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論文(精選5篇)
股權結構論文范文第1篇
內容提要:實證分析表明,大小非解禁雖然已持續(xù)近兩年的時間,但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階段的股權結構總體上仍呈現(xiàn)出高度集中的特點。然而,變革中的市場、法律和政治所形成的合力將推動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總體上從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對集中模式逐漸轉型。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階段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阻礙了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以及市場機制作用的有效發(fā)揮,引發(fā)了較為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股權結構的轉型為公司治理問題的緩解提供了契機。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有多種類型,比較而言,既有控股股東又有制衡股東的股權結構更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績效,因此,它應當成為大小非解禁過程中政策引導的目標。
大量研究表明,股權結構、公司治理與企業(yè)績效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lián)系。[1]隨著我國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的逐步解除,即通常所說的大小非解禁[2],我國上市公司獲得了一次通過優(yōu)化股權結構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企業(yè)績效的難得契機。本文擬通過實證分析的方法歸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總體特征,分析其成因,研判其發(fā)展趨勢,在闡述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階段股權結構模式所引發(fā)的公司治理問題以及未來模式的因應之策的基礎上,針對大小非解禁的過程中如何促進股權集中模式下股權的制衡提出政策建議。
一、現(xiàn)階段總體特征:股權分置背景下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
股權高度集中一直被認為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征。時至今日,股權分置改革已接近尾聲,限售股份亦已或將漸次解禁,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否已因此而發(fā)生實質性的變化?更進一步,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否將因此而發(fā)生實質性的變化?對前一個問題的回答,我們需要一些實證的數據作為依據;對后一個問題的回答,則建立在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特征的成因進行分析和判斷的基礎上。
為了準確判斷股權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現(xiàn)階段的股權結構特征,筆者選取2008年9月30日這一時點上滬市和深市1571家A股上市公司作為樣本,對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的持股信息進行采集、分析。本文有關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數據均來自于大智慧證券信息港。需要說明的是,滬市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信息除1家新股公司(中國南車601766)外,其余均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深市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信息除17家新股公司(002258—002274)外,其余均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經統(tǒng)計分析,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持股基本情況如下:
說明:1.表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2.公司數占比是指符合某種條件的公司家數在整個滬市或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3.對持股比例的選擇是基于如下考慮:50%為絕對控股界限,20—25%是國際上通常認為的控股股東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限[3],10%是單個股東行使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股東大會自行召集和主持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請求權的最低持股要求[4],5%是區(qū)分大小非的界限,3%是單個股東行使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提出權的最低持股要求[5],1%是單個股東向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代位訴訟的最低持股要求[6];4.對表中*號的說明: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東20%的510家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50%以上的公司191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處于20—50%區(qū)間的公司319家。
從上表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就總體而言呈現(xiàn)如下三個較為突出的特征:
(一)大多數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有明顯優(yōu)勢。取得控股地位
擁有50%以上絕對控股份額的股東是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自屬無疑。但不占絕對控股份額的第一大股東,如其持股比例相對于其他股東尤其是第二大股東處于明顯優(yōu)勢,而且其他股東存在集體行動的困難的話,那么,該第一大股東在公司中也同樣能取得相對控股地位。國際上通常將控股股東所必要的持股比例界定在20—25%以上。據Leech和Leahy分析,如果第一大股東表決權比例超過25%,則在表決權爭奪中,就比較容易贏得大多數其他股東支持,處于優(yōu)勢表決權地位。[7]從上表可以看出,滬市、深市A股E市公司中均有60%以上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處于20—50%區(qū)間,50%以上的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處于25—50%區(qū)間。持股比例20—50%之間或者在25—50%之間的第一大股東能否取得事實上的相對控股地位,關鍵看兩點,一是持股比例是否有明顯優(yōu)勢,二是其他股東是否存在集體行動的困難。
在本文所列樣本公司中,從表面上看,滬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分別僅有22.87%、18.29%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50%以上,處于絕對控股的地位。但我們應當注意到,滬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20%以上的公司占比分別高達84.95%、86.52%,而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兩市中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低于10%的公司占比卻分別高達77.13%、59.83%,這必然意味著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在持股比例上會比較普遍地存在差距較大的現(xiàn)象。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東20%的公司數占比可以給我們一個直觀的印象,滬市、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東20%的公司數占比分別為60.43%和54.33%,這清晰地表明大多數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較第二大股東有明顯優(yōu)勢。這種明顯優(yōu)勢既體現(xiàn)在第一大股東擁有絕對控股份額的公司中,也體現(xiàn)在那些第一大股東只擁有相對控股份額的公司中。以滬市為例,在193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0%以上的上市公司中,僅有2家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差未超過20%,其余公司的第一、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差均超過20%;在510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第二大股東20%的上市公司中,有319家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處于20—50%區(qū)間,在510家第一、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差高于20%的公司中占的62.55%,在524家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處于20—50%區(qū)間的公司中占60.88%?梢姡鄶党止杀壤幱20—50%區(qū)間的第一大股東較第二大股東有明顯的持股優(yōu)勢。考慮到股權比例的巨大差距將強化第二大股東的機會主義傾向,同時考慮到我國股市投機氛圍濃厚,而上市公司又普遍缺乏股東集體行動的機制和實踐,因此,可以認為,除持股比例高于50%的第一大股東之外,多數持股比例處于20—50%區(qū)間的第一大股東因其掌握的股權優(yōu)勢通常能夠絕對地控制公司的運作,在公司中也取得了事實上的控股地位。
(二)第二大股東的股權制衡作用微弱,但深市稍強于滬市
一般認為,第二大股東持股20%以上,即可對第一大股東形成較強的競爭力,但兩市中只有10%左右的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為20%以上。滬深兩市中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低于第一大股東20%的公司數占比分別高達60.43%、54.33%,多數第二大股東難以對第一大股東進行有效的股權制衡。不僅如此,滬深兩市中還有為數眾多上市公司,其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尚不足以滿足單獨啟動股權制衡機制的法定最低要求:兩市中分別有77.13%、59.83%的第二大股東因持股比例低于10%而無法單獨行使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股東大會自行召集和主持權以及解散公司請求權;兩市中分別有31.52%、22.42%的第二大股東因持股比例低于3%而無法單獨行使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提出權;兩市中還分別有10.90%、7.43%的第二大股東因持股比例低于1%而無法單獨提起代位訴訟。顯然,第二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股權制衡作用微弱。
但是,在深市A股上市公司中,一方面,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高于20%的公司數占比高于滬市近3個百分點,另一方面,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低于10%、5%、3%、1%的公司數占比則分別低于滬市17.30%、12.59%、9.10%、3.47%。可見,總體而言,深市上市公司第二大股東的股權制衡作用稍強于滬市。這可能與深市有更多的中小企業(yè),而滬市有更多的大型國有企業(yè)有關。
(三)股權分置現(xiàn)象仍然十分普遍,大小非解禁壓力巨大
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流通能力的分割造成了公司股東目標的根本背離,嚴重損害了中國股市的效率,中國股市實行全流通改革有其必要性。但股市全流通目標的實現(xiàn)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從上表可知,截至2008年9月30日,在滬深兩市中,第一大股東所持股份流通受限或部分股份流通受限的公司數占比均高于95%,滬市為95.97%,深市為99.03%;第二大股東所持股份流通受限或部分股份流通受限的公司占比,滬市為48.22%,深市為65.20%。[8]
股權分置現(xiàn)象的普遍存在,給大小非解禁帶來巨大的壓力。據筆者統(tǒng)計,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期間已解禁大小非1136.5653億股,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間尚有大小非3688.5738億股將逐步解禁。[9]
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階段股權結構上述三個突出特征,可以將其概括為股權分置背景下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所謂高度集中是對第一個和第二個特征的歸納,即將以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優(yōu)勢明顯和第二大股東制衡作用微弱為特征的股權結構概括為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但是,在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只是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總體特征的一個概括,并不否認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同時也呈現(xiàn)出以高度集中模式為主體,相對集中和高度分散等股權模式共存的多元化的特點。
除了從股權比例、股份流通性的角度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分析之外,還有很多文獻從股權性質即股權主體的身份來分析股權結構問題,但筆者認為,股權主體身份本身從嚴格意義上講并不屬于股權結構的內容。雖然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多為國有股股東,形成所謂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xiàn)象,并且國有股東的身份使得與公司股權結構相關的公司治理面臨更加復雜的問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股權結構中,國有股東的身份是附著于第一大股東身份發(fā)揮作用的。因此,所謂國有股“一股獨大”問題究其實質仍是第一大股東“一股獨大”問題,只不過它使得“一股獨大”的問題更加復雜而已。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成因及發(fā)展趨勢
(一)我國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的形成原因
關于不同國家股權結構差異性的成因,國外學者從經濟發(fā)展水平、技術水平、文化以及稅收、法律結構、國家的政治定位等不同的角度進行了分析,主要有內因說和外因說,而其中外因說又包括法律理論、政治理論等不同的學說。以Demsetz為代表的內因說認為,股權結構是競爭性選擇的內在結果,是股權投資者權衡收益并在資本市場交易的結果,股權結構的形態(tài)(集中或分散)取決于股東們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所采取的行動。[10]以LaPorta等人為代表的法律理論將對公司股權結構成因的研究推進到分析制度環(huán)境與股權結構之間的關系的層面,提出了股權集中度與投資者法律保護之間的替代假說,認為公司的股權結構取決于一國的法律體系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較差的情況下,股權集中就成了對法律保護的替代。[11]以Roe代表的政治理論則分析了股權結構成因中的政治因素,認為社會民主主義社會的成本要比非社會民主主義社會的成本高得多。與其他的社會相比較,政治的壓力會更加促使不受約束的管理者與雇員實行聯(lián)合,而使管理者與公眾股東保持一致的激勵和控制策略卻是比較薄弱的。社會民主主義不僅在管理者和股東之間楔入裂口,而且也會使得控制成本的手段——股東價值準則、透明的財務、激勵薪酬、敵意收購以及權競爭——難以實行。于是,股東不得不尋求其他的控制手段:通過控股性的所有權結構來直接控制公司。[12]
上述學說從不同的角度對某些國家股權結構差異的成因進行了解釋,有較強的說服力,但是由于股權結構的形成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同樣的股權結構其形成原因不盡相同,甚至成因中包含相互反對的因素,同樣的因素由于環(huán)境的不同對股權結構產生的影響也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因此,上述學說只能部分地解釋部分現(xiàn)象,不可能就股權結構形成的決定性因素給出滿意的解釋和普適的結論。因此,上述學說的價值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
國內學者也對我國股權結構的成因發(fā)表了各自的觀點,已有的研究基本上也是以上述學說為理論框架主要沿著市場、法律、政治三個方向展開的,其中從市場和法律的角度展開的文獻較多,從政治的角度展開的文獻較少。
股權結構內生理論是從市場的角度來分析股權結構的成因的,股權結構內生的隱含前提是各類股東可以選擇自己期望的持股比例,然而,在股權分置時代的中國上市公司里,這一前提條件顯然并不具備。因此,股權結構內生理論對于股權分置時代的中國上市公司研究可能是不適用的。[13]根據內生理論,股權結構是投資者交易行為相互作用的結果,作為發(fā)起人的投資者有在公司上市前后兩個階段均有自由交易的機會。上市公司的初始股權結構是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第一次非常重要的“契約安排”,[14]在公司上市以后,投資者還可以從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在公開市場上自由買賣自己的股份,從而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上市公司發(fā)起人股東的這種自由交易權利實際上并不普遍。由于證券市場在較長的時期內主要承擔著為大中型國有企業(yè)融資及股份制改造服務的職能,大量國有企業(yè)在政府主導下通過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其初始股權結構的設計與其說是契約安排的結果,不如說是政府決策的結果。出于國家控股的需要以及股權分置體制下國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國有股東理智的決定就是作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較高比例的股份,而其他發(fā)起人作為分享上市指標這一稀缺資源“搭便車者”,在股權結構上缺乏討價還價的能力,國有股“一股獨大”也就由此發(fā)端。公司發(fā)行上市后,由于股權分置的原因,作為控股股權的國有股并不能自由交易,“一股獨大”的局面因欠缺交易的條件而沿襲下來。因此,從歷史的角度看,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高度集中不僅不是交易的結果,反而是缺乏交易的結果。當然,非國有上市公司與國有上市公司不同,對于某些非國有上市公司存在的較為集中的股權結構,應該認為是股東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綜合公司所處的市場環(huán)境不同,如市場管制、規(guī)模經濟、環(huán)境穩(wěn)定性等,通過交易自然形成一種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法律理論認為股權集中是對法律保護不足的替代,是股東的一種自我保護。但這種觀點無法解釋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xiàn)象,因為在我國,無論從制度的層面還是從制度執(zhí)行的層面,都不存在國有股保護不足的問題。實際上,我國對于國有資產的保護除了適用一般財產保護的制度外,還有一套復雜、龐大、相對獨立的國有資產保護體系。因此,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xiàn)象不能從法律保護替代的角度尋找理由。但是,對于非國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集中持股的現(xiàn)象,法律角度的解釋則是一個不錯的視角。我國證券市場發(fā)展的十幾年,也是投資者保護制度創(chuàng)建和逐步完善的十幾年,不容否認,這期間存在著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不完善及相關法律制度執(zhí)行力差的問題,雖然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大大強化了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制度,但該制度的操作性及執(zhí)行的有效性仍然需要觀察。在投資者保護法律的有效性及司法的公正、效率具有不確定性的情況下,總有一些投資者選擇集中持股以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來自公司高管人員和其他股東的侵蝕。更何況,在投資者法律保護機制缺乏有效性的情況下,集中持股還可能為控股股東帶來一些不法的控制收益。另外,我國公司治理的中心是股東大會,[15]而非董事會,控股股東的優(yōu)勢股權足以使其依法影響董事會的獨立性,在這種制度下,甚至獨立董事也很難對控股股東保持獨立,可以說,股東大會中心主義也為股東集中持股爭取控股地位提供了激勵。
西方學者股權結構政治理論是站在西方社會的背景下提出的,他們的理論沒有涉及到中國的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問題,但值得一提的是,政治角度也許是觀察和解釋我國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最佳視角。應當看到,國有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yè)的佼佼者,是國有經濟的主力軍,確保國有股在國有上市公司中總體上的控股地位直接關乎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因此,國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控股問題首先是一個政治問題,其次才是一個經濟問題。國有股在國有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是國有企業(yè)股份制改造過程中逐步形成的,有明顯的路徑依賴色彩,但更重要的是,它受到意識形態(tài)和制度強有力的支撐。當然西方學者提出的股權結構政治理論,對于分析非國有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現(xiàn)象還是很有啟發(fā)意義的。該理論將股權結構與一個國家社會民主理念的強弱聯(lián)系起來,認為社會民主越是薄弱的國家,股權越是分散,而社會民主越是強大的國家,股權就越是集中。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民主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廣泛的社會基礎,在勞資關系上傾向于保護勞動者,這樣的政策傾向究竟對我國非國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就持股比例做出的決策產生何種影響?因缺乏相關的實證材料,恐難下定論。但可以明確的是,我國雖然在政策上有保護勞動者的傾向,但在非國有上市公司的治理上職工的實質參與僅限于職工監(jiān)事的層次,因此,很難將此與某些非國有上市公司較為集中的股權結構聯(lián)系起來。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發(fā)展趨勢
隨著大小非的不斷解禁,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總體上會朝著什么方向變化呢?高度分散化、高度集中化還是相對集中?筆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總體上會由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對集中模式演變,其理由在于:在市場、法律、政治等綜合因素的作用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明顯優(yōu)勢將有所收窄。具體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總體變化趨勢取決于在上市公司中占主體地位的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化趨勢。而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化受兩個基本因素的制約:一方面,由于支持國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控股的政治因素不會有大的變化,因此,國有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控股的地位不會改變;另一方面,國有股“一股獨大”不符合效率的原則,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大大超出了國有股實現(xiàn)對國有上市公司控股目的所需的比例,因此,從長遠看,國有股存在減持的需要。政治與市場兩種力量綜合作用,其結果必然是推動國有股在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前提下適當減持,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也就必然朝著相對集中的方向發(fā)展,整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也將因此實現(xiàn)從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對集中模式的逐漸轉變。
2.我國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法律的發(fā)展將對包括國有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發(fā)展方向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我國國有上市公司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主要由政治因素決定,但是,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國有股將逐步進入市場交易的框架,法律的因素對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變化的影響將明顯加強。例如,在投資者保護水平更高的情況下,國有股的減持顯然將面對更少的擔憂;在投資者保護水平很高的情況下,國有股放棄在某些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也是完全可能的。
我國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法律的發(fā)展也受制于兩個因素:一方面,我國的法律無疑會繼續(xù)朝著更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方向發(fā)展,這將形成一股推動股權分散化的力量;但另一方面,受制于市場條件、法律傳統(tǒng)、司法體制等因素,我國法律的發(fā)展不足以達到支撐股權高度分散的程度。例如,在并購市場、聲譽機制、經理人市場等市場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法律所確立的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有效性本身就會大打折扣;在國有股東不想失去對國有上市公司最終控制權的前提下,在董事信托責任制度和文化缺乏現(xiàn)實根基的情況下,公司治理要實現(xiàn)從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轉變也是不太現(xiàn)實的;而傳承自大陸法系的以限制司法裁量權、追求法律形式主義為特征的司法體制也缺乏足夠能力及時應對股權高度分散可能帶來的復雜的商事法律問題。因此,在推動分散與反高度分散兩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有的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將會發(fā)生適度的分散,從而形成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
3.我國社會民主意識表現(xiàn)出的雙重性將促進相對集中股權模式的形成。我國社會民主意識的雙重性:一方面,體現(xiàn)在對資方的態(tài)度上。我國雖是社會主義國家,但社會民主意識并不是反資方的。我國現(xiàn)在雖然也主張保護包括職工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不反對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實際上,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對職工利益的保護往往是道義上的,而非實質上的。相反,對股東利益的保護是有以股東大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機制作保障的。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完全無須擔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向職工傾斜而損及自身的利益,股東自然也就沒有必要刻意集中股權防范此類事情的發(fā)生。另一方面,體現(xiàn)在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態(tài)度上。我國的社會民主意識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激勵較為敏感,社會輿論始終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高薪現(xiàn)象保持高度警惕,高級管理人員的股票期權計劃在實施過程中爭議不斷、困難重重乃至最終喊停,即是明證。社會民主意識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各種薪酬激勵措施的敏感,導致那些有助于降低或控制高級管理人員成本的工具難以使用,從而形成阻止股權過度分散的一股力量。我國社會民主意識的雙重性所釋放出來的兩股方向相反的力量也有助于股權結構收斂在一個相對集中的區(qū)域內。
總之,市場、法律、政治等因素形成的合力將推動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總體上呈現(xiàn)從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對集中模式的演變,其突出表現(xiàn)就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適當縮減,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明顯優(yōu)勢將不再明顯,但仍將保持相對控股的地位。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演變的這一態(tài)勢,還與發(fā)達國家股權結構演變的潮流契合。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英美為代表的股權高度分散模式和以德日為代表的股權高度集中模式,都在向相對控股這一股權模式轉變,發(fā)達國家的股權模式正在逐步趨同化。[16]
三、從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到股權相對集中模式下的股權制衡
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階段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的形成,是政治、法律、市場等各種力量綜合作用的結果,并且在這種合力的牽引下,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將發(fā)生從高度集中向相對集中的轉變。但這一轉變將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過程,表現(xiàn)出較強的自發(fā)性,F(xiàn)在的問題是,我們應如何評價股權結構的這種轉變以及將如何引導股權結構朝著更有利于投資者保護和公司治理績效改善的方向發(fā)展。
(一)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引發(fā)的公司治理問題
對于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之間關系的研究,國內外已形成大量的文獻。股權結構影響公司治理,進而影響公司績效,這一點幾成理論共識,難有定論的只是何種影響以及何種程度影響的問題。對于股權結構的不同是如何通過股東間的博弈影響到股東集體履行權利義務的能力,進而又是怎樣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等一系列傳導機制最終影響公司效率的問題,國內學者已有的研究集中在三個方面,即股權集中度與上市公司績效、不同性質的股權比例與公司績效以及流通性與上市公司績效。[17]
股權分置是導致證券市場各種深層次矛盾的根本原因,也是阻礙公司實現(xiàn)價值最大化的制度根源。但隨著股權分置改革的推進,這一問題已在徹底解決的過程中,故對此已無需多論。同時由于國有股對于公司績效的影響主要是通過附著于第一大股東高度集中的持股比例而發(fā)生的,因此,對于上述三個方面,我們在這里主要討論股權集中度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同時也將探討國有股的特殊身份又是如何使得這種影響復雜化的。
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對于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的影響,突出表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1.股權的高度集中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明顯增強,有助于推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利益趨同,成本因此而得到一定控制。但股權的高度集中會導致控股股東對公司的參與程度過高,從而導致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jiān)事、甚至中介機構缺乏獨立性,[18]進而導致較為嚴重的利益侵占問題。事實上,歐洲公司治理的一些研究者指出:歐洲股權集中體系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絕對控股,本身就是無效率的,因為它滋生了太多的掠奪惡行。[19]在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侵占公司資產、資金、轉移公司利潤之類的利益輸送行為也較為普遍。在股權高度集中的體系下,控股股東的存在會影響到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和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因此,在這種股權結構下,關鍵的問題是如何保障“獨立力量”的獨立性以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概言之,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的癥結在于它極易引起公司治理制衡機制的“失靈”,或者說,其癥結在于不能有效激活公司治理規(guī)范。
2.股權高度集中的一大優(yōu)勢是可以有效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成本,但是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這一優(yōu)勢也可能被扭曲。在國有股控制的情況下,由于國有股權的行使本身也需要通過機制完成,國有股權的行使本身也存在問題,因此,國有股權的高度集中會引發(fā)監(jiān)督動力不足的問題,甚至形成內部人控制。[20]我們可以觀察到,國有上市公司的班子一般都非常穩(wěn)定,除非徹底失去信任,公司領導層更換的壓力是不充分的。公司管理權競爭很弱的現(xiàn)象或許只是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的冰山一角,國有股權人與公司管理層甚至與職工等內部人圖利自己侵蝕國有股利益的事件亦時有發(fā)生。
3.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會弱化股份公司的一些特有的功能,比如資本積聚的功能,風險規(guī)避的功能等。除此之外,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還會導致上市公司股份流動性的降低,因而降低了市場監(jiān)督對公司治理帶來的利益。[21]股權結構對公司的控制權競爭、權競爭都有影響。當股權高度集中時,由于控股股東處于絕對控股地位,代表既得利益的董事會及其經營者具有強大的抵御能力來防止公司控制權被其他股東所剝奪。同時在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下,重組董事會、更換總經理的機率也較小?梢哉f,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限制了市場機制在改善公司治理上的作用的發(fā)揮。在國有股控股的情況下,由于國有股轉讓程序的復雜以及國有上市公司高管任免機制的特殊性,國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競爭幾乎不存在,而權競爭也是微弱的。
(二)股權相對集中模式下的股權制衡價值
我國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所引發(fā)的公司治理問題,究其實質是因為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阻礙了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以及市場機制作用的有效發(fā)揮。從改善公司治理績效的角度出發(fā),現(xiàn)行的股權結構確有調整必要。在市場、法律、政治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總體上將呈現(xiàn)由高度集中向相對集中演變的態(tài)勢。那么,這種結構轉型是否有助于緩解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所引發(fā)的上述治理問題呢?為此,有必要對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與公司治理的關系進行探討。
在展開這一探討之前,首先應當解決一個方法上的問題。股權結構的演變存在明顯的路徑依賴,一個國家任何時點的股權結構模式都部分地依賴于該國先前所擁有的模式[22]。各種不同的股權結構模式都是狀態(tài)依存的,而且也是各有利弊的。例如,在美國,股權分散的公司治理體系容易滋生諸如提前確認收入或者虛增收入之類的盈利操縱行為,但濫用控制權的行為卻不多見。相反在歐洲,股權集中體系下的公司往往出現(xiàn)大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情形,但贏利操縱行為并不多見。[23]因此,任何關于股權結構模式與公司治理之間關系的討論,都應當堅持路徑研究的方法,脫離具體的路徑研究所謂最優(yōu)股權結構既非可能,亦無實益。這給予我們的啟示是,在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關系的研究上,在分析股權結構的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的基礎上探討股權結構的優(yōu)化問題可能更具建設性。
作為未來式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是在我國現(xiàn)行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的基礎上演變過來的,較之現(xiàn)行模式,其不變的是第一大股東的控股地位,變的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適當縮減,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優(yōu)勢將不再明顯。但如果變化僅此而已,那這種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充其量就只能界定為有控股股東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與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相比,它對于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將是不充分的。
要清晰地分析相對集中股權結構模式對于公司治理的影響,對這種模式的細分就是必不可少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可以分為有控股股東(單獨控股)和無控股股東(聯(lián)合控股)兩種類型。無控股股東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是指任何股東的持股均達不到單獨控股的目的,而只有與其他股東聯(lián)合才能實現(xiàn)控股的情形,根據前文的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演變將形成的是有控股股東的相對集中模式,故對無控股股東的相對集中模式不再展開。有控股股東的相對集中模式還可以進一步分為有制衡股東和無制衡股東兩種類型,有制衡股東的類型指的是公司中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足以對相對控股股東的控股地位形成有效競爭的情形,而無制衡股東的類型指的是公司中其他股東因持股分散而無法對相對控股股東的控股地位形成有效競爭的情形。
我國未來的有控股股東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存在著向有制衡股東和無制衡股東兩個方向發(fā)展的可能,發(fā)展的結果取決于大小非解禁過程中交易各方的互動,交易的結果最終都會在股權結構中體現(xiàn)出來。雖然交易是自由的,但由于交易是在一定的制度環(huán)境下進行的,因此制度環(huán)境的改變會影響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最終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股權結構的特征。通過改變制度環(huán)境影響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導股權結構發(fā)展的方向,也就是說,股權結構的演變也是可引導的,而引導的工具就是制度。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上述兩種不同的股權結構類型對于公司治理的影響。
在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中,如果有控制股東而無制衡股東,控股股東的控股地位較為穩(wěn)固,可以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較有效的監(jiān)督,從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同時由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的降低,市場的流動性有所增強,控制權市場趨于活躍,會對控股股東形成一定的壓力,這是這種類型的股權結構對于改進公司治理的益處。但是,這種類型的股權結構就其本質與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并無大異,由于缺乏制衡股東,董事(甚至包括獨立董事)、監(jiān)事、乃至中介機構的獨立性都很難保證,控股股東實施利益侵占行為缺乏有效制約,同樣由于缺乏制衡股東,控制權市場往往很難對控股股東形成現(xiàn)實的威脅。因此,這種類型的股權結構并不能有效緩解現(xiàn)行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所帶來的治理問題。
而既有控股股東又有制衡股東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在緩解現(xiàn)行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所帶來的治理問題上卻效果明顯。在這種類型的股權結構下,雖然控股股東會由于制衡股東的存在而降低對公司經營的參與程度,但由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面對控股股東和制衡股東的雙重監(jiān)督,而且控股股東與制衡股東的并存會帶來董事會構成的多元化,董事會內部的制衡會加強,獨立董事和中介機構的獨立性也會得到強化,因而成本應該能得到較有效的控制。由于制衡股東的存在,在第一大股東為國有股股東時,制衡股東還可以彌補國有股股東對公司高管人員監(jiān)督不力帶來的不足。另外,控股股東的利益侵占行為也顯然會因為制衡股東的存在而受到強有力的阻卻,畢竟多數制衡股東的持股比例已足以使其單獨行使公司法賦予的各項抗衡控股股東的權利,就算少數制衡股東的持股比例達不到單獨行使這些權利的法定最低標準,那它也更容易團結到足夠多的股東。同樣由于制衡股東的存在,公司控制權的競爭就會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性甚至緊迫性,而不會僅僅是一種可能性,公司控制權市場因此而更為有效?梢,此種類型股權結構在監(jiān)督機制和市場約束機制方面的表現(xiàn)都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制約機制的強化是否會導致對公司高管人員激勵不足,從而影響治理效率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此類股權結構中,股權集中程度雖然有限,但控股股東和制衡股東在高管人員的任免上均可以發(fā)揮直接而有力的影響,因此,這種股權結構可能是最有利于高管人員在經營不佳的情況下能被迅速更換的一種股權結構,[24]在這種股權結構下,經理人市場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上能發(fā)揮更積極的作用。因此,這種類型的股權結構有利于造就出治理成本相對較低、公司治理效率相對較高的公司治理機制。
相比較而言,既有控股股東又有制衡股東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更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從而提升治理績效,因此,它應當成為大小非解禁過程中政策引導的目標。當然,應當同時看到,股權制衡的作用到底能在多大的程度上發(fā)揮還受法治水平、市場化程度、政府干預程度等環(huán)境因素的影響。
四、結論
自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我國證券市場上解除禁售期限的股票已達1136.5653億股,大小非的解禁勢必給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帶來一定影響。筆者的實證分析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階段的股權結構總體上呈現(xiàn)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優(yōu)勢明顯、第二大股東股權制衡作用微弱以及股權分置現(xiàn)象仍然十分普遍三大特點,這表明大小非解禁雖然已持續(xù)近兩年的時間,但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仍未有實質性的改變。究其原因,蓋我國特殊的市場、法律和政治環(huán)境使然。然而,變革中的市場、法律和政治所形成的合力將推動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總體上從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對集中模式演變,其突出表現(xiàn)就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適當縮減,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明顯優(yōu)勢將不再明顯,但仍將保持相對控股的地位。我國上市公司現(xiàn)行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阻礙了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以及市場機制作用的有效發(fā)揮,引發(fā)了較為嚴重的公司治理問題,股權結構從高度集中模式向相對集中模式演變的態(tài)勢為這些公司治理問題的緩解提供了契機。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有多種類型,比較而言,既有控股股東又有制衡股東的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更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從而提升治理績效,因此,它應當成為大小非解禁過程中政策引導的目標。
在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尾聲的當下,推動股權結構演進的基本力量是市場和法治,股權結構是交易的結果,但由于交易受法律制度及執(zhí)法水平的影響,因此,改進法律制度及提升執(zhí)法水平將影響交易的結果,進而影響股權結構的特征。就此而論,股權結構是受制度引導的。長期的、巨量的大小非的解禁,為通過制度引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向既有控股股東又有制衡股東的相對集中模式轉變提供了歷史機遇。筆者認為,此類引導性措施應以促進大小非和投資者在大宗交易平臺上的大宗交易為目標,而具體引導性措施的制定則必須堅持市場和法治的原則。
大小非解禁后,實體經濟和金融經濟之間的套利機制變得更加流暢,大小非減持的市場動力是存在的;對于某些絕對控股股東而言,在保持相對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在適當時機進行適當減持也是符合效率原則的;另外,通過加強對濫用控制權行為的法律控制,削弱絕對控股股東因絕對控股地位而可能攫取的私人利益,大小非減持的動力還可以得到增強,因此,大小非減持的動力應該沒有問題。但關鍵的問題是,絕對控股股東往往不愿將股份大宗地轉讓給其他投資者,自己給自己“培養(yǎng)”一個制衡股東并不符合控股股東的利益,因此首先應當制定政策對大宗股份交易的賣方進行激勵和引導。同時,由于解禁和將要解禁的大小非數量巨大,形成股權制衡結構需要一個十分巨大的買方市場,因此買方市場也需要培育和引導。至于對買賣雙方進行引導的具體措施,筆者認為,主要應當立足于對大小非大宗交易市場的培育。在培育賣方市場方面,可以考慮:簡化收購程序,便利收購行動,二級市場收購行動的活躍將有效化解控股股東對大宗交易的抵制;簡化國有股大宗減持的審批程序,制定鼓勵國有股大宗減持的措施,大小非大宗交易的賣方市場將因此而迅速擴容;建立將公司股權結構的評價與公司融資計劃的審批相掛鉤的制度,激勵控股股東主動調整股權結構。在培育買方市場方面,可以考慮:制定鼓勵社;鸫笞谑茏尳饨笮》堑恼撸罅堪l(fā)行以大宗受讓解禁大小非為目的的基金,發(fā)揮機構投資者長期投資、穩(wěn)定制衡的作用。在交易機制方面,則建議建立公司治理結構評價制度,引導證券市場將股權結構因素納入股價估值體系,形成良好股權結構良好價格的股價形成機制,從而使那些促進公司股權結構改進的大宗交易的雙方能獲得市場的“獎勵”。當然,還可以考慮對大小非的大宗轉讓給予印花稅稅收優(yōu)惠,但由于印花稅稅金數額對于單筆交易來說微不足道,因而這種激勵的作用將會非常微弱。
注釋:
[1]相關文獻綜述參見陳小悅、徐曉東:《股權結構、企業(yè)績效與投資者利益保護》,載《經濟研究》2001年第11期。
[2]“大小非解禁”中的“非”是指非流通股,持股高于5%的非流通股叫大非,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所謂解禁是指非流通股限售期限的解除。
[3]參見徐曉東、陳小悅:《第一大股東對公司治理、企業(yè)業(yè)績的影響分析》,載《經濟研究》2003年第2期。
[4]我國《公司法》第102、102、183條。
[5]我國《公司法》第103條。
[6]我國《公司法》第152條。
[7]SeeLeech,D·,LeahyJ.,1991,OwnershipStructure,ControlTypeClassificationsandthePerformanceofLargeBritishCompanies.TheEconomicJournal,Vol.101,No.409,1418—1437.
[8]在這兩組數據中,深市的比例均高于滬市,主要與深市在近一年較滬市有更多的新股公司上市有關。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深市發(fā)行新股135家,而滬市只有17家。資料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newstock/index.shtml,訪問日期:2008年9月30日。
[9]資料來源:http://www.zhicheng.com/dxf/200809.html,訪問日期:2008年9月30日。
[10]SeeDemsetz.H,andK.Lehn,ThestructureofCorporateOwnership:CausesandConsequences,93JournalofPoliticalEconomics,1985.
[11]SeeLaPorta,R.Lopez—de—Silanes,F(xiàn).Shleifer,A.BndR.Vishny,LegalDeterminantsofExternalFinance,52JournalofFinance,1997.
[12]參見馬克·羅伊:《公司治理的政治維度:政治環(huán)境和公司影響》,陳宇峰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53—62頁。
[13]參見李強:《法律、制度與上市公司最佳股權結構》,載《財貿研究》2008年第3期。
[14]參見袁淳:《上市公司初始股權結構分析》,載《南開管理評論》2000年第3期。
[15]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多數治理權能賦予了股東大會,而不是董事會。例如與美國公司法相比,美國的股東僅僅對董事會通過的決議進行表決。而我國《公司法》賦予股東通過公司決議、選舉董事、表決公司戰(zhàn)略交易、表決公司預算、表決董事薪酬、發(fā)行債券、利潤分配的權力。參見焦津洪、丁丁、徐菁:《證券監(jiān)管與公司治理》,載吳敬璉主編《比較》第22輯,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頁。
[16]參見苑德軍、郭春麗、劉岱:《股權結構與上市公司價值關系研究》,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2004年科研課題報告獲獎論文。
[17]相關文獻參見:孫永祥、黃祖輝:《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績效》,載《經濟研究》1999年第12期;陳小悅、徐曉東:《股權結構、企業(yè)績效與投資者利益保護》,載《經濟研究》2001年第11期;徐曉東、陳小悅:《第一大股東對公司治理、企業(yè)業(yè)績的影響分析》,載《經濟研究》2003年第2期;杜亞軍、周亞平:《論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的關系一對中國部分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載《管理科學》2004年第4期。
[18]參見JohnCCoffee:《美歐公司丑聞差異的股權解釋》,載吳敬璉主編《比較》第21期,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頁。
[19]參見TomKirchmaier&JeremyGrant,CorporateOwnershipStructureandPerformanceinEurope,CEPDiscussionPaperNo.0631,April2004.
[20]參見田春生:《內部人控制與利益集團一中國與俄羅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實證分析》,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2年第5期。
[21]參見前引[3]。
[22]參見杰弗里·N.戈登、馬克·J.羅:《公司治理:趨同與存續(xù)》,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69—70頁。
股權結構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股權結構公司治理控股股東小股東
股權結構是指企業(yè)股權總額中各股東的所占有的比率,一個股東有了股權,那么他就擁有相應對企業(yè)的控制權。而公司治理包括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種形式,如內部治理是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施的治理活動,像對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等對公司的制衡機制。外部治理包括眾多的競爭性外部市場及社會輿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外部市場力量對企業(yè)管理行為的監(jiān)督。公司治理與股權結構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可以說,公司治理取決于股權結構。只有股權結構合理才能從總體上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一套制度安排,通過這些制度安排來協(xié)調公司中各相關利益主體的關系,解決他之間現(xiàn)有的和潛在的利益沖突。正是因為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在相當程度上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優(yōu)化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必由之路。
一、當前我國股權結構及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1.許多國有控股公司“一股獨大”,缺乏多元股權制衡
由于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具有公有制占主體的所有制制度,出現(xiàn)了在現(xiàn)在許多上市公司中,國家擁有高度集中的股權,國家是最大的控股股東的現(xiàn)象,在我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指國家股作為第一大股東,占據絕對控股的地位(持股超過50%),另一種情況則是國家股雖然未達到絕對控股的比例,但是與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相差懸殊(持股差距超過20%)。正是如此,在公司治理中對大股東的管理層根本上就無法形成必要約束和對其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這樣就會使得管理層無視小股東的存在,根本就不顧忌小股東存在的約束能力,那么就會容易造成對小股東的利益的忽視和侵害。
2.母子公司存在較為復雜的聯(lián)系
在我國,大多數的以國有股為上市公司是通過控股母公司的原有資產和人員組成的,上市公司只是其控股母公司的一部分。母公司就有可能越權干預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和執(zhí)行層的經營業(yè)務,甚至為控股股東利益淘空上市公司資金,如上市公司為了大股東的利益,在股票市場上無限度地增發(fā)、擴股,使股權稀釋。再者是上市公司可能利用母公司來操縱盈余,因為母公司控制了上市公司,那么其主要權力掌握在母公司的大股東的手中,那么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就可以與母公司的大股東做出不利于散戶利益的決策,如一味的配股,不發(fā)現(xiàn)金股利或少發(fā)現(xiàn)金股利,使盈余留在上市公司,進行其他風險比較大的投資。這樣一來,就會對小股東的利益產生侵害,而且對整個證券市場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3.“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嚴峻
“內部人控制”是指兩權分離的現(xiàn)代公司中,當出資人不能有效地對經理人員進行最終控制時,后者就可能利用這種控制權來謀取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損害全體股東的利益,這一問題在發(fā)達國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我國國有控股公司中可以說是非常突出,主要表現(xiàn)在國有控股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可以作為國有股的代表,很有可能不考慮小股東的意見。在公司的經營、投資和資金的運作中,只考慮自我的利益,而不是追求全體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從而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內部人控制的情況下,經理人員可能會依靠其實際控制權損害全體股東的利益。
4.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
在我國,由于股權被人為的分割,定價不盡相同,國有股權缺少明確股東的權利,小股東或公眾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沒有多大的影響,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難以真正地形成,加上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制度不完善,缺乏嚴格規(guī)范的、有效的對管理層的長期激勵機制,使得管理人員所有占有股數比較少,無法保證管理層利益與股東利益保持一致。而且上層管理人員年度報酬與公司經營績效相關程度不高,年度報酬對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產生顯著的激勵作用,不能對董事和上層管理人員形成有效地激勵作用,這樣就會出現(xiàn)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經營失去興趣,使得公司的業(yè)績下滑,給公司的股東造成很大的損害。
二、優(yōu)化股權結構以及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措施
1.完善我國有關公司治理方面的政治行為
目前我國公司的政治行為普遍存在一些規(guī)范性的、模糊的問題,如企業(yè)的領導人直接參政,政府官員直接充當企業(yè)的領導人員等行為。雖然可以通過這些政治行為很好地解決政府與企業(yè)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是也會出現(xiàn)政企不分的后果,為此,就必須處理好企業(yè)領導人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如可以通一些激勵機制和責任機制來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還可以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對此進行約束,從而利用國家的政策來實現(xiàn)公司自身的發(fā)展,來解決公司治理中的問題。
2.完善證券交易市場
首先應規(guī)范上市公司行為,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使得股民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減少信息不對稱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如公司的報表必須真實、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使信息的真實性加強。其次就是解決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證券交易禁止行為,這就需政府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防范,我國《刑法》、《證券法》中對此有明確的規(guī)定。對內幕交易的防范,可以推出證券賬戶實名制,以更好的查處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人員,對其實施法律制裁。最后,規(guī)范股民的投資行為,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并不成熟,投機行為非常嚴重,那些機構投機者,尤其會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造成股市的強漲強跌,對這些就必須嚴厲打擊。
3.規(guī)范市場環(huán)境,特別是完善關聯(lián)交易的監(jiān)管
當前,關聯(lián)交易是大股東剝削小股東和子公司利益的主要途徑之一,盡管中國證監(jiān)會的一系列制度中都有對此相關的規(guī)定,也初步建立了利害關系關聯(lián)交易人回避表決和信息披露制度,但關聯(lián)交易問題卻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甚至還變本加厲。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對關聯(lián)交易的立法,確立控股股東對下屬公司發(fā)生不公允關聯(lián)交易而導致下屬公司遭受利益損害時的賠償責任,目的在于使他們認識損害小股東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從法律的層次上來強制地解決此問題。
4.減少國有股在國有控股公司股權中的比重,做到相應地分散股權
在我國,國家控股的股權結構是影響我國公司治理優(yōu)化的重要因素。經過近幾年的國企改革的經驗,減少國有股在國有控股公司中的比重,可以說是優(yōu)化我國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選擇。
5.完善公司激勵機制
股權結構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股權制衡;公司績效;股權制衡;股權分散
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的關系是近幾年來理論界所關注的重點,原因是股權結構與促進公司經營運作的治理機制間存在重要關系。不同股權結構下,由于委托人對人行為承擔的風險和獲取的收益不同,對人的監(jiān)控能力和積極性也就不同。只有股權結構合理,才能完善企業(yè)治理結構,進而才能保證公司取得良好的經營績效。從理論上說,公司經營績效取決于其治理結構,而股權結構又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所以公司經營績效與股權結構有密切關系。
股權較集中的企業(yè)中,控制權與所有權分離度比較低,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第一大股東手中。大股東不論是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都可能通過犧牲或剝削外部小股東而獲取自身利益,獲得內部控制利益,從而剝削中小股東。這就引發(fā)了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問題,由此公司治理的焦點由第一類委托問題轉向第二類委托問題,即從關注股東與經理的利益沖突轉向大股東與小股東的矛盾。但是,兩類沖突總是并存的。有沒有一種更好的機制能夠同時解決這兩類的沖突呢?股權制衡理論應運而生,它是根據普遍存在的多個大股東互相制衡的現(xiàn)象,指出多個大股東的制衡在減少經理的私人收益的同時,還有助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Gomes和Novaes,2005)。這樣看來,一個公司內,有幾個相對較大的股東,股東會和董事會就不再是“一個面孔”,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就可能比較健全,可以減少大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侵害,對公司績效有正面影響,可能會比股權過度集中或者股權過度分散帶來更高的公司績效,可以認為是最優(yōu)的股權結構,但關于股權制衡與公司績效的實證研究結論尚未統(tǒng)一,有的學者認為股權制衡公司的業(yè)績顯著低于同行業(yè)、總資產規(guī)模最接近的一股獨大公司,股權制衡替代一股獨大可能造成上市公司的效率損失(趙景文等,2005)。有的,則認為兩者之間存在倒“U”關系(劉立國等,2002)。
一、有關股權制衡類公司績效的文獻
股權制衡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大股東共同享有企業(yè)的控制權,他們通過內部博弈和牽制,盡量使得單個大股東不能單獨實施對企業(yè)的控制,最終形成大股東之間相互制約的權力模式。從理論上講,互相制衡的股權安排能夠幫助解決公司治理中的兩種類型委托問題。不僅可以通過制衡削弱經理層權力的過度濫用,還可以起到維護其他小股東利益的作用。
國外學者大部分的觀點認為股權制衡可以給公司績效帶來正面效應:Bennedsen和Wolfenzon(1999)的研究提出,在投資者保護不完善的情形下,通過由少數幾個大股東分享控制權,使得任何一個大股東都無法單獨控制企業(yè)的決策,則可以起到限制掠奪行為的作用。
Laeven and Lcvine(2004)對西歐13國家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研究表,大約三分之一的企業(yè)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控制性大股東。而第一股東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比值是影響公司價值的重要因素。
國內學者研究的結論不盡相同,有些學者同意股權制衡與公司績效正相關,可以增加公司績效:陳小悅、徐曉東(2001)證明在非保護性行業(y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業(yè)績正相關。黃渝祥等(2003)認為股權制衡度與公司業(yè)績是非線性關系,當股權制衡度取值于區(qū)間(2.13,3.09)時,股權制衡的效果最好,基本上肯定了股權制衡。陳信元、汪輝(2004)的研究表明股權制衡可以提高公司價值。Xu and Wang(1999)在考察了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績效的關系后,發(fā)現(xiàn)兩者之間呈正相關關系。但有些學者的研究成果與上述相反:朱紅軍、汪輝(2004)通過宏智科技案例研究,得到的結論是股權制衡結構不能提高我國民營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也不比一股獨大更有效率。趙景文等(2005)的研究結論為:股權制衡公司的業(yè)績顯著低于同行業(yè)、總資產規(guī)模最接近的一股獨大公司,股權制衡替代一股獨大可能造成上市公司的效率損失。同濟大學一上海證券(聯(lián)合)課題組在對上市公司2001年報的實證研究得出,當股權制衡度小于1.18或大于3.09時,公司業(yè)績與股權制衡度負相關,股權制衡度越高,公司業(yè)績越差;而股權制衡度在1.18-3.09之間時,公司業(yè)績與股權制衡度正相關,即公司業(yè)績隨著股權制衡度的增加而增長。
二、有關股權集中類公司績效的文獻
股權集中度是指公司全部股東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現(xiàn)出來的股權集中還是股權分散的數量化指標。股權集中度是衡量公司的股權分布狀態(tài)的主要指標,也是衡量公司穩(wěn)定性強弱的核心指標。
有關股權集中和公司績效的關系,國內外學者研究結果分為兩大類:主要是股權集中與公司績效相關,也有少數學者的結論是股權集中與公司績效無關。下面是得出前者結論的一些研究成果:
李增泉(2002)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上市公司治理效率間存在正相關關系,這一關系在“股權制衡類”和“一股獨大類”上市公司中均成立,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越強。楊漢明(2006)以2004年我國A股上市公司為對象,研究了股權結構與綜合業(yè)績的關系,認為公司業(yè)績與股權集中度正相關。徐莉萍、辛宇、陳工孟(2006)對我國上市公司進行了考察,分析了股權集中度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也認為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績效之間著顯著的正向線性關系。
陳曉、王琨(2005)對我國上市公司1998―2002年間關聯(lián)交易的發(fā)生狀況進行了研究,結果發(fā)現(xiàn),股權集中度與企業(yè)關聯(lián)交易的發(fā)生規(guī)模顯著正相關。胡潔、胡穎(2006)通過研究也得出,股權集中度對公司績效有負相關影響,但不顯著。
三、有關股權分散類公司績效的文獻
股權分散是相對于股權集中而言的,是指公司內沒有持股比例過大的股東,大部分股東持股比例較少,并且股東持股比例沒有太大區(qū)別。有關股權分散與公司績效關系的文獻目前來說比較少,大部分有關股權分散的文章是與股票市場相關的報紙文章,還有一些是有關國有改組公司股權分散化問題的文章。
綜上所述,關于股權結構和公司績效關系的研究,學者們大多數關注的是股權集中類公司和股權制衡類公司的公司績效,對于股權分散類公司的公司績效研究較少,這可能與數據收集比較困難,進行實證研究證據不足有關。當然,除了通過實證分析進行研究,也可以通過其他方法比如調查問卷法對此問題進行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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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白重恩,劉俏,陸洲,宋敏,張俊喜.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證研究[J].經濟研究,2005,2.
股權結構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股權結構;股權集中度;企業(yè)績效
項目來源:河北省科技廳:“河北省海洋經濟產業(yè)布局研究”(課題編號:154535503D)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23年1月7日
一、引言
隨著股份制優(yōu)越性的不斷顯露,以及現(xiàn)代企業(yè)理論的實行,促進了股份制的發(fā)展。我國為了保持國有企業(yè)與時俱進,對國有企業(yè)也實行股份制改造。但是,股份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包括成員結構復雜、股權分配、工資激勵、監(jiān)督、管理等問題。因此,研究股權結構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對促進現(xiàn)代企業(yè)改革有重要的意義。
二、文獻綜述
本文選取2023~2023年研究股權結構與企業(yè)績效關系的期刊進行匯總整理,概括提煉了其主要內容,使觀點鮮明,一目了然,便于歸納各個學者的觀點,進而了解目前學者們的研究方向和領域,既可以為股權結構的創(chuàng)新研究做基礎,也為學者研究新方向提供了參考,會促進完善和發(fā)展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
(一)2023年的股權結構研究內容
1、股權集中度對公司績效的影響。王芳、王麗霞(2023)選取2023年12月31日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食品飲料行業(yè)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運用SPSS17.0和excel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食品飲料行業(yè)股權集中與公司績效存在負相關關系。
顏愛民、馬箭(2023)用產業(yè)經濟學增長率產業(yè)分類法界定企業(yè)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通過2002~2007年不同生命周期的上市企業(yè)的面板數據對股權集中度、股權制衡與企業(yè)績效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表明,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股權集中度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不同。其中,在企業(yè)處于成長和衰退階段時,股權集中度與企業(yè)績效具有顯著的正向線性關系,而在成熟階段其影響不顯著。
2、股權構成對公司績效的影響。王紅敏(2023)選取了滬深兩市2023~2023年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個,對股權構成與企業(yè)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發(fā)現(xiàn)不同的股份性質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不同。其中,國家股與企業(yè)績效有負相關關系,法人股與企業(yè)績效成正相關關系,而社會公眾股與企業(yè)績效有微弱的負相關關系。
葉勇、藍輝旋、李明(2023)對2003~2004年和2008~2023年股改前后滬深兩市所有A股的數據進行了分析,結果表明,股改后多個大股東股權結構的轉變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不顯著,但相比其他股東結構的企業(yè)績效好,且政府為控股股東的不利于企業(yè)績效的提高。
(二)2023年的股權結構研究內容
1、股權集中度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周虹(2023)以2008~2023年上市公司為樣本,通過實證分析和比較分析得出重要結論。結果表明,一股獨大的公司業(yè)績相對其他股權分配公司較差,存在股權制衡的公司相對其他類型公司業(yè)績較好,而在股權制衡公司中,三個股東共享的控制權的公司的業(yè)績比存在兩個股東或多個股東的要差。
尤華、李恩娟(2023)從股權分置改革后的視角出發(fā),利用2023年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為樣本,通過結合理論與實證分析研究兩者之間的關系。結果表明,股權集中度可以降低兩類成本,股權制衡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第二類成本,但會提高第一類成本,而且管理層和機構投資者持股并未達到降低成本的預期。
2、股權構成與企業(yè)績效的問題。辛金國、韓秀春(2023)以我國金字塔類家族上市公司2008~2023年的有效樣本數據作為研究對象,對家族上市公司的上市方式、股權集中度、股權制衡程度、現(xiàn)金流權、控制權以及兩權分離程度的股權結構和公司績效的關系進行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家族企業(yè)的股權集中度與企業(yè)績效呈現(xiàn)顯著的倒f型關系,股權制衡程度與企業(yè)績效負相關,現(xiàn)金流權與企業(yè)績效不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兩權分離度與企業(yè)績效負相關。
3、股權結構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王振山、石大林、孫晨童(2023)在動態(tài)內生性框架下對股權結構與企業(yè)績效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利用2002~2023年716家上市公司的數據,結合三種內生性情況,通過動態(tài)面板的System GMM估計方法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之間存在動態(tài)內生性,不僅當期股權結構對公司績效具有顯著影響,而且前期的股權結構也對公司績效有顯著影響,并且前期公司績效對當期股權結構具有反饋效應。
(三)2023年股權結構研究內容
1、股權集中度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錢美琴、黃黎立、王立平(2023)依據公司治理理論,對2023~2023年日用品行業(yè)上市公司的混合樣本數據進行了研究。結論表明,日用品行業(yè)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呈倒“U”型關系,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沒有顯著相關關系,而股權制衡度與公司績效呈負相關關系,但是股權集中度的最適宜區(qū)間沒有得出具體數值,因此難以把握。
劉子嘉、梁利輝、陳一君(2023)用2008~2023年我國酒類企業(yè)上市公司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我國酒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績效有密切關系,即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都與公司績效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Z指數對公司績效無顯著影響。
2、股權結構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譚燕瑛、商子楠(2023)選取寧波市2023年20家上市公司的數據對此進行了股權結構分析,發(fā)現(xiàn)第一大股東占有較大的比重,并且股權極為集中,只有大股東有發(fā)言權。另外,還通過2023~2023年40家企業(yè)的數據,利用多次元Logit回歸模型進行實證檢驗分析,結果表明,隨著企業(yè)所處生命周期階段的不同,股權結構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也不相同。
毛劍鋒、楊梅、王偉偉(2023)以2006~2023年A股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并對國有與否進行區(qū)分,結合股權結構研究了政府干預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結果表明,政府干預程度越高,企業(yè)績效越差,但是發(fā)現(xiàn)股權集中度對其卻有正向的調節(jié)作用。
三、總結
總的來看,研究股權結構對企業(yè)績效影響的文章非常多,而且都有自己的看法和觀點,從不同的角度,例如企業(yè)的生命周期、因素的內生性等;還從不同的產業(yè),即食品飲料業(yè)、日用品業(yè)、酒類業(yè)等;還有的從不同的市場選取的公司,如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中小板市場;或者從不同的企業(yè)類型,如A股進行了各個方面的研究。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權集中度和股權構成結構方面,但是因研究對象、角度等不同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從股權集中度對企業(yè)的影響來看,股權集中度并不是越高越好,它對企業(yè)績效的影響會受到企業(yè)類型、企業(yè)所處階段、控股股東類型和外部環(huán)境等的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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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芳,王麗霞.股權集中度與公司績效相關性分析――基于食品飲料行業(yè)的數據[J].財會通訊,2023.26.
[3]尤華,李恩娟.股權結構與股權成本關系的實證研究――基于2023年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的數據研究[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23.1.
[4]辛金國,韓秀春.上市方式、股權結構與企業(yè)績效的實證研究――基于上市家族企業(yè)數據的分析[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23.1.
股權結構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股權結構;R&D投入;風險投資;股權制衡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23)15-0100-02
1 引言
現(xiàn)代企業(y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產生了問題,包括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委托問題以及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委托問題。而企業(yè)研發(fā)投資具有風險高、周期長和規(guī)模大的特點,研發(fā)投資這些固有特征與現(xiàn)代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產生的問題決定了企業(yè)研發(fā)活動同樣存在嚴重的問題。在市場不完美和不完全契約的情況下,股權結構是對企業(yè)施加影響和控制的基礎。企業(yè)股權結構直接關系到企業(yè)戰(zhàn)略的制定與有效執(zhí)行,研發(fā)投入必定會受到股權結構的影響。從公司治理角度探索制約我國企業(yè)R&D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的研究越來越受到眾多學者的重視。從現(xiàn)有的研究來看,國內外學者關于股權結構與企業(yè)R&D投入影響的研究主要是從股權集中度和股權性質兩個維度探討企業(yè)所有權結構與研發(fā)投入之間的關系,還有部分學者從股權制衡角度進行了探究。為了更好的了解股權結構對企業(yè)R&D投入影響的研究現(xiàn)狀,為未來該領域的研究提供理論支持,本文將從股權結構的“股權性質、股權集中度、股權制衡”三個微觀層面對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進行梳理和分析,以期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鑒。
2 股權結構對研發(fā)投入的影響主要研究
2.1 股權性質因素分析
關于股權性質方面對企業(yè)研發(fā)投資影響的研究,以國外企業(yè)為樣本的研究中,Madden and Savage通過研究發(fā)現(xiàn)私有企業(yè)比國有企業(yè)有更多的R&D投資動力。Liddle研究中指出非國有企業(yè)有著更高的創(chuàng)新效率以及更多技術創(chuàng)新動力的原因是具有國有背景的企業(yè)存在著更為復雜的委托關系。以國內企業(yè)為樣本的研究中,學者馮根福,溫軍(2008)、任海云(2023)、陳海聲,盧丹(2023)等人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他們的研究發(fā)現(xiàn)民營控股上市公司的研發(fā)強度要顯著高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此外,也有學者在此基礎上對股權性質進一步分類進行了研究,比如,國內學者文芳(2007)通過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對上市公司R&D投資強度的激勵效應由強到弱的股權類型依次為:私有產權控股、中央直屬國有企業(yè)控股、地方直屬國有企業(yè)控股、地方所屬國有企業(yè)控股、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股。然而,也有一部分學者持有其他觀點:例如,吳延兵(2007)利用制造業(yè)統(tǒng)計數據研究發(fā)現(xiàn),國有產權相比私有股權性質對企業(yè)研發(fā)有促進作用。
2.2 股權集中度因素分析
股權集中度是指股權集中或分散的程度,股權集中度方面,國外眾多觀點認為企業(yè)股權相對較為集中時,企業(yè)經營者具有較強的研發(fā)創(chuàng)新動力,投資決策也傾向于企業(yè)研發(fā)投入。Hill和Snell(1988)研究發(fā)現(xiàn),股權集中度與企業(yè)的技術創(chuàng)新投入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此后,Shlerifer(1986)和Hosono(2004)等學者也得出了相同的結論。Yan-nan Gou(2009)以中國上市公司為樣本,通過實證研究也發(fā)現(xiàn)股權集中度與研發(fā)支出正相關,而Yafeh和Yosha在2003年的研究中得出結論表明,股權越集中,企業(yè)研發(fā)投入越少,即股權集中度與企業(yè)R&D投入成負相關關系。Czarnitzki和Kraft(2003)則認為股權集中度和研發(fā)支出這兩者關系并不顯著。當然,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兩者之間關系不能確定。Madden等(1999)認為股權集中度與企業(yè)創(chuàng)新積極性相關的假設得不到證實。還有Leech和Leahy(1991)研究證實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研發(fā)投資強度呈“N”型曲線關系。可見關于股權集中度對企業(yè)R&D投入的影響,至今還沒有一致結論。國內關于股權集中度與研發(fā)投入關系的研究所得結論不一。國內學者楊勇等(2007)通過江蘇省具有省級以上技術中心的上市公司數據實證研究發(fā)現(xiàn)股權集中度越高,企業(yè)的技術創(chuàng)新投資越多,即股權集中對企業(yè)的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得出同樣結論的還有張子峰(2023)、任海云(2023)。還有學者沒有得出股權集中對企業(yè)創(chuàng)新活動有促進作用的結論,學者楊建君和盛鎖(2007)的研究指出,在中國現(xiàn)有經濟環(huán)境中,股權集中度對企業(yè)的技術創(chuàng)新投資之間存在微弱的負相關關系。
2.3 股權制衡度因素分析
股權結構第三刻畫指標是股權制衡度,又稱股權控制度(IDX),是指通過設置多元化的股東,在股東之間形成一個制衡機制,其他大股東對控股大股東的有力制衡可以抑制大股東對企業(yè)和中小股東利益的侵占。La Porta(1999)認為理想的股權結構需要多個大股東同時存在,股東之間互相制衡和互相監(jiān)督能力會增,并認為他們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可以內部化控制權私人收益,也就是說股權制衡有利于促進企業(yè)R&D投入。目前國內從股權制衡角度研究對R&D投入的影響相關文獻較少,研究結論也相差較大。白藝昕等(2008)研究證實了在塹壕效應與利益趨同效應的交替作用下,股權制衡與R&D投入不存在顯著相關關系。任海云(2023)根據我國A股制造業(yè)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研究發(fā)現(xiàn)一定的股權制衡對R&D投入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一股獨大是不利于R&D投入的;學者靳潔(2023)通過對生物醫(yī)藥企業(yè)的研究發(fā)現(xiàn)股權制衡度與R&D投資強度呈顯著正相關關系。此外,劉勝強,劉星(2023)根據2002-2008年我國制造業(yè)上市公司樣本數據研究發(fā)現(xiàn),公司R&D投資額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增加呈現(xiàn)出先減少后增加的"U型"關系,第二至第五大股東能夠對第一大股東的R&D投資決策起到有效制衡作用。
3 述評
本研究梳理了股權結構對企業(yè)研發(fā)投入影響的國內外相關研究的脈絡框架,并從中總結出一些重要的研究結論,股權結構與企業(yè)R&D投入存在一定的關系,只不過由于國別差異、行業(yè)差異以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決策體制方面的差異,在梳理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研究存在一些問題和空白,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探討,以促進理論上的發(fā)展和對實踐的有效指導。
第一,在股權性質方面,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有控股企業(yè)由于經營目標多元化、多層委托關系的存在、產權主體虛置,加之技術創(chuàng)新的專業(yè)性、復雜性以及非程序性等特征,導致國有企業(yè)股東及其人的監(jiān)督動力和監(jiān)督能力不足,容易形成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從而不利于國有企業(yè)研發(fā)投入。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則認為,研發(fā)活動所需要的資源大部分由國有企業(yè)占有,國有企業(yè)比私有企業(yè)更有條件增加研發(fā)投入。以上總結中我們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研究大多數是簡單地將股權性質分為國有和私有兩種,而現(xiàn)實中,股權還可以分為很多具體形式。如股本性質可以分為國有股,社會法人股,內部人持股,社會公眾股及其他股份,不同屬性的股東對公司治理的態(tài)度和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對于股權性質對企業(yè)研發(fā)投入的研究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對于股權性質對研發(fā)投入的影響研究還值得深入探討。
第二,在股權集中度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主要認為股權集中度與研發(fā)投入之間的關系分別為正相關、負相關、“非線性”關系。對兩者之間持正相關關系觀點的研究學者認為大股東監(jiān)督經營者的積極性會隨著股東持股比例的增加,從而能防止經營者為了短期業(yè)績而損害公司長遠利益,在降低成本的同時,還可以防止經營者減少企業(yè)R&D投入。對兩者之間關系持負相關觀點的學者認為股權集中度越高,大股東就越有機會侵占中小股東利益,因為大股東們會將更多精力放在掏空公司利益上,而疏于對經營者的監(jiān)督,不利于研發(fā)投入的增加。最后,認為兩者之間呈現(xiàn)“非線性”關系的學者通過研究表明股權集中度過高或過低都對企業(yè)的研發(fā)投入是不利的,集中度過低會導致股東不能有效監(jiān)督經營者,股權集中度過高,將有可能導致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行為越嚴重,不利于研發(fā)投入的增加。從股權集中度方面,企業(yè)需要以新的視角看待“一股獨大”問題,從而建立有利于技術創(chuàng)新的股權結構安排。
第三,在股權制衡度上,主要存在兩種觀點。大部分學者認為一定的股權制衡可以促進研發(fā)投入的增加,隨著股權制衡度的增加,股東們可以相互牽制,互相監(jiān)督,防止大股東對小股東的利益侵占行為的發(fā)生,使他們把更多精力放在增加公司長遠利益上。少部分學者研究表明股權制衡度對研發(fā)投入的影響不明顯。目前關于股權制衡度與研發(fā)投入之間關系的研究較少,對于不同行業(yè)是否存在相同的結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證實。
股權結構屬于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制度框架,股權結構作為一種對人的行為的規(guī)范準則,通過特定的激勵機制與監(jiān)控機制的設計,避免組織中人的行為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從而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國外學者對股權結構對企業(yè)研發(fā)的影響研究起步較早,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實證研究方面都較為全面。國內目前有關股權結構對企業(yè)R&D投入影響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股權性質、股權集中度以及高管持股方面。對于股權性質的研究還存在一定不足,對股權制衡的研究比較缺乏,且多是理論研究,實證研究更是顯得相對滯后與不足。最后,從總體來看,已有研究徘徊于變量間統(tǒng)計檢驗的簡便模式,并未探討股權結構與研發(fā)投入之間的傳導機制,并且由于影響研發(fā)投入的變量很多,因此也未能在理論探索方面形成顯著貢獻性價值。未來的研究應該更多探究股權結構作為公司治理核心部分影響企業(yè)R&D投入的傳導機制,并且針對不同行業(yè)進行企業(yè)股權結構對研發(fā)投入的影響研究對于給企業(yè)提供參考更具有現(xiàn)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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