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論文(精選5篇)
犯罪心理學論文范文第1篇
一、舊中國的犯罪學及學者的犯罪研究狀況
中華民族是一個具有幾千年文明史的偉大民族,在漫長的發(fā)展進程中,有許多家、思想家、家注意過犯罪這一,并且對犯罪原因和犯罪治理問題進行過探討與思考,其中不乏真知灼見。如管仲的“倉廩實,則知禮節(jié);衣食足,則知榮辱”[1],韓非的“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yǎng)薄,故民爭”[2],孔子的“君子有三戒”[3],班固的“防患于未然”[4],荀悅的“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5],等等,均從不同角度論述了犯罪與發(fā)展的關系、犯罪與人口增長的關系、犯罪種類與年齡的關系以及犯罪預防的重要性等問題。但是,由于歷史條件的局限,他們的觀點沒能形成體系,尚未形成一門學科,只能稱之為有關犯罪問題的觀點或思想。
(一)舊中國犯罪學的創(chuàng)立及其特點
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給中國走向化設置了無數的障礙,使得與社會科學均難以得到迅速的發(fā)展。面對中國國勢衰微,落后挨打的局面,一批追求先進思想的志士仁人,從20世紀初開始,走出國門,向日本、歐美發(fā)達國家尋找社會革命與自然科學的發(fā)展道路,以求拯救苦難的中國,使其走上現(xiàn)代化之路。他們向國人廣泛地介紹了西方政治、法學理論、哲學、以及自然科學與工程技術等等方面的知識,促進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在中國的創(chuàng)立與發(fā)展。正是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犯罪學從西方傳播過來,并在中國發(fā)展起來,形成一門獨立的學科。因此,20世紀前半期,不僅歐美、日本等發(fā)達國家的犯罪學研究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而且中國的犯罪學研究也有了一定的進展。
具體說來,舊中國的犯罪學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從翻譯外國著作到自己著書立說
舊中國的犯罪學研究,發(fā)端于一些學者對于西方犯罪學成果的介紹與研究。他們首先翻譯了一些外國犯罪學方面的著作,其所涉及的范圍,不僅包括意大利、法國、美國等歐美國家的著作,而且對日本在犯罪學研究領域的成果也作了相當多的介紹。如,1922年劉麟生翻譯了犯罪學創(chuàng)始人龍勃羅梭的《犯罪人論》(舊譯《朗伯羅梭氏犯罪學》),并先后四次出版。陳大齊翻譯了法國犯罪心家馬勃的《審判心理學大意》。1927年張廷健翻譯了日本犯罪學家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學》,1929年鄭璣翻譯了日本犯罪學家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1932年,吳景鴻在翻譯日本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學》的基礎上,增加了自己新的見解和研究成果,拓展了原書僅限于犯罪心理學的,提出了社會因素對犯罪發(fā)生的重要作用,出版了由其譯述的《犯罪心理學》一書。許桂庭于1936年翻譯了意大利犯罪學家菲利的著作《實證派犯罪學》。
查良鑒翻譯的美國犯罪學家齊林的名著《犯罪學與刑罰學》,于1937年和1938年兩次被列入“漢譯世界名著”。該書的翻譯與出版,對于系統(tǒng)地研究刑罰制度與犯罪改造的關系有著啟發(fā)性的作用。
在翻譯、出版外國犯罪學專著的基礎上,舊中國犯罪學者開始利用外國的理論研究當時中國的犯罪問題。并撰寫和出版了一批犯罪學專著與教材。如李劍華的《犯罪學》、鮑如為的《犯罪學概論》、陳文藻的《犯罪學》、許鵬飛的《犯罪學大綱》、王克繼的《犯罪學》、譚友谷的《經濟與犯罪》、孫雄的《犯罪學研究》、韋端民的《犯罪淺說》等,均在30年代先后出版。40年代則有重慶國民黨憲兵學校的《犯罪學教程》、李時雨的《預防的理論與實際》、余天民的《刑法與犯罪研究》、劉仰之的《犯罪學大綱》等著作出版。
在眾多的犯罪學者及其著作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嚴景耀先生及其著作《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嚴景耀(1905—1976)中國現(xiàn)代著名的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和法學家。浙江省余姚人。1928年畢業(yè)于燕京大學,1934年獲美國芝加哥大學博士學位(犯罪學)。1935年回國后,任燕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主講犯罪學。1946年參加發(fā)起成立中國民主促進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歷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二、三屆代表,并任北京大學、北京政法學院教授。著有《北平犯罪之社會》(1928年)、《中國監(jiān)獄問世》(1929年)、《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等著作與論文!吨袊姆缸飭栴}與社會變遷的關系》是嚴景耀1934年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攻讀博士期間撰寫的畢業(yè)論文。盡管該書直至1986年才由金陵女子文理學院社會學家吳禎教授譯成中文,北京大學出版社于同年出版,但是其在犯罪學研究中的重要意義一直為人們所重視和推崇。本書篇幅不長,但內容極為豐富,涉及到犯罪學基本理論、中國的犯罪統(tǒng)計、犯罪類型、犯罪的原因及其預防措施等。將這本書的內容加以規(guī)納,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方面:第一,研究犯罪問題的重要意義;第二,犯罪發(fā)生的原因;第三,如何預防犯罪。在這三部分內容的討論中,嚴景耀先生提出了自己獨特的看法。他堅持把對犯罪問題的研究置于相應的文化背景之中,認為社會變遷造成文化沖突和文化失調,而文化失調中最主要的則是文化的失調。因此嚴先生在本書的開頭便明確指出:“犯罪不是別的,不過是文化的一個側面,而且因文化的變化而發(fā)生異變。”[6]他指出,一個人從一出生便面臨著一個具有傳統(tǒng)文化環(huán)境和確定的行為規(guī)則的社會,他作為所在的集體文化的組成成員,只有逐步地認識和適應這種集體文化,才能更好地在社會上生存和發(fā)展;就個人而言,任何人均無法改變這種狀況。嚴先生強調:對于犯罪的理解只能從產生犯罪的文化傳統(tǒng)來考慮才能得到解釋。從文化的角度來研究犯罪問題的目的,是透過犯罪的表面現(xiàn)象探索犯罪者的沖動同環(huán)境的有效刺激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并揭示犯罪者因社會條件的改變而產生的行為的變化。對于犯罪者的研究,不僅要揭示出他所生活的社會環(huán)境的各個方面,而且要揭示出他所遇到的文化問題,因為犯罪與發(fā)生犯罪的社會環(huán)境是互相關聯(lián)的。嚴先生在本書中提出了一系列有關犯罪與社會變遷、犯罪與文化等問題之間關系的結論性意見。他指出:犯罪行為是在突然和迅猛的社會變遷中發(fā)生的,是在對新的社會環(huán)境失去適應能力的情況下發(fā)生的,是在傳統(tǒng)形式被破壞的情況下發(fā)生的;有些犯罪則反映出中國舊傳統(tǒng)與新法律的矛盾。在討論如何預防犯罪時,嚴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預防犯罪需要對文化的各個方面作透徹和勇敢的再檢驗,對于社會上政治和經濟生活的迅速變化,應以不停頓的與之相適應的觀點來考察。人類要努力爭取減少與變化著的文化需求之間的矛盾與不穩(wěn)定,以免使人們在社會變遷面前因難以適應而變得無能為力。如果把犯罪看作是與文化沖突不協(xié)調的癥狀,因而尋求其發(fā)生的原因和過程,并重新修改制度中的一些規(guī)章條文,以求人們加以適應,則犯罪的預防是可能的。
可見,嚴景耀先生的研究開拓了早期中國法律文化研究的領域,成為中國法律文化研究的先行者。他所闡述的一些觀點,在今天仍是珍貴的思想財富,對今日中國的犯罪研究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都有著重要的價值。
嚴景耀先生之所以取得這樣大的成就,與其嚴謹求實、注重實踐的踏實學風密不可分。雷潔瓊教授在本書的序言中談到,嚴先生很早就開始研究犯罪問題,面對眾多的研究犯罪學的外國書籍和資料,而有關中國犯罪問題的研究既缺乏專著書籍,又無可靠資料借以參考的情況,他志愿去北京的監(jiān)獄當“犯人”,以求掌握第一手資料。隨后,他在任教期間,又帶領學生對中國20多個城市的犯罪情況進行了調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7]嚴先生這種為了研究問題,探索真理,不惜親嘗鐵窗風味的獻身精神和深入實際的治學態(tài)度,很值得后繼的學者們。
另外,本書的立場觀點也是公正、進步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受政治壓力和認識的局限,有不少犯罪學研究者受西方社會學、犯罪學和國民黨法律觀點的,總是把犯罪者看成“亂民”,總是想在他們身上找出生理或心理存在的變態(tài)或缺陷,并將此作為犯罪的原因。這樣做的后果,無形中為國民黨反動的法西斯統(tǒng)治所造成的災難開脫了罪責。而嚴先生的研究克服了的局限性,他清醒地看到許多善良的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被迫走上了所謂“犯罪”的道路,并深刻地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嚴先生論述:“盜亦有道,官逼民反,官匪之害甚于盜匪的觀點都是很正確的!盵8]他在本書中熱情地贊揚了共產黨員、愛國者的英勇斗爭,揭露了國民黨把人民群眾當罪犯,進行囚禁、拷打、槍殺的種種罪行。的確,在30年代國民黨的高壓之下,一個社會學者和犯罪學者能夠寫出這樣的著作是難能可貴的。因此,這本書雖然寫于60年以前,今天讀來仍不覺得陳舊。相反地,嚴景耀先生的進步觀點及其運用的科學的,他對犯罪原因及犯罪防治對策的分析以及他的關于犯罪與社會變遷之間關系的理論等等,對于我們今天進行犯罪問題的研究仍有啟迪作用,尤其在研究當前我國向市場經濟轉化過程中的犯罪問題有很重要的意義?梢哉f,嚴景耀先生的《中國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是20世紀最有影響的犯罪學著作之一。
2、犯罪學研究涉及面廣,以廣義犯罪學為主導就犯罪學的研究范圍而言,大體上可以分為廣義犯罪學與狹義犯罪學。狹義犯罪學著重于研究犯罪原因與犯罪現(xiàn)象,而廣義犯罪學除了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現(xiàn)象外,還要研究犯罪對策。從舊中國犯罪學的著作看,其涉及的內容極為廣泛,絕大多數屬于廣義犯罪學的范疇。
舊中國犯罪學研究的涉及面極廣。就學科領域而言,涉及到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統(tǒng)計學、心理學、生理學以及精神病學等方面;就犯罪學派別而言,涉及到了犯罪人類學派、犯罪社會學派、犯罪心理學派等不同派別的觀點。學者們綜合運用多種學科的知識,對犯罪原因、犯罪對象、犯罪對策等進行了系統(tǒng)的論述。
在犯罪原因研究中,中國學者以西方理論為基礎,結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比較詳細地探討了中國當時情況下的犯罪原因問題。如劉仰之的《犯罪學大綱》(1946年),即對構成犯罪的社會環(huán)境原因、自然環(huán)境原因、個人原因進行了研究。在構成犯罪的社會環(huán)境原因方面,他對貧窮與犯罪、失業(yè)與犯罪、政治與犯罪、家庭與犯罪、酗酒與犯罪、與犯罪、職業(yè)與犯罪、人口與犯罪、煙毒與犯罪、奸淫與犯罪共11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
在構成犯罪的自然環(huán)境原因方面,作者認為氣候、地域、災荒等自然因素都與犯罪發(fā)生存在著聯(lián)系,并對氣候與犯罪、地域與犯罪、災荒與犯罪三個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討論。在構成犯罪的個人原因方面,作者主要對年齡與犯罪、性別與犯罪、遺傳與犯罪、病理與犯罪等方面,進行了分析與研究。作者指出,人的生理、心理與病理因素均與犯罪存在著一定的關聯(lián)。其他學者,如李劍華、孫雄、余天民等人也或多或少地對社會原因、自然原因以及個人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了闡述。當然,他們不懂得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沒有認識到社會發(fā)展的真正動力問題與犯罪產生的科學原因。盡管有些學者注意到了經濟對犯罪的影響,但是他們僅把經濟因素作為社會原因的一個方面。同樣,在討論社會原因、自然原因與個人原因對犯罪的影響時,他們也僅僅滿足于羅列各種因素,而不懂得分析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及這種關聯(lián)性對犯罪的不同影響。這種歷史與認識的局限性使得舊中國犯罪學只能在某些具體方面,如犯罪心理學、刑事政策學以及具體的治標性防范措施上認識與理解犯罪學的使命,而無法使中國犯罪學走上全面的科學的發(fā)展之路。從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正確的世界觀與方法論對于社會科學發(fā)展的重大指導意義。
在對舊中國的犯罪現(xiàn)象的研究過程中,犯罪學者們運用了統(tǒng)計學的理論和方法及比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犯罪學理論為基礎,開展對中國犯罪問題的研究。如劉仰之在其《犯罪學大綱》的“中國的犯罪現(xiàn)象”一章中,介紹和描述了中國40年代的犯罪狀況、犯罪人的年齡與性別、犯罪人的職業(yè)與資產、犯罪人的程度與家庭狀況等內容,并對此進行了分析與研究。這種研究方法對后來的犯罪學研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在犯罪的防治問題上,舊中國犯罪學家考慮了種種方案,他們提出刑罰方法、經濟救助方法、教育方法、改良監(jiān)獄制度與改良刑事政策等方法防治犯罪。例如,李劍華在其所著的《犯罪學》一書中提出,犯罪的救治分為根本救治和救治兩方面:根本救治包括私有財產制度的廢止和自業(yè)競爭的廢止兩個方面;目前救治包括刑罰和社會事業(yè)兩方面。在刑罰手段里,李劍華討論了舊中國刑法里各種刑罰的作用和缺陷;在社會事業(yè)方面,李劍華提出了發(fā)展貧民救濟事業(yè)、流浪人救濟事業(yè)、失業(yè)救濟事業(yè)、教育事業(yè)、賣淫救濟事業(yè)、住宅改良事業(yè)、出獄人救濟事業(yè)等來救治犯罪問題。郭衛(wèi)在《(最新)刑事政策學》一書中指出,犯罪之防壓,需要以刑事政策加以解決,并討論了如何以刑罰防止犯罪的發(fā)生,以及刑事法規(guī)制定和運用的方法。當然,由于歷史和社會的局限,犯罪學家們不能提出關于犯罪問題的科學的、合理的解決方案,而只能在具體的治標措施上打轉轉。
3、舊中國犯罪學受西方影響極深
如前所述,自清朝末年以來,西方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斷地傳入中國,犯罪學的學科體系建設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fā)展完善起來的。舊中國犯罪學家不僅受西方犯罪學的影響,而且在指導思想上受國民黨反動政府的箝制和羈絆以及其文化專制政策的高壓,因而不能以正確科學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來指導犯罪學的研究,這就使舊中國的犯罪學打上了深深的西方犯罪學的烙印。
在犯罪的定義問題上,他們不懂得用階級的觀點、歷史的觀點進行分析。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犯罪人”就是“亂民”,是破壞社會安寧秩序的人,而犯罪行為就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應該加以懲罰。這些觀點,同西方資產階級犯罪學將犯罪作為對社會的危害、對文化的反抗與對人類的威脅同出一轍。他們認識的最根本的出發(fā)點就是不愿或不敢承認犯罪的階級性問題,而只愿或只能就事論事地討論犯罪定義問題。
在犯罪問題研究過程中,除了極少數學者,如嚴景耀、劉仰之親自調查搜集犯罪統(tǒng)計資料外,絕大多數學者都直接采用譯自西方或日本的犯罪統(tǒng)計資料加以論證,而對于這些資料是否符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則在所不問。如李劍華的《犯罪學》一書,除作者自己搜集的十幾份調查資料外,其余均摘自日本犯罪學家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中關于日本犯罪情況的統(tǒng)計資料。郭衛(wèi)《(最新)刑事政策學》中所引用的資料均摘自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的統(tǒng)計資料。
在犯罪原因討論中,舊中國犯罪學家們也采取了照搬西方國家犯罪學理論的方法,用西方犯罪人類學、犯罪社會學和犯罪心理學的理論對中國的犯罪原因問題加以研究。可以想見,沒有適合本國實際情況的犯罪學理論,對本國實際犯罪情況的研究就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事實上也正是如此。中國人口眾多,經濟發(fā)展情況和各地自然、人文狀況相差很大,各地的犯罪情況相異也很大。另外,同外國相比,則國與國之間差異更大。犯罪學者們置這種情況于不顧,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學理論,實際上阻礙了中國犯罪學的發(fā)展,而且對中國的犯罪的治理也毫無意義。
在西方犯罪學的犯罪防治論中,沒有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犯罪學家們把自認為一切同犯罪有關的事實都拿過來作為對付犯罪的手段。舊中國的犯罪學家們也是如此。正如前面我們提到的那樣,他們不懂得用辯證唯物主義的矛盾論對問題加以分析,不懂得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不懂得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也不懂得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因此,他們不會利用“兩點論”和“重點論”來分析和解決犯罪對策問題。他們把一切同犯罪有關的因素加以羅列,不分主次,把關于社會各方面的問題、個人的問題全部作為解決對象,一股腦地提出來作為解決犯罪問題的方案;而不明白抓住主要問題。
(二)舊中國的犯罪學教育
從犯罪學傳入中國時起,它就逐漸成為中國大學中的正式課程。李劍華在其《
犯罪學》的序言中就談到,這本書是他在上海法科大學和復旦大學講授犯罪學和犯罪社會學的講義基礎上加以充實后出版的。他還指出,犯罪學在當時(指二、三十年代)已經成為各法學院校、各校法律系的課程,在全國范圍內也是如此。[9]在舊中國出版的中國犯罪學家的犯罪學著作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講義的形式出現(xiàn)的,如李劍華的《犯罪學》、許鵬飛的《犯罪學大綱》、譚友谷的《經濟與犯罪》(浙江警官學校教材)、重慶國民黨憲兵學校的《犯罪學教程》、劉仰之為國民黨中央警官學校編寫的《犯罪研究講義》、郭衛(wèi)為該校編寫的講義《犯罪研究資料》、張定夫編述的《刑事政策學大綱》(上海法學院講義)等。
在嚴景耀先生的《中國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中譯本序言中,雷潔瓊教授寫到,嚴先生從1927年在燕京大學學習期間就開始研究犯罪問題,他選修了“犯罪學和刑罰學”的課程。這一課程的教授是當時監(jiān)獄改進委員會的主席。[10]雷潔瓊教授在序言中還寫到:“1928年~1930年他在燕京大學執(zhí)教期間,在前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所的贊助下,帶領學生對20個城市的犯罪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各種犯罪類型300多個,并從12個省的監(jiān)獄記錄中抄編了一些統(tǒng)計資料!盵11]可見,當時的犯罪學教育不僅重視理論學習,而且還注重實際調查。
舊中國犯罪學教育是同舊中國犯罪學發(fā)展分不開的,其課程內容完全由當時犯罪學理論發(fā)展的水平而定。由于舊中國犯罪學的成果所限,在校學生接受的犯罪學教育的程度也是可想可知的。總之,由于舊中國戰(zhàn)亂頻仍,天災人禍,再加上國民黨反動派的高壓政策與對進步思想的摧殘,舊中國的犯罪學理論與犯罪學教育走的是一條曲折的發(fā)展道路。
我們認為,舊中國犯罪學的意義,首先是開創(chuàng)了這一學科,并奠定了其在中國社會科學中的地位。在歷經了翻譯、自己動手寫作、講授犯罪學課程的若干階段之后,中國犯罪學有了一定的發(fā)展。盡管由于歷史條件和認識條件的限制,犯罪學家們的研究成果打上了時代和西方學說的烙印,但畢竟說明犯罪學已經在舊中國有了一席之地。其次,舊中國犯罪學家在犯罪心理學和具體的對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再次,他們在犯罪學教學方面所取得的經驗對我們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鑒作用?傊,正確認識舊中國犯罪學并對其成就與缺陷進行研究,對我們今后繼續(xù)搞好犯罪學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臺灣地區(qū)的犯罪學研究
1949年之后,隨著臺灣地區(qū)經濟的發(fā)展,文化教育事業(yè)也獲得
了相應的發(fā)展。但是,臺灣地區(qū)的法學研究與教育,卻一直偏重于現(xiàn)行法律。就刑事法學而言,出版了不同版本的《刑法總論》、《刑法通論》、《刑法原理》、《刑法特論》以及《刑法各論》等,而對于現(xiàn)行刑法以外的法律科學研究,則不太重視。在法學教育中,雖設有犯罪學課程,但僅被列為選修課程,特別是在國家高等的科目中,不設犯罪學課程,因此,犯罪學自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再加上社會環(huán)境、決策者不予重視等等方面的原因,使得一門在國際上已有一百多年歷史的犯罪學,在臺灣專門從事研究的人員寥寥無幾,因而難以建立其嚴謹的理論體系,難以起到其應有的作用。但是,臺灣仍有一些學者,鑒于臺灣地區(qū)犯罪問題的嚴重,致力于犯罪學方面的研究,出版了一些犯罪學方面的著作。如,蔡墩銘著《犯罪心理學》,謝瑞智著《中外刑事政策之比較研究》,周冶平著《犯罪學概論》,林山田著《犯罪學》,張甘妹著《犯罪學原論》,楊士隆、林健等合著《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周震歐著《犯罪心理學》,沈銀和著《中德少年刑法比較研究》,許春金著《犯罪學》等。
臺灣地區(qū)的犯罪學,具有如下特點:
1、臺灣地區(qū)的犯罪學研究受西方和日本犯罪學的思想影響頗深,無論在犯罪學的理論研究上,還是在方法論的研究上,都沒有擺脫西方犯罪學研究的模式。臺灣學者自己也承認這一點,如張甘妹在其所著的《犯罪學原論》的“自序”中寫到:“我國有關犯罪學的專書甚少,且其內容多僅介紹外國的犯罪現(xiàn)象而少本國的資料”[12]
臺灣的有關犯罪學的著作中,都以很大的篇幅介紹了外國犯罪學的理論。如周震歐的《犯罪心理學》一書,專門以一章介紹了國外的犯罪古典學派、犯罪人類學派、犯罪生理學派、犯罪心理學派、犯罪社會學派以及國外的犯罪心理學方面的研究成果。林山田的《犯罪學》,也介紹了大量的西方犯罪學理論,如犯罪生理學派的內分泌失調與犯罪、XYY性染色體異常與犯罪;犯罪心理學派的心理分析論、心理病態(tài)人格與犯罪;犯罪社會學派的無規(guī)范理論、緊張理論、標簽理論和社會主義的犯罪學理論等等。張甘妹在《犯罪學原論》中介紹了國外的犯罪學理論,尤其介紹了六種犯罪預測方法,如伯吉斯的再犯預測法、葛魯克的再犯預測法、希德再犯預測法、歐林的再犯預測法、胡雷的少年累犯預測法與葛魯克的少年非行早期預測法等。許春金則在其所著《犯罪學》的“犯罪與預防”一章中,大量引用了美國紐約市、加利福尼亞州等地的犯罪統(tǒng)計資料,并引述了達弗拉(Duffala)、羅伯特·薩姆薩(Robert Sampson)、克林納(Chinard)以及斯塔克(Stack)等人的研究成果和理論;但是,對臺灣地區(qū)的預防情況的介紹則少之又少。
應該說,介紹國外的犯罪學理論,對于開拓學者和研究者的思路,拓展臺灣地區(qū)犯罪學研究的內容,還是有一定意義的。但是,不問根本情況是否合適,也不管臺灣地區(qū)與國外的差異,一味生搬硬套國外的犯罪學理論,其結果只會阻礙臺灣犯罪學的進一步發(fā)展。
2、臺灣學者在犯罪學的基本概念、方法論、犯罪心理學、少年司法等方面的研究中,取得了一些成績。
林山田在其所著《犯罪學》中,提出了臺灣學者關于犯罪學的權威性定義:“所謂犯罪學是研究犯罪現(xiàn)象與犯罪人的科際整合的經驗科學。一方面,它描述整體犯罪現(xiàn)象以及各種犯罪類型的犯罪現(xiàn)象,分析探索形成這些犯罪現(xiàn)象的社會基因;另一方面,它研究犯罪人,分析探討一切與形成犯罪有關的個人與環(huán)境因素,以建立解釋犯罪現(xiàn)象或犯罪成因的犯罪學理論。并能對于犯罪的抗制與預防問題,提出有效的具體建議,以作為制訂刑事政策的依據!盵13]在犯罪預測問題上,林山田認為:“犯罪預測是對于犯罪發(fā)生的預告,它
包括兩種形態(tài):一種是集體預測,一種是個別預測。集體預測是對于特定人口在特定時期、特定地區(qū)的犯罪率的預估;個別預測則是針對特定個人犯罪可能性的預估!盵14]臺灣學者在犯罪心理學研究中,取得了一定成就。蔡墩銘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學》(臺灣黎明文化事業(yè)公司1979年版)中,討論了犯罪心理學的目的、功用,犯罪心理學與普通心理學、犯罪學、刑法學的關系,犯罪心理學的體系。并分章介紹了犯罪與犯人、犯人之反社會性、犯人之類型等方面的問題。著重討論了犯罪原因方面心理因素與經濟因素對犯罪發(fā)生的影響,并對犯罪的主觀心態(tài),如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心態(tài)進行了討論。周震歐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學》中,討論了犯罪心理學的概念、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范圍等問題。作者還分章討論了犯罪的心理動力因素、心智缺陷與犯罪心理、精神病與犯罪心理、精神官能癥與犯罪心理、精神病態(tài)人格與犯罪心理、性變態(tài)行為犯罪心理、酗酒與犯罪心理、煙毒與犯罪心理幾個方面的問題,并在后面提出了“犯罪心理科學的診斷與矯治”和“審訊心理”的問題。
這兩本書研究內容都較為專深,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
此外,楊士隆、林健陽在《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中,討論了再犯預測與矯治對策、少年犯之處遇與對策等問題。沈銀和在《中德少年刑法比較研究》一書中,對臺灣地區(qū)與德國少年司法制度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對臺灣地區(qū)的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有很大的推
動作用。
二、新中國犯罪學的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
新中國成立后,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進行了轟轟烈烈的社會主義革命,進行了“鎮(zhèn)壓反革命”、“肅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運動;同時在政法工作中加強了刑事立法、司
法工作。在建國初期的歷史背景之下,由于階級斗爭和犯罪形勢緊密聯(lián)系,加強刑事法學的學科建設就成為當務之急,犯罪研究也就應運而生。當時的研究者結合我國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方面的經驗,進行了針對犯罪現(xiàn)象、犯罪特點與犯罪原因方面的討論,并將一些被實踐證明為有效的經驗加以科學的概括總結,上升為理論。但是,當時犯罪學并沒有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有關的研究被包含在不同的學科之中:如,犯罪現(xiàn)象與犯罪原因被歸入刑法學之中,犯罪的主觀原因與特殊預防歸在監(jiān)獄法學之中,而犯罪的社會預防則被包括在刑事偵查學之中。但是這些研究很不系統(tǒng)。從50年代中期以來,在“左”的思想指導和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之下,再加上受到前蘇聯(lián)對犯罪學、社會學等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義的影響,認為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可以消滅犯罪這一現(xiàn)象,就使得犯罪學研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fā)展。隨后,隨著極左思潮的橫行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干擾、破壞,中國的犯罪學研究同其他法律學科一樣,不僅沒有發(fā)展、前進,反而停滯、倒退。建國30年之內,我國沒有一個專門的犯罪研究機構,也
沒有開設犯罪學課程,使得這一在國際上有100多年歷史、在舊中國已有一定發(fā)展的學科,在新中國竟無一席之地。
(一)新中國犯罪學的創(chuàng)立
新中國犯罪學的創(chuàng)立,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對“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犯罪現(xiàn)象日趨嚴重,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的局面,1979年中共中央轉發(fā)了等八個單位《關于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報告》,并要求社會科學研究部門和政法部門,加強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研究,力爭發(fā)現(xiàn)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與,更好地指導預防違法犯罪的工作。這樣,一大批有志于中國犯罪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者在黨中央的號召下,以馬列主義為指導,從中國具體情況出發(fā),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原則,綜合運用哲學、政治學、社會學、法學、生理學等學科以及其他現(xiàn)代科學技術知識,對我國青少年犯罪問題和其他犯罪問題的現(xiàn)狀、原因、特點、趨勢與治理對策,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以此為契機,中國的犯罪學研究逐步開展起來,并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梢哉f,新中國犯罪學是在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基礎上創(chuàng)立起來的。隨著大量犯罪學術專著的出版,大量調查報告、論文的發(fā)表以及一大批研究犯罪學的專家和學者的涌現(xiàn),新中國犯罪學學科體系逐步健全,理論日益豐富,成就日益突出。短短十多年間,中國犯罪學走過了創(chuàng)立到發(fā)展的階段,正逐步走向成熟。除了犯罪學以外,還建立了青少年法學、青少年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犯罪社會學、比較犯罪學以及被害人學等新的學科。各政法院系開設了犯罪學方面的課程,培養(yǎng)了一批中國的犯罪學方向的碩士、博士,為我國犯罪學的發(fā)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新中國犯罪學的發(fā)展及成就
符合中國國情的、真實反映中國現(xiàn)代社會犯罪原因、犯罪現(xiàn)狀與犯罪特點,并提出適用于中國實際情況的犯罪對策的新中國犯罪學,盡管同其他國家的犯罪學相比,起步晚,時間短,但是其發(fā)展卻非常迅速,短短十余年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成立了許多全國性的學術團體及研究機構,創(chuàng)辦了有關刊物。
最早建立的全國性犯罪學研究方面的學術團體——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成立于1982年6月,原名為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1991年改為現(xiàn)名。該學會的分支機構有:青少年法律保護專業(yè)委員會、少年司法制度專業(yè)委員會、學生越軌預防研究專業(yè)委員會、青工越軌預防研究專業(yè)委員會、犯罪對策研究專業(yè)委員會、犯罪社會學專業(yè)委員會、青少年犯罪社會心理學專業(yè)委員會、犯罪類型研究專業(yè)委員會、青少年犯罪研究專業(yè)委員會、犯罪比較研究專業(yè)委員會、港澳臺犯罪問題研究專業(yè)委員會、重新犯罪控制研究專業(yè)委員會等。自該學會成立以來,召開了一系列全國性和地區(qū)性的學術會議,并組織力量對青少年犯罪問題開展了大規(guī)律的調查,承擔了一系列重大項目的研究工作,組織出版了一批學術專著。此外,該學會還負責主辦《青少年犯罪研究》雜志。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于1992年。該學會下設若干專業(yè)委員會,如預防犯罪專業(yè)委員會、成年人法制教育專業(yè)委員會、邊疆地區(qū)犯罪對策專業(yè)委員會、犯罪社會學專業(yè)委員會、罪犯矯正專業(yè)委員會、犯罪與矯治心理學專業(yè)委員等,另外還有幾個專業(yè)委員會正在籌建之中。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把80年代以來涌現(xiàn)出來的中青年犯罪學者吸收到學會中來,目前已擁有近2000名會員。它匯集了全國犯罪學研究的精英,培養(yǎng)了犯罪學研究人才,壯大了中國犯罪學研究的隊伍。自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以來,共召開了六次全國性學術討論會:第一屆學術研討會于1992年在北京召開,選舉了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的組成人員,討論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犯罪類型、犯罪現(xiàn)象和犯罪原因、控制與預防犯罪以及改造教育罪犯等問題。1993年在浙江溫州召開了題為:“市場經濟與犯罪控制”的第二屆學術研討會,專門討論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犯罪現(xiàn)象產生的規(guī)律、經濟與犯罪的關系、犯罪原因以及預防犯罪、犯罪的具體對策等問題。1994年在江蘇鎮(zhèn)江召開了第三屆學術討論會,題目仍然是:“市場經濟與犯罪控制”,著重討論了市場經濟與犯罪、提高經濟效益與犯罪的關系、犯罪原因體系及其內容、經濟犯罪與防治對策、農民犯罪、有組織犯罪、社區(qū)構態(tài)與犯罪控制、流動人口的犯罪控制、社會轉型期的犯罪被害和控制與預防犯罪等十個問題。1995年在河南南陽召開的第四屆學術研討會,以暴力犯罪問題為此次會議的中心議題,內容涉及犯罪現(xiàn)狀、暴力犯罪概念、暴力犯罪原因、犯罪對策以及從被害人角度分析暴力犯罪原因等。1996年在河北南戴河召開了第五屆學術研討會暨罪犯改造專業(yè)委員會成立大會,主要討論了暴力罪犯的矯治和欺詐犯罪的治理對策兩個基本問題。1997年5月在北京召開了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員代表大會暨第六屆學術研討會。針對有組織犯罪和其他犯罪,進行了討論,并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設性的加強同有組織犯罪及其他犯罪作斗爭的建議。在這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了第二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和新一屆學會領導集體。除了開展國內的學術研究活動外,中國犯罪學研究會還加強同國外的學術交流,1993年,參加了在匈牙利召開的第11屆世界犯罪學大會;1995年參加了美國犯罪學會第47屆年會——美國國內與國際犯罪及刑事司法學術研討會。
其他的學術研究團體及研究機構,包括中國監(jiān)獄學會(1985年成立,原名為中國法學會勞改法學研究會,1991年更名為中國勞改學會,1996年改用現(xiàn)名)、中國警察學會(1992年成立)等。一些政法部門成立了犯罪問題研究的專門機構,如司法部的預防犯罪研究所、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公安部的公共安全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廳以及山東省監(jiān)獄管理局都成立了犯罪研究所等等。另外,在一些政法院校建立了犯罪學研究機構,如北京大學犯罪問題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法社會學與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華東政法學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學研究所等。許多政法院校還成立了犯罪學教研室和犯罪學系,例如,北京大學法律系犯罪學教研室、公安大學犯罪學教研室、華東政法學院犯罪學系等。
有關犯罪學研究的理論刊物,如《青少年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青少年與法》、《犯罪與改造研究》等,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取得一定
影響。中國犯罪學研究會與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合辦的《政法學刊》已于1997年出
版。
同時,各類法學、社會學以及其他類別的社會科學雜志,也開辟了犯罪問題研究專欄,刊登了大量關于犯罪學理論與實踐的文章。
2、出版了大量的學術著作,發(fā)表了大批的研究論文
近二十年來,中國犯罪學成就的體現(xiàn)之一就是涌現(xiàn)出了大量的學術著作和論文,其中有多種版本的《犯罪學》、《青少年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等專著,有專門論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青少年立法與司法、犯罪原因、犯罪現(xiàn)象、犯罪預防及各種類型犯罪的規(guī)律、特點與對策的論著和論文。據粗略統(tǒng)計,自1980年以來,全國出版、印發(fā)的犯罪學方面的專著、文集、調查報告等計200余種,論文2000余篇,譯著50余部,總字數達9000余萬。[15]在大量的專著中,以下幾部較具代表性:
1)《中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與實踐》(王仲方主編,群眾出版社1989年5月版)。本書共分四編30章,第一編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總論、第二編違法與犯罪的原因論、第三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策、第四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立法。全書包括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體制、信息系統(tǒng),違法犯罪的現(xiàn)象與原因,各種具體防范對策以及立法方面的內容。附錄有全國人口分類統(tǒng)計、公安司法機關的各類案件統(tǒng)計資料等。本書理論聯(lián)系實際,對中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和論述,對于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2)《犯罪學通論》(康樹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1996年第二版)。這部書既是一部學術專著、又是一部教材。其內容包括導論、犯罪現(xiàn)象論、犯罪類型論、犯罪原因論、犯罪防治論五篇四十五章,不僅闡述了犯罪學的概念、對象、沿革、類型、特點等內容,而且重點揭示了犯罪的原因、犯罪的預防、犯罪防治決策和綜合治理等問題。全書理論與實際并重,理論性強,價值高,現(xiàn)已成為許多法律院系的教科書。
3)《中國現(xiàn)階段犯罪問題研究》(總卷)(俞雷主編,公安大學1993年9月版)該書是國家哲學社會科學“七五”規(guī)劃重點項目。全書共分導論、第一、二、三、四部分和附錄。分別論述了我國犯罪的現(xiàn)狀與特點、規(guī)律,我國現(xiàn)階段犯罪的成因,我國現(xiàn)階段犯罪發(fā)展變化的趨勢,我國預防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對策等問題。附錄則包括了課題研究報告提要、國際犯罪統(tǒng)計資料等內容。本書調查資料覆蓋面廣,代表性強,對中國現(xiàn)階段犯罪狀況、特點及其發(fā)展趨勢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tǒng)的介紹;并從理論上對犯罪成因問題、犯罪治理對策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4)《比較犯罪學》(康樹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全書共分23章,既研究了各國犯罪學發(fā)展的歷史,又比較了各國犯罪現(xiàn)狀、犯罪人與犯罪類型,著重進行了經濟犯罪、法人犯罪、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等九個犯罪類型的比較研究;同時,對犯罪原因、犯罪預測、犯罪預防、處罰罪犯、罪犯教育與罪犯改造進行了專門研究。最后介紹了與犯罪學研究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學術機構。該書理論性和資料性較強,具有較高學術價值。
5)《犯罪學大辭書》(康樹華、王岱、馮樹梁主編,甘肅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該書共360萬字,分為22個部分,近6000個辭條。囊括了古今中外所有犯罪學的思想、歷史、重大事件、主要理論與學術觀點等。它覆蓋面廣,辭條內容齊全,闡述全面系統(tǒng),具有犯罪學研究集大成性的特點,對于開展犯罪學研究,推動中國犯罪學的發(fā)展,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該書1996年獲全國優(yōu)秀圖書獎,同年獲西北七省特別優(yōu)秀圖書獎。
此外,馮樹梁主編的《中國預防犯罪方略》、王牧主編的《犯罪學》、陰家寶主編的《新中國犯罪學研究綜述》、周密主編的《犯罪學教程》、郭建安主編的《犯罪被害人學》,等等,都為推進中國犯罪學研究起了重要作用。
3、研究隊伍不斷壯大,犯罪學教育取得重要進展
如前所述,僅中國犯罪學研究會的正式會員已有近2000人,成立了若干專業(yè)委員會。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有一大批專門從事犯罪學研究的教授、學者和專家,以及從事司法實際工作的研究人員和工作人員,這些都是新中國犯罪學研究的骨干力量。他們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水平和專業(yè)知識,其中有很多人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相結合,共同研究犯罪問題,一起促進中國犯罪學研究的進步,豐富了中國犯罪學的理論和實踐。現(xiàn)在,一批年輕的犯罪學理論研究者正在成長,犯罪學研究隊伍正在不斷地壯大。
在新中國的犯罪學研究者中,北京大學法律系教授康樹華應被重點提及?禈淙A,1926年12
月生,黑龍江省綏化市人。1948年在東北科學院教育學習,194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工作,1953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學習,1954年開始在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至今。康教授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起草委員會顧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資詢委員
、司法部勞教立法顧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少年犯罪法》起草委員會顧問。40多年來,
他著譯和主編的著作達30多部,發(fā)言論文、譯文600余篇,多項科研成果獲國家和省部獎。1
992年,他發(fā)起成立了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并當選為會長,1997年又連任會長。他長期致力于犯罪學的研究,推動了犯罪學在中國的發(fā)展。尤其是在犯罪學基礎理論研究方面有重大貢獻。
80年代初,在我國犯罪形勢日趨嚴重的情況下,幾乎與犯罪學研究起步的同時,犯罪學教育也取得了進展,一些法律院系很快開設了犯罪學課程。到1992年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成立之時,不僅幾所重點法學院校和公安院校先后把犯罪學作為必修課,而且其他一些院校也相繼開設了犯罪學課程,F(xiàn)在,犯罪學已經成為我國刑事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一些政
法院系招收了犯罪學研究方向的碩士研究生,北京大學法律系1991年開始招收犯罪學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這些碩士生和博士生的培養(yǎng),為我國犯罪學的理論研究和預防治理犯罪工作積蓄了大批的后備力量。
4、理論研究不斷深化,許多問題基本形成共識
犯罪學研究涉及面廣,涉及的學科較多,而且現(xiàn)實生活中犯罪現(xiàn)象紛繁復雜,對此,犯罪學研究者如何能夠透過現(xiàn)象,看到本質,從而深化犯罪學研究的理論,找到穩(wěn)妥有效的犯罪對策,是學者們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新中國犯罪學的重要成就之一,就是理論研究不斷深化,許多犯罪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基本上形成共識。同國外犯罪學,派林立、各種學說紛繁復雜相比,中國在十多年的發(fā)展過程中,就逐步完善了犯罪學的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論問題?梢哉f在尊重和鼓勵各位研究者創(chuàng)造性研究的同時,至少在以下一些問題上達成了共識:
①關于犯罪學的價值:
學者們認為,犯罪學的價值至少體現(xiàn)在以下五方面:
a.認識犯罪。學者們認為,犯罪是存在于現(xiàn)實社會中的有害現(xiàn)象,在犯罪學產生之前,人們沒能真正認識犯罪的原因與規(guī)律,犯罪學的產生,使人類同犯罪的斗爭從經驗上升到理論,從而使人們能正確地認識犯罪,并卓有成效地與之斗爭。
b.引導決策。政府決策當否與社會治安狀況密切相關。從某種程度上講,無業(yè)人員犯罪、流
動人口犯罪、青少年犯罪、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等現(xiàn)象,與就業(yè)政策、工資政策、教育政策及
刑事政策中的某些失誤具有一定的聯(lián)系。學者們認為,犯罪學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對于政府
的科學決策具有指導與引導作用。
c.完善立法。
深入地研究犯罪原因問題(尤其是個體犯罪原因),對于制訂和完善具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刑罰體系與措施,有重要意義。而完善刑罰,恰恰是完善刑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同樣,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對國家其他立法也具有建議、指導及修改完善作用。
d.指導司法。學者們認為,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對公安、檢察、法院和監(jiān)獄等司法機關的工作具有指導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幫助公安、檢察機關正確分析案情,及時偵破案件;幫助審判機關認識罪犯的責任,正確定罪量刑;幫助監(jiān)獄制定有對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提高監(jiān)管水平。
e.防衛(wèi)社會。學者們認為,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可以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發(fā)展,減少犯罪的危害,可以提高監(jiān)管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從而可以防衛(wèi)社會,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②關于犯罪學的研究范圍
如前所述,關于犯罪學的研究范圍,國外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而我國的犯罪學研究者在較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即犯罪學應該是廣義的犯罪學,它的研究范圍應該包括犯罪原因、犯罪現(xiàn)象、犯罪對策三個方面。研究者們認為,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現(xiàn)象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犯罪治理對策。通過對犯罪現(xiàn)象和犯罪原因的研究,揭露出現(xiàn)實生活中的矛盾與問題,正是由于這些問題與矛盾的存在,導致了絕大多數犯罪的發(fā)生。因此,只有從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一起動手,才能解決這些產生犯罪的社會問題,更有效地控制犯罪的發(fā)生及其帶來的危害,達到治理犯罪的目的。
③關于犯罪學的體系。
體系,從哲學上講是由若干相關因素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體。犯罪學的體系問題,國外100多年來一直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而我國則在10余年間就形成了較為一致的看法。
一般認為,犯罪學的體系分為犯罪學學科體系和犯罪學專著教材體系。
犯罪學學科體系大體可分為:a.犯罪學基礎理論,b.犯罪統(tǒng)計學,c.犯罪生物學,d. 犯罪心理學,e.犯罪社會學,犯罪經濟學等。犯罪學專著教材體系,一
般認為是“四論”,即緒論、犯罪現(xiàn)象論、犯罪原因論、犯罪對策論。有些專著教材則將上述“四論”作
為總論,另增加對具體類罪的分析作為分論。
④關于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及其與刑法學的犯罪概念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是犯罪學者們要予以解答的重要理論問題之一。我國犯罪學者通過比較和研究,已在此問題上基本達成共識,即犯罪學的犯罪概念不必等同于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因為兩者研究的任務和重心不同。刑法學的主要任務是確定犯罪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從而正確地定罪量刑。因此刑法學中的犯罪是法定的,是違反刑事法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而犯罪學的主要任務是研究人為什
么
犯罪,犯罪的發(fā)展規(guī)律是什么及如何預防犯罪,這就不能僅局限于研究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而必須要從違法行為甚至最初的不良行為開始研究,才能完整地把握犯罪的進程,防微杜漸,從而更有效地預防和治理犯罪。因此,犯罪學的犯罪概念要比刑法學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廣得多。
⑤關于犯罪原因。
國外學者關于犯罪原因的觀點五花八門,莫衷一是。我國學者在犯罪原因方面的共識是,犯罪原因是一個系統(tǒng),是一個多質多層次的、綜合的、變化的、彼此互為作用的相關系統(tǒng),它包含有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環(huán)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種因素。這諸多因素有機結合而形成一定的罪因結構時,便可能導致某種犯罪現(xiàn)象的發(fā)生。承認犯罪原因是一個復雜的多層次的犯罪原因系統(tǒng),對于正確認識“犯罪是社會的綜合病癥”,從而開展有針對性的犯罪對策研究,避免單一因素論對犯罪學研究的誤導,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三、新中國犯罪學的特點
新中國犯罪學在短短十幾年間,走完了國外上百年才走完的發(fā)展道路,成為一門獨立的刑事法律學科,并且在其研究領域內,為中國黨和政府治理犯罪提供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議,得到了社會的承認。同其他國家犯罪學的發(fā)展相比,中國犯罪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這些特點促進了中國犯罪的迅速發(fā)展。
(一)以馬列主義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研究中國當代犯罪問題
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研究者需要有正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指導。尤其是作為刑事法學重要組成部分的犯罪學,涉及到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歷史、犯罪的階級性問題以及從紛繁復雜的犯罪現(xiàn)象中尋找本質、發(fā)現(xiàn)規(guī)律,這些都需要以馬列主義為指導,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來進行研究,才能取得新的進展。舊中國犯罪學和臺灣地區(qū)犯罪學之所以難以取得真正的進步,而只能在細枝末節(jié)上取得一點成績,從根本上講,就是因為其缺乏正確的指導思想。這也從反面說明了堅持正確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對研究犯罪學的重要意義。
在犯罪的階級性問題上,我國犯罪學者利用馬列主義階級斗爭和階級分析的觀點,得出了既有作為階級斗爭表現(xiàn)的犯罪,也有不屬于階級斗爭表現(xiàn)的犯罪的結論。既避免了把犯罪等同于階級斗爭,從而搞階級斗爭擴大化;又避免了把犯罪同階級斗爭完全
割裂開來,放松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作斗爭這兩種錯誤傾向。應該說,這一觀點是符合馬列主義的指導思想的,也是辯證唯物主義理論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體現(xiàn)。
在犯罪原因的探討中,中國犯罪學者根據矛盾論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理論,結合中國犯罪的具體情況構建了犯罪原因系統(tǒng);根據內因和外因理論,合理地解釋了犯罪個體原因和社會原因的差異,并取得了廣泛的共識。
在罪犯改造這一犯罪對策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中,中國犯罪學者依據辯證唯物主義發(fā)展的觀點,提出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并且在罪犯處遇、心理矯治、法紀教育、勞動技能培養(yǎng)、繼續(xù)幫教問題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實可行的方法、對策。事實證明,這些看法、對策確實在把罪犯轉變?yōu)榉罟胤ü穹矫嬗兄匾淖饔谩?/p>
(二)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豐富和發(fā)展我國的犯罪學理論
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認為,人的認識分為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兩種,相應地人的認識階段分為感性認識和理論認識兩個階段。人們的認識必須走完感性認識——理性認識的階段,再完成從理性認識到實踐的飛躍,也就是要完成從實踐到理論、再從理論到實踐的飛躍。認識過程的兩次飛躍,揭示了理論與實踐的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理論必須和實踐相結合,才能有生命力;實踐必須依靠理論作指導,才能有更大的進步。中國犯罪學正是堅持馬列主義認識論,才取得了理論的重大進步和實踐上的巨大成果。
中國犯罪學的研究者具有較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較廣泛的專業(yè)知識,而中國司法部門的實際工作者則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二者的結合,使中國犯罪學研究有了得天獨厚的條件。理論工作者們依靠實踐部門的數據、資料,及時掌握當前社會上的犯罪動態(tài)、趨勢和特點,分析犯罪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犯罪治理對策;而實際工作者則以理論為指導,開展打擊和治理犯罪的實踐活動,并且將理論付諸實踐的效果不斷反饋給理論工作者,以便其檢驗、充實、提高。由于理論工作者和實踐工作者的緊密合作,中國犯罪學才能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道路不斷前進,取得理論與實踐的新進展?梢哉f,理論工作者與實際工作者的緊密合作,是中國犯罪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
犯罪學研究的思辨方法與實證方法的結合,也是中國犯罪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表現(xiàn)形式之
一。依據這一套研究方法,中國犯罪學對當代中國的犯罪具體情況和具體的犯罪類型,進行了全面的研究,并依據對犯罪現(xiàn)象、原因的深入和系統(tǒng)的
研究,提出了符合實際的犯罪對策,豐富和發(fā)展了中國的犯罪學理論與實踐。
(三)把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作為犯罪學研究的主要任務與目標在我國,犯罪學研究的出發(fā)點和歸宿,可以說就是為了預防和治理犯罪。我們不僅研究犯罪的原因和現(xiàn)象,也要研究犯罪的治理對策。從這一點上說,新中國犯罪學不是書齋里的學問,也不是法院哲學,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科學。其活力在于:它是適應社會需要而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它植根于中國當前社會的具體環(huán)境之中;其根本任務是以自己的犯罪對策研究,來為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
綜合治理社會治安,力爭一個和平安寧的社會環(huán)境,是我國犯罪學研究的根本任務所在!熬C合治理”方針是1981年提出來的,它是我國同犯罪作斗爭,搞好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根本方針。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依靠全社會力量,充分運用
政治的、經濟的、思想的、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種手段,打擊犯罪,挽救失足者,積極消除產生犯罪的原因和條件,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爭取社會風氣、社會治安根本好轉,保證國家長治久安。根據這一精神,我國犯罪學者們提出了大量的看法和主張。他們認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從范圍來講,應包括以下內容:1.依法嚴厲打擊犯罪;2.防范犯罪的發(fā)生,防范被害現(xiàn)象發(fā)生;3.加強對公民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4.加強對特定物品、特定場所、特定行業(yè)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5.作好綜合治理在組織上、制度上、法制上這三方面的保障工作;6.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改造,使其拋棄違法犯罪惡性,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守法公民。[16]它涉及了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各個方面,成為極富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的全面的概括和總結,而且在實踐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
(四)批判地吸收國外犯罪學研究的有益成果,豐富我國的犯罪學理論
西方犯罪學的創(chuàng)立要比我國早近百年,其研究成果很多是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其學派層出不窮,觀點和主張各有特點。當然,在這之中,既有精華,又有糟粕。對此,擺在中國犯罪學者面前的任務,就是批判地吸取其有益的東西,辨明良莠,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以豐富和發(fā)展中國的犯罪學研究。有比較才能有鑒別,有鑒別才能有發(fā)展,這才是科學的態(tài)度。對西方犯罪學理論的態(tài)度既不能不分優(yōu)劣,一切照抄照搬,如舊中國和臺灣地區(qū)犯罪學;也不能夜郎自大,一概予以排斥。
中國犯罪學注意汲取外國犯罪學理論的有益之處,而注意剔除其不合理之處,并根據中國具體的社會情況和犯罪問題得出自己的結論,從而促進犯罪學的發(fā)展。例如,在犯罪原因的討論中,西方犯罪學提出犯罪原因的多元理論,但他們只是羅列了大量的犯罪因素,卻沒有分清主要與次要因素,更沒有分清內在原因和外在條件,甚至以次要的、非本質的、偶然的因素代替主要的、本質的、必然的因素。正是基于對西方犯罪學的犯罪原因的深入的、全面的、辯證的分析,中國犯罪學者才提出了關于犯罪原因的科學的合理的解釋。
中國被害人學的創(chuàng)立和發(fā)展,也充分說明了中國犯罪學在批判地吸收西方犯罪學理論方面的成果。自從德國的漢斯·亨悌于1941年發(fā)表了題為“論犯罪者與被害者的相互作用”的論文以來,經以色列的孟德遜提出“被害人學”概念,以及其他西方學者對被害人學的研究,確立了被害人學這一學科。自1973年起,國際被害人學大會每隔3年召開一次,至今已舉行了九次,它標志著國外被害人學的研究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我國被害人問題研究始于80年代初,學者們在介紹國外被害人學研究成果的同時,對我國的犯罪被害人問題進行了專門的研究。1984年最早的一批關于犯罪被害人的,1989年,第一批研究被害人問題的著作問世,其中,《被害者學》[17]和《刑事被害人學》[18]的出版,成為我國被害人學創(chuàng)立的標志,至1997年《犯罪被害人學》的出版,標志著我國被害人學的日臻完善。這些著作以我國被害人問題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實踐為基礎,吸取了國外有益的研究成果,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闡述了有關被害人學方面的問題。其中,對被害人的特征、分類、被害原因、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被害預測和預防以及被害人補償立法等都進行了分析和研究。這些著作的出版,豐富了中國犯罪學的研究內容,也較好地體現(xiàn)了中國犯罪學研究中積極吸收國外先進合理的理論,并將其同中國的實踐相結合的特點。
《比較犯罪學》的出版,標志著中國犯罪學研究中注意吸收國外
理論的先進合理之處與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比較犯罪學是犯罪學研究的一個領域,它首先必須了解、掌握犯罪學的基本內容,然后,在占有大量的各國統(tǒng)計資料的基礎上,進行比較研究。因此,通過比較犯罪學的研究,犯罪學者可以發(fā)現(xiàn)各國犯罪學的異同,比較優(yōu)劣,吸取各國學者學術研究的長處,以補己之短,豐富自己的研究內容,使之更加趨近于真理的要求。
新中國犯罪學在對國外最新預防犯罪理論的借鑒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如,介紹了國外的環(huán)境預防論[22]、“TAP”理論[23]等等。這些理論的介紹及其付諸中國預防犯罪的實際,既滿足了現(xiàn)實生活對于預防犯罪的實際需要,又豐富了中國犯罪學的理論。
自創(chuàng)立至今天,短短十幾年中,中國犯罪學走完了其他國家一百多年才走完的從實踐到理論、再由理論到實踐的漫長的曲折的發(fā)展道路,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有重大的創(chuàng)新與開拓,對于中國治理犯罪、保證社會安寧,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這些成績的取得,離不開黨和政府的領導與關懷,離不開社會各界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幫助,但最主要的是中國犯罪學者克服種種困難,努力拼搏的結果。當然,我們應該看到,中國犯罪學所取得的成果,同國外新的犯罪防治理論和國內日新月異的形勢相比,還存在著一定差距,存在著滯后性。特別是由于中國廣闊的國土,決定了中國犯罪學者地域分布的廣泛性,這就使得有組織地開展犯罪問題研究有一定困難;列入國家科研規(guī)劃的犯罪研究項目還很少;高水平的研究成果還不多;專門的研究經費仍難以得到充足的保障。
因此,面對差距,面對不足和困難,中國犯罪學要走的路還很漫長,很曲折。國內國外的客觀形勢要求新一代的犯罪學者在老一代的指導與扶助下,繼往開來,取得新的成果;更需要老一代專家學者老當益壯,繼續(xù)為中國犯罪學研究作出更大的貢獻。 注:
[1] 《管子·牧民》。
[2] 《韓非子·五蠹》:“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yǎng)足,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yǎng)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
[3] 《論語·季氏》:“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豹
[4] 《漢書·外戚列傳(下)》:“事不當時固爭,防禍于未然。”
[5] 《申鑒·雜言》:“先其未然謂之防,發(fā)而止之謂之救,行而責之謂之戒。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
[6] 嚴景耀著、吳禎譯:《的犯罪與變遷的關系》,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P2
[7][10][11] 參見雷潔瓊在《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一書中的序。[8] 嚴景耀著、吳禎譯:《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P56
[9] 參見李劍華著《犯罪學》,上海法學編譯社,1931年版。
[12] 張甘妹著:《犯罪學原論》,三民書局,1995年版。
[13][14] 林山田著:《犯罪學》,臺灣三民書局,1995年版,P3、189。
[15] 參見陰寶家主編:《新中國犯罪學綜述》,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P12
[16] 康樹華主編:《犯罪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P613~P620。[17] 趙可主編,中國礦業(yè)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18] 湯嘯天、任克勤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19] 郭建安主編:《犯罪被害人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0] 《比較犯罪學》,《比較犯罪學》編寫組編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21] 康樹華主編:《比較犯罪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犯罪心理學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人類學派 實證主義哲學 進化論 天生犯罪人論 綜合犯罪原因論
通常認為,犯罪現(xiàn)象、犯罪原因、犯罪對策是犯罪學研究的對象。其中犯罪現(xiàn)象是指一定時空中表征、狀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決定,進而為預防犯罪提供依據的有關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條文形態(tài)的諸經驗事實的總結。犯罪現(xiàn)象是犯罪原因的結果,是一種表淺、直觀的經驗事實。而近代犯罪學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學說史。近代犯罪學興起始于對犯罪原因的研究,狹義上的犯罪學即犯罪原因學,即使廣義上的犯罪學也以犯罪原因理論為核心部分。同時,罪因理論的基本價值體現(xiàn)在犯罪原因與犯罪對策的關系上。二者的關系常常被比喻為病因與治病的關系。[1]
一、理論產生背景
19世紀下半葉,談論法律哲學已成為不合時尚的行為。這是因為,當以憲法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立和經濟上的穩(wěn)定使這些思想對立(激進與傳統(tǒng)、理性與信念)暫時地失去了人們的吸引力的時候,人們的興趣一方面轉向了與工業(yè)發(fā)展和經濟繁榮有直接聯(lián)系的物理學和生物學,另一方面則轉向了經驗主義的政治社會科學。哲學就這樣被埋沒了長達50年之久。[2]刑事古典學派以前的刑法主張都是在法律概念領域認識犯罪現(xiàn)象,犯罪與其說是一個社會現(xiàn)象,不如說是一個法律概念或哲學范疇,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認為,刑事古典學派的方法論是把犯罪作為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抽象實體進行研究。[3] 這也難怪刑事古典學派,該學派所主張的意志自由論并非絕對為真的命題,它是一種思辨方法,其方法論意蘊是要借助它所推導出來的結論反對中世紀刑罰的專斷與嚴厲。從社會整體(哲學本體論)來考察,自由意志論有虛假的成分,人是受到個人和社會等方面客觀條件限制的;歷史的發(fā)展已到了研究這些社會現(xiàn)象的時候,19世紀后半葉的實驗哲學與人類生物學和心理學以及對人類社會的自然研究相結合,已經創(chuàng)造了一種特別適合對個人及社會犯罪現(xiàn)象進行實際調查的學術氣氛。
19世紀末西方社會出現(xiàn)的犯罪浪潮高漲及因此而來的刑法危機是將刑事實證學派推到前臺的另一重要因素。在犯罪不斷增長的現(xiàn)實面前,刑事古典學派的理論顯得蒼白無力。正如菲利所指出的:在意大利,當古典派犯罪學理論發(fā)展到頂峰的時候,這個國家卻存在著從未有過的數量極大的犯罪行為的不光彩狀況,這確實是一種令人驚異的對比。因此,刑法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動。正因為如此,實證犯罪學派便與其他學科一樣,自然而然地產生了。它建立在我們日常生活狀況的基礎之上。[4] 犯罪的增長說明了刑事古典學派關于刑罰心理強制學說的虛幻與失敗,以往刑法制度在治理犯罪方面的無所作為便成為新學派產生的有利突破口。[5]
由此,犯罪學的研究方向,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專門從事人的素質方面、生物學方面的研究的,這一派以龍勃羅梭的人類學研究為主,應用生理學、醫(yī)學、精神學、心理學等知識來闡明犯罪的原因。與此相對應,另一派是為人的行動即環(huán)境方面、社會學方面進行研究,他們應用了社會學、統(tǒng)計學、教育學等方法。[6] “自從刑事古典學派、刑事人類學派與刑事社會學派的深刻的片面以后,在刑法領域中不再有片面,因而也就沒有了深刻。我們看到的現(xiàn)代刑法學派,無非是新古典學派、新人類學派、新社會防衛(wèi)論。這里雖然標榜‘新’,實則是一種‘舊’:因為,已經不能再突破舊古典學派、人類學派、社會學派的藩籬。” [7]
二、其他理論的影響
(一)實證主義哲學
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 )創(chuàng)建的犯罪學被稱為實證主義犯罪學。龍勃羅梭的犯罪學理論深深的打上了實證主義的烙印。
將實證方法引入犯罪學研究始于龍勃羅梭。實證主義哲學,為法國哲學家孔德首創(chuàng)。在1882年孔德就提出一個重要命題:觀察優(yōu)于想象。一方面,它認為人的認識不能超越于感性知覺的范圍,只能達到事物的現(xiàn)象,不可能亦無必要認識事物的本質,所以主張科學的任務在于記述所謂事實,排除任何價值思辨;另一方面,由于實證主義強調并得出實證的知識,把事實、經驗、感覺等作為其哲學的基本范疇,把實證作為一種方法論基礎。這樣,客觀上就倡導了學術研究重事實、面對實際的風氣和方法,有利于克服思辨哲學那種純抽象的法學研究傾向。當然龍勃羅梭對犯罪學的研究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實證主義的弊端,以為一切犯罪問題都可以通過觀察與實驗的方法得以解釋,將復雜的犯罪問題簡單化,沒有進一步揭示犯罪的根源。
(二)達爾文的進化論
達爾文的進化論對龍勃羅梭犯罪學的影響終其一生。
在整個社會背景下,達爾文用大量事實說明人起源于動物,人類共同祖先是猿,從根本上動搖了上帝創(chuàng)造人的宗教觀念,使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有了正確地認識,在這種氛圍下,龍勃羅梭將犯罪歸因于遺傳的天生犯罪人的觀點才得以出籠。
在內容上簡言概之為遺傳和變異。遺傳的核心是雙親把自己的生物特征通過基因轉移給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種之間的連續(xù)性。龍勃羅梭在其早期的著作中主要是接受了這個觀點,認為犯罪也是可以通過基因轉移給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變異強調物種間的非連續(xù)性,是指形形的物種通過共同起源和分歧發(fā)展,各自適應于一定生活條件,呈現(xiàn)各種適應現(xiàn)象。天生犯罪人一開始就遭到許多犯罪學家的抨擊,在其弟子菲力等人的影響下,龍勃羅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總的犯罪中的比例,強調墮落對犯罪產生的影響。人之所以會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墮落,這也是一種變異。[8]
在達爾文進化論影響下,科學的人類學開始形成,這門學科根據人類的生物特征和文化特征,綜合地研究人類,并強調人類的差異性以及種族和文化的概念。龍勃羅梭將人類學的研究成果直接運用于犯罪學的研究,因此龍勃羅梭的理論又被稱為刑事人類學。
三、天生犯罪人論
(一) 前期思想
切薩雷•龍勃羅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經歷了一個由單一到復雜的發(fā)展過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龍勃羅梭主要注意遺傳等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作為一名監(jiān)獄醫(yī)生,他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并進行了大量的尸體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維亞監(jiān)獄,龍勃羅梭打開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頭子維萊拉尸體的頭顱,發(fā)現(xiàn)其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得出結論:這種情況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說是真正的正中小腦。這一發(fā)現(xiàn)觸發(fā)了他的靈感,由此他認為,犯罪者與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終于被揭開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從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論。[9]天生犯罪人成為龍勃羅梭早期著作中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包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常現(xiàn)象區(qū)別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xiàn)象。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xiàn)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10]天生犯罪人是龍勃羅梭早期犯罪原因思想的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棱對天生犯罪人的特征作了如下的描述:1、生理特征: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頭骨及臉左右不均,斜眼,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2、精神特征:痛覺缺失,視覺敏銳;性別特征不明顯;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tài)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歡紋身,慣于用手勢表達意思等。[11]
作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龍勃羅梭從種族和遺傳這兩方面展開。關于種族和犯罪之間的關系的論述,是建立在對一些犯罪現(xiàn)象直觀地認識基礎上,沒有直接的科學依據。龍勃羅梭側重研究了遺傳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遺傳規(guī)律,還提出了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lián)姻后,遺傳的影響更大。龍勃羅梭在1876年《犯罪人論》一書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論的時,認為通過對成千上萬的罪犯進行觀察獲得的第一手資料是可信的,自稱是“基因的奴隸”,認為有些基因即使當時看起來是無足輕重的,而以后也可能發(fā)展成為一個普遍適用的理論。[12]如何評價龍勃羅梭的這一觀點呢,美國犯罪學家勞倫斯•泰勒的論斷也許是公正的:“他們(早期天性學說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觀察做出結論,只能根據當時的科學知識狀況提出理論。按現(xiàn)代標準衡量,那時的知識是原始的,所以那時的理論當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時許多理論雖然反映了樸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來也不乏荒謬之處! [13]
(二)后期思想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征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 [14]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劃,根據96種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tǒng)計都表現(xiàn)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tǒng)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 [15]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戈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吁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征,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意味深長的是,格林一方面批判天生犯罪人論,一方面則不自覺地接受了龍勃羅梭倡導的生物學研究方法。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后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huán)境與社會環(huán)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huán)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16]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導致犯罪發(fā)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纏結糾紛。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對犯罪原因遽下斷語。犯罪原因的這種復雜狀況,是人類社會所常有的,決不能認為原因與原因之間毫無關系,更不能以其中一個原因代替所有原因!睂τ谑裁词钦嬲姆缸镌,他說:“實言之,每一現(xiàn)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觀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斷語。” [17]
四、結語
任何一種學說,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其時代背景的烙印,或許這可謂之歷史的局限性。對一種學說不可能全盤地套用,也不可全盤地否定。雖然龍勃羅梭關于遺傳決定犯罪的理論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類,對過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為基礎的人類觀和刑法理論給予沖擊性影響,我們不得不佩服他豐富的想象力。當天生犯罪人論受到批判時,能夠對自己的理論進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綜合論,從這點上說龍勃羅梭不愧為一個嚴肅的科學家。盡管隨著研究的深入,龍勃羅梭的觀點受到徹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卻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對此,我們需要的不是一種判決,而是一種判斷。而判斷又離不開判斷者,“只有那種由人性深處的自我意識所創(chuàng)造的意志,才能于不同的人際之間實現(xiàn)這種選擇:一句名言說道,什么樣的人選擇什么樣的哲學。” [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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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理查德•昆尼等 《新犯罪學》 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88年版 第52頁
[15] 吳宗憲 《西方犯罪學史》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7年版 第289頁
[16] 刑事法學舊派與新派的犯罪學思想比較研究
犯罪心理學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犯罪人分類標準,客觀主義,主觀主義,犯罪人格
犯罪人分類是依據一定的目的和標準將犯罪人歸屬不同范疇的過程和結果。在犯罪學史中,犯罪人分類對犯罪學的發(fā)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直以來,犯罪學家們在研究犯罪人時都從不同的角度對之進行了分類。發(fā)展至今,犯罪人的類型已經極為豐富,并隨著犯罪學的研究而不斷深化。但遺憾的是,在犯罪人分類的理論中始終缺乏一條可以貫穿于始終的主線,犯罪人的類型過于繁雜,難免令人無所適從,從而影響了犯罪人分類的實際功效。本文以人格主義為立場,希望能夠對犯罪人作出相對統(tǒng)一的分類,以促進對犯罪人分類的實踐意義。
一、犯罪人分類標準之爭——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
與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相類似,縱觀犯罪人分類的發(fā)展過程,始終存在著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爭。
客觀主義的分類法是以古典犯罪學派為代表,注重以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對犯罪人進行分類,如依照犯罪人的行為把犯罪人分為暴力型犯罪人、竊取型犯罪人、欺騙型犯罪人;按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將其分為危害國家利益的犯罪人、侵犯生命健康權的犯罪人、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人?陀^主義的立論基礎在于,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是客觀存在的,是可以通過檢驗和觀察等方法來把握的。對于犯罪人的研究只能以客觀行為的邏輯法則為準則,犯罪人的內心是不可知的,即便是可知的,也不可能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去衡量。如日本學者久禮田益喜認為:“由于有自由意志的精神狀態(tài)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所以犯罪的輕重大小以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大小輕重而定,刑罰亦應適應之科處。” [1] (42)在我國,監(jiān)獄管理機關對犯罪人進行分類主要是依照司法部監(jiān)獄管理局在1991年印發(fā)的《對罪犯實施分押、分管、分教工作的實施意見》來進行的,這一分類是以犯罪性質作為分類標準,將犯罪人分為財產型、性欲型、暴力型和其他等四大類,帶有明顯的客觀主義色彩。我國還有學者基于客觀主義的立場將犯罪人分為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人和不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人,在后者中又劃分出嚴重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人和一般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人,嚴重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人又可再細分為職務犯罪和累犯。[2]
與客觀主義相對應,主觀主義的分類法是以康德的意志自由論和費爾巴哈的心理強制說為基礎,由龍布羅梭、加羅法洛等人加以發(fā)展。主觀主義的立論基礎則是,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客觀行為必然是在主觀意志的支配下產生的,客觀行為可能有著固定的模式,可隱藏于客觀行為背后的主觀意志卻千差萬別。犯罪學研究的不應只是客觀行為,不能用單純的自然科學方法來研究犯罪現(xiàn)象,而應用解釋、說明的方法來進行研究。1876年,受孔德的實證哲學啟發(fā),龍布羅梭在《犯罪人論》一書中首先提出了“生來犯罪人”的概念,并將犯罪人分為:(1)生來犯罪人;(2)激情犯罪人;(3)精神病犯罪人。[3](12)從而使人們研究的重點從犯罪的客觀行為引向了犯罪人。但龍布羅梭過分地強調了犯罪人的生物學因素,因而受到了猛烈抨擊。加羅法洛則開始從心理學的角度對犯罪人進行劃分,他將犯罪人分為:(1)謀殺犯;(2)暴力犯;(3)缺乏正直感的罪犯;(4)色情犯。[4](110)1894年,德國學者艾溫德·奧爾利克發(fā)表了《論犯罪人的分類》一文,根據犯罪人的意志力對犯罪人進行了分類。之后的學者多從犯罪心理學、精神病學等角度對犯罪人進行分類。[5](470)如德國精神病學家格魯萊依犯罪心理將犯罪人劃分為(1)傾向性犯罪人;(2)薄弱性犯罪人;(3)激情性犯罪人;(4)確信性犯罪人;(5)貧窮的犯罪人。[5](474)
除此以外,有些學者在對犯罪人進行分類時,采用了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相混合的分類方法。如奧地利犯罪學家恩斯特·澤利在《對犯罪人的劃分》一文中,采混和標準將犯罪人分為九類:(1)職業(yè)性犯罪人;(2)財產犯罪人;(3)攻擊性犯罪人;(4)性犯罪人;(5)危機性犯罪人;(6)情緒性犯罪人;(7)原始反應性犯罪人;(8)確性犯罪人;(9)臨床—精神病學犯罪人。[5](824—825)
不難看出,客觀主義的分類法只關注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及行為后果,對犯罪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卻不予涉及,他們所做的分類只不過是對犯罪的分類,還談不上是對犯罪人真正的分類?陀^主義分類法的意義也僅僅只能是去追尋對不同的犯罪人如何來施用刑罰罷了,卻無法開展對犯罪人實行犯罪預防的機制,所以現(xiàn)在很少被采用。
主觀主義的分類法相對于客觀主義而言有著顯著的進步,使犯罪學的研究進入了以“犯罪人”為中心的時代。至此,人們開始將研究的觸角深入到了犯罪人的內心世界,去探求人之所以犯罪的主觀因素。正是基于主觀主義的的這種研究,對犯罪人進行事前預防才成為可能,為減少和消除犯罪提供了一條正確的道路。但是,主觀主義過分強調意志的決定性,認為任何犯罪都只不過是內心起因的產物,忽略了與外部客觀世界的聯(lián)系,因而所作出的分類是不科學的。因為單純的情緒不可能引起犯罪,犯罪必然是在外因和內因的共同作用之下產生的。如果承認光憑內心的情感、情緒就能產生犯罪,無異于承認了思想犯罪,有違現(xiàn)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主觀主義另一個缺陷就是將那些尚未實施犯罪而認為有犯罪傾向的人列為了犯罪人,從而為刑罰過早地介入個人生活、侵犯私人權利提供了口實。依主觀主義,只要一個人在思想上或者情緒上有犯罪的傾向,那么他就被貼上了“犯罪人”的標簽,國家的法律就可以對他進行監(jiān)控和制裁,這樣就為像希特勒那樣的獨裁者殘害人民提供了主觀擅斷的依據。
混合分類法看似結合了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二者的優(yōu)點,其實不然。社會學家宋林飛在談及社會學中分類問題時曾說:“建立概念分類框架時,必須遵循兩條原則:第一,窮盡性原則,即對總體中所有分子都能歸類。第二,是排他性原則,即對象總體中任何一個分子都不能同時歸屬于兩個或者更多的類別。”[6](127)以恩斯特·澤利的分類為例, 攻擊性犯罪人可能與情緒性犯罪人發(fā)生重合,因為現(xiàn)實生活中有基于情緒而攻擊他人的事例。確性犯罪人也可能與職業(yè)性犯罪人發(fā)生重合,因為職業(yè)犯罪人多對自己的行為的后果有比較明確的認識,常常形成了內心的確信力,并決意實施犯罪。結果混合分類法由于沒有遵循科學的分類方法,沒有對犯罪人進行了科學的分類,并造成了分類上的混亂。
看來,對于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如果我們只強調其中的一個方面而忽視另外一面,都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否則就會在分類標準的選擇上將會出現(xiàn)絕望性,即不可能存在一種統(tǒng)一的標準對犯罪人進行劃分,這對犯罪學的研究將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我們應當采用馬克斯·韋伯的觀點:社會科學的研究必須“客觀地”觀察行動者的行為和思想狀態(tài),同時依靠研究者的“主觀”直覺和理解對這些行為和思想的意義作出判斷。[7](3)在分類標準的選擇上應該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觀點,著手尋找主客觀之間的折衷概念。
那么,存不存在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間的第三種概念呢?或者說,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之間能否通過另一種概念進行折衷呢?在綜合比較之后,我們認為“人格”理論能夠擔此任務。
二、人格主義的泛起
“人格”一詞曾被廣泛運用于哲學、社會學以及倫理學,伴隨著近代心理學的發(fā)展,“人格”一詞受到了人們的重視。弗洛依德建立了以感性主義為中心的人格理論,馬斯洛和弗洛姆則分別以個人需求和個人意識為立場闡述了人格的內涵。美國心理學家Jerry M·Burger則從心理學角度將“人格”定義為:穩(wěn)定的行為方式和發(fā)生在個體身上的人際過程。[8](3)人際過程就是發(fā)生在人與人之間的過程,指的是發(fā)生在人們內部的,影響著人們怎么行動、怎么感覺的所有那些情緒過程、動機過程和認知過程。在交叉學科的背景下,社會科學的研究進入了“模糊概念期”,即某一領域的概念往往被跨領域或超領域地使用,人格概念的內涵因此極為豐富。
在刑事法領域,德國著名的刑法學家、刑事社會學派創(chuàng)始人李斯特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不在于行為本身,而在于行為人的反社會的危險性格。刑罰的處罰中心應歸結為犯罪人,特別是犯罪人的性格或心理狀況,應當以犯罪人的性格、惡性、反社會性為評判標準,個別地量定刑罰。李斯特的這一思想在刑事法學上有著重要意義,被認為是人格主義的濫觴。日本學者牧野英一深受李斯特的影響,創(chuàng)立了“犯罪征表說”,認為犯罪不是對法益的侵犯,而是犯罪人主觀惡性的表現(xiàn)。德國刑法學家畢克邁耶在李斯特的基礎上發(fā)展了“人格責任論”,這一理論后由日本學者團騰重光加以系統(tǒng)化。人格責任論主張在刑法中所認為的行為是作為行為者人格主體的現(xiàn)實化的身體的動靜,責任非難不能僅論行為,而必須論及在行為背后的人格環(huán)境。[1](339)新社會防衛(wèi)論的代表人物安塞爾亦主張法官在定罪量刑時不能僅依據客觀犯罪行為作為標準,還應考慮犯罪人的人格。
三、人格的犯罪學內涵
最早將“人格”的概念引入犯罪學的是美國心理學家塞繆爾·約克爾森和斯塔頓·薩姆諾,他們認為精神病人具有不同于常人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特別容易從事反社會行為,由此揭開了利用人格概念進行犯罪學研究的新篇章。[9](253)
在實證犯罪學派之前的古典犯罪學派并不注重對犯罪人格的研究,而將研究的重點只局限于犯罪人所實施的客觀行為。菲利對此批評到:“古典學派把犯罪看成法律問題,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稱、定義以及進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拋在一邊!盵10](26)以龍布羅梭為代表的刑事人類學派將對犯罪的研究的重點放在了犯罪人,對犯罪人格進行理論研究才成為可能,而弗洛依德的心理沖突論、人格結構分析理論則為犯罪人格的研究奠定了實證基礎。
那么,什么是“犯罪人格”?對此,學者觀點尚不一致。我國有學者將犯罪人格定義為:“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群所持有的穩(wěn)定而獨特的反社會心理特征的總稱,它是一種反社會人格。”或“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人內在的相對問題的反社會行為傾向的特定身心組織。”[11]也有學者將人格定義為:“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導致犯罪行為生成的嚴重反社會且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總和。”[12]
我們認為,要正確認識犯罪人格的內涵,應從以下幾個維度來把握:
首先,犯罪人格應該是犯罪人的反社會性格,這是犯罪人格最主要的本質。犯罪人的性格首先應該表現(xiàn)為對社會現(xiàn)狀的不滿和對社會秩序的蔑視。意大利刑法學家、激進的社會防衛(wèi)論代表人物格拉馬蒂卡認為犯罪人的反社會性包括了客觀的要素、心理的要素和法的要素?陀^的要素指的是客觀行為,心理的要素指的是反社會的能力和意思,法的要素指的是違法性。[1](350)
其次,犯罪人格不是犯罪人一時的心理沖動,也不是對某一項事物的情緒,而應該是犯罪人在較長期的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一種明顯的行為傾向。中國傳統(tǒng)的啟蒙教育讀本《三字經》開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習相近,性相遠。”說明了社會生活環(huán)境對一個人性格的形成有著決定性的作用,馬克思也認為人的行為說到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所決定的。日本學者團騰重光認為:“對先天素質中的部分因素進行抑制,對另一部分因素進行助長,始形成人格!盵1](383)他進而將這種在人格形成中發(fā)揮作用的“環(huán)境”稱為“人格環(huán)境”,犯罪行為就是在這種人格環(huán)境和行為環(huán)境的相互影響下形成的。因此,我們在論及犯罪人格時,斷不能將犯罪的社會原因排除在外,而應該考慮犯罪人的生活經歷、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和其他社會因素。
最后,犯罪人格在關注犯罪的社會原因時,不能排除犯罪人的生物學因素。龍勃羅梭的生來犯罪人理論過份夸大了生物學因素的作用,自然不能得出科學的結論。但他對于犯罪原因的實驗論證,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如以年齡和精神狀態(tài)來確定行為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本身就帶有人類學因素。隨著科技的發(fā)展,染色體異常者能否被確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對刑法學和犯罪學提出了挑戰(zhàn)。法國學者安塞爾認為,人格調查不僅要調查犯罪行為外部的特征和有關前科資料,而且還包括被告人生物學體質、心理學反應、生育遺傳史及社會問題。團騰重光也認為:“人格并非單純的精神的要素,而是精神以及身體的統(tǒng)一體。因此,行為不僅在身體動靜這一點上直接具有生物學的基礎,同時,在人格背景方面,亦具有生物學的基礎! [1](383)我國學者曲新久教授也持同樣的觀點:“犯罪人的人類學因素無論如何都不能從犯罪人的內在原因系統(tǒng)中剔除,否則,‘犯罪人’就成為缺乏生物學內容的純社會學概念! “在人類學因素對犯罪人的人格和自我心理形成與發(fā)展有著明顯影響的情況下,在罪犯的處遇過程中,應當考慮犯罪行為人的人類學因素!盵13](201、 206)可見,如果我們把犯罪人的人類學因素拋棄在一邊,全然不顧先天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必然會造成刑罰適用上的不公平,同時也無法找到預防犯罪的正確途徑。因此對那些有先天缺陷的犯罪人就不能按照正常人那樣剝奪其自由甚至生命,而應當把他們當作生了病的人那樣,給予治療和隔離。
至此,我們可以將犯罪人格定義為:“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基于較長期的社會生活和生理因素的影響,并通過實施了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社會行為而表現(xiàn)出來的一種反社會的行為傾向。”這樣,犯罪人格就能夠將主客觀方面統(tǒng)一起來對犯罪人進行評價,能夠成為劃分犯罪人類型的較為科學的標準。正如李斯特所主張:刑罰輕重不能僅僅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事實,而應以犯罪人的性格、惡性、反社會性或危險性的強弱為標準對犯罪人進行分類,并據此實行刑罰的個別化,以期達到社會防衛(wèi)的目的。[1](213)
四、 基于人格的犯罪人分類
我們認為,如果以犯罪人格為標準,可以將犯罪人劃分為以下四類:
(1)純正的犯罪人:包括了多次故意實施犯罪的犯罪人、暴力侵害性犯罪人、累犯和慣犯。這類犯罪人在人格上表現(xiàn)為強烈的反社會傾向,并且這種傾向往往具有持久性,只要條件允許,他們就會實施犯罪。同時這類犯罪人往往深受犯罪文化和亞文化的影響,不像常人那樣對犯罪有恥辱感和畏懼感,他們甚至認為通過犯罪能夠實現(xiàn)自身的價值,滿足自己的需要。他們不具有常人的正直感和憐憫心,所侵犯的多為人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這類犯罪人的反社會傾向根深蒂固,不易消除。比如累犯犯罪人,他們曾經體會過刑罰帶來的痛苦,對犯罪的危害后果也有預見,但他們往往會再次選擇犯罪,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們的反社會性格。又如慣犯,多涉及到、盜竊、搶劫這類的財產犯罪,絕大多數慣犯并非窮困到非犯罪不可的地步。他們犯罪多是因為怕苦怕累,加之在初次犯罪后往往沒有被發(fā)覺,增強了他們犯罪的僥幸心理,所以條件成就時,他們就自動選擇犯罪,從而形成了一種較穩(wěn)定的犯罪人格。因此,對純正的犯罪人,應采取加重處罰的原則,在刑罰的實施方式上,則應采取剝奪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方法,比如長期監(jiān)禁甚至執(zhí)行死刑。
(2)不純正的犯罪人:這類犯罪人的反社會人格并不強烈,他們犯罪并不侵害其他人的財產權和生命健康權利,而往往基于個人的欲望或者個人信仰而違背了公認的社會秩序,因而被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這類犯罪人包括了無被害人案件的犯罪人、政治犯、宗教犯、以及有傷道德情感的犯罪人。如在中世紀的歐洲自殺是被認為是犯罪,因為按神學的觀點,生命是“神”賦予的,個人沒有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利。事實上,自殺并沒有侵害他人,刑法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完全是出于宗教偏見。又比如在認為吸毒是犯罪的國家,單純的吸食毒品除了對本人造成傷害外,并不會對國家和其他人帶來傷害。但是吸食毒品卻極易誘發(fā)其他犯罪,故國家利用刑法對其加以禁止。在實行專制統(tǒng)治的國家,為民主而斗爭的人可能會被認為是犯罪,原因是統(tǒng)治者認為這樣會對他們的統(tǒng)治秩序帶來危害,而這些爭取民主的人往往很可能被人民視為英雄,他們所進行的斗爭也許對社會是有利的。所以這類犯罪人的人格本質并不是去反社會,他們的行為只不過是不符和統(tǒng)治者的價值要求或者是道德標準,而被統(tǒng)治者貼上了犯罪的標簽。故從維護統(tǒng)治秩序的角度出發(fā),對這類犯罪人,單純適用刑罰并不能產生良好的效果,而應該輔之于教育,注重對犯罪人在思想上進行引導。
(3)偶然犯罪人:包括過失犯罪人、防衛(wèi)過當者、避險過當者。這類犯罪人在人格上并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傾向,危害社會的結果也不在他們的意志范圍內,從內心上來看,他們是反對危害社會結果發(fā)生的,他們犯罪是因為偶然因素而沒有盡到其應盡的注意義務,故將他們稱為“偶然犯罪人”。有學者認為此類人由于不具有反社會性,所以不能稱其為犯罪人。[11](400)我們認為,既然刑法已經對過失犯罪進行了評價,并對過失犯罪規(guī)定了刑罰,那么實施了這類犯罪的人就應該是犯罪人。如果不承認這類人是犯罪人,實際上就是否認了刑法對過失犯罪進行處罰的依據。因為依罪刑法定的原則,無犯罪則無刑罰,一個種行為不被刑法評價為犯罪,刑罰就喪失了其存在的基礎。同理,一個人不是犯罪人,那么就不應該對他進行處罰。所以,如果將過失犯罪人排除在犯罪人的范疇之外,將有違現(xiàn)實情況。當然對這類犯罪人,由于并不具有反社會人格,而是存在一般人格的缺陷,對他們應當減輕處罰,在刑罰施用方式上可采用緩刑、假釋、罰金等方法減輕刑罰所帶來的痛苦。
(4)弱性人格犯罪人:這類犯罪人是基于生理原因而導致人格發(fā)育不完整或者不健全,包括了青少年犯罪人和病理性精神障礙犯罪人。青少年犯罪人由于社會閱歷的限制,加上青少年的身心還處于一個不斷發(fā)展的過程,往往表現(xiàn)為較弱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人格上就有一種不穩(wěn)定性。這種不穩(wěn)定性一方面表現(xiàn)為因為心理沖動極易誘發(fā)犯罪,另一方面則表現(xiàn)為如果進行正確引導又能夠及時矯正其犯罪傾向。所以對于青少年犯罪人不宜采用集中關押的方法,以防止交叉感染。同時,對青少年犯罪人也不宜采用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方法,而應當多采用勞動教育、保安處分的方法,并盡量減少青少年的過錯行為對其人生發(fā)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對于病理性精神障礙犯罪人,由于其辨認和控制能力程度不同,所以要給予不同的處遇。對那些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礙的人自然不必視其為犯罪人,而對那些存在一般精神障礙并具有一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犯罪人,可以給予一定的刑罰,但要與常人有所區(qū)別。更為重要的是,對待這類犯罪人要給予及時的醫(yī)療。
總而言之,在對犯罪人實施刑罰時應該充分考慮其人格因素,對不同類型的犯罪人應當給予不同的處遇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發(fā)揮刑罰的功能,為使犯罪人早日走上復歸社會的道路,從而為預防犯罪和消滅犯罪指明正確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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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犯罪心理學;刑法;應用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23)08-149-01
犯罪心理學是依據普通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個體犯罪心理的產生、發(fā)展和變化的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是一門研究犯罪行為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犯罪心理學解釋個體的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心理及其機制,是法律所依據的基礎理論性和交叉性的學科。其和犯罪人類學相關連,與刑法的關系十分密切。下面就從幾個方面,舉例說明犯罪心理學在刑法中的體現(xiàn)。
一、心理強制說與罪刑法定原則
(一)何為心理強制說
心理強制說是德國刑法學家、近代刑法學之父費爾巴哈提出的理論。心理強制說認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樂、權衡利弊之下進行活動的動物。如果把刑罰作為犯罪的后果預先予以規(guī)定,實施犯罪時立即執(zhí)行法律上規(guī)定的刑罰,那么人們就會把不犯罪而產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罰而產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權衡,從而作出行為選擇。
(二)心理強制說對罪行法定原則的影響
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刑法中的基本含義為“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根據心理強制說的理論,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人們趨利避害作出自己是否犯罪的行為選擇的前提必須是法律事先規(guī)定了相應的刑罰。有的學者就提出這體現(xiàn)了心理強制說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之一。正如法國刑法學家卡斯東?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由立法者來確定哪些行為是應當受懲處的行為并且規(guī)定相應的刑罰,這就使刑事處罰有了‘確定性’,從而強化了刑罰的威懾力量,社會只會從中得益!钡,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心理強制說只是單純的從理論意義上對罪行法定原則予以支持。
(三)心理強制說的不足之處
前面我們說到,心理強制說只能從單純的理論意義上作為罪行法定原則的思想來源。這主要是由于心理強制說缺乏相應的實證主義的研究支撐。現(xiàn)代犯罪學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實施犯罪,并不僅僅是因為權衡的結果,更多的是抱著僥幸的心理。而絕大多數的人一輩子不犯罪,也不是權衡的結果。因此,將心理強制說作為罪行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說明力和說服力上還是有所欠缺。
二、犯罪心理在定罪量刑上的應用
(一)犯罪構成方面
我國刑法理論將犯罪心理態(tài)度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犯罪心理態(tài)度的基本內容是故意和過失,此外還包括犯罪目的和動機。而這些也是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
在犯罪構成方面,犯罪心理學在定罪量刑上的應用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犯罪心理態(tài)度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犯罪的成立與否,最主要在于犯罪構成方面的條件成就與否,而作為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的個體犯罪的心理即機制,恰恰是犯罪構成方面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甲乙上山去打獵,在一茅屋旁的草叢中,見有動靜,以為是兔子,于是一起開槍,不料將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個彈孔,甲、乙所使用的槍支、彈藥型號完全一樣,無法區(qū)分到底是誰所為。此時,根據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原則甲乙均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甲、乙兩人已經發(fā)現(xiàn)草叢中獵物旁邊還有小孩,仍然開槍,結果導致小孩死亡,無法證明是誰的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但能證明由一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兩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甲乙不同的心理狀態(tài),導致了不同犯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心理態(tài)度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與否。因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共同過失犯罪的行為人、故意犯罪人與過失犯罪人均不能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系某廠鍋爐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電話催其赴約,但里交班時間還有15分鐘。甲心想,乙一直以來都是提前15分鐘左右來接班,今天也快來了。于是在乙到來之前,甲就離開了崗位。恰巧乙這天也有事。乙心想,平時都是我去后甲才離開,幾天遲去15分鐘左右,甲不會有什么意見的。于是,乙過了正常交接班時間15分鐘左右才趕到崗位。結果,由于無人看管,鍋爐發(fā)生爆炸,損失慘重。甲乙二人的行為屬共同過失犯罪,不構成共犯。
三是犯罪心理態(tài)度影響此罪與彼罪的成立。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以是否故意為犯罪界限的區(qū)分。
(二)刑事責任方面
我國刑法中對刑事責任能力作出了規(guī)定,這也是犯罪心理學在刑法中的應用的一種體現(xiàn)。因為一個人的心理狀態(tài)是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相一致的,所以我國刑法中以年齡和智力狀況為標準確定刑事責任能力,正是充分考慮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心理狀態(tài)的結果。例如,《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特定之罪,實施特定犯罪行為時才受到刑罰的處罰。從犯罪心理學角度,針對年齡對犯罪的影響的研究可以得出,第17條第2款之所以規(guī)定特定之罪,是因為這一年齡段的人所實行的多是這一類犯罪行為。這就體現(xiàn)了犯罪心理學在刑罰設置方面的影響。
犯罪心理學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針對犯罪嫌疑人異于其他人的獨特的心理特征,通過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點,從而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狀況和家庭成員狀況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近幾年,在我國刑事偵查領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漸漸成為了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手段。
關鍵詞: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刑事偵查 應用
1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針對犯罪嫌疑人異于其他人的獨特的心理特征,通過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點,從而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狀況和家庭成員狀況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近幾年,在我國刑事偵查領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漸漸成為了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手段。
1.1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產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興起是偵查領域里的一次重大的變革。也許,自從有犯罪現(xiàn)象發(fā)生的一天起,心理學就一直被類偵查人員或偵查人員應用于他們所遇到的各種與刑事偵查有關的工作中。但無論如何,由于這類偵查手段未廣泛應用,這還不被認為是一種專門的刑事偵查技術的手段。但是,有人試圖將心理學等學科的知識知識應用于司法方面得益于犯罪心理學、行為科學、犯罪學等這類學科的慢慢興起,犯罪心理畫像技術也由此產生。
1.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定義。通俗的來講,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人在犯罪現(xiàn)場所遺留的物質痕跡進行心理分析,是全面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依據犯罪心理學原理并涉及其他相關科學知識,尋找犯罪嫌疑人的個性心理特征從而破案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有人將其定義為“建立在其所實施的犯罪分析基礎之上的個人主要行為和人格特征”。這一定義不僅從犯罪心理畫像的結果入手定義了犯罪心理畫像,強調了犯罪心理畫像的任務在于辨認犯罪人的行為和人格特征,而且還指出了犯罪分析――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基礎。
1.3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中國的出現(xiàn)。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聯(lián)邦調查局專門的犯罪心理畫像技術部門正式成立以來,得到了迅猛的發(fā)展和廣泛的傳播,取得了不少重大的成果。在美國,澳大利亞的州立聯(lián)邦機構和執(zhí)法機構大都設立了這樣的心理畫像的部門。北美洲加拿大,歐洲意大利、荷蘭和英國等國的執(zhí)法部門也設有專門的畫像部門,有專門從事心理畫像工作的工作人員。經過許多年的努力,他們已經逐漸掌握了一套根據犯罪現(xiàn)場痕跡,來探究分析罪犯嫌疑人的心理,從而勾畫處案犯外貌及形象的方法。并且隨著研究的深入,行為性格和行為特征之間關系數據庫的逐漸成型,這門技術就會成為真正的刑事偵查科學技術。而隨著中美兩國執(zhí)法機構交流的逐漸加深,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這種在西方被廣泛采用的“心理畫像”技術,在我國得到推廣運用并極大促進了我國刑事偵查技術的發(fā)展。
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
2.1 人們起初對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運用的看法。一種新的技術,一門新的科學,當它還不成熟時,人們對它難免產生各種疑慮。而且,犯罪刑事偵查領域對指紋、足跡等痕跡的檢驗測試來不得半點含糊的,是必須用科技手段進行實證的,用于刑事偵查的技術手段是開不得半點玩笑的。人們會這樣懷疑,這種可以被稱為藝術的方法是否能在刑事偵查的領域上派上用場呢?所以人們對當時剛剛產生的尚在襁褓中的“輪廓描繪的藝術”的新生兒,當然不會達成共識。但隨后的事實證明,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具有很大作為,并且很好地推動了刑事偵查手段的不斷進步。
2.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的應用。顧名思義,犯罪心理畫像技術,與犯罪心理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同樣,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產生就是為了更好的進行刑事偵查。可以這樣說,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隨著刑事偵查手段的發(fā)展而產生的。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并不是犯罪心理學家的主觀臆斷,而是犯罪心理學工作者在總結了人類文明成果的基礎上,在刑事偵查工作中的經驗總結和理論創(chuàng)新,它是科學的,客觀的,不是憑空杜撰的。
二十世紀末,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搜索痕跡進行追蹤,一直是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的手段。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發(fā)展使刑事偵查又多了一種偵查手段。犯罪個性心理特征是犯罪分子在長期的社會實踐和犯罪經歷中漸漸形成的,與他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受教育程度、生活經歷等方面關系密切,這種心理特征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強化,并成為了一種行為定勢。在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這種形成的個性心理特征,就會通過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東西表現(xiàn)出來,從而留下心理痕跡。這構成了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研究的理論體系,心理畫像技術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將其進行了新的拓展。從思維過程上,從犯罪行為分析犯罪心理,反之從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所處環(huán)境而達到從犯罪行為認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
因此,對犯罪現(xiàn)場的物質痕跡加以分析,描繪出犯罪心理特征,對提高偵查人員的偵查水平具有極其重要的實際意義。犯罪心理畫像對偵查而言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其研究并擴展刑事偵查能力的問題,而不是可有可無的問題。該技術采取從犯罪行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從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外部生活環(huán)境從而達到從犯罪行為來認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心理畫像技術改變了過去研究罪犯原因的側重點心理痕跡因人的心理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所影響和制約,利用倒置的犯罪心理學的原因論,只要我們正確運用心理痕跡理論與現(xiàn)場物質痕跡進行聯(lián)系分析,再狡猾再頑固的犯罪分子也抹不去自己的心理痕跡,就能突破傳統(tǒng)偵查手段的瓶頸,就能夠非常傳神地勾勒出罪犯的心理畫像,提高打擊犯罪的效果。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準確地認識與評價偵查中犯罪心理畫像的應用價值非常重要,犯罪心理畫像技術不僅將使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更趨于完整并科學化,也是刑事偵查可支配的一筆寶貴財富。
參考資料
[1] 于文菲.犯罪心理畫像中的行為分析對象及方法[J].[期刊論文]-金卡工程,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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