯(lián)邦政府部門和機構、公眾人士和全國性組織的預算委員會認為適當?shù)拇淼淖C詞。美國聯(lián)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個預算聽證會。在正式開始聽證之前,一般要進行聽證會排演或模擬是一項標準操作。部門管理者承擔著諸如撥款委員會主席這樣的關鍵審查者的職責。在聽證會開始之前,已對棘手的問題進行了預計并作了相應解答。模擬聽證會能揭示缺乏說服力的理由,有處理問題時建立部門間的有效合作,并了解審查者觀點。模擬聽證會政治家助于預算官員決定在傳統(tǒng)的公開聲明中應討論和強調(diào)什么主題。

準備預算聽證會的關鍵是充分的調(diào)查研究,以避免或使聽證會上的意外情況減至最小。一個意外常使管理者看上去無知,并會使他們在回答其余問題時也顯得很糟糕。對以往聽證會和陳述的詳細研究往往能顯示出審查者認為是重要的方面。此外,在設想很難回答的問題時,對項目本身以及對項目的反應的審查是必不可少的。通常,預算官員和其他人(比如中心預算辦公室中的人)的密切關系,能夠成為智慧的重要來源。

關于聽證會的簡明書籍是有幫助的。一般而言,它們僅包括預計到的很難作答的問題或標準問題以及答案。它們可能包括對每一審查者觀點的簡要討論,但這些信息常常是一般性的知識。這些描述還可能產(chǎn)生誤導,引發(fā)不必要的困惑。

聽證會的問題有許多來源,包括審查者(比如一位參議員)、職員、顧客、甚至部門本身。問題有時完全根據(jù)部門提供的問題清單來設置。有時設置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這樣部門便能夠以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繼續(xù)記錄某一主題。機構和OMB的聽證會很少設置問題,但當友好的立法者想援助一個項目時,在國會聽證會上設置問題也司空見慣的。有時職員間關系相當融洽,其效果與設置問題相似。

聽證會上的表現(xiàn)往往會在審查者心目中勾勒出該部門的領導狀況。聽證會是部門塑造自我形象和營造對自身良好感情的一個機會。領導者將被披上公共安全衛(wèi)士、科學家、政治家、環(huán)境保護者等外衣。在聽證會上的出色表現(xiàn)有利于避免對部門費時的和非善意的審查。

了解預算是在聽證會上留下好印象的最佳方法。了解有關知識必不可少,而知識又往往伴隨著好的有組織的表現(xiàn)。通常,為接下去更深入的問題提供機會的簡短的回答和恰如其分的表現(xiàn)最為有效。關注使人感到重要的主題沒有被忽視。管理者不了解某一細節(jié)是可以原諒的,此類數(shù)據(jù)在聽證會后常常被補充進記錄。但對管理者來說,不知道如何回答有關管理方向的問題,卻是不可原諒的。問題——甚至在細節(jié)上——常能被預計和回答或在聽證時被傳達。這一活動能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并能建立信心。

聽證會是一項有某些禁忌的游戲。部門官員意識到他們有兩個管理者——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但部門官員不能對行政首腦的預算提出異議,盡管他們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如果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認為該部門不遵守已建立的行政部門政策,那么部門領導或其他政治雇員便會被解雇。但在一些情況下,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從政治策略的考慮出發(fā)可能并不希望部門違背立法部門的愿望,將預算提高到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水平之上。每種情況必須被單獨加以考慮。此外主管部門不應當同意向客戶的壓力讓步。主管部門應當對的有的人負責;因此,向某一客戶讓步意味著偏袒。它也承認施加壓力可能取得成功。與此相反,主管部門精心組織語言,表示他們希望聽取民眾的建議,并且會依照有價值的建議行事;主管部門的確接受好的建議,但只根據(jù)建議的內(nèi)在價值決策。由于這項禁忌,壓力沒有什么影響,不會被公開接受。

聽證會結(jié)束后,預算分析人員仔細地復核他們的記錄并重新考慮提案和其他材料。來自行政首腦的指導也被加以考慮。通常審查者會通過書面或電話形式詢問一些附加問題。接下來部門預算辦公室著手準備其最終的分析和建議。主管部門的首腦就預算作最后指示。指示的內(nèi)容取決于行政首腦的管理模式。有的人將整個責任交與預算辦公室,其他人仔細地審查申請。通常,行政管理面臨的時間壓力不允許其對申請作長時間的、詳細的審查。一套指示信息通常包括:1.機構申請概要;2.預算辦公室的建議;3.行政首腦上一年度有關預算意見的概要;4.預算辦公室的附加建議;5.初步預算(州和地方政府必須平衡);6.政策問題概要。

二、焦作市實施的部門預算聽證

河南省焦作市財政局根據(jù)市政府提出的“公開透明理財、科學民主決策、規(guī)范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的總體要求,將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列為工作重點之一。經(jīng)過充分醞釀和準備,2004年3月23日下午召開了首次部門預算聽證會,市水利局、衛(wèi)生局、司法局和焦作大學四家即將提交市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部門預算舉行了局內(nèi)聽證和社會聽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以提高預算編制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

1.會議組織情況。會前焦作市財政局專門就舉行聽證會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認真研究,由于時間較為倉促,與規(guī)范的聽證會程序相比,本次預算聽證會未能提前30天向社會公眾告知聽證會的內(nèi)容、時間、地點和程序,沒有聘請相關專家,沒有接受社會公眾的參加申請。參會人中僅限于財政局副科級以上干部、預算單位代表,各會計站站長和財政局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單位、社區(qū)中聘請的10位社會財政監(jiān)督員,因此辦能稱為準意義上的預算聽證會,是一次益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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