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倫理論文(精選5篇)
政治倫理論文范文第1篇
在階級社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社會組織更多的是以宗法制度表現(xiàn)出來的,而宗法制度又是倫理道德形成的根基。中國人之所以重視社會倫理道德,是因為我們對血緣關系格外的關注。中國人常常懷有強烈的尊親、孝親的深厚情感,歷來講求孝道,所謂“百善孝為先”。即使佛教傳入中國以后,也是在孝與忠這兩個倫理觀念有所修正,獲得人民的理解,才得以順利發(fā)展的。家國同構的倫理政治結構,把家庭與國家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家庭關系是國家關系的縮小,國家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放大,對家庭成員的要求和對國家子民的要求是一樣的,即既忠又孝,“忠”服從于國君,“孝”服從于家長,其本質都是對權力的絕對服從,出現(xiàn)了“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絕對忠孝觀念。儒家思想主張推己及人,將處理家庭關系的原則推廣到社會關系中,孟子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儒家在調整人際關系方面提出“仁”、“德”、“禮”等思想,希望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和諧相處,這也恰恰符合統(tǒng)治者的社會理想,為統(tǒng)治者所用,于是就把把對家庭的管理和國家的治理有機統(tǒng)一起來,形成了家國同構的倫理政治型社會。封建倫理政治思想就其實質而言反映的是封建地主階級的利益,旨在調節(jié)君臣、君民、官民之間的關系,維護封建的社會秩序,鞏固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
二、倫理政治型文化對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影響
1、對經濟發(fā)展的影響中國封建社會一直以來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在整個封建王朝占據著主導地位,這與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宗法專制制度是基本相適應的。中國古代統(tǒng)治者重農抑商,十分重視農業(yè)的發(fā)展,興修水利設施,獎勵農耕,通過土地私有制把農民牢牢固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承襲下去,使子民安于現(xiàn)狀,實現(xiàn)社會穩(wěn)定,有利于鞏固自己的階級統(tǒng)治。與此同時,這也給經濟的發(fā)展埋下了隱患。中國是最早使用紙幣的國家,可是一直到近代也沒有建立起發(fā)達的貨幣經濟;我國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就出現(xiàn)了繁華的都市,可是一直處于軟弱的狀態(tài),沒有大的發(fā)展……這一切的一切無不是受制于封建倫理綱常思想的畸形產物。在儒家思想占統(tǒng)治地位的社會中,不重視物質利益,而是以道德的手段作用于經濟發(fā)展。這就導致在封建社會中后期落后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發(fā)展水平,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在進行轟轟烈烈的工業(yè)革命時,我國還沉浸在天朝上國的美夢中,剛剛出現(xiàn)的資本主義萌芽就被扼殺在搖籃之中,繼續(xù)墨守成規(guī),不敢越雷池半步。但是它所倡導的“禮”、“和”、“信”等道德觀念對于維持經濟秩序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直到今天對于我們仍有指導意義。
2、對政治發(fā)展的影響在封建社會中儒家思想提倡“三綱五!保ㄈV: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仁、義、禮、智、信)、“三從四德”(三從: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德、言、容、功)等一系列倫理規(guī)范,這其中只有絕對的服從,沒有個人權利而言,在其中毫無民主可言。其實在當時君臣之間、官民之間根本不存在民主,整個國家從上到下都是實行人治而非法治,雖然歷朝歷代都有自己的法律,但不是為臣民所用的法律,這種法律只是掩蓋專制統(tǒng)治的幌子而已,儒家的理論成為了論證君主政治秩序合理性、合法性的工具。直至今日,由于傳統(tǒng)思想在人們頭腦中仍舊存留著或多或少的殘余,為官者一旦擁有權力就牢牢不放,公民身上缺乏民主素養(yǎng),在推動現(xiàn)代民主化的進程中任重道遠?婆e制度在政治發(fā)展中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科舉制作為一種選官制度與政治制度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國家開科舉士為各階層人士進入仕途鋪平了道路,保證了選拔官員的公正、公平,促進了社會階層的流動性,所謂“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就是這一現(xiàn)象的真實寫照?婆e制的價值取向根本上是為了維護和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把讀書與做官緊密結合在一起,把知識分子培養(yǎng)成甘心為統(tǒng)治者效力的奴才,擴大統(tǒng)治基礎。由于平民可以通過讀書躋身于仕途,改變自己的命運,“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在社會當中蔚然成風,然而實際大多數(shù)人一心只想“唯有做官高”,致使一些無才無德的等閑之輩進入政治社會。統(tǒng)治者為了籠絡人才,鞏固統(tǒng)治,擴大了科舉制的錄取人數(shù),還造成了冗官現(xiàn)象。
3、對文化發(fā)展的影響在中國倫理型文化中最講究道德,并以此作為人們精神層面的支柱。要求統(tǒng)治者“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要求個人“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誠,意誠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齊,家齊而后國治,國治而后天下平”,不僅對普通各人有道德的要求,而且對上層社會也有明確的道德要求,從上到下都生活在倫理規(guī)范當中,在調整人際關系、協(xié)調人際關系、提高人們的精神境界方面一直發(fā)揮著積極的作用。當今社會中提倡的“以德治國”、“以人為本”等都是對儒家倫理思想的繼承發(fā)展,對思想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意義深遠。古代社會講求重義輕利,重視精神發(fā)展,忽視物質利益,思想道德極大發(fā)展,而科學技術的進步受到極大的阻礙?萍际芤种剖情L期普遍的現(xiàn)象,各種思想都誘惑知識分子熱衷于科舉,壓抑從事科技發(fā)明的工匠。儒家有鄙視生產勞動的傳統(tǒng),孔子的學生攆遲請如何種莊稼,孔子就指責攆遲為小人。中國古代的知識分子歷來重視儒家經典和偏愛文學,主張文以載道,崇尚立德、立功、立言,對科技知識或無所用心,或斥之為淫技奇巧,致使發(fā)明者遭受不公正待遇,比如蔡倫、華佗、沈括等。中國古代科技發(fā)明主要集中在數(shù)學、天文學、農學等與農業(yè)生產相關的領域,是為了生產的需要而產生的,不像西方那些科技發(fā)明大都在理論的指導下進行的,有著嚴密的推理和抽象思維。在等級森嚴、專制封閉的文化圈里,直觀思維單調,抽象思維乏力,倍受壓制,中國科技難以成就大的氣候。
4、對社會發(fā)展的影響為了規(guī)范倫理,鞏固統(tǒng)治,中國人在國家與社會的發(fā)展中歷來重視“穩(wěn)”,即中庸之道。中庸適應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的要求,人家種地,你也種地,人家澆水,你也澆水,縱然使天下無造反之心,滿足統(tǒng)治者的需要。滿足統(tǒng)治者需要的不一定就是正義的,然而正是這種中庸思想使人們安于現(xiàn)狀,不思進取,缺乏創(chuàng)新,每天過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整個社會雖然表現(xiàn)出一片祥和的場面,然而卻毫無生機活力,社會發(fā)展速度極為緩慢,在某些方面幾乎處于停滯狀態(tài),結果只能步人后塵甚至固步自封!皠(chuàng)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fā)達的不竭動力”,一個沒有創(chuàng)新意識的民族,是一個沒有希望的民族,中國封建社會深受中庸之道毒瘤的影響,最后被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堅船利炮打開。直到當代我們還或多或少的受到該思想的束縛,在創(chuàng)新領域表現(xiàn)的不夠突出,在世界競爭中處于被動的地位。
三、結論
政治倫理論文范文第2篇
陪審制度在我國自解放區(qū)就有人民陪審制度。解放后,國家就人民陪審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guī)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1951年頒布的《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實行人民陪審制,同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了適用人民陪審的案件范圍,即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把人民陪審制度制定為憲法原則。(第七十五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制度。)1956年7月10日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名額、任期、產生辦法的指示》。1978年《憲法》在第四十一條同樣對陪審制度作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實行群眾代表陪審的制度。對重大反革命案和刑事案件,要發(fā)動群眾討論和提出處理意見。1979年《人民法院組織法》重申了1951年《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陪審制度的規(guī)定。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由合議庭審理的一審案件都必須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由于這一規(guī)定僵化缺乏靈活性,導致陪審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流于形式。于是1982年《憲法》便不再把人民陪審制度制定為憲法基本原則。同樣在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將原來的內容改為“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也不再把人民陪審制度規(guī)定為審判原則。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和1996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都沒有規(guī)定第一審案件必須實行陪審制度,從而人民陪審制度成了一項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適用的一項審判組織形式。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決定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賦予了當事人要求陪審員參加審判的選擇權,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04年12月也通過了一個《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這個意見與人大的決定內容是一致的,那么,以上兩個文件是否體現(xiàn)了作為政治文明標志的陪審制度的所應當體現(xiàn)的基本政治倫理呢?我在此作一個簡要的分析。
一、陪審制度與民主
托克維爾曾經對美國的陪審制度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這種制度教導所有人尊重判決的事實,養(yǎng)成權利觀念。它教導人們要做事公道,每個人在陪審鄰人的時候,總會想到也會輪到鄰人陪審自己。它教導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決定別人的命運,而別人也可能決定自己的命運!斑@是男子漢大丈夫的氣魄,沒有這種氣魄,任何政治道德都無從談起!薄芭銓徶贫纫云仁谷藗內プ雠c己無關的其他事情的辦法去克服個人的自私自利,而這種自私自利則是社會的積垢。”“經常同上層階級最有教養(yǎng)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并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知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保ㄍ锌司S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316-317頁。)陪審制度作為民主的產物,首先是為了反抗政府的暴政,在美國的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陪審團有權防止被告免受政府的壓迫”(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因而強調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除非他因為年齡、精神狀態(tài)不能對事物有辨別和認識能力,或者有犯罪記錄等特殊情況,否則社區(qū)的所有的人都應當有其代表。陪審團是社區(qū)的縮影和鏡子,它應當包括不同年齡(成年人)、性別、職業(yè)、文化程度、種族的人。“你代表社區(qū),可以根據你的感覺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即使政府已經證明了事實的存在!薄叭魏稳擞袡鄰乃耐榈募で楹椭腔壑蝎@益”(Statev.Ragland,SuprenmeCourtofNewjesey,1986.105N.J189,519A.2d1361)陪審員不是精英的代表,而是民意的代表,它反映立法所不能及時反應和不可能反映的社區(qū)道德觀念。否則就不要陪審了,而直接由通過嚴格選拔產生的專業(yè)法官進行審理了。
我國最高法院也說“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司法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活動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的重要體現(xiàn),也是實踐”三個代表“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最高院答問《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http:///chinese/law/649985.htm轉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04年09月01日)。
但是我們看到《決定》和《實施意見》一方面規(guī)定“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應當注意吸收社會各階層人員,以體現(xiàn)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但是又人為的排除了一些特定階層的人作為陪審員。根據《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取τ趫(zhí)行該規(guī)定確有困難的地方,以及年齡較大、群眾威望較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文化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在農村和城市,最廣大的工人和農民并沒有人作他們的代表。應當說廣大農民基本上沒有人達到大專,工人只有極少數(shù)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我們現(xiàn)在的規(guī)定,實際上與陪審制度的本意相去甚遠,變成了精英群體的審判。也就是說,占人口絕大多數(shù)的群體并沒有人在審判中代表。這樣的陪審制度不僅達不到規(guī)定陪審制度的初衷,而且與專業(yè)法官要求代表全體人民的要求相反,變成了社會少數(shù)階層的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實施意見》第六條、第七條還說,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向當?shù)鼗鶎尤嗣穹ㄔ和扑],也可以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于被推薦和本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由基層人民法院依照《決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初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后,將人選名單及相關材料送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征求意見。必要時,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到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進行調查。這種規(guī)定往往會使陪審員的選任在排除了沒有學歷的人以外,又排除了政治上和道德上與主流意識不相符合的人,是一次特殊的“政審”。這種作法與陪審制民主的本意已經是背道而馳了。
從要經過事實上的政審和“年齡較大、群眾威望”的規(guī)定來看,現(xiàn)在的做法不僅不能體現(xiàn)民主,而且有可能為借助審判的政治壓迫和不民主的審判提供表面上的群眾基礎。
另外,陪審制度也是防止司法腐敗的一種方式,控辯或原被告雙方都難以在此作弊。一個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員、有權勢者畢竟是少數(shù),目標集中,容易成為賄賂或拉攏的對象。特別是社會上有權勢的人,或者是因為家庭的聯(lián)姻和親戚關系,或者是因為平時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機會更多些,不可避免地會有形無形地相互護衛(wèi)。但隨機抽簽所依據的公民名單則是成千上萬,這樣分散的目標的確不好賄賂。要事先賄賂,就要賄賂整個地區(qū)的公民,完全不可能。在挑選陪審員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都要回避,而成為陪審員以后便幾乎與世隔絕。如果有人想對陪審員施加影響,或者進行威脅(這種情況不是不可能發(fā)生),那的確很難,因為許多判決都要求全體一致,要想同時賄賂12個人或絕大多數(shù)人談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個人將真相捅出來,行賄或施壓者就要受到法律的嚴懲。有時候,普通公民還會有一種逆反心態(tài),你越是用權勢來壓我,我越是不買帳。所以,陪審團這種制度設計使得司法作弊很難奏效。但是,實施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查結果及本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并由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這一規(guī)定事實上又使陪審員變成了另一個形式的固定的審判員,同樣是當?shù)氐拿耍巧鐣⒁獾膶ο,容易成為腐敗的主體,難以體現(xiàn)其防止腐敗的作用。
可見新陪審制度沒有能夠擺脫威權政治和形式主義的影響,難以體現(xiàn)民主政治和平民司法的理念。一不小心,會使我國法官素質在不斷提高、遂漸走向正軌的法官職業(yè)化趨勢變成了既不能體現(xiàn)司法民主,又不能體現(xiàn)法官職業(yè)化的不倫不類的審判制度。正確的做法是,只要有選舉權和沒有犯罪記錄,都有成為陪審員的權利。而且應當在基數(shù)廣泛的不同社會結構的人群里隨機抽取陪審員名單。
二、陪審制度與公正
陪審的公正性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非職業(yè)法官對生活中自己身邊發(fā)生的案件具有事實經驗,比整天呆在法院的人更容易根據法庭展示的證據推斷出案件事實,而不是為了說服當事人而形成所謂司法權威,如果說是為了這個目的,只能是不合理的裁判具有表面上的更加公正,反而使不公正的裁判具有了合法的外衣。二是陪審員的數(shù)量要比較大,在美國,陪審團的數(shù)理為6—12人。少于6人被認為是違背了憲法第6修正案的。多數(shù)人的裁判綜合了大多數(shù)人的感覺和經驗,不容易出錯。但是在這兩個問題上新的陪審制度都沒有能夠體現(xiàn)!秾嵤┮(guī)定》要求“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等方面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公正。同時,通過人民陪審員向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說服當事人息訴服判,及時化解糾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边@一規(guī)定沒有能夠體現(xiàn)陪審制在審判中的公正意義。
首先是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數(shù)量沒有法律限制,在審判中,由于陪審員的數(shù)量較少,事實上最終可以由專業(yè)法官控制局面。陪審員還是可能是陪襯。
二是我們現(xiàn)在的陪審制度是建立在現(xiàn)行的合議庭人數(shù)較少,并進行簡單多數(shù)裁決的基礎之上。當一個案件的合議庭是3、5、7人時,只要過半數(shù)就可以進行裁判。意味著一個案件只要有三分子二、五分子三、七分子四的人同意就可以作出裁判。那么假設投反對票的人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案件事實的成立,則意味著在只有67%、60%或者57%的可能性的情況下就可以作出有罪甚至于處以死刑的判決,這連我們刑事訴訟法中要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達不到,也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事實是,當陪審員的人數(shù)不影響法定多數(shù)的數(shù)量時,專業(yè)審判員可以對少數(shù)陪審員的意見置之不理。因此,應當對刑事審判引入美國的一致裁決制度。
第三,陪審員要公正的另一個重要標志是陪審員不能參與適用法律而只能進行事實裁判。實施意見第十條至十二條規(guī)定,陪審員任命以后、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前必須經過培訓。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院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計劃,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機構具體承辦。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應當符合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培訓內容包括法律基礎知識、審判工作基本規(guī)則、審判職業(yè)道德和審判紀律等。陪審制度的本意是讓“外行人”參加審判,以避免專業(yè)法官因為長期的專業(yè)習慣形成的成見,如果這種培訓必要的話,那么還不如直接由法官進行審判,何況復雜的法律知識和審判規(guī)則(訴訟程序),連法律院校畢業(yè)的學生都要經過長期的實習和鍛煉才能掌握,這種培訓又有什么意義。
所以,公正的陪審制審判應當由數(shù)量較多的審判人員(包括未經培訓的陪審員)對案件進行裁判,而且只能進行事實問題的裁判。
三、陪審制度與自由
托克維爾在肯定陪審制度的民主作用的同時,并不想夸大陪審制度的影響,因為這種影響和作用并沒有遏止“多數(shù)人的暴政”。(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董果所作的序言,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1頁。)陪審容易導致民意審判和多數(shù)人的暴政,這一直是各國和我國學者反對陪審團制度的理由。我國新陪審制度沒有限制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數(shù)量。也就是說,可能出現(xiàn)我上面提到的陪審員在合議庭中中的比例較少相反的情況,在3個、5個、7個審判人員中,極端的情況是陪審員中了2人、4人、6人,這時,專業(yè)審判員的作用就變得可有可無了。有人曾經舉例說,在陪審制情況下,四川瀘州的包二奶案中,審判的結果一定是通過審判剝奪二奶所生的子女的繼承權,而這與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相同的規(guī)定是不一致的。(因為“其實,這份遺產不是給我的,是給孩子的。如果老黃當時把財產送給孩子,也許不會是今天這樣!薄抖坛诌z囑要分遺產引用道德斷案的界限在哪里?》,《中國青年報》2002年1月18日)
對這個問題,歷史上陪審制度的設計者不是沒有考慮。能保障自由的陪審制度除了通過對抗制審判使當事人雙方的意見都能夠被聽取這一無論在有無陪審員的情況下,都能充分展現(xiàn)各種人的主張和看法的方法保障個人自由之外,另外,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考慮防止這一情況發(fā)生。
一是陪審團不能進行事實裁判,不能就法律上合法與否以及如何適用刑罰作出裁判,這是專業(yè)法官的事情。但這一點在參審制的情況下無法做到。因為陪審員與專業(yè)法官具有同等的權力。這是參審制固有的缺陷。
二是所謂一致裁判,一致裁判能夠防止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的暴政。在多數(shù)票表決制的情況下,會出現(xiàn)兩種不合理的情況,一方面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數(shù)人的手里,多數(shù)人的意見可能恰恰是錯誤的決定。另一方面是多數(shù)票表決制意味著一部分人強迫另一部分人接受了自己并不愿意接受的決定。而一致裁決能夠克服這兩方面的缺陷。也許有人會說,在審判中事實上很難達成一致裁決,因為只要有一定的人數(shù)就會有不同的意見,一致裁決豈不是使案件無法解決?但在美國要求一致裁決的情況下,達不成一致裁決而形成所謂懸案(hangingcase)而要求重新組成陪審團的只是占了所有案件的2%左右。那這又是為什么呢?原因在于人都是理性的,當一致裁決成為對審判人員的一種要求時,在評議的時候,陪審員會將彼此的意見進行妥協(xié)與折衷,各自放棄一部分己見,而形成一個中間的結果。如的是重罪,而當有一個人堅持認為重罪不能成立時,為了判此人有罪,所有的人可能能夠接受一個較輕的罪,而這個堅持的人未必認為有輕罪,但是因為那么多人堅持,他有可能在無罪的意見上發(fā)生動搖,于是大家在彼此的說服與妥協(xié)中形成一個中間決定。當然,也不排除無法彼此說服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這時就只能通過重新組成審判組織進行審判。這一做法事實上能夠防止所謂二奶案中可能出現(xiàn)的多數(shù)人暴政的情況,因為我們知道,即使是在這一案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持剝奪繼承權的看法的,一人的堅持能夠改變案件的命運。另外,在案件評議過程中,持少數(shù)意見者如果站在二奶的立場進行說服,大多數(shù)人可能改變原來的看法。
第三是確實出現(xiàn)了大家一致作出違背法律的裁決怎么辦?這就是所謂陪審團廢法(nullification)。這一做法在美國是被默許的,盡管美國國會在2002年否決了一個直接授權被告爭議立法缺陷的憲法修正案建議(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是指所有陪審員都認為案件事實是成立的,但基于不同意法律的規(guī)定,一致認為這是惡法,而故意作出事實不成立的裁判。對于這種情況,盡管因為被認為違背了法制的統(tǒng)一而在美國的有些州規(guī)定為不合法。印第安那州和馬里蘭州的法律就規(guī)定,法官在陪審員進密室進行評議時會告訴他們“女士們,先生們,你們是本案陪審團,現(xiàn)在我花幾分鐘告訴你們的義務和責任,你們的責任是根據證據證據決定事實,你們是事實的法官,你們將聽審證據,得出事實結論,作出裁決,適用我交給你們的法律,無論你是否同意這些法律!钡菃栴}是,不同意法律而作出事實不成立的陪審員們不會說他們是因為不同意法律而作出這一裁決的,只能是彼此心照不宣,但是制度給了他們這種權力,誰也無法追究其責任或者認為他們程序違法、超出了自己的權力而不接受這一決定。但我對這一情況是持贊成意見的,陪審員“也許想念被告人不應當是犯罪,也許認為警方虐待了被告人而判其無罪,也許苦于基于對被告人的同情”(JoshuaDressler,Caseandmaterialsoncriminallaw,ThirdEdition,Thomsonwest,2003,p19)它的價值在于通過這一做法能夠避免政府借助惡法鎮(zhèn)壓人民,以克服立法的缺陷。“因為國會將是制定壓迫人民立法的永遠實體”(UnitedStatesvDatcher,830F.Supp.411(M.D.Tenn.1993))
因此,我認為應當改變現(xiàn)在我國簡單多數(shù)進行裁決的做法,在立法中引入一致裁決制度以保障少數(shù)人的自由。
四、陪審制度與人道
所謂人道,也就是人之道,是人所當行之道,是人的一切規(guī)范總和。(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會治理的道德原則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23頁。)人道主義是視人本身為最高價值的思想體系,主張將一切人都當作人來善待。把人當人看、使人成為人即善待人的價值、實現(xiàn)人的價值是政治人道的原則。政治生活中除了正義和公平,強調權利和責任,還需要寬容和良心——政治中的“善”即人道,不人道、非人道則是無視人本身為最高價值而虐待人的行為,是殘忍待人的行為,是把人不當人看的行為。就拿對待俘虜來說,如果首先把俘虜當作人來善待,其次當作俘虜對待,從而供其衣食、不予虐待,便叫做人道;反之,若將俘虜只當作俘虜不當作人,從而殘忍地加以虐待,便叫做不人道、非人道,那么,如何實現(xiàn)政治人道呢?“給人自由”和“消除異化”是實行人道的兩大原則。(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會治理的道德原則體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頁)簡單地說,人道是人作為人因為寬容與良心產生的對待人的態(tài)度和方式。
陪審制度的人道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死刑的適用上。從死刑存廢之爭看,正反兩方的觀點都從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的基本價值即是否具有效益、正義與人道這三方面來論證。
死刑的效益即其有用性產生于死刑的功能之上,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方法,其功能也表現(xiàn)在一般預防功能與特殊預防功能。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罰,對社會上的其他人產生的阻止其犯罪的作用。而一般預又可具體分化為對被害人的功能和對社會的功能。具體而言,對被害人產生的是一種安撫功能,即滿足被害人要求懲罰犯罪的強烈愿望,撫慰其受到的精神創(chuàng)傷,并使其盡快從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脫出來。對于死刑的安撫功能,我們無須做太多的論證,讓殺人者償命比什么都可以更好的安撫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chuàng)傷,很多人一輩子為了使犯罪者受到應當有的懲罰而四處奔波,如果沉冤未雪,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不僅心靈難以安寧,生理上也會因此而短命,我想這一點任何人都能體會。對社會的功能即一種社會預防,也就是說以刑罰的嚴厲后果警告社會上的其他人,告誡他們不要去犯同樣的罪,否則將受到刑罰的懲罰,從而產生防衛(wèi)社會的功效。防衛(wèi)社會,需要的是一種威懾效果。死刑的威懾效果是十分明顯的,“殺頭不要緊”這只是一部人為了特殊的理想而可以做到的,對大多數(shù)人而言,死刑的社會預防功能也是顯而易見的。特殊預防功能,亦稱個別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一定刑罰,使其永遠或一段時間內喪失再犯能力。當人的生命被剝奪后,自然也不可能再去犯罪了。死刑的利益就是作為收益的死刑所實際保護的權益扣除作為成本的死刑所實際剝奪的權益后的剩余值。死刑適用于哪些罪才算是相當?shù)模@也許在具體罪名上有爭論,但一個人的生命與另類一個人的生命等值,因而“殺人償命”始終是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的。
刑罰的正義性是死刑對于犯罪是否具有該當性,從歷史角度看,死刑存在的正當性很少受到質疑,哪怕是死刑廢除論學者,也很少在論述其廢除觀點時對死刑存在的正當性進行發(fā)難,因此,死刑的正當性幾乎成為一個不容置疑的命題了。死刑是最原始的刑罰方法,是基于原始的“以命償命”式的同態(tài)復仇的思想下產生的,其本身就是原始社會公正要求的產物。犯罪被認為是一種惡因,而死刑作為惡果表現(xiàn)形式之一,從而產生一種派生與被派生的關系,是一種先驗的、天然的正當。因此死刑存在的正當性是應當?shù)玫匠姓J的。
認為“死刑不人道”者認為,正是由于生命作為人存在的唯一標準,以剝奪人生命的死刑必定不能達到刑罰的人道性要求,從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結論。其理由便是死刑剝奪了人最基本的權益——生命。刑罰人道性的本質內涵也要求,即使刑罰剝奪人的重要權益,但是同時也要把被剝奪權益人當人看。死刑在剝奪生命的同時意味著不再把人當人看待,而當成物。(胡云騰《存與廢——死刑基本理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頁)即使在我國首倡全面廢除死刑的邱興隆教授在論證死刑不人道時其唯一的理由是“只要承認罪犯是人,罪犯便擁有國家和法律都不得剝奪的生命權,因此應當全面廢止死刑。”(《司法部建議增加設立長期刑以減少死刑適用》網易新聞中心)“由生命的價值的至高無上性中必然地得出了應該對人的生命予以普遍而絕對的尊重的結論,對生命的認識是判斷死刑是否符合人道性要求的決定因素!保ㄇ衽d。骸稄男叛龅饺藱唷佬虖U止論的起源》,引自中國死刑觀察)我也相信,隨著國際人權觀念的普及和民權運動的發(fā)展,人道性越來越為人們所認可,社會的等價觀念也隨著這種人道性的增強而在刑罰的公正性價值有所改變?梢栽O想,在人道性越來越重視的背后,死刑的公正性基礎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死刑在將來的某天由于失去了人道價值而逐漸走向被所有的國家廢除。死刑是一種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罰。
但是問題是當這兩類矛盾的價值發(fā)生沖突的時候,哪一種應當優(yōu)先考慮呢?這就無法說明和論證。特別是公正和人道都來自于人們內心的一種感受,而感受的強烈程度是永遠無法用邏輯和理性來衡量的。舉例來說,一個人故意殺害了他人,被害人和社會民眾有些認為不處死刑不能滿足其要求正義的感覺,所以不值得同情;而在同樣情況下,另一個案件中,被害人和社會民眾卻認為處死刑太殘忍、不人道,因沒關系不要求對被告人處以死刑。人道和正義感是天生的本能的一種感受,英國刑法教授、《英格蘭刑法史》的作者史蒂芬認為正義感就象人為什么會有一樣不需要論證,但是人的人道之心及其程度也象一樣不需要論證,它們的大小是不能通過理性比較得出結論的(這一點我曾在邱興隆教授演講時曾與他當面作過探討,但誰也說服不了誰)。也就是說,因為發(fā)“殺人償命”這一正義標準而保留死刑還是要因為人道標準而廢除死刑,這是誰也說服不了誰的。所以在國家還沒有廢除死刑時,不能說這個國家的死刑不正當,而對某一犯罪人是否應當適用死刑,也即是以寬容為懷還是要“殺人償命”(或者其他情況下處以死刑),也只能通過民意對具體案件進行判斷。這也是為什么文明程度相差不大的國家,對死刑的態(tài)度相去甚遠的原因,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并不低于歐洲國家的美國則保留了死刑。這主要原因還是在于民族心理對于正義感與人道發(fā)生沖突時的取舍不同。
在美國的陪審制度中,雖然一般情況下陪審團只進行事實裁決,但是對于只否可以處死刑的問題上,必須由陪審團進行一致裁決。死刑被認為是“社會對被告人野蠻地侵害人類的報復”。(Harrisv.Alabama,513U.S.504,518(1995)(Stevens,J.,Dissenting))2002年以前,有兩個州即阿拉巴馬州和佛羅里達州,對死刑案件的判決適用的是所謂的“凌駕陪審團”(JURYOVERRIDE)的制度,即最終對被告處以終身監(jiān)禁或死刑是由法官決定而不是陪審團。在定罪后,陪審團只有建議判處終身監(jiān)禁或死刑的權力,而法官有最終的權力去凌駕于陪審團建議之上。2002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瑞恩訴亞利桑那州案中裁定:一個審判法官不能妨害第六修正案賦予被告人的接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而單獨決定關于判處死刑的加重或減輕事實的取舍。最高法院還裁定,陪審團必須做出加重被告人判決所需的事實裁決。在法官能單獨做出判決的亞利桑那州,瑞恩規(guī)則了州死刑判決法律。(536U.S.584,607(2002)。)至此,美國所有的州都將具體案件中被告人是否應當處以死刑的問題交給民眾去判斷,這個判斷的過程實際是就是民眾在正義感和同情心(人道)之間作出平衡。我想如果有陪審團,我們就不會作出三位僅僅只有一次販毒的花季少女(在18-20歲之間)在同一案件中都處以死刑這樣明顯殘忍的判決了。(《三位花季少女因販毒而被判死刑》)
政治倫理論文范文第3篇
閻鋼教授的這部專著涉及到政治倫理的諸多領域,內容翔實。全書共九章,約37萬字。縱觀全書,該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立論鮮明,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構建了完整的政治倫理學體系。該書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對中西方傳統(tǒng)政治倫理思想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政治道德原則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以人為本、正義、誠信等基本政治道德原則,并根據這些原則,提出了民利、博愛、和平等政治道德規(guī)范以及自由、平等、民主、和諧等政治道德范疇。在政治道德原則、規(guī)范的觀照下,該書進一步從倫理的視角審視和思考國家政體、國家管理等問題,探究它們的道德合理性。在該書的最后部分,作者將審視的對象轉向了政治道德主體,對領袖的倫理意義及其道德素質、公務員道德品質修養(yǎng)等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該書具有鮮明的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論述結構嚴謹,建立起了較為完整的政治倫理學體系。
第二,從歷史的視角,該書對中西方傳統(tǒng)政治倫理思想進行了梳理,從而為政治倫理學體系奠定了歷史基礎。該書首先探討了中國先秦儒、墨、道、法諸家的政治倫理思想,并對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倫理思想進行了概述,接著對西方傳統(tǒng)政治倫理思想進行了考察。作者認為,西方政治倫理思想起源于古希臘,古希臘的城邦政治倫理思想具有開端意義。在梳理近現(xiàn)代西方的政治倫理思想的同時,批判了政治的倫理虛無主義,樹立起政治倫理主義的思想旗幟。
第三,該書堅持創(chuàng)新,在諸多理論問題上都有所突破。作者認為,政治是一個歷史范疇,其目的是“維護一定社會中的一定人群的共同利益,以及協(xié)調這種利益的差異和矛盾,規(guī)范社會成員的社會活動”(《政治倫理學要論》第7頁)。秉承這種政治觀,作者將政治道德作為一個歷史范疇,力圖在政治倫理理論上有所突破。該書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將這些政治倫理思想提升為符合時代要求的政治倫理理念。同時將中國古代儒家“仁”和墨家的“兼愛”加以繼承和發(fā)展,賦予它們以新的時代內涵,構成現(xiàn)代政治倫理中的積極因素?傊摃鴧R集古今政治倫理思想于一體,以馬克思主義的方法和立場,將其融會貫通,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見解。
第四,本書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針對國家政體、國家管理、國家領袖以及公務員道德品質及其修養(yǎng)等問題進行了倫理性探討,使得該書的理論觀點具有時代性和前瞻性。
第五,在方法上,該書為創(chuàng)建適合中國政治倫理學研究的方法論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嘗試!墩蝹惱韺W要論》一書在馬克思主義的指導下,廣泛采用包括歷史的方法、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方法、學科交叉的方法等在內的綜合方法研究政治倫理問題,為創(chuàng)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倫理學研究的方法論作出了貢獻。
政治倫理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特點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23)16-0266-02
我國古代社會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深受中國古代文化的影響和古代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制約,同西方國家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方法相比較,具有明顯的不同特點。研究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及其特點,吸收其優(yōu)秀成果,對新形勢下不斷完善和發(fā)展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論體系,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著重要的啟示。
一、倫理方法政治化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基點是倫理方法。儒家的倫理方法政治上,主張實施“德政”,堅持“德治”;對民眾,采用“道之以德”的教民方法,以“道德教化”為根本,對家族,教以人倫,講究孝親;對自己,修身為本,強調克己與內;對師長、朋友和他人,提倡尊重親和、講究修睦?梢姡浞椒ɡ碚撌沁壿嬍謬烂艿捏w系。該方法體系還特別強調兩個原則:一是強調個人修養(yǎng)、家庭管理和國家治理相結合,提出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邏輯機構,把握了倫理方法的政治方向——為統(tǒng)治階級的統(tǒng)治服務。二是強調寬以待人與嚴于律己相結合,提出了處理人際關系的“和合”、“中庸”原則。由于中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提倡這種原則方法,既有利于處理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也有利于處理地區(qū)與地區(qū)、民族語民族之間的關系,客觀上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的政治穩(wěn)定。實質上,儒家思想既是一種為政治服務的倫理思想,又是一種以倫理為基礎的政治思想。倫理政治化,政治倫理化是其區(qū)別于宗教和其他學派方法理論的一個突出特點。
我國古代的倫理方法與西方的宗教倫理方法也不同,中國屬于政治倫理,是倫理道德與政治統(tǒng)治緊密結合的產物。譬如周公就提出過“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敬德保民”的思想。孔子繼承和弘揚了這一思想,主張政治上實行“德政”,認為“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眾星共之”(《論語為政》),意即統(tǒng)治者只要將德作為治國的基本理念和原則,人間的秩序就會像天上的星系那樣有序而和諧了?鬃拥暮罄^者始終堅持把倫理與政治緊密結合,為政治服務,強烈體現(xiàn)了倫理方法政治化的重要特色。
二、倫理方法的傳承性
中國的倫理方法具有很強的歷史傳承性。周朝統(tǒng)治者認為商紂的滅亡是暴虐無道,所以周公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思想,傾向于實施“德政”。春秋時期,孔子繼承周公思想,進一步提出“仁”和“禮”的思想,“克己復禮為仁”把恢復周禮作為“仁”的目的,并將這一倫理思想推及政治,明確主張政治上實行“德政”。戰(zhàn)國時期的孟子發(fā)展孔子仁政、重民思想,提出了“民貴君輕”的觀點,強調“人性本善”政治上主張“王道”,反對“霸道”,認為只有以德服人才能“得民心”。漢代董仲舒,借“君權神授”之名,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鞏固并發(fā)揚了儒家思想,使儒家倫理道德及其方法被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傳承,以此作為統(tǒng)治思想,儒家倫理方法也就被推上了“獨尊”地位。
此后,倫理方法體系在數(shù)千年封建統(tǒng)治中不斷得到豐富和發(fā)展,出現(xiàn)了諸如“三綱”、“五!、“四維”、“五倫”、“三從”、“四德”等具體倫理規(guī)范和修養(yǎng)方法。但其方法的內涵品質一直是在傳承的基礎上不斷發(fā)展的,其為統(tǒng)治階級思想政治服務的方法本質更是得到了很好的繼承和發(fā)揚。
三、方法途徑的內在性
中國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以倫理教育為代表,其教育方式特別強調“內化”、“內圣”。因為儒家倫理的核心,是強調內在的人格意識。認為人要講人格,既要肯定自己的內在價值,也要肯定別人的內在價值,即人格價值。并認為人的內在價值是鑄造道德觀念的核心依據,所以為人處世應該保持自己的內在價值,保持自己的人格尊嚴,要把它看得比生命還寶貴。
在治國、教民方面,儒家反對才外部武力征服,強調“以德教民”,讓民眾從內心歸順、服從!耙粤Ψ苏撸切姆,力不瞻也;以德服人者,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上》)。所以,孔孟的治國教民方法,在方法途徑特征上是一種追求內在價值的教化方法,是征服人心的內化方法?酌习堰@種方法有國家推及家庭,有政治推及道德,一以貫之。并且還指出,如果不采用道德教化方法,家庭出不了孝子,國家不會有順民,動亂就會發(fā)生!氨迵渲,不從父之教;刑戮之民,不從君之政,言疾之難行。故君子不急斷,不意使,以為亂源”(《說苑雜言》)。
四、方法使用的強制性
儒家的倫理方法同中國古代政治的專制主義相結合強制推行,不允許其他理論和方法與之抗衡,正所謂“獨尊儒術”。政治上的獨裁專制是倫理專制統(tǒng)一的前提和保證,倫理專制統(tǒng)治則是政治獨裁專制的思想理論基礎。政治上的等級制和倫理上的等級制是一致的,政治上的控制盒倫理上的教化是相通的。在基層組織措施上,也實行政治與倫理的雙重管制。戶籍制度,設立學校,制定家規(guī)、鄉(xiāng)規(guī)民約、禮俗民俗都必須以儒家倫理方法為依據,如有違反,必受制裁,同時還要群起而攻之。其倫理教育方法實施的強制性一遍及國家的每一個角落,落實到每一個家庭。
我國古代思想政治教育在特定的封建社會環(huán)境下,有其很大的局限性,也限制思想多元化的發(fā)展程度。封建王朝依靠思想理論來統(tǒng)治國家,將文化烙上政治的印記;儒家思想的“獨尊”,讓其他學派得不到良好的發(fā)展,我們的倫理思想發(fā)展的就很片面,但是長達千年的儒家思想的統(tǒng)治卻給我們帶來了文化的延續(xù)性;儒家思想作為中華思想的支柱,“人”“仁”“義”對后世影響甚大,對人的內在修養(yǎng)要求,更是突出;儒家思想長期作為封建統(tǒng)治工具,必然有其強制性,教化趨于統(tǒng)一性。
我國古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這些主要特點,培植了中華民族的含蓄、仁慈、善良、勤勞、樸素等傳統(tǒng)美德,孕育了中國人民自古以來優(yōu)良的德性修養(yǎng),這種美德至今仍然是我國現(xiàn)代化建設所必須大力弘揚的先進美德。在現(xiàn)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發(fā)展過程中既要充分采用“自省、慎獨”方法的精華,更要根據現(xiàn)今時代的要求,創(chuàng)造性地將其發(fā)揚光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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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倫理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倫理;政治協(xié)商;多黨合作;民主
中圖分類號:B82-0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494-(2023)05-
收稿日期:2023-06-26
作者簡介:劉 娜,女,哈爾濱工程大學思想政治教育專業(y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黨的建設、高校政治理論課與德育創(chuàng)新研究。
黨的十報告指出“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要在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基礎上,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1]。從制度設計入手規(guī)范國家權力運行,肇始于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2]167的著名論斷,這一論斷對推動當今法治建設、建設現(xiàn)代政治文明仍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能否穩(wěn)定有序和高效運作,能否充分發(fā)揮其倫理屬性和功能,直接關系到中國共產黨政黨制度建設和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發(fā)展進程。我國特色政黨制度倫理是黨在長期實踐過程中倡導的制度價值理念以及實現(xiàn)過程中的基本規(guī)則,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設計與運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的重要表現(xiàn)。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我國特色政黨制度倫理建設,進一步完善民主協(xié)商制度,是事關黨的執(zhí)政地位與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前途命運的重要課題。
一、加強政黨制度倫理建設的重要意義
政黨制度倫理簡而言之,就是政黨制度架構中所體現(xiàn)出來的倫理關系及調解原則。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國的政黨制度倫理是保障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的價值理念“正當”存在與付諸實踐,并在實踐過程中體現(xiàn)的基本規(guī)則和原則。我國政黨制度倫理以國家強有力的法律為保障,以符合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價值指向。凡是涉及到政黨制度的倫理性問題,如指導政黨制度建構的價值理念的正當性,政黨制度組織與運行過程的合法性、政黨關系與政黨成員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合理性,以及政黨制度對人民大眾特別是政黨成員道德品質的影響,均是我國政黨制度倫理的重要內容。
歷史上關注制度與倫理的設計早已有之,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我國古代儒家的社會規(guī)范方案等都是對制度與倫理結合的典型代表。然而,直到20世紀,現(xiàn)代意義上的制度倫理概念才被正式提出。特別是在我國,關注政黨制度倫理建設,還是一個新生理論點,但它已經成為加快我國政治民主化進程的客觀需要,也是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的現(xiàn)實需要。
(一)加強政黨制度倫理建設是提高黨建科學化水平的必然選擇
黨的十報告指出“形勢的發(fā)展、事業(yè)的開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們以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提出了“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chuàng)新型的馬克思主義執(zhí)政黨”[1]的新要求,面對新情況、新任務,加強政黨制度倫理建設成為提高黨建科學化水平的必然選擇。一方面,政黨制度倫理建設與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相吻合。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倫理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派合作為顯著特征,而中國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的能力正是共產黨執(zhí)政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共產黨不僅要提高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能力、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能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以及應對國際局勢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提高與派合作共事與政治協(xié)商的能力也是其執(zhí)政能力的重要來源和表現(xiàn)形式。這就要求完善多黨合作制度倫理的同時加強共產黨執(zhí)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的能力。另一方面,政黨制度倫理有利于完善黨的制度建設。制度倫理是規(guī)范個人、群體、組織(政府) 等主體的制度、政策、法規(guī)所內含的道德性要求,是社會理性對制度的各種倫理追求,也是對社會體制的正當、合理與否的道德評價和價值評判[3]。因此,政黨制度倫理為黨的制度建設提供了價值評判標準和倫理基礎。加強政黨制度倫理建設,有利于黨的制度架構理念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有利于黨的制度設計與組織的公平性,有利于黨的制度運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有利于黨的制度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意愿。
(二)加強政黨制度倫理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黨際關系的必然趨勢
黨際關系,顧名思義,就是政黨之間的相互關系,包括國際黨際關系和國內黨際關系兩種類型[4],本文指的是后一種類型。中國共產黨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逐步探索并確立了“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zhí)政、多黨派參政”的政黨政治格局,形成了多黨合作與政治協(xié)商的政黨政治制度,黨際關系即在此基礎上逐步發(fā)展起來。在改革開放新時期,“共存共榮、和而不同、民主法制、協(xié)商合作、互督互勉”成為社會主義和諧黨際關系的價值追求。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促進政黨關系的和諧,是激發(fā)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各黨派的團結和諧,是鞏固和壯大最廣泛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必然要求[5]。加強我國政黨制度倫理建設,要求構建公平的政黨制度價值理念,加強黨際民主制度建設,規(guī)范共產黨和派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推進派參政議政的法制化建設以及增強黨際互動等,這些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黨際關系的重要題中之義。因此,加強我國政黨制度倫理建設必將對和諧黨際關系的構建發(fā)揮重要作用。
(三)加強政黨制度倫理建設是加快政治民主化進程的必由之路
(五)理論支撐的相對滯后
政黨制度倫理建設離不開相應的理論支撐,制度倫理學的發(fā)展可以為研究政黨制度倫理建設提供重要的理論依據。制度倫理學是倫理學的一個重要課題,它涉及到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多門學科,從我國現(xiàn)行的研究成果來看,制度倫理學還是一個比較年輕的學科,研究領域一般涉及制度倫理的概念、制度倫理的社會功能和地位以及制度倫理學的形成和發(fā)展前景等。但面對我國現(xiàn)行制度運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眾多新問題,以及我國倫理道德的滑坡現(xiàn)象,制度倫理學的發(fā)展顯得相對滯后,很多現(xiàn)實問題的解決需要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作為基礎,制度倫理學還有很大的研究空間有待進一步挖掘。
三、加強我國政黨制度倫理建設的途徑
隨著政治體制改革向縱深方向發(fā)展,我國政治民主化進程逐步加快,制度倫理建設也得到了較多重視,但政黨制度倫理建設仍然滯后于我國政治民主化進程發(fā)展的需要和人們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變化的需要,特別是面對當前我國政黨制度倫理建設存在的種種問題,加強我國政黨制度倫理建設顯得更為迫切和重要。
(一)加強政黨制度倫理法制化建設
十報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發(fā)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1]。加強政黨制度倫理法制化建設是保障制度倫理功能有效發(fā)揮的重要舉措。政黨制度倫理法制化建設就是將政黨制度中涉及到的倫理規(guī)范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下來,以個體的自律約束變?yōu)橥庠诘乃杉s束規(guī)則來彌補多黨合作與政治協(xié)商制度運行的隨意性。我國政黨制度倫理要求在多黨合作中充分發(fā)揮公平、正義、平等、法制等價值理念,并通過相應的規(guī)則保障其理念的實現(xiàn)。因此,只有通過法律明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xié)商制度的法律地位,將平等、協(xié)商、民主、法制等理念融入到政黨制度的實際運行過程中,才能保障制度倫理功能的發(fā)揮。首先,要對多黨合作制度進行法制化建設。特別是對派的地位、職能、機構設置、工作程序等進行法律規(guī)定,明確執(zhí)政黨的執(zhí)政方式和參政黨的參政方式,明確各派與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關系等。其次,要明確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法律地位。將政治協(xié)商會議與其他“統(tǒng)一戰(zhàn)線組織”團體在法律中進行明確區(qū)分,對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現(xiàn)實狀況和進一步發(fā)展政治合作的要求以及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職權問題進行法律界定,保障政治協(xié)商會議參政議政職能的實現(xiàn)。通過這些舉措,從整體上提升政黨制度倫理的法制化水平。
(二)推進地方政治協(xié)商制度化
十報告指出“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 [1]美國學者道格拉斯諾思說: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guī)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guī)范,它旨在約束主體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當前,面對我國部分地方省市政治協(xié)商理性相對缺乏的問題,必須推進地方政治協(xié)商制度化建設,以確保真正把政治協(xié)商納入到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的決策程序。一般來說,地方黨委和政府提出的協(xié)商議題在不違背大原則的前提下都能達成共識,但也存在著針對個別問題的不同意見。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制度來規(guī)范處理,對不同的意見無論是接受還是不接受都要做出明確答復,特別是不采納的意見要說明緣由。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要進行多次溝通和協(xié)商,不能草率的進入決策程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政治協(xié)商的過程是對各方意見充分吸納的過程,保證協(xié)商結果的民主性、公平性、平等性,凸顯我國政黨制度的倫理性。
(三)提高參政黨職能地位
提高參政黨的職能地位,是確保參政議政職能發(fā)揮的有力保障,只有參政議政職能的有效發(fā)揮,才能促使黨的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要提高參政黨的職能地位,首先,要切實加強派自身建設。加強派自身建設,對于其更好的履行參政黨職能,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政黨制度,保障多黨合作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加強派建設,要堅持以理論建設為重點,派可以借鑒共產黨理論建設實踐,探索出適合自身的理論,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理論方針以指導派的實踐活動;要堅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派要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以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武裝自己,掌握黨的政策,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論水平;要堅持以組織建設為基礎,派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參政議政職能,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培養(yǎng);要堅持制度建設為保障,完善派各項工作、生活規(guī)章制度等,提高派長期性、穩(wěn)定性建設。其次,要進一步規(guī)范多黨合作的政治關系。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鼓勵派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在思想上可以發(fā)揮獨立的思考,對國家大政方針充分發(fā)表意見,在組織上,自行設立內部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獨立開展活動等,以調動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提高其參政職能地位,保障政黨制度倫理作用的發(fā)揮。
(四)完善政黨民主監(jiān)督體系
要保障執(zhí)政制度倫理功能的有效發(fā)揮,必須確立完善的政黨民主監(jiān)督體系。第一,要加強立法監(jiān)督。加快政黨民主監(jiān)督立法進程,制定一系列專門監(jiān)督法律、法規(guī),如《監(jiān)督法》、《政黨監(jiān)督程序法》、《反貪污賄賂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第二,完善黨際監(jiān)督和黨內監(jiān)督。首先,要進一步規(guī)范參政黨的職能,提高參政黨的政黨意識,保障參政黨行使民主監(jiān)督權利;同時要注重加強黨內監(jiān)督,完善黨員批評與自我批評制度,健全黨內民主生活,不但要使黨員敢于提意見,也要使黨員領導干部善于聽取和接受意見,提高抵制誘惑的能力,以保障制定政策或形成決策的過程都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原則。第三,完善輿論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首先,政府要對輿論監(jiān)督加以規(guī)范和引導,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其次,要加強輿論監(jiān)督的法制化進程,保障輿論監(jiān)督職能的有效發(fā)揮,減少人為干預,特別是監(jiān)督、改進和提高黨員干部行為作風;要積極調動群眾監(jiān)督的主動性,實施黨務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jiān)督。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群眾監(jiān)督的合法地位,明確群眾監(jiān)督的權限、職責和程序,使之能夠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以此保障政黨制度的倫理性。
(五)推進制度倫理學科建設
在我國,制度倫理學科的發(fā)展歷程還較為短暫,制度倫理學還是一門年輕的學科。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制度倫理問題的凸顯,制度倫理學科的建設和發(fā)展則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當前,是我國制度倫理學建設的重要時期,為此,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fā),緊緊抓住經濟社會建設過程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倫理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深入探索,加快推進社會學、倫理學、經濟學、政治學等與制度倫理學相關學科的研究,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府與政府部門的協(xié)調合作,加強學術交流。只有立足我國實際,以創(chuàng)新的精神著力加強制度倫理學科建設,努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倫理學科體系,才能為我國政黨制度倫理建設提供理論指導,為探索政黨制度倫理建設路徑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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