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的爭議
20xx年,最為轟動的大事件莫過于《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一時間引發(fā)一些企業(yè)憂心忡忡,提前做了許多調(diào)整工作。業(yè)界均稱20xx年勞動爭議案件將呈“井噴式”爆發(fā)。至今,《勞動合同法》已實施近兩年,到底哪些勞動爭議案件是業(yè)界聚焦點?據(jù)此,我們搜集了,為讀者一一解讀。
經(jīng)典重現(xiàn)1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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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訪專家: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團 孔琪
王某在S公司第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于20xx年3月10日到期,20xx年3月10日后王某仍繼續(xù)在S公司工作。由于S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3月底結算當月工資時,才意識到王某的勞動合同已到期。 S公司人事部遂于4月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兩份勞動合同,請王某簽字。3日后,S公司收到簽有王某姓名的勞動合同 。20xx年8月王某突然向上海市某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聲稱公司于舊勞動合同到期后,至今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關規(guī)定,自20xx年3月10日起支付雙倍工資 。仲裁期間,公司提交簽有王某姓名的書面勞動合同,但經(jīng)公安機關筆記鑒定,勞動合同上王某的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簽 。
律師分析
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法拿到經(jīng)濟補償金
孔琪表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一直未予訂立,從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對于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時與之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予以一個月的寬限期。
本案中,經(jīng)權威部門鑒定,該書面勞動合同上簽字并非王某簽字,這意味著這份書面勞動合同失去真實性,公司無法證明雙方之前存有書面勞動合同 。但公司人事部持有EMS寄出憑證以及送達到對方的回執(zhí),且寄出憑證上的郵件內(nèi)容一欄明白無誤地寫著“勞動合同”及該合同編號 。此外,亦有電子郵件證明公司就簽訂勞動合同多次與王某溝通 。故此,可以得出公司已履行了與王某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法律強調(diào)的只是用人單位一方的“訂立”合同義務,而沒有講“持有”、“保存”的義務加于用人單位 。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有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最終,經(jīng)過裁決,裁決S公司支付王某20xx年3月10日至20xx年4月5日期間的雙倍工資,其余時間的雙倍工資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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