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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涉密載體應按什么管理139句

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涉密載體應按什么管理精選139句

1、(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

3、第三,非書面形式的載體,要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予以標注;

4、銷毀磁介質、光盤等秘密載體,應當采用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徹底銷毀。

5、不屬于以上范圍的絕密級秘密載體由機要通信傳遞。

6、使用和保存涉密載體有以下保密要求: 。1)使用涉密載體,要根據(jù)密級和制發(fā)機關、單位要求,確定知悉人員范圍;辦理登記、簽收手續(xù),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閱讀、使用。 。2)查閱、收聽、觀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要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記錄、錄音、錄像。 。3)匯編涉密文件、資料,要經制發(fā)機關、單位批準,不得改變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匯編后形成的涉密載體,應按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志和管理。 。4)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按原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管理! 。5)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或參加涉外活動,必須確因工作需要,經過本機關、本單位主管部門領導批準,且采取保密措施,確保涉密載體始終處于有效監(jiān)控之下。 。6)保存涉密載體時,應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要定期清查、核對,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機關辦公室)

7、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8、第二十七條報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印制、發(fā)行,廣播節(jié)目、電視節(jié)目、電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聯(lián)網、移動通信網等公共信息網絡及其他傳媒的信息編輯、發(fā)布,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9、(三)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實行二人護送制。

10、第四,凡有包裝(套、盒、袋等)的載體,應以恰當方式在載體包裝上標注;

11、第十七條采用現(xiàn)代通信及計算機網絡等手段傳輸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12、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13、(五)涉密機關、單位不具備復制條件的,應當?shù)奖C芄ぷ鞑块T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復制秘密載體。

14、使用和保存涉密載體有以下保密要求:(1)使用涉密載體,要根據(jù)密級和制發(fā)機關、單位要求,確定知悉人員范圍;辦理登記、簽收手續(xù),應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閱讀、使用。

15、絕密級涉密載體存放方面,必須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并指定專人管理。

16、第十一條收發(fā)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xù)。

17、第十八條涉密機關、單位收到秘密載體后,由主管領導根據(jù)秘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fā)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機關、單位知悉該國家秘密人員的范圍。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

18、第三十五條禁止將秘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19、(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20、涉密機關、單位收到絕密級秘密載體后,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組織閱讀和使用,并對接觸和知悉絕密級秘密載體內容的人員做出文字記載。

21、(二)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22、第二十三條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tǒng))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tǒng)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tǒng)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23、絕密級涉密載體收發(fā)、傳遞、外出攜帶方面,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涉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24、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設備中保存,并由專人管理。

25、(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26、第十四條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指派專人進行,不得通過普通郵政或非郵政渠道傳遞;設有機要文件交換站的城市,在市內傳遞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可以通過機要文件交換站進行。

27、第三十六條涉密人員或秘密載體的管理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情節(jié)輕微的,由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的,保密工作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所在單位應當將其調離涉密崗位。

28、(二)收發(fā)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xù)。

29、第三十四條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確保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30、第五章秘密載體的保存

31、第二,地圖、圖紙、圖表則在其標題之后或者下方適當位置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32、第二十五條因工作確需攜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33、第四章秘密載體的使用

34、第七條制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fā)放范圍及制作數(shù)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

35、(1)攜運機密級涉密載體出境,須經中央和國家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批準,核發(fā)《許可證》;

36、書面形式的涉密載體,應在封面或首頁做出國家秘密標志,匯編涉密文件、資料或摘錄、引用屬于國家秘密內容的應按照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注。

37、第八條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印制。

38、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單位執(zhí)行本規(guī)定負有指導、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39、涉密載體閱讀、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歸還保密室或機要室,不得橫傳,不得交無關人員閱讀、使用,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載體。

40、(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41、(4)禁止攜運絕密級涉密載體出境。

42、(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

43、第二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44、(四)復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xù);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的戳記,并視同原件管理;

45、第八章附則

46、第三章秘密載體的收發(fā)與傳遞

47、第二十條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xù),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秘密載體的去向。

48、攜帶涉密便攜式計算機出境,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

49、匯編本封面應當按照收錄密件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注。密件匯編應當按照其中最高密級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圍發(fā)放,不能擅自擴大范圍;確需擴大發(fā)放范圍的,應當經密件制發(fā)單位同意

50、經批準匯編秘密文件、資料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制發(fā)機關、單位同意。

51、匯編秘密文件、資料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志和管理。

52、(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xù)。

53、第三十九條國家秘密設備和產品按照《國家秘密設備、產品的保密規(guī)定》管理。

54、(2)攜運秘密級涉密載體出境,須經中央和國家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或地市級(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門批準,核發(fā)《許可證》;

55、(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56、(二)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tǒng)與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57、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密期限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秋密標志作出變更。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58、國家秘密標志的內容主要是在制作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標志方式可以根據(jù)不同的載體形式采用不同的標注方式,但應當易于識別。

59、涉密信息系統(tǒng)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0、第六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所轄行政區(qū)域內涉密機關、單位執(zhí)行本規(guī)定負有指導、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61、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62、(一)復制絕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密級確定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

63、(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64、使用信封封裝絕密級秘密載體時,應當使用由防透視材料制作的、周邊縫有韌線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縫處應當加蓋密封章或加貼密封條;使用袋子封裝時,袋子的接縫處應當使用雙線縫紉,袋口應當用鉛志進行雙道密封。

65、不得擅自復制、摘錄、摘抄涉密文件、資料內容

66、涉密機關、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泄密隱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區(qū)域的保密工作部門或所在系統(tǒng)的上級保密工作機構發(fā)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該機關、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書后30日內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隱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寫出書面報告。

67、第三十一條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法律規(guī)定歸檔。

68、第二十九條涉密機關、單位每年應定期對當年所存秘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69、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國家秘密載體(以下簡稱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shù)據(jù)、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70、磁介質、光盤等秘密載體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制作。

71、第五條涉密機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機關、單位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72、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負責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保存和銷毀秘密載體的所有機關、單位(以下統(tǒng)稱涉密機關、單位)。

73、第九條制作秘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不需歸檔的材料,應當及時銷毀。

74、(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75、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6、廳字〔2000〕58號轉發(fā))

77、匯編涉密文件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其中的最低密級和最短保密期限標志和管理。

78、第六章秘密載體的銷毀

79、第二章秘密載體的制作

80、(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81、第二十三條匯編秘密文件、資料,應當經原制發(fā)機關、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匯編。

82、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并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fā)、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3、國家秘密標志專用于標注各類國家秘密載體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商業(yè)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國家秘密標志。

84、應當在辦公室或專門閱文室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確需在其他場所閱讀和使用的,該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規(guī)定要求。

85、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秘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秘密載體全部清退,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86、第四條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范、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87、具體標識方法:

88、第三十三條銷毀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xù)。

89、閱讀和使用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

90、中央部級以上,。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廳級以上和解放軍駐直轄市、省會(首府)、計劃單列市的軍級以上單位及經批準地區(qū)的要害部門相互來往的絕密級秘密載體,由機要交通傳遞。

91、(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92、(一)采取保護措施,使秘密載體始終處于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93、(3)申請辦理《許可證》時,需要向有關保密工作部門和機構提交涉密載體產生機關和本單位同意出境的證明;

94、第二十二條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

95、第七,電子文檔中含有國家秘密內容的,應做出國家秘密標志,且國家秘密標志應與文檔正文不可分離。對不能或不宜做出國家秘密標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產生或制作機關、單位應作出文字記載,并將其密級和保密期限及時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人員。

96、第二十四條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當按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管理。

97、(二)復制制發(fā)機關、單位允許復制的機密、秘密級秘密載體,應當經本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準;

98、第十九條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確需在辦公場所以外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99、第十三條傳遞秘密載體,應當包裝密封;秘密載體的信封或者袋牌上應當標明密級、編號和收發(fā)件單位名稱。

100、(二)在本地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由發(fā)件或收件單位派專人直接傳遞。

101、第二十七條保存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102、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103、銷毀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采用焚毀,化漿等方法處理;使用碎紙機銷毀的,應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紙機;送造紙廠銷毀的,應當送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廠家銷毀,并由送件單位二人以上押運和監(jiān)銷。

104、第十條制作秘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設備的應當采取防電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05、(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106、第一,書面形式的載體應在封面或首頁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107、(2)查閱、收聽、觀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要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記錄、錄音、錄像。(3)匯編涉密文件、資料,要經制發(fā)機關、單位批準,不得改變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匯編后形成的涉密載體,應按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標志和管理。(4)摘錄、引用國家秘密內容形成的秘密載體,應按原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管理。(5)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或參加涉外活動,必須確因工作需要,經過本機關、本單位主管部門領導批準,且采取保密措施,確保涉密載體始終處于有效監(jiān)控之下。(6)保存涉密載體時,應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要定期清查、核對,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機關辦公室)

108、第七章罰則

109、按照規(guī)定應當清退的秘密載體,應及時如數(shù)清退,不得自行銷毀。

110、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不得攜帶出境。

111、第二十二條復制秘密載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12、絕密級涉密載體使用方面,除按國家秘密載體使用管理要求外,還要對接觸、知悉人員作出文字記載。

113、國家秘密分為秘密級,機密級,絕密級,這三樣級別的載體都不得攜帶出境。

114、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lián)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115、(一)送往外地的絕密級秘密載體,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遞送。

116、國家秘密標志是一種法定的文字與符號標識,目前,我國的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在“★”前標密級,在“★”后標保密期限。例:機密★5年,就表明所標識的物品承載的內容屬于國家秘密,密級為機密級,保密期限為5年。

117、(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118、(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119、第二十六條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guī)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xù)。

120、第十二條傳遞秘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措施。

121、審批原則,保密原則,責任原則

122、第三十二條被撤銷或合并的涉密機關、單位,應當將秘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并履行登記、簽收手續(xù)。

123、絕密級涉密載體復制方面,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124、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涉及國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將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因此,按照“突出重點”的要求,保密法對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提出了除執(zhí)行國家秘密載體基本管理要求外,還必須采取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

125、第二十一條傳達國家秘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像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126、年12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127、第十六條向我駐外機構傳遞秘密載體,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通過外交信使傳遞。

128、第十五條傳遞絕密級秘密載體,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29、第二十八條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將秘密載體存放在保密設備里。

130、第三十八條用于記錄秘密載體收發(fā)、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簿,應當由有關部門指定專人妥善保管。

131、第五,匯編涉密文件、資料,應對各獨立文件、資料做出標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頁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做出標志;

132、閱讀和使用涉密載體時,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xù)。涉密載體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載體的去向。

133、(三)復制秘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134、(三)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秘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秘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

135、(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136、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fā)、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

137、第六,摘錄、引用屬于國家秘密內容的,應以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做出標志;

138、涉密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機構對本機關、單位執(zhí)行本規(guī)定負有指導、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139、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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