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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孔孟仁義和天道

提要:孔子從人的情感出發(fā)闡釋禮的起源。他提到的人類情感,只不過是人類情感中的一個特殊部分,基本限于家族成員之間。孟子認為,人心中不但有以孝為中心的惻隱之心的體現(xiàn)——仁,而且內(nèi)含著調(diào)節(jié)生活關系的羞惡之心的體現(xiàn)——義。孔孟都意識到人性的體現(xiàn)會遇到矛盾沖突,但孟子更加注意到道德心理引發(fā)的道德行為之間的矛盾,他對仁與義的沖突進行了正面討論?酌隙颊J為矛盾的解決關鍵在于對自身有更高的反思,但同時也意識到必須對天道加以思考,它表明儒家道德踐履所遇到的矛盾還需要有超越人的道德心理,去思考更加廣泛的。

關鍵詞:孔子孟子仁義天道

一、仁義的提出

孔子從人的情感出發(fā)闡釋禮的起源。他認為孝親祭祖,都有相應的情感基礎,孝基于對父母的敬愛,祭基于對祖先的懷念。譬如為父母服三年喪,就是子女對父母養(yǎng)育之恩的報答,它出自人的不忍之心(《論語·陽貨》)。宰我欲廢三年之喪,孔子說他“忍”,說他狠心。與狠心相反的就是不忍,就是愛心,這種不忍的心情就是仁。仁猶如潔白的質(zhì)地,禮猶如色彩鮮艷的畫面,“繪事后素”(《論語·八佾》),仁是禮的內(nèi)在基質(zhì),禮是仁的外在流露。離開仁的禮沒有實質(zhì)性價值!叭硕蝗剩缍Y何?人而不仁,如樂何?”(《論語·八佾》)。子張概括孔子的思想時說:“文武之道,未墜于地,在人。賢者識其大者,不賢者識其小者。莫不有文武之道焉。夫子焉不學?而亦何常師之有?”(《論語·子張》)孔子對仁禮關系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思想是與觀察人的情感分不開的。

孔子對社會提出了一些基本設想,他認為家族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族內(nèi)的行為規(guī)范是其他社會規(guī)范的起點。“德之本”即在于人的內(nèi)心道德情感,特別是孝。其弟子有若說:“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歟”(《論語·學而》)?鬃釉f“吾道一以貫之”。曾子認為此“一”即“忠恕”。忠即已欲達而達人,已欲立而立人;恕即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說:其他社會規(guī)范都源于不忍之心,是家族行為規(guī)范的外化。

孔子為日漸崩潰的禮尋找人類情感依托,把外在的行為規(guī)范轉(zhuǎn)化為內(nèi)在的心理需求。禮不再是冷冰冰的教條,而是人性的自覺流露。禮不再是貴族的專利,而是人類普遍的道德價值。他“把道德律從氏族貴族的專有形式拉下來,安置在一般人類的心理的要素里,并給以體系的說明”。但是,孔子提到的人類情感,只不過是人類情感中的一個特殊部分,它基本限于家族成員之間的情感,更為廣泛的人類情感還沒有被提到應有的地位上來。

戰(zhàn)國時期,隨著宗法制瓦解,家族以外的社會倫理的相對獨立性得到認識。在這樣的條件下,孟子把孔子所強調(diào)的“仁”固定為家庭宗法基本倫理原則的同時,把“義”作為長幼關系、君臣關系等社會倫理原則加以討論。他把仁視為惻隱之心,并認為它是最基本、最普遍的人性概念,是其他人性概念的基礎。但他認為,人心中不但有以孝為中心的惻隱之心的體現(xiàn)——仁,而且內(nèi)含著調(diào)節(jié)社會生活關系的羞惡之心的體現(xiàn)——義。他說:“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孟子·公孫丑上》)。

為了論證“義”也是內(nèi)在的,孟子曾與告子展開辯論。告子認為:“義,外也,非內(nèi)也”。他說:“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孟子·告子上》)。尊敬長輩的這種情感不因為長輩是本國人還是楚國人而有區(qū)別,不因為與自己關系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分,可見尊敬長輩的這種情感是由長輩這個外在的客體所決定的,取決于客觀因素,因而義是外在的。孟子反駁告子說:所有的道德情感都源自道德主體,尊敬長輩的心情是由尊敬者內(nèi)心發(fā)出的,而不是由被尊敬者內(nèi)心發(fā)出,“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而且我們也并不是對年齒高的一切事物不加區(qū)別地對待,“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于長人之長與?”(《孟子·告子上》)我們尊敬年齡比我們大的長者,對年齒高的動物最多只有愛惜,卻談不上尊敬,可見尊敬長者這種心情是由我們自己決定的,內(nèi)在于人心。

孟子說:“人者,仁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盡心下》)。人心中的仁義屬性與人之別于禽獸的理性能力就是“道”,它是一切倫理原則的根據(jù)。在他看來,宗法倫理和社會倫理都是由仁義推演而來。他說:“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長,義也,無他,達之天下也”!叭私杂兴蝗蹋_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為,達之于其所為,義也”(《孟子·盡心下》)。禮制即是對仁、義兩種不同內(nèi)容的倫理行為規(guī)范的調(diào)節(jié)和文飾。

孟子的仁與義都有明確的內(nèi)容,他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離婁上》)。又說:“親親仁也,敬長義也”。所謂“從兄”與“敬長”同義。這個“長”包括一切長者,它不像親親之“親”那樣與自己有親族關系,所以實質(zhì)上,孟子的“仁”的概念主要針對宗法倫理,而“義”則是針對宗法倫理之外的社會關系,是君臣上下貴賤之宜。孟子一方面竭力擴充仁的內(nèi)涵以及覆蓋面,另一方面,他對“義”又非常重視,試圖給“義”以相對獨立的地位!拔从腥识z其親也,未有義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他的仁義并重的道德論具有更加明確的社會意義,包容了更加廣泛的內(nèi)容,也比較符合古代社會關系的實際。

孟子繼承了孔子從內(nèi)在道德心理需求論證禮的起源的思想,并結合戰(zhàn)國時期社會關系的變化,發(fā)展了孔子思想。

二、仁義的矛盾

在孔子看來,雖然禮起源人的情感,但并不是所有原生的主體情感都合乎禮的規(guī)范。人不但有直、勇、忠、信等好的品質(zhì),而且有克、伐、怨、欲等惡的情感,對于后者,孔子主張以禮加以克制,他說:“克己復禮曰仁”(《論語·顏淵》)。即使是好的品質(zhì),如果表現(xiàn)得不合宜,也會走向反面。例如孝心如果不是“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就有可能出現(xiàn)過與不及的情況。又如正直,孔子認為“人之生也直”(《論語·雍也》),人天生就有正直品性,但如果超出了“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限度,“其父攘羊而子征之”,孔子認為這種正直就不合宜。“直而無禮則絞”(《論語·泰伯》),不合宜的正直反而會變得尖刻刺人。孔子認為“仁”的體現(xiàn)會遇到矛盾沖突,但他認為只要順從仁孝的本心,就一定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人的道德心理的外化會面臨一些矛盾沖突,人如何克制自己的食、色心理需求,使道德心理表露,這是孟子一再討論的問題。孟子也注意到道德心理的表現(xiàn)如何合宜的問題,例如:孟子母喪,棺木過美,其第子充虞質(zhì)疑,孟子回答說:“古者棺槨無度,中古棺七寸,槨稱之。自天子達于庶人,非直為觀美也,然后盡于人心”(《孟子·公孫丑下》)。按照孟子的說法,上古沒有葬制,人偶然發(fā)現(xiàn)親人的尸體被狐貍吃著,被蚊蠅蛆吮,不禁額頭上流著悔恨的汗,于是他回家取了鋤頭和畚箕把尸體給埋葬了。最初并沒有對如何埋葬的限制,后來為了使孝敬之心有所節(jié)制,遂對棺槨的尺寸有所規(guī)定。孟子認為規(guī)定是必要的,但人們不應該因此而孝敬之心。他認為只要合禮,而財力又允許,就應該盡量把棺材做得精美一些,以防親人的遺體在腐爛之前就被泥土沾污,而不能借口有禮制約束就馬虎應付。孟子認為倘若孝親之心與禮制規(guī)定遇到?jīng)_突,使自己的孝敬之心得到合符情理的表現(xiàn),才是問題的關鍵。

與孔子不同的是,孟子更加注意到道德心理引發(fā)的道德行為之間的矛盾,他對仁與義的沖突進行了正面討論。我們來看看他討論的一些典型事例:

其一尊兄與敬長的矛盾。尊兄是一種家族倫理行為,敬長是一種社會倫理行為,都有道德心理基礎,但在特定的條件下,尊兄與敬長可能形成沖突。季孟子就把二者置于鄉(xiāng)飲酒禮的特定的環(huán)境,指出它們的矛盾沖突,并質(zhì)疑孟子的弟子公都子。他說,飲酒的時候,雖然有人心里恭敬自己的大哥,但敬酒時要先敬比大哥大一歲的鄉(xiāng)人,可見敬長是對尊兄心情的壓制。他還由此推斷義是故意裝出來的,違背人的意愿,從而是外在的。孟子說:“庸敬在兄,斯須之敬在鄉(xiāng)人”(《孟子·告子上》),內(nèi)心永遠尊敬自己的大哥,特定的條件下要尊敬年長的鄉(xiāng)人,這只是仁義兩種倫理行為的取舍,并不能由此否認義是內(nèi)在的。

其二是愛弟與愛民的矛盾。愛護自己的兄弟是人之常情,孟子說:“親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尊也,仁人之于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已”(《孟子·萬章上》),但這種愛護可能造成到對兄弟以外其他社會成員的損害,特別是當自己有能力使自己的兄弟凌駕于其他社會人員之上,而自己的兄弟又并非善人時。舜有個暴虐的弟弟叫做象,舜年輕的時候,他的弟弟總想殺害他,舜立為天子后不誅殺象,還封象為有庳之君,以盡自己的愛弟之心。但他又深知象的暴虐,為了使有庳之民免受其害,他不許象親自治理有庳之民,而派官吏代象治理,收取貢稅交納給象。舜還經(jīng)常接見象,保持兄弟情誼(《孟子·萬章上》)。孟子認為舜不因為仁愛百姓而影響愛弟之心,又不因為愛弟之心而使百姓受害,為后人處理這一關系做出了榜樣。

其三是孝父與守法的矛盾。父親犯法,到底是應該壓制自己的敬父之心而尊重,還是應該蔑視法律而實踐自己的敬父之心呢?《孟子·盡心上》:“桃應問曰:‘舜為天子,皋陶為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zhí)之而已矣!粍t舜不禁與?’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粍t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訴然,樂而忘天下!碑斔吹母赣H殺人犯法,做為天子的舜,一方面不能禁止法官將其治罪,另一方面,舜拋棄天子之位,偷偷地背父親而逃走,沿著海邊住下來,一輩子都快樂得很,把曾經(jīng)做過天子的事忘的一干二凈。孟子認為舜既不蔑視社會公義,又不違背自己的孝敬之心,只有棄天子之位,背負父親而逃。

其四是血親復仇與仁民愛物的矛盾。孟子認為家庭親子關系是最牢固、最永久的關系,他說:“夫夷子信以為人之親其兄之子,為若親其鄰之赤子乎?”(《孟子·滕文公上》)并因此攻擊墨子愛無差等的學說,認為墨子的學說違背常情。正因為如此,倘若家族的某一人員受到傷害,作為受害人的家屬就有義務為他復仇,父兄之仇不共戴天。但孟子又看到片面的宗法倫理帶來的消極后果,他感慨地說:“吾今而后知殺人之親之重也。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然則非自殺之也,一間耳”(《孟子·盡心下》)。殺了別人的父親,別人也就會殺他的父親;殺了別人的哥哥,別人也會殺他的哥哥。雖然父親和哥哥不是他自己殺的,但等于是自己殺的。孟子對血親復仇的行為表示理解,但并不主張這種行為。

其五是私恩與公義的矛盾!睹献印るx婁下》說,鄭人派善射的子濯孺子侵衛(wèi),衛(wèi)國派善射的庾公之斯驅(qū)趕他。相遇時正值子濯孺子發(fā)病,拿不起弓來。庾公之斯說:“小人學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學射于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雖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廢!辈桓覐U“君事”是公義,不能殺帶病的師爺是“私恩”,怎么辦呢?庾公之斯“抽矢扣輪,去其金,發(fā)乘矢而后反”——抽出箭來在車輪上敲打,把金屬箭頭敲掉,射出四支沒有箭頭的箭,轉(zhuǎn)身離去。孟子認為庾公之斯既不以公義廢私恩,又不以私恩廢公義,把二者的矛盾處理得恰到好處。

可見孟子不但討論了道德心理如何合理地抒展的問題,而且揭示出道德主體引發(fā)的道德行為可能會引起沖突這一客觀事實,它充分反映出宗法倫理與社會倫理是一對矛盾的統(tǒng)一體,雖然二者都有各自的心理基礎。孟子認為這些沖突最終都能夠得到合理的解決,而矛盾的解決原則是它們的心理基礎都不能受到傷害。孟子比孔子更加明確地認識到義的必然性和嚴肅性。這是戰(zhàn)國社會變化在思想史中的反映。

三、仁義與天道

孔子認為道德主體所遇到矛盾的解決,需要主體自身對“仁”有高度自覺,孟子同樣認為矛盾的解決關鍵在于對自身有更高的反思,他說人生來內(nèi)心就有天賦的善端,同時也有為善的本能傾向,他以“今人乍見孺子將入于井”為例證進行論證說,人面臨此一境地,必然會生起“怵惕惻隱之心”,而伸之以援手。人這樣做,既不是為了“內(nèi)交于孺子之父母”,不是為了“要譽于鄉(xiāng)黨朋友”,也不是“惡其聲使然”,完全是惻隱之心自發(fā)的表露。他認為最、最恰當?shù)膫惱硇袨楸囟ㄊ遣粩v雜個人情緒和主觀計較的自覺行為,圣人舜和常人庾公之斯之所以能夠從心所欲不逾矩,就在于他們的處理方式都是由內(nèi)心自發(fā)流出來的。

孟子認為,一般人之所以在復雜的矛盾沖突中找不到解決的辦法,就是因為他們遺失了自己的本心,他提出“救其放心”,要人們把遺失了的善心找回來,并加以發(fā)揚光大。找回善心然后才知道人之為人的道理。在此基礎上,孟子進而提出養(yǎng)志說和養(yǎng)氣說。孟子說養(yǎng)志,就是要使心官“居仁由義”,完全按照仁義道德情感的本性而合乎理性的運行。在這種狀態(tài)下,人的情感和理性可能呈現(xiàn)統(tǒng)一的趨向,使得身體之氣磅礴周流。一旦身體之氣充沛,它就可能反作用于“志”,從而加強道德意志的周流與沖動,他說:“志壹則動氣,氣壹則動志也”。孟子認為他的長處在善于保養(yǎng)他的浩然之氣。而浩然之氣:“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yǎng)而無害,則塞于天地之間。其為氣也,配義與道;無是,餒也。是集義所生者,非義襲而取之也。行有慊于心,則餒矣”(《孟子·公孫丑上》)。孟子的浩然之氣是一種心理狀態(tài),達到了神妙的道德境界。

孔孟從人自身去尋求矛盾解決的思路充分表現(xiàn)早期儒學對于人的道德能力的自信,人自身的仁義既是一切外在規(guī)范的根據(jù),同時又是解決外在規(guī)范沖突的根據(jù)。

但孔孟從人性去尋求矛盾解決的思路受到了兩方面的挑戰(zhàn)。首先是與孔孟同時,不斷有人指出人的真正品性并非倫理道德,而是自然屬性,用倫理道德來對人進行定位是對人的自然屬性的誤解,“彼民有常性,織而衣,耕而食,是謂同德;一而不黨,命曰天放”(《莊子·馬蹄》)。其次,自老子以來,道家致力于對于天道進行描述和概括,一再指出人不過是天地造化中一個十分渺小的環(huán)節(jié),人不可能在人類領域得出存在的終極依據(jù)。真正領悟人生的圣人,“將游于萬物之所不能遁而皆存”(《莊子·大宗師》),他們不局限于人自身,而是從人與自然都不能背離的道去尋找根據(jù)。

對于人的道德品性的懷疑,孔孟都曾經(jīng)進行了批評,特別是孟子對“生之謂性”的觀點進行了猛烈的批駁,認為如果這種與生俱來的生理本能就是人的本性的話,那么“犬之性猶牛之性,牛之性猶人之性”(《孟子·告子上》)。他認為人有獨特的心官,心官的價值認同不同于耳目口腹,耳目口腹之欲在食色,而“心之所同然者”,是“理”與“義”。人的理性能力決定了人與動物的差異,從而也決定了人有道德能力。

對于由天道而確證人道的思路,孔孟都認識到它的重要性。他們試圖溝通仁義與天道的聯(lián)系,從而對天道自身也做出了新的?鬃诱J為仁就是一種天命,他說:“天生德于予”(《論語·述而》),這種天生的德性絕不是桓魁之流可以任意擺布的,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預,也不會因為在道德實踐中遇到艱難曲折而泯滅。的發(fā)展雖然不能完全取決于人的道德實踐:“道之將行也與,命也!道之將廢也與,命也”(《論語·憲問》),但這絕不能動搖道德主體對仁的信念,也不能動搖對仁的實踐的決心:“顛沛必于是,造次必于是”。如果對此沒有認識,就不可能成為君子:“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論語·堯曰》)。但盡管孔子啟發(fā)了對仁的獨立的理性的思考,并有把仁與天命溝通的傾向,他尚沒有從上對二者的關系加以體系化的說明。他的學生子貢說:“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論語·公冶長》)。意思是說,他雖然聽到過孔子對人的道德情性的討論,但卻沒有聽說過孔子談他的這種道德情性與傳統(tǒng)天道的關系。

孟子對仁義與天命的關系有比較系統(tǒng)的論述。首先孟子指出,“莫之為而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孟子·萬章上》)。仁義是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的天命。他說,人的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心是“天之所予我者”,它是人一生下來就有的本性,它比起后天所獲得的任何東西都要牢固永久。孟子還指出:行仁義是天命對人的召喚。他承認一個人對于食色的需求,如口好味,目好色,耳好聲,生活好要逸等等,也是生來就有的本性,不大容易改變。他還認為一個人的生存環(huán)境,他所面對的君臣、父子、朋友等社會關系,也是人的天命,是人力不可抗拒的。但他認為只有仁義乃是人最根本的屬性,他說:“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聲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也,君子不謂性。仁之于父子也,義之于君臣也,禮之于賓主也,知之于賢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孟子·盡心下》)。天命告訴人們物質(zhì)生活需求和社會關系都是客觀存在,但它同時指示人們不要因此而沉湎于生理和生活欲望的滿足,不要因此而推諉行仁義的責任。天命召喚人們按照自己的道德本性去實踐,即使遭受艱難困苦,甚至生命受到威脅也要勇往直前。最重要的是,孟子還指出,天道是仁義秩序最圓滿的體現(xiàn),只要人不懈地踐行仁義,就一定能夠發(fā)現(xiàn)這種秩序。他說:“盡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則知天矣;存其心,養(yǎng)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盡心上》)。人如果能夠充分展示自己的道德能力,就可以發(fā)現(xiàn)自然界的原理和奧秘,就可以知天,從而完全按照天道原理,圓滿無缺地進行道德實踐。他通過吸取《尚書》、《詩經(jīng)》中的“誠”的觀念,把仁義圓滿體現(xiàn)的天道視為“誠”,而把對“誠”之思則視為人道,認為只要“思誠”到達了與天道之“誠”相符的境界,就一定能夠圓滿無礙。他說:“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也。不誠,未有能動者也”(《孟子·離婁上》)。

孟子所揭示的仁義與天道的聯(lián)系是對傳統(tǒng)天道觀念的發(fā)展,他所得出的天道認識既不同于傳統(tǒng)的迷信,又不同于道家的自然天道觀,他給天道賦予了濃厚的道德色彩,對儒學天道觀的進一步發(fā)展產(chǎn)生了深遠的。而孔孟在重視人道的同時,意識到必須對天道加以思考,這不但說明對人道的認識的深入必然引發(fā)對天道的深入認識,同時還說明,儒家道德踐履所遇到的矛盾還需要有超越人的道德心理,去思考更加廣泛的問題。

[1]楊伯峻:論語譯注[M],北京:中華書局1980.

[2]楊伯峻:孟子譯注[M],北京:中華書局1988.

[3]王先謙:莊子集解[M],北京:中華書局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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