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管理規(guī)定(精選5篇)
集體合同管理規(guī)定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規(guī)范化管理,穩(wěn)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廉政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鄉(xiāng)鎮(zhèn)(含街道辦、紅云高新區(qū),下同)、社區(qū)(村、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
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yè)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其他資產;資源是指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第四條農村集體“三資”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管理。尚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管理。
第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三資”依法享有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在民主自愿的原則下,委托鄉(xiāng)鎮(zhèn)代為管理。
第六條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挪用、私分、損壞、揮霍浪費、非法查封、扣押、抵押、凍結、沒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以及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全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研究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制度,組織開展業(yè)務培訓;
(三)組織實施農村集體“三資”評估、審計、公開招投標及委托服務工作;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紀檢、監(jiān)察、財政、審計、國土資源、水務、民政、林業(y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九條鄉(xiāng)鎮(zhèn)依托其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三資”中心),所需經費納入鄉(xiāng)鎮(zhèn)財政預算,不得向村級收取。
第十條“三資”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公開;
(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臺賬,協(xié)助集體經濟組織做好資產、資源租賃、承包、招投標、合同簽訂以及公開公示等工作;
(三)指導集體經濟組織開展“三資”清查,編制農村集體“三資”預決算方案;
(四)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數據統(tǒng)計上報、監(jiān)管網絡操作維護以及各類原始資料整理歸檔;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三資”中心應制定委托服務細則,規(guī)范服務流程,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收支審批管理、村級賬戶管理、“三資”臺賬管理、債權債務管理、票據管理、轉移性資金收支管理等制度,嚴格落實委托崗位責任制、限時辦結制、績效考評制、責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對本組織的經濟活動和“三資”管理資料的合法法、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確!叭Y”的安全與完整。主要職責是:
(一)執(zhí)行本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二)制定和執(zhí)行本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三)負責本村集體“三資”的經營和管理,并調查處理“三資”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四)定期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并公開公示農村集體“三資”使用、經營、管理狀況;
(五)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已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的,要與鄉(xiāng)鎮(zhèn)經管站補辦委托協(xié)議等有關手續(xù),由“三資”中心進行服務。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三資”實行委托后,集體經濟組織配備1名報賬員,負責村級備用金的領取、保管,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款項收付及日記賬登記,應收應付、資產資源臺賬的登記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務。
報賬員不得由社區(qū)(村、村組)主要干部或其親屬擔任。
第十五條“三資”中心會計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報賬員均要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確需調整的,經“三資”中心審查后,報縣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由“三資”中心代管!叭Y”中心以村為單位在銀行開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和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村、村組)“雙印鑒”管理。嚴禁村集體資金與財政資金和其他項目資金混存,嚴禁挪用、侵占村集體資金。
第十七條集體資金收入必須在5日內存入銀行專戶,支出時根據用款額度按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辦理資金收支事項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制定年度收入計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三資”中心審批;
(二)收取各項收入時,必須使用專用收款收據,收款收據由報賬員按票據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領取和使用;
(三)嚴格控制各項開支標準,積極壓縮非生產性支出,嚴格控制通訊費、差旅費支出;
(四)預算內支出需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大額開支(具體標準由鄉(xiāng)鎮(zhèn)制定)及超出預算的開支,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三資”中心和鄉(xiāng)鎮(zhèn)分管負責人審核批準;
(五)集體經濟組織開支審批按下列程序進行:財務事項發(fā)生時,經辦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經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人簽字,報村主要負責人審批并簽字,報賬員每月定期到“三資”中心報賬,經審核合格后,加蓋審計專用章方可入賬。對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不予入賬。
第十九條村級工程項目的支出,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工程招投標、工程合同、工程總價款支付明細、工程變動情況等資料,審核通過后,由“三資”中心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村級集中采購要在“三資”中心的監(jiān)督指導下,委托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進行登記,實行賬、實管理。
第二十二條應按類別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及時記錄資產的增減變動與使用情況。資產管理臺賬內容應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明確資產歸屬,并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集體資產實行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出入庫手續(xù),嚴禁私自外借或占有,對無故出現的實物虧損,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
資產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要定期核對,每年至少組織1次資產清查。清查要實事求是,賬內資產要實地盤點,做到賬、實相符;有賬無物的資產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程序核銷;有物無賬的資產要按照評估價或市場價及時入賬。
第二十四條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集體資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或以參股、聯(lián)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
(二)集體資產拍賣、轉讓、交易等產權變更;
(三)依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需要資產評估時,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按照市場原則確定價格,評估結果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并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集體資產購建、處置以及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村內道路、水利、房屋建筑等工程項目建設,應采用公開協(xié)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招投標項目及招投標方式的確定,要充分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愿,履行民主程序,嚴格依法依紀進行。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中標權。
第二十八條已經出讓、損毀或報廢的資產,應及時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核銷申請,闡明形成原因,并附明細清單。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復核,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三資”中心依法、依規(guī)進行賬務處理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對于由集體經濟組織承擔責任的不實資產,集體經濟組織應保留后續(xù)追索處置的權利,實行“賬銷案存”。
第五章資源管理
第三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如實掌握集體資源構成狀況,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的名稱、類別、位置、四至、面積、使用方式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或人員)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fā)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三十一條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資源,由農戶自主經營。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資源,采取承包、租賃的,其承包、租賃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統(tǒng)一實行公開招投標,其中村級機動地承包期限不得超過3年,并簽訂由縣級以上業(yè)務主管部門監(jiān)制的合同文本。集體經濟組織統(tǒng)一經營的集體資源,要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定期對資源的使用、維護和收益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三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不改變權屬關系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guī)模經營。
第三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要每年對集體資源進行清查并向全體成員公布,加強動態(tài)管理和保護,切實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源權屬發(fā)生爭議,應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協(xié)調處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權屬爭議解決期間,爭議雙方不得改變集體資源的使用現狀。
第六章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三資”中心應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合同的監(jiān)管,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各集體經濟組織歷年來的經濟合同,并建立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合同類別、名稱、對方當事人、合同標的、數量、起止時間、價款總額、合同兌現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工程項目、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及出讓經營和大額物品采購等經濟活動,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統(tǒng)一編號,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三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擬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初審,初審通過后簽訂正式合同。
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源經濟合同至少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三資”中心備案一份。本辦法實施前簽訂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須將合同復印件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三十八條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后,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確需變更或解除的,要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三資”中心備案。
第三十九條“三資”中心每年應對各類資產、資源經濟合同與其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情況進行清查核對,保證承包費、租金和出讓金足額入賬。
第四十條“三資”中心對簽訂的經濟合同實行動態(tài)監(jiān)管,不定期對合同當事人進行回訪,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積極防范可能發(fā)生的矛盾糾紛,及時調處出現的糾紛。
第七章債權債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專項臺賬,按債權債務發(fā)生的時間、數量、賬齡、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及時核算與管理村級債權債務。
第四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村級舉債申報制度,嚴格控制新增債務。確需舉債的,必須經村民委員會集體研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批。擅自借款發(fā)生的債務,誰借款、誰負責。
第四十三條核銷債權債務應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核銷申請,由村民主理財小組進行初審,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三資”中心依法、依規(guī)進行賬務處理并備案。
第八章信息與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三資”中心應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檔案,明確專人負責,定期分類整理。檔案內容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三資”管理臺賬、財務計劃、財務公開、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電子數據備份等,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或協(xié)議等文書。
第四十五條“三資”中心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管理制度,規(guī)范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等行為。
第四十六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程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三資”監(jiān)管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的監(jiān)督與管理。
(一)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制定民主理財辦法,完善民主監(jiān)督機制,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jiān)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按規(guī)定程序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推選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數按照村規(guī)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5-7人;村干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上級紀委、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反映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村民做好解釋說明。
(二)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進行財務公開;重大經濟業(yè)務或事項,要及時逐項逐筆公開。同時,要公開監(jiān)督電話,聽取群眾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土地征用補償收入、“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財政獎補、村級債權債務、轉移性資金收支等事項進行重點監(jiān)控。
第四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專項檢查和審計監(jiān)督,通報檢查和審計結果,及時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四十九條對查出有侵占農村集體“三資”問題的,應當責成責任人將侵占的集體“三資”如數退還集體經濟組織,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集體合同管理規(guī)定范文第2篇
內容提要: 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規(guī)定的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引發(fā)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極大反彈。為了解決作品大量授權的問題,北歐各國創(chuàng)設了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將其作為強制許可和法定許可等非自愿許可的制度替代品,這與北歐社會的特定環(huán)境密切相關。在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廣泛的法定許可且集體管理組織不夠完善的背景下,應放棄寬泛的延伸性集體許可規(guī)則,僅規(guī)定特定領域使用作品可適用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因此,立法者應該鼓勵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交換,以達成適用范圍上的共識;同時,須明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權利限制屬性,具體制度的構建應符合國際條約的基本精神。
我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于2023年3月31日一經公布就引起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極大反響,尤其是第60,70條試圖建立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最為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所垢病,有音樂界人士聲稱如果不修改這些條款,權利人將集體退出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應采取自愿管理之原則。[1]但是主持修法的有關人士則認為,如果沒有著作權人的權利“被代表”的制度,將會導致著作權人的權利無法保障,眾多市場主體使用作品的合法授權途徑無解,還將導致泛訴和濫訴,進而造成極大的司法資源浪費。[2]2023年7月6日國家版權局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簡稱《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70條依然規(guī)定了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3]盡管相比于第一稿明確了適用范圍,但應該如何構建合理的法律規(guī)則仍有值得探討之處。事實上,對于單個權利人而言,由其自己單獨行使某些權利確實十分困難,而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為監(jiān)管對其作品的使用并與使用者談判和制定許可使用費標準,以及代收報酬,則更能有效地發(fā)揮集體管理組織在保護作者著作權方面的重要作用。[4]但是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并未為各國著作權法所普遍采用,而是為北歐國家的著作權法所獨創(chuàng)。要解決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對于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質疑,需要回答以下問題,即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是否適合我國采用?《修改草案第二稿》所建立的這一制度與北歐的相關制度相比有何異同?應該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
一、北歐各國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
“延伸性集體許可”(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是對丹麥著作權法中的“aftalelicens"、挪威著作權法中的“avtalelisens"、瑞典著作權法中的“avtalslicens”等術語的字面翻譯。[5]一般而言,它是指在著作權與鄰接權領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權人組織(通常包括作者和一些制作者)與使用者達成的作晶使用協(xié)議,依據法律規(guī)定其約束力也同樣及于不是該組織成員的權利人。通常認為,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最初出現在北歐各國著作權法中的時間是在1960年至1961年間,當時北歐五國(丹麥、芬蘭、挪威、瑞典和冰島)共同建立了一個法律修正委員會,并最終創(chuàng)設了該制度。[6]
最早規(guī)定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規(guī)則的是瑞典1960年12月30日通過的《著作權法》第26(i)條(后已于2009年4月1日修訂為第3a章第42a條),[7]此后挪威于1961年5月12日通過、2006年12月22日修訂的《著作權法》第36條有類似規(guī)定。[8]冰島于1972年5月29日通過、2023年4月21日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5a條也有類似規(guī)定,而且還有允許權利人選擇退出的條款。[9]丹麥于2023年2月27日修訂的((著作權法》第50條至第52條規(guī)定了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共同適用條件,并設立專章予以規(guī)范,這在北歐各國的著作權法中最具有代表性。
丹麥《著作權法》第50條規(guī)定:‑(1)與在某類型作品領域擁有大多數丹麥作者成員的權利人組織達成作品使用協(xié)議的使用者,可以依據本法第13條[教育機構的復制]、第14條[商業(yè)企業(yè)內部信息交流的復制]、第16b條[圖書館數字化復制]、第17(4)條[為視覺障礙者對廣播作品的錄制]、第24a條[已公開的藝術作品的復制]、第30條[某些丹麥國有電視公司的廣播]、第30a條[某些國營電視公司對廣播的存檔]和第35條[超過兩個以上的有線轉播]規(guī)定,申請適用延伸性集體許可。(2)在特定領域內,與該類作品中擁有大多數丹麥作者成員的組織達成使用作品協(xié)議的使用者,可以申請適用延伸性集體許可。然而,如果作者對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發(fā)出禁止使用其作品的通知,則上述規(guī)定不能適用。(3)延伸性集體許可規(guī)則授權使用者以同一方式使用所有作品,即使這些作品的作者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但使用者僅能依據與權利人組織達成的許可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方式和條件使用非成員作者的作品。(4)權利人組織簽署前述第(1),(2)款所指協(xié)議,須獲得文化部準予在特定領域內簽署協(xié)議的許可。文化部部長可以決定被準許在特定領域簽約的組織與其他符合前述第(1),(2)款條件的其他幾個組織。(5)文化部部長應制定前述第(4)款所要求的、對權利人組織進行授權的程序的詳細規(guī)定。”第51條規(guī)定:+(1)依據本法第50條而使用作品,權利人組織制定的、關于其成員之間報酬分配的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非成員。(2)非屬權利人組織成員的作者有權單獨請求支付報酬,即使該權利既非來源于與使用者的合同,也不是來源于權利人組織關于報酬分配的規(guī)則。但是,報酬請求權只能針對權利人組織行使。如果協(xié)議不能確定報酬的多少,任何當事人都有權將爭議提交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版權許可仲裁庭。”第52條規(guī)定:"(1)如果沒有達成本法第13 (1),14,16b,17(4),24a條和第30a條下的協(xié)議,任何當事人可以提出調解或仲裁的請求。(2)調解請求須向文化部部長提出。任何一方拒絕談判,或者談判未能達成任何結果,都可以提出調解。(3)調解由文化部部長任命的調解員做出。如果可能的話,調解協(xié)議須依據當事人提出的解決方案做出。調解員可以建議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并參與仲裁員的任命。(4)調解員可以提出爭議解決的方案,并要求在其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該方案遞交當事人的負責部門決定是否采納。調解員應將調解結果告知文化部部長。(5)調解員可以決定(延伸性集體許可)協(xié)議在其期滿或在調解過程中期滿之后繼續(xù)有效。但是,協(xié)議延長的期限,不得超出當事人達成最后調解意見或仲裁意見,或者調解員已經被通知不可能達成上述意見之日起的兩周。(6)調解員未經授權不得披露或利用在調解過程中所獲得的知識。(7)文化部部長可以制定與調解員工作有關的費用標準。”
盡管北歐各國的著作權法對于延伸性集體許可的規(guī)定略有差異,但也有其共同特點,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0]
第一,適用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集體管理組織必須在該作品使用領域的全國范圍內具有廣泛代表性。首先,盡管北歐各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略有不同,但該組織必須能夠通過許可協(xié)議代表權利人的利益。在瑞典著作權法中,“代表性(ettflertal )”的字義既可指有關權利人的絕大多數,也可指擁有實質性數量的權利人成員。如果是前者,則僅有一家集體管理組織是適格的;如果是后者,則可能有多家組織并存。瑞典最高法院在一個涉及追續(xù)權的案件中裁定,多家集體管理組織均有可能收取追續(xù)權的許可使用報酬,即“代表性”指的是實質性數量的含義。[11]其次,其代表性主要體現為本國權利人,而不包括外國人。瑞典采取的是權利人國籍主義,而挪威則要求包括在境內使用作品的權利人。
第二,適用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集體管理組織與作品使用者通過自由談判達成了特定領域內特定作品的許可使用協(xié)議。集體許可協(xié)議必須在作品類型和作品使用行為上具有特定性,而不能是概括性的、包括所有作品的使用方式。此外,集體許可協(xié)議也僅限于法定的作品類型,例如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為內部信息交流目的復制的作品僅限于已出版的文字作品及與其內容相關的藝術作品。
第三,已經達成的集體許可協(xié)議能夠有效地約束非成員的權利人,即不僅能夠約束本國權利人,也能夠約束其他國家的權利人。非成員的權利人享有與成員權利人同等的權利,對外國權利人也是如此。使用者依據協(xié)議合法使用協(xié)議覆蓋的所有作品,不承擔侵犯著作權的任何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四,非屬該組織成員的權利人的權利得到保障。非常明顯,非成員權利人很有可能完全不滿意作品的使用條件,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非成員的權利人,則延伸性集體許可在本質上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許可了。北歐各國的著作權法大都考慮到了這一點,因而規(guī)定了非成員的權利人有權單獨主張報酬請求權和選擇退出。(1)報酬請求權。集體許可協(xié)議中的報酬條款同樣適用于非成員的權利人,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確保他們是否在實際上獲得了上述報酬。如果簽訂集體許可協(xié)議的組織決定將報酬用于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等集體目的,非成員的權利人對于以報酬資助的此類安排必須予以同等對待。非成員的權利人還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即如果不滿意集體許可協(xié)議中的某些安排,可向該集體管理組織單獨行使報酬請求權,但通常只能在使用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的3年之內行使該權利。(2)退出權。它在不同國家略有不同,或者依據不同的作品使用行為而有所不同。
第五,不同的北歐國家使用不同的解決方案,促成可能達成的非合同形式(調解、仲裁或無其他救濟)。例如,丹麥《著作權法》第52條詳細地規(guī)定了調解的程序和權限。再如,挪威《著作權法》第38條第1款規(guī)定:“如果本法第13b,14,16a,17b,30條和第32條所規(guī)定的協(xié)議不能締結,任一當事人均可要求依據國王頒布的規(guī)章予以調解!蓖瑮l第3款規(guī)定:“對于依據本法第13b,14,16a,17b,30條和第32條規(guī)定而締結的(延伸性集體許可)協(xié)議中相關條款所產生的爭議,須依據本法第35條規(guī)定的規(guī)章予以裁決,該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在北歐五國中,僅瑞典沒有規(guī)定此類程序,主要原因是人們對于強制許可的任何形式都有強烈的政治抵觸情緒,當談判集體許可協(xié)議存在困難時,予以仲裁或調解使得人們認為其類似于對著作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12]
二、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制度環(huán)境
任何一項制度和它所依存的整體構成一個平衡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北歐各國的著作權法所創(chuàng)設的延伸性集體許可也有整體上的制度環(huán)境,包括它在著作權限制體系中的地位以及所依存的文化因素。
(一)北歐各國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屬于解決外部人問題的法律方案
在北歐國家,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是用以解決外部人問題的一種方案。[13]外部人即不屬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主要包括三類:(1)未加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本國作者(權利人);(2)外國權利人,在歐盟還區(qū)分為歐盟成員國的外國權利人和非歐盟成員國的外國權利人;(3)對于難以確定權利人的版權作品(即孤兒作品“orphan works")而言,外部人也是指孤兒作品中未能確認的權利人。相對而言,對非成員本國權利人的作品使用談判要比后兩者容易一些。
一般而言,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適用于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因為在此種情況下,確定權利人并與其達成許可使用協(xié)議是難以實現的。在與集體管理組織達成的協(xié)議中,因為不能包括非成員權利人的作品,使用者就可能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法律規(guī)定使得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達成的協(xié)議能夠約束外部人,從而避免了上述法律風險。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對于集體管理組織也具有重要意義,如果集體管理組織不能提供一攬子許可合同,而是需要對其管理的作品目錄和權利內容逐一確認,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優(yōu)勢將會蕩然無存。[14]沒有任何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代表全部作品的權利人,延伸性集體許可就相當于一種法定的權利清算制度。正如丹麥音樂表演權集體管理組織(koda)的前法律顧問所指出的,“自1960年代早期北歐國家的著作權法在廣播領域創(chuàng)設延伸性集體許可以來,它一直就作為某些情形下大量使用版權作品的權利清算方案,特別是在作品復印方面!盵15]對于作品的權利人而言,該制度也能保障其可能獲得更多的利益。
(二)北歐各國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是法律許可制度的替代品
在著作權法上,為克服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情形下高昂的交易成本的缺陷或避免受個別權利人的遏制,可選擇的制度除了北歐采取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之外,還包括強制性的集體管理制度和法律許可制度。強制性的集體管理制度為法國自1995年起所采用,在某些作品使用領域,權利人僅能通過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也僅享有向集體管理組織要求支付報酬的權利,而不能單個主張權利或禁止使用。[16]法律許可包括強制許可和法定許可,其共同特點是權利人無權拒絕許可或者無須談判使用條件。北歐國家認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相比于上述制度更具優(yōu)越性,因為它是權利人自治與國家干預的精妙混合。一方面,它具有強制權利人許可作品使用的效果,但另一方面,它也允許權利人控制對其作品的使用,[17]因而對于作為外部人的權利人而言更為有利。當然,非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權利人是否能夠完全控制對其作品的使用,則依據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而略有不同。例如,在丹麥《著作權法》中,依據其第24a,30,30a條和第50(2)條規(guī)定產生的延伸性集體許可,權利人是可以選擇退出的;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則不允許權利人反對作品的使用,因而具有法律許可的因素。因此,在本質上,延伸性集體許可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從形式上來看,瑞典、丹麥、挪威、芬蘭等國的著作權法均是在“權利限制”章節(jié)中對延伸性集體許可予以規(guī)范的,因而它必須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第13條、《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第10條等所確定的“三步測試法”。
其一,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所適用的范圍是特定的、明確具體的。北歐五國創(chuàng)設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解決廣播電臺、電視臺大量使用文字、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而產生的高額交易成本問題。盡管其現在的適用范圍在北歐各國略有不同,但大體上包括下列六類:為教育目的復制印刷品;為行政管理或在商業(yè)活動中出于內部信息交流目的而復制印刷品;為教育目的錄制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節(jié)目;以無線或有線方式轉播廣播節(jié)目;某些圖書館對藝術作品的使用;廣播公司因存檔需要而對作品的使用。[18]值得指出的是,現行北歐五國中規(guī)定延伸性集體許可一般條款的規(guī)范僅有丹麥《著作權法》第50條第2款。但其立法資料表明,該條規(guī)定主要用以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孤兒作品的使用問題,二是丹麥圖書館、博物館或公立廣播公司對“文化遺產予以數字化”的問題。雖然該條所使用的表述可以涵攝所有著作權許可的范圍,但是立法文本強調其適用范圍僅限于“特定領域”,而且其效力尚須得到文化部部長的批準。2009年7月,丹麥文化部長批準了copydan(表演藝術家及相關制作者和出版商),koda(詞曲音樂著作權人)和ncb(詞曲音樂出版商)等集體管理組織與有線廣播運營商關于某些輔助性有線轉播權的清算協(xié)議具有延伸性效力,有線廣播運營商依此能夠向其用戶提供有限的按需服務(即信息網絡傳播服務)。[19]
其二,為保護非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權利人利益,集體許可協(xié)議是否具有延伸性,需要經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在北歐五國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獨立的民間組織,其成員自愿加人;除瑞典外,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guī)定了行政主管部門對集體許可協(xié)議的監(jiān)管。
其三,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權利人有報酬請求權,享有與集體管理組織成員同樣的法律地位。在“三步測試法”中,如果某種例外符合該測試法的前兩步,僅“對作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不合理的損害”,則允許通過支付合理報酬的方式,使得原本不被允許的例外獲得允許。[20]因此,北歐各國的著作權法都規(guī)定了在延伸性集體許可條件下,權利人享有單個行使報酬請求權的權利,而且在多數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退出集體許可協(xié)議,退出的程序或手續(xù)應當簡便,不能繁瑣。
(三)北歐各國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建立在特定的文化因素之上
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制度構建應歸功于瑞典法學教授svante bergstrom,他既是瑞典知名的著作權法學者,也以研究勞動法而聞名。這不僅暗示了延伸性集體許可產生的理論背景,也深刻反映了該制度植根于北歐的文化因素之中!霸谀撤N程度上講,延伸性集體許可的規(guī)則之所以能夠創(chuàng)設出來,是和北歐社會組織的一般特點密切相關的。北歐國家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更深的社會文化背景包括高度發(fā)達的社會組織,以及勞動法處理勞工組織和雇主組織之間集體協(xié)議的社會傳統(tǒng)。也許,還包括烙印在北歐社會和其法律之上的現實主義以及實用主義這一北歐共同傳統(tǒng)。”[21]具體到著作權集體管理方面,在北歐社會已經形成良好、有序的作者、表演藝術家、出版者和制作者等權利人集體組織,而且這些集體管理組織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同時,這些不同的集體管理組織之間存在高度的合作,也存在與使用者簽訂的大量共同協(xié)議,并發(fā)展成大量的集體許可協(xié)議。上述條件的完備,被認為是北歐國家著作權法規(guī)定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社會基礎。[22]
此外,北歐國家是典型的小型同質社會,其政策建立在高度互信和透明的社會基礎之上,這也是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產生的社會原因。[23]非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權利人對于由該組織談判達成的集體許可協(xié)議予以高度信任,確信該協(xié)議的內容是有利于權利人的,而且與其成員具有同等地位。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具有共同的因素,其統(tǒng)一定價的方式對于更暢銷作品的權利人而言,實質上構成了對其他權利人的補貼。但是建立在高度互信的社會背景之下,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廣為適用反而促進了權利人之間經濟上的一致性。
三、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法律定性
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是屬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還是屬于權利的限制?不同的法律定性將產生不同的制度設計,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從我國《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立法結構來看,第60條關于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規(guī)定為第五章“權利的行使”之內容,因而被視為著作權行使的方式。如此一來,《伯爾尼公約》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關于權利限制的反限制規(guī)則(如“三步測試法”),就無需用以檢測其法律規(guī)則的妥當性。
但與著作權集體管理不同,延伸性集體許可并非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結果,因為權利人并非簽訂集體許可協(xié)議的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員,后者對其權利的,即集體許可協(xié)議對權利人的約束力來自于法律的規(guī)定。依《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條之規(guī)定,延伸性集體許可之法律效果,在實質上等同于允許作者聲明不得使用的法定許可。事實上,在北歐各國的著作權法中,它也被視為是一種權利限制制度,只是相比法定許可、強制許可或合理使用等權利限制制度而言,限制力度要弱一些。
作為一種權利限制制度,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應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等規(guī)定的“三步測試法”,即“在特殊情況下,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所謂“特殊情況”,系指已被某些明確的公共政策或其他情形證明是正當的;所謂“正常使用”原則上是指所有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的經濟重要性或實際重要性的作品使用方式;所謂“合法利益”是指“法定利益”,合理使用行為對權利人法定利益造成的損害從公共政策來衡量必須是適當的。[24]
首先,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適用范圍必須是明確的,僅限于“特殊情況”。如前所述,北歐各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延伸性集體許可的適用范圍雖然各有不同,但是明確了所適用的具體作品類型和作品使用方式。我國《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條相比第一稿而言,明確了其具體的適用范圍。但是,其第70條使用了“使用者使用權利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這樣的表述,使得第60條明確界定的適用范圍有了彈性空間。雖然我國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4條規(guī)定了集體管理的權利為“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權利人難以有效行使的權利”,但是將其作為具有權利限制屬性的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基礎,仍然是比較寬泛而非國際條約上所指的“特殊情況”。特別是隨著數字權利管理技術的發(fā)展,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行使也更為方便、有效,即“去中間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而且知識共享等開放性創(chuàng)新范式的逐漸流行,體現了著作權許可“去產權化”的趨勢。[25]由此,我國《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條將延伸性集體許可的適用范圍限定于兩種情形:一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fā)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的情形,二是適用于卡拉ok行業(yè)使用音樂作品或視聽作品的情形。該規(guī)定體現了“三步測試法”中“特殊情況”下使用作品的要求,是較為妥當的。
然而,《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條規(guī)定仍有值得商榷之處。因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是法律許可制度的替代品,故而不能將其規(guī)定為一種新的法定許可類型。從國際條約義務來看,“對于伯爾尼公約或羅馬公約規(guī)定不能限制為一種單純的獲酬權的專有權,不應采用擴大的集體管理條款!边@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許可”,因為“被使用的作品與集體管理組織授權使用本組織的所有登記作品同屬一類,但是其權利人沒有交付集體管理,在對權利人提供一些保證的條件下,可以未經許可使用作品,但需付酬”。[26]盡管北歐國家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延伸性集體許可的適用范圍,但如前所述,其屬于本可適用法定許可或強制許可的一種制度替代品。北歐國家的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定性為權利限制,其具體適用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其中之一是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通過自由談判達成了協(xié)議。如果將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定性為權利行使的方式,如根據《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條之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自由決定作品使用之條件,既不需要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特別申請,也不需要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通過自由談判達成任何許可協(xié)議,特別是缺乏作品使用方式、使用條件等方面的具體內容,對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也可以產生延伸性的法律后果。這在本質上與允許作者聲明不得使用的法定許可并無二致,這可能是其第60條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其次,為保證著作權人“對作品的正常使用”,法律應該尊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自由。因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通常涉及大量作品使用情形下的使用效率問題,而不涉及表達自由等公共利益。延伸性集體許可不影響專有權仍然屬于權利人所有這一事實,但是它影響了權利的行使方式。在北歐國家著作權法上,學說一般認為,權利人無須履行特別的手續(xù)即可退出協(xié)議或自動延伸,因而符合《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無手續(xù)”原則。但是如果權利人只能通過訴訟才能退出該協(xié)議,就有可能違反《伯爾尼公約》上的“無手續(xù)”原則,因為《伯爾尼公約》關于手續(xù)原則的規(guī)定并不僅限于“形式要求”!缎薷牟莅傅诙濉返70條允許權利人以通知使用者或訴訟等方式退出集體許可協(xié)議,其第60條也允許權利人事先做出不得集體許可的書面聲明,符合國際條約上的“無手續(xù)”原則。
再次,作為權利限制制度的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其實施“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為保證著作權人獲得合理利益,法律應該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付酬機制。過去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很可能區(qū)別對待作為成員的權利人和非成員的權利人。例如,音樂人楊嘉松就因不是某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員而在獲取作品報酬方面面臨著有意、無意的障礙。[27]因此,《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條規(guī)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同時,《修改草案第二稿》第70條規(guī)定非成員的權利人有權起訴,主張停止使用并要求按照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明知無權使用作品的使用者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些規(guī)定保障了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但是為了保證著作權人獲得合理利益,著作權法還應該完善集體許可協(xié)議的爭議解決機制!缎薷牟莅傅诙濉穼Υ宋茨苡枰砸(guī)定。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不夠完善,實施延伸性集體許可將影響權利人的正常收益。一方面,作為其成員的權利人指責其運營不透明,“包括運作不透明、財務支出不透明、分配不透明。”另一方面,權利人還指責其許可使用費分配不合理!耙钥ɡ璷k版權收費為例,‘音集協(xié)’收取的管理費達72.4%—其中北京中文發(fā)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負責收賬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給著作權人的僅剩27.6%。詞、曲、演、錄四個版權人分攤下來,均分只能拿到6.9% a"[28]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作為非成員的權利人將難以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報酬分配方案產生信賴,因而法律應該規(guī)定相關爭議解決機制!缎薷牟莅傅诙濉返63條還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對其監(jiān)督和管理,授權使用收費標準異議裁定等事宜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钡且驗椤氨淮怼钡臋嗬瞬皇窃摷w管理組織的成員,本條中“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事宜,是否包括延伸性集體許可的使用費也是存在疑問的。況且,對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爭議還不局限于對許可使用費的爭議。因此,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作為一種權利限制的類型,延伸性集體許可也應保護作品使用者的合理預期利益!缎薷牟莅傅诙濉返70條對于使用者合理預期利益的保護尚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如果在使用者支付作品使用費之后,非成員的權利人提起訴訟,依該條之規(guī)定,則使用者必須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向權利人支付報酬。此種情形下,使用者重復支付的作品使用費如何處理?雖然可以推定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返還,但最好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此外,權利人通過訴訟方式或通知使用者的方式退出集體許可協(xié)議時,作品使用者是需要立即停止使用,還是有一定緩沖期,立法對此也并未明確。例如,《修改草案第二稿》第70條第2款第2項規(guī)定,“非會員權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將要承擔侵權責任,似乎使用者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作品。但是延伸性集體許可適用于大量使用作品的情形,為了保護使用者的合理預期利益,我國著作權法應予規(guī)定一定的緩沖期。當然,對于《修改草案第二稿》第70條第2款第1項之情形,即“使用者知道非會員權利人作出不得以集體管理方式行使其權利的聲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可不給予緩沖期。
四、我國著作權法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的建立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于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霸谂c使用(作品)行業(yè)的關系中,作者處于弱勢地位,遇到的難處甚多……由集體管理機構管理權利可能比將專有權給予使用(作品的)行業(yè),作者可能獲得更多的利益!盵29]首先,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表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使權利人通過合作定價提升了市場力。其次,人們普遍認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還有節(jié)約交易成本的作用。[30]在大量使用作品的情形下,單個的著作權人難以行使其權利,而作品使用者也面臨談判許可使用的交易成本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中介。但是對于使用者而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使用的作品范圍的大小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如果未能涵蓋滿足使用要求的作品數量,著作權集體管理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就不明顯了。例如,一家“卡拉ok”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消費的vod點唱系統(tǒng)曲庫中一般應保有2萬至5萬個作品,使用者既不可能與著作權人逐一談判,集體管理組織所管理的作品數量也遠遠不夠。[31]
為了解決上述作品使用的問題,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制度選擇。從現有可替代的制度模式來看,有法國的強制性集體管理制度、德國的推定的集體管理制度和北歐國家的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其共同的特點是將著作權集體管理作為非自愿許可的制度替代品,[32]體現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認同的觀點,即“凡有可能,都應盡量采用集體管理制度而不采用非自愿許可制度”。[33]如前所述,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是權利人自治與國家干預的精妙混合,自然有其存在的正當性。對于我國而言,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移植還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我國法上存在廣泛的法定許可制度,這一直備受垢病;人們認為其導致著作權人喪失了作品交易條件的決定權,使得依據作品市場供求關系建立的交易機制難以真正建立。[34]建立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將在功能上部分取代法定許可制度。相比于法定許可,它強調了權利人自治的重要性,從而使得著作權人掌握了作品交易條件的決定權;同時,它又具有集體許可協(xié)議所具有的靈活性和成本節(jié)約性。《修改草案第二稿》將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法定許可播放”修改為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內容,與北歐國家著作權法創(chuàng)設該制度的設想不謀而合,也符合國際著作權法發(fā)展的基本趨勢。此外,立法者還必須考慮如何為卡拉ok等需要大量使用作品的行業(yè)節(jié)約交易成本。相比于制定新的法定許可類型,延伸性集體許可是較為完美的替代方案。
故而,我國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案中引人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也是妥當的,但其具體規(guī)則的構建是否妥當,則應結合我國著作權法的整體結構和社會環(huán)境綜合評價。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運行并不規(guī)范,這既導致了權利人對其許可使用費標準與分配方案的不滿,也導致使用者指責集體管理組織的高額收費標準已經完全超出了其承受范圍。[35]此外,我國著作權法上還存在廣泛的法定許可制度。對于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我國著作權法大都將其納人了法定許可使用的范圍,同時基于使用效率的考慮對孤兒作品的使用也在《修改草案第二稿》第26條中予以了規(guī)范。《修改草案第二稿》中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主導的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將加深其與使用者、權利人之間的裂痕。因此,延伸性集體許可的適用范圍必須嚴加限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實踐也必須嚴加監(jiān)管。
對于必須大量使用他人作品才能正常運轉的產業(yè)如卡拉ok行業(yè),應適用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但是對于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賓館、飯店、商場、超市、機場、車站、碼頭、公共交通運輸企業(yè)等而言,則無須予以適用,因為具有全國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本身擁有了實質性的作品數量,足夠滿足這些使用者正常運營的需求。而卡拉ok行業(yè)的運營則不同,如果消費者不能選擇到偏好的音樂作品,則不可能前往消費。由于消費者所偏好的音樂作品有很大部分不屬于該領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作品,也有很大部分作品的權利人還可能是外國人,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的確是解決授權困境的重要制度。但是在卡拉ok業(yè)之外,是否還存在有類似需求的產業(yè)?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立法者應該鼓勵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交換,以達成在著作權延伸性集體許可適用范圍上的共識。在共識未能達成之前,立法上應該持謹慎態(tài)度,將該制度的適用范圍限定于達成共識的部分。
即使立法者決定采取適度前瞻的立法政策,其具體規(guī)則的構建也不能突破延伸性集體許可的法律屬性,即它是對權利的一種限制,其正當性必須符合國際條約對于權利限制的規(guī)則。同時,鑒于我國著作權立法慣例,可在著作權法上對延伸性集體許可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而具體制度的構建應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中予以專章規(guī)范,其內容主要包括:(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張代表全體權利人的條件、程序,以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協(xié)調;(2)集體許可協(xié)議的透明度;(3)非成員權利人的法律地位與權利行使;(4)使用者的權利與義務;(5)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適用延伸性集體許可的監(jiān)督、管理;(6)與延伸性集體許可有關的爭議解決。
筆者建議我國《著作權法》應將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原則性規(guī)定放在“權利限制”部分,同時刪除《修改草案第二稿》第70條,其內容應由單行條例予以具體化規(guī)定。即在《修改草案第二稿》“權利限制”章的第48條之后規(guī)定以下有關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原則性條款:(1)在“延伸性集體許可的一般條件”條款規(guī)定:“能在全國范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就本法所規(guī)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與使用者達成作品使用協(xié)議,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協(xié)議的效力及于全體權利人;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或者權利人向協(xié)議當事人的任何一方發(fā)出禁止使用其作品的書面通知的除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本條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2)在“延伸性集體許可的適用范圍”條款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依法就下列作品使用方式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fā)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二)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tǒng)向公眾傳播已經發(fā)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
此外,筆者認為還應在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五章后增設“法定許可和延伸性集體許可的相關規(guī)定”一章,就延伸性集體許可制度具體作出如下規(guī)定:(1)在“延伸性集體許可的審查與公示”條款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擁有大量中國權利人成員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與作品使用者達成明確具有作品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費用等條款的協(xié)議,可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以確認該協(xié)議的效力及于全體權利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全面審查,并將審查決定予以公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將批準之后的協(xié)議向社會公開。>,(2)在“使用者的責任限制”條款規(guī)定:“使用者依據延伸性集體許可協(xié)議對作品的使用行為不承擔侵犯著作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情形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一)使用者知道非會員權利人作出不得以集體管理方式行使其權利的聲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二)使用者履行非會員訴訟裁決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3)在“報酬分配與支付”條款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的報酬分配規(guī)則等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權利人。對集體許可使用協(xié)議有效期限內的作品使用行為,非會員權利人有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報酬包括使用者支付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也包括使用者以其他形式支付的費用。;(4)在“非會員權利人的通知與異議”條款規(guī)定:“非會員權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之后,未經授權的作品使用者應承擔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使用者有異議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裁決。..(5)在“爭議解決”條款規(guī)定:“作品使用者依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而不能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締結協(xié)議,任何當事人均可要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guī)定予以調解。對于依法締結的協(xié)議中相關條款所產生的爭議,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裁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延伸性集體許可協(xié)議在其期滿或在調解過程中期滿之后繼續(xù)有效。但是,協(xié)議延長的期限,不得超出當事人達成最后調解意見,或者已經通知不可能達成上述意見之日起的兩周。在協(xié)議延長期限內使用作品,應依據原協(xié)議的規(guī)定支付報酬。對于同一類型的作品使用方式,有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權予以授權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由其中一個集體管理組織授權或由多個集體管理組織聯(lián)合授權。”
注釋:
[1]參見徐詞:《“我就要來保護你”?—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陷入爭議漩渦》,《南方周末》2023年4月19日。
[2]參見王自強:《關于著作權人“被代表”問題的思考》,《法制日報》2023年4月17日。
[3]《修改草案第二稿》第60條規(guī)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內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一)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fā)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二)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tǒng)向公眾傳播已經發(fā)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第70條規(guī)定:“使用者使用權利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向其支付報酬后,非會員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的,使用者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賠償損失。下列情形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一)使用者知道非會員權利人作出不得以集體管理方式行使其權利的聲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二)非會員權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三)使用者履行非會員訴訟裁決停止使用后,再次使用的!
[4]參見[匈]米哈伊•菲徹爾:《處在三叉路口的版權和鄰接權的集體管理—是繼續(xù)保持自愿性還是將其“延伸”或變成強制性》,鄧玉華譯,《版權公報》2003年第4期。
[5]see thomas rii9&jens schovsbo,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s and the nordic experience: it's a hybrid but is it a volvo or a lemon?,33 colum. j. l.&arts 471,472 (2023),
[6]同上注。
[7]該條規(guī)定:,.(1)某作品領域中擁有大量瑞典作者成員的集體管理組織所達成的下述協(xié)議,即本法第426條[公權力機構、私人企業(yè)和組織為內部信息目的復制或復印文字作品及與文字作品相關的藝術作品]、第42c條[為教育目的復制]、第42d條[圖書館或檔案館向公眾傳播作品]、第42e條[同步衛(wèi)星傳播]和第42f條[有線轉播所指的延伸性集體許可協(xié)議,適用于前述各條所規(guī)定的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依據延伸性集體許可協(xié)議,使用者有權使用協(xié)議所指類型的所有作品,而不考慮這些作品的作者是否屬于該組織的成員。(2)依第42c條使用作品的協(xié)議必須是與以組織形式出現的、實施教育行為的人所達成。(3)依第42e條使用作品,作者有權獲得報酬o (4)如果作品的使用系依據本法第426至42d條或第42f條的規(guī)定,下述條件必須予以適用:協(xié)議所指的作品使用條件、協(xié)議所定的報酬以及在報酬之外所須支付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其他收益,非屬該組織成員的作者必須與作為成員的作者同等對待但是,在不損害上述作者享有的權益的情況下,自作品使用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三年之內,非成員的作者有權請求支付該使用作品行為的報酬。(5)僅有簽約的組織有權針對第42f條下的作品使用者行使報酬請求權。所有此類權利的行使須同時提出!
[8]該條規(guī)定:“符合第38a條規(guī)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就本法第136條、第14條、第16a條、第176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所規(guī)定的對特定作品的使用,與使用者達成的協(xié)議,無論權利人是否為該組織成員,使用者均有權依據該協(xié)議所指的同一方式、同一領域使用同一類型的作品。”第38a條規(guī)定:“集體許可協(xié)議如果要具有第36條第1款所指的法律后果,則該組織必須為在本領域內以大童娜威作者為成員的集體管理組織,且需要取得部長的同意。對某些特定領域中的使用行為,國王可以決定該組織是相關權利人的共同組織!
[9]該條規(guī)定:"(1)權利人組織與任何使用者達成的、關于為商業(yè)目的而以同一相似方式影印或復制作品的協(xié)議,只要該組織最終代表了絕大多數冰島作者的利益,且獲得了教育、科學和文化部的正式法律認可,該協(xié)議將授權使用者以同樣方式復制所有作品,無需取得作者的明確授權,即使該作者不是權利人組織的成員,也具有同樣的法律效果。任何單個的作者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禁止依據本條對其作品的復制行為。(2)前款所指的權利人組織必須遵守教育、科學和文化部所制定的法規(guī),并依據該部的授權而從事許可。該組織除了享有簽約的權利,還享有為非成員作者和成員作者收取復制費用的權利。該組織的章程應規(guī)定復制版稅的處理方案,不屬于其成員的作者也應享有同樣的獲得報酬權。(3)第1款所指的權利人組織專門負責處理非屬其成員的作者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復制報酬請求權,作者享有的復制報酬請求權只能向權利人組織行使。本款所指的請求權在復制行為依法發(fā)生之日起四年內行使。關于該請求權的爭議,應交由根據本法第57條設立的著作權委員會解決。(4)部長應制定本條的具體實施規(guī)則。該規(guī)則可特別規(guī)定合適的措施,允許本條適用于在數據庫中以計算機可讀方式復制已出版作品的情形!
[10]see tarja koskinen一olsson,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 nordic countries, in daniel j. gervais ed.,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and related right, 2023, p. 291.
[11]see 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 kopinor. no/en/copyright/extended- collective - license,2023年4月27日訪問。
[12]同前注[11]。
[13]see alain strowel, the europe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model, 34 colum. j. l.&arts 665 (2023)
[14]同前注[4],來哈伊•菲徹爾文。
[15]peter schcpnning, chronique des pays nordiques, 173 r. 1. d. a. 136, 1997, p. 168.轉引自前注[5],thomas riis,jens schovsb。文。
[16]同前注[10],tarja koskinen一olsson文,第293頁。
[17]同前注[5],thomas hiis,jens schovsbo文,第473頁。
[18]同前注[10],tarja koskinen一olsson文,第290頁。
[19]同前注[5],thomas riisjens schovsbo文,第477頁。
[20]參見[甸]米哈伊•菲徹爾:《版權法與因特網》上冊,鄒壽康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版,第418頁。
[21]同前注[5],thomas riis,lens schovsbo文,第495頁。
[22]同前注[10],tarja koskinen一olsson文,第289頁。
[23]同前注[5],thomas riis,jens schovsbo文,第496頁。
[24]同前注[20],米哈伊•菲徹爾書,第412-417頁。其在合理使用語境下的解釋,參見梁志文:《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類型化》,《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3期。
[25]參見熊琦:《著作權集中許可機制的正當性與立法完善》,《法學》2023年第8期。
[26]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集體管理的基本原則》,載國家版權局編:《著作權的管理和行使文論集》,上海譯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頁。
[27]同前注[1],徐詞文。該文指出,“‘十三月’唱片總經理盧中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曾給田震寫過《靠近我》的音樂人楊嘉松收到過‘入會邀請’:‘音著協(xié)’那邊說已經幫忙收費了一萬元,不加入就不能給你錢!
[28]同前注[1],徐詞文。
[29][德]西爾克•凡•萊溫斯基:《專有權的非自愿性集體管理—與國際版權法和歐盟版權法兼容性的案例研究》,劉躍偉譯,《版權公報》2004年第1期。
[30]see stanley m. besen et al.,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collectives, 78 va. l. rev. 383(1992).
[31]同前注[2],王自強文。
[32]see daniel j. gervais ed,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chapters 6一7 (2023).
[33]同前注[26],國家版權局編書,第31頁。
集體合同管理規(guī)定范文第3篇
【關鍵詞】農村 三資管理 合同 財務管理
一、當前農村三資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三資管理臺賬不完善。在調查中,很多村干部、財政所干部對本村、本鎮(zhèn)的三資家底不清,一筆糊涂賬,有的連基本的臺賬都沒有。對資金、資產還好一些,特別是對土地(機動地)、“四荒”等的登記就不全、不細或沒有臺賬登記。有的要求村里作好三資的臺賬,但村里故意敷衍,不讓鎮(zhèn)里知道實情。
(二)合同不規(guī)范,損害了村集體利益。一是對于合同的簽訂隨意性大,有些合同要素不全,條款不明,對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不平等,不全面,造成群眾利益損失。二是村干部違規(guī)發(fā)包,搞暗箱操作,一些地方存在著發(fā)包不按照民主程序,不民主公開、不招標投標,少數人說了算。三是少數村對合同簽訂后不按照要求履行,合同變更隨意,變更的內容和承包時間群眾根本不知情。
(三)財務管理不到位。有的村大額支出不經集體研究,少數人說了算,獨斷專行;有的揮霍浪費,亂支濫補;有的村收款開具非統(tǒng)一收款收據,開支白條入賬;有的報銷憑證不夠規(guī)范,支出憑證手續(xù)不完整。財務公開不規(guī)范。個別村由于思想認識不到位、民主意識淡薄,財務公布的內容、形式、時間不夠規(guī)范。公開內容籠統(tǒng)不具體,群眾只能霧里看花。
二、加強農村三資管理對策
(一)完善農村三資管理制度。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是農村干部、財務工作者遵守財經紀律的有效約束。應制定“六項”制度:一是要制訂《村集體資源管理辦法》。對村集體資源的登記、使用、處置、開發(fā)、產權、糾紛調處、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規(guī)范合理的規(guī)定,達到產權明晰、使用規(guī)范、收益分配合理、保值增值的目的。二是要制訂《農村財務預決算制度》。各村要按照有關原則,認真編制并嚴格執(zhí)行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規(guī)定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zhèn)政府審批后執(zhí)行。禁止超預算支出,鎮(zhèn)財政所負責督查監(jiān)管,年終向群眾公布結果,從源頭上規(guī)范財務收支行為,強化基層組織規(guī)范化建設。三是要制訂《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對資金的管理、財務收支審批、票據管理、民主理財、會計核算、財務公開等方面作出具體規(guī)定。四是要制訂《村集體招投標和集中采購實施辦法》。對招投標過程中的招標申請、公告、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等環(huán)節(jié)作出合理的規(guī)定,做到環(huán)環(huán)相扣。五是要制訂《農村集體經濟項目承包合同管理辦法》。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違反合同的責任、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等方面進行具體規(guī)定,以保障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fā)展,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村集體經濟秩序。六是要制訂《檔案管理制度》。對村集體資源管理各種檔案的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保管清冊等方面作出規(guī)范性規(guī)定。做到科學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zhí)行檔案保密制度、立卷規(guī)檔制度、檔案利用制度,杜絕不規(guī)范檔案入庫。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二)建立“三資”清查機制,實行臺賬登記。農村集體“三資”面廣、量多。為了全面摸清農村集體家底,我們建立了“三資”定期清查機制,統(tǒng)一設置了十二種《三資清查登記表》,從摸清“三資”存量入手,分別采取以賬查物、以物對賬、以賬對賬的辦法對村級資金資產資源進行全面清查,并按村設立“三賬三簿”進行臺賬登記,“三賬”是《固定資產登記臺賬》、《債權債務登記臺賬》、《資源登記臺賬》;“三簿”是《銀行存款登記簿》,《現金出納登記簿》、《產品物資材料登記簿》,從而達到“五清”,即“三資”總量清、資產狀況清、使用情況清、管理責任清、經營收益清。特別是針對部分村級資產(資源)經營收益記載不清、兌現不明等問題,統(tǒng)一建立了《資產(資源)經營登記臺賬》,詳細記載了資產(資源)名稱、坐落位置、經營期限、承包租賃金,兌現情況等,最大限度地維護了集體利益
集體合同管理規(guī)定范文第4篇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是發(fā)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增收致富的物質基礎。隨著黑莊戶鄉(xiāng)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總量持續(xù)增加,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模逐漸擴大,集體經濟活動日益頻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及收益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基層干部廉政風險增大,亟需加快建立主體明確、職責清晰、管理科學、運行規(guī)范、監(jiān)督到位的管理和運行機制。為管好、用好農村集體三資,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持社會和諧穩(wěn)定,黑莊戶鄉(xiāng)制定推行“1+6”管理體系,加強鄉(xiāng)村三資管理。“1+6”體系從健全組織體系、完善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等方面出發(f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體系。
一、體系建設
在鄉(xiāng)黨委、鄉(xiāng)政府正確領導下,規(guī)范鄉(xiāng)級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機構設置。確定鄉(xiāng)級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是負責本鄉(xiāng)農村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議事協(xié)調機構。明確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及議事規(guī)則,使鄉(xiāng)級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能夠做到緊扣中心強引領,服務大局促發(fā)展。
在鄉(xiāng)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指導下,由城鄉(xiāng)建設管理辦公室、經濟發(fā)展辦公室、平安建設辦公室(司法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等部門組成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在鄉(xiāng)村集體新簽、續(xù)簽租賃合同之前,負責對擬訂立的合同進行程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二、資金管理
針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不規(guī)范、財務收不抵支等問題,積極探索實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預算管理。
明確一個理念,即“制度+科技”。制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管理工作意見、完善重大項目資金使用事前會商分析審批等制度。實行村級大額資金專儲賬戶管理辦法,對集體資金設置基本賬戶和大額資金專儲賬戶,通過銀行“一票一密”方式定期劃撥支付,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性。
確定兩項內容,即“收入+支出”。全鄉(xiāng)統(tǒng)一收入預算項目,包括生產經營、承包租賃、企業(yè)上交、財政補貼等各類收入。統(tǒng)一支出項目,包括生產經營、生產建設、公益福利、環(huán)境基建、組織運轉、專項經費、水費電費等各類支出,實現村級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資金籌集和使用、固定資產投資及購建、基礎設施及公益設施建設、年終分配及福利性支出等計劃,增強資金使用的合理性。
突出三個主體,即村級編制、鄉(xiāng)級審批、社員監(jiān)督。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根據上年度決算和本年度財務收支情況,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方案上報。鄉(xiāng)集體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審批主體,對預算方案進行審批。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作為監(jiān)督主體,預算方案批準后,經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后執(zhí)行。
堅持四項原則,即“實事求是、增收節(jié)支”、“統(tǒng)籌兼顧、量入為出”、“發(fā)揚民主、透明公開”、“預算調整、嚴格審核”的原則。預算編制既考慮實際財力,又與長遠規(guī)劃相結合,發(fā)揮資金最大效益。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各項開支嚴格執(zhí)行制度和標準,如需預算調整,必須再次通過審議追加預算。
嚴格六項程序,即預算準備、預算編制、預算審核、預算執(zhí)行、預算監(jiān)督、預算備案。通過執(zhí)行六項程序,規(guī)范預算審批流程。在預算執(zhí)行中,采取“以收定支、按月量化、分類管理、逐級審批”的方式操作,嚴格按照預算標準執(zhí)行,逐筆審核,按月劃撥。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按照權限逐級審批;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采取相關部門會商、履行規(guī)定程序后,按照會議紀要決議進行撥付。
三、資源、資產管理
土地和資產租賃收入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的收入來源,合同管理自然成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內容。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結合基層實際,推行農村集體經濟合同聯(lián)預審及機制,以此助推農村集體經濟發(fā)展,保障農民根本利益,降低基層廉政風險。
首先明確聯(lián)預審內容,把好“六道關”。
針對擬訂立的合同,主要審查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策,是否真實可行。二是合同是否涉及新增違法建設,是否改變原有土地用途。三是合同是否使用統(tǒng)一示范文本。四是擬簽訂經濟合同是否進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是否經村黨支部、村委會、村合作社管委會集體會議通過,鄉(xiāng)集體經濟組織擬訂立的合同是否履行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五是擬簽訂經濟合同標的價格是否符合鄉(xiāng)域指導價,合同期限是否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六是擬簽訂經濟合同條款內容是否規(guī)范,是否約定違約責任。
其次是嚴格聯(lián)預審程序,落實“五步法”。
履行聯(lián)預審工作程序,具體按五個步驟進行:一是申請審核。由村經濟合作社與有意向的承租(承包)單位和個人進行磋商,明確擬訂立合同的具體事項,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擬定合同草案。提交“兩委一社”集體研究,形成會議決議。經村“兩委一社”研究同意后,向鄉(xiāng)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提出審核申請。將合同草案、“兩委一社”會議決議等材料報鄉(xiāng)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辦公室。鄉(xiāng)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yè)簽訂合同之前,將擬訂立的合同草案報鄉(xiāng)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辦公室。二是匯總排查。由鄉(xiāng)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辦公室對擬訂立的合同材料進行梳理、分類、匯總,檢查資料是否齊全。三是現場核查。由鄉(xiāng)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采取查閱資料、現場踏勘等方式進行核查,全面掌握情況。四是會簽審查。由鄉(xiāng)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辦公室將擬簽協(xié)議采取會簽的形式提交至各職能部門,提高審查效率。五是反饋意見。由鄉(xiāng)合同聯(lián)預審工作組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向申請審核單位反饋聯(lián)預審意見。
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資產租賃項目,經鄉(xiāng)級審核、區(qū)農資委復審后,還要提交提請區(qū)農村地區(qū)重點項目建設聯(lián)審會審議。通過審議的項目提交北京農村產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
四、印章管理
在總結前期村級印章托管經驗的前提下,通過“1+6”管理體系的推行,將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yè)共30家單位的公章、合同章全部納入印章托管。印章托管的具體做法是:
嚴格履行民主程序。一是在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yè)印章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遵循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jiān)督的原則,各村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議、集體企業(yè)召開班子會討論通過后,實行印章委托管理。二是由村委會、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yè)與鄉(xiāng)印章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簽訂《印章委托管理協(xié)議》,保障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權利。
健全公章監(jiān)管機制。一是鄉(xiāng)政府成立村級印章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全鄉(xiāng)各村委托印章的管理。印章托管單位設置印章專管員,負責辦理用章申請和外出用章手續(xù)。二是在為民服務大廳設置專門窗口,定制專柜統(tǒng)一保管各單位印章。專柜實行“雙鎖制”,鄉(xiāng)印章專管員和各單位印章專管員分別持有專柜鑰匙,實現雙重管理、雙重監(jiān)督。三是制定《黑莊戶鄉(xiāng)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企業(yè)印章管理制度》、《黑莊戶鄉(xiāng)印章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等一系列印章管理制度,嚴格依法依規(guī)依程管理。四是研制各類事項用章使用審批單,明確需要填寫的用章人、經辦人、審批人和用章事由等事項和審批權限。五是完善登記備案管理。研制印章使用登記簿,詳細登記印章使用情況,定期備案核對。
集體合同管理規(guī)定范文第5篇
【關鍵詞】集團;母公司;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
一、做好集團與子公司人力資源規(guī)劃
人力資源規(guī)劃是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起點,應將其納入到集團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中,使其成為集團整體規(guī)劃的組成部分。人力資源規(guī)劃既要滿足招聘、選拔、培訓、考評等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又要與集團總體規(guī)劃一致,確保集團戰(zhàn)略目標的實現。若集團公司采取的是全面管理模式,那么可由母公司統(tǒng)一制定各個子公司的人力資源規(guī)劃,確保人力資源規(guī)劃兼顧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明確各子公司的崗位特點與需求,確定合理的人員供給方式,并為子公司配備所需的優(yōu)秀人才,以達到加強管理控制的目的;在平衡管理模式下的集團公司中,母公司應賦予子公司一定的人力資源管理權,只對子公司的關鍵崗位員工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確保關鍵崗位員工的數量和質量符合集團發(fā)展需要。而對于一般崗位的員工而言,可由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規(guī)劃,并將規(guī)劃方案提交到母公司審批;若集團公司采取的是分散管理模式,那么集團公司可讓各子公司自行制定人力資源規(guī)劃,實現集團人員的優(yōu)化配置,并將規(guī)劃情況上報到母公司備案。不論采用哪種集團管理模式,集團公司都應當聘請人力資源管理專家對各項規(guī)劃工作進行評估,保證人力資源規(guī)劃具備可行性、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加強人才招聘管理
人才招聘是為集團供給所需人才的重要途徑,具體可采取以下管理方法:首先,利用招聘系統(tǒng)建立集團人才庫。母公司要著眼于集團整體人力資源管理需求,加快人才庫建設,明確人才管理范圍、標準和程序,根據不同的人才類型對人才信息進行歸類、整理、建檔。當各子公司需要引入人才時,母公司可通過人才庫進行統(tǒng)一調配,實現協(xié)同管理。其次,統(tǒng)一招聘管理。集團要制定完善的內部正式員工任職規(guī)章制度,由母公司匯總子公司人員需求后,統(tǒng)一招聘信息,擴大集團影響力,以利于吸引更多的優(yōu)秀人才,降低招聘成本。再次,篩選價值觀與企業(yè)文化一致的人才,確保新進人員認同企業(yè)價值觀念,使其更快、更好地適應本職工作。
三、加強人力資源培訓管理
人才資源培訓工作是開發(fā)、利用、儲備人才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加強集團文化建設、實現集團對子公司協(xié)同管理的必要手段。首先,統(tǒng)一規(guī)劃培訓內容。集團總部要建立培訓平臺,設置培訓課程,明確培訓內容,使母公司在培訓平臺上就能夠全面掌握各子公司落實培訓的具體情況。同時,母公司還要充分考慮集團發(fā)展對人才素質、能力方面的需求,有針對性地對子公司骨干人才和管理人才進行培訓。其次,規(guī)范培訓程序。集團要進一步規(guī)范培訓程序,重視各子公司高層次人才的培訓管理,通過培訓向員工滲透集團價值觀念,使員工從思想上與組織理念達成一致。母公司應綜合子公司的培訓需求,制定統(tǒng)一的培訓計劃,有效避免因各子公司進行單獨培訓而造成的重復資源浪費。再次,幫助子公司完善培訓體系。當集團內部某一子公司已經建立了完善的培訓體系,并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效果,集團可將該子公司的培訓體系和方式進行移植,幫助其他子公司完善培訓工作,實現各子公司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協(xié)同。
四、加強薪酬管理
在薪酬管理中,集團要根據戰(zhàn)略發(fā)展目標,構建具備一定激勵作用和約束作用的薪酬體系。母公司要在控制好總成本的基礎上,給予子公司在總額一定情況下充分的薪酬分配權,使子公司能夠根據發(fā)展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員工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處理好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利益關系。此外,母公司還要針對不同的子公司制定不同的薪酬政策,以促進子公司適應內外部經營環(huán)境,能夠健康持續(xù)發(fā)展。薪酬政策的制定標準包括以下三種:一是根據所屬行業(yè)采取不同的薪酬基數,集團公司可針對知識密集型子公司、勞動密集型子公司、資金密集型子公司確定不同的薪酬標準,確保薪酬標準符合企業(yè)經營狀況。二是根據不同地區(qū)采取不同的薪酬水平。集團公司根據各子公司所在的不同地區(qū)制定薪資標準,充分考慮地區(qū)的個人收入差異。三是根據不同發(fā)展階段采取不同的薪酬政策,對于初創(chuàng)期的子公司,應采取保守型薪酬政策;對于成長期的子公司,應采取激勵型薪酬政策;對于穩(wěn)定期的子公司,應采取固定型薪酬政策。
五、加強績效考核管理
績效考核是落實薪酬激勵、職位晉升或崗位調整的重要依據。首先,集團要制定統(tǒng)一的績效考核標準,使績效考核具備透明性和公平性,適用于全體子公司績效考核的需要。調動起子公司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并為人才選拔提供考核依據。其次,集團要采取組織績效與個人績效有機結合的績效考核體系,關注子公司整體績效考核。在設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時,要針對子公司各部門進行設計,并將考核指標分解到員工個人,確保子公司部門績效服務于集團公司整體績效。再次,根據崗位的不同,確定不同績效考核重點。如,針對子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而言,應將產出控制作為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針對基層人員而言,要將工作過程作為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最后,集團公司要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和子公司的發(fā)展需要,做好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調動工作,構建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良好的協(xié)作信任關系。
六、結論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集團公司必須將人力資源管理作為戰(zhàn)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增強集團自身發(fā)展的綜合實力。集團母公司要通過人力資源管理的各種有效手段,加強對子公司人員招聘、配置、開發(fā)和利用的有效控制,為集團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協(xié)調運作奠定堅實基礎,增強母子公司的凝聚力,共同實現集團效益最大化目標。
參考文獻:
[1]朱建芳.企業(yè)集團母與子公司之間利益沖突與協(xié)調[J].中外企業(yè)家,2023(1)
[2]朱金波.談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的實現[J].信息技術與信息化,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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